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財證一字第 O 九一
堤維西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
第一條:制定目的
一、為建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以落實資訊公開及保障投資。
二、依據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台財證一字第 O 九一
OOO 六一 O 五號函定,修訂本處理程序。
第二條: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➓類
得從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包含遠期契約(FORWARD CONTRACT)、選擇權(OPTION)、利率或匯率交換(SWAP)、期貨(FUTURE)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
二、經營或避險策略
公司利潤應來自正常營運,故從事衍生性金融產品的外匯運作,應求公司整體內部部位(指外匯收入及支出)自行軋平為原則,以降低公司整體之外匯風險,並節省外匯操作成本。
三、權責劃分
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確實監督管理:
1、指定高階主管人員應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
2、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範圍。
財務部門
1、負責整個公司外匯操作之策略擬定。
2、因應外匯市場變化,財務部門應隨時蒐集相關資訊,判斷趨勢及風險評估,熟悉金融產品及法令規定,再考量公司外匯部位,編製操作策略方案,經由董事長核准後,為規避風險之依據。
3、按公司本身之營業額、進出口量、確定外匯部位後,訂立每期(每
月或每季)必須避險之底限,以減少外匯部位暴露於風險之程度。
4、依授權權限,進行各項避險交易。
四、績效評估
(一)避險性交易
1、以公司帳面上匯率成本與從事衍生性金融交易之間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基礎。
2、為充份掌握及表達交易之評價風險,本公司採月結評價方式評估損益。
3、每月財務部門應提供外匯部位評價與外匯市場走勢及市場分析呈為
管理階層參考與指示。
(二)非避險性交易
以實際所產生損益為績效評估依據,且定期將部位編製報表以提供管理階層參考。
五、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定
(一)契約總額
1、避險性交易額度
財務部門應掌握公司整體部位,以規避交易風險,避險性交易金額以不超過公司淨外匯部位為上限。
公司淨部位預測係根據業務部門與採購部門年度計劃預測所擬定。
2、非避險性交易:
基於對市場變化狀況之預測,財務部門得依需要擬訂匯率、利率避險交易計劃,提報董事長核准後方可進行之。
(二) 損失上限之訂定
1、有關於避險性交易乃在規避風險,以契約金額為損失上限。
2、非避險性交易部位建立之後,應設立停據點,以防止超額損失,個別契約損失金額以不超過美金壹拾萬元或交易合約金額百分之十何者為低之金額為損失上限。
第三條:作業程序
一、授權額度及層級
(一)避險性交易限額
1、執行外匯交易人員及交易限額
交易人員 每日交易權限 淨累積部位交易權限董事長 USD 50 million USD 80 million財務部主管 USD 10 million USD 50 million
2、如每日交易金額或累積未沖銷淨部位超過授權額度,必須呈報符合
授權額度人員核准方可執行之。 3、執行交易人員須呈請董事長核准。 (二)非避險交易限額
非避險交易,必須依授權額度報經董事長核准後,方可進行交易。
二、權責👉位
1、交易人員:為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執行人員,其人選由董事長指定。負責於授權範圍內交易策略之擬訂、執行交易指令、未來交易風險之揭露,並提供即時的資訊給相關部門作參考。
2、會計👉位:負責交易之確認,依相關規定予以入帳並保存交易紀錄資料,以及建立備查簿,就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➓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及各權責👉位(含董事會、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及會計課)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查。另定期對所持有之部位進行公平市價評估,並提供予交易專責人員,並於財務
報表中接露衍生性商品之相關事項。
3、財務👉位:負責衍生性商品交易之交割事宜
第四條:公告申報程序
財務部門應每月將本公司及子公司截到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區分以交易─非以交易為目的之相關內容,併同每月營運情形辦理公告並向金管會指定網站辦理申報。
第五條:會計處理程序
在衍生性金融商品會計處理方面,目前除財會計準則第十四號公報對遠期外匯有明確會計處理程序以外,並無明確會計準則公報規範,因此,本公司除遠匯交易依據第十四號公報處理外,其他衍生性金額商品僅以登錄明細,並每月計算已實現與未實現損益報表之方式處理。
第六條:內部控制制度
一、作業流程之內部控制
(一)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的作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二)確認人員需定期與交易銀行核對交易明細與總額,是否超過本辦
法所規定之契約總額。二、風險管理措施
風險之衡量、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項第一款人員分屬不同部門,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一)信用風險管理:
基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動,易造成衍生性金額商品之操作風險,故在市場風險管理,依下列原則進行:
1、本公司交易下👉,以與公司往來聲譽良好並能提供專業資訊之
銀行為主。
2、下👉在同一銀行,以不超過美金壹仟xx萬元為限,但董事長核准者則不在此限。
3、如交易之商品為共產國家之特定商品,則應訂立信用風險規避
計劃,並呈送董事長核准後才得進行。
(二)市場風險管理:市場以銀行與客戶間公開外匯市場為主。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
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性金融產品方面以流動性較高(即隨時
可在市場上軋平)為主,交易銀行必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進行交易能力。
(四)作業風險管理:
應確實遵循公司訂定授權額度,作業流程及納入內部稽核,以避免作業風險。
(五)法律風險管理:
與銀行簽署的文件應經過外匯及法務之專門人員檢視後,才可正式
簽署,以避免法律風險。
三、定期評估方式:
非避險性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一次,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之避險性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董事會應授權高階主管人員定期監督與評估目前所使用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確實依公司所訂之交易程序辦理,及所承擔風險是否在容許承擔範圍內。市價評估報告有異常情形時(如持有部位已逾損失上限時),應立即向最近期董事會報告,並採因應之措施。
第七條:內部稽核制度
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為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守情形並分析交易循環,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各監察人。
第八條:其他事項
x處理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