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本案標的物經安裝完成驗收合格之次日起,乙方應提供1年之免費保固服務並須檢附原連帶保固書正本。保固維護標的物如有故障,乙方同意甲方以口頭、電話、書面或E- mail等方式為故障之通知。乙方接獲甲方叫修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應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修復。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不在此限。
監 察 院 採 購 案 件 契 約 書
監察院(以下簡稱甲方)與安建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乙方承包甲方「監察院木柵庫房前棟消防系統裝設工程」,經雙方議訂本契約條款如下:
一、標的物名稱:
「監察院木柵庫房前棟消防系統裝設工程」。其品名、規格、數量如詳如本院採購「監察院木柵庫房前棟消防系統裝設工程」報價單及圖說所載內容。
二、契約總價:
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元整含稅)。付款前後市價如有變動,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調整。
三、履約保證金:
乙方原繳存甲xx台幣2萬2,000元整之押標金,於簽訂本契約時轉作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
四、履約期限:
(一) 乙方應配合「監察院木柵庫房前棟整修工程」得標廠商工期進場施作,且於98年12月23日前如期完工。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履約期限。但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經甲方認可者,不在此限。
(四)履約期間發生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需展延履約期限者,乙方應於事由發生日起3日內,以書面向甲方申請展延履約期限;經甲方同意後,此一展延期間不計算乙方逾期違約金。
五、驗收方式:
甲方非因特殊原因,應於標的物交貨、安裝及測試完成無誤後,7日內依照規定程序辦理驗收手續。驗收不合格時,乙方應於甲方限期內改善或換交合格貨品,並通知甲方辦理複驗。
六、付款方式:
於驗收合格後,甲方依規定程序一次給付標的物價款予乙方。七、保固保證金及保固維護方式:
(一) 乙方應於甲方給付契約價款前,繳納保固保證金計新台幣2萬2,000元
整予甲方(得由履約保證金轉作保固保證金),保固1年結束後無息退還。
(二) 保固期間內發現瑕疵者,由甲方通知乙方改正。所稱瑕疵,包括損裂、坍塌、損壞、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
(三) 本案標的物經安裝完成驗收合格之次日起,乙方應提供1年之免費保固服務並須檢附原連帶保固書正本。保固維護標的物如有故障,乙方同意甲方以口頭、電話、書面或E-mail等方式為故障之通知。乙方接獲甲方叫修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應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修復。但屬故意破壞、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不在此限。
(四) 保固期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無法使用之期間不計入保固期。
(五) 乙方於保固期間內修護標的物,因故逾保固期間,仍應以故障修復為原則,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
八、遲延履約:
(一) 乙方未依照本契約第4條所定期限完成交貨,或雖交貨但品質不符,而未能在甲方規定期限內完成換件改善時,甲方得扣逾期罰款;每逾1日按全部貨價總額千分之五計算。逾期超過1個月,甲方得解除契約,並沒收履約保證金。非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以致驗收無法如期完成時,不予計罰;其因而延後之日程,得予順延。
(二) 經驗收不合格之貨品應限期由乙方收回,並當場商訂期限換交合格貨品。倘因此而超過交貨期限,仍以逾期交貨論罰。
(三) 乙方接獲甲方叫修後,未能於甲方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修 復,則視同違約。每逾1日按全部貨款總額千分之五計算罰款。逾期不為修復者,甲方得逕為處理,所需費用由乙方負擔,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不足額時並向乙方追償。
(四) 逾期違約金扣抵方式,甲方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乙方繳納或自履約保證金扣抵。
九、契約終止或解除: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且不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失:
(一)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2項前段之情形者。 (二)政府採購法第59條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者。 (三)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四)乙方或其人員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
(五)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六)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七)擅自減少工料情節重大者。 (八)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九)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 (十)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十一)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十、爭議處理:
(一)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訴。
得於徵得他方同意後,提付仲裁,並以甲方指定之仲裁處所為之。提起民事訴訟。
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二)履約爭議發生後,履約事項之處理原則如下:
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
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受理調解或第102條規定受理申訴之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台北市xxxxxx0x0x.xx:(00)00000000。
(四)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訴訟時,以中華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仲裁時,依仲裁法,並以中華民國台北市為仲裁處所。
十一、契約修改:本契約條款如有修改,應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十二、其他:
(一)本契約未約定事項,雙方得作成書面且經雙方簽名或蓋章後,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二)本契約附件包括「監察院木柵庫房前棟消防系統裝設工程」招標文件及開標紀錄等,均視為契約之一部分。
(三)本契約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十三、契約收執:
本契約經雙方簽署後生效。本契約正本2份,雙方各執1份;副本2份,由甲方存查。
立約人:
甲方:監察院簽約代表人:
地 址: 台北市忠孝東路 1 段 2 號
乙方:
負責人:xxx
地 址:臺北縣中和市中正路 211 巷 36 弄 18 號統一編號: 13080420
電 話:(00)00000000
簽約日期: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