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华人寿〔2021〕终身寿险 00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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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 读 指 引
👉 本阅读指引适用于《中华流金岁月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本保险条款,我们介绍以下人身保险条款中常用术语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的人,在本条款中以“您”代称被保险人指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受益人指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 15 日内(即犹豫期)您若要求退保,我们无息退还所交纳保费 1.5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应当及时签收保险合同 1.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可能影响保险金的给付 3.2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效力中止,请您注意 ................................... 5.7/6.2/7.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11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请您特别留意条款中黑色加粗字体和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条款目录
11.释义 附表:年度身故风险保险xx率表 |
以上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流金岁月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中华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华流金岁月终身寿险(万能型)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 |
1.1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见 11.1)文件。 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 |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的生效日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
1.3 投保年龄 | 投保年龄指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1.2)计算。 |
1.4 合同的签收 |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
1.5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指自然日,本条款中如无特别说明,涉及日期的均指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 若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1.3)。自您申请解除合同时起,本合同即被解 除,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您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转入保险费之和。若您申请部分领取(见 5.8)保单账户价值(见 5.5),基本保险金额按您实际领取金额及我们收取的退保费用(见 5.6)之和等额减少。 |
2.2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4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2.4.1. 身故保险金 |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
2.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具体比例如下:
到达年龄 | 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 |
0 - 17 周岁 | 100% |
18 - 40 周岁 | 160% |
41 - 60 周岁 | 140% |
61 周岁及以上 | 120% |
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1.6),或驾驶无合法 有效行驶证(见 11.7)的机动车(见 11.8)。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6.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
2.6 其他免责条款 除“2.5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 1.5、3.2、 7.1、9.1 和 10.2 中灰色底纹背景字体的内容。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保险金申请 | 1.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相应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原件;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2.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 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 4.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3.4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 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除支付保险金外,将一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按单利计算,且计算利息的利率保证不低于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中国人民银行已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期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至理赔审批结案之日止。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宣告死亡处理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身故的日期,因其他情况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身故的日期,依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此情况之后 30 日内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一次性返还给我们。 |
3.6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4. 保险费的交纳 | |
4.1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交纳: 1. 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由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 |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 追加保险费:本合同生效后,您可申请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须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交费金额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 3. 转入保险费:来自于您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或您与本公司约定的其他转入形式,但须符合本公司的规定。 | |
5. 保单账户 | |
5.1 保单账户 | 保单账户是我们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而为您设立的账户。该账户中资产的投资组合以及运作方式由我们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
5.2 最低保证利率 | 指计算保单账户利息的最低结算利率,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
5.3 结算利率 | 每月 1 日为保单账户结算日。我们在每月结算日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 日起的 6 个工作日内公布,公布的结算利率为年化结算利率和对应的日结算利率(见 11.9),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
5.4 保单账户利息 |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者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合同每日 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结算利率计算当日保单账户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账户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公布的日结算利率;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利率为最近一期公布的日结算利率。 |
5.5 保单账户价值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 保单账户建立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一次性交纳的本合同全部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见 5.6)后的余额; 2. 成功交纳追加保险费或按约定转入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您当次所追加或转入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和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后的金额等额增加; 3. 每个风险保险费(见 5.6)交纳日扣除对应保障期间的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扣除金额等额减少; 4. 我们发放持续奖金(见 5.9)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我们实际发放的持续奖金的金额等额增加; 5. 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所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6.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您实际领取金额及我们收取的退保费用之和等额减少; 7. 我们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保单账户价值降为零; 8. 若出现约定的其他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发生,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
5.6 费用收取 | 我们将从您交纳的保险费中收取初始费用,每笔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将计入保单账户。本合同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 2%,每次追加或转 入的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 1%。 |
风险保险费即被保险人风险保额相对应的保障成本,本合同的风险保额为身故保险金与保单账户价值的差额。风险保险费按月收取,我们在本合同生效当日以及之后每月的首日,从您的保单账户价值中直接扣除当月风险保险费。如出现未满一个月的情形,按实际天数收取。
每月的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被保险人在该保单月度的年龄及风险保额确定。本合同身故风险保险费费率表详见附表。
退保费用是指您在犹豫期满后解除本合同或者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我们收取的费用,我们将按照您申请解除合同时的保单账户价值或者您申请的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收取比例见下表:
保单年度 | 第 1 年 | 第 2 年 | 第 3 年 | 第 4 年 | 第 5 年 | 第 6 年及之后 |
退保费用比例 | 5% | 4% | 3% | 2% | 1% | 0% |
5.7 宽限期 当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时,我们按保单账户实际余额提取该期风险保险费,不足部分记为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同时保单账户价值减少至零,自该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见7.1)。
5.8 部分领取 1.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在犹豫期满之后,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向我们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金额须不低于1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2)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须不低于500元。
2.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应填写部分领取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委托他人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等材料。
我们在同意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申请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我们将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扣除按5.6条计算的退保费用后支付给您。
5.9 持续奖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在第6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本合同仍有效,我们按照您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的6个保单年度内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发放持续奖金,并且直接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如果在第7个及以后的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本合同仍有效,我们按照您在对应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之前的1个保单年度内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发放持续奖金,并且直接计入保单账户价值。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6.2 保单贷款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在犹豫期满后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或您申请偿还贷款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下一贷款期内的贷款利率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本合同各项欠款的利息按各计息期间对应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 |
7.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 |
7.1 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的保单账户也不计算保单账户利 息。 |
7.2 效力恢复 |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补交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将计入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将从保单账户中扣除本合同效力中止前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8. 合同解除 | |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可以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委托他人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申请解除本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完整的资料之日起 1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9. 如实告知 | |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若您已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退还时需扣除您实际领取金额及我们收取的退保费用之和。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
10.1 欠款的偿还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现金价值、退还保单账户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任何未清偿的欠款,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欠款利息后给付。本合同各项欠款的利息按各计息期间对应的保单贷款利率计算。 |
10.2 年龄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填明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风险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实付风险保险费和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调整被保险人身故时的风险保额,身故保险金相应调整为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与调整后的风险保额之和;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
10.3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您提出变更申请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后,该变更生效。 |
10.4 通讯方式变更的通知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手机短信等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10.5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10.6 身体检查与司法鉴定 | 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要求尸检或要求被保险人做身体检查或提供有关的检验报告,费用由我们承担。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则以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见 11.10)的鉴定结果为准。发生保险事故的,您和我们均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 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
11. 释义 | |
11.1 书面 | 如无特别说明或约定,纸质(包括其他材质,如电子书写板)函件、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网络合同、网络授权函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其所记载内容的形式均视为书面形式。 |
11.2 周岁 | 以户籍证明或其他法定的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年龄(不足 1 年不计)。 |
11.3 有效身份证件 |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 |
11.4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11.5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11.6 无合法有效驾 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11.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11.8 机动车 |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
11.9 日结算利率 | 1 年化结算利率对应的日结算利率= ( 1+年化结算利率)365 − 1 |
11.10 司法鉴定机构 |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且鉴定业务范围包含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
附表:年度身故风险保险费费率表(每千元身故风险保额) 单位:人民币元
年龄 | 男 | 女 | 年龄 | 男 | 女 |
0 | 0.867 | 0.620 | 53 | 5.445 | 2.424 |
1 | 0.615 | 0.456 | 54 | 5.869 | 2.634 |
2 | 0.445 | 0.337 | 55 | 6.302 | 2.853 |
3 | 0.339 | 0.256 | 56 | 6.747 | 3.085 |
4 | 0.280 | 0.203 | 57 | 7.227 | 3.342 |
5 | 0.251 | 0.170 | 58 | 7.770 | 3.638 |
6 | 0.237 | 0.149 | 59 | 8.403 | 3.990 |
7 | 0.233 | 0.137 | 60 | 9.161 | 4.414 |
8 | 0.238 | 0.133 | 61 | 10.065 | 4.923 |
9 | 0.250 | 0.136 | 62 | 11.129 | 5.529 |
10 | 0.269 | 0.145 | 63 | 12.360 | 6.244 |
11 | 0.293 | 0.157 | 64 | 13.771 | 7.078 |
12 | 0.319 | 0.172 | 65 | 15.379 | 8.045 |
13 | 0.347 | 0.189 | 66 | 17.212 | 9.165 |
14 | 0.375 | 0.206 | 67 | 19.304 | 10.460 |
15 | 0.402 | 0.221 | 68 | 21.691 | 11.955 |
16 | 0.427 | 0.234 | 69 | 24.411 | 13.674 |
17 | 0.449 | 0.245 | 70 | 27.495 | 15.643 |
18 | 0.469 | 0.255 | 71 | 30.965 | 17.887 |
19 | 0.489 | 0.262 | 72 | 34.832 | 20.432 |
20 | 0.508 | 0.269 | 73 | 39.105 | 23.303 |
21 | 0.527 | 0.274 | 74 | 43.796 | 26.528 |
22 | 0.547 | 0.279 | 75 | 48.921 | 30.137 |
23 | 0.568 | 0.284 | 76 | 54.506 | 34.165 |
24 | 0.591 | 0.289 | 77 | 60.586 | 38.653 |
25 | 0.615 | 0.294 | 78 | 67.202 | 43.648 |
26 | 0.644 | 0.300 | 79 | 74.400 | 49.205 |
27 | 0.675 | 0.307 | 80 | 82.220 | 55.385 |
28 | 0.711 | 0.316 | 81 | 90.700 | 62.254 |
29 | 0.751 | 0.327 | 82 | 99.868 | 69.880 |
30 | 0.797 | 0.340 | 83 | 109.754 | 78.320 |
31 | 0.847 | 0.356 | 84 | 120.388 | 87.611 |
32 | 0.903 | 0.374 | 85 | 131.817 | 97.754 |
33 | 0.966 | 0.397 | 86 | 144.105 | 108.704 |
34 | 1.035 | 0.423 | 87 | 157.334 | 120.371 |
35 | 1.111 | 0.454 | 88 | 171.609 | 132.638 |
36 | 1.196 | 0.489 | 89 | 187.046 | 145.395 |
37 | 1.290 | 0.530 | 90 | 203.765 | 158.572 |
38 | 1.395 | 0.577 | 91 | 221.873 | 172.172 |
39 | 1.515 | 0.631 | 92 | 241.451 | 186.294 |
40 | 1.651 | 0.692 | 93 | 262.539 | 201.129 |
41 | 1.804 | 0.762 | 94 | 285.129 | 216.940 |
42 | 1.978 | 0.841 | 95 | 309.160 | 234.026 |
43 | 2.173 | 0.929 | 96 | 334.529 | 252.673 |
44 | 2.393 | 1.028 | 97 | 361.101 | 273.112 |
45 | 2.639 | 1.137 | 98 | 388.727 | 295.478 |
46 | 2.913 | 1.259 | 99 | 417.257 | 319.794 |
47 | 3.213 | 1.392 | 100 | 446.544 | 345.975 |
48 | 3.538 | 1.537 | 101 | 476.447 | 373.856 |
49 | 3.884 | 1.692 | 102 | 506.830 | 403.221 |
50 | 4.249 | 1.859 | 103 | 537.558 | 433.833 |
51 | 4.633 | 2.037 | 104 | 568.497 | 465.447 |
52 | 5.032 | 2.226 | 105 | 1000.000 | 1000.000 |
注:年龄指月度风险保险费交纳日被保险人当时的周岁年龄,其中每月扣除的月度风险保险费=年度风险保险费/12。
(保险条款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