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租賃契約標租系統設置容量適用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1 日修正「經濟部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競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之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其裝置容量、售電回饋百分比、經營年租金及售電收入稱為 A 類裝置容量、A 類售電回饋百分比、A 類經營年租金及 A 類售電收入。 (二)本租賃契約標租系統設置容量適用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