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戶 靜止戶 開戶/靜止戶恢復往來檢核作業項目 確認結果 臨櫃應注意事項 1 1 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 □是 □異常 1 提示文件 第二證件名稱:□健保卡 □駕照 □護照 □學生證 □其他:第二證件號碼/卡號:_________ 開戶經辦: 2 2 身分證之相片是否與本人相符。 □是 □異常 3 開戶目的清楚表達:□儲蓄□薪轉□證券戶□資金調撥□投資□其他:______。 □合理 □異常 2 應對話術 4 是否符合地緣性或勸誘戶,若不符合亦有正當理由:□工作 □就學 □租賃 □其他:___。...
苗栗縣公館鄉農會
活期(儲蓄)存款契約書
壹、活期(儲蓄)存款約定條款. 1
一、一般約定條款. 1
二、聯部代付款約定條款. 3
貳、金融卡約定條款. 3
參、本會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之管理與貴客戶約
定條款如下. 8
肆、開戶/靜止戶恢復往來作業檢核表. 10
存款種類:________
存款帳號:________
存戶姓名:________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苗栗縣公館鄉農會活期(儲蓄)存款契約書 肆: 開戶/靜止戶恢復往來作業檢核表 日期:
凡立約人在 苗栗縣公館鄉農會 x分部(以下簡稱「貴會」)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使用下列約定服務
□開戶 身分證統編:□□□□□□□□□□
時,皆應依各業務適用範圍,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靜止戶恢復往來 姓名:
開戶 | 靜止戶 | 開戶/靜止戶恢復往來檢核作業項目 | 確認結果 | 臨櫃應注意事項 | |
1 | 1 | 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 | □是 □異常 | 1 提示文件 | |
第二證件名稱:□健保卡 □駕照 □護照 □學生證 □其他:第二證件號碼/卡號:_________ 開戶經辦: | |||||
2 | 2 | 身分證之相片是否與本人相符。 | □是 □異常 | ||
3 | 開戶目的清楚表達:□儲蓄□薪轉□證券戶 □資金調撥□投資□其他:______。 | □合理 □異常 | 2 應對話術 | ||
4 | 是否符合地緣性或勸誘戶,若不符合亦有正當理由: □工作 □就學 □租賃 □其他:___。 | □合理 □異常 | 3 連絡地址或電話 | ||
5 | 職業與客戶本人氣質等外觀表現符合。 | □相符 □異常 | 4 職業 | ||
6 | 填寫開戶資料需不斷詢問他人地址、電話或向經辦人員查詢開戶進度。 | □合理 □異常 | 5 開戶時之異常舉止 | ||
7 | 3 | 主動詢問電話語音、網路及 ATM 相關問題,並積極表現要申請前項服務項目,與其職業或外觀氣質是否相當。 | □合理 □異常 | 6 申請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時之異常舉止 | |
8 | 4 | 清楚知道自己與本行有無其他業務往來:□存款 □授信□現金卡□壽險□漁保□其他:___尚未往來。 | □清楚 □不清楚 | ||
9 | 5 | 短期間(含申請當日)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開戶查詢次數異常或頻繁者。 | □合理 □異常 | ||
10 | 6 | 「國民身分證」是否有偽變造情形。 | □正常 □異常 | ||
11 | 如為本行既有客戶,經比對第一開戶行之身分證影本、相片及留存簽名是否相符(首次往來免填)。 | □相符 □異常 | |||
12 | 7 | 客戶資料內部查詢顯示警語【 】 | □正常 □異常 | ||
13 | 8 | 查詢「Z21 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 | □正常 □異常 | ||
14 | 9 | 查詢「Z22 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 | □正常 □異常 | ||
15 | 10 | □已向客戶宣導提供帳戶交詐騙集團使用,涉嫌違反刑法幫助詐欺罪,及或觸犯幫助洗錢罪,得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
一、開戶審核原則: ※1、2、10 ~ 14 如屬異常者得婉拒開戶。 ※3 ~ 9 項目,供斟酌受理開戶之參考,如有可疑仍宜婉拒。二、靜止戶恢復往來審核原則: ※1、2、6 ~ 9 如屬異常者得婉拒恢復往來。 ※3 ~ 5 項目,供斟酌受理恢復往來之參考,如有可疑仍宜婉拒。 | 恢復往來理由: □受理 □拒絕 如有異常情形仍受理開戶/靜止戶 恢復往來之理由: | 7 異常狀況 8 回應 |
壹、活期(儲蓄)存款約定條款一、 一般約定條款
除於各約定事項內有特別約定者外,本契約書下之各項服務及嗣後新增之任何服務,皆適用下列一般約定條款:
第一條 立約人開立各項帳戶之申請需依照姓名條例使用本名,如係商號、公司、團體等法人,應填具代表人姓名;並應出具雙重身分證明文件及貴會規定之其他開戶文件。
第二條 未成年人申請開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又法定代理人應同意遵守本契約書之規定,並同意貴會為本章第十七條之資料使用。
第三條 x帳戶一切事務(包括委託他人代為處理本帳戶事務時之委託行為)之處理,若簽蓋本帳戶約定印鑑,即視同立約人親自辦理。但印鑑之掛失、變更等其他貴會認為必要之事項,仍得要求立約人提示身分證件後親自簽名。
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第四條 立約人之存款存摺、留存印鑑應自行妥善保管,如有遺失、被竊、被搶及其他脫離占有情事時,應即向貴會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含營業單位櫃檯、電話語音、網路銀行及電話等掛失)並確認,在貴會辦妥掛失止付手續前,若遭他人冒領存款、冒用或消費扣款者,均視為立約人本人之提款或消費扣款,對立約人仍生清償之效力,貴會不負賠償責任。
第五條 立約人同意以本契約書或印鑑卡所載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立約人或其聯絡人之地址變更,立約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貴會,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立約人未以書面或依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貴會仍以本契約書或印鑑卡所載之地址或最後通知立約人之地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六條 立約人存入票據(存入者為指定受款人收款行帳號之電子票據時,立約人均表同意)須俟貴會收妥入帳後始可取用,並於收到日起息,倘發生退票或其他情事,貴會得逕自本帳戶如數扣除。
第七條 立約人同意活期存款每日餘額未達新臺幣壹萬元;活期儲蓄存款(含員工活期儲蓄存款)每日餘額未達新臺幣伍仟元者,概不計息。計息利率俱以貴會牌告利率為準,按每日最終餘額單利計息,每年 6 月 20 日及 12 月 20 日(員工活期儲蓄存款每月 20 日結息)各結息一次,於次日滾入本金。起息點金額如有修改,同意貴會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後生效(惟調整起息點金額,應於指定調整之日 60 日前公告,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不另行通知。
第八條 x帳戶存款餘額未達貴會訂定之最低金額(現行活期存款為新臺幣xx萬元,活期儲蓄存款(含員工活期儲蓄存款)為新臺幣壹佰元,貴會得適時調整之),且經 1 年以上未有往來者,貴會得將本帳戶轉入靜止戶,並暫停金融卡、電話語音、網路銀行及其他自動化服務,立約人辦理靜止戶恢復往來時,同意依貴會相關規定辦理,前項金額及條件如有變更,同意貴會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後生效(惟金額及條件變更,應於指定調整之日 60 日前公告,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不另行通知。
第九條 立約人同意依貴會現行收費標準繳付工本費、手續費等相關費用或由貴會逕自存款帳戶內扣取。前項收費標準經貴會調整後,同意貴會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後生效(惟調整收費標準,應於指定調整之日 60 日前公告,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
第十條 立約人應納之存款利息所得稅,由貴會依法代為扣繳,除依法免辦扣繳者外,若立約人合乎免稅規定,應先辦妥免稅手續始得免扣繳。
第十一條 立約人授權貴會無須事先通知而逕自本帳戶內扣帳抵付立約人應付貴會之各項本金、利息、違約金、手續費、郵電費、逾期息、退票違約金、退票清償註記手續費及其他應付款項。
第十二條 立約人向貴會申請之往來交易紀錄、存款餘額證明,或其他依貴會規定預收費用之服務項目時,貴會得酌收費用。貴會應將收費項目,於營業場所公開揭示或網站公告後生效。各項手續費用,嗣後倘有需要,貴會得調整之(惟調整收費項目及手續費,應於指定調整之日 60 日前公告,但有利於立約人者不在此限),不需另行通知立約人。
第十三條 立約人使用自動化服務系統之轉帳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貴會系統接獲交易資料之時間為準。立約人利用自動化服務系統將款項轉入支票存款帳戶,須於每營業日下午三點三十分前完成轉入手續並經查詢確定,如因轉帳程序,未能完成而遭致退票,除能證明貴會有可歸責之過失外,應由立約人負責。
經辦: 核章:
第廿八條 x契約書未盡事宜,立約人同意依相關金融業慣例及法令辦理,並得經雙方協議,以書面補充或修正之。
二、聯部代付款約定條款:
立約人前向貴會申請開立存款帳戶,除應遵守存款開戶契約外,並願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 立約人同意每次在貴會各營業單位提款時,應憑存摺、原留印鑑、存摺提款密碼及取款憑條辦理,否則貴會得拒絕付款;但委託貴會扣繳借款本息、代繳公用事業費用及繳納各項稅捐或依其他約定方式撥轉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 貴會電腦連線作業系統故障時,立約人之提款應向原開戶單位辦理,在該期間內如向貴會申請掛失補發存摺時,貴會得暫停補發新存摺。
第三條 立約人之存摺(印鑑)掛失止付、印鑑更換、存摺提款密碼變更及停用等,除另有約定外,應向原開戶單位申請辦理。
第四條 立約人之存摺提款密碼應妥善保密,如因遺忘或擬變更,應向原開戶單位申請辦理。
第五條 立約人在貴會各代理單位存入之交換票據若遭退票時,應於退票後憑存摺、印鑑回原開戶單位辦理領回退票。
第六條 立約人申請停用存摺提款密碼後,限在原開戶單位辦理提款。貳、金融卡約定條款
立約人前向貴會申請開立存款帳戶及持有金融卡,除應遵守存款開戶契約外,雙方嗣後往來並願遵守下列各約定條款:
第一條 (領取、啟用及作廢)
立約人如領取金融卡、密碼函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原開戶單位(即核發金融卡之營業單位)辦理。
立約人自申請日起算逾6 個月未領取者,貴會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廢。
採預製金融卡(含密碼)者,立約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本約定書後,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第二條 (密碼變更)
立約人如欲變更密碼者,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自行更改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第三條 (存款金額之限制)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以貴會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於存入非本人之帳戶時,應適用金融卡非約定轉帳之金額限制;存入本人之帳戶者則不受金額之限制。
第四條 (非約定帳戶轉帳功能)
本帳戶金融卡不主動提供非約定帳戶轉帳功能,惟立約人得親自辦理申請非約定帳戶轉帳,亦得親自辦理申請約定帳戶轉帳。
第五條 (自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在貴會自動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3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10 萬元。
立約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200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200 萬元。
□其他:立約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3 萬元。第六條(跨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在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 2 萬元。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10 萬元。
立約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200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200 萬元。
□其他:立約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一、每次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參:本會對「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之管理與貴客戶約定條款如下
一、相關用詞定義如下:
(一)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本會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
(二)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
(三)通報: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以公文書通知本會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或解除警示,惟如屬重大緊急案件,得以電話、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先行通知,並應即補辦公文書資料。
二、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存款帳戶之認定標準及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
1.法院、檢察署因偵辦刑事案件需要,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之存款帳戶。
2.存款帳戶屬偽冒開戶者。 (二)第二類:
1.屬警示帳戶者。
2.屬衍生管制帳戶者。 (三)第三類:
1.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戶,且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2.客戶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
3.客戶提供之連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之方式查證者。
4.存款帳戶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5.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
6.短期間內密集使用本會之電子服務或設備,與客戶日常交易習慣明顯不符者。
7.靜止戶恢復往來,且交易有異常情況者。
8.符合農漁會信用部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所列疑似洗錢表徵之交易者。
9.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本會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
三、存款帳戶依前列分類標準認定為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者,本會將採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 第一類
1.存款帳戶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存款帳戶如屬偽冒開戶者,立即通知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結清該帳戶,其剩餘款項則俟依法可領取者申請給付時處理。
3.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二) 第二類
1.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立即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並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2.存款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立即暫停該帳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3.依其他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三)第三類
1.對該等帳戶進行查證及持續進行監控,如經查證有不法情事者,除通知司法警察機關外,得立即停止交易並得採行前二款之部份或全部措施。
2.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四、存款帳戶經法院、檢察暑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者,本會立即查詢該帳戶相關交易,如發現通報之詐騙款項已轉出至其他帳戶,並將該筆款項轉出之資料及原通報機關名稱,通知該筆款項之受款行,並通知原通報機關。警示帳戶之原通報機關依前項資料進行查證後,如認為該等受款帳戶亦須列為警示帳戶者,由該原通報機關再進一步通報相關金融機構列為警示。
本會接獲存款帳戶有受詐騙款項轉入通知時,即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交易查詢及通知作業,如有具體事實足認受款帳戶有犯罪事實者,本會將採行對於第三類「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帳戶」所列處理措施。
五、存款帳戶之款項若已遭扣押或禁止處分,復接獲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該帳戶仍應列為警示帳戶,但該等款項優先依扣押或禁止處分命令規定辦理。
六、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每次通報時起算,逾五年自動失其效力,但通報機關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仍有警示之必要者,仍繼續列為警示帳戶。
警示帳戶之開戶人對其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如有疑義,由開戶人洽原通報機關處理,本會於必要時將提供協助。
七、依法扣押或禁止處分之存款帳戶及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處分或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本會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
屬衍生管制帳戶及其他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經本會查證該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即解除相關限制措施。警示帳戶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解除,或原通報機關再行通報本會繼續警示者,本會將立即通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八、本存款帳戶客戶同意本會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依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或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得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本客戶個人資料。如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請時,法定代理人亦同意本會得像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法定代理人之「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Z21)」(公司行號團體應查核負責人)、「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Z22)」及其他主管機關規定得查
詢之相關資訊。
九、其他未盡事宜,同意悉由本會依主管機關對於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存款帳戶管理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使用自動化服務系統辦理轉帳之金額不得超逾立約人轉出帳戶轉帳當時之可用餘額,若轉出帳戶為支票存款或綜合存款帳戶,且存款餘額不足支付時,授權貴會得在立約人支票存款透支額度或綜合存款項下之定期(儲蓄)存款金額範圍內質借陸續支用,其超過存款餘額之轉出金額即為向貴會之借款,不另立借據。每次最高轉帳金額及每日累計最高轉帳金額之限制暨透支或質借計息方式,均依貴會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貴會金融資訊系統之自動化服務系統如因停電、斷線、電腦系統故障或其他原因致無法操作時,得暫時停止服務,如立約人因此遭致遲延損失,立約人同意無條件免除貴會之遲延損失賠償責 任,惟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則不在此限。
第十六條 立約人因使用金融卡存款、提款、轉帳或消費,或使用語音服務、網路銀行所取得之資料,如因貴會電腦系統故障或誤入帳而致帳務不正確時,立約人同意以沖正後之正確資料為準。
第十七條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貴會依其章程所定業務、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機構,得依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貴會並得將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提供予上開機構進行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貴會並得於法令、主管機關規定許可範圍內,提供他人查詢,或提供予受貴會委任代為處理營業相關事務之人。非經立約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本會存款帳號:
客戶充分了解上列內容並同意作為
與本會間之契約條款後,請簽章:
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第十八條 立約人申請使用(含以後申請)金融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如經貴會認為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得逕自終止立約人使用前述各項服務。
第十九條 貴會接獲法院、檢察署、司法警察機關依警示通報機制請貴會將立約人帳戶列為警示帳戶時,貴會即暫停該帳戶全部交易功能;如屬衍生管制帳戶者,即暫停該帳戶使用金融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此外,警示帳戶及其衍生管制帳戶匯入款項,貴會皆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第二十條 立約人於貴會辦理存、提款或貴會受託代發(扣)款項,如因貴會電腦系統故障或誤入帳而致帳務不正確時,立約人同意貴會得逕予辦理更正。
第廿一條 立約人寄存於貴會之存款,如遭法院或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等強制執行時,除執行之案款外,立約人並同意貴會得逕自本帳戶扣抵相關手續費用。
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第廿二條 立約人所提出之身分證明文件或登記證明文件或核准成立(備案)等證件,經貴會查證與該證件主管機關所載資料不符且立約人未補正相關資料時,同意貴會得暫停本帳戶所有存取款業務。
第廿三條 利息計算:存款應依貴會牌告利率一年以 365 天計息。
第廿四條 存摺記載之金額:本存款存摺金額與貴會相關帳載金額不相符時,立約人同意以貴會帳載金額為準。
第廿五條 一、立約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聲請公司重整、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停止營業、清理債務者,本存款項下之質借債務,貴會均得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即喪失一切期限利益,任由貴會將一切存款期前清償,依法實行質權或主張抵銷。
二、立約人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貴會有不能受償之虞時,經貴會訂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後,本存款項下之質借債務,貴會均得視為全部到期,立約人即喪失一切期限利益,任由貴會將一切存款期前清償,依法實行質權或主張抵銷。
第廿六條 申訴專線如下:
□電話: 000-000000_
□傳真: 037-224225_
□電子信箱(E-MAIL): x000000.x000000@xxx.xxxxx.xxx
□其他:
第廿七條 x契約書之準據法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以台灣苗栗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 47 條或民事
訴訟法第 436 條之 9 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十六條 (金融卡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 苗栗縣公館鄉農會活期(儲蓄)存款開戶申請書
立約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應即依約定方式
向貴會辦理掛失手續。 立約定書人即存戶向 貴會申請開立 存款第 號帳戶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貴會已經付款者,視為對立約人已為給付。但貴會或其他自動化
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立約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貴會負責。
並同意依照活期(儲蓄)存款契約書及下述約定事項處理本帳戶之相關事務:
壹、□1. 申請聯部代付款服務
第十七條 (出借、轉讓或質押之禁止) □2. 申請本帳戶為證券款項劃撥帳號
立約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立約人應自負其責。 □3.不申請上項兩項業務
第十八條 (複製或改製之禁止)
立約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 貳、1.立約人□1.不申請金融卡
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 經辦: |
核章: |
第十九條 (其他約定事項) 2.立約人向貴會申請具有下列功能之金融卡壹份:(立約人領卡者請簽名或蓋章;如未領卡者請予以劃銷)本約款若有未盡事宜,依活期(儲蓄)存款契約辦理。 □1.一般功能:存款、提款、繳稅(費)、密碼變更
第二十條 (契約之交付)
本契約書一式貳份,由貴會與立約人雙方各執壹份,以資信守。
、查詢餘額之功能。
□2.附加金融功能:□電子錢包、□其他:
□3.非約定帳戶轉帳(請務必勾選):□要 □不要
□4.約定帳戶轉帳(請另行填寫可供電腦印錄之附表
,開戶後若有變更約定帳戶,以另紙簽訂)
嗣後貴會有增加或修改本存款相關服務項目時,貴會應將增、修後之約定書置於營業處所供索閱,或將增修項目及約款公告於營業處所明顯處,或於貴會網站上公開揭示,除貴會規定必須另行申請外,立約人得自動享有增、修項目之服務,且一經使用增、修服務後,即視為同意增、修服務項目之約定。
本契約書及所載約定事項立約人已充分審閱,並同意遵守。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本契約書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立約人攜回審閱。(審閱期間至少五日)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再一次提醒您!提供帳戶供非法使用應負法律責任。簽章處(簽名或蓋章):
此致 苗栗縣公館鄉農會
立約人(即存戶):
身分證編號 /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 年 月 日 公司設立日期:電話:(O) ( H ) 手機號碼:電子郵件 E-MAIL: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同戶籍地址□另址:
(存戶為未成年人或受輔助宣告之人時 )
本件立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開戶後以帳戶存取款為目的所衍生之申請事項(如存單摺印鑑之掛
失、更換、補發及帳戶結清等)及其他種類業務(如聯部代理收付款、金融卡等),本法定代理人(輔助人)均表同意。
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 輔助人 ) ( 輔助人 )
身分證編號: 身分證編號:
電 話: 電 話:
通訊地址:□同上□另址: 通訊地址:□同上□另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證件核對 經辦 核章
第七條 (自行與跨行提款及轉帳金額之限制)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每日自行與跨行提款合計之最高限額為 10 萬元;約定帳戶轉帳最高限額為 200 萬元,非約定帳戶轉帳最高限額為 3 萬元。
第八條 (存摺補登)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連續提款、轉帳達 30 次,除另有約定外,應於補登存摺後,方可繼續使用金融卡。
第九條 (提款、轉帳限額、次數之調整及其揭示)
前四條所定之金額及次數,貴會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貴會應於調整 30 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貴會網站公開揭示之。
第十條 (立約人轉帳錯誤,存款行協助事項)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銀行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銀行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立約人得通知貴會,由貴會依法協助以下事項:
一、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第十一條 (本行或跨行交易之行為效力)
立約人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貴會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摺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
第十二條 (交易時點之認定)
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三點三十分為帳務劃分點。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貴會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第十三條 (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貴會辦理,除金融卡遺失外,並應將金融卡繳還貴會。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會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立約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或警示帳戶。
三、立約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貴會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第十四條 (密碼使用錯誤次數及卡片留置、鎖卡之處理)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 3 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立約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至原開戶行或貴會指定處所辦理解鎖。
二、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 14 個營業日內至原開戶行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貴會得將金融卡註銷。
第十五條 (費用計收、調整及揭示)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一、交易手續費類:
(一)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新臺幣(以下同) 6 元。 (二)國內跨行轉帳:每次為 17 元。
二、服務費用類:
(一)卡片解鎖:□免費。□每次為 50 元。 (二)補/換發新卡:□免費。□每次為 100 元。
前項費用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繳納:
□自立約人帳戶扣繳。
□其他約定方式:
第一項費用如有調整,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貴會網站公開揭示。
因非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致卡片需解鎖及補、換發新卡者,繳回舊卡,免依第一項第二款約定收費。如其係因可歸責於貴會者,貴會並應對立約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歸責事由,應由貴會負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