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专用邮箱: trade@huaan.com.cn
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协议书
甲方:
身份证明文件类型:□营业执照 □其他
证件号码:
乙方: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专用传真:021-33626833
交易专用邮箱: xxxxx@xxxxx.xxx.xx
人工确认电话号码: 000-00000000
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着安全谨慎、互惠互利、平等合作的原则,就甲方采用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下称“电子交易方式”)申请向乙方提交业务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电子交易业务范围
1、 本协议所指电子交易,是指甲方将交易业务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传真至乙方交易专用传真号码的传真机(下称“指定传真”)或发送至乙方交易专用邮箱(下称“指定邮箱”),并通过乙方人工确认电话号码(下称“指定号码”)进行确认,从而完成业务申请的一种委托方式。
2、 本协议电子交易业务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3、 本协议电子交易业务的适用范围: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基金转托管、分红方式设置、交易撤单、账户资料变更(公司名称变更、印鉴变更及银行账号变更除外)、撤消交易账号、销户。
二、受理条件
1、 在乙方每个基金开放日的业务受理时间内以电子交易方式送达业务申请书、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认购、申购交易申请时)及乙方要求的其他附件,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认/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申请不成立。甲方申请的时间以乙方指定传真或邮箱系统记录的接收时间为准。
2、 对收到的材料模糊、字迹不清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重新发送,否则乙方有权不受理该笔申请。
3、 乙方收到甲方的认(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基金的认(申)购价格以资金到达日或申请提交日中较晚日期之日终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甲方交付认(申)购款项,认(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交易申请,认(申)购生效。
4、 乙方收到甲方赎回、转换、转托管等申请,将验证甲方基金账户在该交易日是否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如有则受理申请,否则申请不成立。三、受理流程
1、 甲方在办理电子交易时,应将办理该业务的交易业务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送达乙方指定传真或邮箱。
2、 甲方在发起电子交易业务后,应在乙方业务受理时间截止前主动拨打本协议指定电话,确认是否收到业务申请及其内容申请。
3、 乙方收到电子交易申请后,对交易业务申请表中的印鉴与甲方预留印鉴的表面真实性进行核对。印鉴的表面形式仅包括预留印鉴的名称、款式及数量。
四、资料寄送
甲方应在发出电子交易业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书及附件原件以挂号信或专递的形式寄出(以邮戳为准),寄至乙方的直销交易中心。
五、免责条款
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对以下情形不承担责任:
1) 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等而影响交易的实施;
2) 因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原因造成交易系统无法正常运转而影响交易的实施;
3) 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因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等导致的突发事件而影响交易实施;
4) 甲方对电子交易程序产生误解、甲方交易设备与交易系统不匹配或甲方操作不当无法下达申请或申请失败的;
5) 甲方在业务受理时间截止前未主动拨打本协议指定电话进行业务申请确认的;
6)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乙方免责事项。
2、 甲方交易业务申请书上印鉴与乙方预留印鉴表面相符而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办理的有效交易,乙方对于甲方发送的传真件(视同原件)或电子邮件、交易业务申请表中的印鉴是否真实及交易申请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承担法律责任,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交易业务申请表填写错误等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或其它法律责任。
4、 乙方根据且仅根据甲方指定的经办人/联系人所发出的传真或电子邮件处理甲方的业务申请。如乙方接收到的申请信息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及公告内容、乙方业务规则的,乙方可不执行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确认已清楚使用电子交易可能存在的上述风险,并自愿承担上述操作所导致的损失。
六、协议的变更及有效期
1、 本协议签署后,若因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公告内容、乙方业务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符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2、 乙方有权调整本协议内容,调整后的协议公示于乙方官网。乙方有权变更其指定传真、邮箱号码,但应提前在其官网公示或通知函告,并以变更后的指定联系方式为准。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之日起生效,至乙方收到甲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在发生下述情况时自动终止:
1)双方书面同意终止;
2)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3)甲方撤销直销交易账户或基金账户。七、争议解决
x协议未尽事宜或因本协议履行引起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受理费用、律师费用等。
八、其他事项
1、 本协议只规定乙方对甲方交易申请的接收和办理,交易能否成功由产品的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