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iPad平板電腦158台採購案」及相關電腦周邊設備(以下簡稱本專案),其規格、功能、數量等詳如附件一。
契約編號:1.2
電腦設備買賣契約書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書人
廠 商 名 稱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方向乙方訂購電腦及xx設備乙批,雙方議定契約條款如下:
標的物名稱、數量
「109年iPad平板電腦158台採購案」及相關電腦xx設備(以下簡稱本專案),其規格、功能、數量等詳如附件一。
安裝及安裝地點
乙方應負責以適合於甲方營業上正常作業用之方式,予以安裝。
安裝地點:
台北市信義路5段7號9~12、19樓。
第一資訊中心(甲方另行告知)。
價款總額
x專案總價款共計新台幣(以下同) 元整(含稅,以下同)。
付款方式
x專案於驗收完成,且乙方繳交保固保證金後,由甲方憑乙方所開立發票,支付乙方總價款 元整。
履約期限
乙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完成交貨安裝。
點收安裝、測試及驗收
乙方應於約定日將標的物運抵甲方指定地點,會同甲方依附件一所列品名、規格、數量等點收,若標的物非原廠新品,乙方應立即更換。
標的物經測試完成後三十日內均能正常運作,且無重大影響甲方作業之情事時,即由乙方以書面通知甲方辦理驗收;驗收完成日以甲方確認驗收完成之書面所載日期為準。
保固維護
保固期間:
乙方應自本專案驗收完成日起一年內,免費提供iPad平板電腦保固維護,以確保設備正常運作。
保固保證金:
乙方應於甲方支付尾款前,繳交_______元整(契約總價款之百分之十)作為保固保證金。於保固期間有任何保固範圍內之故障,乙方未依本條所定期限及方式完成維修時,甲方得動用保固保證金進行維修;保固保證金如有不足,乙方應負責賠償。保固期滿後,如無違約情事或依本契約無應扣抵之費用者,即無息退還。
維護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六時,其間遇有國定假日者除外。
保固維護方式:
故障維修:
維護標的在正常使用狀態下損壞,乙方應負免費維修之責任(含材料、工時等費用)。如經乙方證明維護標的之損壞係因天災、人為破壞或疏失、電源失調等不可歸責乙方之事由所致者,乙方應依甲方請求更換同種同等級新品,其價款按乙方成本價計收,由乙方另外開立發票,向甲方收費。
乙方於維護服務時間內接獲甲方之請修通知,應指派合格之維修人員於八小時內回應並處理問題,或抵達甲方修護地點進行維修;到達及服務之時間均不受維護服務時間限制,不得另行收取服務費。
標的物於保固期間發生維護需求,若乙方之維護時xx逾本契約之保固期間,乙方仍應繼續無償解決原問題及其衍生問題。
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上開各目規定之時限內進行維修者,則乙方不負維護遲延之責任。
維護標的物發生故障經乙方修復或更換新品後,如仍發生故障,乙方應無條件再為修復或更換同等級或更高規格之新品,並於故障後三日內主動提出說明。
擔保賠償條款
乙方擔保交付甲方之標的物並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之情形。甲方如因而遭致他人控告、索賠者,乙方應即提出說明及提供相關之有利資料予甲方,並負責為甲方從事有關之和解談判及提出抗辯,保障甲方及其相關人員免受損害。甲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及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和解費用、律師服務費或相關憑證所載金額,乙方應於接到甲方通知五日內償付甲方;甲方亦得逕於應付乙方價款或保固保證金內扣抵。
本專案若有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致甲方不得繼續使用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乙方並應於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按下列方式擇一解決:
修改侵害部分,使本標的物不再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
乙方取得他人授權,使甲方得依本契約規定繼續使用標的物。
乙方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者,應於前項期限屆至後返還甲方就本標的物已給付之費用,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之損害,甲方則不得再使用本標的物。
甲方自行修改標的物,或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使本標的物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者,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作業配合
凡與本專案有關之其他系統設備及臨時裝置,由甲方交與其他承包商辦理者,乙方應與該承包商相互協調,密切配合。xxx與該承包商間產生爭議不能協調時,應通知甲方召集協調解決,乙方與該承包商均應遵守協調所達成之決定,因工作不能協調或乙方不遵守協調決定致發生工作錯誤、延誤工期或意外情事等,而可歸責於乙方者,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移轉限制
非經他方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權利義務讓與或移轉予第三人;乙方亦不得將本契約轉包予他人。
罰則
乙方若不能依本契約第五條或第六條所定期限完成各項工作時,每逾一日應支付按總價款百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但以不超過本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二十為限。
乙方有第六條第一項所定運抵之標的物中有非屬原廠新品之情事者,應支付該項設備售價二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
除前二項情形者外,乙方如有違反本契約任何規定,經甲方以書面限期履行而仍不履行時,乙方應支付按本契約總價款百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但其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所致者,不在此限。
除乙方有違反本契約之情形外,甲方遲延付款或所開立之支票不獲兌現時,乙方除請求償付所欠款項外,並得請求甲方加給依法定利率二分之一計算之遲延利息。
契約之解除
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違反本契約第五條或第六條所定期限,逾期達十五日時,甲方得逕行解除本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包括因本契約解除所受之損害)。
除前項因履行遲延而致解除本契約之情形外,任何一方違反或不履行本契約之任何約定,經他方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時,他方得解除本契約,違約之一方尚應賠償他方損害(包括因本契約解除所受之損害)。
解除本契約後,乙方應將所有屬甲方之文件、設備等於五日內歸還甲方,甲方並得請求乙方返還甲方已付之所有款項。
契約之修改
x契約之修改應經雙方同意,並以書面為之。但因「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致影響本契約之履行者,任一方得於該不可抗力事由發生日起七日內,以電子郵件等方式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通知他方,由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議修改有關規定。
任一方給予他方任何優惠,不構成本契約有關條款之變更。任一方未行使其依本契約對他方享有之某項權利,並不得視同放棄該項權利或影響其他權利。
資料保密義務及資通安全
乙方因承作本案而知悉甲方之任何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任,不得竊用或洩漏予他人;並應責成其從業人員,同負保密之責任;嗣後離職者,亦同。
乙方應就承作本案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建構完備之資料控管保護機制,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及資訊保密附加條款(附件二)。
乙方及其從業人員應遵照甲方之委外資通安全規範(附件三),並依甲方所定作業程序及作業程序書之存取控制規定,執行本專案相關作業。
乙方指派人員於甲方辦公處所活動時應配戴適當或甲方發給之識別標示。
對乙方指派於甲方工作場所之人員,甲方有權就其服務過程將可能取得之系統軟硬體架構、網路架構、測試資料、備品及汰舊之設備等,是否依保密程序妥善保存、銷毀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等事項,進行不定時稽核。
乙方或其從業人員如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乙方對於甲方因此所受一切損害應負賠償責任(含甲方依法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及應給付之罰鍰)。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者,亦同。
佣金回扣之禁止
乙方保證,除本契約明定者外,不得基於任何理由,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主動或應要求或期約給付佣金、回扣或任何名目之酬勞予甲方任何人員。乙方應遵守所簽署之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附件四),並責成其所屬人員遵守相關規定。
乙方知悉或甲方發現甲方人員涉有要求期約給付,或乙方人員違反前項規定之可疑情事時,乙方應即向甲方或其指定機構舉報並據實告知該等人員身分、要求期約數額及給付方式。另於甲方請求協助調查時,乙方應配合提供有關之事證資料;甲方對於因調查案件所知悉之乙方營業秘密,應負保密責任,並應責成其指派人員同負保密之責任。
違反第一、二項規定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契約金額百分之十之懲罰性違約金,並得自應給付之契約價款中如數扣除。
訴訟管轄
因本契約而引起之疑義爭執或糾紛,雙方應依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契約效力
x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並取代契約簽訂前雙方所有以口頭或書面之計畫、協議或會談。
本契約之附件(含規格書,附件五;投標須知,附件六),為本契約之一部分,但附件與契約本文有牴觸時,以契約本文為準。
契約份數
x契約書壹式三份,計正本二份,副本一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副本由乙方執存一份,印花稅票由乙方貼足。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地 址:xxxxxxxxxxxx
x x: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地 址: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標的物及單價分析
附件二
資訊保密附加條款
第一條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措施
一、乙方應防止甲方提供之個人資料檔案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並應制定資料保密及安全之措施與作業程序。
二、乙方應就因承作本案而蒐集、處理、利用之個人資料,建構完備之資料控管保護機制,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採取以下必要措施:
(一)配置管理之專責人員及相當資源。
(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
(三)個人資料之風險評估及管理機制
(四)事故之預防、通報及應變機制。
(五)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六)資料安全管理及人員管理。
(七)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八)設備安全管理。
(九)資料安全稽核機制。
(十)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
(十一) 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
三、乙方或其受僱人或為其工作之人應妥善保管並防止甲方提供之資料遺失,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或本契約及附加條款而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之情事,應立即通知甲方,並說明違反事項及採行之補救措施。
四、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甲方提供之資料及因承作本專案蒐集之個人資料委託第三人處理或傳輸予第三人。
五、甲方提供乙方之資料,乙方應善盡保管責任,並於委託事務執行完成後刪除,不得以任何型式儲存,刪除或銷毀完畢後應以書面通知甲方。
六、乙方對於甲方之指示,認為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者,應立即通知甲方。
第二條 資訊安全之稽核及罰則
一、甲方得隨時向乙方調取其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過程之存取紀錄,或派員查核乙方是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或本契約及附加條款之規定,乙方應以合作之態度在合理時間內提供甲方相關書面資料或協助詢問相關當事人。本契約因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而失其效力後,亦同。
二、甲方得指派專業第三人實施本附加條款約定事項之查核,費用由甲方負擔。
三、甲方或其指派人員執行稽核程序發現有缺失者,乙方應於甲方所定期限內採取適當改進措施,並將改進情形以書面通知甲方或其指定之人。
四、公務機關、法定機構依法律規定請求甲方提供有關本契約相關資料時,乙方應於甲方通知期限內提出該等資料。
公務機關、法定機構依法逕向乙方要求提供時,乙方應先通知甲方,但屬偵查不公開者,不在此限。
五、委任事項依主管機關之指示或甲方之要求,需由律師監督或處理時,乙方應無條件配合聘請律師監督或處理委任事項。
六、乙方拒絕或不配合本附加條款稽核事項之查核,每次應支付按總價款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甲方得自應付價款中扣抵。但累計違約金以不超過本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為限。
第三條 資料載體、設備於本契約失效時之處置
甲方所提供之資料載體或其他物件或屬甲方所有之設備等,乙方均應於契約終止、解除或有效期間屆滿後3日內返還予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
附件三
委外資通安全規範
程序與環境之資通安全要求
委外廠商辦理受託業務之相關程序及環境,應具備完善之資通安全管理措施或通過第三方驗證(例如:ISO 27001)。
團隊成員與教育訓練要求
委外廠商應配置充足且經適當之資格訓練、擁有資通安全專業證照或具有類似業務經驗之資通安全專業人員。指派參與受託業務之團隊成員,應接受相關之資通安全教育訓練。
遵守法令之義務
委外廠商辦理受託業務時,應遵守資通安全相關法令,如違反規定而造成本公司或第三人之損害者,委外廠商應負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因而衍生之一切民刑事及行政紛爭,委外廠商應自行解決,與本公司無涉。
系統存取之方法
委外廠商指派之存取人員,應先依本公司程序申請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於本公司核准發給後進行存取作業;委外廠商應保證其所指派之存取人員遵守本公司有關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之管理規定。
資訊保密之義務
委外廠商辦理受託業務而知悉本公司之任何資料,應負保密之責任,不得任意存取或洩漏予他人;並應責成其在職或嗣後離職之專案成員,同負保密之責任。
電腦病毒之防止
委外廠商作業時應採取防止電腦病毒散佈之處置措施;如未盡此防毒之義務,因而損害到本公司之電腦系統,委外廠商應負責修復,如有造成本公司其他之損害,委外廠商應負責賠償。
系統開發及維護作業事宜
委外廠商禁止於交付之資通訊產品中私下設計或安裝任何未與需求相符之程式,如:後門程式、系統監測程式。若受託業務包括本公司客製化資通系統開發,應提供該資通系統之安全性檢測證明,並配合安全檢測結果進行相關弱點的修補。
系統版本之管理
受託業務包括客製化資通系統開發者,委外廠商應針對各版本進行版本管理,並落實版本權限控管與存取紀錄保存。
非自行開發之系統或資源授權
受託業務包括客製化資通系統開發者,如涉及利用非自行開發之系統或資源之情形,委外廠商應標示非自行開發之內容與其來源及提供授權證明或授權宣告。
外包管理
x契約訂有本公司同意得轉包第三方廠商或委託外包協力廠商協助履約之規定者,委外廠商應於其與第三方廠商或外包協力廠商簽訂之契約中要求對方落實本件規範及資通安全相關法令;必要時,委外廠商應將本件規範列為上開所簽契約之附件。
資通安全事件通報與處理
委外廠商應就受託業務建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機制,並對專案成員實施資通事件通報演練或相關宣導作業,使專案團隊成員了解通報流程及資通安全相關法令規定。委外廠商於違反資通安全相關法令規定或知悉資通安全事件時或發現存有任何潛在問題和危害而有影響受託業務之虞者,應即通知本公司並採取相關補救措施。
監督與審查
於受託業務範圍內,本公司對委外廠商有監督與稽核的權利,委外廠商有義務配合並提供本公司監督及稽核所需之相關文件資料。
委外契約終止後之事宜
委外契約關係終止前,委外廠商應返還、移交、刪除或銷毀所持有之本公司的資訊資產及使用者識別碼,或依本公司指定之方法處理,並留存執行紀錄。
補充規定
x規範如有未盡事宜者,悉依資通安全管理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附件四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x廠商為建構與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灣證券交易所)良善採購合作夥伴關係,願在相互誠信之基礎上,共同維護公平、透明之採購環境,並避免徇私及利益衝突風險。基於前述目的,本廠商承諾遵守下列聲明:
本廠商應要求所屬員工秉持誠信交易原則,不得以直接、間接方式,透過期約、交付或其他方式給予臺灣證券交易所人員有形或無形利益,藉以換取本廠商或相關人員之利益。
本廠商承諾不得脅迫所屬員工透過期約、交付或其他方式給予臺灣證券交易所人員有形或無形利益,藉以換取本廠商之利益。
本承諾書所稱利益,係指任何具有價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義之金錢、餽贈、佣金、職位、服務、優待、回扣、疏通費、款待、應酬等。但屬正常社交禮俗或係偶發且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者,不在此限。
本廠商將嚴守利益迴避之立場,與臺灣證券交易所共同防範內線交易、聯合行為或其他不公平競爭等不法交易行為。
本廠商恪遵營業秘密、智慧財產權及個人資料保護等相關法令規定,對於與臺灣證券交易所達成或試圖達成交易有關之資料及資訊,應依合法程序及誠信原則取得。
本廠商如獲悉所屬員工或其他廠商與臺灣證券交易所人員之間有發生下列誠信治理風險情事時,當即具名並檢附相關具體事證,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所設之「第三方舉報中心平台」(網址: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Email信箱:xxxx@xxxxxxxxx.xxx.xx;傳真號碼:00-0000-0000;郵件信箱:台北郵政 112-113 號信箱)或臺灣證券交易所之內部稽核室(聯絡窗口:0000@xxxx.xxx.xx)舉報:
提供回扣或有其他不當有形、無形利益之情事。
有利益衝突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事。
為獲取不當利益而有未遵循正常程序之情事。
有其他圍標、綁標及違反法令規定或不符臺灣證券交易所採購管理規範等情事。
本廠商承諾如違反上述聲明事項者,將配合臺灣證券交易所依相關法令及契約約定辦理,絕無異議。
投標廠商: (投標廠商印章) /負責人: (印章或簽署)
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
「109年iPad平板電腦158台採購案」規格書
項次 |
項目 |
數量 |
備註 |
1 |
iPad pro 11吋螢幕、256G容量、Wi-Fi上網 |
158台 |
提供每台設備序號清冊 |
2 |
Moshi多角度保護套 |
161組 |
1. 11吋iPad Pro 159組 2. 7.9吋iPad mini 2組 |
3 |
玻璃螢幕保護貼含貼工 |
161組 |
1. 11吋iPad Pro 159組 2. 7.9吋iPad mini 2組 0.33mm、9H硬度以上玻璃保護貼(原料為日廠) |
4 |
iPad設備出廠即註冊啟用原廠ABM計畫服務(Apple Business Manager) |
158台 |
1.結合APPLE DEP裝置登記方案,進行iPad佈建、需整合APPLE VPP設定及認證 2.協助部署計畫帳號申請及設定(包含大量採購計畫、裝置註冊計畫) 3.協助安裝Server作為行動裝置管理(MDM)服務,並部署裝置以及測試 4.提供「轉檔與重置操作手冊」電子檔 |
5 |
行動裝置管理系統(VMware AirWatch平台)之設備更新移轉部署設定服務 |
1式 |
附件六
臺灣證券交易所「109年iPad平板電腦158台採購案」
2020 Procurement of 158 iPad Tablets
投標須知
招商暨發包單位: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
標的物:
「109年iPad平板電腦158台採購案」,相關標的物規格及工作內容,詳如「規格書」。
廠商資格:
持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xx萬元以上,營業項目含有電腦硬體或軟體買賣項目。
需為蘋果公司(Apple Inc.,下稱原廠) ABM計畫服務(Apple Business Manager)之合格授權經銷商,具備整合行動裝置管理系統(VMware AirWatch平台)裝置註冊及大量部署服務之金融證券業導入實績經驗,金額達xx萬元以上者。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參加投標,即使得標亦屬無效者:
最近二年內(以開標月份向前推算)曾受停業懲處者。
投標廠商或負責人為拒絕往來戶或有金融機構退票紀錄者。
投標廠商所提資料,文件或說明,如經查證係偽造,變造或不實者。
因違反本公司「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約定等情事,經本公司列為拒絕往來廠商者。
本案權利義務事項:
標的物、付款方式、履約期限、點交及驗收方式、保固期間、保固維護方式、保固保證金等權利義務事項,詳如「契約書草案」。
投標手續規定:
凡欲參加投標廠商,應於109年10月5日(星期一)下午4時前,將下列各項資料送本公司管理部王先生(台北市信義路5段7號101大樓9樓、電話00-00000000),若逾時以棄權論,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報價單,內容請分項說明,並應含規格、數量、單價及總價(附件1)。
已蓋妥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已蓋妥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之「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附件2)。
已蓋妥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之「資訊服務產品供應風險評估聲明書」(附件3)。
本公司供應商審查表(附件4)。
已蓋妥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之最近一期完稅證明影本。
最近一年無退票紀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
已蓋妥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之「選擇簽約對象個人資料風險評估聲明書」(附件5)。
已蓋妥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之原廠ABM計畫服務合格授權經銷商證明文件影本。
已蓋妥廠商及負責人印章之整合行動裝置管理系統(VMware AirWatch平台)裝置註冊及大量部署服務之金融證券業導入實績經驗,金額達xx萬元以上證明文件影本。
投標廠商證件經審查資格合格且經本公司簽奉核准者,方得參與比價/開標。
合格投標廠商達三家以上即予以比價/開標,否則本案即撤銷或另案辦理;如有其他原因時,本公司有權決定是否開標,廠商不得異議。
本公司有權隨時停止本案採購程序,廠商不得異議,亦不得請求任何賠償。
比價/開標:
由本公司管理部擇定比價/開標日期通知合格投標廠商。
合格投標廠商應按本公司規定之時間及地點攜帶公司及負責人章印,由負責人或委託之代理人(需有委託書)前往參加比價/開標,如不能參加比價/開標,因而喪失重行減價、比價,或其他之權益時,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標單於比價/開標當日領取,參加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標單無效。
標單未依規定填齊或加任何註記者。
標單上未填寫廠商名稱,負責人姓名者。
標單未加蓋本公司印章者。
變更標單式樣或塗改字句者。
比價廠商或負責人名稱與登記執照不符者。
未使用本公司提供之標單,不依式填寫,字跡模糊或塗改後未蓋印章或不能辨認者。
標單內另附條件者。
標單未以中文大寫填寫總價或總價經塗改或填寫數字不清楚者。
決標方式:
經比價/開標後最低價若低於底價,即行決標。
標價相同之最低價有一家以上,且低於底價時,應就報價相同之最低價再行競標後,以最低價者為得標。
第一次比價如最低價超過底價時,得宣布最低價後進行第二次比價,經三次比價結果仍高於底價時,得當場依序洽請最低價、次低價等廠商,如有廠商同意減至底價以下(含底價)時即視同決標,否則為廢標,或依下列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三次比價均未決標,經洽減仍無廠商願意減至底價以下(含底價)時,如最低價超過底價不及百分之十,請購單位表示因業務需要急需採購,得予保留,並以最低價專案簽奉核可後方為決標。
本案於決標後,需俟本公司內部簽准後,方屬有效或進行簽約;否則本案即撤銷或另案辦理,投標廠商不得異議。
得標廠商於決標後,經本公司通知起十個營業日內,應至本公司辦妥訂約,如未能依規定期限辦妥者,本公司除取消其得標資格外,得另與次低標廠商按決標價訂約或另行定期招商,原得標廠商及其他廠商不得異議。
決標價低於發包底價百分之八十以下者,得標廠商應繳交決標價與發包底價相差金額之差額保證金,於決標之日起七個營業日內繳足,逾期視為放棄得標權。前項差額保證金如同履約保證金,俟得標廠商依契約於驗收合格後無息返還廠商。
如全部標單不合規定時,本公司得宣告本次開標取消,另行辦理。
其他事項:
投標廠商於取得「投標須知」後,應事先仔細閱看「投標須知」暨「契約書草案」全文,不得在比價/開標時諉稱不瞭解「投標須知」暨「契約書草案」而提出異議。
本案標的物之規格書,投標廠商應詳閱,如有疑問應於比價/開標前提請解釋,得標廠商不得決標後藉任何理由要求增加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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