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甲方:中宁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社部门)乙方: (见习基地)
为丰富未就业青年工作经历,提高其就业能力,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就建立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第一条本协议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方式与内容
第二条乙方应在协议期内,每年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
(具体数量由各地级市依据本级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条甲方按照乙方岗位需求征集见习青年信息,并选派到乙方进行见习,见习期限为 3 至 12 个月。见习活动期满后,见习者自主择业。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见习期间甲方给见习青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并为见习青年购买不高于 50 万元额度的商业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条甲方协助乙方对见习青年进行管理,加强见习青年政
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督促见习青年保守乙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遵守乙方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条见习期间甲方应对见习情况进行跟踪指导服务,督促检查乙方的日常管理情况,协调解决见习期间出现的问题。
第七条面向失业青年公布乙方的见习岗位信息,向乙方提供见习青年的名单,组织见习青年到乙方进行见习。
第八条在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甲方有权解除终止本协议,撤销见习基地牌匾。
第九条甲方有权对乙方见习所有工作的考核评估,对见习工作成绩突出、见习效果好的见习基地,甲方将适时予以表彰。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制定见习计划和见习管理制度,与见习青年签订见习协议。
第十一条安排见习青年具体见习岗位,见习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但不能安排超出见习青年年龄体力、承受能力的工作和高危岗位。
第十二条负责见习青年在岗期间的管理,有权要求见习青年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尊重见习青年休息权,提供基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保障见习青年在见习岗位的安全。
第十四条对见习青年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培训内容及时间由乙方确定。
第十五条指派专人负责见习青年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加强与他们的沟通交流,了解和解决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动与甲方沟通研究,及时向甲方反馈见习情况和 效果,共同把见习工作做好。
第十六条见习期满后,负责对见习青年进行考核,根据见习青年的实际表现和工作能力,给见习青年出具见习鉴定,为用人单位录(聘)用见习青年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乙方招聘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 用见习青年。
第十八条见习青年提前离岗时,乙方必须如实向甲方报告。第十九条见习青年在见习期满后被乙方聘用的,乙方应及时
为其办理就业手续。
第二十条见习期间,鼓励乙方为见习青年购买工伤保险。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规定的各自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即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二条乙方未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依据实际情况当面约谈乙方或解除终止本协议。
六、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三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双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生效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
第二十五条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