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信息 招标人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园林绿化事业局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内蒙古润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项目编号 A1506021506000950001 招标项目名称 东胜铁西区体育街北、团结路西绿地建设工程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发展和改革局 批文名称及文号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东发改投发【2017】18 号 资金来源 财政·财政-市级资金; 招标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概况 序号 标段标段(包)编号 (包) 名称...
东胜铁西区体育街北、团结路西绿地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名称)
施工一标段(标段(包)名称)
招标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园林绿化事业局(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内蒙古润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日 期:2017 年 3 月 31 日
目录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03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49
第二卷 150
第六章 图 纸 151
第三卷 152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53
第四卷 154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55
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158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59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161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64
五、项目管理机构 165
六、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168
七、资格审查资料 169
八、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174
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177
一、施工组织设计 178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179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180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181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82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183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184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招标项目信息 | ||||||||
招标人名称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园林绿 化事业局 |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 内蒙古润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
招标项目编号 | A1506021506000950001 | 招标项目名称 | 东胜铁西区体育街北、团结路西绿地建设工程 | |||||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发展和改革局 | 批文名称及文号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东发改投发【2017】18 号 | |||||
资金来源 | 财政·财政-市级资金; | 招标组织形式 | 委托招标 |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 |||||||
招标项目概况 | ||||||||
序 号 | 标段 标段(包) 编号 | (包) 名称 | 标段(包)内容 | 标段(包)分类 | 标段合同估算 价(元) | 建设地点 | 工期(交货期) | 评标办法 |
1 | A15060215060 00950001001 | 施工一标段 | 东胜铁西区体育 街北、团结路西绿 地建设工程 | 绿化工程;园林工程 | 106842 1.00 | 东胜铁西区体育街北、团 结路西 | 62 | 合理低价法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
资质要求 |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叁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 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投标文件需附资质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 |||||||
项目负责人要求 | 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园林绿化工程或园林中级(含)以上职称(投标文件需附职称证书复印件,同 时提供原件备查;及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信誉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1)。 | |||||||
业绩要求 | 投标人近年(2014 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揽过一项园林工程施工业绩(不限规模 不限金额)。 | |||||||
信誉要求 | 投标人近年(2014 年至今)招投标活动或建设过程中无不良行为,没有被相关建设主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信誉承诺书证明,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 附件 1,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承诺书)。 | |||||||
财务要求 | 投标人近年(2014 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它关、停、并、转状态(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信誉承诺书证明,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1,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 成立后至今的承诺书)。 | |||||||
联合体投标要求 |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外境企业资格备案要 求 | // |
投标人资格其他要求 | (1)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 1 名(具备园林绿化工程或园林中级(含)以 上职称,其他人员至少配备 4 名及以上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人员(技术负责人提供职称证书原件其他人员须提供职业资格证或岗位证或初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原件); (2)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办法》规定,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企业,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并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指网上下载的查询结果告知函彩色复印件或检察机关现场出具的书面告知函原件)以备评标委员会查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必须在有效期内(有效期是指自《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出具之日起 2 个月内有效)且显示投标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近一年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注:投标人可在企业 住所地或项目所在地进行查询)。 |
主体信息库要求 | 投标人须在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信息库内录入相关信息方可参与网上投标。未在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信息库内录入信息的投标人须到鄂尔多斯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申请入库手续,所需资料与办理流程请登录“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主体专区查询。 |
投标信息确认时间及方式 | |
确认方式 | 网上确认。投标人需对投标信息确认之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
确认时间 | 2017 年 03 月 31 日至 2017 年 04 月 07 日 17 时 30 分 |
招标文件的获取 | |
获取方式 | 网上获取 技术支持 4008503300 |
获取时间 | 2017 年 03 月 31 日至 2017 年 04 月 07 日 17:30 |
售价(元) | 800.00 |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 |
递交方式 | 网上递交 |
递交截止时间 | 2017 年 4 月 20 日 09 时 00 分 |
开标地点 | 东胜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区 |
开标现场要求 | 1、一、开标现场投标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1)投标单位 CA 锁(选择远程在线解密方式的投标单位可以不携带 CA 锁)、电子版和纸质版的投标文件(必须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一致);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投标文件须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3)资质证书原件(投标文件须附资质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4)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及开户许可证原件;(使用网银支付的,提供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的截图彩色复印件); (5)《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指网上下载的查询结果告知函或检察机关现场出具的书面告知函原件); (6) 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原件(投标文件须附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7)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 1 名(具备园林绿化工程或园林中级(含)以 上职称),其他人员至少配备 4 名及以上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人员(投标文件中技术负责人须附职称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须附职业资格证或岗位证或初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8)投标人近年(2014 年至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至少承担过 1 项园林施工业绩,投标文件须附合同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
(9)投标人近年(2014 年至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招投标活动或建设过程中无不良行为,没有被相关建设主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信誉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1,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信誉承诺书)。 (10)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 注:投标人递交给评标委员会审查的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所附复印件对应一致,未按上述要求携带原件的投标单位将有可能否决其投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要求: 1、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到场参加开标会。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时,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如果是其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否则,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还需出示职称证原件(在有效期内)。 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
其它要求 | |||
1、各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同时在开标现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开标现场,同时对电子投标文件和纸质投标文件进行开标,投标人要保证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的一致性。 | |||
2、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不再接收纸质投标文件。 3、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电子投标文件将被退回。 4、本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5、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开标(网上开标)、电子评标(网上评标)。由于在线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证件、业绩等)是从“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信息库”中获取的,所以建议潜在投标人及时将投标文件中涉及的资信证明补充完善到主体信息库中,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制作和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6、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仅用于唱标使用,投标人必须保证其内容与电子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内容一致,如不一致按否决投标处理。 8、为了避免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系统故障或拥挤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现象,请各投标人尽早上传电子投标文 件,有问题可以及时与软件开发公司或信息科取得解决。 | |||
发布公告的媒介 | |||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内蒙古招标投标网》、《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和《东胜区公 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 |||
招 标 人(章):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园林绿化事业局 | 招标代理机构(章): | 内蒙古润泰工程项目管理有 限责任公司 |
地 址: |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宝日陶亥东街 | 地 址: | 鄂尔多xxxxxxxx(x xxx 0#xxx 0000 x) |
联 系 人: | xxx | 联 系 人: | xx |
电 话: | 0477-3981609 | 电 话: | 0477-8185168 |
电 子 邮 件: | 电 子 邮 件: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园林绿化事业局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联系人:xxx 电话:0000-000000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内蒙古润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鄂尔多xxxxxxxx(xxxx 0#xxx 0000 x)联系人:屈慧 电话:0000-0000000 |
1.1.4 | 项目编号 | A150602150600095 |
1.1.5 | 项目名称 | 东胜铁西区体育街北、团结路西绿地建设工程 |
1.1.6 | 招标项目编号 | A1506021506000950001 |
1.1.7 | 招标项目名称 | 东胜铁西区体育街北、团结路西绿地建设工程 |
1.1.8 | 标段(包) 编号 | A1506021506000950001001 |
1.1.9 | 标段(包) 名称 | 施工一标段 |
1.1.10 | 建设地点 | 东胜铁西区体育街北、团结路西 |
1.2.1 | 资金来源 | 政府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全额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绿地占地面积约:7200 ㎡(详见工程量清单)。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62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7 年 04 月 30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7 年 06 月 30 日 养护期:工程竣工验收后 1 年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条件: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叁级](含)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财务要求: 投标人近年(2014 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它关、停、并、转状态(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信誉承诺书证明,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1,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信誉承诺书)。 业绩要求: 投标人近年(2014 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揽过一项园林工程施工业绩(不限规模、不限金额),提供合同原件。 信誉要求: 投标人近年(2014 年至今)招投标活动或建设过程中无不良行为,没有被相关建设主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信誉承诺书证明,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1,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信誉承诺书)。 项目负责人资格: 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园林绿化工程或园林中级(含)以上职称,提供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信誉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1)。 其他要求: (1)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 1 名(具备园林绿化 工程或园林中级(含)以上职称),其他人员至少配备 4 名及以上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人员(投标文件中技术负责人须附职称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须附职业资格证或岗位证或初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2)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办法》规定,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企业,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并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指网上下载的查 询结果告知函彩色复印件或检察机关现场出具的书面告知函原件)以备评 |
标委员会查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必须在有效期内(有效期是指自《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出具之日起 2 个月内有效)且显示投标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近一年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注:投标人可在企业住所地 或项目所在地进行查询)。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
1.12 | 偏离 | ☑不允许 □允许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x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书等(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鄂尔多斯公共资源交易网,关于本项目招标相关澄清和修改内容将在鄂尔多斯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公布。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答疑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投标人未按本项目答疑澄清文件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 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 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至时间 10 日前。投标人应在上述规定时间之前在鄂尔多斯市电子 招投标交易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电子申请函的形式,提出澄清及解答。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17 年 4 月 20 日 09 时 00 分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 清的时间 | 无需确认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 改的时间 | 无需确认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 | 附件 1《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
的其他材料 | 附件 2《信誉承诺书》; 附件 3《投标人资信原件信息核实表》 | |
3.2.3 |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 最高限价:(大写):壹佰零陆万捌仟肆佰贰拾壹元整; (小写):¥1068421.00 元 注:投标报价分项控制价高于该项最高投标限价为无效报价,属未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不进入详细评审,按否决投标处理;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 60 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大写:壹万元整;小写:10000.00 元(人民币);缴纳方式:从基本账户电汇或转账(不接受现金、个人名义及其它方式缴纳,投标单位以现金、个人名义及其它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一律按无效投标处理); 缴纳要求:投标单位在电汇或转账时在汇款用途或转账用途或附言一栏中,必须填写保证金缴纳码; 特别提醒:投标单位缴纳保证金时,必须明确填写保证金缴纳码,如不填写,或填写位置错误,导致财务系统无法识别,将退还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投标人自负。 缴纳截止时间:2017 年 4 月 20 日 09 时 00 分(以到账时间为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同投标有效期)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xxxxxx x:xxxxxxxxxxxxxxxx x x:15050110089900000051行 号:105205008995 联 系 人:xx丽 0477-8169176 建设银行:0477-2780313 注:投标文件中投标函附录需后附投标单位电汇或转账凭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之后 5 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需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专栏中下载《关于退还保证金的证明》,招标人签字盖章同意后,持此证明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 证复印件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办理退还事宜。 |
(2)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之后 5 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将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电子版发送到 0000000000@xx.xxx 邮箱,届时直接账户返还保证金。 | ||
3.4.4 | 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拒签合同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其中包括: (1)明示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没有明示但不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有串标、围标、弄虚作假或投标欺诈行为,经招投标监督部门查证属实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 3、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如果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金额的,将要求投标人赔偿超过部分的损失。同时,招标人会向有关监督部门报告,由监督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①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 ②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③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⑤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⑥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 ⑦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 2014 年至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 要求 | 2014 年至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 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2014 年至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 |
3.6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1)为了保证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电子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应在规定部位加盖电子印章。 (2)纸质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xx(如签名章、签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3)纸质投标文件中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4)纸质投标文件副本可以是正本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的地方全部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亲笔手写签字的复印件。 (5)投标人单位公章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
3.7.4 | 投标文件份数 | (1)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一份,(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鄂尔多斯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2)纸质投标文件 3 份(一正二副) (3)电子版投标文件 2 份(光盘形式,非加密.OrdosTF 格式 2 份,信封单独封装) |
3.7.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要求装订:商务、技术允许分册装订;每册装订应牢固、不得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页码必须连续,无缺页、漏页且目录必须正确、对应。 |
3.7.6 | 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要求 | □否 ☑是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人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招标人名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园林绿化事业局标段编号:A1506021506000950001001 东胜铁西区体育街北、团结路西绿地建设工程 ,在 2017 年 4 月 20 日 09 时 00 分前不得开启。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1)电子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鄂尔多斯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 (2)纸质投标文件和电子版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鄂尔多斯 市东胜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区。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是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区(二号开标室) |
5.2 | 开标程序 | (1)投标人递交备用纸质投标文件并在《备用纸质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表》、 《备用纸质投标文件递送签收册》上确认签字; (2)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已到,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3)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及人员; (4)宣读开标纪律; (5)公布投标人名称; (6)投标人 CA 数字证书解密; (7)招标人 CA 数字证书解密; (8)操作员输入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标底价同时导入投标文件并导出开标记录表; (9)唱标; (10)签字确认; (11)开标结束。 |
6.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人,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小于等于 3 家时,评标委员会可 推荐 1-2 名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数量大于 3 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投标人。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以电汇或汇票形式打入招标人指定帐户,或提供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 5% 其他要求:履约担保递交时间:合同签订前;履约担保有效期:中标人不 |
能按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词语定义 | 10.1.1 类似项目是指:园林施工业绩(不限规模、不限金额) 10.1.2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被相关建设主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 |
10.2 中标公示 |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采购与招标网》、《内蒙古招标投标网》、《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东胜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 |
10.3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 | |
10.4 解释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 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 | |
10.5 招标代理服务费 | 招标代理服务费: 1、以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中标总价为计算基数参照 内工建协﹝2016﹞17 号文件“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计取收费。 2、代理报酬的支付方式:预中标公示期结束、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由中标人一次性支付。 | |
10.6 开标现场要求 | 一、开标现场投标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 (1)投标单位 CA 锁(选择远程在线解密方式的投标单位可以不携带 CA 锁)、电子版和纸质版的投标文件(必须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一致);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投标文件须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3)资质证书原件(投标文件须附资质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4)保证金缴纳凭证原件及开户许可证原件;(使用网银支付的,提供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的截图彩色复印件); (5)《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指网上下载的查询结果告知函或检察机关现场出具的 书面告知函原件); |
(6) 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原件(投标文件须附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7)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 1 名(具备园林绿化工程或园林中级 (含)以上职称),其他人员至少配备 4 名及以上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人员(投标文件中技术负责人须附职称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须附职业资格证或岗位证或初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8)投标人近年(2014 年至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 1 项园林施工业绩,投标文件须附合同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9)投标人近年(2014 年至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招投标活动或建设过程中无不良行为,没有被相关建设主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信誉承诺书,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1,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信誉承诺书)。 (10)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料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资料; 注:投标人递交给评标委员会审查的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所附复印件对应一致,未按上述要求携带原件的投标单位将有可能否决其投标,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二、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要求: 1、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到场参加开标会。递交纸质投标文件时,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应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如果是其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出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否则,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委托代理人还需出示职称证原件(在 有效期内)。 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
10.7 其他说明 | ★投标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最后一页《投标人资信原件信息核实表》格式要求对所有原件相关信息逐项进行登记,所递交的原件须与《投标人资信原件信息核实表》填写内容一致。开标现场将对原件与《投标人资信原件信息核实表》查验核对。 ★注意:《投标人资信原件信息核实表》需单独递交存档,不要粘贴至档案盒或档案袋表面。 ★档案盒或档案袋表面须写明投标单位名称、所投标段、联系人、联系电话即可。 ★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到指定开标室的纸质投标文件,拒绝接收。 | |
11 | 电子招标投标 | |
11.1 | 电子招标 | 具体要求: 1、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OrdosTF 格式)至“鄂 |
投标 | 尔多斯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并得到电脑“上传成功”的确认回复,同时在开标现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不再接收纸质投标文件。各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电子投标文件将被退回。开标现场,同时对电子投标和纸质投标文件进 2、行开标。投标人所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开标时递交的光盘形式存储的电子版投标文件内容应一致。投标人因系统或网络问题无法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信息科联系。联系电话:0000-0000000(信息科)、0477-8398630(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2、(仅适用于网上开标、评标项目)本标段采用电子开标(网上开标),如在开标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电子开标时,改为光盘模式或纸质开标。 本标段采用电子评标(网上评标),如在评标过程中出现意外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进行电子评标时,改为纸质评标。 3、定义:电子投标文件是指通过江苏国泰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编制,在规定处加 x电子签章、生成后,成功上传至鄂尔多斯市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的最终版指定格式电子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是指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版,在规定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字和(或)加盖公章;电子版投标文件是指存储在光盘中 的投标文件。 4、为了保证投标文件安全,便于评委在线查阅投标文件,所有投标人必须提供包含非加密投标文件的光盘。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经过编制、签章,在生成加密投标文件时,会同时生成非加密投标文件,供投标人刻录使用。投标人上传至系统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储在光盘的电子版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内容必须一致。光盘由投标人自行刻录、存储,投标人必须保证电子存储设备能够正常读取。光盘表面、外包装上应简要载明招标项目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等信息。 5、投标人递交给评标委员会审查的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所附复印件对应一致,投标文件中未附的复印件,即使提供了原件,评标时不予认可。 6、(仅适用于远程在线解密项目)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本须知前附表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当使用 CA 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7、出现下列情形的,招标人拒收投标文件。 (1)纸质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2)纸质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8、(仅适用于远程在线解密项目)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况的,投标无效。 (1)投标人代表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开标会的; (2)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 (3)经检查数字证书无效的投标文件; (4)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 9、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的一些建议:(1)环境要求:在使用当中建议使用 office2007 |
或 office2010。在制作过程中建议使用 WIN7 旗舰版 32 位操作系统或者 XP 完整版系统,不建议使用 ghost(精简)版系统。(2)文件太大的处理方法:①在制作过程中,为保证图片的大小请选择word 里边的图片插入,而不是直接进行复制粘贴。②在图片放入 word 之前优先进行图片压缩并另存为.jpg 格式。③使用图片截图工具,如 QQ 截图,抓图精灵等。(使用截图工具一般可以使图片保持在 100K 左右)。④在 word 文档中进行图片压缩并且另存为.pdf 格式也可以使文件变小(一般 100M 左右的文件都可压缩到 20M 以内)。以上方法可以叠加使用,正常情况下可以保证文件的大小不超过 25M。如有问题,请在工作时间与鄂尔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信息科联系。联系电话:0000-0000000(信息科)、0477-8398630(江苏国泰新点软件有限公司)。 10、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办法》规定,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企业,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并提供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指网上下载的查询结果告知函或检察机关现场出具的书面告知函原件)以备评标委员会查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必须在有效期内(有效期是指自《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出具之日起 2 个月内有效)且显示近一年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不受地域限制,只要是检察机关出具并加盖印章的告知函,均应予以认可,投标单位可在企业住所地检察机关申 请办理,也可在项目所在地申请办理。 | ||
11.2 | 在线解密规定时间 | x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必须在开标时间开始后的 2 个小时内,完成所投全部标段的电子投标文件在线解密,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远程在线解密,或在开标室使用解密一体机进行解密,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必须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部标段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非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按本章第 11.1 条第 2 款规定处理; 投标人自身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按本章第 11.1 条第 8 款规定处理。 远程在线解密操作步骤的帮助文档可以登录《鄂尔多斯公共资源交易网》办事指南专区进行查询、下载。 |
11.3 | 电子投标文件签 字、盖章要求 |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 (1)签字、盖章位置及要求应符合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 (2)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印鉴。要求“投标人(盖单位章)”之处,应使用 CA 锁中的投标人公章。 (3)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四、授权委托书”要求“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应由委托代理人本人亲笔签署姓名。电子投标文件中如果无法使用 CA 锁进行电子签章,可以先导出,在纸质版本上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导入至系统中,之后再进行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字、盖章。 2、纸质投标文件签字、盖章要求:纸质投标文件是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版,在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再次亲笔签字和(或)加 x单位公章。其他要求见本章 3.7.3 款规定。 |
11.4 | 其他 | 1、本招标项目采用电子开标(网上开标)、电子评标(网上评标)。由于在线制作电子投标文件时资信证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人员证件、业绩等)是从“鄂尔 |
明确事宜 | 多斯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信息库”中获取的,所以建议潜在投标人及时将投标文件中涉及的资信证明补充完善到主体信息库中,并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制作和上传电子投标文件。 2、开标一览表(开标记录表)仅用于唱标使用,其中内容与电子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内容必须一致,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3、为了避免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系统故障或拥挤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无法上传的现象,请各投标人尽早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有问题可以及时与软件开发公司或信息科 取得解决。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本招标项目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8 本标段(包)编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9 本标段(包)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0 本标段(包)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14)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15)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16)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7)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18)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9)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20)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报价错漏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22)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2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准)未按本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有关规定参加开标会,或虽参加开标会但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其身份的;
(24)投标行为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1.4.4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4.5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作否决其投标的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4.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
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本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答疑书等(请各投标人及时关注鄂尔多斯公共资源交易网,东胜区公共资源交易网,关于本项目招标相关澄清和修改内容将在鄂尔多斯公共资源交易网、东胜区公共资源交易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上公布。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答疑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如投标人未按本项目答疑澄清文件及通知办理投标事宜,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3 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疑议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 10 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在收到疑议 3
日内进行回复.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部分:商务部分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部分:技术部分
(1)施工组织设计;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须知前附表 3.4.4 规定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按新情况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
誉。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可以不附)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书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 “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6 以上三款( 3.7.3—3.7.5) 适用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情形,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
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1.4 以上三款,适用于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情形,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6。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投标人递交备用纸质投标文件并在《备用纸质投标文件密封情况表》、《备用纸质投标文件递送签收册》上确认签字;
(2)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已到,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3)介绍参加开标会的单位及人员;
(4)宣读开标纪律;
(5)公布投标人名称;
(6)投标人 CA 数字证书解密;
(7)招标人 CA 数字证书解密;
(8)操作员输入招标控制价或者招标人标底价同时导入投标文件并导出开标记录表;
(9)唱标;
(10)签字确认;
(11)开标结束。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投诉。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名称一致 |
签字、盖章 |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字迹清晰,公章、法人 章无遗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3.7.3、11.3 款要求) | ||
装订(只限纸质投标 文件) |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采用胶粘方式左侧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 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 ||
投标文件格式 | 1、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2、电子投标文件必须与纸质投标文件一致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分项报价不高于招标控制价 | ||
联合体要求 | x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投标文件须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
税务登记证 | 具备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投 标文件须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具备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投标文件须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 ||
资格要求 |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园林绿化叁级](含)以上资质(投标文件 须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 ||
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 可证 | 具备有效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投标文件须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 备查) | ||
业绩要求 | 投标人近年(2014 年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揽过一项园林工 程施工业绩(不限规模、不限金额)。(以合同为准,投标文件须附合同 |
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 |||
信誉要求 | 近年(2014 年至今)招投标活动或建设过程中无不良行为,没有被相关建设主管部门通报限制投标(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信誉承诺书证明,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1,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 后至今的信誉承诺书)。 | ||
财务要求 | 近年(2014 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它关停、并、转状态(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信誉承诺书证明,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1,新成立的企业,需提供成立后至今的信誉承诺书) | ||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情况 | 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办法》规定,参与本项目投标的企业,应在投标文件中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复印件,并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指网上下载的查询结果告知函彩色复印件或检察机关现场出具的书面告知函原件)以备评标委员会查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必须在有效期内(有效期是指自《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出具之日起 2 个月内有效)且显示投标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近一年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注:投标人可在企业住所地或项目所 在地进行查询) | ||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 须具备园林绿化工程或园林中级(含)以上职称(提供未担任其他在建项 目建设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信誉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格式详见投标文件格式附件 1,投标文件须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工期 | 62 日历天 | ||
工程质量 | 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 ||
投标有效期 | 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 60 日历天 | ||
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权利义务 | 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 位和工程量等内容 |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规定 | ||
其他 | (1)不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情形; (2)不存在其他违反招标 文件实质性条款的情形。 | ||
2.1.4 | 施工组织设计和 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科学、完善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科学、完善 |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科学、完善 |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 措施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科学、完善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科学、完善 | ||
资源配备计划 | 资源配备计划科学、完善 | ||
技术负责人要求 | 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至少配备技术负责人(具备园林绿化工程或园林 中级(含)以上职称,投标文件须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
其他人员要求 | 其他人员至少配备 4 名及以上园林绿化及相关专业人员(其他人员须附职业资格证或岗位证或初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查) | ||
施工设备 | 配备完善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2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方法如下: (1)当有效投标人数量≤7 家时,计算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2)当有效投标人数量﹥7 家时,首先计算所有有效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对不高于第一次算术平均值的有效投标人报价进行二次平均后的算术平均值。 注: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投标人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 算公式 | 偏差率P=100% ×(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 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 (1)当P=0 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为 100 分; (2)当 P<0 时,偏差率每有-1%减 1 分,从 100 分减起,减完为止; (3)当 P>0 时,偏差率每有+1%减 2 分,从 100 分减起,减完为止;注:得分按两位小数进行四舍五入。 |
注:投标人递交给评标委员会审查的原件应与投标文件中所附复印件对应一致,投标文件中未附的复印件,即使提供了原件,评标时不予认可。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所有投标人及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合格后,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及标准计算有效投标人报价得分(报价得分满分 100 分),按照报价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报价得分相同时,则优先推荐投标报价低者为中标候选人;当有效投标人报价相同时,则优先推荐资质等级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当资质等级也相同时,则优先推荐营业执照中注册资金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当以上四者都相同时,则由评标委员会现场投票决定,票数较多者优先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是指通过初步评审和未被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的投标人。)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 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分值构成:投标报价 100 分。
2.2.2 评分标准:
(1)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第 2.1.4 项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1.4.4、1.4.5、1.4.6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计算有效投标人报价得分(报价得分满分 100 分)。
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3.2.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包括所有计算过程),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xx、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报价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GF—2013—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包人(全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园林绿化事业局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
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东胜铁西区体育街北、团结路西绿地建设工程
2、工程地点: 东胜铁西区体育街北、团结路西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东发改投发【2017】18 号 4、资金来源: 政府资金
5、工程内容:绿地占地面积约:7200 ㎡。
6、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建设内容 。
计划开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2017 年 4 月 30 日开工;计划竣工日期:本工程定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62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
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固定)合同。
承包人项目经理: 。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
同。
x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x合同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园林绿化事业局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x合同自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
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x合同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二 份,承
包人执 二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
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 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xx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
期前 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
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
x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
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
露给第三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
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xx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
员。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
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xx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
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x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
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
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
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
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
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
〔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
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1 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 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 项〔重新检查〕的约
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
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1.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 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 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xx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xx施工费
安全xx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xx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
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xx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xx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xx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
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xx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 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
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 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
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 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 天内仍
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 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 项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
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
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 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 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
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
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
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 件。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
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
更工作的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