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一项目职业责任保险 (B 版)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单一项目职业责任保险 (B 版)
本保险单为被保险机构与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双方签署的法律合同。保险人同意以签订的保费为对价,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保险保障限于本保险单的所有条款、条件及除外责任。
本保险单及保险保障自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期限起生效。
第一章:保障条款 第一部分:保险责任
保险人基于本保险单所列明的条款、条件、除外责任以及所有定义,同意以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保费为对价,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
1.1 职业责任
保险人将代表被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在提供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过错或疏忽遭受索赔而依法有责任赔付的损失。
1.2 费用开支
对于保险条款 1.1 或任何适用扩展保险责任下承保的任何索赔,保险人也将代表
被保险人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开支。
费用开支受到免赔额的限制,并包含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赔偿限额中。第二部分:扩展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的条款、条件和除外责任(包括所有定义)的限制下,保险人进一步同意对本
保险单下的保险责任进行如下扩展:
2.1 文档损失
2.1.1 对于被保险人(经保险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为了替换或者恢复任何由于被保险人的责任毁损、损坏或是在尽职搜寻后无法找到的文档所需支付的费用,保险人将代被保险人支付。该等损毁、损害或损失必须是被保险人在提供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业服务的过程中所导致的,并且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发现并在保险期限内报告给保险人。
2.1.2 保险人将不会赔偿由以下原因所导致的任何损毁、损害或损失:
(a) 磨损或自然损耗;
(b) 任何计算机病毒;或
(c) 由于任何已承认或指控的个人的行为、过错或疏忽导致首次发现文档损毁、损害或损失时,该个人并非被保险人。
在本扩展责任下,保险人所应付的最高赔偿额,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赔偿限额。
2.2 诽谤
被保险人因被指称在提供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业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任何无意中伤、诋毁、诽谤或伤害性谎言而遭到民事或刑事索赔,保险人将代被保险人支付后者依法有责任支付的损失。
2.3 替代责任
被保险人因被指称其代理人在提供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业服务的过程中,在行使其代理人资格时任何行为、过错或疏忽而遭到索赔,保险人将代被保险人支付后者依法有责任支付的损失。
保险人可以向在保险条款 2.3 下招致责任的该代理人追回损失。
2.4 质询
对于被保险人准备及参与质询时代表其自身所发生的质询费用,保险人将代被保险人支付,条件是:
(a) 征询保险人的事先书面同意;及
(b)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收到要求其参与质询的通知并在保险期限内报告给保险人。
在本扩展责任下,保险人所应付的最高赔偿额,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赔偿限额。
2.5 责任的可分割性条款
x本保险单下被保险人包括多方当事人,保险应单独适用于每一个被保险人。本
保险单下的保障根据以下两点进行判断:
(a) 被保险人中一人未履行披露义务并不影响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前提是其他被保险人对此事事先并不知情。
(b) 本除外条款(不包括保险条款 4.10 先前和未决事项)旨在保证一个被保险人做出的行为或掌握的信息不会影响其他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
2.6 合资企业
保险人将代表被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在提供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行为、过错或疏忽遭受索赔而依法有责任赔付的损失。赔付的损失限于被保险人作为合资企业一方应承担的责任。
保险人将支付因本保险单项下索赔所产生的费用开支,支付的费用开支限于被保险人作为合资企业一方应承担的责任。
2.7 紧急费用开支
2.7.1 若被保险人不可能在费用开支或质询费用发生之前获取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只要被保险人在该费用开支或质询费用首次发生之后 30 天内征询保险人的书面同意,保险人将予以补批。
2.7.2 保险人在保险条款 2.7 下所承担的费用开支以及质询费用的赔偿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分项赔偿限额为限。
2.8 预付费用开支以及质询费用
保险人应当在自收到并审核通过费用开支及质询费用账单后 30 天内,预先支付
保险单所保障的任何费用开支以及质询费用。
2.9 前子公司
保险人同意扩展承保由被保险人的前子公司提供的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业服务,保险保障受限于本保险单所列明的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前提是引起法律责任的行为、错误或疏忽发生于该子公司不再属于被保险人的子公司之日以前。
2.10 新成立或新收购的子公司
对于任何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之后收购或建立的子公司提供被保险人针对本项目的职业服务的,保险人同意本保险单下的保险责任将扩展适用于该子公司。
2.10.1 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的约定,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收购或新成立子公司,保险人将扩展承保该子公司提供的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业服务导致的索赔,要求索赔于该子公司成立或被收购之日起三十(30)天内或至保险期限结束前(二者择其短)通知被保险人。但该子公司成立或被收购之前的任何行为、错误或疏忽导致的索赔不属于本保险单保障范围。
2.10.2 保险人可以基于其自主判断决定是否扩展承保超出保险条款 2.10.1 中所述期限外的子公司的职业服务,被保险人需在前述自动承保期限结束之前:
(a) 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该收购或创建事宜,并出具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可能影响其决定是否同意扩展承保的附加信息;
(b) 接受任何针对本保险单条款的更改;及
(c) 支付保险人提出的附加保费。
2.10.3 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
(a) 被保险人在美国、加拿大或其领土或保护地内注册成立的子公司;及
(b) 在该子公司被收购或成立之前所提供的,任何有别于被保险人提供的本保单保障范围内的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业服务。
2.11 法律咨询
2.11.1 被保险人有权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法律顾问处获得最长两个小时的法律咨询,咨询内容需与本保险单项下的风险相关,但不包括保单保障、索赔、纠纷或向保险人提出诉状。前提是:
(a) 在保险期限内寻求法律咨询;
(b) 被保险人必须向法律顾问提供保单号、保险期限、被保险人名称;及
(c) 针对任一问题的法律建议不得超过一小时。
2.11.2 该项法律建议的费用由保险人支付,而非被保险人。
2.12 配偶责任
2.12.1 若单纯出于以下原因,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包含对其配偶的索赔:
(a) 被保险人配偶的法律地位;或
(b) 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涉及其配偶的所有者权益。
在上述情况下,被保险人配偶的法律赔偿责任将在本保险单下被视为被保险人本人的赔偿责任。
2.12.2 本扩展责任不适用于任何指控被保险人配偶所发生的行为、过错或疏忽的索赔。
2.13 隐私权
保险人同意向被保险人赔偿其在提供保险单明细表所列明的职业服务时,遭受指控其非法干涉或侵犯隐私行为的索赔而应付的损失。
2.14 技术服务
2.14.1 保险人同意支付被保险人在提供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业服务时所涉及任何技术服务遭受索赔而应当赔付的损失。
2.14.2 在任一保险期限内针对所有技术服务的累计赔偿限额,以保险单明细表中的分项限额为限。
2.15 减轻损失
2.15.1 对于被保险人在提供投保项目的职业服务过程中的任何行为、过错或疏忽,若被保险人为补救或降低此类行为、过错或疏忽的影响而采取必要的行动,且如果不采取上述行动将导致被保险人遭受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的,则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由此产生的直接、合理的支出,但须满足下列条件:
(a) 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发现类似行为、过错或疏忽并且在保险期限内通知保险人;以及
(b) 在保险期限内,通知保险人其采取这种行为的意图,并在产生任何直接费用和开支前取得保险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无故拒绝)。
2.15.2 依据保险条款 2.13 所支付的直接支出,不包括任何费用开支。本条款下支付的任何直接支出以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规定的分项限额为限。
第三部分:可选扩展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的条款、条件和除外责任(包括所有定义)的限制下,若保险单明细表中指明下列条款中的全部或部分被在包含在保险保障内,则保险责任将进行相应的扩展:
3.1 自动重置
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的赔偿限额被索赔或损失的赔偿完全耗尽,或保险人同意向被保险人支付全部赔偿限额时,赔偿限额会自动重置一次,前提是:
(a) 重置的赔偿限额仅适用于与在原赔偿限额下已赔付或可赔付的索赔、损失或质询费用无关的任何索赔或损失。
(b) 索赔及损失继续适用于本保险单下其他条款、条件、除外责任及限制,与被重置的赔偿限额的适用原则完全一致。
(c) 经保险人审核后证明被保险人无任何其他超赔保险能够在本保险单原始赔偿限额耗尽后继续提供赔偿,或此类其他保险的赔偿限额(包括其可能包含的自动重置赔偿限额)同样已被索赔或损失的赔偿耗尽,或保险人同意支付全部赔偿限额。
(d) 赔偿限额的重置必须由被保险人提出申请,且被保险人应于保险期限结束前同意全部相关规定,包括支付附加保费等规定。
3.2 知识产权
尽管有第 4.9 条关于知识产权的除外责任的规定,对于被保险人因被指称在提供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业服务过程中蓄意侵犯知识产权而遭到索赔,保险人将依据保险单的其它条款和条件,代被保险人支付后者依法有责任支付的损失。此扩展条款提供的保障内容应服从第 7.4 条有关领土与司法管辖区域的规定,即使该条款适用本保险单其余保障的规定已删除。
3.3 欺诈与不诚实
3.3.1 尽管有条款 4.6 关于欺诈与不诚实行为的除外责任的规定,但是依据本保险单的所有其它条款和条件,对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因被指称其在提供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业服务的过程中实施欺诈或不诚实行为而遭到索赔,保险人将代被保险人支付后者依法有责任支付的损失。
3.3.2 本扩展条款不保障:
(a) 任何实施或容忍此类欺诈或不诚实行为的个人,公司或其他机构;或
(b) 引发于或以任何方式与金钱有关的损失的索赔。
第二章:除外条款
在本保险单或任何扩展保障条款下,对于直接或间接引发于、归咎于、缘于或以任何方式与以下情形相关的索赔,保险人概不对被保险人做出赔偿:
4.1 合同与商业风险责任
(a)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在此 限;
(b) 被保险人或参与项目的任何一方失去偿债能力、破产接管、破产清理、破产或清盘;
(c) 未能提供、实施或维持任何保证、担保或者保险;
(d) 由被保险人发生的任何贸易债项
(e) 退还职业费用;或
(f) 被保险人提供的任何偿债担保。
4.2 人身伤害
任何个人的死亡、身体或精神损害、疾病、抑郁或精神伤害,除非直接由被保险 人在履行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业服务过程中的任何行为、过错或疏忽而引发。
4.3 雇主责任
以下人员或者被认为以下人员的任何个人的死亡、身体或精神损害、疾病、抑郁或精神伤害:
(a) 被保险人的雇员;
(b) 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或者
(c) 可被视为被保险人雇员的任何代理人的员工或分包商;且
(d) 尽管有除外条款 4.2 关于人身伤害的除外责任规定,本除外责任仍适用。
4.4 财产损失
任何不动产或私人财产的损失、损坏或损毁,包括由此类损失、损坏或损毁所带来的间接损失。除非直接由被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业服务过程中的任何行为、过错或疏忽而引发。
4.5 环境责任
任何损失、诉讼、伤害、疾病、死亡、损害、费用或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因清理、矫正、抑制、去除或减轻下列物质所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损失、费用或开支:
(a) 污染;
(b) 核燃料,或核燃料燃烧产生的废弃物导致的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任何爆炸性核装置或其核子部件的放射性、有毒、易爆或其他危险特性
(c) 任何真菌、霉菌、霉或酵母,或由其产生、创造、放射出的任何孢子、毒 素、物质、蒸汽、气体或其他排放物、有机或无机体,或任何包含、藏有、培育或作为其媒介的材料、产品、建筑构件、建筑或结构、或内部的潮湿、
积水或其它液体的积留,前述内容中任何一者的实际的、潜在的、宣称的或受威胁的形成、生长、存在、释放、散播,无论该损失、伤害、疾病、死亡、损害、成本或费用同时或非同时地实际或涉嫌由任何原因,事件,材料,产品和/或建筑构件所导致。
4.6 不诚实与欺诈行为
(a) 任何被保险人本身的,或其行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任何顾问、分包商或代理人的实际的或被指称的不诚实、欺诈、犯罪或恶意作为或疏忽;或者
(b) 任何被保险人本身,或其行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任何顾问、分包商或代理人所实施的或被指称已实施的故意不计后果的行为或疏忽;或者
(c) 任何被保险人本身,或其行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任何顾问、分包商或代理人故意违反任何法令、合约或义务。
4.7 所有者和占用者责任
被保险人对不动产的拥有、管理、控制或占用。
4.8 飞机与船只
飞机或船只的运行、所有、维护或使用。
4.9 知识产权
任何实际的、潜在的或指称的侵犯知识产权。
4.10 先前和未决事项
(a) 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对被保险人提起的任何索赔;或者
(b) 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被保险人已得知的可能引起对被保险人提起索赔的任何事实;或者
(c) 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在任何保单下已向保险人报告、可以报告、或应该可以报告的任何事实,除非保障通过连续保障扩展条款延期至本保单;或者
(d) 在保险期限开始之前在任何保险建议书中向任何保险人披露过的任何事实;或者
(e) 在建议书中向保险公司披露的任何事实。
4.11 产品与工艺
(a) 在被保险人生产、供应、出售、安装、组装、修理、建造或维护的任何产品或货物中存在的任何缺陷或指称的缺陷;
(b) 从销售环节召回任何产品或货物或者召回任何产品或货物所发生的任何成本或费用;或者
(c) 被保险人所完成的任何施工、组装、安装或维护。
4.12 关联方
由关联方提起或代表关联方提起的索赔。
4.13 追溯日期
保险单明细表中所列明的追溯日期之前实施的或指称的违反职业责任。
4.14 许可质询
由于被保险人未能按照任何法令、法规、规章或行业规范获取提供有关服务的适 当的执照、注册或认证而引起的任何相关起诉、质询、听证、监督或者其它调查。
4.15 违约金及惩罚性赔偿金
4.15.1 任何罚金或违约金;或
4.15.2 任何惩戒性、加重性、加倍性、惩罚性赔偿金。
4.16 恐怖主义
4.16.1 由以下任何因素直接或间接引起、导致或与之有联系的任何性质的损失、损毁、死亡、伤害、疾病、成本或费用:
(a) 不论任何原因或事件所发生的恐怖主义行为;
(b) 控制、预防、镇压或任何与恐怖主义行为相关的行动。
4.17 战争
4.17.1 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无论是否宣战)、内战、造反、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权、政府或地方当局的命令造成的财产扣押或财产损害。
4.17.2 一人或多人的行为,无论其是否为最高权力的代理人,是否出于政治或恐怖主义原因,且无论由此导致的索赔是偶然或是故意的。
4.18 设备、工具与机器
4.18.1 被保险人在提供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业服务过程中由于使用工具(包括雇员的工具和其他私人用品)、设备、电动机械零件和配件、轮胎、存储汽油、柴油和石油、使用移动和无线电话(包括固定和免提装置)、办公器材(包括电脑)或与之相关的原因而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任何性质的损失、损害、死亡、伤害、疾病、成本或费用。
第三章:定义
5.1 “代理人”是指与被保险人订立了合约并据此代表被保险人提供受本保单保障的相应服务的自然人、公司或其他实体。
5.2 “索赔”是指在保险期限内(或适用的延长报告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并在保险期限内(或适用的延长报告期内)报告保险人的任何要求补偿的书面要求或法律诉讼,且其可能导致损失、费用开支或本保险单下任何其他保险金额的发生。
5.3 “费用开支”是指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代表被保险人在索赔过程中参与调查、抗辩或和解所产生的任何费用,包括法律费用支出,前提是该费用支出已取得保险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无故拒绝)。成本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的薪水、工资、差旅或住宿费用。
5.4 “费用开支”是指保险单明细表中费用开支项下列明的金额,包括成本费用。
5.5 “文档”是指由被保险人拥有或控制,或属于被保险人财产的任何性质的文档
(不论是书面的、打印的还是以任何方式复制的),包括计算机记录或电子数据,但不包括金钱。
5.6 “真菌”指任何属于菌类、缺少叶绿素的植物或有机体。
5.7 “独立律师”是指由商定聘请的,具有十(10)年以上经验的资深律师,若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意见不一致,则由当地律师协会主席提名。
5.8 “质询”是指与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业服务相关的任何质询
或听证,其的调查结果可能引起本保险单下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
5.9 “质询费用”是指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无故拒绝),由被保险人或代表被保险人支付的质询所直接造成的任何法律、损失估价人、公估人和专家证人费用。质询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的薪水、工资、差旅或住宿费用。
5.10 “被保险人”是指:
(a) 明细表列明的被保险机构;
(b) 提供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职业服务的被保险机构的任何当前、前任或继任的董事、合伙人或负责人;
(c) 提供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职业服务的被保险机构的任何当前、前任或继任的雇员;及
(d) 在被保险机构的雇员、董事、合伙人或负责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继承人、法定代表人或受让人。
5.11 “保险人”是指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12 “知识产权”是指在世界范围内,当前和未来的任何介质的知识产权,不论是否 注册或是能否注册,包括但不限于版权、专利、商标、商号、域名、品牌名称、 广告语、徽标、标记和设计(以及为保护或注册这些知识产权而做的申请或续期)
,以及包括商业秘密、专有技术、配方、方法或管理及其他专利技术的所有保密信息。
5.13 “合资企业”是指任何由被保险人与一个或多个第三方联合创办的企业。
5.14 “赔偿限额”是指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单下保险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5.15 “损失”是指:
(a) 裁决或判决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及/或索赔者的费用;
(b) 保险人协商达成并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和解金;或
(c) 被保险人协商达成并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和解金。
损失不包括法律禁止承保费用,以及评估、调查、处理或协助他人处理索赔时产生的基本或加班工资、薪金或住宿差旅费用。
可归结于同一根源或同一原由的损失将被视为同一损失。
5.16 “金钱”是指货币、可流通金融工具、股票、债券、息票、印花、银行或货币票据、或贵金属。
5.17 “霉菌”是指潮湿或腐烂的有机物或存活的有机体表面的生长物,以及产生霉菌
的真菌。
5.18 “被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单明细表中被保险机构项下载明的实体。
5.19 “保险期限”是指保险单明细表中保险期限项下载明的时间期限。
5.20 “保险单”是指保单条款、批单、保险单明细表以及投保书。
5.21 “污染”是指:
(a) 实际、指称或威胁的排放、处置、泄露或释放任何污染物,包括任何固态、液态、气态或热的刺激物或污染物,包括烟雾、蒸汽、烟尘、浓烟、酸性 物质、碱性物质、化学品、放射性和/或核物质或废料(包括但不限于将被回收、修整或改造的物质)及对大气、水资源、土地及其他有形资产的污 染物。
(b) 任何指示或要求被保险人测试、监视、清除、移除、遏制、处理、解毒或中和任何污染物、热的刺激物或污染物。
5.22 “保险费”是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或由保险人签发的任何批单中,保险费项下所载明的费用。
5.23 “投保书”是指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的书面投保申请,包括详细说明及声明,以及其他被保险人提供的信息。投保书作为本保险单的基础,构成本保险单的一 部分。
5.24 “关联方”是指:
(a) 被保险人;
(b) 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伴侣(与被保险人长期居住),同居伴 侣,父母,被保险人的配偶或伴侣的父母、或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或子女;
(c) 直接或间接持有 10%以上被保险机构或其子公司的已发行股本或表决权的任何实体或个人;
(d) 保险期限内有权享有被保险机构或其子公司 10%以上利润的任何实体或个人;
(e) 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持股或持有表决权 10%以上的任何实体;
(f) 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有权享有 10%以上利润的任何实体;及
(g) 被保险人连同其他关联方共同直接或间接拥有 10%以上的任何实体。
5.25 “保险单明细表”是指本保险单所附明细表。
5.26 “孢子”指由真菌、霉菌、霉、植物、有机体或微生物产出的或放射出的繁殖体或发霉的文档。
5.27 “子公司”是指:
(a) 被保险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公司;或
(b) 被保险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公司;或
(c) 被保险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一半以上已发行股本的公司。
5.28 “分包商”指依据书面合同或口头契约,向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独立顾问或分包商。本定义不包含任何雇员。
5.29 “技术服务”是指:
(a) 网站设计或网页编程;
(b) 数据库设计或数据库管理,数据仓储,数据应用托管;
(c) 维护被保险人设计或开发的计算机程序、应用程序或系统;
(d) 设计或开发计算机软件程序、应用程序或系统;
(e) 建立、维护、使用、修改、变更、输入数字模型或数字展示,如搭建信息模型,或其他计算机辅助的设计或系统及程序绘图;及
(f) 整合任意上述的电子数据传输。
5.30 “恐怖主义”是指任何个人或团伙或单独行动、或代表/联合任何组织或政府,出于或关于政治、宗教、意识形态、种族或其他类似目的或原因,包括影响任何政府或其公众或部分公众,所采取的任何武力或暴力和/或威胁行为。
第四章:索赔条件
6.1 索赔及可能引起索赔的情形通知
以下作为保险人承担本保险单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6.1.1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当尽快向保险人提供索赔书面通知,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所适用的延长报告期。
6.1.2 在保险期限内,当被保险人知晓任何可能导致索赔或调查的情形,应当在 14 个工作日内(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保险期限)通知保险人。通知中必须尽可能准确地叙述事实和情节,包括估计可能引起索赔的原因,涉及日期、人员详情以及预估赔偿金额。
6.1.3 基于上述已通知的情形而后续引发的任何索赔或调查均被视为已在保险期限内通知。
6.1.4 书面通知应发送至保险人如下地址:
6.2 抗辩与和解
6.2.1 保险人有权调查任何索赔,并且有义务通过批准法律顾问对索赔进行抗辩,即使该索赔是无依据的,错误的,或伪造的。保险人的抗辩义务随赔偿限额的耗尽而终止。
6.2.2 本保险单的先决条件是被保险人必须:
(a) 采取一切措施避免或减少可能导致本保险单下索赔的任何损失;
(b) 不同意豁免、限制或延迟向任何其他方的追偿权;
(c) 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承担责任、协商和解、订立和解协议或产生任何成本费用;
(d) 向保险人提供有助于调查的信息和协助:
(i) 索赔的起因与后果;
(ii) 索赔中被保险人对任意一方所应负的赔偿责任;
(iii) 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下是否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及其责任范围。
6.3 分摊
6.3.1 若被保险人所面对的赔偿请求、法律诉讼、质询或听证在本保险单下只部分承保,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应尽最大努力就本保险单下损失和成本费用达成公平妥善的分 摊。
6.3.2 若上述情况下无法达成一致,应由一位独立律师以专家而非仲裁人的身份做出一个公平妥善的分摊决定。在确定独立律师人选之前,保险人可以基于其自主判断决定本保险单下应当赔偿的损失、成本费用或其他费用。独立律师的费用将被视为成本费用的一部分。
6.4 其它保险
x本保险单保障范围内的损失、成本费用或其他任何费用可能涉及其他保险,被保险人必须在提出本保险单下索赔之时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提供其它保险的详情。
6.5 超赔保险
发生任何索赔时,若存在任何其他责任赔偿保单,或针对该索赔存在以被保险人为受益人或由被保险人亲自或被代理签署的保单,或者,若无本保险单就可能存在此该类其他保单的,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该索赔遭受的损失,除非若无本保险单,该索赔的赔偿金额超过其他责任赔偿或保单应赔付的金额。
6.6 代位追偿
6.6.1 对于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下做出的赔偿,保险人将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该赔偿所享 有的一切追偿权,被保险人应执行所有文书要求并尽所有可能确保及维护该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文书使保险人尽快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开展法律程序。
6.6.2 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任何被保险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但以下情况除外:
(a) 由被保险人的不诚实、故意犯罪、故意欺诈行为或疏忽,或获取任何非法得利或好处而导致的任何赔偿责任;及/或
(b) 该被保险人能够从由其亲自或被代理签署的其他保险获得赔偿的,但追偿范围仅限于该其他保险的赔偿范围。
6.7 多重被保险人,索赔和索赔者
由相同的初始缘由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或相关联的所有索赔,应在适用赔偿限额及
费用开支时被视为一起单一索赔。第五章:一般条款
7.1 赔偿限额
x保险单下保险人对任意一项索赔或累计全部索赔所承担的全部责任限额以保单
赔偿限额为限。
7.2 费用开支
(a) 保险人仅对任一索赔中超过费用开支的部分承担赔偿义务。费用开支部分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b) 若保险人(保险人有自行选择权)支付了索赔过程中全部或部分费用开支,
被保险人应当在该支付发生的 7 天内将金额全数偿还给保险人。
(c) 在任一索赔下,被保险人应承担全部未超过费用开支的成本费用,除非保险人同意支付该成本费用或部分费用。
7.3 重大风险变更
被保险人必须在本保险单承保标的风险出现重大变更之日起 14 个工作日内书面
通知保险人。风险变更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职业服务的重大变更;
(b) 被保险机构收购其他公司或实体、合伙或业务,或与之合并;
(c) 被保险人的职业协会注册资格、或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任何职业服务 相关的证件被注销、吊销或强加条件。
7.4 领土管辖范围或司法管辖范围
7.4.1 本保险单保障任何由于违反职业责任而在世界范围内所引起的法律赔偿责任,但不负责赔偿任何因以下情况发生或与其有关的损失、费用开支、或本保险单下的其他保险金额:
(a) 在美国、加拿大或二者领土或保护地内所提起的司法程序;
(b) 执行在美国、加拿大或二者领土或保护地内作出的、或根据该地区联邦、国家、州、领土或当地的成文法或习惯法作出的任何判决或裁定;或
(c) 适用美国、加拿大或二者领土或保护地的联邦、国家、州、领土或当地的成文法或习惯法的司法程序,即使只是部分适用上述法律。
7.4.2 除上款 7.4.1 规定外,本保险单也不负责赔偿下列索赔:
(a) 在保险单签发地以外的州、领土或国家提起的索赔;
(b) 根据本保单签发地以外的州、领土或国家的法律授予的判决、法令、裁定、罚金、税收或任何在本保险单使用法律下被视为不可保的事由。
7.5 利益转让
仅当存在书面批单,且经被保险人的授权雇员签字时,本保险单的利益变更、修改或转让才有效。
7.6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x保险单条款的设立、释义及解释均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本保险单相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7.7 解释
x保险单中的段落标题仅起描述作用,并不构成本保险单之解读或使用的一部分。单数名词应包含其复数含义,反之亦然。有关粗体字的含义,请参阅明细表和第 三章:定义。
7.8 保险费交付
7.8.1 不论其他条款规定如何,兹经双方理解并同意,若保险期限达 60 天及以上,任何应付的保险费应当于下列日期起的 60 天内支付,保险人(或安排本保险单的中介机构)足额收取该笔保险费。
(a) 本保险单起保日起;或
(b) 本保险单下每一批单(若有)的生效日起。
7.8.2 若应付的保险费未在 60 天内向保险人或中介机构足额支付;
(a) 本保险单或批单下的保障将于 60 天到期后自动失效;
(b) 保障的自动失效不影响前述 60 天期限内的责任;且
(c) 保险人有权按承担风险的日比例收取保险费,但不低于 387 美元。
7.8.3 若保险期限少于 60 天,任何应付保险费必须于保险生效日之前,向保险人或中介机构足额支付。
7.9 先决条件
x保险单成立的先决条件如下:
7.9.1 被保险人最近十二(12)个月内未曾全部或部分地因未如期支付保险费而被终止保险保障。
7.9.2 若被保险人在过去十二(12)个月内曾违反其他保险人所承保保险单的保险费交付义务:
(a) 被保险人需足额补缴之前保险单下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算的其承担风险期间对应的保险费;
(b) 被保险人向本保险单的保险人出示前保险人提供的已补缴保险费的书面证明。
7.10 外币
x保险单下所有保险费、限额、费用开支、损失及其他金额均以保险单明细表中 所列示的货币表示和支付。如果判决金额、和解金额或在本保险单下损失的任何 部分采用了该货币之外的币种,则本保险单下应付款项既可以用保险人所选择并 经被保险人同意的该种其他货币支付,也可按照最终判决日或和解达成日的中国 银行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保险单明细表中所列示的货币支付。若该日并未发布汇率,则应选择其后可行的最早日期进行折算。
7.11 解除
a) 保险单明细表上列明的投保人可以提前将书面解除通知邮寄或送交给本公司,以解除本保险单。
b) 本公司可以将书面解除通知邮寄或送交给投保人,以解除本保险单,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a) 若因投保人不缴纳保险费而解除保单,本公司必须在解除生效日前至少
10天发出解除通知;
b) 若因其他原因解除保单,本公司必须在解除生效日前至少30天发出解除通知。
c) 本公司应将书面解除通知邮寄或送交给本公司所知道的保单投保人的最新通讯地址。
d) 书面解除通知应当列明保单解除生效日。本保险单将自该解除生效日终止。
e)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本公司扣除10%手续费后退还剩余保险费;本公司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i. 保险责任开始后,如本保险单被解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未到期保费给投保人,但最高不超过年保费的90%。
ii. 若在保险期限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获取保险赔偿后,本保险单解除的,本公司按以下公式计算应退保险费:
iii. 应退保费 =(累计赔偿限额– 已付赔款金额)/累计赔偿限额* 年保
费/365*剩余保险期限的天数。
iv. 不论本公司是否已经退还未到期保费,本保险单将自解除生效日终止。
f) 如果解除通知采用邮寄方式,邮寄凭证可以作为解除通知发出的充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