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A 款,2011 版)条款 短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A 款,2011 版)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2011]意外伤害保险 18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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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短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A 款,2011 版)条款
阅 读 指 南
x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条
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 第十六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第四、十一、十六、十七条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 第十条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 第八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十一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第四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一部分 共同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第三条 受益人
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第六条 保险金给付 第七条 诉讼时效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第九条 合同终止
第十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二条 地址变更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第二部分 特殊条款
第十五条 承保范围第十六条 保险责任第十七条 责任免除第十八条 保险期间第十九条 保险金额
第三部分 释义条款第二十条 释义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短期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A 款,2011 版)条款
第一部分 共同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x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在本合同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保险人,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您和我们”统称“双方”。
本合同可以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也可以通过其他渠道销售。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时间起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一、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申请人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在申请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书;
(4)有关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三、其他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第六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
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天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七条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您可选择适用于本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九条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即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且我们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全部保险金;
二、您于保险期间内申请解除本合同; 三、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十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可以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当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我们有权要求您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通知;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不退还已收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地址变更
如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我们。
如您未及时通知我们,我们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您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并视为已送达给您。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权益转让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
第十四条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根据本合同约定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之一予以解决: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特殊条款
第十五条 承保范围
一、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在本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30 天以上(含 30 天)、70 周岁以下(含 70 周岁),身体健康、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火车、地铁、轻轨或轮船的乘客,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十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1、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x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火车、地铁、轻轨或轮船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我们将按上述公共交通工具
意外身故保险金扣除此项全部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2、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x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火车、地铁、轻轨或轮船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残疾的,我们将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根据残疾程度对应的最高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如届时治疗仍未结束,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将给付对应项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我们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金额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总数时,本合同终止。
二、多倍保障
x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身故,我们将在给付第一款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四倍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残疾,我们将在给付第一款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付同等金额四倍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所指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民航班机的保险责任期限按以下规定界定:
(1)乘坐火车、地铁、轻轨、轮船: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列车、轻轨列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客票所载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时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乘坐民航班机:自被保险人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本次航程最终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乘务人员所遭遇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任何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成瘾性吸入有毒气体;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为意外事故直接导致;
(8)被保险人非乘客或被保险人乘坐非正在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13)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15)被保险人猝死。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合同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保险期间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7 天。
第十九条 保险金额
x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部分 释义条款
第二十条 释义
周岁:是指以户籍证明或其它法定的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时间为标准计算的年龄(不足一年不计)。
保险事故: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定义的权利。 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设置的有资格进行残疾鉴定的非营
利性的事业性单位,包括司法鉴定机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工伤职业病鉴定机构、医疗鉴定机构,不包括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毒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是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无有效行驶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或已被依法注销登记;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攀岩: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活动。
猝死:系一临床综合征,是指一个外表健康或病情已稳定者发生意料不到的非暴力或中毒所致的突然死亡。凡因意外暴力、交通事故、电击、溺水或采用剧毒物品等所致的突然死亡,均不包括在此范畴。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
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附表一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 残疾程度 | 最高给付比例 |
第一级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 | 100% |
第二级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5) 十手指缺失的(注 6) | 75% |
第三级 |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的三大关节全部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双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7) 十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8) 十足趾缺失的(注 9) | 50% |
第四级 |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的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二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四手指以上缺失的 一下肢永久缩短 5 公分以上的 语言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10)十足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30% |
第五级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关节之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两手拇指缺失的 一足五趾缺失的 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的(注 11)一耳听觉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的(注 12) | 20% |
第六级 |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或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的一手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一足五趾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 | 15% |
第七级 | 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或中指、无名指和小指中有二个或二个以上手指缺失的 一手拇指及食指机能永久完全(注 13)丧失的 | 10% |
(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上肢三大关节: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手指缺失: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听觉机能的丧失: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 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1000、 2000 赫兹。
(8)手指机能的丧失: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侧指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足趾缺失: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永久完全: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