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险条款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服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条款。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 处,以主险条款为准;各附加险条款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 1 保险责任 (1)服务人员损失:在保险期间内,在您保险单载明的投保服务人员在提供投保职业服务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 48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职业服务责任保险
x附加险条款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职业服务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 的附加条款。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各附加险条款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 | ||
1 | 保险责任 | (1)服务人员损失:在保险期间内,在您保险xxx的投保服务人员在提供投保职业服务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导致如下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我们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①死亡赔偿金; ②医疗费用。 其中,①“死亡赔偿金”按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计算死亡赔偿金额;②“医疗费用”指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该项医疗费用赔偿金额以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具体包括(a)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材料费(释义见 5), (b)住院期间的床位费。 (2)法律费用:上述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
2 | 责任免除 | (1)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我们不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 ②违反劳动管理法规,包括但不限于(a)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b)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二级以上高处作业等; ③任何因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的制造、开采、使用、销售、安装、搬移、发送或暴露于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④任何因接触、食用、吸入、吸收或暴露于含硅产品、硅石纤维、硅石粉尘或其他以任何形态存在的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2)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我们不负责赔偿: ①不在保险xxx服务人员名单内的服务人员的损失; ②被保险人的承包商或承包商的雇佣人员的损失; ③第 1 项未列明的费用,包括陪护费、康复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辅助器具(如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费用等; ④超出服务人员所在地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⑤可从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工伤保险、商业保险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部分的医疗费用。 |
3 | 投保服务人员清单 | 除另有约定外,您应在投保时列明需投保的服务人员,在每项投保职业服务开始前提供清单向我们投保,对发生保险事故时未列入投保服务人员清单、或我们以书面形式拒绝承保的服务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我们不负责赔偿。 |
4 | 您需提供 |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的理赔资 | (1)保险单正本; | |
料 |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 |
(3)被保险人收到的索赔申请相关材料; | ||
(4)投保职业服务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投保证明、被保险人的执业许可证 | ||
副本及有关文件、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明、服务人员接受委派证明、服务消 | ||
费者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服务协议; | ||
(5)病历(原件)、诊断证明、医疗费、用药清单等医疗原始单据、公安机 | ||
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 ||
(6)能够确认被保险人与该名雇员存在劳动关系的人事、薪资证明; | ||
(7)公安机关等有关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事故证明(如需要); | ||
(8)被保险人与受害者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 | ||
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 ||
(9)您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 ||
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我们无法核实损失情 | ||
况的,我们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 ||
5 | 材料费 | 指治疗、手术、检查中使用的各种器具、器械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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