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箱型 | 箱號 | ||
帳號 |
華南商業銀行保管箱出租契約
保管箱承租人: | 身分證字號/統編: | |||||
戶籍地址 | 縣 鄉市 村 路 市 鎮區 x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 |||||
通訊地址 | 縣 鄉市 村 路 □同戶籍地址; 市 鎮區 x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 |||||
聯絡電話 | ( ) - 分機: | 行動電話 | ||||
電子郵件 | ||||||
聯絡人: | ||||||
聯絡地址 | 縣 鄉市 村 路 市 鎮區 x 街 段 巷 弄 號 樓 | |||||
聯絡電話 | ( ) - 分機: | 行動電話 | ||||
保管箱起租日: 年 月 日 | ||||||
保管箱號碼:□鑰匙:號碼 | □門禁卡(電腦保管箱專用):號碼 | |||||
每期租金(六個月為一期):新臺幣 元 | 保證金(起租日給付):新臺幣 元 | |||||
承租人續租之保管箱租金及保證金繳款方式:□自行繳納;□轉帳扣繳,授權自動扣款帳號: | ||||||
每期應繳之租金及應補繳或退還之保證金差額到期時通知方式: □不通知承租人;□通知承租人;□通知承租人,且承租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出租人有關差額退補方式同意自授權自動取款帳號代繳或將退款逕行存入扣款帳號 | ||||||
□ 有關本契約所載約定事項,經承租人攜回審閱時間已逾五日(合理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 已於事前或當場詳閱全部條款,充分瞭解且同意其內容。 | ||||||
□﹙請於□填一或二﹚因保管箱出租事宜致生損害者,雙方同意依下列填寫方式擇一辦理: | ||||||
一、 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其申報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最高在新臺幣五萬元之範圍內,由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之金額逕予賠償;承租人舉證證明其放置物品之內容及價值,並經出租人同意者,由出租人按承租人主張之損害負金錢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 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其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最高在新臺幣十萬元之範圍內,由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之金額逕予賠償;承租人舉證證明其放置物品之內容及價值,並經出租人同意者,由出租人按承租人主張之損害負金錢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承租人選擇本項賠償數額者,同意依所選定箱 種之公告租金加計 50%予出租人。 | ||||||
一、 承租人已收到下列保管箱物品無誤(傳統保管箱:鑰匙;電腦保管箱:鑰匙及門禁卡)。 二、 承租人與貴行已約定共同行銷者,其遵循事項悉依原存款往來契約有關客戶資料使用聲明或其他約定方式辦理。三、 承租人已清楚瞭解貴行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並同意貴行於本契約背面所列告知事項 一~三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資料。 四、 契約重要內容:承租人確認本契約以顯著字體載明之約定條款重要內容,經貴行充分說明後,已充分暸解自身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及限制;貴行之重要權利、義務及責任;承租人應負擔之費用(包括收取時點、計算及收取方式)、紛爭處理及申訴之管道,貴行並已將本契約當場交付承租人收執無誤。 五、 風險告知:保管箱為租賃關係,其性質與銀行存款不同,不受中央存款保險保障,但出租人已向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管箱責任險。 六、 承租人得依本契約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約定指定聯絡人,承租人留存聯絡人個人資料前,須自行確認並取得聯絡人本人同意後,始得提供予出租人。如承租人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聯絡人本人同意而致出租人遭受損害時,承 租人應負賠償責任。 | ||||||
立約人 | 承租人: (簽名/簽名並蓋章) | 核對親 簽 | ||||
出租人: 分行 | 有權簽章人簽章 | 經副襄理 | 經 辦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用保管箱,雙方約定遵守下列各條款:第一條(契約之性質)
本保管箱之利用關係為租賃。第二條(租用期限)
保管箱租用期限自起租日起算,以六個月為一期。
承租人於期滿時如有展延者,其方式:依第三條或第四條方式繳足租金及保證金,依所繳對價期限視為依本契約展延,不另換訂新約。
出租人如到期不續約,應於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原採繳付對價方式如經雙方同意變更者,均自變更日起重新啟算租期。第三條(對價之調整、補繳、退還及其他約定事項變更)
承租人應依承租時出租人公告之租金費率標準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之租金費率(以下簡稱費率),繳付租金或保證金。
出租人如擬調整費率,應於契約到期三十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承租人約定之方式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費率,並應於新費率生效日六十日前,於出租人營業場所、網站公告新費率。
前項出租人之通知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調整後之費率及繳納續約租金或應補繳或退還保證金之差額。二、繳納或補繳之期限至少三十日以上。
出租人依第二項通知承租人後,承租人未於通知期限內繳足租金或保證金者,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止,依補繳當日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加計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之計收,年息最多不得超過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一倍。
【註:本行基準利率係以調整日前三個月中央銀行公告「金融業隔夜拆款利率全月加權平均利率」之算術平均數(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後第三位)加本行「作業成本」加「利率風險貼水」,並按月公告。】
出租人如變更本契約其他約定事項,應事先列明變更之內容,於營業場所、網站等處揭示公告,並於契約到期三十日前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契約條款或辦理換約手續。出租人未為第二項或前項書面通知者,視為依原契約條件續約。但費率調降者,適用新費率。
第四條(繳款方式及轉帳授權條款)
承租人應依約定方式繳納租金及保證金,並同意每期應繳租金及應補繳或退還保證金之差額,就承租人開立於出租人於本行之活期性存款帳戶,自動轉帳代繳或將退款逕行存入,並以本契約作為授權之證明。
第五條(保證金之扣抵)
承租人因違反本契約約定致對出租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於損害賠償金額確定時,出租人於通知承租人後,得就所繳保證金扣抵,扣抵不足,仍由承租人負責補繳。
第六條(承租人開箱手續)
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在出租人規定之時間,依下列方式之ㄧ辦理:
一、 承租人領用鑰匙者:應憑鑰匙、原留存於保管箱印鑑卡上之印鑑或簽名,填具「保管箱開箱紀錄單」,經出租人核驗後會同開箱,至開箱後除另有特別約定外,出租人不得繼續會同辦理,其或存或取,概由承租人自理。
二、承租人領用鑰匙及門禁卡者:應憑鑰匙、門禁卡及密碼辦理開箱。如遇電腦故障等異
人工強迫開鎖
常狀況致不能依前述方式開箱者,承租人應憑鑰匙及原留存於保管箱印鑑卡上之印鑑或簽名,填具「保管箱電腦強迫開鎖申請書」後會同開箱。
第三人持有保管箱開箱方式及符合承租人原約定之辨識方式,申請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出租人不得拒絕。但因此產生糾紛與損害概由承租人負責。
承租人離開時應注意關妥保管箱及取下鑰匙,並妥慎保管鑰匙、門禁卡等。辦理前揭事宜時,如入庫人數眾多,出租人有權限制同時進庫開箱之人數。
第七條(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
保管箱得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xxx及其他物品文件等標的,但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安全、衛生或供祭祀用物品、活體動植物、潮濕有異味與容易腐敗變質之物品或其他雙方約定之物品。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致損害保管箱或庫房其他設備,或因而使出租人應對第三人負賠償責任者,承租人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
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應通知承租人。
前項情形,如有急迫情事、妨害搜索、扣押等犯罪偵查作為之虞或無法通知者,得不通知承租人。但出租人於事後應即將其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第八條(保管箱鑰匙、門禁卡之持用、留存與保管)
保管箱鑰匙備有兩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共同加封後留存出租人。出租人於契約終止前,不得使用前項封存之鑰匙。但有契約第七條第三項、第十六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情形暨其他法定事項者,不在此限。
門禁卡為單張,交由承租人持用,承租人應親自在保管箱入口門禁管理系統重新設定密碼;如承租人委託他人代為設定密碼,承租人仍願負一切責任。
承租人使用門禁卡,如遺忘密碼或輸入密碼錯誤連續達三次,除另有約定外,承租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至承租分行辦理密碼重置作業。
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樣配製鑰匙及門禁卡,一經發現即由出租人無條件沒收銷燬複製鑰匙及門禁卡;因而發生糾紛與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於退租時,應將領用之鑰匙及門禁卡歸還出租人。
承租人遺失或損毀鑰匙或門禁卡應依本行訂定之收費標準給付換發之必要費用,因而致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出租人之注意義務)
出租人對於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場所之安全、防護及修繕、開箱手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但因天災、地變及其他不可抗力而致之損失,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出租人提供保管箱及設置保管箱之場所,若未達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基本安全標準,或出租人對於進出開啟保管箱之作業手續未完全依照其所訂定之作業規章和本契約約定之程序操作者,視為出租人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前項基本安全標準,附錄於本契約之後,而為本契約之一部,於該標準提高時,依新標準適用。
第十條(損害賠償責任)
因保管箱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承租人之置放物發生被竊、滅失、毀損或變質之損害者,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得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其申報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最高在新臺幣五萬元之範圍內,由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之金額逕予賠償;承租人舉證證明其放置物品之內容及價值,並經出租人同意者,由出租人按承租人主張之損害負金錢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其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最高在新臺幣十萬元之範圍內,由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之金額逕予賠償;承租人舉證證明其放置物品之內容及價值,並經出租人同意者,由出租人按承租人主張之損害負金錢賠償之責,但最 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承租人選擇本項賠償數額者,同意依所選定箱種之公告租金加計 50%予出租人。
承租人能證明其所受損害逾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約定最高賠償金額者,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金額,係由承租人及出租人個別商定,非由出租人片面決定。第十一條(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通知義務)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以書面、出租人語音服務系統、專線電話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一、遺失鑰匙、門禁卡或變更密碼。二、更換或遺失印鑑。
三、變更姓名。
四、承租人為法人團體,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
五、因繼承開始或其他重大情事暫停保管箱之開啟者。
出租人於前項第一、二、五款通知到達後至承租人或其繼承人辦妥各項作業前,應停止本保管箱之開啟作業,如未停止因而致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出租人時,因而所受之損害,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租期屆滿之處理)
出租人得於租期屆滿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應至出租人處,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辦妥退租或續租手續並補付租金前,出租人得停止承租人開啟保管箱。逾期辦理退租者,自原到期日之次日起,至辦理退租手續之日或破封開箱之日止,將按日計收逾期租金及違約金。
前項逾期租金之標準,以辦理退租手續當日租金費率為準,按日計收。違約金依逾期租金之百分之十計算。
第十三條(收費標準)
作業服務項目 | 收費標準(新臺幣) | 作業服務項目 | 收費標準(新臺幣) |
鑰匙遺失補發 | 一 把/ 800 元 | 印鑑變更/掛失 | 每 次/100 元 |
補發門禁卡 (限電腦保管箱) | 每 張/100 元 | 門禁卡密碼重置 (限電腦保管箱) | 每 張/ 50 元 |
調閱開箱記錄※需至外地倉庫調閱加收 500 元 (限傳統保管箱) | 每 張/100 元 | 以保管箱系統查詢調閱開箱記錄單 (限電腦保管箱) | 每 次/100 元 |
調閱監視錄影帶 (本行保存期限為二個月) | 每小時/300 元 | 破封開箱費用 | 依實際金額由承租人負擔(如:公正人費、車 馬費等) |
承租人向出租人申請各項保管箱作業服務,承租人同意依出租人公告租金及下列收費標準支付手續費,日後租金及手續費收取金額如有變更,出租人應於實施前六十日於營業場所或網站公告。惟變更有利於承租人者,出租人得不依上開通知即適用新費率:
第十四條(承租人終止契約之程序與租金之返還)
承租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出租人處辦理。承租人終止契約時應按月計付租金,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
前項租金自承租人已繳之租金或保證金中扣抵後,由承租人補繳不足之差額;如有溢付者,於辦妥退租手續時,出租人應即無息退還溢付之租金或保證金。
第十五條(出租人終止契約之事由及租金之返還)
除另有約定外,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於三十日前通知承租人終止本契約:一、出租人因修繕、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務時。
二、出租人依第三條第二項約定,催告承租人補繳保證金之差額,逾一個月後,承租人仍未補繳者。
三、承租人積欠租用保管箱費用,屆期未清償,經出租人訂三十日催告清償,仍未清償者。四、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進出保管箱設置場所對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者。
五、有事實足認承租人違反本契約書第七條第一項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之約定,經出租人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至出租人處處理,承租人逾期未辦者。
六、承租人違反本契約其他約定情節重大者。
出租人因前項第一款事由終止契約時,應按實際出租日數,計收租金,並依法定利率加計利息後,退還已預收而未到期之租金;若出租人係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由終止契約時,應無息按日返還承租人已繳之租金。保證金於辦妥退租手續時無息退還。
前項應退還之租金及保證金得依法抵銷。第十六條(破封開箱事由及方式之約定)
除另有約定外,承租人於租期屆滿經出租人通知後,逾三個月未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或本契約經終止,而承租人未於出租人通知期限內,配合辦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者,出租人得先行通知承租人指定之聯絡人,如無聯絡人或無法通知者,得通知公證人、村里長或其他公正之人,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並得使用攝影、錄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記錄其過程。
第十七條(破封開箱後對置放物之處置)
保管箱破封開箱後,對箱內置放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由出租人會同前條之承租人之聯絡人或公正第三人清點置放物及編製清單後,暫行包裹簽章封存,並即通知承租人,限期六個月內領回。
二、如承租人不於前款期限內領回,而所繳保證金不足抵償逾期租金、破封開箱費用及其他損害賠償時,得由出租人依法變賣抵償,有剩餘時,另行存儲候領,不足時,應由承租人負責補足。
三、承租人不於第一款期限內領回,而置放物顯無變賣價值者,承租人同意拋棄置放物所 有權,任由出租人處置。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出租人應將其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第十八條(分租、轉租與轉讓之禁止)
承租人不得將所承租保管箱分租或轉租第三人,亦不得將保管箱租賃權讓與他人或作為質權標的。
第十九條(第三人之強制執行)
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對承租人之置放物實施強制執行時,出租人依法院之命令破封開箱,交由法院處置者,出租人應即將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第二十條(重大事故處置)
遇有竊盜、水災、火災等重大事故,承租人同意出租人得約請公證人,或當地警察,或公正第三人充當見證人,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當場清點置放物,編制清單,暫行包裹簽章封存後,將置放物存放於安全處所,並通知承租人前來辦理後續事宜。
第二十一條(住所變更之告知)
承租人、其聯絡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出租人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承租人、出租人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及其聯絡人。
第二十二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條款)
承租人同意如其本身、負責人、實質受益人或高階管理人員為受法務部、聯合國、美國、歐盟、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公告經濟或貿易制裁之對象、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出租人得拒絕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或逕行終止業務關係;承租人不配合出租人審視(包括承租人身分持續審查措施)、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其行使控制權之人資訊、對交易之性質、目的、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者,或經出租人研判其涉及非法活動、疑似洗錢、資恐活動時,出租人得拒絕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暫時停止交易、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第二十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事宜涉訟時,雙方同意以保管箱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二十四條(特約事項)
承租人與出租人特約事項如下: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無償使用保管箱者,因雙方無對價關係,故出租人無本契約第九條、第十條之義務。
第二十五條(資料處理委外通知)
承租人同意出租人於辦理資料蒐集、運用或其他與保管箱有關之附屬業務,依法令規定得委託適當之第三人(機構)合作辦理。
第二十六條(申訴管道及處理程序)
承租人就本契約條款若有任何疑問或因服務所產生之疑義,皆可透過下列管道與本行聯絡:
24 小時客戶服務中心電話:(02)0000-0000 申訴專線:0800-231710、0800-231719意見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營業時間中可親洽各營業單位本行受理申訴後,將由專人與承租人溝通說明暨釐清原因,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承租人。
第二十七條(未盡事宜之約定)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另行約定或依相關法律規定。第二十八條(契約之交付)
本契約ㄧ式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以資信守。
(附錄一)金融機構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安全維護工作應行注意事項財政部 86 年 2 月 19 日台財融第 86605998 號函發布
金融機構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放置保管箱處所(下稱保管箱室)應加強辦理下列各項安全維護設(措)施:一、加強各項進出管制設(措)施,並於營業時間外裝置定時密碼鎖,以管制人員進出。
二、保管箱室上下週邊之外牆應採強化之鋼筋混凝土結構建造,有安全顧慮或其鄰接非屬自用行舍者,另應包覆厚鋼板,以防歹徒蓄意破壞侵入。
三、保管箱室內除為保護客戶隱私之區域(如整理室)外,應裝設能涵蓋各角落之錄影監視系統。並將隱密型攝影機及攝影光源之啟動開關、監視器設於保管箱室外隱密處,按時檢查維護,以期營業時間外仍可藉由在保管箱室外之監視器上觀察保管箱室內部動靜。
四、保管箱室應加裝可偵知異物侵入之自動報警、警報系統,或保全防盜系統,並定期檢測,以維系統之正常操作。五、保管箱不得設置於未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建物內(如違章建物),以符安全。於租用之行舍內,原則上
不經辦出租保管箱業務。
六、保管箱室應符合消防法規之防火設備(含火警警報系統),並注意檢修電線管路,以防火災發生。
七、保管箱室如有淹水顧慮者,應裝置防水匣、抽水機等防、排水及其警報系統設備,並於客戶存放物品時,提醒客戶對於怕受潮物品,妥加包裝或做防水、防霉處理,以防發生水災時遭受損失。
八、保管箱室可視需要配合保全業者或自行裝設遠程監控系統,俾於發生異狀時,藉視訊傳輸達到監控現場之要求。九、平日應做好敦親睦鄰、守望相助工作,以切實掌握行舍週遭環境變化(尤其空屋、工地、地下停車場、巷道)
對行舍之影響,如有安全之虞者應即與附近警政、消防單位保持密切良好聯絡,並請警方增加行舍巡邏密度。十、加強與委保之保全業者配合聯繫,並促其落實機動巡查及異常狀況之通知任務。另保全系統設定後如有異常狀
況發生,金融機構被通知配合到現場處置狀況人員應保持警覺性,仔細查勘行舍上下週邊及保管箱室內有無異狀,並查明警訊來源,必要時應通知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十一、落實行舍安全檢查工作,每日下班前,應責由專人仔細觀察是否尚有人員停留或可疑物品留置保管箱室並注意行舍內、外牆、天花板、地板是否有被破壞之跡象,慎防歹徒以逐漸侵蝕方式入侵作業。
(附錄二)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告知事項: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及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台端告知下列事項,敬請台端詳閱及知悉:
一、 蒐集之目的:
(一) 共通性特定目的項目:保管箱業務、040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 金融爭議處理、061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 消費者保護。
(二) 其他: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詳如申請書、契約書或業務資料表所載內容。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如:商業會計法等)或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 地區:本國、本行海外分支機構所在地、本行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 對象:本行、本行海外分支機構、臺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業務委外機構、簽證及諮詢與顧問服務受託機構、金融爭議處理機構、本行所屬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行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本行合作推廣之單位、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司法機關及其他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行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行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 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五、 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行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