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西部利得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 年 8 月)
基金管理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4月19日证监许可
【2016】853号文准予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6年6月2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次招募说明书的更新内容中与托管相关的信息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6月30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23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和质押 60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98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1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3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8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8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60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6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西部利得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西部利得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西部利得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西部利得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西部利得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西部利得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以及对前述文件的不时修订或更新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 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其中包括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45、元:指人民币元
46、非交易过户: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但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影子定价:基金管理人于每一计价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计
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5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51、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2、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3、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4、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57、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西部利得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情况
名称: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 276 号 901 室-9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体路 276 号晶耀商务广场 3 号楼 9 层法定代表人:何方
成立时间:2010 年 7 月 20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64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叁亿柒仟万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朱鑫
联系电话:(021)38572888股权结构:
股东 | 出资额(元) | 出资比例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8,870 | 51% |
利得科技有限公司 | 18,130 | 49% |
合计 | 37,000 | 10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何方先生:董事长
何方先生,董事长, 硕士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工商管理专业。21 年证券从业经历。历任汉唐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投资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西部证券投资管理总部总经理、西部证券总经理助理兼上海第一分公司总经理。2010 年起任西部证券副总经理。 2017 年 3 月至 9 月代为履行西部证券总经理职务。2017 年 9 月至 2021 年 2 月
任西部证券总经理。自 2019 年 3 月起任公司董事长。贺燕萍女士:董事
贺燕萍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6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主管、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 2015 年 11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李兴春先生:董事
李兴春先生,董事,博士。毕业于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获金融工程博士。曾先后就职于江西新余食品联合总公司、江西新余物资局、携程旅行网、富友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西部发展控股有限公司等。现任利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昆朋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
曲莉女士:董事
曲莉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曾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主持工作)、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兼合规与法律事务部总经理,现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
吴弘先生:独立董事
吴弘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士。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法律专业。曾任上海第一制药机械厂工人,上海光辉器材厂职员,现任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导师。
张成虎先生:独立董事
张成虎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专业。曾任陕西财经学院计算机站职员,陕西财经学院银行管理工程系助教、讲师、副系主任、副教授,副系主任、教授,副系主任,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银行信息管理系系主任、博士导师、三级教授,现任西安交通大学经济与金融学院银行信息管理系二级教授,西安交通大学同花顺金融科技研究院院长。
吴海先生:独立董事
吴海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美国福坦莫大学国际工商管理专业。曾任航天部第三研究院 31 所职员,航天科技集团第三研究院高级工程师,
航天科技集团第三研究院 303 所副处长、处长、副所长、副所长(正局级),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市委常委、县委书记,青海省金融局党组织成员、副主任、副局长,青海省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成员、副理事长。现已退休。
2、监事会成员
刘彬先生:监事会主席
刘彬先生,监事会主席,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专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曾任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科员、办公室副处长、金融创新研究组副组长、金融创新研究组组长,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自贸区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国泰君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李嘉宁先生:股东监事
李嘉宁先生,股东监事。毕业于墨尔本大学信息技术专业,获硕士学位。曾任西安三元软件有限公司开发部项目经理,陕西金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产品部员工,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助理审计师、信息技术审计岗,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现任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稽核部总经理,西部优势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何晔女士:职工监事
何晔女士,职工监事。毕业于复旦大学应用数学专业。曾任友邦保险公司中国区呼叫中心副总经理,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部呼叫中心主管、客服部副总监(主持工作),现任公司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徐蓉女士:职工监事
徐蓉女士,职工监事。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硕士专业,获硕士学位。曾 任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培生,申银万国智富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历任公司财务主管、高级财务经理、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 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
贺燕萍女士,总经理,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6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市永安宾馆业务主管、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客户部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销售部总经理助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3 年 8 月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自 2015 年 11 月起任公司总经理。
赵毅先生:督察长
赵毅先生,督察长,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加拿大卡尔加里大学工商管理硕士专业,27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处职员、北京市波姆红外技术公司总经理助理、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投资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分析师、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助理。2015 年 12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自 2016 年 9 月起任公司督察长。
王宇先生:副总经理
王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学专业, 17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自 2016 年 9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公募投资部总经理、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蔡晨研先生:副总经理
蔡晨研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复旦大学挪威管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23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科员,SKF(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财务主管,美联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财务主管,阿卡商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自 2010 年 9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财务部总经理、营销服务部总经理、产品设计部总经理,现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工会主席。
孙威先生:副总经理
孙威先生,副总经理。本科学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专业,30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员、投资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机构销售部投资顾问,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执行董事,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副总监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2015 年 11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市场部总经理、战略发展部(筹)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财富管理部(筹)总经理。现任副总经理。
艾书苹先生:首席信息官
艾书苹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毕业于美国得克萨斯大学达拉斯分校计算机科学专业,17 年证券从业经历。曾任美国达拉斯西南医学中心高级网络与系统工程师,如新(中国)日用保健品有限公司高级系统管理员,美国国际集团下属美亚财产保险公司高级系统分析师, 2008 年 5 月起担任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2014 年 9 月起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于 2018 年 10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自 2019 年 6 月起作为公司总办成员,分管信息技术部和基金运营部工作。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张英女士,基金经理。本科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12 年证券从业年限。曾任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流动性管理岗、业务经理。于 2018 年 9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8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天添金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20 年 3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西部利得双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自 2021 年 12 月起担任西部利得双瑞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委员组成: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宇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毕业于南
开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任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2016 年 9 月起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监、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公募投资部总经理、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何奇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财政学专业。曾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分析师、高级分析师,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研究员、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20 年 6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严志勇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曾任上海强生有限公司管理培训生、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研究主管。2017 年 5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盛丰衍先生,主动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曾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助理、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量化研究员。2016 年 10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主动量化投资部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陈保国先生,研究部总经理、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曾任西藏同信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嘉华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员。2016 年 1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总经理、多元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王杭先生,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经理。硕士毕业于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专业。曾任 SK 集团投资经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天虫资本投研负责人。2021 年 12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周平先生,多元资产投资部投资总监、绝对收益投资
部总经理、基金经理。硕士毕业于复旦大学国际政治专业。曾任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审计师,中信资本资产管理公司分析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基金经理,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联席总经理、总经理助理。2020年 12 月加入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多元资产投资部投资总监、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合理地评价和控制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投资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所形成的风险导向型的内部控制系统。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
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防火墙原则: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相互制约原则:公司组织机构、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系统包括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第二个层次是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在内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个层次是部门管理制度;第四个层次是各项具体业务规则。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公司一切制度的最高准则,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规定是制订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而确定的方针和策略,是内部控制纲领性文件,对制订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起着指导性的作用。公司内部控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等;
4)部门管理制度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管理的具体说明,包括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及操作规程等;
5)各项具体业务规则是针对公司的某项具体业务,对该业务的操作要求、流程、授权等作出的详细完整的规定。
(3)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及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设立董事会,向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核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贯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行使决定公司经营和投资方案等重大职权。公司设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总经理的领导下运行,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行使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合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以协助董事会确定风险管理目标,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议,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确保公司规范健康发展;
B、公司经营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向总经理负责,负责对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及公司运作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和评估,评估公司面临的风险事项将导致公司在承担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以及对商业机会、运营基础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影响,具体包括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识别、监控与管理公司整体风险;
C、公司经营层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基金产品及各投资品种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采用风险量化技术和风险限额控制等方法把控基金投资整体风险;
D、各业务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各业务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对业务风
险进行控制。部门管理层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措施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3)控制活动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的特点,从组织结构、操作流程及报告制度等多种管理方式入手,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A、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B、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C、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信息与沟通
公司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5)内部监控
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系统由监事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组成,监督系统通过其监督职能的行使确保公司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合法、合规、高效地运作。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司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自查,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4)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包括如下: 1)内控制度设计检测;
2)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3)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4)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5)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1)第一层次为公司各业务相关部门对各自部门的风险控制负责;
2)第二层次为总经理、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
3)第三层次为董事会、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
4)为了有效地控制公司内部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建立第一道监控防线。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的各项业务全面实行监督反馈,必要时对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同时,监察稽核部对于日常操作中发现的或认为具有潜在可能的问题出具监察稽核报告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形成第二道监控防线。督察长在工作上向中国证监会和董事会负责,并将检查结果汇报合规审核委员会和董事会,形成第三道监控防线。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知晓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
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9.27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223.74 亿元,同比增长 0.51%,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913.77 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兴业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655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3528.89 亿元,基金份
额合计 22640.37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
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 276 号 901 室-9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体路 276 号晶耀商务广场 3 号楼 9 层法定代表人:何方
联系电话:(021)38572888传真:(021)38572750
联系人:朱鑫
客服热线:400-700-7818
网址:www.westleadfund.com 2、代销机构
(1)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客服热线:400-8180-888
(2)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客服热线:4008-909-998
(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F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热线:400-620-8888
(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郭杏燕客服热线:95548
(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网址:sd.citics.com/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杨柳
客服热线: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
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联系人:梁美娜
客服热线:400-990-8826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魏明
客服热线: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许曼华客服热线:95538
(1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张丹桥
客服热线:95532/400 600 8008
网址:www.ciccwm.com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热线:95565、4008888111
(1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何昳
客服热线: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报业大厦 14 楼、16 楼、17 楼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金夏
客服热线:95514/400-6666-888
(1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吴煜浩
客服热线: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客服热线: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客服热线:400-684-0500
(1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客服热线:400-6099-200
(1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0 号联合大厦 701A 室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客服热线:95510
网址:life.sinosig.com (19)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客服热线: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2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李博
客服热线:95561
网址:www.cib.com.cn (2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客服热线:95321
(2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联系人:韩宇琪
客服热线:010-62675369
(2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法定代表人:CHEN ZHENG JAMES
联系人:文雯
客服热线:4001661188
网址:http://www.new-rand.cn/ (2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客服热线:95351
(25)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26)西部期货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9 层法定代表人:王宝辉
联系人:闫海
客服热线:400-688-6896
网址:www.westfutu.com (27)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 3165 号五矿金融大厦 2401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赵晓棋
客服热线:40018-40028网址:www.wkzq.com.cn
(28)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邵玉磊
客服热线:010-5901382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29)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联系人:徐亚丹
客服热线: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3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021-50810673
(3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客服热线: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32)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3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朱钰
客服热线: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34)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客服热线: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35)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吴骏
客服热线: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3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 1 号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喻明明客服热线: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37)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
冲基金中心 406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联系人:王雯
客服热线:956019
(3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单元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热线: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联系人:梁丽
客服热线: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客服热线:95523 或 4008895523
(4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法定代表人:何伟
联系人:邵珍珍
客服热线:4008-918-918
(4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客服热线:95511-8
网址:m.stock.pingan.com (4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鲁承文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4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 1226 号诺亚财富中心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客服热线: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热线:95574
(4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王志刚客服热线:95568
(47)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热线:4000-766-123
(48)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热线:4008219031网址:www.lufunds.com
(4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陈东
客服热线: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50)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 层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客服热线:956006
(51)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客服热线:400-032-5885
(52)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联系人:赵德赛
客服热线: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5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冯强
客服热线: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5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客服热线:400-021-8850
(55)福克斯(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怀柔区怀北镇怀北路 308 号法定代表人:谢亚凡
联系人:岳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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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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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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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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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远芬联系人:陈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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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法定代表人: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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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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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客服热线:9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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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客服热线:95360
(77)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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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武晓春联系人:王芙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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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戚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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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79)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杨雪松
客服热线:0411-39027802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80)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 109 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 26 层、1 层法定代表人:赵鹰龙
联系人:方凯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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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客服热线: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8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联系人: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83)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299 号丁香国际大厦西塔 19 层 02/03 室法定代表人:马金
联系人:胡菁
客服热线:021-60608989
(84)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韩晓彤
客服热线:400-818-0100
(85)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联系电话:010 8448 9855-8011客服热线:400-158-5050
(86)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管家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热线: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8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联系人:黄国航
客服热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88)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法人: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客服电话:400-820-9898
(89)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法定代表人:田宏莉
联系人:夏菲
客服热线: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90)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法定代表人: 朱鹤新
联系人:马伟山客服热线: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9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客服热线:95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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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联系人:姜帅伯
客服热线: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9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法定代表人:彭寿斌
联系人:卜书慧
客服热线: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9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客服热线: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95)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 室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客服热线:021-68889082
(96)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479 号 1008-1 室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刘弘义
客服热线:021-68609700
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97)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联系人:王劼人
客服热线:95398/400-8888-508
(98)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 277 号 1 号楼 1203、1204 室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吴少文
客服热线:4006767523
网址:ttps://www.zhongzhengfund.com (99)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客服热线:400-610-5568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西部利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耀体路 276 号 901 室-9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体路 276 号晶耀商务广场 3 号楼 9 层法定代表人:何方
联系电话:021-38572888传真:021-38572750
联系人:张皞骏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7-81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刘佳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法定代表人:邹俊
联系电话:(021)2212 2888
传真:(021)6288 1889联系人:黄小熠
经办注册会计师:黄小熠、张楠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 A 类基金份额、B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自 2023 年 8 月 17 日本基金发布了《关于西部利得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取消自动升降级业务及降低最低赎回、保有份额及降低 B 类份额申购起点的公告》,决定自 2023 年 8 月 18 日起取消西部利得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的自动升降级业
务,即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将不再把 A 类基金份额自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将不再把 B 类基金份额自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
(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16 年 4 月 19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853 号文件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基金类别: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三、募集期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 2016 年 6 月 8 日至 2016 年 6 月 21 日止。募集期内,该
基金的有效认购份额为 984,218,808.31 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48,950.35
份,两项合计共 984,267,758.66 份基金份额。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6 年 6 月 23 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
申购赎回的时间根据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6 年 6 月 27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6 年 6 月 27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若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的情况,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视该等影响因素消除情况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及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 0.01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0.01 元。通过直销柜台办理首
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已有认/申购
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机构及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的,在赎回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 0.01 份时,注册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在通常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平稳工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可对以下情形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
的,且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本基金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 1.00 元。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元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为 100,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元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T日该投资人赎回50,000份,所以:
赎回金额=50,000×1.00=50,0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 5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0,000 元。
(2)本基金须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赎回份额-基金总份额×1.0%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1.00 元赎回费用=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率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若基金总份额为 400,000,000 份,某投资人赎回 5,000,000 份基金份
额,且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为 4%且偏离度为负,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有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即对应强制赎回费率为 1.0%,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5,000,000-400,000,000×1.0%=1,000,000 份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1,000,000×1.00=1,000,000.00 元赎回费用=1,000,000.00×1.0%=10,000.00 元
赎回总金额=5,000,000×1.00=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5,000,000.00-10,000.00=4,990,000.00 元
即:投资人在强制收取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 5,000,000 份本基金,可得到
4,990,000.00 元赎回金额。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8、10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其中包括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 以上的部分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 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第十部分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换。
二、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受理场所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场所相同。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流程以销售机构及其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三、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一致。
四、基金转换费用
1.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
2.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的,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用 100%归入基金财产。
3.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从申购费率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率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率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率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投资者可以发起多次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赎回费率和申购费率均按正常费率执行。
5.转换费用以人民币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如遇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基金转换费用的构成同样适用于前述规则,即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
7.各基金赎回费率以及各基金申购费率请参照相应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或参照本公司优惠活动公告。
五、基金转换公式
1. 基金转换公式为:转出费用=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总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净转出金额=转出总金额-转出费用
净转入金额=净转出金额÷(1+补差费率)
(补差费率=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差)转换补差费用=净转出金额-净转入金额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余额对应的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2.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式适用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基金转换的程序
1. 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投资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同一销售机构同时代理销售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
2. 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份额登记日期在前的先转换出,份额登记日期在后的后转换出,如果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
申请的情况下,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七、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本公司基金单笔转换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八、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转换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和转份额的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的情况。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和质押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1、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他非交易过户是指符合法律法规且根据基金合同或相关协议的规定需要办理非交易过户的情形。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为投资者提供资金的流动性储备,并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为投资人提供现金管理工具,通过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同时充分把握市场短期失衡带来的套利机会,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之间寻求最佳平衡点。
1、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分析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适时调整基金的短期投资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将变陡峭时,将买入期限相对较短并卖出期限相对较长的货币资产;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将变平坦时,则买入期限相对较长并卖出期限相对较短的货币资产。
2、久期配置策略
久期是债券价格相对于利率水平正常变动的敏感度。通过对宏观经济的前瞻性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可以有效地确定投资组合的最佳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可以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如果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行带来的超额回报。
3、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市场变化趋势,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流动性以及参与主体资金的供求变化等因素,确定各类资产在组合中的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在各资产类别中的比例。
4、回购策略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条件下,本基金将密切跟踪不同市场和不同期限之间的利率差异,在精确投资收益测算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回购杠杆操作,为基金资产增加收益。同时,密切关注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季节因素、日历效应、IPO 发行等因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通过逆回购融出资金以把握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对市场资金面的变化(如季节性资金流动、日历效应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现金库存管理、回购滚动操作、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安排及资产变现等措施,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在保证满足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获取稳定的收益。
6、套利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交易市场分割、市场参与者差异,以及资金供求失衡导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套利机会。基金管理人将积极把握由于市场短期失衡而带来的套利机会,通过跨市场、跨品种、跨期限等套利策略,力求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模型相结合,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进行分析,并结合发行条款、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等个券因素以及市场利率、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本基金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比例、信用等级并密切跟踪评级变化,采用分散投资方式以降低流动性风险,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8、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将根据审慎原则,通过指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规避高信用风险行业及主体,定期监测分析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流动性,适度提高组合收益并控制组合整体久期。本基金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仓位、评级及期限的选择均是建立在对经济基本面、政策面、资金面以及收益水平和流动性风险的分析的基础上。此外,本基金利用内部信用评级筛选模型,系统跟踪分析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获取能力以及发行主体的长期资本结构等要素,选择优质个券投资标的,严格控制信用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及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240 天;
2)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3)根据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集中度,对上述投资组合实施如下调整: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本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4)本基金持有的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7)本基金投资于相关金融工具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②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需保持足够比例的流动性资产以应对潜在的赎回要求,其投资组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②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
超过 20%。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除上述第 1)、第 9)的①项和第 10)、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
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的税后收益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
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而无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低于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如下:
(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报告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 固定收益投资 | 684,849,915.66 | 46.57 |
其中:债券 | 684,849,915.66 | 46.57 |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2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358,013,920.10 | 24.35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3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 427,718,342.37 | 29.08 |
4 | 其他资产 | 2,599.40 | 0.00 |
5 | 合计 | 1,470,584,777.53 | 100.00 |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 项目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1.76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 |
2 |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25,381,441.29 | 1.76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 天数 |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 66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 66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 37 |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 平均剩余期限 |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 30天以内 | 31.41 | 1.7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2 | 30天(含)—60天 | 26.78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3 | 60天(含)—90天 | 18.65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4 | 90天(含)—120天 | 4.12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5 | 120天(含)—397天(含) | 20.67 |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 - | |
合计 | 101.62 | 1.76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国家债券 | 49,893,620.39 | 3.46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67,874,416.87 | 4.70 |
其中:政策性金融 债 | 67,874,416.87 | 4.70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70,094,826.41 | 4.85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同业存单 | 496,987,051.99 | 34.42 |
8 | 其他 | - | - |
9 | 合计 | 684,849,915.66 | 47.43 |
10 |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债券数量 (张) | 摊余成本(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 112391208 | 23 青岛银行 CD008 | 500,000 | 49,910,703.59 | 3.46 |
2 | 112312044 | 23 北京银行 CD044 | 500,000 | 49,772,437.33 | 3.45 |
3 | 112320074 | 23 广发银行 CD074 | 500,000 | 49,532,932.17 | 3.43 |
4 | 112391943 | 23 富邦华一银行 CD012 | 350,000 | 34,922,147.40 | 2.42 |
5 | 012381960 | 23 大唐发电 SCP002 | 300,000 | 30,045,673.73 | 2.08 |
6 | 012382239 | 23 知识城 SCP006 | 300,000 | 30,009,362.88 | 2.08 |
7 | 112284181 | 22 广西北部湾银 行 CD296 | 300,000 | 29,942,201.22 | 2.07 |
8 | 2304104 | 23 农发贴现 04 | 300,000 | 29,941,772.66 | 2.07 |
9 | 239931 | 23 贴现国债 31 | 300,000 | 29,919,133.94 | 2.07 |
10 | 112305140 | 23 建设银行 CD140 | 300,000 | 29,849,456.95 | 2.07 |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 偏离情况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 间的次数 | 0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 0.0291% |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 -0.0052% |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 平均值 | 0.0110% |
7.1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7.2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计价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0 元。
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9.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2,599.40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 |
3 | 应收利息 | - |
4 | 应收申购款 | - |
5 | 其他应收款 | - |
6 | 其他 | - |
7 | 合计 | 2,599.40 |
9.4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本报告中涉及比例计算的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西部利得天添鑫货币 A:
阶段 | 净值收益率① |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6年6月 23日-2016 年12月31日 | 1.2383% | 0.0062% | 0.1838% | 0.0000% | 1.0545% | 0.0062% |
2017年1月1日-2017年 12月31日 | 3.5225% | 0.0019% | 0.3513% | 0.0000% | 3.1712% | 0.0019% |
2018年1月1日-2018年 12月31日 | 3.3587% | 0.0027% | 0.3506% | 0.0000% | 3.0081% | 0.0027% |
2019年1月1日-2019年 12月31日 | 2.6345% | 0.0008% | 0.3488% | 0.0000% | 2.2857% | 0.0008% |
2020年1月1日-2020年 12月31日 | 1.9977% | 0.0016% | 0.3506% | 0.0000% | 1.6471% | 0.0016% |
2021年1月1日-2021年 12月31日 | 1.9805% | 0.0010% | 0.3506% | 0.0000% | 1.6299 % | 0.0010% |
2022年1月1日-2022年 12月31日 | 1.5407% | 0.0010% | 0.3506% | 0.0000% | 1.1901% | 0.0010% |
2023年1月1日-2023年6 月30日 | 0.8802% | 0.0008% | 0.1737% | 0.0000% | 0.7065% | 0.0008% |
2016年6月 23日-2023 年6月30日 | 18.4606% | 0.0030% | 2.4876% | 0.0000% | 15.9730% | 0.0030% |
2)西部利得天添鑫货币 B:
阶段 | 净值收益率① | 净值收益率标 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 ①-③ | ②-④ |
2016年6月23日-2016年12 月31日 | 1.3682% | 0.0062% | 0.1838% | 0.0000% | 1.1844% | 0.0062% |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 月31日 | 3.7724% | 0.0019% | 0.3513% | 0.0000% | 3.4211% | 0.0019% |
2018年1月1日-2018年12 月31日 | 3.6069% | 0.0027% | 0.3506% | 0.0000% | 3.2563% | 0.0027% |
2019年1月1日-2019年12 月31日 | 2.8799% | 0.0008% | 0.3488% | 0.0000% | 2.5311% | 0.0008% |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 月31日 | 2.2430% | 0.0016% | 0.3506% | 0.0000% | 1.8924% | 0.0016% |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 月31日 | 2.2254% | 0.0010% | 0.3506% | 0.0000% | 1.8748 % | 0.0010% |
2022年1月1日-2022年12 月31日 | 1.7847% | 0.0010% | 0.3506% | 0.0000% | 1.4341% | 0.0010% |
2023年1月1日-2023年6 月30日 | 1.0003% | 0.0008% | 0.1737% | 0.0000% | 0.8266% | 0.0008% |
2016年6月23日-2023年6 月30日 | 20.4759% | 0.0030% | 2.4876% | 0.0000% | 17.9883% | 0.0030%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西部利得天添鑫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历史走势对比图
1)西部利得天添鑫货币 A:
(2016 年 6 月 23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2)西部利得天添鑫货币 B:
(2016 年 6 月 23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 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当前述情形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且每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相应缩减投资者相应的基金份额;
6、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时,当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大于零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该类基金份额未付收益小于零时,其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小于零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货币经纪服务费用(若有);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A、B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待履行相关程序后可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个工作日前予以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指定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7 日年化收益率(%)= {[𝖦 (1 + Ri )]
10000
365/7
− 1} × 100%
i=1
其中,Ri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份额类别、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的变动;
23、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融工具;
24、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5、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