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股票期权经纪合同》补充协议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新增组合策略和合并行权业务,为维护甲乙双方权益,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股票期权经纪合同》中未尽事项签署以下补充协议:
一、《股票期权经纪合同》内容补充部分
(一)在第六章-行权部分增加以下条款:
1、甲方可采取合并行权的方式申报行权。行权日(收盘后)
15:00 至 15:30,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行权指令合并申报委托,每 一单位数量的行权指令合并申报包括同一标的的当日到期认购 和认沽期权权利仓各一张,认购和认沽期权的合约单位必须相同,认沽期权行权价需高于认购期权。
2、甲方可多次进行行权指令合并申报,累计申报的行权数量不应超过其持有的当日到期的权利仓净头寸(即相应衍生品合约账户组合策略到期解除后,权利仓和义务仓对冲后的持仓)。若某次申报数量超过当前可行权净头寸,则该笔申报全部无效。可行权净头寸为甲方衍生品合约账户组合策略到期解除后,权利仓和义务仓对冲后的持仓。行权指令合并申报可以撤销,撤销申报时间为行权日 15:00 至 15:30。
3、乙方对非行权指令合并申报和行权指令合并申报申请,按照时间先后进行前端控制,认购和认沽期权累计行权数量(扣减行权撤单后)不得超过甲方持有的相应合约权利仓净头寸。
4、因甲方合并行权操作不当或行权资金不足导致行权失败
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第七章-风险控制部分增加以下条款:
1、甲方可以在盘中(9:30——11:30、13:00——15:15)申报构建组合策略,乙方根据上交所以及中国结算的规定返还多余保证金。返还金额为未构建组合时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构建组合后的保证金总额。
2、甲方备兑持仓不能构建组合策略。组合策略中的成分合约持仓计入该合约的持仓限额。合约停牌期间允许进行组合策略构建,停市期间不允许进行组合构建。构建组合策略的申报不能撤单。行权日前一交易日和行权日,当月合约不能进行垂直价差组合策略的构建。
3、甲方可以在盘中(9:30-11:30、13:00-15:15)解除组合策略,将已建组合策略拆分成多个成分合约的持仓。组合策略拆分各单个成分合约保证金必须按乙方要求和标准缴纳足额,才能拆分成功。合约停牌期间允许进行组合策略解除,停市期间不允许进行组合解除。解除组合策略的申报不能撤单。
4、对甲方组合策略持仓,如涉及各成分合约均不是最后交易日或到期日,在未解除前,组合策略持仓中的合约不参与日终的头寸对冲(普通转备兑、备兑转普通除外)。
5、对于垂直价差组合策略,在合约到期日的前两个交易日日终,交易所交易系统将先对组合进行自动解除,再进行所有持仓的对冲操作。中国结算根据对冲后的持仓情况根据维持保证金
收取标准收取维持保证金。
6、对于跨式和宽跨式空头组合策略,在合约到期日日终交易所交易系统将先对组合策略自动解除,再进行所有持仓的对冲操作。
7、合约临近行权,甲方面临解除组合策略资金不足或其它可能造成乙方垫付资金引起流动性风险和合规风险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交易所自动解除日期之前提前强制解除乙方的所有组合,解除后甲方存在保证金不足的,且甲方未在解除日 14:30 前补足资金的,乙方有权在 14:30 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客户已有持仓或全部持仓进行强平以弥补客户保证金不足差额。
8、甲方因保证金不足被强制平仓的,xxxx选择非组合义务仓头寸强平。强平后保证金仍不足,乙方可以强制解除组合策略持仓,可选择按照组合头寸中组合持仓占用保证金由多到少的顺序进行强平,乙方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取任意组合持仓进行解除并强平。
9、因临近到期,甲方组合策略到期自动解除、交易所强行解除或乙方强制解除造成的可用资金为负的情形,强制平仓仍然不足以补足资金缺口的,且甲方未在解除日当日补足资金的,乙方可选择为甲方进行垫资并每日按垫资金额 0.1%或以上收取罚息,客户后续仍不补足资金缺口的,乙方将采取法律手段依法追缴。乙方有权根据客户违约严重情况对客户采取调降交易权限、调降限仓限额、限制客户交易,纳入黑名单管理等措施。
10、存在合约停牌、到期日顺延、异常情况取消交易、标的异常情况等情形的,乙方按照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要求通过官网或客户端提示等方式向市场公告。
二、其它
1、补充协议生效。对于已经签署原《股票期权经纪合同》的客户,补充协议在乙方官方网站发布后生效,对于新开沪市衍生品合约账户的,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签章后生效。
2、补充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股票期权经纪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股票期权经纪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原《股票期权经纪合同》的其余部分完全继续有效。
甲方: 乙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签章:
协议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