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 工程文本-2014-0701)
(QH 工程文本-2014-0701)
深圳市前海乐居桂湾人才住房项目施
工图强条审查合同
立项编号:
合同双方:深圳市前海人才乐居有限公司(委托人)
(服务人)
工程名称:深圳市前海乐居桂湾人才住房施工图强条审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说 明
为规范双方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深圳前海建设工程咨询及勘察设计合同》(QH 工程文本-2014-0701)(以下简称《合同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双方使用《合同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合同文本》的组成
《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补充条款、附件和其他合同文件六部分组成。
(一)协议书
《合同文本》协议书共计 9 条,主要包括:工程项目概况、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承包范围和合同内容、工作周期安排及要求 、双方承诺、合同价款、工作成果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
(二)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是合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咨询、勘探、设计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双方的
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条款共计 18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定义和解释、一般责任和义务、委托人的责任与义务、服务人的责任与义务、费用与支付、履约担保、违约与赔偿、延误、变更、推迟与终止、转包和分包、知识产权、利益的冲突、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联合体、履约评价及奖励、保险、争议解决。前述条款的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咨询、勘探、设计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前海工程的特殊需求。
(三)专用条款
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 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双方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 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对专用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条款;
3.在合同文本中有下划线“ ”的地方,合同双方可针对相应的
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在下划线上有文字内容的,为提示文字,仅供参考。
4.在合同文本中有“□”的,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协商情况进行勾选,以便合同双方履行。
(四)补充条款
对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未予约定的具体事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二、《合同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合同文本》为深圳市前海人才乐居有限公司的使用文本。《合同文本》主要适用于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价的咨询、勘察、设计合同。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工程项目对合同内容进行增减,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三、合同审批前,合同承办部门对合同条款有任何修改的,应以修订方式进行,以便识别调整内容。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7
第一条 工程项目概况 7
第二条 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 7
第三条 承包范围和合同内容 8
第四条 工作周期安排及要求 9
第五条 双方承诺 9
第六条 合同价款 9
第七条 工作成果 11
第八条 合同生效、终止 11
第九条 合同份数 11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3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3
第二条 一般责任和义务 14
第三条 委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14
第四条 服务人的责任与义务 15
第五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19
第六条 履约担保 20
第七条 违约与赔偿 20
第八条 延误 22
第九条 变更 22
第十条 推迟与终止 22
第十一条 转包和分包 23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 23
第十三条 利益的冲突 23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23
第十五条 联合体 24
第十六条 履约评价及奖励 24
第十七条 保险 24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24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25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25
第二条 一般责任和义务 25
第三条 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25
第四条 服务人的责任与义务 25
第五条 费用与支付 30
第六条 履约担保 32
第七条 违约与赔偿 33
第八条 知识产权 33
第九条 履约评价及奖励 33
第十条 争议解决 34
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 35
第五部分 附件 36
附件 1 设计基本要求 36
一、 项目概况 36
二、 设计依据 36
三、 设计协调及配合 36
四、 设计内容 36
五、 设计成果要求 36
附件 2 项目组织机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表 37
附件 3 合同履约评价表 38
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设计顾问类合同供应商履约评价表 38
附件 4 建设工程项目廉政协议 41
第六部分 其他合同文件 45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45
2.授权委托书 45
3.招标文件 45
4.投标文件 45
5.招标文件澄清书 45
6.中标通知书 45
7.投标人承诺书 45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委托人):深圳市前海人才乐居有限公司
服务人(服务人):
鉴于委托人已于 年 月 日向服务人发出 深圳市前海乐居桂湾人才住房项目施工图强 条审查 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现就本工程达成协议书,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深圳市前海乐居桂湾人才住房施工图强条审查
1.2 项目地点: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1.3 建设内容: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前海乐居桂湾人才住房项目
1.4 建设规模
总占地面积约 14694.86 平方米;建筑面积 x 16 万 平方米。
1.5 投资规模: 项目建设总投资约 18.9 亿元
1.6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第二条 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下列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2.1 本合同协议书;
2.2 中标通知书;
2.3 合同补充条款和专用条款;
2.4 合同通用条款和附件;
2.5 招标文件及其附件函件;
2.6 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2.7 咨询、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及规范;
2.8 工程咨询及勘察设计任务书;
2.9 其他作为本合同不可或缺的资料或文件。
双方有关的变更、补充合同、会议纪要、备忘录等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当上述合同文件发生矛盾或产生不一致时,应以最新签订的为准。不同顺序的文件发生矛盾或产生
不一致时,顺序在前的文件具有优先权。当采用以上优先顺序原则仍不能解决的应优先适用对委托
人有利的解释,并先行遵照执行。对存有的争议,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三条 承包范围和合同内容
x项目的承包范围为深圳市前海乐居桂湾人才住房项目施工图强条审查本合同内容为:
委托人委托服务人,依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的设计规范内容和深度要求,完成本项目的招标范围的施工图强条审查等工作:
(一)工作内容:
1、本项目所有房屋建筑(含超限高层)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施工图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对本
项目方案设计进行强条审查,并出具意见;对本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
变更的全部图纸、计算资料等文件进行强条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完成我司要求办理的与本工程
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务。
2、主体部分包含但不限于审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总图、规划、交通、建筑、结构、桩基、
给排水、强电、弱电(含室外 LED 大屏)、暖通空调、燃气、人防、建筑节能、消防、防雷、海绵
城市、装配式建筑设计、绿色建筑达标设计的施工图文件、图纸、计算书等。
3、二次深化设计审查包含但不限于:审查范围的室内装饰装修、室外园林、幕墙、钢结构、
装配式建筑构件深化等专项。
4、审查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须向政府重新申报或备案的施工图变更和修改图纸。
5、方案设计阶段及初步设计阶段包含但不限于规划、交通、建筑、结构、消防等相关图纸审
查。
6、招标人要求办理的与本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务。
(二)提交成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桩基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防雷报告》
(4)加盖审查章的施工图图纸
(5)《节能设计报审表》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6)《节能专项审查意见书》
(7)《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记录表》
(8)《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
(9)《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执行与检查记录表》
(10)《幕墙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11)《景观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12)《燃气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13)《装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14)各专业审查记录表及设计院意见反馈表
(15)方案设计阶段《审查意见书》
(16)初步设计阶段《审查意见书》
(17)《钢结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18)《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审查报告》
(19)《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第四条 工作周期安排及要求
服务人工程咨询工作具体安排见专用条款。
第五条 双方承诺
5.1 委托人向服务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服务人支付合同价款。
5.2 服务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作范围及要求按期完成全部工作内容。
第六条 合同价款
6.1 本施工图设计文件强制性审查费合同价格采用总价包干形式,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合
同费用是招标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
合同含税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其中:合同不含税价¥ 元(大写 元),增值税率 %,增值税额¥ 元(大写 元)。本合同不含税价固定不变,如履行期间国家政策公布新适用增值税率,则增值税率、增值税额也作相应调整,即依据纳税义务期间适用税率变动相应调整增值税额。
合同费用组成:基本费用占 85%,履约评价费用占 15%。
本合同施工图审查费用采用固定总价计价,固定总价已包括乙方为完成本项目工作范围内所有 工作内容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利润及相关税费。审查费固定总价一经确定,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结算时按照审查费固定总价确定。
6.2 基本费用支付:
(1) 合同签订并提供服务计划书后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基本费用的 10%;
(2) 主体强制性审查工作完成,在出具相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加盖审查章的施工图图纸后支付至合同基本费的 50%;
(3) 全部强制性审查工作完成,在出具全部设计文件审查成果并经甲方确认且完成履约评价后,支付至合同基本费用的 100%。
6.3 履约评价费用支付
6.3.1 履约评价的结果
履约评价分为四种结果,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1) 履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委托人支付当次 100%履约评价费用。
(2) 履约评价等级为良好的,委托人支付当次 80%履约评价费用。
(3) 履约评价等级为合格的,委托人支付当次 60%履约评价费用。
(4) 履约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委托人不予支付当次履约评价费用。
(5) 因履约评价未达优秀而少支付或不予支付的履约评价费用,后续履约评价及结算时均不予补发。
6.3.2 甲方对乙方的履约评价分两次进行,具体阶段及各阶段履约评价费用占合同费用比例见下表:
序号 | 履约评价阶段 | 履约评价费用占合同费用的 比例 |
1 | 至施工图设计强制性审查完成 | 10% |
2 | 全部强制性审查工作完成,在出具全部设计文件 审查成果并经甲方确认 | 5% |
总计 | 15% |
第一次履约评价费用,于甲方向乙方支付最近一期合同基本费用时一并支付,最后一次履约评
价费用于支付结算余款时一并支付。
乙方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的 14 天内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提交相应的资料和合格有效的、税率为 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审查无误后于 15 个工作日内付款。因甲方内部审批影响付款进程的,乙方予以理解并同意不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因乙方逾期提交任一资料,甲方付款期限顺延。
6.4 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本施工图设计文件强制性审查费合同价格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不超过 64万元人民币(含税价)。合同费用是招标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本合同价已包含税金、相关会务费、服务人的人员投入、打印费、专家评审费等服务人为了完成本咨询合同内容所花费的一切费用。
结算价=基本费用结算价+履约评价费结算价基本费用结算价=审查费固定总价*85%
履约评价费结算价=审查费固定总价*15%-履约评价费扣款
(应包括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内容)
6.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第七条 工作成果
7.1 服务人应向委托人提交的文件及其份数:见专用条款
7.2 委托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合同生效、终止
8.1 本合同书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8.2 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产生法律效力,自结清合同价款之日终止。
第九条 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9 份,委托人执 6 份,服务人执 3 份。
甲 | 方 : | (盖 | 章) | 乙 | 方 : (盖 章) | ||||
地 | 址 : | 地 | 址 : | ||||||
电 | 话 : | 电 | 话 : | ||||||
传 | 真 : | 传 | 真 : | ||||||
开 | 户 | 银 | 行 : | 开 | 户 | 银 | 行 : | ||
账 | 号 : | 账 | 号 : | ||||||
法 | 定 代 表 | 人 | 法 | 定 代 表 | 人 |
或
其授权的 代理人 :
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
(签字)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x合同条款下述定义和解释仅限于本合同使用。
1.1 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配资、利用外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建设的工程。
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条款中指明的执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单位,或其指定的负责管理建设项目的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双方(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的委托人为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的法人。
1.3 服务人:是指其投标书已为委托人所接受,并与委托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担本合同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的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包括该当事单位的任何受让人(除 非委托人同意)。若服务人为联合体,则服务人也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本合同的服务人为合同 专用条款中指明的中标单位。
1.4 分包人:是指经委托人批准,具有相应资质,承担合同中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的单位。
1.5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服务人书面委托的负责本合同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的组织管理者。分项负责人:是指由项目负责人提名,服务人批准的各专业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负责人。
1.6 合同:委托人与服务人签订的咨询勘察设计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合同条款、合同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相关合同组成文件。
1.7 咨询、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是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工作的依据,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标准和住建部、发改委等主管部门关于市政公用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方面的现行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以及委托人有关工程咨询及勘察设计的书面要求。
1.8 咨询:指项目前期工作阶段的工程咨询。服务人应遵循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按合同的规定运用工程技术、科学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法规等多学科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为委托人的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提供智力服务,包括初步成果文件(项目建议书深度)编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等咨询服务。
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进行有关工程测量、工程物探、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专项勘察等,
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1.9 设计文件:是指服务人按国家相关工程制图标准、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等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和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提交的设计产品,包括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图纸、工程数量表及按合同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文件等。
1.10 不可抗力:指委托人与服务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11 委托人风险:因不可抗力或应由于委托人单方承担责任而产生的风险。
1.12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3 时间:本合同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1.14 合同总价: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服务人按合同规定完成所有工作内容,提供所有工作成果和后续服务应得到的支付价款总额。
1.15 书面通知: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仅限于书面文件)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1.16 咨询缺陷:指服务人在咨询时完全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所进行或完成的工作存在瑕疵、错误等问题。
1.17 工程缺陷责任期:指工程施工服务人按照其与委托人的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服务人承担工程缺陷修复义务的期间。
1.18 规模调整或变更:经委托方书面同意的,有关本工程面积、设计等发生调整或变更。
第二条 一般责任和义务
2.1 工程咨询及勘察设计进度计划的提交:服务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及时间安排,向委托人提交详细的工作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本计 划而建议采用的措施和说明,经批准后作为委托人控制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进度的依据。
2.2 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服务人在进行外业工作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如服务人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而发生的与外业工作活动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赔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服务人负责。
2.3 保险:服务人为实施本项工程,应参加委托人风险以外的其它有关的雇主责任保险,以使本项工程顺利进行。合同签订后 15 日内,服务人须把购买的本工程单项保险单或提供年度工程保险单
(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合同勘察/设计费用的 2 倍)报委托人备案,否则,委托人有权延期支付勘察设计的费用。
2.4 道路维护:服务人在进行外业作业时,如造成原有道路和桥梁的损坏或损伤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服务人自行承担。
2.5 附着物保护:服务人在进行外业作业时,应尽量保持路线经过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完好,如造
成损坏而引起的一切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由服务人自行承担。
第三条 委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3.1 委托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和技术要求,合理确定各项工作的工作周期,并按本合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3.2 委托人应按服务人的要求提供需要的有关协议、文件、资料等。委托人仅对所提供的资料本身的真实性负责,服务人应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
3.3 在服务人人员进入现场进行作业时,委托人应对服务人与有关部门或其他相关第三人的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但不免除服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3.4 委托人应对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过程的决策、实施等环节实行全面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开展。应认真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审查单位对服务人工作各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以及为了满足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各种研究试验成果进行审查。对服务人在贯彻落实审查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答复,但上述答复并不免除服务人根据本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3.5 本合同履行期内,委托人有权书面通知服务人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各阶段成果审批意见对本工程作相应的修改,并有权要求服务人变更或补充修改因错误、深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不合格的成果文件。
3.6 如果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相关单位的书面错误指令是一个有经验的服务人能预见或估计的,但服务人并未就上述错误指令向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相关单位提出书面质疑,因此造成的质量事故由服务人承担责任。
3.7 委托人应检查服务人工程技术人员到位情况、人员稳定情况,考核主要技术骨干的工作能力,如因服务人人力、能力不足致使工程咨询、勘察、设计不能按计划完成时,可要求服务人增加或替换为满足委托人要求的技术人员,服务人不得拒绝。
3.8 委托人应及时回复服务人因执行合同需要提出的有关问题。
3.9 如服务人提交的咨询、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达到规定的深度,经修改或补充后仍然不能达到,委托人有权扣减相应费用。
3.10 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提出本合同范围以外的工作内容,服务人应予以执行,所发生费用,经双方协商解决。
3.11 委托人对服务人所提供的资料和本工程的初步成果文件(项目建议书深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科研成果等拥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使用权(署名权除外),未经委托人许可,服务人不得将相关成果用于其他任何项目,不得擅自在国内外刊物、学术或技术交流会上发表与本工程相关的成果。
第四条 服务人的责任与义务
4.1 服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等方面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示例等有关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咨询、勘察、设计工作。工作具体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中明确。
4.2 服务人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咨询/勘察/设计任务进行转包,也不得将主体、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但经委托人确认、同意后,服务人可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或国家规定须由专项咨询/勘察/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咨询/勘察/设计的项目分包或外委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将服务任务进行分包。
4.3 服务人应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咨询、勘察、设计的质量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全过程的质量控制,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并对工作成果的正确性、完备性、可靠性、可操作 性、经济性负责,委托人及委托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 服务人的上述所有责任。
4.4 服务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开展工作所需的基础资料后,应仔细阅读,如发现任何不明晰、错误、失误或缺陷,应在 5 日内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意见,并自行负责其对委托人提供资料的理解的准确性。服务人负责到有关部门查询与设计有关的既有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委托人提供相应配合。
4.5 在设计过程中,服务人应与本项目相关联的市政道路、公路、铁路、航道、水利、管线、电力、电信及其他相关建筑设施或特殊保护区域的主管部门或企业签订责任明确的书面协议,确保本项目 顺利实施。
4.6 服务人负责提出工程咨询/设计服务建议书,明确咨询工作范围、成果要求、工作计划,并报委托人同意。
4.7 服务人必须遵循国家法律和有关方针政策,贯彻“技术可行、实施可能、经济合理”的基本原则,加强总体设计,重视与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开发利用规划、农田水利、森林植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特殊设施保护区、其他运输方式和其他建设工程的总体协调与配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充分发挥工程建设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4.8 初步成果文件(项目建议书深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初步成果文件(项目建议书深度)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方相关要求;
(2)提出项目的背景、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3)拟建项目必要性的论证;
(4)片区道路及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现状调查、现状评价和预测分析;
(5)预测交通量、运输量的发展水平;
(6)建设规模方案和标准的选择;
(7)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质、地震、气候、水文等自然特征;
(8)工程方案的比选和选择意见;
(9)评价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对策;
(10)测算主要工程数量、征地拆迁数量,估算投资;
(11)提出勘测设计、施工计划安排;
(12)进行经济评价;
(13)提出结论性评价和推荐方案的意见,提出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
4.9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规程、定额和合同的要求。
(2)设计依据的基本资料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可靠,并符合系统运行安全的要求。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有关规定要求,并符合《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 深度规定》、《深圳市规划局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办法》等现行行业管理规范的要求。
(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
(5)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和产品品牌。
提交的初步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应符合概算审批部门的要求。
(7)服务人应努力提高工程造价的准确性,认真分析可能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如自然条件和施工条件等),准确选用定额、费用和价格等各项编制依据,使工程造价能够完整地反映设计内容,合理地反映施工条件,确保工程造价有效控制。
(8)工程造价文件应由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并签字盖章,且报送的概算与投资主管部门评审的概算的误差应控制在±10%内。
(9)根据委托人要求,按施工合同段分别提交各类工程数量明细表和汇总表、参考资料、图纸及概(预)算。
4.10 本项目工程咨询/设计技术要求,详见本条及专用条款相关内容。
4.11 服务人在咨询和设计过程中,应以保障委托人投资利益和有效控制委托人成本出发,尽一切努力提出最有价值和最可行的技术方案,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造价在最为合理、能够满足委托人要求的范围内。
4.11.1 初步设计前各阶段,应以委托人提出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估算投资额为目标,通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进行论证研究,有效控制投资。
4.11.2 概算批复后,服务人应以批复概算或委托人要求为限额,进行限额设计。
4.12 服务人应根据建设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深圳市规划局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办法》等现行行业管理规范规定的设计深度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服务人的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服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免费修改初步设计文件。
4.13 服务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并接受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咨询审查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然后按审查意见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委托人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编制。
4.14 当委托人认为需调用服务人的设计计算书时,服务人必须及时提供。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
咨询审查单位及相关政府部门对资料成果(包括研究试验成果)、设计文件的审查并不免除服务人的责任。服务人应提供的设计计算书具体内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4.15 工程施工期间,服务人应根据工程需要按照委托人要求派遣满足专用条款规定的设计代表常 驻现场,做好施工后续服务。后续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完成本款规定工作 内容所发生的费用由服务人自行承担,委托人不予另行支付。此外,服务人须满足委托人下列要求:
(1)开工前在委托人指定的时间内,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和现场控制点的交接工作(交桩)。
(2)负责本合同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施工技术配合工作,如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处理现场设计变更、在委托人要求的时间内免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等。
(3)在委托人组织施工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工作过程中,服务人应按委托人规定的时间提供施工招标图纸、各类工程数量明细表、材料用量明细表和汇总表、参考资料、图纸及概算,提供所需的技术要求,核查设备、材料招标清单,按要求参加现场考察、招标答疑和技术谈判等工作,及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
(4)在施工招标过程中,对于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咨询单位提出的图纸问题,服务人应在 3 个
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若因服务人原因造成需补充或完善设计的,服务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提供
书面图纸。否则,委托人有权按第 7.2 款(3)的标准计扣服务人违约金。
(5)在施工的过程中,因设计问题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及修改,服务人应在委托人规定的时间内修改和完善施工图纸或局部变更设计。对于重大变更在提交变更设计图纸时,应同时提交变更工程的概算文件陆套。
4.16 服务人应按委托人要求的数量提供所有为完成合同内工作要求所必需的研究试验阶段性或成果性报告,接受委托人、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并对相关问题作出澄清和解答。
4.17 服务人应在工程所在地完成合同内工作,以便委托人进行监督。
4.18 人员保证与变更
4.18.1 服务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安排资深技术人员参加本工程的咨询、勘察、设计,并提供各项工作项目部组成人员名单,如无充分理由主要项目部人员不得中途更换,确需更换的须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人同意。服务人项目部组成人员结构应合理、稳定,主要技术骨干工作能力应足以胜任设计工作。
4.18.2 若项目部组成成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服务人应在委托人提出更换通知的 7 天内,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并征得委托人认可。服务人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后方可更换人员,但所更换人员须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
4.18.3 服务人的工作进度未达到服务人投标书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委托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服 务人人员,服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委托人不予另行支付。
4.19 服务人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果因其采用的技术方案等方面发生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而引起索赔或诉讼,则服务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保障委托人免于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害和损失。服务人采用其它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技术方案的,应当征得委托人和未中标人的书面同意。服务人经同 意采用未中标人技术方案的,应向未中标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4.20 服务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委托人规定的变更程序。
4.21 委托人有权聘请咨询单位或专家对设计进行优化,服务人应按经委托人同意的合理的优化设计要求重新设计,并自行承担重新设计费用。服务人就重大设计技术问题应向委托人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经专家论证审查,专家意见供服务人参考。
4.22 若服务人为联合体时,联合体主办人应代表联合体对委托人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委托人提 交全部合格的咨询、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委托人就本合同向联合体主办人发布的任何指令、指示、通知等均对联合体其他成员具有同等效力。
4.23 对于服务人在咨询、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或者造成第三方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一切损害和损失,由服务人或相关方承担,概与委托人无关。
4.24 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满足本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服务人应当对有可能引发工程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并对勘察结论负责。
4.25 服务人在钻探过程中应对地下管线和构筑物进行相应保护,遇到地下文物时应及时向委托人和文物保护部门汇报并妥善保护。
4.26 服务人在勘察设计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专利、版权、设计商标或名称及其他受保护权利的都必须取得合法的授权,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应由服务人自行承担。服务人由于在勘察设计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专利、版权、商标或名称及其他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都应由服务人承担。此外,服务人还应承担由此导致委托人承担的与此有关的损害赔偿、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及其他开支、费用。
4.27 除以上工作外,服务人为圆满完成本项工程内容还需进行必要的专题研究、技术论证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合同价款与支付
5.1 合同价款
5.1.1 合同价款为服务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委托人向其支付的全部和唯一的对价。委托人应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按时向服务人支付合同价款,以及服务人提供额外服务所应获得的价款。
5.1.2 除本工程规模调整或变更外,本工程合同总价将作为最终合同结算价,不做任何调整。若本工程规模有调整或变更,双方同意本工程量增减少于或者等于 10%时,合同总价不作任何调整,工程量增减大于 10%时,合同价款可以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但是,本项目因规划原因引起的工程规模调整或变更,则不做相应调整,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5.2 本工程合同中不设履约评价费用,但进行履约评价。
5.3 不另支付费用
服务人在咨询及勘察设计过程中,发生以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的,均视为已包含在本工程合同价款中,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
5.3.1 自行收集、购买与合同工作内容有关的第三方资料;
5.3.2 办理工程相关许可费、技术工作费、成果编制费、承办各阶段成果评审会所发生的费用、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外业验收的相关会务费用等一切与此有关的费用。
5.3.3 除另签补充协议外,委托人不接受设计人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目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
5.4 有异议的支付
如果委托人对服务人提交的付款申请有异议时,委托人应在 7 天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服务人澄清。
委托人应在收到服务人书面澄清(以委托人签收的日期为准)之日起 14 天内签署付款审查意见。
如果服务人在收到委托人要求书面澄清的通知后 7 天内(以服务人收到通知的日期为准)未做任何书面答复,则委托人将暂不予办理支付手续,直到服务人作出书面澄清为止。
5.5 支付
5.5.1 合同基本费用、合同履约评价费用支付分别在专用条款中明确。
5.5.2 若服务人为联合体,合同期中费用的支付将按服务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合同费用分配比例分别进行支付至联合体主办人单位和联合体成员单位,或者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支付给联合体指定的一个联合体成员。
5.5.3 付款申请时间及发票信息见专用条款。
第六条 履约担保
6.1 服务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14 天内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前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 %。履约担保应采用履约保函形式提交,并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或其以上级别银行开具。执行本条规定所需的费用由服务人承担。履约担保金额及履约保函有效期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6.2 联合体的履约保函应由联合体主办人出具,或委托人同意的其他方式出具。
6.3 委托人对履约保函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均应在履约保函有效期内提出。
第七条 违约与赔偿
7.1 委托人的违约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委托人需要提前完成咨询、勘察、设计工作而导致增加的人员和费用,应另行协商。
(2)委托人未按合同规定支付费用且未向服务人说明原因的,应偿付逾期的违约金。偿付办法与
金额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7.2 服务人的违约
(1)服务人私自将工程咨询或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分包的,委托人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服务人应按照合同总价 50%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
(2)服务人未按照国家相关部委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或未根据勘察成果资料进行工程设计,或服务人在设计文件中指定或变相指定材料或设备生产厂商、供应商的,服务人向委托人承担合同总价 10%的违约金。
(3)服务人未能按期提交咨询、勘察、设计各阶段成果文件的(委托人原因延长期限的除外),应当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方式以及金额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约定。延期超过 30 天时,委托人可以终止合同。
(4)因服务人自身原因造成设计文件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错误或缺陷以及质量低劣而被要求返工的,除由服务人负责继续完善设计外,委托人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有权向服务 人提出要求服务人承担合同总价 30%的违约金,同时,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服务人原因造成重复勘察的,经委托人核实后,所发生的重复勘察费用由服务人自行承担,委托人不予支付。
(5)未经委托人同意,服务人不得私自更换投标书中承诺的主要人员。违反本款规定时,委托人有权要求服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标准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6)若服务人实际投入到本合同工程的后续服务人员低于投标书承诺的,委托人有权按专用条款的规定计扣合同费用,直至终止合同。
(7)委托人将建立履约评价体系,并定期对服务人投入到本合同工程的人员进行考核,如果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则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服务人应在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后的 7天内,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同时,委托人有权根据被换人员的岗位按专用条款 7.2(3)约定的标准计扣服务人违约金,拒绝被更换人员参与委托人其他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
(8)服务人应赔偿因设计图纸错、漏、碰、缺问题所引发的施工返工费、误工费,处理原则如下:
a. 由于设计图纸错、漏、碰、缺问题带来的施工返工,但能及时处理,未对施工工期造成影响,按实际发生的施工返工费的 2.5%支付违约金,经施工监理单位和委托人确认后,在服务人合同费用中扣除。
b. 由于设计图纸错、漏、碰、缺问题带来的施工返工,未能及时处理,并对施工工期造成了一定影响,按实际发生的返工费、误工费 5%支付违约金,经施工监理单位和委托人确认后,在服务人合同费用中扣除。
c. 由于设计图纸错、漏、碰、缺带来的设计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加,以至超出总投资计划或限额设计指标,如设计变更未对施工工期造成影响的,按超额部分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的 2.5%支付违约金,如设计变更对施工工期造成影响的,按超额部分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的 5%支付违约金。除外,服务人还应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或调整,以保证工程总费用控制在总投资计划内或限额设计指标内。
d. 若因本条第(8)项所列原因,对委托人造成返工费、误工费或其他损失超过主管部门批复的概
算(成本控制目标)的 3%以上的,服务人还应就上述损失向委托人进行全额赔偿。经施工监理单位和委托人确认后,在服务人合同费用中扣除。
(9)由于服务人的原因造成施工图预算超过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的,委托人有权计 扣超出批复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部分的2.5%的违约金,但该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费用的40%。
(10)由于服务人的原因导致设计遗漏造成报送的概算低于投资主管部门评审概算的 15%时,则每低于一个百分点委托人有权计扣设计费的 1%的违约金,不足一个百分点按一个百分点计算,但该项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费用的 40%。
(11)服务人违约的事实确认后,服务人的违约金应在委托人支付当期工程进度前,以现金方式向委托人缴纳。若服务人未在前述时限内缴纳,委托人有权直接在当期应付工程款支中直接扣除。
7.3 责任的期限
服务人对本合同工程设计质量的责任则是设计使用年限内的终身责任。
第八条 延误
由于委托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服务增加和时间延续,则:
8.1 服务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事件发生后 7 天内通知委托人,并采取合理措施使损失减至最低;若此影响是连续的,则服务人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 7 天内通知委托人,并每隔 28 天向委托人提交影响情况报告;影响消除后 7 天内,服务人应向委托人呈报最终报告,阐述需委托人补偿的事项;否则,委托人有权拒绝服务人的补偿或索赔请求。
8.2 委托人在与服务人协商后应相应地延长服务人的工作期限/增付费用。
8.3 由于委托人或不可抗力等因素,服务人无法履行合同的,服务人可以提出终止合同,并于 28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与服务人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协商后确定赔偿的金额或其他有关事宜。以上,服务人有责任提供详细原始记录,并于不可抗力结束后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供原始记录。
本项目的有关各方均应始终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使不可抗力对本工程及履行本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
8.4 因发包人和服务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责任。
第九条 变更
合同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时,应当在 14 天前通知对方。变更合同的通知或协议书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条 推迟与终止
10.1 委托人应在至少 28 天以前以书面通知服务人暂停全部或部分工程咨询或勘察设计工作或终止本合同协议书,一旦收到此类通知,服务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计划并将费用减到最小。
10.2 委托人认为服务人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书面通知服务人并说明理由。若委托人在 21 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委托人有权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该通知必须在第一个通知发出 28 天后发出。
10.3 合同终止不影响权利和责任
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和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索赔要求和应负的责任。
第十一条 转包和分包
11.1 禁止服务人将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咨询及勘察设计任务转包。
11.2 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服务人不得将工程咨询及勘察设计工作的任何部分对外分包。即便服务人的分包得到了委托人的同意,也不应解除服务人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服务人应对其分包人的工作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
12.1 委托人对本合同项目拥有工程咨询成果文件、勘察成果文件、设计成果文件的版权。委托人有权为本工程之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事先不需要取得服务人的许可。委托人对服务人提交本工程所有的资料及工作成果拥有知识产权,未经委托人许可,服务人不得复制或出版。
12.2 服务人就本工程在工程咨询或勘察设计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专利、版权、设计商标或名称及其它受保护权利的都必须取得合法的授权,所产生的有关费用应由服务人承担。
如服务人由于在工程咨询或勘察设计上使用的或准备采用的任何专利、版权、设计商标或名称及其它受保护权利的行为而引起的所有索赔和诉讼的费用都应由服务人承担。此外,服务人还应承担由此导致委托人相关的经济赔偿、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及其它开支、费用。
上述应由服务人承担的所有费用由服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利益的冲突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服务人及其雇员不应接受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利益和报酬;服务 人不得参与与委托人的利益有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4.1 合同的生效
合同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所有合同文件生效。
14.2 服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咨询、勘察、设计工作时,委托人向服务人发出未尽义务的通知。
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 7 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通知发出 21 日后向服务人发出终止咨询、勘察设计合同的通知,合同立即终止,服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 双方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提前 14 日书面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承担。
14.4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依然有效。
14.5 委托人和服务人履行完毕本合同全部义务,服务人向委托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咨询、勘察和设计工作文件,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酬金后,本合同保密协议继续生效,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五条 联合体
15.1 本合同的联合体由联合体主办人和联合体成员按委托人要求组成。
15.2 联合体签署的《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5.3 联合体成员须严格按委托人确认联合体协议各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共同及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履约评价及奖励
为了保障本合同的顺利、高效、质量履行,委托人将对服务人的全程履约表现和工作成果进行评价,其目的是对服务人保质保量的工作予以肯定,对服务人客观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公平奖惩。
第十七条 保险
服务人按委托人要求和行业惯例购买工程勘探设计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
x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或因违反、终止本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赔偿的任何争议,双方应事先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解决。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
1.2 委托人为深圳市前海人才乐居有限公司。
1.3 本项目工程的中标人为 。
第二条 一般责任和义务
2.1 进度计划的提交时间:建设单位提交了主体部分施工图图纸及相关资料后,10 个工作
日完成强条审查。(注:均自送齐了全部送审资料后开始计算,不包括设计单位的整改回复
时间以及三方交流的时间)。
2.2 本工程的服务期限为自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毕为止。
第三条 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3.1 由委托人全面履行建设管理单位职能,对项目强条审查过程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管。
3.2 委托人答复服务人书面提交的有关问题的时间:收到书面意见后 5 个工作日内。
第四条 服务人的责任与义务
4.1 根据委托人要求完成满足项目要求的咨询成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工程的规范内容和深度要求,开展前海乐居桂湾人才住房项目的强条审查:
1) 本项目所有房屋建筑(含超限高层)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施工图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对本项目方案设计进行强条审查,并出具意见;对本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的全部图纸、计算资料等文件进行强条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完成我司要求办理的与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务。
2) 主体部分包含但不限于审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总图、规划、交通、建筑、结构、桩基、给排水、强电、弱电(含室外 LED 大屏)、暖通空调、燃气、人防、建筑节能、消防、防雷、海绵城市、装配式建筑设计、绿色建筑达标设计的施工图文件、图纸、计算书等。
3) 二次深化设计审查包含但不限于:审查范围的室内装饰装修、室外园林、幕墙、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构件深化等专项。
4) 审查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须向政府重新申报或备案的施工图变更和修改图纸。
5) 方案设计阶段及初步设计阶段包含但不限于规划、交通、建筑、结构、消防等相关
图纸审查。
6) 招标人要求办理的与本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务。
(二)施工图强制性审查服务深度: 1、程序性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勘察设计企业或者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越级或者超范围执业。
(3)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4)送审资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规范。
(5)施工图上设计依据是否列出项目的规划、方案、人防、环保等政府部分的相关批文及文号、所列批文及文号是否与建设单位提供的批文名称及文号相符。
(6)企业出图章和注册人员职业章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2、技术性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1)是否符合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
(2)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要求。
(3)是否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影响
较大的部分非强制性条文要求。
(4)是否符合建筑、给排水、暖通及电气专业的对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制性条文要求。
(5)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质量影响较大的部分非强制性条文要求。
(6)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节能要求。
(7)是否符合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8)是否达到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9)消防(含内装二次消防)设计是否符合消防主管部门的初设咨询意见,是否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10)超限高层建筑是否依据相关规定在初设阶段进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施工图设
计文件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
(11)是否满足装配式建筑设计要求。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4.2 施工图审查工作进度计划:
(一)方案阶段包括但不限于:
对业主方提供的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和咨询,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主要内容如下:
(1)总建筑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容积率等技术经济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要点、要求;
(2)适用、安全、节能、消防、人防、绿建、环保、美观、经济原则的各专业设计说明和设计措施是否具备且合理;
(3)结合场地特点落实项目市政条件,核查竖向设计对场地截洪排洪、边坡支护、管
网综合、车行流线、消防登高的影响;
(4)竖向设计的合理性及土石方工程量的控制;
(5)核查总平面中污水处理站、燃气瓶组站、开闭所、变配电室、雨水收集站、水泵房、锅炉房、三水二电一气管线(给水、雨水、污水、强电、弱电、燃气)等配套及设备用房的选址及合理规划布置;
(6)对交通(人流、车流)及消防流线的统筹考虑,分析交通走向及压力,结合市政道路,核实场地内道路的方向、宽度及开口位置,保证交通的便捷性和合理性。
(7)评估装配式建筑设计是否满足项目装配式设计要求。
(8)评估项目设计是否满足绿建国标二星级标准。
(二)初步设计阶段包括但不限于:
对贵业主方提供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和咨询,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主要内容如下:
(1)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说明书、图纸、签署、出图章等)完整性和深度,是否满足方案设计意图;
(2)设计依据(包括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采用的设计规范、标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总平面、竖向设计是否符合方案阶段的设计意图;
(4)用地红线、建筑退后红线与规划红线图原始资料、规划要点是否一致;场地四界有无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xx市政道路位置与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一致,道路红线与规划条件图是否一致;
(5)各建筑单体的消防、日照、卫生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消防通道及消防登高场地的布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6)用地出入口与市政道路相接处、道路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的设计标高,
纵坡度、纵坡距、纵坡向,人行道和无障碍坡道起点、变坡点的设计标高,道路单双面坡,排 水沟位置、坡向等有无标注,是否正确。道路最大纵坡是否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等高操作要求;最小纵坡能否满足场地排水要求;
(7)建筑造型、保障残障人的活动设施、平面功能设计等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8)建筑设计的单体平面布置、空间布置(含沉降缝、抗震缝、温度伸缩缝布置)和建筑物的隔热、隔声、通风、防渗等物理功能;
(9)结构的抗震设计、主要技术参数、结构方案选择、地基处理与基础方案选择、地下室底板/顶板及裙房的梁板布置、主体结构布置、结构材料选择的合理性;
(10)对结构进行超限评估、分析结构抗震性能目标的确定是否适宜;
(11)协助业主提出机电功能需求;
l) 依方案设计阶段审核意见,审查初步设计机电系统的符合性;
2)对初步设计的各机电系统负荷容量计算进行审核,对初步设计阶段的系统设置构想进行审核,以审查其与规范标准的符合性,与业主要求的符合性;
3)对机电用房位置、面积、管井布设、主要设施路由等进行审核,以审查其可行性、 合理性、经济性;
4)对照建筑结构、市政等条件,审核机电设置总体是否经济合理;
5)各专业设计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是否经济合理;
6)消防(专篇)设计的主要技术参数、方案、设备选型及其布置;
7)绿建(专篇)设计的主要技术参数、方案、设备选型及材料选择;
8)节能(专篇)设计的主要技术参数、方案、设备选型及材料选择;
9)人防(专篇)设计的主要技术参数、方案、设备选型及其布置;
10)装配式建筑(专篇)设计的主要技术参数、方案、设备选型及其布置;
(三)施工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
(1)为了配合甲方工程进度要求,如桩基工程需提前开工时,可提前对桩基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协助甲方进行基坑支护及桩基施工提前介入的报建工作。具体进度计划如下:
桩基施工图审查周期:设计院提交桩基施工图及相关资料后 3 个工作日,提交初审意
见;设计院完成桩基施工图初审意见修改,提交修改好的施工图及补充资料后 2 个工作日,提交施工图终审意见。
(2)其他详见本任务书施工图强制性审查服务深度部分内容要求。
4.3 人员保证与变更
4.3.1 服务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安排资深审图人员参加本工程的图审,并提供工作项目组人员名单。
4.3.2 若项目组成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服务人应在委托人提出更换通知的 7 天内,派出具有同等资历的人员替换,并征得委托人同意。
4.3.3 服务人的工作进度未达到服务人投标书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增加服务人人员,服务人应立即安排,其费用被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委托人不予另行支付。
4.4 工作成果及提交时间和要求:
4.4.1 提交成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桩基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防雷报告》
(4)加盖审查章的施工图图纸
(5)《节能设计报审表》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6)《节能专项审查意见书》
(7)《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记录表》
(8)《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
(9)《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执行与检查记录表》
(10)《幕墙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11)《景观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12)《燃气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13)《装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14)各专业审查记录表及设计院意见反馈表
(15)方案设计阶段《审查意见书》
(16)初步设计阶段《审查意见书》
(17)《钢结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18)《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审查报告》
(19)《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4.4.2 提交时间和要求:
建设单位提交了主体部分施工图图纸及相关资料后,10 个工作日完成强条审查。本工程的服务期限为自中标通知书发放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毕为止。(注:均自送齐了全部送审资料后开始计算,不包括设计单位的整改回复时间以及三方交流的时间)。
4.5 服务人应向委托人提交的成果文件及其份数:
(1)《桩基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一式五份)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一式五份)
(3)《防雷报告》(一式五份)
(4)加盖审查章的施工图图纸(一式十套)
(5)《节能设计报审表》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一式五套)
(6)《节能专项审查意见书》(一式五份)
(7)《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记录表》(一式三份)
(8)《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一式三份)
(9)《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执行与检查记录表》(一式三份)
(10)《幕墙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一式三份)
(11)《景观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一式三份)
(12)《燃气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一式三份)
(13)《装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一式三份)
(14)各专业审查记录表及设计院意见反馈表(一式三份)
(15)方案设计阶段《审查意见书》(一式三份)
(16)初步设计阶段《审查意见书》(一式三份)
(17)《钢结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一式三份)
(18)《装配式建筑项目预制率和装配率审查报告》(一式四份)
(19)《人防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 (一式三份)。
第五条 费用与支付
5.1 合同价款
x施工图设计文件强制性审查费合同价格采用总价包干形式,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合同费用是招标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
合同含税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其中:合同不含税价¥ 元(大写 元),增值税率 %,增值税额¥ 元(大写 元)。本合同不含税价固定不变,如履行期间国家政策公布新适用增值税率,则增值税率、增值税额也作相应调整,即依据纳税义务期间适用税率变动相应调整增值税额。
合同费用组成:基本费用占 85%,履约评价费用占 15%。
本合同施工图审查费用采用固定总价计价,固定总价已包括乙方为完成本项目工作范围内所有工作内容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利润及相关税费。审查费固定总价一经确定,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结算时按照审查费固定总价确定。
5.2 基本费用支付:
(1) 合同签订并提供服务计划书后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基本费用的 10%;
(2) 主体强制性审查工作完成,在出具相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加盖审查章的施工图图纸后支付至合同基本费的 50%;
(3) 全部强制性审查工作完成,在出具全部设计文件审查成果并经甲方确认且完成履约评价后,支付至合同基本费用的 100%。
5.3 履约评价费用支付
5.3.1 履约评价的结果
履约评价分为四种结果,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1) 履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委托人支付当次 100%履约评价费用。
(2) 履约评价等级为良好的,委托人支付当次 80%履约评价费用。
(3) 履约评价等级为合格的,委托人支付当次 60%履约评价费用。
(4) 履约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委托人不予支付当次履约评价费用。
(5) 因履约评价未达优秀而少支付或不予支付的履约评价费用,后续履约评价及结算时均不予补发。
序号 | 履约评价阶段 | 履约评价费用占合同费用 |
5.3.2 甲方对乙方的履约评价分两次进行,具体阶段及各阶段履约评价费用占合同费用比例见下表:
的比例 | ||
1 | 至施工图设计强制性审查完成 | 10% |
2 | 全部强制性审查工作完成,在出具全部设计文 件审查成果并经甲方确认 | 5% |
总计 | 15% |
第一次履约评价费用,于甲方向乙方支付最近一期合同基本费用时一并支付,最后一次履约评价费用于支付结算余款时一并支付。
乙方应在每一阶段工作完成后的 14 天内向甲方提出付款申请,提交相应的资料和合格有效的、税率为 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审查无误后于 15 个工作日内付款。因甲方内部审批影响付款进程的,乙方予以理解并同意不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因乙方逾期提交任一资料,甲方付款期限顺延。
5.4 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本施工图设计文件强制性审查费合同价格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总价为不超过 64 万元人民币(含税价)。合同费用是招标文件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本合同价已包含税金、相关会务费、服务人的人员投入、打印费、专家评审费等服务人为了完成本咨询合同内容所花费的一切费用。
结算价=基本费用结算价+履约评价费结算价基本费用结算价=审查费固定总价*85%
履约评价费结算价=审查费固定总价*15%-履约评价费扣款
5.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第六条 履约担保
经合同双方协商,本合同:
□设定履约担保,服务人应当依照通用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有效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有效期满后 90 天止。
■不设定履约担保。
第七条 违约与赔偿
7.1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如委托人未按约定向服务人支付咨询费,每逾期 1 天,则应向服务人支付应付未付咨询费
每日 3 ‰的违约金。
7.2 服务人的违约责任
(1)如服务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向委托人提交工作成果,每逾期 1 天,则应向委托人支付该
成果(工作量)所占合同总价部分每日 3 ‰的违约金。延期超过 10 天时,委托人有权终止
合同。
(2)如服务人未按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合同所要求标准和质量的工作成果,则服务人除返工
提交外,还须向委托人支付合同总价 10 %的违约金。
(3)如服务人未经委托人同意,私自更换投标书中承诺的主要人员的,则服务人向委托人
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a.更换项目负责人:支付人民币 10 万元/人的违约金;
(4)若出现服务人违反通用条款第十三条“利益的冲突”的相关约定,则由此给委托人造 | |
成的损失概由服务人承担。 | |
(5)以上违约金额,委托人从应支付服务人的合同总价中扣取,如不足,则委托人有权向 | |
服务人继续追偿。 |
第八条 知识产权
12.3 服务人按本合同提交至委托人的所有中间成果及最终成果(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在内的一切权利)均归委托人所有,对此,服务人不存在任何异议或争议。
第九条 履约评价及奖励
x合同设置履约评价费用。合同费用组成:基本费用占 85%,履约评价费用占 15%。履约评价费用支付
履约评价的结果
履约评价分为四种结果,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1) 履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委托人支付当次 100%履约评价费用。
(2) 履约评价等级为良好的,委托人支付当次 80%履约评价费用。
(3) 履约评价等级为合格的,委托人支付当次 60%履约评价费用。
(4) 履约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委托人不予支付当次履约评价费用。
(5) 因履约评价未达优秀而少支付或不予支付的履约评价费用,后续履约评价及结算时均不予补发。
序号 | 履约评价阶段 | 履约评价费用占合同费用 的比例 |
1 | 至施工图设计强制性审查完成 | 10% |
2 | 全部强制性审查工作完成,在出具全部设计文 件审查成果并经甲方确认 | 5% |
总计 | 15% |
甲方对乙方的履约评价分两次进行,具体阶段及各阶段履约评价费用占合同费用比例见下表:
第一次履约评价费用,于甲方向乙方支付最近一期合同基本费用时一并支付,最后一次履约评价费用于支付结算余款时一并支付。
第十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所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同意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的,各方同意将和解协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请求依照仲裁规则根据和解协议的
内容制作成裁决书。
在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双方一致同意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
■向委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部分 补充条款
第五部分 附件
附件 1 设计基本要求一、项目概况
项目位置: 项目位于 。
项目概况: 项目的总规划用地面积 万平方米。其中, 号地块为本工程即购物中心,总用地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 平方米。
建设规模:本工程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其中地上部分 层 平方米,地下部分 层 平方米,建筑高度 米。
二、设计依据
(说明设计的规划、投资、用地、技术等设计依据)
三、设计协调及配合
(说明项目各设计、咨询单位的相互配合协调职责)
四、设计内容
(详细说明合同的咨询/设计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现场配合等)
五、设计成果要求:
(包含设计成果文件名称、数量、技术要求等)
附件 2 项目组织机构专业人员配备情况表
在本项目中拟任职务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专业 | 主要简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附件 3 合同履约评价表
注:合同履行期间,如委托人本履约评价表有变更且委托人认为应以变更后的履约评价表为准时,则委托人无需另行征得设计人同意,仅需将变更后的履约评价表书面通知设计人即可,双方按变更后的履约评价表执行。
(履约评价表可在招标是根据合同内容等实际情况编制)
深圳市前海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设计顾问类合同供应商履约评价表
评价类型 | □季度评价 第 次 □ 阶段评价 第 次 □ 综合履约评价 | 评价日期 | |||||
合同名称 | 合同编号 | ||||||
项目名称 | |||||||
履约单位 | |||||||
评价方面 | 序号 | 评价内容 | 权重 | 满分 | 得分 | 评价部门 | 备注 |
人员配备(20%) | 1 | 项目负责人的业务水平、对项目责任心及 组织协调能力 | 10% | 10 | 设计部 | ||
2 | 其他项目人员要求,人员素质水平及服务 态度 | 10% | 10 | ||||
质量控制(60%) | 3 | 是否严格执行规范和技术标准;每存在一处不符合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扣 1 分;图纸和设计文件应表达清晰,不得有歧义或二义性,内容、层次和结构安排合理,否则每项(处)扣 1 分,扣完为 | 10% | 10 | 设计部、成本部 |
止。 | |||||||
4 | 是否积极落实业主方其他 (顾问)任务情况,不积极落实的,发生一次扣 2 分, 扣完为止。 | 10% | 10 | ||||
5 | 是否有违反国家规范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出现,是否有各专业设计矛盾的情况出现,出现一次扣 5 分,扣完为止。 | 15% | 10 | ||||
6 | 合理化建议是否有针对性、对比性,是否有充分的论 证: | 10% | 10 | ||||
工作进度(10%) | 7 | 是否按约定时间及时提交各种设计文件与报告,按甲方要求调整时间的配合情况,每超过约定时间一个工作日扣 1 分,累计 扣完为止。 | 10% | 10 | 设计部 | ||
配合情况(10%) | 8 | 是否能够及时配合业主、其他设计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每发生一次不配合或不及时沟通协调的情况口 2 分,扣完为止。 | 10% | 10 | 设计部 | ||
服务会议(10%) | 9 | 是否积极参加业主组织召开的相关会议, | 10% | 10 |
缺席一次扣 2 分,扣完为止。 | |||||||
保密工作(2%) | 10 | 委托的业务有保密要求时能够严格保密;出现一次全部 扣完 | 2% | 10 | 设计部 | ||
诚信情况(3%) | 11 | 有无串通施工、监理等单位弄虚作假的现象,出现一 次全部扣完 | 3% | 10 | |||
汇总 | 汇总得分=∑(分项权重 *得分*10)/∑参与评分项权重 | 100% | |||||
评价等级 | (填写 优秀、良好、合格或者不合格) | 优秀:得分 90 以上(含 90); 良好:得分在 70-90 之间(含 70);合格:得分在 60-70 之间(含 60); 不合格:得分在 60 以下(不含 60)。 | |||||
签字 | 评价小组成员: | ||||||
综合评价 | (请简要说明被评价供应商履约过程中的亮点、存在问题等,可从团队水平、履约质量、配合程度、专业水平等方面进行说明。) | ||||||
说明 | 1、本表用作设计顾问类或专项设计合同供应商履约评价。 2、未涉及该项评价问题的,在评分栏中填写:"本次不涉及"或“本合同不涉及”不能填写分数。 3、满分为 100; 90-100 为优;70-90(不含)为良;60-70(不含)为合格; 少于 60 为不合格 4、评价部门一栏为建议打分部门,各合同根据具体情况请相关部门打分。 |
附件 4 建设工程项目廉政协议
建设工程项目廉政协议委托人:深圳市前海人才乐居有限公司(委托人)
受托人: (服务人)
合同名称:
建设工程地点: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前海建设“xx示范区”的工作意见》,全面建设前海“xx示范区”,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防控工程领域xx风险,营造建设领域公平、公开、xx的市场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反不正当竞争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
标投标办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双方同意签订本廉政协议。
第一条 禁止委托人及其员工(含领导,下同)利用合同或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委托人及其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1.1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受托人的财物(双方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1.2 接受受托人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非经批准不得参加受托人举行的任何祝贺庆典活动;
1.3 接受受托人金钱(礼金、好处费、回扣及其他)和各种有价证券、信用卡及其他支
付凭证;
1.4 向受托人报销任何应由自身承担/支付的费用;
1.5 擅自向受托人推荐分包单位,或要求受托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1.6 其他利用合同或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禁止委托人及其员工(含领导)利用合同或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第二条 委托人及其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2.1 要求或者暗示受托人提拔或者聘用父母、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及其他旁系亲属(以下统称为亲属);
2.2 要求或者暗示受托人支付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不得要求受托人为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提供资助;
2.3 默许、纵容、授意亲属收受受托人财物;
2.4 要求或者暗示受托人为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2.5 要求或者暗示受托人向亲属采购材料、进行分包(分包工程、分包劳务等);
2.6 其他利用合同或职权为亲属谋取 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委托人及其员工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第四条 禁止受托人及员工违法违规谋取利益。
禁止受托人及其员工有下列行为:
4.1 同意或主动提供第一条规定的委托人及其员工的不当行为;
4.2 同意或主动提供第二条规定的委托人及其员工的不当行为;
4.3 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委托人及其员工的不当行为(如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委托人的财物)。
第五条 禁止受托人有挂靠、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行为。
5.1 禁止受托人将本合同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转包。
5.2 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任何部分对外分包。第六条 禁止受托人有商业贿赂行为。
受托人及其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6.1 向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 及其员工行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形式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以及支付旅游费用、报销各种消费凭证等。
6.2 接受与建设工程相关的代建、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勘察、设计、咨询等有关单位及其员工的商业贿赂。
第七条 禁止受托人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禁止委托人、受托人有串通投标(围标)行为。第九条 廉政保证金
委托人、受托人同意按照第 9.1 款约定廉政保证金。
9.1 委托人、受托人同意不设定廉政保证金。若受托人发生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受托人同意委托人支付下一期款项时直接扣除人民币 10 万元作为违约金,再暂扣人民币 10 万元作为廉政保证金。后续比照设定廉政保证金条款第 9.2 条处理。
9.2 委托人、受托人同意设定廉政保证金。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第一笔款项时暂扣人民币 10 万元作为廉政保证金。若发生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商业贿赂行为,廉政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再支付给受托人,并在下一期进度款支付时再暂扣 10 万元作为廉政保证金。至工程结算经审计部门审定且工程保修期结束,若未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在最后一期进度款中一并支付暂扣的廉政保证金。
第十条 廉政教育
委托人、受托人同意加强对公司员工(尤其是与本建设工程项目相关人员)的廉政教育工作,确保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廉政协议的约定予以落实。
第十一条 违反廉政协议行为的举报
委托人、受托人发现对方有违反本廉政协议的任何行为,均可向前海廉政监督局举报(前海廉政监督局举报受理信息: 电话举报:0000-00000000; 0000-00000。网络举报: xxxx://xxx.xxxx.xxx.xx)。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委托人违反本廉政监督协议,给受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2 受托人违反第四条规定(无论受托人是否已谋取利益),经委托人查证属实或者被有关机关立案侦查的,情节轻微的,委托人有权没收廉政保证金(如有),受托人应向委托人退还已谋取的不正当利益,还应按次向委托人额外支付合同价款 5%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1)没收廉政保证金(如有);(2)要求受托人退还已谋取的不正当利益;(3)按照已支付款项办理结算,后续款项不再支付给受托人;(4)履约评价不合格。
12.3 受托人违反第 5.1 款约定,委托人将上报前海管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认定。承诺人拒不改正情况,委托人有权:(1)单方解除合同;(2)当期进度款不予支付,每期进 度款支付到合格工作量的82%,剩余部分不再支付,作为受托人赔偿委托人的相关损失费用;
(3)以已支付进度款为结算款办理结算;
(4)履约评价不合格;(5)在前海工程建设网或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对于受托人及时改正情况,受托人承诺按合同工期继续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任务,除在合同工期内交还合同约定的合格产品给委托人外,还接受结算款10%的违约处罚,以弥补受托人违约给委托人造成的相关损失。
12.4 受托人违反第六条规定,比照 12.2 款约定处理。
12.5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应按次向委托人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比照 12.2 款的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x协议作为双方所签署主合同的附件,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受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第六部分 其他合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