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險 商 品 不 保 事 項 華南產物旅行綜合保險行動電話被竊損失保險附加條款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直接或間接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滅失時,不負賠償責任:一、要保人 、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四、地震、火山爆發及 海嘯、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五、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物之滅失所致之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六、保險標的物之背蓋、電池等配...
◎傷害保險 & 旅行綜合保險& 旅行平安保險& 登山綜合保險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 (標準型) |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身故型) |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標準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日額型) | 傷害險主約除外及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特定事故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主約除外及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個人及其家庭成員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特定事故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主約除外及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險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主約除外及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借貸團體傷害保險 | 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3.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4.戰爭(不論宣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因原子或核子能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失能保險金。 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期間,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 、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2.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 (標準型)住院慰問保險金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主約除外及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標準型)住院慰問保險金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主約除外及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標準型)失能多倍給付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主約除外及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 (標準型)失能多倍給付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主約除外及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 (標準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主約除外及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 (標準型)傷害醫療給付附加條款(日額丙型)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標準型)執行職務特定期間給付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 (標準型)重大燒燙傷給付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個人及其家庭成員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 |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一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傷害而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行車等競賽或表演。 |
華南產物個人及其家庭成員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重大燒燙傷給付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主約除外及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個人及其家庭成員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住院慰問保險金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主約除外及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個人及其家庭成員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加護病房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主約除外及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甲型)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標準型)傷害醫療給付附加條款(日額丙型)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標準型)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標準型)救護車運送保險金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標準型)車輛交通事故給付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 (標準型)與配偶同一事故身故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意外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食物中毒慰問保險金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擇一給付甲型)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擇一給付乙型)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特定事故暨特定期間保險金最高給付限額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限定非執行職務期間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燒燙傷病房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之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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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雲林縣虎尾鎮鎮民保險) |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 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微型團體傷害保險 |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志工團體傷害保險 |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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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志工團體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甲型) | 同主保險契約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天災意外事故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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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燒燙傷病房附加條款(甲型) | 同主保險契約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意外住院手術慰問金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標準型)特定事故暨特定期間保險金最高給付限額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標準型)門診定額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標準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標準型)車輛交通事故給付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標準型)與配偶同一事故身故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標準型)假日保障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標準型)救護車運送保險金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標準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擇一給付甲型)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標準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擇一給付乙型)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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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標準型)食物中毒慰問保險金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標準型)海外意外事故給付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標準型)急診慰問保險金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標準型)意外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個人及其家庭成員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門診定額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個人及其家庭成員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車輛交通事故給付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個人及其家庭成員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假日保障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個人及其家庭成員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救護車運送保險金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個人及其家庭成員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特定事故暨特定期間保險金最高給付限額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個人及其家庭成員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擇一給付甲型)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個人及其家庭成員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擇一給付乙型)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個人及其家庭成員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身故完全失能增額給付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 |
華南產物個人及其家庭成員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個人及其家庭成員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日額型)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個人及其家庭成員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與配偶同一事故身故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標準型)執行職務特定期間給付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個人及其家庭成員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執行職務特定期間給付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個人及其家庭成員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意外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門診定額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假日保障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加護病房附加條款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加護病房附加條款(甲型)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傷害醫療給付附加條款(丁型) | 傷害險一般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甲型) |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傷害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或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傷害或重大燒燙傷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 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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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甲型)意外傷害身故及失能保險金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之約定。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甲型)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之約定。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甲型)一氧化碳中毒保險金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之約定。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甲型)托兒照顧保險金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之約定。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甲型) 老人及失能照顧保險金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之約定。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甲型)看護費用給付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之約定。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甲型)意外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之約定。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甲型)居家療養保險金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之約定。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甲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事故保險金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之約定。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甲型)顏面傷害失能保險金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之約定。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甲型)一至三級失能增額給付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之約定。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甲型)天災意外事故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之約定。 |
華南產物自動續約附加條款 | 除下列情形外,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一、被保險人之職業變更。 二、被保險人續保年齡超過本公司承保年齡限制者。 三、被保險人續保時,保險金額超過本公司承保限制者。四、主保險契約、本附加險及其各附加條款之費率異動。 五、增加已投保其他傷害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或新增其他傷害保險契約。六、要保人不欲依原承保條件續保者。 七、保險期間屆滿前三十日經本公司書面通知不予續保者。 要保人如欲重新投保應另行填寫要保書及相關資料,送本公司核保。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海外急難救助附加條款 |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急難救助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故所致之急難救助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懷孕分娩、早產、流產及以此為直接原因所引致者,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分娩、早產、流產所需之急難救助費用,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三、任何合格醫生已告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不適合旅行,或旅遊之目的係為診療或就醫者。 四、非經本公司或本公司簽約之救援組織安排或同意之服務所致費用;但因緊急而無法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簽約之救援組織者(應提供無法通知本公司或該救援組織之證明),不在此限。發生前述無法通知之情況時,本公司以本公司簽約之救援組織於相同情況下提供服務所須之費用計算理賠金額。本款但書不適用遺體運送費用保險。 五、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六、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華南產物個人傷害保險承保自由車競賽或表演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之約定。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團體保險被保險人異動加退保方式批註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之約定。 |
華南產物團體保險被保險人異動通知批註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之約定。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看護費用給付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之約定。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一至三級失能增額給付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之約定。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特別看護保險金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之約定。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電梯意外事故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之約定。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事故保險金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不保事項或除外責任之約定。 |
華南產物工地工程人員團體傷害保險 |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保險契約用詞異動批註條款 | 無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旅行綜合保險 華南產物旅行綜合保險附加旅行平安保險 華南產物旅行綜合保險附加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華南產物團體商務旅行綜合保險 華南產物團體商務旅行綜合保險附加旅行平安保險 華南產物團體商務旅行綜合保險附加旅行平安保險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共同條款 因下列事故所致之延誤、毀損、滅失、額外費用或對第三人應負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一、安排旅遊事宜之旅行社違約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之違法或故意行為所致者。 三、暴動或民眾騷擾所致者,但於行程出發後所發生者,不在此限。 四、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或內亂所致者。五、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六、遭任何政府、海關之扣押、沒收或焚毀所致者。個人責任保險 除共同條款一般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亦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所有、駕駛或管理航空器、船舶或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擔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時,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因從事商業或與其職業相關之事務或執行公務所致之賠償責任。四、被保險人對其直系親屬、家屬或受雇人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管理或控制財物之毀損或滅失,所致之賠償責任。六、被保險人因心神喪失、精神耗弱或受酒精、藥物影響所致之賠償責任。 七、因各種傳染疾病所致之賠償責任。 八、被保險人因刑事責任涉訟時,其具保及因刑事訴訟程序所生之一切費用。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旅行不便保險-行李延誤或遺失 除共同條款一般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亦不負賠償責任:一、現金、支票、匯票、旅行支票、機票、船票、郵票或其他 契約及商業文件之損失。 二、金銀條塊及其製品、珠寶玉石、首飾、古玩、藝術品。 三、玻璃、陶、瓷等易碎物品之毀損滅失,但因火災或運送過 程中因運送工具發生意外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四、因磨損、自然耗損、清洗、修理、蟲蛀、大氣壓力或氣候所致者。 五、假牙、隱形眼鏡及義肢等損失。六、動物、植物等之損失。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旅行不便保險-額外費用 除共同條款一般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下列損失亦不負賠償責任:一、旅行支票及現金。 二、信用卡遺失後被盜用所生之損失。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旅行不便保險-特別補償費用 除共同條款一般不保事項外,本公司對於班機延誤有下列損失亦不負賠償責任:一、錯過轉接班機之延誤。 二、被保險人因本身事由而未搭乘預定之班機。 三、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締結本保險契約前,已發生罷工或工運活動。四、被保險人抵達機場時,已逾其預定搭乘班機辦理登機之時間。 五、被保險人未搭乘航空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航空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者,不在此限。 六、因航空業者破產、清算或債務不履行所致之損失。同共同條款一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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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旅行平安保險除外責任 (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死亡、失能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受益人的故意行為,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領全部保險金。二、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三、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四、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五、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六、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而失能時, 本公司仍給付失能保險金。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或失能時,除本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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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海外急難救助附加條款 |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急難救助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當地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因下列事故所致之急難救助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懷孕分娩、早產、流產及以此為直接原因所引致者,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分娩、早產、流產所需之急難救助費用,不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三、任何合格醫生已告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不適合旅行,或旅遊之目的係為診療或就醫者。 四、非經本公司或本公司簽約之救援組織安排或同意之服務所致費用;但因緊急而無法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簽約之救援組織者(應提供無法通知本公司或該救援組織之證明),不在此限。發生前述無法通知之情況時,本公司以本公司簽約之救援組織於相同情況下提供服務所須之費用計算理賠金額。本款但書不適用遺體運送費用保險。 五、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六、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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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旅行綜合保險行程延遲費用附加條款(甲型) | 除共同條款一般不保事項外,對於下列事項所致行程延遲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一、被保險人因本身事由而未搭乘預定之公共交通工具。 二、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締結本保險契約前,已發生罷工或工運活動。 三、被保險人抵達機場或港口之時,已逾其預定搭乘班機或船舶辦理登機或登艙之時間。 四、被保險人未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者,不在此限。 |
華南產物旅行綜合保險行程縮短或取消費用附加條款(甲型) | 同共同條款一般不保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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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旅行綜合保險行李損失保險附加條款 | 除共同條款一般不保事項外,對於下列事項所致行李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特別不保事項﹙物品﹚對於下列物品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商業用或營業用物品、食物、動植物、機動車、船舶、其他交通工具﹙包括前述交通工具之零配件﹚、家具、古董、珠寶、行動電話、飾品。 二、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入場券、車票、機票、船票、其他交通工具票證、有價證券及旅行文件。三、文稿、圖畫、圖案、模型、樣品、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四、違禁品或非法之物品。 五、被保險人事先運送之行李,或非隨身託運而分開郵寄或運送之物品。六、被保險人所租用之設備。 七、儲存或記載於磁帶、磁碟、磁片、卡片或其他供資料儲存記載用物品上之資料。八、玻璃、磁器、陶器或其他易碎物品。 九、信用卡、金融卡或其他作為簽帳或提款之塑膠卡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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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不保事項﹙事故﹚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生銹、發霉、變色、自然形成或正常使用之耗損、蟲鼠破壞或固有瑕疵。二、被保險人自行或使人修理、清潔、變更物品所致之損失。 三、直接或間接因暴動、叛亂、革命或政府對前述事件所採取之阻礙、反抗或防禦行為。四、可由商用客機、輪船、火車等三類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業者或旅館業者補償之損失。 五、損失發生後,被保險人未儘速通知旅館或商用客機、輪船、火車等三類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業者,並未於三天內以書面向其索取事故及損失證明者。 六、擦撞、表面塗料剝落或單純之外觀受損而不影響物品原有之功能者。 七、保險標的物內裝液體之流失;但該液體流失導致其他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滅失者,不在此限。八、不明原因之失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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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旅行綜合保險附加旅行平安保險海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增額給付附加條款 | 同共同條款一般不保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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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旅行綜合保險附加旅行平安保險 (失能保障型) |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成失能、重大燒燙傷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 二、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三、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本附加險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四、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本附加險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本附加險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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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旅行綜合保險行動電話被竊損失保險附加條款 | x公司對於下列事項直接或間接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滅失時,不負賠償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四、地震、火山爆發及海嘯、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因保險標的物之滅失所致之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六、保險標的物之背蓋、電池等配件之滅失。但與保險標的物本體同時滅失者,不在此限。 七、保險標的物之遺失(被保險人無法證明保險標的物確係由於強盜、搶奪及竊盜所致者視為遺失)。八、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物租賃予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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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旅行綜合保險信用卡盜用損失補償附加條款 | 對於下列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1.被保險人未依信用卡發行機構之約定,通知發行機構並辦妥掛失止付手續者。 2.第三人之冒用為被保險人容許或故意將信用卡交其使用者。 3.被保險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第三人知悉使用自動化設備辦理預借現金或進行其他交易之交易密碼或其他辨識持卡人同一性之方式者。 4.被保險人與第三人或特約商店共謀詐欺或為其他不誠實行為或經證明有牽連關係者。 5.遺失、遭受竊盜、搶奪之信用卡係由被保險人之配偶、家屬、與被保險人居住於同一住居所者、受僱人、代理人、直系或四親等內旁系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冒用者,但被保險人證明已對其提出告訴者,不在此限。 6.信用卡被冒用後,拒絕接受相關單位調查者。 7.經被保險人同意預借之現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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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旅行綜合保險旅行期間居家竊盜保險附加條款 | 對於下列物品或事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供加工、製造或營業用之機器或生財器具。 二、製造完成之成品或供製造或裝配之原料及半製品。三、各種動物或植物。 四、供執行業務之器材。 五、承租人、借宿人、訪客或寄住人之動產。 六、被保險人及其配偶、家屬或同居人受第三人寄託之財物。七、xxx飾。 八、金銀珠寶、古玩、藝術品。 前述所稱「金銀珠寶」指珍珠、翡翠、玉石、鑽石、珠寶、黃金、白銀、白金,及前述物品之製品或鐘錶。九、文稿、圖樣、圖畫、圖案、模型。 十、貨幣、股票、債券、郵票、票據及其他有價證券。十一、各種文件、證件、帳簿或其他商業憑證簿冊。 十二、爆炸物。 十三、機動車輛及其零配件。 十四、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Consequential Loss)。 十五、保險標的物存放於露天或未全部關閉之建築內所遭受之竊盜損失。 十六、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所受之損失,無法證明係由於竊盜所致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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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旅行綜合保險現金竊盜損失補償附加條款 | 對於下列事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1.因被保險人詐欺、背信、侵占或其他犯罪行為所致之損失。 2.因疏忽、錯誤或點查不符所致之損失。 3.因旅館房間未予鎖妥時所發生之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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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旅行平安保險(標準型) |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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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旅行平安保險(標準型)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日額型) | 同主約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旅行平安保險(標準型)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 | 同主約不保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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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旅行平安保險(海外多倍型) |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民用飛行客機者。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六、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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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旅行平安保險(海外多倍型)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日額型) | 同主約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旅行平安保險(海外多倍型) 傷害醫療保險給付附加條款(實支實付型) | 同主約不保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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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賠償責任期間約定附加條款 | 同主約不保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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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登山綜合保險 | 除外責任 一、登山事故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3.被保險人飲酒後駕 (騎) 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4.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二、緊急救護費用保險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發生之緊急救援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3.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 、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 4.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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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保險人於應申請許可而未經許可,或於災害防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限制或禁止進入或命其離去之警戒區,或於其他經管理機關公告禁止進入之區域所發生之緊急救援費用。但於災害防救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劃定前或管理機關公告前,已進入警戒區域或公告禁止進入區域,且非因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而留滯者,不在此限。 6.被保險人未依相關法令規定攜帶定位器材及緊急通信設備、任意變更登山活動計畫(含登山路線及範圍)、未由領隊帶領登山所發生之搜尋費用。 7.為搜尋、救護或移送被保險人所生航空器之費用。 8.被保險人超出預定下山時間二十四小時內所發生之搜尋費用,但符合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者,不在此限。 |
◎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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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住院醫療保險 (日額甲型)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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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 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 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2)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2)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3)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4)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1)前置胎盤。 (2)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3)胎盤早期剝離。 (4)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5)母體心肺疾病: a. 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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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重大疾病保險(甲型)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
華南產物重大疾病(甲型)暨特定傷病保險(甲型) 華南產物重大疾病(甲型)暨特定傷病保險(乙型)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重大疾病或特定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
華南產物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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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產物癌症住院醫療費用健康保險(日額型) | 無 |
華南產物旅行綜合保險附加旅行平安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附加條款 華南產物團體商務旅行綜合保險附加旅行平安保險海外突發疾病附加條款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而住院、急診或門診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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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 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 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2)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2)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3)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4)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1)前置胎盤。 (2)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3)胎盤早期剝離。 (4)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5)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 |
華南產物團體健康保險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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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 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 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2)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2)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3)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4)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1)前置胎盤。 (2)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3)胎盤早期剝離。 (4)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5)母體心肺疾病: a. 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 |
華南產物團體重大疾病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甲型)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
華南產物團體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團體癌症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日額型) | 同主保險契約。 |
華南產物團體健康保險(甲型)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 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 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2)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1)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2)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3)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4)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1)前置胎盤。 (2)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3)胎盤早期剝離。 (4)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5)母體心肺疾病: a. 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團體重大疾病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甲型)(免等待期)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
華南產物團體初次罹患癌症健康保險附加條款(免等待期) | |
華南產物團體癌症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日額型)(免等待期) | |
華南產物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 |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傷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重大傷病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取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給之重大傷病證明。 二、被保險人於投保前曾經符合屬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免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申請重大傷病證明,而得免除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資格。 三、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在申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核發重大傷病證明中。 因前項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無效,本公司將無息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團體住院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 |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逐)。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 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 |
華南產物團體住院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住院慰問保險金附加條款 | |
華南產物團體住院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保險金事後選擇附加條款 | |
華南產物團體骨折未住院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 |
華南產物團體癌症健康保險 | |
華南產物重大疾病保險(乙型) |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
華南產物團體重大疾病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乙型) | |
華南產物團體重大疾病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乙型)(免等待期) | |
華南產物團體癌症身故保險 | |
華南產物團體住院日額醫療保險 |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 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診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 |
華南產物團體住院日額醫療保險加護病房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 |
華南產物團體住院日額醫療保險燒燙傷病房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 |
華南產物團體住院日額醫療保險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 |
華南產物團體癌症健康保險癌症門診暨治療保險金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 |
華南產物團體健康保險住院前後門診費用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 |
華南產物團體健康保險(甲型)住院前後門診費用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 |
南產物團體住院醫療保險(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保險金事後選擇附加條款(甲型) | 同主保險契約。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團體住院日額醫療保險加護病房附加條款(甲型) | 同主保險契約。 |
華南產物團體住院日額醫療保險燒燙傷病房附加條款(甲型) | 同主保險契約。 |
華南產物團體癌症健康保險癌症外科手術費用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 |
華南產物團體重大疾病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等待期六十日) | 同主保險契約。 |
華南產物團體住院日額醫療保險手術保險金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 |
華南產物團體急診費用保險給付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 |
◎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 | 除外責任(一) 本公司對於下列原因所致之責任,不負理賠之責: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外敵入侵、外敵行為、內戰、叛亂、革命、軍事反叛行為或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所謂恐怖主義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四、因被保險人或受僱人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五、因受僱人之犯罪行為(包括被刑事執行)所致者。 六、因受僱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所致者。 七、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八、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九、任何直接或間接因下述原因,造成電腦系統設備無法正確處理、存取資料所致且無論該電腦系統設備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者,均同: (一)無法正確辨識日期。 (二)無法處理確切日期、或與處理確切日期有關之數值及其他任何資料,而進行讀取、儲存、記憶、操作、解讀、傳送、傳回或處理任何資料、訊息、指令或指示等。 (三)無法正確操作安裝於電腦系統中與年序轉換有關之任何指令或邏輯運算,包括讀取、儲存、記憶、運算及其他相關資料之處理。 除外責任(二) 本公司對於下列補償責任或損失,不負理賠之責:一、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 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二、任何罰金、罰鍰、違約金或懲罰性賠償金。 三、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責任。但被保險人依「意外事故補償規則」應負補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四、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責任。 五、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第二條所稱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擔任法人、俱樂部、協會等組織之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經理人、高級管理人員或法務主 管之職務所發生之責任。 | |
華南產物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擴大承保非執行職務期間死亡撫卹附加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除外責任。 |
華南產物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受僱身分異動通知附加條款(傳真或電子郵件) | 同主保險契約除外責任。 |
華南產物僱主補償契約責任保險受僱人身分異動通知方式批註條款 | 同主保險契約除外責任。 |
◎旅行業責任保險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 | 第八條 除外事項 x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旅遊團員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四、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旅遊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以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或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向他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但本保險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因電腦系統年序轉換所致者。(詳財政部 87.12.10 台財保第 871886806 號函核准之附加條款)。 八、任何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詳財政部 91.07.30 台財保字第 0910706978 號函核准之附加條款)。九、被保險人或旅遊團員所發生之任何法律訴訟費用。 十、旅遊團員之文件遭海關或其它有關單位之扣押或沒收,所致之毀損或滅失。十一、起因於任何政府之干涉、禁止或法令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二、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出售或供應之貨品所發生之賠償責任。但意外事故發生於旅遊期間致旅遊團員死亡、失能或醫療費用不在此限。 十三、以醫療、整型或美容為目的之旅遊所致任何因該等行為所生之賠償責任。十四、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第九條 除外責任(原因) 本公司對旅遊團員直接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細菌傳染病所致者。但因意外事故所引起之化膿性傳染病,不在此限。二、旅遊團員之故意、自殺(包括自殺未遂)、犯罪或鬥毆行為所致者。 三、旅遊團員因吸食禁藥、酗酒、酒醉駕駛或無照駕駛所致者。 四、旅遊團員因妊娠、流產或分娩等之醫療行為所致者。但其係因遭遇意外事故而引起者,不在此限。五、旅遊團員因心神喪失、藥物過敏、疾病、痼疾或其醫療行為所致者。 六、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航空器所致者。 第十條 除外責任(活動) 除契約另有約定,本公司對所承保旅遊團員從事下列活動時,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旅遊團員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運動時。 二、旅遊團員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競賽或表演時。 | |
華南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出發行程延遲費用附加條款 | 同華南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行李遺失賠償任附加條款 | 同華南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國內善後處理費用附加條款 | 同華南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超額責任附加條款 | 同華南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慰撫金費用附加條款 | 同華南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不保事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額外住宿與旅行費用附加條款 | 同華南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不保事項 |
華南產物旅行業責任保險 | 除適用主保險契約條款除外事項及除外責任外,本公司對於下列事項亦不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梯)所致旅遊團員體傷、死亡或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三、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航空器及船舶所致旅遊團員體傷、死亡或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四、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 五、因颱風、地震、洪水或其他天然災害所致。 六、被保險人對所安排或接待之旅遊未於出發前將記載團員名冊、保險金額、旅遊地區、旅遊期間暨交通工具行程出發及返抵時日之出團通知書向本公司申報。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海外遊學業責任保險 | 第八條 除外事項 x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遊學團員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四、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遊學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以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或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向他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但本保險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被保險人或遊學團員所發生之任何法律訴訟費用。 八、遊學團員之文件遭海關或其它有關單位之扣押或沒收,所致之損失。九、起因於任何政府之干涉、禁止或法令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出售或供應之貨品所發生之賠償責任。但意外事故發生於遊學期間致遊學團員死亡、失能或醫療費用不在此限。 十一、以醫療、整型或美容為目的之遊學所致任何因該等行為所生之賠償責任。十二、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第九條 除外責任(原因) 本公司對遊學團員直接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細菌傳染病所致者。但因意外事故所引起之化膿性病變,不在此限。二、遊學團員之故意、自殺(包括自殺未遂)、犯罪或鬥毆行為所致者。三、遊學團員因使用禁藥、酗酒、酒醉駕駛或無照駕駛所致者。 四、遊學團員因妊娠、流產或分娩等之醫療行為所致者。但其係因遭遇意外事故而引起者,不在此限。五、遊學團員因心神喪失、藥物過敏、疾病、痼疾或其醫療行為所致者。 六、非以購票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航空器所致者。 第十條 除外責任(活動) 除契約另有約定,本公司對所承保遊學團員從事下列活動時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一、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運動。 二、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競賽或表演。 | |
華南產物機票代售業務契約責任保險(停售) |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與乘客因賠償爭議所發生之任何訴訟或和解費用不負理賠責任。 被保險人對於乘客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被保險人通知本公司參與而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藉故遲延者,不在此限。 |
◎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甲式) | 要保人因下列事項未能履行原訂旅遊契約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二、依政府命令所為之徵用、充公或破壞。 三、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 四、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損害發生或擴大。 六、依照旅遊契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費用或損失。七、要保人所經營旅行業務逾越政府核准範圍所致者。 八、因電腦系統年序轉換所致者(詳財政部 87.12.10 台財保第 871886806 號函核准之附加條款)。 九、任何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詳財政部 91.07.30 台財保字第 0910706978 號函核准之附加條款)。 |
保 險 商 品 | 不 保 事 項 |
華南產物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乙式) | 要保人因下列事項未能履行原訂旅遊契約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二、依政府命令所為之徵用、充公或破壞。 三、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 四、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損害發生或擴大。 六、依照旅遊契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費用或損失。七、要保人所經營旅行業務逾越政府核准範圍所致者。 八、因電腦系統年序轉換所致者(詳財政部 87.12.10 台財保第 871886806 號函核准之附加條款)。 九、任何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詳財政部 91.07.30 台財保字第 0910706978 號函核准之附加條款)。 |
華南產物海外遊學業履約保證保險 | 要保人因下列事項未能履行原訂遊學契約時,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一、戰爭(不論宣戰與否)、類似戰爭行為、叛亂或強力霸佔。 二、依政府命令所為之徵用、充公或破壞。三、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 四、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損害發生或擴大。 六、依照遊學契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費用或損失。 七、要保人所經營遊學業務逾越政府核准範圍所致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