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广东省政府采购
合 同 书
采购计划编号: 445121-2022-00317
项目编号: 445121-2022-00317
项目名称: 潮安区xx林场道路水毁修复工程
目 录
合同书
发包人(以下简称甲方):潮州市潮安区xx林场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潮安区xx林场道路水毁修复工程竞争性磋商采购(采购项目编号: 445121-2022-00317)的采购结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及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要求、乙方响应文件的承诺和成交通知书的规定,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如下。
一、工程名称:潮安区xx林场道路水毁修复工程二、工程地点:潮安区xx林场。
三、工程总价:合同价 2166757 元,其中包含安全生产费 31785 元、暂估价 / 元。四、工程结算形式:
1.采用固定单价包干方式,按财政部门审核的工程预算价中的单价、费率、计价程序及编制说明进行结算,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结算造价最终以财政部门审核工程结算造价为准;
2.由于甲方引起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采购时工程量清单中漏项或缺项的工程项目、工程签证及非乙方原因导致的 工程量增减的结算按照如下规定执行:①若采购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应或类似的单价,则按中标价中的相应单价计算;②若采购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应的单价,则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算;③若现行定额没有,则由乙方按市场价格提出,按甲方和监理单位(如有)进行市场调查后批准该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五、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
施工范围:根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采购文件以及甲方发出的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文件,包施工、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xx施工、包采购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包结算、包相关配合服务。
六、工程施工期:合同签订后 3 个月内完成,并通过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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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甲方、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和工程监理方及其上级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乙方管理、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乙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审定乙方编制的实施方案及计划。
(3)甲方应派员配合乙方及工程监理方(如有),实施现场安全的保护措施、工程使用材料及工程质量的监督,及时沟通甲、乙双方信息。
(4)依合同规定,向乙方支付合同款。
(5)乙方在承包期限内,若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甲方可相应扣减乙方的合同款。
(6)磋商文件、乙方响应文件约定的甲方其余权利义务。 2.乙方权利和义务:
(1)依合同规定,向甲方收取合同款。
(2)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工程施工管理安全和有关工作。
(3)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规范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环境保护规定,严格按照本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以及遵守响应文件中的质量承诺、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善后处理承诺及规范用工等承诺进行施工,把好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按期完工和交付使用。
(4)乙方在施工中,应服从甲方安排。乙方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发生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并在 10 分钟内报告甲方。突发性事件所产生的额外经费,由乙方自行负责。
(5)乙方及其雇佣的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管理,施工人员不得有违法活动; 如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及其雇佣的员工自行承担,并负责消除负面影响。
(6)工地上的材料及设备由乙方自行负责保管。
(7)施工过程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马上采取措施补救并及时书面报告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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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随时清理建筑垃圾及废料,做到工完场清,做好场地清洁工作。
(9)乙方必须自觉接受甲方及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配合检查工作。
(10)磋商文件、乙方响应文件约定的乙方其余权利义务。八、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竣工后,乙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甲方在双方确定的验收时间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由于修改而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
九、付款方式:
1 期:支付比例 30%,合同签订并具备施工条件后,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30%预付工程款;
2 期:支付比例 67%,通过验收合格后并经财政部门结算定案后 14 日内拨付至结算定案价的 97%(不含质保金);
3 期:支付比例 3%,工程款结算定案价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 14 日内不计利息付清。
十、违约责任与赔偿损失
1.如乙方所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磋商文件、乙方响应文件或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无条件返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
2.如因甲方原因而误期,工程工期继续延伸。
3.其它违约责任按磋商文件要求、乙方响应文件承诺处理。
4.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处理。十一、保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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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期(含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服务要求):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2 个月。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如下: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 年;
(2)其他项目保修期限按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乙方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乙方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甲方保持联系,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xxx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质保服务方式均为乙方上门维修,即由乙方派员到甲方现场维修,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
十二、争议解决
x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 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
十四、其它
1.本合同所有附件、磋商文件、乙方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3.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当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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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在甲乙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采购代理机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潮州市潮安区xx林场 乙方(盖章):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开户名称: 开户名称:梅州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2007020419024568391
开 户 行: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
签定地点:广东省潮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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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 明:
1.招标人在根据本范本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 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及“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明确“项目专用 合同条款” 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不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一致。
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
4.“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 行修改的内容 (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
6.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 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2.2 | 发 包 人:潮州市潮安区xx林场 地 址:xxxxxxxxxx xxxx:000000 |
2 | 1.1.2.6 | 监 理 人:广东进裕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东源县越王大道扶贫工业园明xxxxxx0xX000xxxxxx:000000 |
3 | 1.1.4.5 |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 年 |
4 | 1.6.3 |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 |
5 | 3.1.1 | 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均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
6 | 5.2.1 | 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 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详见合同附件十 |
7 | 6.2 | 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否 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 |
8 | 8.1.1 | 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在签订施工承 包合同后5天内。 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 5天内。 |
9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 / 元/天 |
10 | 11.5(3) |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 |
11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 / 元/天3 |
12 | 11.6 |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 / %签约合同价 |
13 | 15.5.2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 / %或增加收益的 / %给予奖励 |
14 | 16.1 | □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 16.1 . 1 或第 16 . 1. 2 项约定的原 |
序号 | 条目号 | 信息或数据 |
则处理 x按第 16 .1.1 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 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 ☑合同期内不调价 | ||
15 | 17.2.1(1) | 开工预付款金额:30%签约合同价 |
16 | 17.2.1(2) |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 / 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 3 |
17 | 17.3.2 |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5份 |
18 | 17.3.3(1) |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 万元 |
19 | 17.3.3(2)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 ‰/天4 |
20 | 17.4.1 | 质量保证金限额: 3 % 合同价格。 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 发包人给予 / %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 □是,利息的计算方式: ☑否 |
21 | 17.5.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5 份 |
22 | 17.6.1(1) |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 5 份 |
23 | 18.2(1) | 竣工资料的份数: 5 份 |
24 | 18.5.1 | 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 否 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 / |
25 | 18.6.1 | 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 否 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 |
26 | 19.7(1) | 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 5 年 |
27 | 20.1 20.4.2 |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率: ‰; 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 |
28 | 24.1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向 项目所在地的市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 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
1、一般约定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3 图纸的修改
在第 1.6.3 款原文后增加一个段落:
没有监理人的批准,承包人不得对施工图的任何部分进行修改,否则按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
理。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x款最后一段修改如下:
如果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工程的施工,承包人须及时调整工程施工组织安排并报监理人批准,合理组织和安排工程施工。因此导致承包人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时,发包人可适当延长工期作为补偿和(或)经济补偿。(补偿原则详见本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11.3 款)。
但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款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因而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工程占地征用手续而导致延误工期或增加费用,则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第 2.8 款细化为:
1、发包人不提供进出施工现场的水、陆交通通道, 不提供水、电、通讯的接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及停靠码头,由承包人自行落实解决,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施工过程中的淤泥、弃方、建筑垃圾等抛弃地点(倾倒区)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设计文件建议地点仅作参考),并负责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承担因申请和使用倾倒区的一切费用(含环境监测、渔业资源补偿等),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如承包人不按要求倾倒淤泥、弃方 、建筑垃圾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等)均由承包人负责。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 3.1.1 项补充:
监理人的有关决定,都必须抄送发包人或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工程施工的有关协议或决定,必须抄报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以利于系统管理。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合同另有规定的情况),凡涉及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减、议价、索赔、改变工期、改变技术标准、改变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等及一切与费用有关的监理人的指令,均需先与发包人协商,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方能生效。
第 3.1.2 项补充:
除本合同规定必须经发包人另行批准的事项外,如果监理人已经行使了上述职权,都应认为已从发包人处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但如果监理人的某些决定不妥或有错误,不妨碍政府监督部门或发包人事后进行撤销或变更。
增加第 3.6 款和第 3.7 款:
3.6 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承包人、风险管理单位的关系
3.6.1 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与监理人、试验人、第三方监测、风险管理单位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监理人与承包人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接受发包人的统一管理,同时应按合同规定接受监理人和试验人的监督和管理。任何与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施工活动,都必须同时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查认定,认为符合合同规定,发包人才予以拨付工程款。承包人应积极配合监理人、试验人、第三方监测、风险管理单位、科研单位以及各咨询单位开展工作。
3.6.2 本合同工程实行承包人自检、社会监理(含试验检测中心)、发包人和政府监督的三级管理体制。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而降低质量标准或返工而造成的一切经济和工期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并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金;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规定负监理不周的责任。监理人对某一分部或分项工程的认可不影响政府机构或发包人在事后的否定。
3.6.3 本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将有不同的监测、风险管理、科研单位参加相关项目的监测、风险管理、科研工作。承包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服从发包人的统一协调,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相关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报价中。
3.7 发包人代表(或称发包人驻地代表)
3.7.1 发包人代表被授权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的职责和宏观控制。发包人代表应深入工地,了解掌握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和工程质量情况。
3.7.2 发包人代表应检查承包人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xx施工等情况,督促承包人完成工程计划。如工程计划不能完成,发包人代表有权要求承包人说明原因和采取补救措施, 承包人必须接受。
3.7.3 承包人报给发包人的报表、报告未经发包人代表签认,发包人可以视其为无效。但发包人代表签认的也不代表已获发包人最终核准确认,具体审批流程按发包人及其上级主管单位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3.7.4 发包人代表应支持监理人做好监理工作,参与计量支付的审核工作。
3.7.5 发包人代表应协助承包人做好地方协调工作,配合征地部门处理好征地拆迁问题。
3.7.6 合同中规定的发包人代表(或称发包人驻地代表)的职责和权限,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回或授权监理人代理。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将本款细化为:
(1)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2)承包人对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尤其是爆破作业、钻孔桩施工、xx路面碾压等存在震动的施工作业以及需要临时改变当地交通、灌溉、排水现状的施工作业),有责任采取足够的预防措施,以保证不影响临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对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失,也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难以避免的一定程度的干扰除外),如发生上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包人在报价和组织施工时应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3)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当地道路的使用或其他交通设施的使用,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如交通阻塞等),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承包人应按交警、公路、铁路、路政和道路、航道、海事等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使用手续,手续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费用已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之中,投标时应充分考虑,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将本项内容修改为:
承包人应免费提供给与发包人签订有承包合同的其他承包人、检测和试验单位等使用承包人负责维护的临时道路、桥梁等,并为上述人员提供方便。承包人在施工期限内,必须密切配合在本合同段内其他承包人进行的其他项目的施工。如发生冲突,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协调及安排。如果本项目的预制梁板由预制标统一预制、运输、吊装;圆管涵管节由预制标统一预制、运输。相关承包人应进行积极配合,并免费为预制标提供方便快捷的预制梁板运输施工便道。承包人应负责按照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安装为交通工程实施所需的预埋件。
承包人应配合试验、检测单位完成相应的试验或检测工作,包括桩基检测、地质钻孔等, 所需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桩基静载、梁板荷载试验除外)。
4.1.10 其他义务
第 4.1.10(1)目补充:
临时用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等相关费用,费用由承包人在报价清单施工场地建设费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中明确,由承包人按中标价总价包干。临时用地中如有地面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电信、房屋、坟墓等),其拆迁补偿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各有关项目单价内,不另支付。
将本款第(2)项细化为:
(2)除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它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它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取材的料场和货源应保持相对固定,承包人及其供货人应接受发包人和监理人的监督检查,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发包人或监理人并送交相应有关资料。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料场,承包人必须接受。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工序衔接与协调
多个承包人在同一区域施工时,监理人有权协调工程的实施并对工程的衔接提出指示,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统一协调下工作。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b.施工工艺要求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下发的施工技术指导意见和技术规范的各项规定,以保证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在工程竣工质量要求较招标文件技术规范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施工工艺提出了合理要求,原则上承包人不得就此要求发包人给予额外费用补偿,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计入合同价格中。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施工工艺提出了特别要求,而引起实质施工工作内容发生明显变化的,按相关变更管理规定执行。
c.卫生与供水
承包人应自费采取应有的卫生防护措施,经常保持现场及其驻地整洁和卫生,为其雇用的员工供应清洁的饮用水和合格的施工用水,以保护职员和工人的健康。在炎热的高温条件下施工时,承包人应注意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承包人在组织人员进驻工程现场时,应切实采取预防疫情的有效措施,配备必要的医药用品、消毒、测温、通风等设施、设备,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承包人应至少设一名专职的、具有一定卫生常识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督查员,负责承包人所在施工现场的传染病检查、控制和报告。
承包人还应建立人员流动登记制度,信息报告制度,与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积极合作,做好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一旦暴发任何具有传染性的疾病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当地政府或卫生防疫部门为防治和消灭上述传染病蔓延而制订的规章、命令和要求。
承包人应将其采取上述措施而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计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因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力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d.项目审计、稽查和检查等的配合
(a)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审计和稽查,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并委派专人积极予以配合,对审计和稽查的有关意见承包人应无条件地及时整改。
(b)有关单位对本项目的各种检查和视察等活动,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开展各项工作。
(c)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和汇报材料包括项目后评价报告,承包人和监理人有义务配合发包人做好编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d)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和发包人有关要求,建立相应的图纸、合同、计量、支付和变更台帐和造价数据链,同时承包人和监理人应配合发包人建立相应的台帐,三方各自的台帐和造价数据链应相应保持一致并保持其持续有效直至工程结算完成。并按省级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平台要求动态上传造价文档。
e.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做好xx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做好迎接上级部门检查指导的各项工作,执行发包人及监理人关于做好xx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口头及书面指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
4.3 分包
在第 4.3.3 项原文后增加如下内容:
如果出现上述违规分包的情况(合同另有规定除外),监理人有权拒绝验收和计量,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或收回该工程,并按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承包人如有分包计划,应符合《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的有关规定。
本款补充第 4.3.8、4.3.9 项:
4.3.8 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
为了履行合同中某专业化的或特殊工程或关键的、专项的材料、设备、供货,根据金额规模可以通过合法方式选定作为发包人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并要求承包人与进行专项或供货分包的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分包合同。
有关特殊分包的合同中,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应独立地承担其合同责任和义务,不使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受到损害,也不使承包人承担因特殊的分包人(或供货人)未能履行责任、义务而引起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开支。承包人对于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 及
其职工的过失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特殊分包合同中含有与上述规定有悖的条款, 承包人有权拒绝与此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签订合同。
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的项目,工程的计量由承包人负责统一上报,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支付的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部分的款项及时向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支付。
属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的项目,由所在合同段的承包人负责该部分项目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
承包人应无偿为特殊供货人的供料运输提供满足使用要求的便道和码头,承包人负责卸料并负责将卸下的材料搬运至工地仓库或特定地点,由此所需的设备、人力和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承包人的仓库容量应满足相关要求。
如发生专用条款第 11.5 款中规定的承包人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
分工程进行特殊分包,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按第 11.5 款执行。
分包合同须符合《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4.3.9 发包人的强制分包
因承包人违约或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出现进度严重滞后的情况和工程专业化施工等的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部分工程进行切割,做分包处理,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当发包人决定采取分包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全力配合发包人开展相关工作,并无条件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便道、便桥、电力线路等)供分包人使用,且不得为此要求增加或支付任何费用,否则视承包人违约。分包部分的造价按以下原则计算,并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
A、按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的承包合同清单单价和切割工程数量计算,同时还需将承包人 100章中按比例计提的各项费用(包括竣工文件、施工环保费、安全生产费、工程进度奖金等)按照切割工程所占比例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
B、发包人委托造价管理部门或第三方中介单位按控制价时点或编制时点重新编制切割工程的施工预算,并按预算金额从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扣除。
发包人有权从以上两种方式中进行选择,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服从。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与分包人或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分包人三方按上述确定的造价签订分包协议。工程的计量由承包人负责统一上报,承包人应将发包人支付的属分包人部分的款项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将相应款项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并从应付给承包人款项中相应扣回。承包人须负责分包部分原始资料的存档和竣工资料的统一编制等工作。发包人对承包人分包工程的同意并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将任何分包人、分包代理人、雇员或工人的行为、违约和疏忽,视为承包人自己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并为之负完全的责任。
承包人的分包工程受发包人的监督和管理,发包人有权审查承包人所有分包合同,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合同(包括分包合同)条款,不得拖欠工人工资及分包商工程款,发包人如有发现或接到投诉,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工人或分包商支付承包人拖欠款项,该笔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收工程款中如数扣回,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在第 4.6.1 项文后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人员安排报告及时安排相关人员进场,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要求人员进场的通知 5 天后仍未安排相关人员进场,将按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将第 4.6.3 项细化为: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
(1)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或监理人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主要人员(或备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同时须按以下标准向发包人提交违约金:项目经理、总工程师/万元/人次(用备选人替换首选人的调整不受此限),质检工程师、计划工程师/万元/人次,其他主要管理人员(道路工程师、桥梁工程师、隧道工程师、地质工程师、测量工程师、试验工程师、安全主任、财务负责人)的调整部分需缴纳违约金/万元/人次。发包人可随着工程的进度情况,动态增减管理人员要求。
(2)为保证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具有连续性、稳定性,要求承包人的档案资料整理负责人在本项目连续工作 1 年及以上,否则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3)项目经理不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同时任职,且必须保证每月有 22 天以上驻守现场;
项目总工(总工程师)必须保证每月有 22 天以上驻守现场,否则按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以上两位主要人员因主管部门或发包人检查,被认定存在“挂名”现象的,也将按 22.1 款认定为承包人违约。
(4)承包人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 2017 年第 25 号)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年度施工产值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 5000 万元的至少配备 1 名;5000 万元以上不足 2 亿元的按每 5000
万元不少于 1 名的比例配备;2 亿元以上的不少于 5 名,且按专业配备。发包人可根据项目的工期和进度, 提出最低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要求。
(5)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必须按要求出席发包人组织的各种会议,包括监理人主持的重要会议。特殊情况必须取得发包人或监理人批准,任何迟到或早退按缺席处理,否则按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6)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明确环境保护的主要负责人,并按监理人的要求做好防御措施以及实施记录。
(7)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明确水土保持的主要负责人,并按监理人的要求做好防御措施以及实施记录。
在本款后增加 4.6.6~4.6.7 项如下:
4.6.6 劳务聘用
(1)承包人可以直接雇用农民工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但承包人或分包人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民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和民工签收的工资支付表报监理人备案。承包人和劳务分包人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劳务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及相关费用,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2)承包人必须按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其分包单位雇用人员、实际为承包人或其分包单位服务、应从承包人中得到报酬的人员(包括民工)的工资,不得拖欠上述人员的工资。同时,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监督其分包单位对属下员工工资的支付。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承包人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一经发现,发包
人将予以通报并上报上级主管单位。同时,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留部分款项,直接用于支付上述人员的工资,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详细规定见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若因上述原因造成劳务人员上访、纠纷等情况,承包人须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除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述合同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按照第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3)承包人应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险。
(4)发包人颁发的农民工工资监管办法及有关规定,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并无条件的接受。
(5)劳务合作须符合《广东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4.6.7 施工员登记制度
签定合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一份拟在本合同工程进行现场管理的施工员名单,包括监理人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将对符合资格要求的施工员进行造册登记,并发给项目施工员证。施工员登记工作是监理人签发开工令的必要条件之一。
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实行标识牌管理,标识牌必须标明该分项工程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及质量负责人姓名。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必须在每个施工工点派驻一个以上的经登记的施工员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做好详细的现场施工记录。施工员必须佩带项目施工员证上岗。承包人不执行本款规定将按照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只要有充分的理由,可以随时取消不能令其满意的施工员的资格, 收回项目施工员证。
增加第 4.14 款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4.14 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规程、规定和本合同文件、以及发包人发布的相关要求。
(2)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所需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应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施工现场人员和作业船舶、机械、设备的防台风、防突风、防风暴潮、防汛、防火、防雾、防坠落、防雷击等进行安全管理,对施工现场加强水陆交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和消防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由于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
(4)承包人在高压线、水上、水下及管线、易燃、易爆地段或其他有害环境下作业时,作业前应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实施。监理人的同意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对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对已完成作业的管线、沟道应有明显的标识和警示措施,并按要求予以保护,因标识不全或安全防护设施不当(够)引起的任何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遵守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作业设备、作业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xx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因手续不全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承包人负责。
(7)承包人应对所属员工(包括分包单位员工)的工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8)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因承包人违法、违章作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海洋生物损害、妨碍公共交通安全、危及区域交通和居民安全,降低海洋、河流防洪能力,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责任。因此使发包人受到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其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隐患,被发包人或监理人责令停工整顿的,其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材料和工程设备第 5.1.2 项补充:
(1)承包人选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满足本合同工程要求。凡任何技术指标达不到发包人要求或被发包人禁止进入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或材料供应商),承包人不得采购(或向其采购)用于本项目。
(2)工程地材的采购
对于工程施工所需地材(碎石、砂等),承包人可自行决定采购方式,但在采购工作开展之前至少 28 天将主要地材的供应方案(包括采购地材的品种和数量、供应商的名单、选择该供应商的理由、质量证明文件、供货计划等)报监理人批准。永久工程用砂严禁使用海砂。
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获取石源和砂源,应确保材料的合法来源及品质要求,对材料的运输方式、供应强度及运距等自行测算并承担风险。
(3)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
除以上(1)~(2)条规定之外的其他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将选定的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及品种、规格、质量证明文件、数量和供货计划等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核备。
(4)监理人和发包人对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审批、核备、监督等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5)如果承包人采购的材料或设备是进口的,则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证书,证明该材料或设备的质量、规格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指标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6)为最大限度确保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满足工程施工机械化、自动化的要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将结合国内桥梁、隧道等工程施工现状,以及工程实际需要,对部分施工流程或工艺等提出特殊的设备要求,承包人应无条件实施,由此所增加的设备购置费或租赁费用(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增加 5.1.4 项
5.1.4 项目的部分材料如采用甲控乙购的方式管理,则由承包人通过合法方式择优选择供货单位。由项目结合实际情况列明所需材料的技术指标。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将 5.2.1 项修改如下:
5.2.1 为确保本项目的建设质量,发包人将按 4.3.7 款关于特殊分包人或供货人的规定,将本合同附件九《特殊材料设备供应一览表》(下称一览表)规定的材料设备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材料设备供货人。材料设备供货人将按表列的价格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对于此类特殊材料的供货,应满足以下规定:
(1)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负责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真实性负责。但此项规定并不表明免除承包人检验材料设备质量的责任。
(2)工程开工后,承包人应根据进度计划向发包人提出本款规定的材料使用计划,由发包人按计划提供材料。
(3)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到货时,由承包人派人清点,必要时,发包人可派人参加。
(4)材料设备办理清点交接手续后,承包人承担产品的储存、保管责任。
(5)一览表约定的数量为暂定数量,发包人按施工图设计和变更图纸所需的数量(含合理损耗)供应并进行结算。在承包人所承担工程全部完工后,如承包人实际用量与施工图和变更图纸所需数量相差太大而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超出部分 100%价值的罚金。
(6)一览表约定的到货地点不一致时,发包人负责运达一览表指定地点;发包人采购单价与一览表材料单价不符,发包人仅承担价差。
(7)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品种、规格、型号或质量与一览表不符的,承包人可拒绝接收,发包人应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品种、规格或型号与一览表不符但质量经检验合格的,经监理人同意,可调剂串换使用。若上述不符是属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因此而增加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符是属于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并因此引起承包人工期延误或费用增加,则由发包人负责赔偿。
(8)为恰当和正确地使用、安装和实施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必需的但一览表中未列明的其他任何辅助性材料以及人工费应已经包含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
(9)发包人供应的材料款,发包人将在供应后一个至两个月内从承包人工程进度款中扣回。但为保证材料款在交工验收时得到全额扣回,发包人与承包人确认后发文调整扣回时间及比例。
(10)如发包人需采用任何从国(境)外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且这些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接由发包人负责采购和办理进口,则由发包人承担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一切开支,负责办理与此类进口有关的申请、许可、证书、外汇使用等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不能按计划运抵现场致使工程延误,承包人应就此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应决定:
a.依据第 11.3 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 b.承包人由此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增加到合同价中。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在 5.4.2 项末尾增加: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
在本条增加 5.5 款如下:
5.5 代用材料的使用
5.5.1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监理人认可并由发包人同意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仅限于出现下列情况时:
(1)市场上无供应或在一定时间内突然供应短缺; (2)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3)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使用其他替代品;或者承包人提出,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使用其他替代品;
(4)任何其他可能的原因使得使用其他替代品成为必要。
没有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自行采购 5.2.1 款规定的材料,否则监理人、发包人应拒收这些材料,承包人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无论出现任何情况,承包人均不得售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否则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售卖材料金额两倍的违约金。
如果使用代用材料,承包人应至少在被代换品按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工程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 拟采用的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必要的详细资料;
(2) 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
(3)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
(4)替代品与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任何方面的影
响;
(5)价格上的差异;
(6)监理人为作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在 14 天内作出审查意见,并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解除承包人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品都应遵守本合同中其他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约定。
5.5.2 机制砂的使用
x项目机制砂的使用应遵照省交通运输厅的粤交基[2013]898 号文的规定执行。本项目不管使用机制砂或天然砂,其外购砂源、加工、运输、堆放等一切相关费用以及因此引起的材料消耗、施工工艺差别等因素,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并不得因此提出费用补偿要求。
5.6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5.6.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专用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以及试验人关于工地试验室的相关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完善试验和检验体系,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进行试验和检验,向监理履行报检程序,并为监理人、试验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5.6.2 承包人应于工程开工前完成工地试验室建设和资质认证工作,工地试验室建设、相关配置及管理应按专用项目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5.6.3 承包人工地试验室不具备资质承担的试验和检验项目,经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可对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试验机构进行试验,但承包人应将相关检测试验机构有关资料报备监理人和试验检测中心。
5.6.4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5.6.5 如有必要,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可以免费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5.6.6 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和外委试验应严格执行专用项目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由承包人、监理人、试验人三方共同委外的检查项目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6.7 承包人应根据材料、工程设备进场计划和工程施工计划,制订相应试验和检验计划,按计划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并将上述计划报送监理人和试验检测中心。
5.6.8 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过程须接受监理人的旁站监督;承包人应接受试验检测中心的监督指导,并按试验检测中心制定的管理制度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5.6.9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时,可由监理人、试验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
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6.10 发包人、监理人和发包人认可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其它第三方机构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工程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上述人员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和发包人认可的人员指示,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完成上述人员要求进行的其它检查和检验工作。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和发包人认可的相关政府部门或其它第三方机构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合同约定的责任。
5.7 标准试验
5.7.1 对于混凝土配合比、标准干密度等标准试验,承包人应于相应分项工程开工前完成上述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监理人,同时由试验检测中心进行相应的平行试验检验,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控制。
5.7.2 当用于工程施工的原材料发生变化时,承包人应重新进行上述标准试验,并履行平行试验和审批程序。
5.8 工艺试验
5.8.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应编制工艺试验方案和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后实施。
5.8.2 对于特殊工艺质量检验,承包人应制定相应的检验方案和工艺,经评委评审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应用于现场工程质量控制和检验。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在本款后增加一段文字:
承包人在接到上述指令 14 天内未按要求执行,将按第 22.1 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增加 6.5 款如下:
6.5 计算机系统配置
发包人将采用信息化手段对本项目进行管理,对计算机网络管理的有关要求和配置,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并无条件接受。
承包人用于信息化的计算机软件配置由发包人统一购买,所需费用在 100 章中按暂估金额单列, 并由发包人掌握使用。承包人应确保有专用计算机和一条专用网络连接线,同时应充分考虑可视化管理的手段,网络速度不小于 10Mbps。
承包人项目管理系统专用计算机的管理要求:
(1)项目管理系统专用的计算机应由熟悉计算机操作的管理人员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发包人举办的培训班。
(2)严禁在专用的计算机上安装软驱、光驱或进行登录 Internet 网及其局域网的操作。 (3)严禁在专用计算机上安装或卸载软件。
(4)本网络系统对操作者进行了权限设置,任何操作员的违规操作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5)专用计算机访问登录服务器前,操作员应准备好所有要传送的资料,登录后,应立即进
行传送的操作,以避免长时间占用通讯通道。严禁登录占用通讯通道后才开始整理资料或编制文档,若有此情况将视作霸用通讯通道处以经济惩罚。
7.交通运输
7.2 场内施工道路
x款补充第 7.2.3 项:
承包人应负责对本合同段内施工便道进行建设和维护,包括便道硬底化及便桥加固等,并无条件允许发包人、监理人、试验人、本工程其他承包人及供应商使用。如该便道因各种原因损坏而未能及时修复,影响使用的,若招标人与承包人协调无果时,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回,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7.3 场外交通
x款补充第 7.3.3 项: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及运输畅通,承包人应采取以下措施:
(a)承包人必须在与市政、交通和交警等部门的协商下采取足够的交通引导措施,以防止施工期间出现道路堵塞;
(b)承包人制定施工材料运输计划时,应尽量避开现有道路交通高峰时的运输活动。
(c)承包人须编制交通组织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查批复,必要时组织评审,(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 9.2.5 项细化为:
根据国家、省和厅《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为督促承包人做好工程施工安全工作,本合同设立安全生产费。安全生产费以最高投标限价所包含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至第 900 章费用之和,并扣除安全生产费本身和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除的保险费)的 1.5%(房建工程按 2%)计入工程量清单支付子目 102-3中。具体组成如下:
子目号 | 子目名称 | 单位 |
102-3 | 安全生产经费 | |
102-3-1 | 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 总额 |
102-3-2 |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 出 | 总额 |
102-3-3 | 重大风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 总额 |
102-3-4 |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 总额 |
102-3-5 |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 总额 |
102-3-6 |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 总额 |
102-3-7 | 安全生产试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 应用支出 | 总额 |
102-3-8 |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安装及维护支出 | 总额 |
102-3-9 | 其他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 总额 |
发生较大、重大设计变更造成施工单位实际投入安全生产费总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时,差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由发包人按批复变更金额和规定提取比例同时调整,调整比例为变更增减金额的 1.5%(房建工程按 2%)。
承包人获得支付的额度取决于承包人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的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的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等。安全生产经费由发包人根据监理人和发包人代表对安全费用清单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承包人应制订安全经费总体计划,有详细的安全经费使用台账,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安全经费的计量和支付。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措施和条件,对不主动投入的承包人,发包人有权直接为其追加安全生产投入,费用从承包人安全生产费中支出。如在项目开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及上级主管单位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而承包人未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请第三方协助承包人代为整改,所需费用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中支付。若整改费用超过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讨整改费用与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的差额部分。
第 9.2.6 项细化为:
承包人对其分包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 9.2.8(4)目细化为:
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承包人须成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配备安全专职副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其职责, 如责任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
9.4 环境保护
在第 9.4.7(2)目增加以下内容:
e.隧道出渣、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等施工废弃物要妥善处理,弃置形式及地点须经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严禁向海洋、河流、荒地或市政管道等排放。
f.承包人必须依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扬尘管理的通知》
(粤交基函[2017]3242 号),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防止工程xx扬尘污染,运输车辆经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建设工地。
在 9.4.10 项未增加以下内容: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非农建设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指引》的通知
( 粤国土资耕保发[2018]37 号) 要求, 本项目按照《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技术规范》
(TD/T1048--- 2016) 对占用水田耕作层进行剥离再利用,发包人将根据相关政策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推进本项目占用水田耕作层剥离工作,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
在 9.4 款下增加 9.4.12~9.4.16 项:
9.4.12 承包人应落实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的责任人,施工过程及施工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有关环保及水土保持的规定执行。自觉接受监理人的环保及水土保持教育,落实实施施工场地符合相关环保要求布设;施工组织设计应按“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有关要求制定施工中的水保措施,认真做好项目实施过程及工程结束后的水土保持的防御措施,做好有关水土保持的资料的记录。
9.4.13 承包人依法取得砍伐许可后方可按照砍伐许可的面积、株数、树种进行砍伐,并注意保护野生动植物;施工结束后,对施工期占用的施工便道、料场、拌和场及施工场地等临时用地,按 “破坏一处,恢复一处”的原则,进行全面恢复。
9.4.14 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雨水对施工场所占有的土地、临时用地、xx土石方、取弃土场等冲刷而造成对河流、水道、灌溉渠、排水系统产生淤积、堵塞,对农田造成污染、淹没。同时也应采取措施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运输、混合料拌和、现场施工而对项目沿线的建筑、既有道路、农田、林地、河流、水道、灌溉渠、排水系统等产生破坏,从而造成索赔、施工停工或工程质量隐患。如承包人未采取有效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4.15 除合同有另外规定外,以上工作均视为承包人已经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承包人采取的一切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如果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违约金、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以及其他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9.4.16 xx、环保施工价款
为督促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做到xx施工,加强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作,本合同设立xx、环保施工价款。该金额按技术规范 100 章规定的方式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承包人获得支付的额度取决于其施工环保情况及相关检查评比中的名次。有关评比方案发包人将在承包人进场后予以制定。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包括: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合同进度计划,列出各主要工程项目的计划开工、完工时间,并应包括每个阶段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计划中应包括工程的施工时间、方法和顺序,资源的安排,材料、设备及人员的获得和运输等。
10.3 年度施工计划
在本款末增加以下内容:
在年度施工计划的基础上,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及监理人的具体安排编制和落实其它阶段性施工计划。
增加 10.5 款如下:
10.5 工程进度记录
承包人应保持每日、每月和其他定期的工程进度记录和报告,这些记录和报告包括下列有关资
料:
(a)气象条件;
(b)施工记录; (c)施工设施和设备状况; (d)承包人人员统计;
(e)现场材料,材料搬移记录、交货期、发票及有关资料; (f)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实施记录; (g)安全生产实施记录;
(h)所有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它事项。 11.开工和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在满足发包人的项目总体工期目标前提下,有权要求发包人顺延工期,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由于征地拆迁的原因造成关键工程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闲置; (2)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如顺延合同工期在 1 个月以内的,发包人将不予增加费用;
如顺延合同工期在 2 个月以上的,发包人将按如下原则给予补偿: 1)、驻地建设场地租金;
2)合同承诺投入且已进场的机械设备停置费,停置费按以下两种情况计算: a.《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包含的机械设备停置费按如下公式计算:
停置费=(折旧费+经常修理费)*50%+人工费+机上人员管理费+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
其中:机上人员管理费按人工费的 10%计算;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按规定的广东省养路费及车船使用税标准计算。
b. 《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未包含的机械设备停置费按如下公式计算:
按照年限平均法直线计提折旧,折旧年限为 10 年,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1-残值率)/折旧年限,残值率为 4%;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末月的天数≥16 时,按 1 个月计算, 否则末月不计。
3)、 已进场的主要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合同承诺投入的相应数量(以统计局公布的项目所在地上一年度平均月收入为基数进行补偿;
4)、仅对超出 6 个月以上部分进行补偿;
5)、除上述规定的补偿项目之外,其余由于工期顺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六级以上地震、十级以上强风暴、龙卷风或五十年一遇以上洪水造成重大破坏等情况无法施工持续 30 天以上者。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在本款后增加第(6)项:
(6)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发包人下发(批复)的月计划任务的 80%或累计未能完成发包人下发(批复)的季度计划任务的 80 %,发包人和监理人将认为该承包人没有能力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工期内完成合同工程量。若在施工过程中,经发包人评估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工程进度滞后且可能将导致该项目的总体通车时间拖后的,属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发包人将视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能力情况,可按 4.3.8 款将该合同段内剩余工程的部分或全部进行特殊分包,另选施工单位进行剩余工程的施工,对此,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并由发包人决定是否对承包人的合同价做相应调整,因此而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按照承包人自开工以来, 至发包人发出终止合同的函件止所完成的工程量扣除相应违约违约金等后与承包人清算,因承包人退场产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因此额外补偿任何费用。在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终止合同 28 天内,承包人应将剩余工程移交予发包人或发包人重新选定的承包人,
并撤离所有的施工人员、机械、设备,不得阻挠、干扰发包人重新选定的承包人进场施工,如承包人逾期不退场的, 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清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只有在承包人退场后,发包人才支付应付工程款。但无论如何,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已有的临时设施(如便道、电力线路等)供新选定的承包人使用,承包人不得为此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3.12.1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被监理工程师下发停工令的
14.工程质量
14.1 工程质量要求
在本款第 13.1.2 项后增加以下内容:
在工程经过验收并计量之后的任何时候,因任何方式(包括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包人或监理人组织的各类检查)发现的关键工程质量不合格、工序不规范造成质量隐患,承包人应负责自费返工并接受按本篇附件十三《工程质量、安全及xx施工违约项目一览表》的规定进行的处理。该处理不免除承包人自费进行返工或修复的责任。
15.变更
15.3 变更程序
在本款第 15.3.4 项后增加以下内容:
同时工程变更还应执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及发包人颁布的相关变更管理办法规定。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将本款第 15.4.1~15.4.5 项删除,并用以下内容代替: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以下优先顺序所列原则进行处理:
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15.4.2 本合同段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或相似工程细目单价的,经发包人同意可直接套用该单价。本合同段内没有相同或适用合同单价的,原则上应套用项目全线(如项目采用分段管理,则按项目段计列)合同段相应单价的平均值;
15.4.3 以综合单价报价的计量项目,如果只是由于使用材料或局部尺寸调整,则原支付单价不变,而只在原合同单价基础上,调整相应的材料价差和合理的工效增减费用。
15.4.4 如果投标文件报价中没有相应综合单价的,则参照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时选用的有关定额及补充的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采用月份(2022 年 2 月),广东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发布的“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主要地方材料信息价(工程所在地)、常用地方材料信息价(工程所在地)”中的项目施工所在地区材料信息价编制预算(如无相应信息价,由发包人另行确定),并按本合同段投标人中标价较 招标时最高投标限价之下浮比例下浮确定。变更预算以发包人按相关程序确认的为准。
15.4.5 如果双方对变更工程价款有争议,则请政府主管部门或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认可的机构按 15.4.4 款要求编制预算,由发包人委托,委托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负责一半,变更工程造价或单价按本合同段投标人中标价较招标时最高投标限价之下浮比例下浮确定。
发包人与承包人如按上述原则协商未果,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上述某一原则进行处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
所有的变更设计都必须按发包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16.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合同期内不调价。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将本款内容修改如下:
(1)除非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规定,如果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日 28 天之后,国家或省颁布
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因采用上述法律、法规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费用发生第 16.1 款规定的价格调整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增加到合同价格上或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2)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引用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发包人决定是否用新标准或新规范,承包人应在监理人的监督下按发包人的决定执行。采用新标准、新规范(相对于本招标文件)所增加的相应部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增加第 16.3 款~第 16.4 款
16.3 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
除非发包人和监理人专门批准,如果本工程技术规范和图纸标准低于国家和行业标准,则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承包人不能因此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和索赔。
16.4 工期拖期的价格调整
如果承包人原因未能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则在该交工日期以后施工的工程,承包人不能因此提出调整合同单价要求。即使某种延期符合第 11.4 条及本合同条款相关规定,在该延长的交工日期到期以后施工的工程,承包人也不能因此提出调整合同单价要求。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x款补充第 17.1.6 项: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x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
17.1.6 变更工程的暂定计量和支付
需报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变更工程项目,在发包人审核完成而尚未获得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时,可采用暂定计量,暂定计量金额不超过发包人审核后的合同变更金额的 85%。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按审批结果进行实际计量,并扣回已暂计量的金额。
17.2 预付款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本款补充第(3)目如下:
(3)支付比例 30%,合同签订并具备施工条件后,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支付签约合同价的 30%预付工程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即在次月 14 日内按上个月完成工程量(经业主和监理确认)的 67%拨付进度款;通过验收合格后并经财政部门结算定案后14 日内拨付至结算定案价的97%(不含质保金);工程款结算定案价的 3%作为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之日起 14 日内不计利息付清。
将本款第 17.3.5 项细化如下:
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承包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且合同签署前按规定向发包人缴纳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方式:可采用保函或保险单形式。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中规定的金额。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若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利直接从承包人按规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后向民工进行支付。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满足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书的规定,在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成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发包人一次性退还给承包人。
本款补充第 17.3.6 项:
17.3.6 工程款代支付
如承包人有需要,并在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委托发包人将其计量可支付的工程款代为支付给与其有合法合同关系的单位,但承包人需提供委托支付函、合同及相关资料,经发包人审核后,代为支付给相应的单位。
17.4 质量保证金
将本款第 17.4.2 项修改如下:
17.4.2 发包人已与承包人签订结算协议,已交工验收且通车试运营已满 2 年,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质量缺陷责任期义务,经验收质量合格后,同时已完成竣工决算审查和审计,根据最终的审查和审计结果进行结算金额调整,计算出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金额,将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的总金额的 80%返还给承包人,同时,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公路工程竣(交) 工验收办法》规定,及时申请竣工验收,通过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剩余的 20%一次性返还给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应符合《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16]1072 号)的要求。
本款补充第 17.4.4 项:
17.4.4 竣工验收时,如果竣工验收委员会对承包人评定的工程质量评分小于 分,发包人将从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10%,以此作为承包人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目标的惩罚金。
17.6 最终结x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
承包人应按交通运输部及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和省级造价信息化平台的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文件,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
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
算。
在竣工决算报告经政府审计部门审计、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发包人将按以下原则作为调整承包人最终合同费用的依据,承包人需无条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不同内容进行核减的,综合行业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意见进行调整。
18.交工验收
18.9 竣工文件
在本款后增加以下内容: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在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办法》和发包人制定的竣工文件资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竣工文件材料的编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及信息化平台上传等工作,相应的竣工档案编制费按指定金额在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以总额报价。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在 19.2.2 项后增加以下内容: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安排专人负责缺陷责任期的管理工作,并确保在接到发包人要求处理有关缺陷事项的通知后 24 小时内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随即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工程遗留的缺陷或其它问题。
承包人未履行本款规定的缺陷责任义务,将按照 22.1 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本款补充第 19.2.5 项:
19.2.5 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所在合同段遗留的问题,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进行处理和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如上述问题特别是与地方有关的遗留问题,承包人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妥善处理的,发包人有权单独或委托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发生的全部费用从承包人质量保证金中相应扣回, 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删除原 20.1 款的全部内容,代之以: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20.1.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安全生产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暂定金总额,机电工程招标时不含设备购置费)至 900 章的合计金额。
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
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建筑工
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规定的费率计算并
列入工程量清单 100 章内。不论实际投保费用是高于或低于按上述办法计算的保费,发包人都不作调整。上述保险费,将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应付款中代扣,统一向保险公司支付;或先由承包人支付,在接到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并经监理人签证后,发包人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但不得高于投标文件该项所报总额价。
20.1.2 保险标的出险后,承包人应自行向保险人报案、登记、索赔并报告发包人,并做好资料整理、工程损失计算等。上述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1.3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修复、索赔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放弃索赔或因自身原因延误索赔,发包人保留索赔的权利,保险索赔所得费用归发包人所有。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x款补充如下内容:本款中凡是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损失和赔偿责任的,均按照第 20 条的约定,
属保险范围内的均由承保人承担。如保险金不足以补偿上述损失,则按照第 20.6.4 款约定执
行。
22.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第 22.1.1(4)目补充为: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或未切实履行第 4.1.7 款的约定,导致发生工程阻工、停工,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将本款第(4)目修改如下:
(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按本合同附件十二的规定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在本款下增加第(5)~第(7)目如下:
(5)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惩罚金,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发包人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惩罚金将导致承包人最终的应得结算价款相应地减少。承包人必须完全接受上述条款。
(6)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开出的任何违约惩罚金的扣除时间,可以在发包人认为合适的任何一个期中支付月份中扣除。发包人扣除违约惩罚金时间的延迟或滞后并不代表对承包人当时各种行为的认可或默认。
(7)本项目所有承包人的违约金均由业主掌握使用,可用于本项目的各项评比和奖励。
22.2 发包人违约本款细化为:
22.2.1 如果发包人无合理的理由去阻挠或拒绝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证书颁发所需的批准, 则可视为发包人违约。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在通知发包人和将通知副本提交监理人的 28 天后,合同终止生效。
22.2.2 如果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而终止,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支付以下费用: (a)发包人需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终止之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费用。
(b)即将交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有责任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或货物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c)已合理开支的确定属于承包人为完成整个工程而合理发生的其它费用,而该费用未在本条款的其它各项下支付。
(d)考虑已完工程的付款比例,给予适当人员、设备等的退场费
22.2.3 发包人除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给承包人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或未结清的承包人欠发包人的各种款项。
22.2.4 承包人(包括其分包人)出于追索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利益,以有违社会规范的行为构成对发包人骚扰的,承包人须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通用合同条款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正式签署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 3 条的全部文件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的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承包人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 18.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交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交工)和通过完工(交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交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施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x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组织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时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完成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移交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 27.1 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移交现场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 33、35 条和 36 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xx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xx施工,为承包人实现xx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 29 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 30 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 52 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交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 6 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施、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提交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 xx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xx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xx施工措施计
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29 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 30 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交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交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5.14 完工(交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人员、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署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取得证件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 14 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的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发包人的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时应由发包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 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 7.3 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作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 44.1 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 48 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 48 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监理人总监或上述第 7.3 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发包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联络
8 联络
8.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文件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 8.1 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 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及其补充通知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及其补充资料仅作为发包人选择中标者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 42 条的有
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 39 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发包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时限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的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 施工图纸的修改
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 39 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 1.2 款第(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 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救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转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部分分包,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
(1)按第 12.1 款的规定提供劳务。
(2)采购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材料;
(3)合同中已明确了分包人的工程分包。
11.2 发包人指定分包人
(1)发包人根据工程特殊情况欲指定分包人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分包工作内容和指定分包人的资质情况。承包人可自行决定同意或拒绝该指定的分包人。若承包人在投标时接受了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则该指定分包人应与承包人的其它分包人一样被视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由承包人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并对其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发包人需要指定分包人时,应征得承包人的同意,此时发包人应负责协调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因此项分项而增加额外费用;承包人则应负责该分包工作的管理和协调,并向指定分包人计取管理费;指定分包人应接受承包人的统一安排和监督。由于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均应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12 承包人的人员
12.1 承包人的职员和工人
承包人应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向工地派遣或雇用技术合格和数量足够的下述人员:
(1)具有合格证明的各类专业技工和普工。
(2)具有技术理论知识和施工经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及有能力进行现场施工管理和指导施工作业的工长。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
12.2 承包人注册建造师
(1)承包人注册建造师是承包人驻工地的全权负责人,按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承包人注册建造师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负责组织本工程的圆满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决定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向监理人提交报告。
(2)承包人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承包人注册建造师或其授权代表签名。
(3)承包人指派注册建造师应经发包人同意。注册建造师易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注册建造师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13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13.1 承包人人员的安排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自行安排和调遣其本单位和从本工程所在地或其它地方雇用的所有职员和工人,并为上述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及负责支付酬金。
(2)承包人安排在工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上述人员的调动应报监理人同意。
13.2 提交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报告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8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工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资质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配备状况。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还应按规定的格式,定期向监理人提交工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3 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
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工人均应持有通过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要求提交的人员情况报告中说明承包人人员持有上岗资格证明的情况。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承包人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
13.4 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承包人的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在工地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其能做到尽职尽责。监理人有权要求撤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撤换。
13.5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应做到
(但不限于):
(1)保证其人员有享受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其人员的工作时间。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度,并应按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为其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和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配备必要的伤病预防、治疗和急救的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
(3)按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的劳动保护措施。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承包人应有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其管辖的所有人员办理养老保险。
(5)负责处理其管辖人员伤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
十、材料和设备
14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14.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2)合同规定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经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人。
14.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按合同规定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均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
(2)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要求的交货日期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并抄送发包人。监理人收到上述交货日期计划后,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交货日期。
(3)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能按期交货时,应事先通知承包人,并应按第 20.2 款的规定办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要求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提前交货期限内提前交货时,承包人不应拒绝,并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5)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时,应事先报监理人批准,否则由于承包人要求提前交货或不按时提供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若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交货日期拖后,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5 承包人材料和设备的管理
15.1 承包人设备应及时进入工地
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应按合同进度计划(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尚未批准前,按签署协议书商定的设备进点计划)进入工地并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投入使用,若承包人需变更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设备时,须经监理人批准。
15.2 承包人的材料和设备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1)承包人运入工地的所有材料和设备应专用于本合同工程。
(2)承包人除在工地内转移这些材料和设备外,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材料和设备中的任何部分运出工地。但承包人从事运送人员和外出接运货物的车辆不要求办理同意手续。
(3)承包人在征得监理人同意后,可以按不同施工阶段的计划撤走其属于自己的闲置设备。
15.3 承包人旧施工设备的管理
承包人的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和定期检修,并应由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检修合格证或经监理人检查后才准进入工地。承包人还应在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提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并应配置足够的备品备件以保证旧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行。
15.4 承包人租用的施工设备
(1)发包人拟向承包人出租施工设备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各种租赁设备的型号、规格、完好程度和租赁价格。
(2)承包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选租发包人的施工设备。若承包人计划租赁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则应在投标时提出选用的租赁设备清单和租用时间,并在报价中计入相应的租赁费用,中标后另行签订协议。
(3)承包人从其他人租赁施工设备时,则应在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规定若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承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或发包人邀请承包本合同的其他承包人可以相同的条件取得该施工设备的使用权。
15.5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
监理人一旦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予及时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十一、交通运输
16 交通运输
16.1 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人按第 4.5 款规定提交给承包人使用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人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其余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道路和设施时,应按第 5.12 款的规定办理。
16.2 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人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16.3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合同规定的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它有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16.4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承包人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16.5 水路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亦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含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它结构物;“车辆”一词的含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十二、工程进度
17 进度计划
17.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时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编制年、季和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在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17.2 修订进度计划
(1)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7.1 款所述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28 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进度计划后 28天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的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交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 20.2 款的规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 20.3 款的规定办理。
17.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时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
17.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 17.1 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计划向发包人处得到的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如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时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18 工程开工和完工(交工)
18.1 开工通知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并从开工日起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18.2 发包人延误开工
监理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发出开工通知或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要求后立即与发包人及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8.3 承包人延误进点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
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审批。赶工措施报告应详细说明不能及时进点的原因和赶工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8.4 完工(交工)日期
x合同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的要求完工(交工)日期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承包人应在上述规定的完工(交工)日期内完工(交工)或在第 20.2 款和 21 条规定可能延后或提前的完工(交工)日期内完工(交工)。
19 暂停施工
19.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延长工期的要求:
(1)合同中另有规定的;
(2)由于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3)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
(4)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
(5)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6)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 20.2款的规定办理。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不可抗力气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3)其他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9.3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布暂停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指示的要求立即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在暂停施工期间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和提供安全保障。
(2)由于发包人的责任发生暂停施工的情况时,若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向其指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请求后的 48 小时内予以答复,若不按期答复,可视为承包人请求已获同意。
19.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工程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停工因素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在收到复工通知后按监理人指定的时间复工。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9.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若监理人在下达暂停施工后 56 天内仍末给予承包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9.1
款规定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有权作出以下选择:当暂时停工仅影响合同中部分工程时,按 39.1 款规定将此项停工工程视作可取消的工程,并通知
监理人;当暂时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42 条的规定办理。
(2)若发生由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时,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积极
采取措施复工造成工期延误,则应视为承包人违约,可按第 41 条的规定办理。
20 工期延误
20.1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1)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2)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第 39.1 款规定的百分比;
(3)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5)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6)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7)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8)其它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
20.2 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的处理
(1)若发生第 20.1 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的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申述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 17.2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仍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交工),同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2)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事件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交工)时,除应按上述第(1)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后的 14 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申述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最终修订进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第(1)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项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3)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1)和(2)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审批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费用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20.3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第 17.2 款(2)项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交工)日期完工(交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交工)违约金。逾期完工(交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第 41 条的规定办理。
21 工期提前
21.1 承包人提前工期
承包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若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交工)日期提前完工(交工)时,则应由监理人核实提前天数,并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交工)奖金。
21.2 发包人要求提前工期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合同规定的完工(交工)日期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赶工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成本加奖金的办法签订提前完工(交工)协议。其协议内容应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和奖金。
十三、工程质量
22 质量检查的职责和权力
22.1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的 8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机构和质检人员的资质和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细则等的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22.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职责
承包人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2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权力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包括监理人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它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
23.1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和交货验收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负责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人应按合同规定参加交货验收,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对交货验收的监督检查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参加交货验收不免除承包人在检验和交货验收中应负的责任。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单位,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方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23.2 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
对合同规定的各种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共同进行检查和检验。若监理人未按商定的时间派员到场参加检查或检验,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检查或检验,并立即将检查或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监理人应在事后确认承包人提交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若监理单位对承包人自行检查和检验的结果有疑问时,可按第 22.3 款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检验结果证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质量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抽样检验的费用。
23.3 未按规定进行检查和检验
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按合同规定补作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应承担所需的检查和检验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监理人有权按第 26.2 款规定指示承包人予以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2)监理人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承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时,监理人可以拒绝验收,并立即通知承包人。承包人除应立即停止使用外,还应与监理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若按第 23.1 款(2)项规定的检查或检验结果表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可要求发包人予以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3.5 额外检验和重新检验
(1)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某项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的检查和检验在合同中未作规定,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人增加额外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应由发包人承担额外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不论何种原因,若监理人对以往的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可以指示承包人重新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承包人承担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重新检验结果证明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则应由发包人承担其重新检验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3.6 承包人不进行检查和检验的补救办法
承包人不按第 23.3 和 23.5 款的规定完成监理人指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监理人可以指派自己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或人员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不得拒绝,并应提供一切方便。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4 现场试验
24.1 现场材料试验
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各项材料试验,并为监理人进行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监理人在质量检
查和检验过程中若需抽样试验,所需试件应由承包人提供,监理人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设备,承包人应予协助。上述试验所需提供的试件和监理人使用试验设备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4.2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其所需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在施工过程中,若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进行额外的现场工艺试验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5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
25.1 覆盖前的验收
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经承包人的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后的 24 小时内,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进行检查,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检查地点、内容和检查时间,并附有承包人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指派监理人员到场进行检查,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2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不得无故缺席或拖延。若监理人未及时派员到场检查,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赔偿其停工、窝工等损失。
25.3 重新检验
对隐蔽工程或工程的隐蔽部位按第 25.1 款规定进行检查并覆盖后,若监理人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其重新检验所需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按第 23.5 款(2)项的规定办理。
2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到场验收,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6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26.1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在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用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6.2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1)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上述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系由发包人提供的,应由发包人负责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2)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7 测量放线
27.1 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时限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不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国家测绘标准和本工程精度要求,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好施工控制网点,若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程完工(交工)后应完好地移交给发包人。
27.2 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它物品。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人必须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发包人将不为上述指示所增加的复测工作另行支付费用。
27.3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制网,承包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其他承包人需要使用上述施工控制网时,应按第 5.12 款的规定办理。
28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十四、xx施工
29 xx施工
发包人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xx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xx施工事项。发包人对xx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按第 29.1、
29.2 款和第 30 条规定应负的责任。
29.1 治安保卫
(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29.2 施工安全
(1)发包人应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上述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单位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3)发包人或委托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工地建立一支消防队伍负责全工地的消防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水源、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
(4)发包人或委托监理人在每年汛前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防汛检查,并负责统一指挥全工地的防汛和抗灾工作。
承包人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防汛和抗灾等工作。按发包人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做好每年的汛前检查,配置必要的防汛物资和器材,按合同规定做好汛情预报和安全度汛工作。
30 环境保护
30.1 环境保护责任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30.2 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人应在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影响河道的防汛标准和本工程其他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以及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采用先进设备和技术,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人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影响环境。
十五、计量与支付
31 计量
31.1 工程量
《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实际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本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31.2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作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人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27.2 款的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和指派代表协助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部分工程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1.3 计量方法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31.4 计量单位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31.5 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
承包人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署协议书后的 28 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或分阶段的工程量和需支付的金额。
32 工程进度付款
32.1 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并附有第 31.2款规定的完成工程量月报表。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已完成的工程量清单中永久工程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2)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3)按第 32.2 款规定的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根据第 37 条和 38 条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5)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
(6)扣除按第 32 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7)扣除按第 34 条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8)扣除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其它金额。
32.2 月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进行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提出他认为应当到期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32.3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和更改
监理人有权通过对以往历次已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的汇总和复核中发现的错、漏或重复进行修正或更改;承包人亦有权提出此类修正或更改,经双方复核同意的此类修正或更改应列入月进度付款证书中予以支付或扣除。
32.4 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签证的月进度付款证书并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 28 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2.5 总价承包项目的支付
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应按第 31.5 款规定的总价承包项目分解表统计实际完成情况,
确定分项应付金额列入第 33.1 款第(1)项内进行支付。
33 保留金
(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2)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 14 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3)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4)监理在本合同全部工程的保修期满时,出具为支付剩余保留金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 14 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人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34 完工(交工)结算
34.1 完工(交工)付款申请单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交工)
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并附有下述内容的详细证明文件:
(1)至移交证书注明的完工(交工)日期止,根据合同所累计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应支付给他的追加金额和其它金额。
34.2 完工(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交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完成复核,并与承包人协商修改后在完工(交工)付款申请单上签字和出具完工(交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交工)付款证书后的 42 天内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按第 33.4 款规定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付给承包人。
35 最终结清
35.1 最终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在收到按第 53.3 款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 28 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该申请单位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①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②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③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它金额。
(2)若监理人对最终付款申请单中的某些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改和提供补充资料,直至向监理人正式提交经监理人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
35.2 结清单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发包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人。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发包人已付清监理人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35.3 最终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监理人收到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 14 天内,向发包人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发包方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
(1)按合同规定和其它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发包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 42 天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
知后的 42 天内付还发包人。不论是发包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第 33.4 款规定的相同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
若承包人和监理人未能就最终付款的内容和额度取得一致意见,监理人应对双方已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双方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对于未取得一致的部分,双方均有权按第 44.1 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十六、价格调整
36.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36.1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调整合同价格。以 F(下标 tn)
△P=P(下标 0)(A+∑B(下标 n)------- -1)
F(下标 on)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下标 0)--按第 33.2 款、35.2 款和 36.3 款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保留金的扣留和支付以及预付款的支付扣还;对第 39 条规定的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亦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下标 n)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合在合同估算价中所占的比例;
F(下标 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与第 33.2 款、第 35.2 款和第 36.3 款规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
F(下标 o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投标截止日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规定在投标补充
资料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内。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或双方商定的专业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代替。
36.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的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36.3 权重的调整
由于按第 39.1 款规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6.4 其它的调价因素
除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规定和本条各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
价。
36.5 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完工(交工)日期内完工(交工),则对原定完工(交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在按第 37.1 款所示的价格调整公式计算时应采用原定完工(交工)日期与实际完工(交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若按第 20.2 款规定延长了完工(交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交工)日期内完工(交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交工)日期与实际完工(交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37 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 28 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37 条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七、变更
38 变更
38.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②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百分比;
③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⑤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⑥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的完工(交工)日期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顺序;
⑦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2)第 39.1 款(1)项范围内的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38.2 变更的处理原则
(1)变更需要延长工期时,应按第 17.2 和第 20.2 款的规定办理,若变更使合同工作量减少,监理人认为应予提前变更项目的工期时,由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2)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格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其单价或合价;
①《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②《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③《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的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38.3 变更指示
(1)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按第 39.1 款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
的内容应包括变更项目的详细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和有关文件图纸以及监理人按第 39.2 款规定指明的变更处理原则。
(2)监理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任何图纸和文件前,应仔细检查其中是否存在第 39.1 款所述的变更。若存在变更,监理人应按本款(1)项的规定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图纸和文件后,经检查后认为其中存在第 39.1 款所述的变更而监理人未按本款(1)项规定发出变更指示,则应在收到上述图纸和文件后 14 天内或在开始执行前
(以日期早者为准)通知监理人,并提供必要的依据。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答复承包人:若同意作为变更,应按本款(1)项规定补发变更指示;若不同意作为变更,亦应上述时限内答复承包人。若监理人未在 14 天内答复承包人,则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作为变更的要求。
38.4 变更的报价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一份变更报价书,其中内容应包括承包人确认的变更处理原则和变更工程量及其变更项目的报价单。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重大变更项目的施工措施、进度计划和单价分析等。
(2)承包人对监理人提出的变更处理原则持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7 天内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则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答复承包人。
38.5 变更决定
(1)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 28 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人的决定取得一致意见,则监理人可暂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和需要调整的工期,并应将其暂定的变更处理意见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此时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对已实施的变更,监理人可将其暂定的变更费用列入第 33.2 款的规定月进度付款中。但发包人和承
包人均有权在收到监理人变更决定后的 28 天内要求按第 44.1 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若在此时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述要求,则监理人的变更决定即为最终决定。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可要求立即进行变更工作。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指示后,应先按指示执行,再按第 39.4 款的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则仍应按本款(1)、(2)项的规定补发变更决定通知。
38.6 变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按第 39.1 款进行的任何一项变更引起本合同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以致影响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要求调整本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价或合价,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
38.7 合同价格增减超过 15%
完工(交工)结算时,若出现由于第 39 条规定进行的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和第 37、38 条规定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 15%时,在除了按第 39.6 款确定的变更工作的增减金额外,若还需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时,其调整金额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若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监理人在进一步调查工程实际情况后予以确定,并将确定结果通知承包方,同时抄送发包人。上述调整金额仅考虑变更和实际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的增减总金额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 15%的部分。
38.8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
(1)若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的需要,要求监理人对合同的任一项和任一项工作作出变更,则应由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的变更申请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时,应按第 59 条的规定办理,否则由于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违约或其他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8.9 计日工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①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②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③投入该项目的材料数量和种类;
④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⑤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项目由承包人按月汇总后按第 33.1 款的规定列入月进度付款申请单中,由监理单位复核签证后按月支付给承包人,直至该项目全部完工(交工)为止。
39 备用金
39.1 备用金的定义
“备用金”指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出的用于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备用金额。
39.2 备用金的使用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上述备用金项下的工作,并根据第 39 条规定的变更办理。
该项金额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动用。承包人仅有权得到由监理人决定列入备用金有关工作所需的费用和利润。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根据本款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39.3 提供凭证
除了按投标书中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计算的项目外,承包人应提交监理人要求的属于备用金专项内开支的有关凭证。
十八、违约和索赔
40 承包人违约
40.1 承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点组织施工和未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2)承包人违反第 10 和 11 条规定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
(4)承包人违反第 26.1 款的规定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按第 26.2 款的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5)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而又未按第
20.3 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第 53 条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7)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方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0.2 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
承包人发生第 41.1 款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
面警告后的 28 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40.3 责令承包人停工整顿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 28 天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
影响工程质量,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第 19.3 款的规定暂停其工程或
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令承包人在 14 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停工整顿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
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单位解除合同并抄送监理人,并在发出通知 14 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并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40.5 解除合同后的估价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监理人应尽快通过调查取证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并证
明:
(1)在解除合同时,承包人根据合同实际完成的工作已经得到或应得到的金额;
(2)未用或已经部分使用的材料、承包人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估算金额。
40.6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1)若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并应在解除合同后发包人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人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后支付。
①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已完成的各项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它应得的金额;
②承包人已获得发包人的各项付款金额;
③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交工)违约金和其它应付金额;
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人应合理赔偿发包人损失的金额。
(2)监理人出具上述付款证书前,发包人可不再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规定的任何金额。此后,承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1)项①减去②、③和④的余额,若上述②、③和④相加的金额超过①的金额时,则承包人应将超出部分付还给发包人。
40.7 协议利益的转让
x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为保证工程延续施工,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本合同而签术的任何材料和设备的提供或任何服务的协议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通过法律程序办理这种转让。
40.8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修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当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时,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执行或不愿立即执行,则发包人有权雇用其他人员进行该项工作。若此类工作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监理人在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后将作出的决定通知承包人。
41 发包人违约
41.1 发包人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41.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1)若发生第 42.1 款(1)、(2)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监理单位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上述违约行为,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2)若发生第 42.1 款(3)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第 33.4 款的规定加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 28 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41.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x发生第 42.1 款(3)、(4)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按第 42.2 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
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 28 天内仍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41.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x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程的价款和以下费用(应减去已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
(1)即将支付承包人的,或承包人依法应予接收的为该工程合理订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的费用,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费用,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即成为发包人的财产。
(2)已合理开支的、确属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过的费用。
(3)承包人设备运回承包人其他或合同另行规定地点的合理费用。
(4)承包人雇用的所有从事工程施工或与工程有关的职员和工人在合同解除后的遣返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5)由于解除合同应合理补偿承包人损失的费用和利润。
(6)在合同解除日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费用。
发包人除应按本款规定支付上述费用和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外,亦有权要求承包人偿还未扣完的全部预付款余额以及按合同规定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其它金额。本款规定的任何应付金额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监理人应将确定的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42 索赔
42.1 索赔的提出
承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条件的任何条款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发包人索取追加付款,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 28 天内,再向监理人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产生影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并抄送发包人。
42.2 索赔的处理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应及时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承包人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的 42 天内,应立即进行审核,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时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承包人。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 14 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
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人的决定,则监理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 14 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第 33、35 或 36 条规定的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对方均可按第 44.1 款的规定提请争议调解组评审。
(4)若承包人未遵守本条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按第 44.3 款规定提出的或由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42.3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35.1 款的规定提交了完工(交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36.1 款规定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新的索赔。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时间是终止提出索赔的期限。
十九、争议的解决
43 争议调解
43.1 争议的提出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对监理人作出的决定持有异议,又未能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取得一致意见而形成争议,任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并抄送另一方。在争议尚未按第
44.3 款的规定获得解决之前,承包人仍应继续按监理人的指示认真施工。
43.2 争议调解组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后的 84 天内按本款规定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并由双方与争议调解组签订协议。争议调解组由 3(或 5 名)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调解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方平均分担。
43.3 争议的评审
(1)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主诉方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详细的申诉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主诉方还应将上述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被诉方。
(2)争议的被诉方收到主诉方申诉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亦应向争议调解组提交一份申辩报告,并附有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被诉x亦应将其报告的一份副本同时提交给主诉x。
(3)争议调解组收到双方报告后 28 天内,邀请双方全权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向双方调查和质询争议细节;若需要时,争议调解组可要求双方提供进一步的补充材料,并邀请监理人代表参加听证会。
(4)在听证会结束后的 28 天内,争议调解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和公正的评审,提出由全体评审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提交发包人和承包人,并抄送监理人。
(5)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则应由监理人按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拟定争议解决议定书,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6)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一方不接受争议调解组的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则任一方均可在收到上述评审意见后的 28 天内将仲裁意向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若在上述 28 天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仲裁意向,则争议调解组的意见为最终决定,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44 友好解决
发包人和承包人或其中任一方按第 44.3 款(6)项的规定发出仲裁意向通知后,争议双方还应共同作出努力直接进行友好磋商解决争议,亦可提请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以寻求友好解决。若在仲裁意向通知发出后 42 天内仍未能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5 仲裁或诉讼
45.1 仲裁
(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的同时,共同协商确定本合同的仲裁范围和仲裁机构,并签订仲裁协议。
(2)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在第 45 条规定的期限内友好解决双方的争议,则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3)在仲裁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暂按监理人就该争议作出的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仲裁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合同规定应进行的工作。
45.2 诉讼
发包人和承包人因本合同发生争议,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风险和保险
46 工程风险
46.1 发包人的风险
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生以下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均应由发包人承担风险责
任。
(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塥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6.2 承包人的风险
工程(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1)由于承包人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人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46.3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完工(交工)验收并移并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按上述第 47.2 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人(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的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外)。
46.4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发生第 47.1 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或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47 工程保险和风险损失的补偿
47.1 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
(1)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发包人同意的保险公司投保工程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投保的工程项目及其保险金额在签订协议书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2)承包人应以承包人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险,投保项目 2 及其保险金额由承包人根据其配备的施工设备状况自行确定,但承包人应充分估计主要施工设备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以及自然灾害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
(3)工程和施工设备的保险期限及其保险责任范围为:
①从承包人进点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期间,除保险公司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②在保修期内由于保修期以前的原因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③承包人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施工中造成上述工程和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47.2 损失和损坏的费用补偿
(1)自工程开工至完工(交工)移交期间,任何未保险的或从保险部门得到的保险费尚不能弥补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费用时,应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根据第 47.1 或 47.2 款规定的风险责任承担全部所需的费用,包括由于修复风险损坏过程中造成的工程损失和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2)若发生的工程风险包含有第 47.1 和 47.2 款所述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风险,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友好协商,按各自的风险责任分担工程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3)若发生承包人设备(包括其租用的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其所得到的保险金尚不能弥补其损失或损坏的费用时,除第 47.1 款所列的风险外,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所需的全部费用。
(4)在工程完工(交工)移交给发包人后,除了在保修期内发现仍属承包人应负责的由于保修期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以外,均应由发包人承担任何风险造成工程(包括工程设备)的损失和修复损坏所需的全部费用。
48 人员的工伤事故
48.1 人员工伤事故的责任
(1)承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所雇用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的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承包方可要求其分包人自行承担其自己雇用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但发包人只向承包人追索其工伤事故责任。
(2)发包人应为其执行本合同的全部雇用人员(包括监理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过失造成在承包人责任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的伤亡,则应由承包人承担其工伤事故责任。
48.2 人员工伤事故的赔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按第 49.1 款规定对工伤事故造成的伤亡按其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48.3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为其雇用的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应在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承包人可要求其分包人投保其自己的雇用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但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按第 49.2 款规定应负的赔偿责任。
49 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49.1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2)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工作所不可避免地造成的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49.2 承包人的责任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由于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在其管辖区内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第三者人员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上述赔偿费用应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49.3 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责任
由于在承包人辖区内工作的发包人人员或非承包人雇用的其他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若其中含有承包人的部分责任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合理分担其赔偿费用。
49.4 第三者责任险(包括发包人的财产)
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由于履行合同造成在工地及其毗邻地带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此项投保不免除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应负的在其管辖区内及其毗邻地区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其赔偿费用应包括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
50 对各项保险的要求
50.1 保险凭证和条件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日后的 84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按合同规定的各项保险合同的副本,并通知监理人。保险单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规定。
50.2 保险单条件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的条件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50.3 未按规定投保的补救
x承包人在工程开工日后的 84 天内未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保险,则发包人可以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0.4 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遵守保险单规定的条件,任何一方违反保险单规定的条件时,应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十一、完工(交工)与保修
51 完工(交工)验收
51.1 完工(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完工(交工)(交工)验收申请报告
(附完工(交工)或交工资料)。
(1)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人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
(2)已按第 52.2 款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交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51.2 完工(交工)资料
完工(交工)资料(一式 6 份)应包括:
(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
(2)已完工(交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3)永久工程竣工图。
(4)列入保险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
(7)监理人指示应列入完工(交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像资料)以及其它应补充的完工(交工)资料。
51.3 工程完工(交工)的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 52.1 款规定提交的完工(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监理人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拒绝或推迟进行完工(交工)验收,但监理人应在收到完工(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完工(交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工程缺陷修复和其他工作内容和要求,并将完工(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具备完工(交工)验收条件后重新申报。
(2)监理人审核后对上述报告中所列的工作项目和工作内容持有异议时,应在收到报告后的 28
天内将意见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 28 天内重新提交个性后的完工(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3)监理人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完工(交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完工(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在收到完工(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内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人。
(4)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完工(交工)日,并在移交证书中写明。
51.4 单位工程验收
在单位工程完工(交工)后,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申请对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1.3 款所
列的单位工程项目中其些需要进行验收的项目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应按第 52.1 至 52.3款的规定进行。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可作为本合同工程完工(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验收后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按第 52.3 款的规定签发该单位工程的移交证书。
51.5 部分工程验收
在全部工程完工(交工)验收前,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需要提前使用尚未全部完工(交工)的某项工程时,可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验收,其验收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第 52.1
至 52.3 款的规定进行,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发临时移交证书,其完工(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说明已验收的该部分工程的项目或部位,还需列出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的未完成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51.6 施工期运行
(1)按第 52.4、52.5 款进行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发包人需要在施工期投入运行时,应对其局部建筑物承受施工运行荷载的安全性进行复核,在证明其能确保安全时才能投入施工期运行。
(2)在施工期运行中新发现的工程缺陷和损坏,应按第 53.2 款(2)项的规定办理。
(3)因施工期运行增加了承包人修复缺陷和损坏工作的困难而导致费用增加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确定需由发包人合理分担的费用。
51.7 发包人不及时验收
(1)若监理人确认承包人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完工(交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方原因使完工(交工)验收不能进行时,应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进行初步验收,并签发临时移交证书,但承包人仍应执行监理人在此后进行正式完工(交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当正式完工(交工)验收发现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人应有责任按监理人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2)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完工(交工)申请报告后不及时进行验收,或在验收后不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即不接收工程),则发包人应从承包人发出完工(交工)申请报告 56 天后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52 工程保修
52.1 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交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限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在全部工程完工(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其保修期亦按全部工程的完工(交工)日开始算起。
52.2 保修责任
(1)保修期内,承包人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和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发包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但承包人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发包人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监理人应会同发包方和承包人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确属由于承包人施工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若经查验确属发包人使用不当或其它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发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52.3 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 28 天内,由发包人或授权监理人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需待承包人按监理人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仍应对保险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53 完工(交工)清场及撤退
53.1 完工(交工)清场
x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经发包人同意,可在保修期满前),承包人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掩埋或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
(3)按合同规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亦已清除。
(4)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包括边坡)的排水沟道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
(5)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的指示予以清理。
53.2 施工队伍的撤退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颁发后的 42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作好环境恢复工作。
二十二、其他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55 严禁贿赂
严禁与本合同有关的单位和人员采用贿赂和类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若发现任何上述行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进行追查和处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56 化石和文物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等均为国家财产。承包人应按国家文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立即把发现的情况通知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做好保护工作。由于采取保护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监理人可按第 20.2 款的规定办理。
57 专利技术
(1)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工程所用的或与工程有关的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等方面因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但如果此类侵犯是由于遵照发包人的要求或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条款引起者除外。
(2)发包人要求采用的专利技术,应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包人则应按发包人的规定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一切试验工作。申报专利技术和试验所需的 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在投标中和合同执行过程中提交的标有密级的施工文件进行保密,应保障文件中涉及承包人自身拥有的专利等知识产权不因发包人的疏漏而遭损害。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或其人员的不正当行为造成对承包人专利和知识产权的侵害,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
58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条款及其它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建议的内容应包括建议的价值、对其它工程的影响和必要的设计原则、标准、计算和图纸等。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后应会同发包人与有关单位研究后确定。若建议被采纳,需待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否则承包人仍应按原合同规定进行施工。若由于采用了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则发包人应酌情给予奖励。
59 合同生效和终止
59.1 合同生效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他们的授权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公章后,合同生效。
59.2 合同终止
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说明:本工程的技术规范及要求,执行国家标准、公路工程施工技术条款及公路行业颁布的相关规程规范。
图纸
(另册)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另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