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 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 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第四部分 合同格式
(注:1、如中标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则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有关合同条款。2、本合同书格式仅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但不得偏离实质性条款。)
合同编号(甲方):
合同编号(乙方):
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动力中心工房、生产生活辅助用房及配套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之土方及室外
工程施工合同格式
(注:本合同仅为合同的参考文本,合同签订双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修订,但不得偏离实质性条款。)
发包人(甲方): 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乙方):
签约地点: 广东·湛江
签约日期: 年 月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动力中心工房、生产生活辅助用房及配套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之土方及室外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横路186号8-16楼
法定代表人:白云峰
项目联系人:
通讯地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康乐路7号
邮编:524000
电话:
传真:0759-3581132
开户名称: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卷烟厂
账号:2015020109000666680
纳税人识别号:91440802770180773U
承包人(乙方):
企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动力中心工房、生产生活辅助用房及配套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之土方及室外工程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动力中心工房、生产生活辅助用房及配套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之土方及室外工程 。
2.工程地点: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康乐路7、9号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代码为2019-440802-16-03-002251] 。
4.资金来源: 企业自筹 。
5.工程内容: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包括土方工程、挡土墙及围墙、道路及广场、室外电力、室外电信、室外给排水、室外综合管架、停车场、绿化等工程 。
6.工程承包范围: 按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有关资料、说明标准、规范所涉及的全部工程内容;范围包括:土方工程、挡土墙及围墙、道路及广场、室外电力、室外电信、室外给排水、室外综合管架、停车场、绿化等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涉及的全部工程内容的施工。其他:为本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靠、经济、高效率运行所必要的附加工程等 。
二、合同工期
1.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累计不超过 180 天。具体施工时间可由发包人根据实际的生产需求适时进行调整,可能出现分段、不连续施工的情况,且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有关时间安排(以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中指定的日期为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签证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时间为竣工日期)。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2.本工程要求承包人按合同工期和节点工期完成。因承包人原因每延迟一天竣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万元/日历天赔偿费(非因承包人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除外)。
3.因发包人、不可抗力以及其他影响正常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在得到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认可后,工期相应顺延,双方办理同意顺延工期手续。
注:不可抗力的约定:经有关部门鉴定本地发生的五级以上地震,正面吹袭湛江市的十级以上台风和龙卷风及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出现降雨量大于200mm/d特大暴雨,雷击引起的火灾,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验收达到 等级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不含税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人民币(大写) 肆拾万零贰仟玖佰贰拾伍元壹角肆分 (¥ 402,925.14 元);
(2)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伍拾柒万贰仟捌佰玖拾柒元柒角叁分 (¥ 572,897.73 元)。
2.含税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3.合同金额为含税价,是承包人履行本合同所能获得的全部报酬,承包人不得要求增加。(发票类型为税率 %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导致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时,合同金额以不含税金额为准,根据政策规定的适用税率调整情况,调整增值税税率、税额、含税价格及合同结算金额。
4.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合同监督
1、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反商业贿赂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2、双方同意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和廉政制度,开展相关教育,设立反商业贿赂和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3、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商业贿赂和廉政规定的行为,一方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4、承包人应配合发包人所在地检察机关同步开展预防工程建设职务犯罪工作。
5、除应遵守本章相应规定外,双方或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参加对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2)不得接受对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对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不得从事与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承包、劳务等活动,不得以配偶、子女名义从事上述活动;不得与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就该项目的建设需要发生经济往来;
(5)不得利用职权插手工程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推荐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对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违反本章约定,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应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承包人如果被国家烟草专卖局或中国烟草总公司列入行贿供应商“黑名单”的,发包人有权针对承包人选取以下措施执行:降低考核评价分数、降低供货份额、缩短服务期限、终止或解除合同。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修改、补充、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对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说明、解释。本合同的补充合同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与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乙方应在合同有效期内保持企业合法存续及针对该项目的专业性资质等资质资料的有效性,如在合同有效期内上述证件失效且乙方无法提供新的有效证件(复印件),除乙方可以提供由相关行政部门出具延期领取新证件的回执外,甲方有权解除该合同。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广东省湛江市 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且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 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壹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卷烟厂动力中心工房、生产生活辅助用房及配套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之土方及室外工程施工合同》签署页)
发包人(甲方):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执行。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1合同
合同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招标文件;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6)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7)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8)技术标准、规范、技术文件和要求;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1)发包人针对本项目工程建设而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12)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监理人:
名 称: 广东博仁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 ;
联系电话: 0759-2229336 ;
通信地址: 广东省廉江市罗州街道办府前路东十一横巷12号 。
1.1.2.2 设计人:
名 称: 中国五洲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资质类别和等级: 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乙级、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 ;
联系电话: 010-83196384 ;
电子信箱: jiaoheyong@126.com ;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便门内大街85号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2 永久占地包括: / 。
1.1.3.3 临时占地包括: / 。
1.2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相应配套的各专业验收规范相关的工程施工技术规范、规定及标准等 。
1.3 标准和规范
1.3.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国家、省、市现行建筑安装和相应配套的各专业工程的有关标准、规范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3.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5)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6)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答疑文件等);
(8)技术标准、规范、技术文件和要求;
(9)发包人针对本项目工程建设而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1)图纸;
(12)其他合同文件。
通过上述顺序解释仍无法明确的事项,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发包人按照公平合理和有利于本工程建设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承包人对此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发包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如期满不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发包人的决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异议后应作出进一步的决定。如承包人还不服的,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9条的约定处理,但在有关部门没有作出正式裁决之前,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执行发包人的决定,待正式裁决后按有关部门的裁决执行。
1.5.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壹式贰份 ;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本项目土方工程、挡土墙及围墙、道路及广场、室外电力、室外电信、室外给排水、室外综合管架、停车场、绿化等施工设计图纸 。
1.5.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组织机构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壹式伍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纸质版和电子版,如承包人采用专用软件编制的,则需转换成Word、Excel文档或PDF格式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符合要求的文件后15个日历天内 。
1.5.3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
1.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5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康乐路7号湛江卷烟厂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执行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 。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执行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承包人自行解决 。
1.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自行 承担。
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限于用于本项目的实施 。
1.8.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由发包人根据本项目实施需要决定 。
1.8.3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均由承包人承担 。
1.9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经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聘请的审计中介机构确认后按实际施工工程量调整合同造价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按经发包人、监理人及发包人聘请的审计中介机构确认的实际施工工程量调整 。
2. 发包人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作为现场管理代表,负责监督工程造价、工程进度、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及交通管制,协调处理工程施工期间的其他事宜 。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发出的进场之日即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 。
2.2.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办理施工许可相关审批手续,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否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要求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湛江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意见》(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的有关规定提供工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施工过程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等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壹式伍份(含纸质版和电子版)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完成初审后20日历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符合湛江市市档案局要求的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并协助发包人到市档案局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如有)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纸质版和电子版 。
3.1.2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1.2.1 合同签订前,承包人须提供近3年(以投标截止之日<含>为基准倒算3年),承包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未被中国烟草总公司及烟草行业各直属单位列入《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名单》或曾被列入但禁入期已届满的声明函原件(资格声明函格式由发包人提供)。如承包人无法提供或提供虚假的声明函,经发包人查实后取消其中标资格。
3.1.2.2 合同签订前,承包人须提供近3年(以投标截止之日<含>为基准倒算3年),投标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无行贿行为记录的声明函原件(资格声明函格式由发包人提供)。同时,发包人将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查询承包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行贿行为记录,行贿记录起始时间为生效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落款时间。如经查询承包人及上述人员近3年存在行贿行为,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3.1.2.3 承包人应在合同谈判前以广东版的广联达软件格式和EXCEL格式提供完整的投标报价文件,配合发包人完成投标报价的回标分析工作。回标分析的要求:具体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须知中的报价说明第(3)条执行。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中的清单综合单价上浮超过招标文件公布的相应项目清单综合单价的3%,该项目结算单价按招标文件公布的相应项目清单综合单价上浮3%的单价×(1-报价浮动率)计算。修正之后的总价作为中标总价,修正投标报价书作为投标文件及合同的附件,修正之后的投标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作为该清单项目的结算单价。
3.1.2.4 合同谈判阶段,承包人应承诺按照附件2选用主要材料(设备)推荐品牌或相当于或优于的其他品牌的产品。
3.1.2.5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提供月度工程进度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以及相应进度统计表。
3.1.2.6 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根据工程需要,承担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交通围栏、施工和交通警告牌、疏导交通、维护交通通畅、警卫及交通协管等,并提供相应的条件和承担所需费用。
3.1.2.7 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场地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自行搭建临时房屋并负责使用管理。
3.1.2.8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照湛江市建设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办理,发布交通管制信息。
3.1.2.9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做好保护工作,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1.2.10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各种文物均属国家所有,承包人在土石方工程施工过程中若遇有文物,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即时报请发包人处理,任何人不得隐瞒或私自占有。
3.1.2.11 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所需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等的确定工作,并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负责完成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1.2.12 该工程施工场地地下管线缺少有关资料,施工前承包人负责勘察清楚,并负责所有费用;施工过程,如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破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支付所需费用。如需特殊保护的,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的要求进行保护。
3.1.2.13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清洁有序,符合环境卫生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3.1.2.14 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做好围蔽施工措施和安全措施工作,做好施工期间的交通导流措施,确保交通畅通和安全,派专人负责维护交通秩序,保证工程顺利施工。围蔽施工措施和交通导流实施方案须报发包人批准后才能实施,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的各种措施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落实相关工作的责任人,并在开工前提交给发包人备案,做好场地周围招标人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地下管线等的保护工作,确保工程施工顺利。
3.1.2.15 承包人的工程档案资料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并符合湛江市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资料的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
3.1.2.16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湛江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意见》(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的有关规定提供工程资料,若工程资料不全或承包人不按规定提供工程资料,则不予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协助发包人完成工程资料备案手续(如有)。
3.1.2.17 若本工程使用新型材料,承包人需预留足够的时间通知发包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资料。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湛江市主管部门局未将预收金额全额退还发包人的,未退还部分的金额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在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出。
3.1.2.18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主要施工机械等必须按投标文件所述到位,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1.2.19 施工过程中,承包方自身人员或第三人受到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承包方自行处理,并承担所有责任,与发包方无关。
3.1.2.20 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过程中所需证件及竣工备案,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许可证、夜间施工证、余泥渣土排放证、余泥排放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登记等合法手续。
3.1.2.21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1)协助办理施工过程中所需证件及竣工备案。(2)协助处理施工场地与周围场地、周围居民的关系。(3)协助发包人做好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政府部门、地方管理机构的沟通工作。(4)做好邻近建(构)筑物、设备设施、地下管线等的保护工作。(5)如尚有需要,另行协商。
3.1.2.22 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用电、通信线路等的安装,临时设施的场地由发包人提供,临时设施由承包人自行搭设,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1.2.23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临时道路铺筑、施工期间的维护,并保证安全施工期间使用,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1.2.24 开工前应向监理人或招标人代表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施工人员及主要施工机械等必须按投标书所述到位,否则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3.1.2.25 发包人将施工场地移交给承包人后,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场地(包括施工安全、环境污染、扰民和民扰等),若发生非不可抗力或非发包人及监理人错误指令原因而影响施工导致的工期拖延及财产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3.1.2.26 负责施工场地临时道路、管线等设施的施工、保养和保护,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范围内外综合管线(含地上、地下)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造成破坏,费用已含在本工程投标报价中,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综合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下设施,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做好相应保护工作,并及时报告监理人或专门机构进行处理。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监理人或专门机构有关指示,负责保护、修理和恢复那些被破坏的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
3.1.2.27 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扰民和民扰,由承包人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除外)。
3.1.2.28 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以书面形式知会发包人、监理人。
3.1.2.29 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由此发生的费用及如因排放不当导致的罚款均由承包人负责。
3.1.2.30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条例》、及《湛江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及检查评定标准》执行,搞好文明施工,树立企业形象。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和组织管理工作,创建文明施工工地及标准化管理。
3.1.2.31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做好施工记录、检验批、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整理施工资料(包括摄影、录像等)。
3.1.2.32 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原批准的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1.2.33 自行解决本工程所需资源,包括施工所需足够量的材料设备,并自行妥善看管,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自理。
3.1.2.34 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周报》在每周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周报》包括下周计划和本周已完成的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月报》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月报》包括次月施工进度计划和当月工作总结,月施工进度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应对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的综合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环保、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问题及需发包人协调解决的问题等进行全面阐述,并且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要求编制。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3.1.2.35 按本合同规定应由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承包人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完成,并按实际发生费用从承包人当期应付工程款中代扣代付,影响工期的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3.1.2.36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遵守发包人和监理人制定的管理制度,对于在实施过程中由监理人或发包人下发的各项指令,承包人应及时予以书面回复并无条件予以执行。
3.1.2.37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验收使用之前,由承包人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损失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自费予以修复。
3.1.2.38 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照施工图编写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不得更改施工组织设计和自行组织施工,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责任和费用。
3.1.2.39 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写专项方案,进行审查和论证并承担费用。
3.1.2.40 对于需第三方机构测试、验收或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工程,由承包人编制测试或验收方案,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后进行测试或验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1.2.41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对场地内的地形原状标高进行测量,并将成果报监理人复测确定土石方工程量。实施至土方石方交界处(对于大型基坑土石方,天然单轴抗压强度大于5MPa认定为石方),应及时向监理人报送分界面坐标并记录归档,同时,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原地面及土石分界面的全套资料。
3.1.2.42 在施工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引起工程变更时,承包人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并明确告知变更引起工期及费用变化情况,如因承包人报告不及时或未告知,发包人有权不予办理工期和费用签证。
3.1.2.43 承包人应当清楚地预计到施工期间对外界可能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干扰,并为此保证主动努力减少这些干扰对外界的影响,且应当积极主动与外界进行协调。
3.1.2.44 承包人应当清楚并充分预计到在施工场地等工作的各种困难及其对工程进展的不利影响,甚至是严重影响。对此,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并尽量创造各种条件和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以确保工程顺利推进及工期目标的实现。这种困难或影响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工期目标未能实现的责任,并不得以此为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各种费用。
3.1.2.45 承包人应负责协调处理施工期间外界的各种干扰,并不得以此要求顺延工期或增加费用。
3.1.2.46 在承包人的配合下,发包人可根据情况协助协调外界对工程的干扰。这种协调并不解除承包人的各项责任与义务。
3.1.2.47 本工程使用的主材及发包人在实施工过程中有相应要求的材料、设备,订货前,承包人应提供不少于三家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检验试验报告及样品供发包人选择。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必须按要求提交所有样板,并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和封存,进场后必须按规定抽样送检,符合工程使用要求后,方可使用,如未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发生货不对板的情况,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用,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1.2.48 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本工程所在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专户,与开户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管理协议》。农民工工资专户开设之日起30日内,承包人须向本工程所在地专用账户监管部门备案,并将报备信息书面反馈至发包人。
3.1.2.49 发包人按每期核准进度款的20%的比例拨付农民工工资到承包人开立的农民工工资专户,承包人需保证每期所获进度款优先安排民工工资的发放,否则,发包人有权在下一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一定款项作为民工工资保证金,必要时直接支付给民工个人。
3.1.2.50 承包人须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1.2.51 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工资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发包人保留随时对承包人的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查的权利。
3.1.2.52 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保留随时对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的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审查的权利。
3.1.2.53 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如果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拖欠、克扣本工程劳动者工资,造成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垫付工人工资的,则发包人有权在工程款中扣除并保留进一步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3.1.2.54 承包人负责组织工人进行上岗培训和安全教育,并负责办理工人相关上岗证件,保证工人持证上岗并执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其他管理规定,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另行或单列结算支付。
3.1.2.55 承包人雇用农民工仅限于劳务作业,并应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并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
3.1.2.56 承包人应充分预计到承包范围内对承包人工期和费用的影响因素和各种风险,承包人不得以承包范围界限不清或存在费用双方未确定或资源受限为理由,不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在发包人发出通知5个日历天内,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施工,否则发包人有权单方委托第三人进行实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在应付的合同费用或履约保证金内直接扣出。
3.1.2.57 本项目的基坑、沟槽开挖土方堆放处置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视已含在合同总控价中,发包人不另外结算支付。如发包人指定堆放点的,承包人须无条件接受,按发包人要求堆放归整,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必须到施工现场向发包人现场代表签到,到场签到时间不能少于总工期天数的90%、并且项目负责人施工期间每月到场签到时间不能少于27天,并且无故到场签到时间少于总工期90%的,每少签到一天给发包人缴交¥ 2000.00元的违约金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将承担每人次人民币 10万元的违约金(仅刑拘、身亡可免责),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甚至终止施工合同,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一个月内到施工现场天数不得少于27天,如确无法到现场的须报监理人及发包人现场代表同意,3天及以上还须报发包人负责人同意。否则,承包人每天给发包人缴交¥ 2000.00元的违约金。原则上,工地例会或重大会议时项目经理不得离开,确需离开的,必须安排好现场工作并向发包人负责人、监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发包人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以离开,否则,承包人每次给发包人缴交¥ 2000.00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项目经理按合同履行其义务,并有权从下期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相应的违约金,甚至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且新委派的项目经理职称、职业资格、工作经验等方面均不得低于原来所承诺的人员,否则,将承担每人次¥100000.00元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按合同履行义务,并有权从下期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相应的违约金,甚至终止施工合同,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
3.2.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当发包人或监理认为项目经理不能使工程按合同要求顺利开展、工作能力、工作水平不足,或工作质量差等不称职岗位工作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拒绝更换项目经理或不在发包人或监理要求时限更换项目经理时,承包人将承担每人次¥ 100000.00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按合同履行义务,并有权从下期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相应的违约金,甚至终止施工合同,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签订合同后15个日历天内 。
3.3.2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当发包人或监理人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含项目技术负责人、关键岗位施工员及安全员)等主要施工管理员不称职、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不足、工作质量差等,无法使工程按合同要求顺利开展时,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关键岗位施工员及安全员等主要施工管理员,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关键岗位施工员及安全员等主要施工管理员或不在发包人或监理要求时限完成更换的,承包人将承担每人次¥50000.00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按合同履行义务,并有权从下期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相应的违约金,甚至终止施工合同,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
3.3.3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现场2天以内的,须报监理人及发包人现场代表同意;2天及以上的还须报发包人负责人同意。否则,将承担每人次每天¥1000.00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按合同履行义务,并有权从下期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相应的违约金,甚至终止施工合同,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
3.3.4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且新委派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经验等方面均不得低于原来所承诺的人员,否则,将承担每人次¥ 50000.00元的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按合同履行义务,并有权从下期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相应的违约金,甚至终止施工合同,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驻施工现场时间必须由发包人现场代表进行考勤,每月到场天数不得少于27天,如确无法到现场的须报监理人及发包人现场代表同意,2天及以上还须报发包人负责人同意。否则,承包人每天给发包人缴交¥ 1000.00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项目经理按合同履行其义务,并有权从下期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相应的违约金,甚至有权终止施工合同,并保留索赔的权利 。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本工程不允许转包,不允许违法分包。限于专业资质问题不能进行的专项施工,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同意后可分包,且分包方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 。
3.5.3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工程开始施工至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需提供履约担保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承包人可选择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的方式提供履约担保。金额为含税签约合同价的10%,为人民币 (¥ 元)。承包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在接到承包人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10天内将履约保证金转入承包人指定的帐户(开户名称: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卷烟厂,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市分行,账号:2015020129000668801)。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对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工程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对工程建设施工的竣工预验收;对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执行 。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室2间,且需安装空调;监理人办公及生活用所需水电由承包人承担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总监理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执行 。
4.3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无 。
5. 工程质量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严格按施工图纸、技术资料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现行施工验收规范、标准进行施工,按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验收达到合格以上(含合格)等级标准。如工程质量不合格、不符合设计标准、达不到设计要求的,或施工程序不按施工规范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和返工,因停工和返工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工程质量合格,但达不到投标时承诺的质量等级的,经承包人同意后可竣工验收,但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缴纳含税签约合同价的20%的违约金 。
5.1.3 工程质量管理:承包人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遵守相关质量管理办法。为此,承包人必须做到但不限于:
5.1.3.1 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委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管理。施工段设专职质检人员,班组设质检员。
5.1.3.2 承包人提交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必须附有完备的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预控措施,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标准工艺流程图和技术,组织措施,重点分部(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材料、构件、支座、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或方案,成品保护的措施和方法,质量报表和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等。
5.1.3.3 单项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对员工进行技术交底,组织学习有关规程、规范和工艺要求,在施工中必须按规程和工艺进行操作。
5.1.3.4 单项工程和重要部位都必须遵循先试验后铺开施工的程序,开工前承包人应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必要的施工准备,报送监理人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试验性施工,完工后由监理人检验,符合要求后才能铺开施工或者批量生产。
5.1.3.5 执行材料试验制度和设备检验制度。配备足够的试验及检测仪器、仪表,并及时校正,保证其应有的精度。加强质量自检,检测频率要符合规范要求。
5.2.1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在覆盖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48小时内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施工。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并报监理人重新检查,直至质量符合隐蔽要求的,方可进行覆盖施工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本工程施工无任何安全事故 。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负责做好施工现场及生活办公区的治安保卫工作,且必须执行发包人相关管理规定,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
6.1.3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提交给发包人及监理人 。
6.1.4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严格执行《广东省房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 。
6.1.5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发包人与工程预付款同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待进度款累计支付至超过合同总价(含税)的60%后,再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各专业分包单位的组织、协调及配合服务的管理方案,包括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架构中设置针对各专业分包对口专业管理人员且明确其职责;施工资源投入计划,包括机械、设备进场计划、工程材料和物料进场计划、施工人员进场计划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季节性施工措施;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保护措施;保证工期、质量的措施;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及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音的措施;妥善处理与相邻区域现场关系的措施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15个日历天内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5个工作日内 。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5个工作日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发包人发出进场通知后5个日历天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发包人发出进场通知后5个日历天内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发包人发出进场通知后5个日历天内 。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3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 。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是指有确凿证据证实因不可抗力、工程设计有重大变更或重大失误、发包人延期交付施工场地、发包人其他违约行为造成工期延误、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暂停施工及其他原因的(包括政府行为等),除上述原因之外,其他所有工期延误均为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每延迟一天竣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1万元/日历天违约金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延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合同金额的5% 。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经有关部门鉴定本地发生的五级以上地震 ;
(2) 正面吹袭湛江市的十级以上台风和龙卷风 ;
(3) 项目所在地区出现降雨量大于200mm/d的特大暴雨 ;
(4) 雷击引起的火灾 ;
(5)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1.2 本工程招标范围内的工程材料由承包人采购。
8.1.3 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的通知》湛府函[2011]329号文的规定,本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8.1.4 本工程禁止使用自拌混凝土,禁止使用实心红砖。
8.1.5 承包人不得向违规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商采购商品混凝土(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报的名单为准)。
8.1.6 本工程的所有设备材料必须为国家合格产品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文禁止、淘汰的产品。所有主要工程材料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及出厂合格证。材料应提前进场,材料进场前承包人应将进场材料的有关资料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在材料使用前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共同验收并书面确认材料符合要求后方能投入使用。若材料未经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而承包人擅自使用,一经发现,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交纳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对进场材料进行检验,若材料符合要求,继续使用。若材料和设备不符合要求并已投入使用的,承包人须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材料,并拆除已施工工程、修复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若材料和设备不符合要求并未经使用的,承包人须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退场完成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方能按要求重新进材料。若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8.2.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所有主要工程材料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及出厂合格证,由承包人提前15天提供每种规格壹份材料样品,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样品后,由承包人按要求购买。若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材料样品,因而导致材料不能按时采购而影响工期,由承包人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
8.3.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均由承包人负责 。
9. 试验与检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9.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则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9.1.5 现场材料试验: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9.1.6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无偿予以协助。
9.1.7 材料和工程的检验检测需委托在湛江市住建局备案并有资质的单位检验检测,确定检验检测单位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才能委托材料和工程的检验检测。本工程所有材料和工程的检验检测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不再另外支付材料和工程的检验检测费。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行 。
10. 变更
10.1.1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地质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发生变化;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错项;实际施工现场情况与周围环境条件与招标前不同;根据工程实际需要,确实需要的变更 。
10.1.2变更程序:所有现场签证必须按承包人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才能生效。
10.1.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通用条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不能向承包人作出有关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0.1.4 变更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6)其他引起变更的情形。
10.1.5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L=(1—不含税中标价/不含税招标控制价)×100%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0.2.2 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中相应的规定执行。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10.2.1点的规定确定单价。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其他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1-L)计算(L为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10.2.3 计价中人工、材料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①人工(含机具台班中的人工)风险幅度为零,实行动态工资调整,具体调整办法按湛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
②主要材料(包括机具费里的油、电、天然气等燃料)、工程设备价格的风险幅度为5%以内(原则上只调整湛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主要建材综合价中的材料,对于没有发布的不做调整);
③施工机具使用费除人工、燃料外的费用不作调整;
④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核完成并向发包人汇报和把相关资料报送给发包人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收到监理人位报送的已经监理人审核的承包人合理化建议后15天内审核完成。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无 。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办理程序必须按承包人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发包人批准后方能使用 。
11. 价格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11条的方式2“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执行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工程量按实际施工发生计算。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根据发包人在招标前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招标前的施工现场情况与周围环境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和风险进行综合报价。除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地质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发生变化;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错项;实际施工现场情况与周围环境条件出现与招标前不同等因素;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机具费调整(承包人对人工费、机具费或人工、机具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以及由政府定价或政府发布综合价的原材料价格进行了调整的;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等因素及风险可进行调整其综合单价外,其他因素及风险均由承包人进行综合考虑,结算时综合单价按中标价中相应清单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当结算工程量超出合同相应项目工程量的,有回标分析综合单价的,超出部分则执行回标分析综合单价)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另支付风险费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合同专用条款10.2.1和 11.1条款约定执行 。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包括2部分:
1、不含暂列金额、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含税签约合同价的20% ;
2、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含税价的60% 。
预付款支付期限: 合同生效、承包提交履约担保且向发包人开具预付款等额的保函,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开具的合法合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工程预付款 。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进度款达到含税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额、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40%时扣回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预付款总额的30%,进度款达到含税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额、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80%时扣回不含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预付款总额的70%,同时退还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如有) 。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发包人支付预付款前提供预付款担保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相关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工程量的计量按季度(每三个月)计算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承包人应于每季度(开工令发出后每累计满三个月后)的首月向监理人报送上季度(本次累计满三个月)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质量验收及检测资料。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上季度(本次累计满三个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按约定的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进度款按季度(每三个月)实际审核确认完成进度的一定比例支付,其中清单内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为当期实际审核确认的80%,清单外的工程进度款支付为当期实际审核确认的70%。承包人进入施工阶段后,承包人应在每季度(开工令发出后每累计满三个月后)的首月向监理人报送上季度(本次累计满三个月)实际完成合同工程量,监理人在7天内审核完成并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接到进度款申报表进行审核后,按核定质量达到合格要求的已完成清单内的工程进度款的80%和清单外的工程进度款的70%支付上季度(当次累计满三个月)工程进度款 。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12.4.2 约定执行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①承包人应在每季度(开工令发出后每累计满三个月后)的首月向监理人申报上季度(本次累计满三个月)已完成的工程进度款,监理人在收到进度报告7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并交发包人,发包人在接到监理人进度款审核结果15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核准支付承包人上季度(当次累计满三个月)的工程进度款。承包人申报工程进度款的同时需向发包人提供验收合格的工程验收资料。拨付的相关工程款项如未能按期到账,在延期支付30天内,承包人不能停止施工,如有违反,发包人扣除当季度(当次累计满三个月)进度款的5%,可直接从下一期应付工程款中扣减。
②监理人和发包人按达到约定的质量等级的上季度(本次累计满三个月)已完成清单内的工程进度款的80%和清单外的工程进度款的70%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进度款累计支付至超过含税合同总价的60%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随进度款支付)。
③工程价款(施工进度款及预付款)累计支付到含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的80%后暂停付款。
④工程完成竣工验收,提交全套项目验收合格资料并通过发包人聘请的审计中介机构结算初审后,支付到结算初审金额的90%。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支付请求、合法合规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双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60个日历天内付款。如发包人聘请的审计中介机构审减承包人送审结算金额超过10%时,则审计中介机构的效益收费【效益费用=(审减额-送审额×10%)×7%】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给发包人聘请的审计中介机构。
⑤待发包人内部审计完成后,支付至最终结算审定金额的97%。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支付请求、与最终结算审定的余款等额的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双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60个日历天内付款。
⑥发包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向承包人拨付工程款,本工程款的80%汇入承包人的工程专用帐户(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剩余部分全额汇入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如有)。
⑦每次支付承包人需向发包人开具税率为 %的合法合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资料后7个日历天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进度款审核结果15个日历天内审核完毕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60日历天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
12.4.5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2、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通用条款12.4.6约定执行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13.1.2 承包人应提前至少48个小时通知发包人、设计人、监理人等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需重新修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款13.2.2约定执行。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25天前,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壹式伍份,声像资料壹式伍份,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符合湛江市档案局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要求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无 。
13.2.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工程验收合格后2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每延迟一天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10000.00元的违约金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2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13.4.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移交工程后20天内退场完成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结算资料,竣工结算审核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壹式伍份 。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经发包人及其聘请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核确认的竣工结算书、竣工验收证书、施工合同、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扣除违约金及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申请,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 。
14.2.1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30天内 。
14.2.2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60天内 。
14.2.3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14.2执行 。
14.2.4 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特殊要求: 工程完成竣工验收,提交全套项目验收合格资料并通过发包人聘请的审计中介机构结算初审后,支付到结算初审金额的90%。如发包人聘请的审计中介机构审减承包人送审结算金额超过10%时,则审计中介机构的效益收费【效益费用=(审减额-送审额×10%)×7%】由承包人直接支付给发包人聘请的审计中介机构。待发包人内部审计完成后,支付至最终结算审定金额的97% 。
14.2.5 结算原则
(1)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施工发生计算。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根据发包人在招标前提供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并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招标前的施工现场情况与周围环境条件、工程地质条件等因素和风险进行综合报价。除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地质资料与实际地质情况发生变化;工程量清单出现漏项、错项;实际施工现场情况与周围环境条件出现与招标前不同等因素而影响其综合单价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等因素及风险可进行调整其综合单价外,其他因素及风险均由承包人进行综合考虑,结算时综合单价按中标价中相应清单综合单价固定不变(当结算工程量超出合同相应项目工程量的,有回标分析综合单价的,超出部分执行回标分析综合单价)。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机具费调整(承包人对人工费、机具费或人工、机具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以及由政府定价或政府发布综合价的原材料价格进行了调整的,按14.2.6条约定计算人工、材料及机具费价差,价差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
(2)本招标工程的最后结算根据发包人提供工程的设计施工图、施工竣工图纸、相关资料及说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及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粤建市函[2016]1113号)的规定进行工程结算。
14.2.6 计价中人工及材料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
①人工(含机具台班中的人工)风险幅度为零,实行动态工资调整,具体调整办法按湛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
②主要材料(包括机具费里的油、电、天然气等燃料)、工程设备价格的风险幅度为5%以内(原则上只调整湛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主要建材综合价中的材料,对于没有发布的不做调整);
③施工机具使用费除人工、燃料外的费用不作调整;
④管理费和利润的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14.2.7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工程量按承包人按设计施工图纸实际完成、经验收合格且应予计量的计算。
14.2.8 发包人有权调整部分工程建设内容,发生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变更的相应图纸或说明,承包人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变更通知的要求施工。除特殊情况经发包人批准外,凡涉及需要调整预算(合同价款)的工程变更,必须经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确认办妥手续后(设计变更需由设计单位确认),承包人方能施工
14.2.9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项目特征不符等,下同)、现场签证的综合单价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①若中标价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中标价中已有的适用综合单价确定;
②若中标价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中标价中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③若中标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依据变更工程资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各专业工程计量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本计价依据”,本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及配套文件]等以及湛江市和广东省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和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计价规定等计价依据、基准期(即实际施工对应月份)《湛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参考价格和共同签证价提出综合单价,送监理人、发包人及发包人所聘请的审计中介机构审定后执行。综合单价须按承包人报价下浮百分比L进行下浮。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④新组价综合单价时,人工和材料单价优先采用湛江市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基准期定额人工单价和《湛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材料参考价;如出现《湛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缺项的材料及设备,其除税价格采用发包人、发包人聘请的审计中介机构、承包人、监理人共同签证价。共同签证价确定方法如下:①承包人对需签证的材料设备价或新增综合单价提出申请,参与共同签证四家单位各自进行调查后分别投报调查价;②发包人根据四家单位的报价情况,与承包人开展价格谈判,并将谈判确定的价格作为缺项材料、设备或新增综合单价的共同签证价。
14.2.10人工、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按通用条款第11条的方式2“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执行。
14.2.11 材料检验试验费包含在合同总价内,预算包干费按承包人投报费率(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相应费率)结算,规费按湛江市规定结算。
14.2.12 工程税金(增值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14.2.13 本招标工程的最后结算根据发包人提供工程的设计施工图、施工图说明、施工竣工图、相关资料及说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规定进行工程结算。
14.2.14 “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结算时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中相应的规定执行。
14.2.15 本工程最终的结算价以发包人内部后审计最终确认的金额为准。
14.3 最终结清
14.3.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壹式捌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缺陷责任期满后30天内 。
14.3.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30天内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30天内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 。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结算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无息返还承包人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本工程的保修期按照国家现行建筑工程保修有关规定的保修期限实行,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具体责任按国家和广东省、湛江市的规定和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
15.4.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要求返修的通知24小时内应派人根据发包人要求,按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返修,若非承包人原因造成返修的,返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在规定时间内承包人违约,不派员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返修的,发包人可自行派人维修。若承包人经过两次返修仍不能解决同一质量问题,发包人可自行派人维修。若因承包人施工质量原因造成返修的,发包人自行派人维修,返修费用由工程保修金中扣出,若返修费用超出保修金时,发包人将按有关程序向承包人追讨。发包人因承包人违约而委托他人对工程进行的维修不解除承包人对本工程的保修责任 。
16. 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组织验收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催促发包人按合同办理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如发包人将取消的工作转由第三人实施,发包人将按该部分工作总造价的30%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无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工期顺延 。
(7)其他: 无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90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按通用条款16.2条执行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工程保修期内发现重大质量不合格问题(该重大质量问题应界定为达不到质量标准,属质量保修的问题除外),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对不合格部分按其工程结算造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接到发包人发出的整改通知7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未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做好现场及材料的保安、卫生、安全、环境工作。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7天内,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并撤离现场,发包人有权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如发包人愿意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对上述物件的实际价值进行评估后,双方协商确定,交由当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审查,承包人需无条件接受。如发包人不愿意继续使用上述材料或工程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相关采购费用及损失,如由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在工程款或应付款中直接扣除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经有关部门鉴定的五级以上地震,正面吹袭湛江市的十级以上台风和龙卷风及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出现降雨量大于200mm /d特大暴雨,雷击引起的火灾,并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6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本工程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交工验收前的所有相关保险)均由承包人负责投保,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险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发包人不另外支付费用 。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第三者责任险:工程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第三者责任险由承包人投保,投保期限与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承包人全权负责索赔处理,其保费在合同价内包干使用,其中人身意外险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本工程的承包人的人员设备、本项目的设备设施的保险,由承包人负责,并提供相关证明。承包人应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坏对工程的影响,以及施工人员的风险。其投保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其保险期限及保险责任范围为: 合同期内至工程竣工验收 。
18.3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合同通用条款18.7执行 。
19. 争议解决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发包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协议书附件:
附件1:廉政协议
附件2:安全环保协议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5: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6: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7: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8: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9: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10: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11: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12: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1:
廉 政 协 议
项目名称: 动力中心工房、生产生活辅助用房及配套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之土方及室外工程
合同编号(甲方):
发包人(甲方): 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乙方):
为加强动力中心工房、生产生活辅助用房及配套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之土方及室外工程的廉政建设,规范采购管理,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廉政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责任
(一)不准向乙方(包括乙方下属或业务关联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包括乙方下属或业务关联单位)报销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包括乙方下属或业务关联单位)免费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为个人装修住房以及在配偶、子女、亲属的工作或生活安排等方面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乙方(包括乙方下属或业务关联单位)组织或提供的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旅游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包括乙方下属或业务关联单位)介绍配偶、子女、亲属等参与到有关的业务活动。
(六)不得接受可能影响项目廉洁的私自约见。
(七)必须遵守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的规定。
(八)对以上内容,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或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乙方的责任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包括甲方下属或业务关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包括甲方下属或业务关联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为甲方(包括甲方下属或业务关联单位)工作人员免费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装修住房以及在配偶、子女、亲属的工作或生活安排等方面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包括甲方下属或业务关联单位)工作人员组织或提供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旅游等活动。
(五)不准违规安排甲方(包括甲方下属或业务关联单位)工作人员、配偶、子女或亲属等参与到有关的业务活动。
(六)自觉遵守甲方的廉政工作的相关要求,包括自觉接受甲方必要的提醒谈话、纪律要求。
(七)必须遵守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廉政建设和预防腐败的规定。
(八)对以上内容,乙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或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监督与其他责任
(一)甲乙双方自觉接受监督。
(二)如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或涉嫌违纪违法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三)业务活动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四)甲乙双方监察部门或廉政纪律部门有权制止,纠正违反本协议的行为。
(五)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必须承担过错责任,包括经济赔偿或承担相关声誉损失,如取消乙方合格供应商资格,不得参与甲方所有采购活动等。
第四条 其它
(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协议壹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卷烟厂动力中心工房、生产生活辅助用房及配套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之土方及室外工程施工合同》签署页)
发包人(甲方):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安全环保协议
项目名称: 动力中心工房、生产生活辅助用房及配套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之土方及室外工程 [合同编号(甲方): ]
发包人(甲方): 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保障甲乙双方权益,依据国家、地方、行业安全环保相关方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湛江卷烟厂安全环保管理要求制定本安全环保协议,旨在促进甲乙双方履行安全环保法规义务,全面规范双方服务全过程安全监管和环保管理,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和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内容,确保本项目顺利实施。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此安全环保协议,作为合同附件共同遵守,与项目合同同时生效。
一、安全环保责任与权利
(一)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在服务有效期内具有以下权责:
1.向乙方告知甲方有关的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要求、有关风险、注意事项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向乙方提供项目所需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资料。
2.有权督促本项目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审核乙方保障项目服务过程所需的安全环保相关资质(安全许可资质、环保资质、运输资质、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作业人员资质等)、安全环保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设备设施安全状况、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等。
3.对乙方的负责人和安全员进行安全环保交底,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人和安全员对进入甲方区域作业的乙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环保培训工作。
4.有权督促监理单位审查乙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环保各类风险控制措施、施工作业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和专项方案,并督促乙方落实。
5.在甲方区域内作业期间,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如合同另有约定除外。甲方不得要求乙方从事超出安全环保作业许可范围和违反安全环保法规等的行为。
6.有权督促监理单位监督乙方完成在甲方区域内的危险作业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提出安全、环保的防护要求。
7.有权督促监理单位将乙方作业过程纳入甲方安全环保监管范畴,督促监理单位监督乙方对相关安全环保职责的落实情况,有权对乙方作业过程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职业卫生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和有损环境保护等行为,对存在的现场管理问题、安全和环境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和隐患有权按照本协议考核条款进行考核。
8.非甲方责任范围内,甲方不负责乙方财产、设备设施及其他有价物品、重要的文件资料等保管保护。
9.有义务及时、如实报告事故,并启动相应应急处置预案,全力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的扩大。
10.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及本单位标准规范的其它安全环保要求。
(二)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服务有效期内具有以下权责:
1.应具备保障项目服务过程所需的安全环保服务的条件和相关资质(安全许可资质、环保资质、运输资质、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作业人员资质等),满足乙方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并将相关资料送监理单位审核后再送甲方备案。
2. 应配置现场管理人员和安全员,对在甲方区域作业的承包团队人员进行管理,并由安全员负责乙方作业人员在甲方区域的安全管理等工作。
3.在首次进场作业前,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对项目作业过程涉及的主要危险源及其风险因素、主要环境因素进行辨识,确定风险控制措施,分别形成《安全风险辨识及控制措施表》《环境风险辨识及控制措施表》(见本协议后面附表),并在作业前按管控措施要求落实相关工作。
4.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环保交底,并在首次进场作业前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培训,明确在甲方作业区域安全环保作业和管理有关要求、安全环境风险控制措施要求等内容,填写保存教育培训记录并报甲方备案,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环保培训和监督检查,并按照甲方的管理要求规范作业的培训教育和过程管理。当在甲方区域作业的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按本条款要求对新增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培训。
5.应为在甲方服务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保险,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用工的合法性,不得使用童工和安排女工从事禁忌作业;
6.应对在甲方区域工作乙方的各级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有效资格证,并将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及台账等资料送监理单位审核后报甲方备案。
7.应按要求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培训管理、作业管理、事件事故报告和处理等安全规章制度,内容应符合项目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场使用的设备设施应编制安全操作规程,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甲方备案。
8.进入甲方区域的作业人员和运输车辆,应遵守甲方区域内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应急管理、治安保卫、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按要求做好出入登记,乙方作业人员规范着装,文明举止,严禁酒后上岗和流动吸烟。
9.工作过程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应按要求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佩戴使用,落实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作业过程环境保护措施。
10.在作业施工过程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应提前报监理单位审查符合后方可使用。保证服务过程中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器具、原辅材料等符合安全环保有关要求,不得对甲方区域或自然环境造成破坏,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废气、固废等,严禁使用国家或地方法规明令淘汰、禁用的设备设施和工器具,严禁使用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化学物品、材料和其他物品。
11.如作业过程中如涉及吊装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或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作业时,应制定作业方案,落实人员防护、现场防护和警示告知等防护警戒措施,并按要求向监理单位申请办理作业许可等有关手续。
12.按要求做好作业现场安全环保相关工作,确保作业过程安全、文明、清洁卫生,定期针对项目作业活动开展安全环保检查,重点检查作业过程的人员、设备设施、环境、管理等情况,确保各项作业管控措施落实到位,现场安全环保管理符合项目管理要求。13.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提出合理的安全建议;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乙方应及时处理并立刻向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报告,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和上级主管部门和甲方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13.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并提出合理的安全建议;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乙方应及时处理并立刻向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报告,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和上级主管部门和甲方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14.应做好车辆、物资等的防火、防盗、防抢以及交通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保护等工作,非甲方责任造成的财产损失、人员伤害或劳动纠纷,甲方不负相关责任。
1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其它安全要求。
二、安全环保考核
1.若乙方人员在甲方区域作业期间发生违章作业、不服从指挥、滋事闹事等行为或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时,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
2.若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原因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事件时,由乙方负责赔偿财物损失和现场清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乙方违反甲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要求的,按“表1 安全环保管理罚款标准”进行罚款,所罚款项需交至甲方指定银行。
表1 安全环保管理罚款标准
类别 |
序号 |
违约事项 |
处罚标准 |
人员管理 |
1 |
现场作业人员没按规定持有相应作业资质证书进行作业的。 |
每宗罚款300元 |
2 |
现场作业人员未经审批办理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私自进行危险作业。 |
||
3 |
现场作业人员未经审批私自从配电箱(柜)安装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
||
4 |
危险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监护人或监护人在作业期间不在现场。 |
||
5 |
现场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违章指挥或作业过程存在安全隐患。 |
||
6 |
现场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包括登高作业不佩戴安全帽或者佩戴安全帽没系紧下颚带、使用砂轮机不佩戴防护眼镜等) |
||
7 |
现场作业人员穿拖鞋进入施工作业现场。 |
||
8 |
现场作业人员在甲方辖区内非吸烟点(区)吸烟。 |
||
9 |
现场作业人员酒后作业的。 |
||
设备设施 |
10 |
作业现场使用设备设施、工器具、配电箱(柜)、移动用电盘、电线等不符合安全要求。 |
每宗罚款200元 |
现场 管理 |
11 |
服务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如高处物体坠落、倒塌、坑井等)未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或拉设警戒线进行围蔽。 |
|
12 |
危险作业现场管理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如动火作业现场未配备消防器材、气瓶及电焊设备使用、气瓶放置距离不符合要求等)。 |
||
13 |
现场堆放物品堵塞消防疏散通道或影响消防器材的使用或物品堆放不稳固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经申请私自堆放物品占用厂区道路。 |
||
14 |
违规使用消防水冲洗或清理现场。 |
||
15 |
厂区道路驾驶车辆车速过快的(区内车辆行驶限速为15km/h,出入口为5km/h)。 |
||
16 |
随意乱倒固废物或排放废水。 |
||
其他 |
17 |
其他违反甲方安全环保管理要求等事项。 |
5.若乙方发生责任伤亡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乙方除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外,甲方还将按以下方式对乙方进行罚款:
(1)发生一起轻伤以下责任事故,处罚1,000元;
(2)发生一起轻伤责任事故,或一起国家规定一般环境事件四级以下的甲方区域内环境污染事件,处罚5,000元;
(3)发生一起重伤责任以上事故,或一起国家规定一般环境事件四级以下的影响甲方区域周边环境污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处罚10,000元;
(4)发生人员死亡责任事故的,或国家规定的一般环境事件四级以上(含四级)的环境污染事件的,或国家规定的一般事故及以上的,由当地政府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若发生乙方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职工、由乙方委托或聘用的第三方人员、因前述人员而进入甲方场所的其它人员)盗窃甲方物品行为的,按盗窃物品的购进价或市场价值的10倍进行罚款,所罚款项需交至甲方指定银行。
7.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上述处罚情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出具书面的处罚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以本公司名义将罚款金额交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内;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处罚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在缴纳安全扣罚款项时一并缴交。
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按照主合同文本争议解决办法约定的程序解决。
四、本协议作为合同签署附件,与合同主体份数一致。
五、安全环保声明
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建立并运行各项安全和环保管理体系,致力本质安全和清洁生产,通过危险有害及环境风险因素的识别与控制,努力防止伤害、事故和环境污染。与我公司合作的相关方应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相关要求,确保合作项目顺利进行。
附表:安全风险辨识及控制措施表
附表1 安全风险辨识及控制措施表
序号 |
作业活动 |
主要危险源及其风险 |
可能发生 的事故 |
主要管控措施 |
1 |
吊装 作业 |
1 起重设备故障、吊具断裂、捆绑不牢或重心不稳,造成起吊物品坠落或其他物品坠落; 2 作业现场未设置警戒线、标识、人员违规进入作业区域;未捆扎好即违章起吊、或因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
起重伤害 物体打击 |
1 使用前检查设备设施; 2 作业现场设置警戒栏、张贴警示标识; 3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 4现场专人管理; 5 作业期间专人监护,属于危险作业的,按照危险作业要求进行申报、审核、确认、监护、监管等。 |
2 |
高处 作业 |
1 梯台损坏、腐蚀,锁紧装置缺失或者损坏,栏杆缺失或者损坏,强度不足等造成人员坠落或工具、物品坠落; 2 地面不平整、重心不稳、未穿戴劳防用品、未使用安全带或绳等造成人员坠落或工具、物品坠落; 3 未制定登高作业实施方案或安全措施; 4 未按照危险作业进行申报、审核、确认、监护、监管等,导致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
1 使用前检查梯台; 2 作业现场设置警戒栏、张贴警示标识; 3 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 4 现场专人管理; 5 按照危险作业要求进行申报、审核、确认、监护、监管等。 |
3 |
动火 作业 |
1 作业人员无证操作,因作业不规范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2 未清除作业现场可燃物;未采取隔离措施、未封堵焊星可能进入的区域、缝隙等,因焊星引燃可燃物发生火灾事故; 3 未按照危险作业进行申报、审核、确认、监护、监管等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4 未按照动火方案实施动火; 5 气瓶无防倾倒措施、无隔热措施、气瓶放置离动火点距离不足、气瓶倒置使用等,造成火灾、气瓶跌落伤人等事故; 6 电焊机电源线破损、无漏电保护器、接地线松脱等,导致作业人员触电。 |
火灾 触电 |
1 作业前检查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清理可燃物、采取隔离封堵措施; 2 作业现场设置警戒栏、张贴警示标识; 3 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 4 现场专人管理; 5 气瓶固定放置,采取防倾倒措施、距离动火作业点10米以上; 6 作业前检查电焊机的接地、漏电保护器等是否符合要求; 7 编制动火方案并按照方案实施; 8 按照危险作业要求进行申报、审核、确认、监护、监管等。 |
4 |
有限空间 作业 |
1 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实施方案; 2 作业前、作业中未检测有害气体、含氧量,未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导致人员中毒或窒息; 3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未佩戴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导致人员中毒或窒息; 4 作业过程未进行监护或人员离开现场、未制止作业人员违章操作; 5 作业后未对作业人员进行清场,因人员未及时撤离导致中毒或窒息。 |
窒息 中毒 |
1 作业现场设置警戒栏、张贴警示标识; 2 作业人员经过培训考核; 3 现场专人管理; 4 作业前、中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氧气含量; 5 携带便携式报警仪检测氧含量; 6 配备正压式呼吸器、安全绳、充电式照明灯或低压照明灯; 7 配备强制通风装置; 8 按照危险作业要求进行申报、审核、确认、监护、监管; 9 专人清点作业人员等。 |
5 |
临时用电 |
1 非电工进行临时线路接线导致触电事故; 2 接人临时线路前未经过容量计算、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因过载导致火灾事故; 3 临时线路接线不规范,未设置漏电保护器、带电部位裸露、临时线破损、乱搭乱挂等原因导致触电。 |
触电 火灾 |
1 电工进行临时线路接线,接线时断电、挂牌、专人监护; 2 接入临时线路前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批; 3 临时线路设置漏电保护器、裸露部位用绝缘胶布包好; 4 检查临时线是否破损、不乱搭乱挂电线。 |
6 |
使用电器、机械设备设施; 使用工器具等 |
1 电气设施绝缘破损、老化、接地不良等,导致触电事故; 2机械设备设施防护罩缺失、损坏、违规使用导致机械伤害事故。 |
触电 机械伤害 |
1 使用前检查电气设施,发现绝缘破损、老化、接地不良等,及时维修; 2 使用前检查机械设备设施防护罩等,发现防护罩缺失、损坏,及时维修。 |
7 |
设备设施安装拆除和维修保养 |
1 设备设施、管道等拆除时未清空内部的可燃物、未释放压力、未采取固定措施等,导致因切割、动火、拆除等原因引起火灾、爆炸、物体打击、砸伤等事故; 2 拆除大型设备时未按照危险作业进行管理、未编制施工方案并按照施工方案实施; 3 设备维修保养时未断电、挂牌、上锁,因其他人误启动造成机械伤害。 |
火灾 爆炸 物体打击 砸伤 机械伤害
|
1 设备设施、管道拆除时编制施工方案、经审批后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2 设备设施、管道拆除时清空其内的可燃物并置换合格; 3 释放设备设施、管道内的压力,采取隔离、封堵等措施后方可作业; 4 根据现场情况,采取设备设施、管道的固定措施,防止翻倒、滚落、移动等; 5 设备维修保养时断电、挂牌、上锁,并根据情况专人监护。 |
8 |
装卸作业 |
1攀登货车拆卸、搭盖防雨篷布等时未采取悬挂安全带等安全措施,因失重导致坠落; 2货车停靠时未放置三角垫,装卸作业时因车辆滑动造成坠落或车辆伤害事故; 3叉抱车转运货物时,高度阻挡视线未倒行、在转弯、扬尘天气室外作业时未减速鸣笛,未发现前行线上的行人,导致撞击行人; 4叉抱车转弯速度过快,且未佩戴安全带,导致驾驶员甩离出车体; 5叉抱车倒车蜂鸣器、车笛等损坏,对行人失去警示作用,避让不及导致撞人; 6叉抱车制动系统,或传动系统失灵或轮胎严重损伤,造成叉抱车失控撞人; 7叉抱车防撞保护装置失灵,倒行遇墙体、立柱、堆垛,导致挤伤驾驶员; 8货车倒行入位时速度过快、视线不良、操作不当,导致撞人; 9清洁或排除传送带故障时,未按照要求停电等,导致手部机械伤害; 10液压车在转运货物时,车辆超速、货物高度阻挡视线未倒行,转弯时未减速; 11未发现前行路线上的行人,制动或避让不及时,导致撞人。 |
高处坠落 物体打击 车辆伤害 撞伤 机械伤害 |
1 驾驶人员持证上岗; 2 叉抱车定期进行运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3 对叉抱车进行年度检验; 4 货车停靠后采取三角垫等防滑措施; 5 作业前对叉抱车进行点检,发现故障及时保修处理; 6 启动叉抱车作业前,将安全带、防护挡板设置到位; 7 作业区域限速5公里; 8 装卸区域专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9 装卸作业时注意观察周边作业人员; 10 严格按照安全作业文件操作。 |
9 |
运输、车辆服务 |
1 超速、超载、闯红灯、酒驾、不系安全带、接电话、观看手机等违章驾驶行为,导致发生车辆伤害事故; 2 运输时未按照指定路线行驶、发生紧急情况处置不当导致发生车辆伤害事故; 3 未按照要求进行“三检”、长途出车未按照规定休息、未执行派车单制度等导致发生车辆伤害事故; 4 危化品运输车辆司机、押运员未按照要求取得资格证书、车辆无反光标识、警示标识、静电接地等措施,导致发生事故; 5 不良天气行车操作不当导致发生车辆伤害事故; 6 车内违规存放打火机、摩丝等因高温爆裂发生火灾; 7 车辆维保不及时导致自燃。 |
车辆伤害 自燃 火灾
|
1 严格落实“九严禁”要求; 2 运输时按照指定路线行驶; 3 按照要求进行“三检”、长途出车按照规定休息、执行派车单制度等; 4 危化品运输车辆司机、押运员按照要求取得资格证书、车辆设置反光标识、警示标识、静电接地等措施; 5 避免不良天气行车; 6 每月对驾驶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提升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7 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保; 8 加强对资格证书的审查。 |
附表2 环境风险辨识及控制措施表
序号 |
作业活动 |
主要环境因素 |
可能造成的污染 |
主要管控措施 |
1 |
吊装 作业 |
1 起重设备润滑油遗撒。 |
土壤污染 |
1 定期维保设备,发现泄漏及时处理,倒入制定区域; 2 设备中途停用时应根据需要及时停机。 |
2 |
动火 作业 |
1 火灾烟尘的排放。 |
大气污染 |
1 定期维保设备,发现泄漏及时处理,倒入制定区域; 2 设备中途停用时应根据需要及时停机。 |
3 |
设备设施安装拆除和维修保养 |
二、主要环境因素 1、含油介质排放; 2、有害气体排放; 3、含油棉纱、手套等废弃。 |
大气污染 水土污染 |
1 润滑油回收、设备和管道内的物料进行回收,集中处理; 2 含油棉纱、手套等收集,请有危废资质单位回收。 |
4 |
装卸作业 |
1 润滑油、柴油泄漏; 2 尾气等有害气体排放; 3 含油棉纱、手套等废弃; 4 电瓶废弃。 |
大气污染 水土污染 |
1 润滑油回收处理; 2 含油棉纱、手套、电瓶等收集,请有危废资质单位回收。 |
5 |
运输、车辆服务 |
1 润滑油、汽油泄漏; 2 尾气等有害气体排放; 3 含油棉纱、手套等废弃; 4 电瓶废弃。 |
大气污染 水土污染 |
1 润滑油回收处理; 2 含油棉纱、手套、电瓶等收集,请有危废资质单位回收。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湛江卷烟厂动力中心工房、生产生活辅助用房及配套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之土方及室外工程施工合同》签署页)
发包人(甲方):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主要材料参考品牌及投标品牌一览表 |
|||||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技术参数 |
参考品牌或厂家 |
选用品牌 |
备注 |
一、室外电气、电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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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配电箱主要元器件 |
配电箱内断路器、空气开关、双电源自动投切装置等主要元器件 |
施耐德、西门子、ABB |
|
|
二、室外给排水工程 |
|||||
1 |
高密度聚乙烯HDPE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 |
SN12.5 DN700 |
联塑、中财、公元 |
|
|
2 |
高密度聚乙烯HDPE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 |
SN8 DN500 |
联塑、中财、公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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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高密度聚乙烯HDPE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 |
SN12.5 DN900 |
联塑、中财、公元 |
|
|
4 |
高密度聚乙烯HDPE钢带增强螺旋波纹管 |
SN12.5 DN800 |
联塑、中财、公元 |
|
|
5 |
高密度聚乙烯HDPE双壁波纹管 |
SN8 DN400 |
联塑、中财、公元 |
|
|
6 |
高密度聚乙烯HDPE双壁波纹管 |
SN8 DN300 |
联塑、中财、公元 |
|
|
7 |
高密度聚乙烯HDPE双壁波纹管 |
SN8 DN200 |
联塑、中财、公元 |
|
|
8 |
钢丝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 |
DN150 1.0MPa |
联塑、中财、公元 |
|
|
9 |
钢丝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 |
DN50 1.0MPa |
联塑、中财、公元 |
|
|
10 |
钢丝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 |
DN150 1.0MPa |
联塑、中财、公元 |
|
|
11 |
钢丝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 |
DN200 1.0MPa |
联塑、中财、公元 |
|
|
12 |
钢丝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 |
DN250 1.0MPa |
联塑、中财、公元 |
|
|
13 |
钢丝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 |
DN100 1.6MPa |
联塑、中财、公元 |
|
|
14 |
钢丝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 |
DN250 1.6MPa |
联塑、中财、公元 |
|
|
15 |
钢丝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 |
DN150 1.6MPa |
联塑、中财、公元 |
|
|
17 |
钢丝骨架塑料(聚乙烯)复合管 |
DN80 1.0MPa |
联塑、中财、公元 |
|
|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广东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动力中心工房、生产生活辅助用房及配套建设技术改造项目之土方及室外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 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5: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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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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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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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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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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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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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副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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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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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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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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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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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划管理 |
|
|
|
|
安全管理 |
|
|
|
|
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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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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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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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
|
|
其他人员 |
|
|
|
|
|
|
|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
|
|
项目副经理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造价管理 |
|
|
|
|
质量管理 |
|
|
|
|
材料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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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划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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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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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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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担保(仅供参考)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预付款担保(仅供参考)
(发包人名称):
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