Contract
合同编号:
平安汇通宋都股份员工持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订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资产委托人、补仓义务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三)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补仓义务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平安汇通宋都股份员工持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3、补仓义务人:指签订本合同,在合同规定情况下有义务进行补仓及差额补足的自然人或法人,本资产管理计划补仓义务人特指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
4、资产管理人:指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5、资产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投资顾问:指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委托人及补仓义务人知悉并一致同意,本计划聘请【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投资顾问,,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7、注册登记机构: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计划:指平安汇通宋都股份员工持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系本合同下资产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的,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资产托管人,用以取得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并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投资的计划。
9、投资说明书:指《平安汇通宋都股份员工持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初始销售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10、工作日/交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11、开放日:本计划不设开放日,计划存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包括违约退出业务。
12、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
13、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资产管理人授权资产托管人办理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销户、变更工作,本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无需预留印鉴,具体按资产托管人要求办理。
14、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5、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的价值总和。
16、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7、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指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份额的价值。
18、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登记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19、计划成立日:指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或已达到约定的募集规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20、投资起始日:指资产管理人启动具体投资运作的日期,最晚应于计划成立日后一个工作日内开始。
21、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之后各年度的对应日期,如 2017 年 1 月 1 日的年度对日为之后
各年度的 1 月 1 日,即 2018 年 1 月 1 日、2019 年 1 月 1 日等。
22、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23、计划份额分级: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收益分配的安排,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普通级份额。优先级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计划份额;普通级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属于高风险且高收益的计划份额。
24、优先级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本计划资产优先满
足优先级份额的本金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25、普通级份额: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普通级份额,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在扣除本计划可列支费用及优先级份额的本金与应计业绩比较基准收益、补仓义务人因未及时补仓时而向本计划承担的违约金(如有)和返还补仓义务人已追加但未返还的补仓资金(如有)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普通级份额委托人所有。
26、优先级委托人: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
27、普通级委托人/委托人代表:指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普通级份额的资产委托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普通级委托人指【xxx,身份证号:330104196904061012】。经全体资产委托人同意,本资产管理计划由普通级委托人(xxx,身份证号:330104196904061012)作为委托人代表,委托人代表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投资建议,代表全体委托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
28、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29、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30、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31、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期间主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32、资产管理人母公司网站: 资产管理人母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
33、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本资管计划的代理销售机构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声明与xxx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或合法管理得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普通级委托人特别承诺发出的任何投资建议不得存在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情形。如普通级委托人违反本承诺的,应赔偿管理人、托管人、优先级委托人等所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资产委托人知晓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及要求,承诺无论资金来源、投资决策、财务实力、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等条件均满足相关规定标准,并认可本资产管理合同一旦满足约定的生效条件即对本人/本机构发生确定法律约束力。
全体委托人完全知晓并认可由本计划普通级委托人xxx(身份证号: 330104196904061012)作为委托人代表为本计划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参考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运作,由此对计划资产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或损失由计划资产享有或承担,或依据本合同及各委托人之间的各自约定在各委托人之间进行分配、承担及补偿。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的责任。资产管理人于此xx提醒资产委托人:由委托人代表提供的投资建议将对本计划的投资管理产生决定性作用,并直接影响资产委托人的投资结果,资产委托人在投资前应当对本项安排予以审慎考虑,并合理做出投资决策。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全体委托人人知悉并一致同意,本资产管理计划采用的接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交 易柜台的交易系统或者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提供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由普 通级委托人指定。全体委托人知悉并自愿承担因该交易系统安全性、稳定性或/和合规性不 足以及该交易系统管理方资质、管理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所带来的风险;本计划管理人 不承担因使用该交易系统而引起的任何风险和损失。全体委托人已经谨慎考虑做出相关决策,并愿意承担本项安排下相关风险。全体委托人承诺不向资产管理人主张因采纳该交易系统而 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平安汇通宋都股份员工持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一对多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封闭式。本计划存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包括违约退出业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全体委托人、补仓义务人已知悉并一致同意,本计划普通级委托人就本计划涉及投资策略、投资决策、投资建议、交易安排等方面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参照普通级委托人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资产管理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管理委托财产,为优先级份额获得稳定的收益并努力提高普通级份额的收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x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期限为 24 个月,满 12 个月可提前结束。本资管计划存续 12 个月后,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已全部出售所持股票事实】决定提前终止。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和补仓义务人。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x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本计划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两类份额,两类份额初始配比不超过 2:1。其中优先级份额具有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特征,普通级份额具有高收益和高风险特征。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时,两类份额按比例分别募集,本合同生效后合并投资运作。有关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级收益分配的规定详见本合同“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单个资产委托人的初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各资产委托人初始
委托财产合计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决策
x计划全体委托人指定普通级委托人xxx作为委托人代表对本计划的投资提供投资建议,管理人参考委托人代表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运作,由此带来的风险与收益由本计划委托财产承担与享有,为此资产管理人可以向委托人代表披露本合同及/或其它相关文件,但应促使委托人代表对所获信息保密。
(九)其他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x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对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具有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特征,普通级份额具有高收益和高风险特征。计划份额初始销售时,两级份额按比例分别募集,本合同生效后合并投资运作。
(二)计划份额分级规模及比例
x计划优先级份额的初始募集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其中,优先级份额不超过 2
亿元,普通级份额不超过 1 亿元,优先级份额数和普通级份额总和数之比最高不超过 2:1。上述规模比例约定如初始销售募集期结束后未能满足,则资管计划不予成立。
(三)优先级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
x计划优先级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年化 5.80%(1 年按 365 天计,单利);
业绩比较基准,是在本计划如期实现投资收益、没有发生债务违约等导致本金以及收益损失的前提下发生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供资产委托人参考,并不构成对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
者取得最低投资收益的承诺,资产委托人自愿承担因参与本计划所带来的一切风险。
(四)资产分配规则与分配顺序
在本计划结束并清算时,扣除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各项必要费用以后,本计划的计划财产优先满足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优先级份额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其次分配补仓义务人因未及时补仓时而向本计划承担的违约金(如有)和返还补仓义务人已追加但未返还的补仓资金(如有),如有剩余则全部分配给普通级份额。
根据以上分配原则,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的分配顺序如下:
1)顺序一:本资产管理计划各项费用
2)顺序二:优先级委托人本金及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3)顺序三:补仓义务人因未及时补仓时而向本计划承担的违约金,分配给优先级委托人。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违约金=应付未付金额×_0.05_%×迟延天数
延迟天数=补仓义务人应履行补仓义务之日至补仓义务人实际支付补足收益当日经过的天数。
4)顺序四:返还补仓义务人已追加但未返还的补仓资金和垫付费用资金。
5)顺序五:普通级份额本金与收益(若按本合同约定普通级委托人对应的委托财产及收益归优先级委托人所有,该部分收益全部分配给优先级委托人)
6)在计划终止时,当本计划按照以上顺序进行分配以后,如果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与收益未能得到足额分配,则差额部分由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补足。
全体委托人知悉并在此一致确认,极端情况下,优先级份额有发生本金亏损的风险。计划结束时,任一份额委托人的本金受到亏损、委托人未能获得或足额获得本金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的,资产管理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赔偿义务。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计划份额净值 NAV=T 日闭市后的计划资产净值/T 日计划份额总数
T 日计划份额总数为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的份额总额。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计划财产。
(六)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
资产管理人在计划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根据收益分配原则,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两级份额的计划份额净值。计划份额净值是对计划份额价值的一个估计,并不代表计划委托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优先级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优先级份额参考净值= Min((1+5.80%×t/365), 本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净值/优先级份额数)+补仓义务人违约金/优先级份额数,t 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运作天数。
普通级份额参考净值=Xxx((估值日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净值-估值日优先级份额参考净值*优先级份额数-补仓义务人违约金-补仓义务人已追加但未返还的补仓资金)/ 普通级份额数,0)。
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x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中披露。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
资产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协商决定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销售方式
x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或代销机构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投资者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份额销售的情况提前终止任一份额的初始销售。
3、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xxx认购本计划全部普通级份额。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特定客户初始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追加委托投资金额应为 10 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发售
x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对委托财产收益分配的安排,将计划份额分成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优先级份额、普通级份额,两级份额同时发售。初始销售时,优先级份额普通级份额初始比例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即:
(1)优先级份额数与普通级份额总和数之比最高不超过 2:1。
在初始销售期末,若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的份额配比在约定范围之外时,资产管理人将部分确认优先级份额或普通级份额。当发生部分确认时,需确保每一委托人的认购资金均不低于 100 万元。因委托人数量、两级份额比例等控制因素,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份额发售的金额、委托人人数等状况提前终止某一类或两类份额的发售。
(2)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末,优先级委托人、普通级委托人数合计不低于 2 人
且不超过 200 人,且合计初始资产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五)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资产管理人之外的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该销售机构代为完成资产委托人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的确认。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资产委托人不得撤销。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 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 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 同生效为准。资产委托人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4、初始销售期间利息的处理方式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资金在初始销售期间发生的利息收入按不低于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该利息收入在资管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返还至资产委托人。利息的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计算的为准。
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计划份额发售面值
(六)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x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1)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得超过 200 人,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合计不得低于 3000 万元
人民币,但不得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优先级份额数与普通级份额总和数之比最高不超过 2:1。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并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资产委托人名称、资产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等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当本计划不能满足备案条件,则资管计划不成立,资产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 5 个工作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违约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一)参与和退出
x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不接受参与、退出、违约退出。
(二)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资产委托人将其合法持有的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
(1)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本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办理交易
(转让)的相关规则以交易所的规定及其不时更新为准。有关上述转让事宜,应由委托人与受让人签署转让协议,并将该转让协议发送给管理人、托管人书面确认后生效,托管人在管理人已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予以确认。转让后,委托人不再享有本资产管理计划受益权,相应的权利义务及风险一并转让给新受益人。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普通级份额不得进行转让。办理交易(转让)需要缴纳的费用由交易双方承担;资产管理人已经垫付的,有权向交易双方追偿。
(2)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购买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的,买受人即成为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享有和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卖出人如不再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则不再享有和承担本合同所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3)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计划份额的变动情况以及持有份额数量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本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日,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录及持有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登记的记录为准。
(4)计划份额持有人转让计划所得依法需要纳税的,由其自行承担。
九、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补仓义务人
资产委托人、补仓义务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xxx三路星河发展中心 5 层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23997878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xxx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间:长期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传真号码:0755-22168347
(四)资产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4)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5)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7)委托人持有的同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8)委托管理人聘请【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计划的投资顾问,提供相应的投资顾问服务。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客户服务费、投资顾问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
(8)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
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
查报告。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结算业务由资产管理人母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账户资料、交易资料、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结算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结算业务,并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并提供交易信息和计算过程明细给资产管理人。
5、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6、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照资产管理合同,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全体委托人、补仓义务人已知悉并一致同意,本计划普通级委托人就本计划涉及投资策略、投资决策、投资建议、交易安排等方面向资产管理人提供投资建议,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参照普通级委托人的投资建议进行投资。资产管理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内管理委托财产,为优先级份额获得稳定的收益努力提高普通级份额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x资产管理计划所募集的认购资金主要投资于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00077)的上市公司流通股票,投资比例为 0-100%。
本资产管理计划除投资于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600077)的上市公司流通股票之外,为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可将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用于临时投资。临时投资仅限于银行存款类及货币基金(包括管理人母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与货币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 0-100%。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普通级委托人为【xxx】,补仓义务人为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上市公司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全体委托人知悉并一致同意此安排,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投资风险。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其他投资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全体委托人知悉并一致同意,本计划参考普通级委托人的投资建议投资于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600077)上市公司流通股,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须遵守以下约定:
(1)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2)本计划持有的投资范围类所述各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得高于计划财产净值的 100%。
(3)在下列期间,本计划不得买入、卖出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a、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b、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自可能对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c、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股票比例需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4)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本计划所购买的股票将锁定 12 个月,自【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算起。
(5)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本计划所购买的股票将锁定 12 个月。在本计划份额参考净值下跌触及本计划规定的止损线,且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没有及时履行补仓义务的情况下,管理人有权对本计划项下股票进行平仓;但若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管理人则顺延至锁定期结束进行平仓,由此带来的净值损失风险由优先级委托人、普通级委托人和补仓义务人自行承担,管理人不因按照合同约定进行xxxx而承担任何责任。
(6)在【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购买完成前,本计划仅能对标的股票进行买入操作,不得进行卖出操作。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资产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修改或补充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上述投资约定托管人不予监督且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四)投资禁止行为
x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禁止行为包括: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除本合同约定以外,买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委托人及与其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基金;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风险控制
为保护全体委托人特别是优先级份额委托人的利益,本产品设置了预警线和止损线,预警线为计划份额参考净值 0.9 元,止损线为计划份额参考净值 0.85 元。
1、本计划成立之日起 10 个月内:x T 日收市后经管理人估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9 元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所有普通级份额持有人和补仓义务人,发出触及预警线通知。x T 日收市后经管理人估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0.85 元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所有普通级份额持有人和补仓义务人,发出触及止损线通知。
2、本计划成立起第 10 个月至本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未解除限售期间:
(1)任何一个工作日(T 日)收盘以后,经管理人估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 0.9 元时,管理人应于当日(T 日)内通过电话、邮件或传真通知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则无论之后经管理人估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份额净值是否回到
0.9 元以上,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管理人通知之时起第三个工作日(T+2 日)15:00 之前进行补仓,补仓资金须使得加上追加资金后 T 日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份额参考净值回到 0.9 元以上。如果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没有在上述时限要求内进行补仓或者补仓资金未能使经管理人估算的 T 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份额净值回到 0.9 元以上,则视为全体普通级委托人自动放弃普通级份额对应的委托财产及收益及已向资管计划追加的全部资管计划资金归优先级委托人所有,且无须签署任何其它协议,该放弃为不可逆转的,即使之后计划财产份额参考净值回到 0.9 元以上也不改变该放弃行为。x T+1 日收盘后,补仓义务人未按要求足额补仓且计划份额参考净低于 0.85 元,则按照以下
(2)中关于跌破止损线的相关约定执行。
(2)任何一个工作日(F 日)收盘以后,经管理人估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份额净值
低于 0.85 元时,管理人应于当日(F 日)内通过电话、邮件或传真通知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则无论之后经管理人估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份额净值是否回到 0.85元以上,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管理人通知之时起第三个工作日
(F+2 日)12:00 之前进行补仓,补仓资金须使经管理人估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份额净值回到 0.9 元以上。如果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没有在上述时限要求内进行补
仓或者补仓资金未能使经管理人估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份额净值回到 0.9 元以上,则视为全体普通级委托人自动放弃普通级份额对应的委托财产及收益,普通级委托人对应的委托财产及收益及已向资管计划追加的全部资管计划资金归优先级委托人所有,且无须签署任何其它协议,该放弃为不可逆转的,即使之后计划财产份额参考净值回到 0.9 元以上也不改变该放弃行为。
在上述(1)和(2)期间,如本计划所持有的股票自资管计划开始建仓起出现重大不利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被摘牌或非正常原因被强制性停牌、公告业绩预亏、涉及重大诉讼、高级管理人员失联或涉案等将对标的股票股价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公开信息)致使资管计划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优先级委托人有权要求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履行补仓义务。
3、本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处于非限售状态时:
(1)任何一个工作日(T 日)收盘以后,经管理人估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份额净值低于或等于 0.9 元时,管理人应于当日(T 日)内通过电话、邮件或传真通知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则无论之后经管理人估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份额净值是否回到
0.9 元以上,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管理人通知之时起第三个工作日(T+2 日)15:00 之前进行补仓,补仓资金须使得加上追加资金后 T 日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份额参考净值回到 0.9 元以上。如果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没有在上述时限要求内进行补仓或者补仓资金未能使经管理人估算的 T 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份额净值回到 0.9 元以上,则资产管理人有权无须征求普通级委托人和补仓义务人的同意即可在 T+3个交易日开盘起对本资管计划计划所有股票等非现金类资产仓位调降至 50%,同时通知投资顾问、普通级委托人和补仓义务人。如 T+5 个交易日内追加资金责任人仍未补充补仓资金,使经管理人估算的 T 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份额净值回到 0.9 元,则视为全体普通级委托人自动放弃普通级份额对应的委托财产及收益,普通级委托人对应的委托财产及收益及已向资管计划追加的全部资管计划资金归优先级委托人所有,且无须签署任何其它协议,该放弃为不可逆转的,即使之后计划财产份额参考净值回到 0.9 元以上也不改变该放弃行为。x T+5
日前的任何一个交易日收盘后,补仓义务人未按要求足额补仓且计划份额参考净低于 0.85
元,则按照以下(2)中关于跌破止损线的相关约定执行。
(2)任何一个工作日(F 日)收盘以后,经管理人估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份额净值低于 0.85 元时,管理人应于当日(F 日)内通过电话、邮件或传真通知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则无论之后经管理人估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份额净值是否回到 0.85元以上,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管理人通知之时起第三个工作日
(F+2 日)12:00 之前进行补仓,补仓资金须使经管理人估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份额净值回到 0.9 元以上。如果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没有在上述时限要求内进行补
仓或者补仓资金未能使计划财产份额参考净值回到 0.9 元以上,则资产管理人有权无须征求普通级委托人和补仓义务人的同意,在 F+3 日 13:00 后开盘即可对计划所持有的所有股票等非现金类资产进行平仓/赎回操作;如果因为本计划所持有的股票还在限售期内或者停牌、涨跌停的限制不能进行平仓操作的,则顺应延期平仓进行平仓,直至计划资产全部变为现金资产。资管计划所持有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后,资管计划提前结束。
如产品结束后资产仍不能覆盖优先级委托人本金及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的,则补仓义务人
【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须支付现金补足优先级委托人本金及业绩比较基准收益,该补足义务不可撤销。
当资产计划份额参考净值连续 10 个工作日(不包括标的股票停牌的工作日)超过 1.0元时,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之前已追加资金可申请返还。但扣除返还部分的追加资金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考净值不得低于 1.0 元。
补仓义务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补仓或承担收益补足义务的,除应继续补足外,还应支付如下违约金:应付未付金额× 0.05_%×迟延天数。其中:延迟天数=补仓义务人应支付补充或补足收益之日至补仓义务人实际补仓或支付补足收益当日经过的天数。
本条款中涉及“计划资产参考净值”、“份额参考净值”的,均以该交易日本计划使用的交易系统估值结果为准,未经资产托管人核对,由资产管理人进行投资控制。
(七)管理人通知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发出的提示通知应通过以下方式送
x:工作邮件或录音电话或工作传真。
工作邮件、录音电话和工作传真等信息均以本资产管理合同中签署页中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信息为准。
通过以上方式发出的提示通知在以下时间应被视为已经送达:
1、如果以工作邮件方式送达,送达时间以资产管理人工作邮件向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指定电子邮箱发送邮件的发出时间为准;
2、如果以录音电话方式送达,送达时间以资产管理人录音电话记载的时间为准;
3、如果以传真的方式送达,送达时间为资产管理人的传真机发送的确认书(表明已向相关传真号码发送完整的、未中断的传真)上标记的时间为准。
资产管理人采取以上任何一种方式送达提示通知即视为资产管理人已经充分、有效履行了本协议项下的提示通知发送义务。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应保持其提供工作邮箱、电话、传真的畅通有效,如果因为补仓义务人提供的工作邮件、电话、传真无效或者不畅通,由此导致的后果由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承担。
(八)资产管理人通知普通级委托人的具体安排如下:
资产管理人向普通级委托人发出的提示通知应通过以下方式送达普通级委托人:
1 工作邮件;或
2 录音电话;或
3 工作传真。
工作邮件、录音电话和工作传真等信息均以本资产管理合同中签署页中普通级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为准。
通过以上方式发出的提示通知在以下时间应被视为已经送达:
1、如果以工作邮件方式送达,送达时间以资产管理人工作邮件向普通级委托人指定电子邮箱发送邮件的发出时间为准;
2、如果以录音电话方式送达,送达时间以资产管理人录音电话记载的时间为准;
3、如果以传真的方式送达,送达时间为资产管理人的传真机发送的确认书(表明已向相关传真号码发送完整的、未中断的传真)上标记的时间为准。
资产管理人采取以上任何一种方式送达提示通知即视为资产管理人已经充分、有效履行了本协议项下的提示通知发送义务。普通级委托人应保持其提供工作邮箱、电话、传真的畅通有效,如果因为普通级委托人提供的工作邮件、电话、传真无效或者不畅通,由此导致的后果由普通级委托人承担。
(九)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十)投资执行流程
(1)全体委托人知悉并一致同意,资产管理人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由普通级委托人xxx作为委托人代表向本计划提供投资建议,投资建议是指在本计划规定的投资范围内对委托财产进行投资运作的指令,管理人参考普通级委托人的投资决策建议进行投资运作。
(2)普通级委托人应确保其提供的投资建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交易的投资标的名称和代码、买入或卖出方向、委托数量或区间、委托价格或区间、委托日期和时间、划入划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的资金数量等可操作性内容。普通级委托人应向资产管理人提交预留印鉴书(附件三),管理人从委托人代表授权的电子邮箱、电话、传真或交易端口接收到任何投资建议,即视为是普通级委托人作出的有效的投资建议。普通级委托人对管理人分配的交易端口的账号与密码的保密性负责,并及时修改密码,如果因普通级委托人所使用的交易端口的账号与密码被盗用造成的交易纠纷,后果由普通级委托人自行承担。普通级委托人如用电子邮件向管理人发出普通级委托人投资建议的,管理人收到来自普通级委托人指定邮箱的邮件(允许没有预留印鉴或署名)即视为普通级委托人发出的正式投资建议,普通级委托人应对指定邮箱的安全负责。如果因普通级委托人指定邮箱账号密码被盗用、邮箱被冒用或邮件指令信息不完整等因素而造成的交易纠纷,后果由普通级委托人自行承担。
(3) 资产管理人应当对普通级委托人投资建议进行复核,并有权拒绝执行超越本合同 确定的投资范围的普通级委托人投资建议,有效的普通级委托人投资建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a)普通级委托人必须确保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投资建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交易所的有关要求,符合资产管理合同以及本协议中约定的投资政策、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且是可执行的,不会导致资产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要求,也不会导致资产管理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有关资产管理人的义务与职责。如因普通级委托人提供的投资建议违反上述任何一项规定或要求,资产管理人有权否决普通级委托人的投资建议。资产管理人在投资决策时对普通级委托人投资建议的接收执行并不表示管理人应对普通级委托人、委托资产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
b)以书面方式发出的普通级委托人投资建议必须由普通级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十二)投资建议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普通级委托人通过管理人提供的交易端口(对于普通级委托人通过管理人提供的交易端口提供的电子化投资建议无须电话确认)、传真或指定发件人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普通级委托人投资建议后需拨打资产管理人录音电话(附件二《资产管理人相关人员》中投资经理所预留座机)进行确认。资产管理人对普通级委托人投资建议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建议,并及时向普通级委托人反馈其建议的参考情况。
2、资产管理人指定投资经理,代表资产管理人接收资产委托人发出的所有书面文件,接收资产委托人的委托人投资建议;投资经理负责进行投资管理,预防、监控和处理投资运作过程中的各类行为。
3、秉承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管部门监管规章和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基础上,按“公平交易”原则对待普通级委托人投资建议,确保公平对待各类客户。
4、当普通级委托人指令与管理人公司管理制度相违背,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建议并告知普通级委托人。如果普通级委托人包含当天对同一证券品种进行相反交易或者与管理人管理的其他产品进行相反交易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管理人在遵守公平交易原则的前提下执行普通级委托人投资建议,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可能产生对倒行为的投资建议。
5、资产管理人相关人员请见附件一《资产管理人相关人员》
十二、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
2、本计划投资经理
x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为xxx先生。
投资经理简介:xxx先生,毕业于沈阳理工大学。2008 年 8 月参与筹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渠道部高级经理。现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xxxxx与资产管理人母公司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未相互兼任。投资经理未兼任资产管理人母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
十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资产托管人可以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备注: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为准】,并根据资产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预留印鉴为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专用章及总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名章,开立的托管账户,应遵循平安银行提供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的相关规定。
2、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需要。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不得假借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资产管理计划业务以外的活动。
3、资产管理计划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资产托管人可以通过资产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支付。
5、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由
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6、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十四、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投资建议的被授权人员,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签字样本或签章,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授权通知自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若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日期起开始生效。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形式送达资产托管人。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投资建议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因管理人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资产托管人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要求当日支付的划款指令的最晚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15:00。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表面一致性进行审慎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
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执行,不得延误。若存在异议或不符,资产托管人立即与资产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要求资产管理人重新发送经修改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以要求资产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资产托管人仅对资产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资产托管人不负责审查资产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资产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资产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本计划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资产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资产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资产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试点办法》、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资产管理人纠正,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资产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资产管理人承担。
(五)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资产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资产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托管人按资产管理人最后确认的正确指令执行。如错误指令系托管人按照正常的监管职能无法判断,发送该等错误指令引发的损失不由托管人承担。
(六)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资产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由资产管理人加盖公章和被授权人签字的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资产托管人。被授权人变更的通知xxx新授权的起始日期,若资产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
资产托管人收到的日期起开始生效。资产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承担责任。资产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资产托管人。变更通知正本应与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
(七)划款指令的保管
划款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资产管理人保管,资产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资产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相关责任
资产托管人正确执行资产管理人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资产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资产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符合本合同规定、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受损的,资产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托管专户余额不足或资产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如果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资产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验证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资产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但资产托管人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十五、越权交易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1、违反或超越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的投资交易行为。
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证券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约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资产管理人负担,所发生的收益归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有。
(三)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监督
1、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资产托管人根据本合同有关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政策的约定,对本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计划限制进行监督。具体投资监督事项如本合同相关条款所述。
2、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时,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或纠正,并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托管人进行解释或举证。
4、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但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
予以答复,资产管理人在 3 个工作日内未予以答复的,资产托管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在限期内,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1、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价值,并为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等提供计价依据。
2、估值时间
x资产管理计划计划份额的估值日为每个工作日及合同终止日(合同终止日如遇节假日,则在节假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进行估值)。资产管理人每个工作日估值,并于每周、资产管 理计划到期日与资产托管人核对。
3、估值依据
估值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4、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5、估值方法
x计划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基金估值
1)同一基金分别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登记的,按照所处市场的公允价值分别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登记的上市流通封闭式基金、ETF 基金、场内登记的 LOF 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在场外交易、登记的开放式基金(含场外登记的 LOF 基金)按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前一日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在基金首次公布份额净值之前按照购入成本估值;
3)未上市的封闭式基金按该基金估值日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若该基金估值日未公布基金份额净值,按该基金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4)货币市场基金按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并按照该基金公布的每万份收益逐
日计提收益。
法律法规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资产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本估值日的计划财产净值并与资产托管人进行核对。
7、估值错误的处理
如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发现计划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资产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当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计划财产净值的 0.5%时,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该立即更正并在定期报告中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计划财产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资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暂停估值的情形
(1)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向资产委托人报告的计划份额净值由资产管理人负责计算,资产托管人进行复核。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资产管理人对计划财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即计划财产净值,是指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计划资产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10、特殊情况的处理
(1)资产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按公允价值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计划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场所及注册登记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计划财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比照证券投资基金现行政策执行: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应符合本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券投资基金股指期货投资会计核算业务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业通行做法处理。
5、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会计报表。
7、资产托管人定期与资产管理人就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资产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9、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费。
4、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
5、计划备案确认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师费及律师x。
6、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银行汇划费用(如手续费、账户费用等)。
7、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8、为基金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不包括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向基金收取的费用(包括提供法律服务发生的差旅费);
9、基金诉讼费和仲裁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计划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x计划的管理费按委托财产优先级本金的 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M=E1×0.3%÷365
M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1 为资管计划委托财产优先级本金
x计划的管理费自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年支付,每自然年度末月 5 日和合同终
止日为结算日,并在结算日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若委托财产现金形式资产不足以支付的,则差额部分由补仓义务人一次性支付现金垫付,在本计划合同终止后根据本合同第十八章第二条分配顺序归还。计划提前结束的,按照本计划实际存续期天数计算管理费。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要求划付至管理费收
费账户。管理费收费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账号:6012100077572
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时代金融大厦支行
2、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x计划的托管费按优先级委托财产本金的 0.1%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T=E1×0.1%÷365
T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1 为资管计划优先级委托财产本金
x计划的托管费自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年支付,自本计划结束之日起每自然年度末月 5 日和合同终止日为结算日,并在结算日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若委托财产现金形式资产不足以支付的,则差额部分由补仓义务人一次性支付现金垫付,在本计划合同终止后根据本合同第十八章第二条分配顺序归还。计划提前结束的,按照本计划实际存续期天数计算托管费。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托管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要求划付至托管费收费账户。托管费收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资产托管费待划转账号:11010126102000013
开户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额支付号:313332082914
3、销售机构的客户服务费
x计划的客户服务费按优先级委托财产本金的 1.20%年费率计提。客户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T=E1×1.20%÷365
T 为每日应计提的客户服务费
E1 为资管计划优先级委托财产本金
x计划的客户服务费自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年支付,自本计划结束之日起每自然年度末月 5 日和合同终止日为结算日,并在结算日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若委托财产现金形式资产不足以支付的,则差额部分由补仓义务人一次性支付现金垫付,在本计划合同终止后根据本合同第十八章第二条分配顺序归还。计划提前结束的,按照本计划实际存续期天数计算客户服务费。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客户服务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照管理人划款指令要求划付至客户服务费收费账户。客户服务费收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平安银行
账号:99262054700015
开户行:平安银行
大额支付号:307584007998 4、资产托管人的投资顾问费
x计划的投资顾问费按优先级委托财产本金的 0.1%年费率计提。投资顾问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T=E1×0.1%÷365
T 为每日应计提的投资顾问费
E1 为资管计划优先级委托财产本金
x计划的投资顾问费自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年支付,自本计划结束之日起每自然年度末月 5 日和合同终止日为结算日,并在结算日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若委托财产现金形式资产不足以支付的,则由差额部分由补仓义务人一次性支付现金垫付,在本计划合同终止后根据本合同第十八章第二条分配顺序归还。计划提前结束的,按照本计划实际存续期天数计算投资顾问费。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投资顾问费划款指令,托管人复核后按照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要求划付至投资顾问收费账户。投资顾问收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号:
5、上述(一)中 5-10 所述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三)不列入资产管理计划业务费用的项目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计划财产的损失。
2、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处理与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对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客户服务费、投资顾问费调高的,须经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与资产委托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对于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客户服务费、投资顾问费调低的,则管理人无须与资产委托人协商,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同意后可以调低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五)税收
x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组合根据实际从登记结算机构收到的股息、利息等相关收入直接确认收益。资产委托人应缴纳的税收,由资产委托人负责,资产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不进行收益分配
(二) 本资产计划终止时的收益分配
1、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的分配顺序:
1)顺序一:本资产管理计划应付未付各项费用
2)顺序二:优先级委托人本金及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3)顺序三:补仓义务人因未及时补仓时而向本计划承担的违约金,分配给优先级委托人。
4)顺序四:返还补仓义务人已追加但未返还的补仓资金和垫付的费用资金。
5)顺序五:普通级份额本金与收益(若按本合同约定普通级委托人对应的委托财产及收益归优先级委托人所有,该部分收益全部分配给优先级委托人)
6)在计划终止时,当本计划按照以上顺序进行分配以后,如果优先级委托人的本金与收益未能得到足额分配,则差额部分由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补足。
补仓义务人如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补仓或承担收益补足义务的,除应继续补足外,还应支付如下违约金:应付未付金额×0.05_%×迟延天数。其中:延迟天数=补仓义务人应补仓或支付补足收益之日至补仓义务人实际补仓或支付补足收益当日经过的天数。
2、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优先级份额应付未付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为:
(1)若计划期满或提前终止,优先级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优先级份额本金×5.8%
×T/365
T 为本计划成立日至本计划终止日(不含该日)的天数。
(2)当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的扣除各项费用的净资产小于优先级份额本金与优先级份额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之和时,则全部剩余资产归优先级委托人所有。
3、普通级份额的收益
在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当扣除各项费用及优先级份额本金与应付未付的优先级份额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之和还有剩余时,则再扣除补仓义务人因未及时补仓时而向本计划承担的违约金和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补仓资金以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普通级委托人所有。
若按本合同约定普通级委托人对应的委托财产及收益归优先级委托人所有,则普通级委托人收益全部分配给优先级委托人。
全体委托人知悉并且一致同意,补仓义务人对优先级份额的差额补足义务如果得不到履行,可能导致优先级委托人无法足额获得收益,届时管理人以本计划的本金与收益为限对委托人进行收益分配。
十九、报告义务
(一)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
1、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种类、内容和提供时间
(1)临时报告
发生投资经理变更等可能影响资产委托人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通过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资产委托人披露。
(2)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报告
资产管理人每周将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上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计划财产份额净值报告资产委托人。
上述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中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报告,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
2、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报告及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的方式
资产管理人向资产委托人提供的报告,将严格按照《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以下至少一种方式进行。资产委托人信息查询将通过以下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1)资产管理人网站:xxx.xxxx.xxxxxx.xxx
(2)邮寄服务
资产委托人在开户合约书上填写的通信地址为送达地址。通信地址如有变更,资产委托人应当及时通知资产管理人。
(3)传真或电子邮件
如资产委托人留有传真号、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的,资产管理人也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报等方式将报告信息通知资产委托人。
(二)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的报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二十、风险揭示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计划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投资风险,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持续优于其他投资品种。
(三)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投资计划,从而对计划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在本计划无开放日设置,该等安排将造成委托人无法及时变现所持有的本计划份额,可能对委托人自身的流动性造成不利影响。
(四)信用风险
x计划交易对手方发生交易违约或者计划持仓债券的发行人拒绝支付债券本息,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
(五)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风险
1、本计划根据对计划财产的收益分配安排,将计划份额分为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额两类份额。其中优先级具有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特征,普通级具有高收益和高风险特征。对于优先级委托人,虽然本计划通过优先支付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本金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的投
资保护机制对其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的分配和投资本金的安全进行保护,但是基准收益的获得及其分配具有不确定性,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如补仓义务人未能按合同约定追加相应金额或补足收益,优先级委托人仍可能面临投资受损的风险。对于普通级委托人,本计划的收益分配将优先满足优先级计划份额的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分配,在本计划终止时,普通级委托人享有较高的预期收益,但也需要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
2、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包括违约退出申请。因此当资产委托人遇到资金xx问题时,将不能及时将计划财产变现。
3、本资产计划止损线的设置目的为减少优先级份额可能的损失,优先级份额本金及业绩比较基准收益依然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4、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补仓义务无法履行的风险
当本计划份额净值跌破预警线或者止损线,由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补仓义务,若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补仓义务和/或支付违约金,会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投资者预期收益无法实现,甚至导致本金亏损的风险。
5、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触及或低于止损线时,由于投资品种的停牌、涨跌停板限制或股票价格波动异常等因素而导致无法按预先设定的止损线完成止损线或者平仓操作,可能导致投资者承受较大的损失。
6、强制变现的风险:若资产委托人本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前若本计划持有未变现金融工具,且此时拥有投资建议权的普通级委托人未行使投资建议权,本资产管理人有权于本合同结束时对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金融工具进行强制变现,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资产委托人自行承担。强制变现可能导致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预期收益无法实现,甚至导致本金亏损的风险。
7、严格遵守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母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导致的投资机会的减少。在投资管理过程中,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遵守公司制定的投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特别是股票池制度和非公开发行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投资品种和投资价格有严格的规定,这将导致投资机会的减少。
8、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普通级委托人为【xxx】,补仓义务人为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大股东【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为上市公司宋都基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此种交易安排是股权激励的一种方式,但是可能由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要求,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股票一定的锁定期,因此,当本资产管理计划触发预警线、止损线时可能存在不能如期变现股票的风险,全体委托人知悉并一致同意此安排,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投资风险。
(六)投资顾问风险
x计划聘请投资顾问对计划的投资提出投资顾问服务,由于投资顾问的经验限制、专业技能、专业素养等因素的限制,在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过程中对信息的采集和判断发生偏差,而使本计划委托人未能实现预期收益或遭受损失的风险。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资产管理人的关联方。资产管理人代表本计划聘请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按照公平市场价格支付投资顾问费。资产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接受该等关联交易。
(八)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计划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注册登记机构等。
(九)关于关联交易的风险
为保障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资产管理人在根据本合同规定管理、运用委托财产时,可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关联交易,包括管理人母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接受开展该等关联交易。
(十)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计划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合同的变更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补仓义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资产管理合同需要展期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 1 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取得全体资产委托人及托管人同意。资产管理合同展期的,资产管理人应当通知资产委托人,并对不同意展期的资产委托人的退出事宜作出公平、合理的安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仅需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有权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包括:
1. 因资产管理人依据合同约定变更投资经理,对投资经理简介条款进行变更。
2. 调低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4. 本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合同委托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本合同的修改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之间指令、清算交收规则的变更。
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变更的备案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退出和转让或发生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合同终止的情形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1、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资产管理合同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3、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
4、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资产托管人被依法取消证券基金托管资格的。
6、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7、本计划成立满 1 年后,经当本计划财产全部变现时,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资产管理计划。
8、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自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资产委托人。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清算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除资产管理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终止事由外,本合同其他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资产管理人组织成立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接管计划财产之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按照计划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计划财产安全的职责。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计划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计划财产。
(2)计划财产清算小组根据计划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对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计划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7)对计划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计划财产中支付。
4、计划剩余财产按照本合同第五章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分级”中约定进行分配。计划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计划债务。
(4)计划剩余财产按合同约定进行分配。
计划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计划资产委托人。 5、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6、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计划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及其他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六)计划到期清算时,对于计划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无法在本合同终止日取回的财产,该资产可由资产管理人垫付后先行分配资产委托人,并由清算小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对其进行调整并完成变现收回后返还资产管理人,垫付金额和实现收回金额之间的任何差额,均由资产管理
人承担。
二十二、违约责任
(一)因本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资产管理人和/或资产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资产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资产托管人对因所引用的证券经纪商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存在瑕疵所引起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委托财产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计划财产投资不符合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投资策略的,将不视为资产管理人的违约行为。
5、不可抗力。
6、托管人对存放在托管人以外机构的资产,因该等机构欺诈、疏忽、过失、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资产带来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二)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不因各自职责以外的事由与其他当事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论本合同前文对“损失”是否做出限定,本合同提及的“损失”,均指“直接经济损失”。任何一方向其他方赔偿时,仅限于赔偿其他方因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地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一)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补仓义务人加盖公章(托管人可加盖托管业务合同专用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代表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托管人可加盖托管业务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本合同自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补仓义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合同一式伍份,当事人各执壹份,报监管机构备案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有效期为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起,至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止。
二十五、其他事项
如将来中国证监会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有其他要求的,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补仓义务人应立即展开协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修改本合同的内容和格式。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平安汇通宋都股份员工持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署页)
资产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资产管理人: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资产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补仓义务人:浙江宋都控股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署日期:二○一六年【】月【】日
(本附件作为平银投审[2016]00 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