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疾病身故雇主补偿保险条款 C00006030922022070120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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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疾病身故雇主补偿保险条款 C00006030922022070120471
总则
第一条 凡投保了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A 款)》《雇主责任保险(B 款)》
《雇主责任保险(行业示范版)》等雇主责任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被保险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x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受其雇佣期间于承保区域xx罹 患疾病死亡的,被保险人依据与该雇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其它书面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应承担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补偿责任,保险人以保险单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责任限额
第三条 x附加险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造成被保险人的雇员的死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主险合同已经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二)对于任何直接或间接、完全或部分由下列原因造成的被保险人的雇员死亡,或者被保险人因此而须向任何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项下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根据工伤保险法律可以被认定为或视同工伤的疾病;
2.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任何非必要的手术或医疗事故所致的伤害;
3.一般体格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4.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之疾病等治疗或外科手术,但在本附加合同持续有效达一百二十天以后接受此四项治疗或外科手术者不在此限;
5.被保险人的雇员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上述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所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该雇员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病人已受该病毒感染),及所有传染性性病;
6.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或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均以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定义为准;
7.任何牙科诊治、护理、修复或整形费用;
8.视力矫正或为视力矫正而作的眼部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9.腰椎间盘突出症;
10.任何原因需要进行推拿、按摩或针灸治疗;
11.心理疾病;
12.即使无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被保险人仍应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证明资料 1.雇员身份证复印件;
2.雇佣关系的证明资料;
3.证明被保险人履行给付义务的相关付款凭证;
4.病历记录等住院证明(如入住医院);
5.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或和解协议书(如有);
6.保险人所需的其它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其它保险和补偿
对于同一保险事故,本附加险合同仅对损失超出被保险人从其它任何可获得赔偿的保险(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及其它附加合同)或从其他方可获得任何补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第六条 x附加险属于对应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释义
第七条 x附加险条款中未定义词语,以主险条款中的释义为准。第八条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以下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疾病:指自被保险人就其任何雇员首次获得本附加险项下保障之日起三十日后,该雇员首次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若任何疾病已于任何先前保险期间通知保险人的,则该疾病不可视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首次罹患的疾病或出现的症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