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顧問產品訂購明細 我要購買 產品名稱 費用 有效期間 □ NT$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NT$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NT$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永豐金證券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壹式貳份
(甲方簽名或蓋章)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以下簡稱甲方),期貨顧問事業: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任人,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就期貨交易有關事項委任乙方提供研究分析意見
或建議,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前,交付本契約供甲方審閱,經甲方確認無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乙方人員 並已告知各種期貨交
第 一 條 (受任人提供期貨顧問服務之範圍之約定及變更) 乙方提供甲方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之範圍為依中華民國法令經主管機關公告核准之國內期貨交易商品。 前項範圍,於符合相關法令情形下,得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後,依本契約第七條約定方式變更之。 第 二 條 (受任人提供期貨顧問服務之方式) 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交付甲方相關資料外,就前條約定之期貨顧問服務範圍,得以下列方式提供甲方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一、以電腦系統、面告、電話、傳真、簡訊、網路、視訊或電郵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報告應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 二、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講習課程。三、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之諮詢。 第 三 條 (委任人應負擔之顧問報酬及費用) 一、依本契約「客戶產品訂購明細」,總計為新台幣 元整,甲方應於服務起始日前,以現金、匯款或轉帳方式支付乙方。 二、除前項之報酬外,倘發生其他必要之相關費用,甲方應於乙方請求後,依實際金額給付乙方。 第 四 條 (受任人之義務及責任) 乙方及其負責人與業務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期貨顧問業務,除應遵守法令及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期貨交易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業務關係所獲悉甲方之基本資料、信用與財務狀況及其他業務往來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不得另與甲方為期貨交易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 五 條 (委任人之注意事項)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下列事項: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交易之期貨交易商品。 二、甲方之期貨交易行為,係甲方與期貨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期貨交易事務。 三、甲方從事期貨交易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四、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 與第三人共享。 第 六 條 (存續期間) 一、本契約之存續期間,悉依甲方訂購之產品有效期間分別認定,詳見本契約「客戶產品訂購明細」;本契約到期即為終止,若甲方有意續約,須另與乙方簽訂期貨顧問委任契約並給付相關報酬與費用。 二、上開期間,如因乙方之因素致暫時無法提供服務時,乙方應將上開暫時停止服務事由及期間通知甲方。 第 七 條 (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之內容,得依當事人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予以修正;修正時,應由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為之。 第 八 條 (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甲方之姓名或名稱、印鑑、組織或代表人等基本資料發生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或逕至乙方將變更情事通知乙方,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或)印鑑辦理相關手續。 甲方及乙方之通訊地址、電話、電子郵件帳號,詳如本契約所載。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之通訊地址、電話或電子郵件帳號如有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並以變更後之通訊資料作為約定之通訊資料;如未通知者,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他方當事人。 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就有關本契約所為之觀念通知及意思表示,應按前項約定之通訊資料以郵 | 寄或其他經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方式向他方當事人為之。 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依本契約或相關法令向他方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所為之通知,約定於下列時點視為送達: 一、以郵寄函件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發出後,並經通常之郵遞期間時,視為送達。二、以親送方式為之者,以送交時視為送達。 第 九 條 (契約之解除)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契約者,免付顧問報酬。第 十 條 (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一)當事人雙方以書面合意終止本契約者。 (二)當事人任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二、本契約於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之次日起,本契約終止。 三、本契約終止,當事人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處理: (一)因當事人合意終止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之日,扣除因提供期貨交易顧問服務所必要之相關費用(傳輸設備、行銷及其他費用等)後,依以下規則退還已收之顧問報酬。 1. 自服務提供日起七日(含)內,乙方於扣除除上述費用以外之其他返還顧問費用所必 要費用後,剩餘金額全額退還。 2. 使用逾七日以上者,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日,按未滿當期顧顧問報酬計算期間之日 數比例,退還已收顧問報酬或向甲方請求應收之顧問報酬。 3. 專業課程開課當日不得申請退款,開課日後則依剩餘時數比例退款。 (二)因本契約終止而受損害之一方如無過失時,得向有故意或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三)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請求乙方退還扣除已使用顧問時間之 成本後剩餘之費用。 第十一條 (受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處分後之處理方式) 乙方因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者,乙方應即通知甲方,自乙方不能執行業務之日起,本契約當然終止,並依本契約第十條第三項約定辦理。 第十二條 (準據法及補充規範)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本契約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依期貨交易法、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下稱期貨公會)之相關規章及其他相關法令、主管機關所發布函令之規定辦理。各該法令、規章及函令均未規定者,由當事人雙方依誠實信用原則協議之。 第十三條 (紛爭處理及合意管轄約定)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甲方同意先向乙方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專線電話:00-0000-0000),乙方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處理結果或乙方未於前述期限內回覆甲方者,當事人雙方同意先向第三公正機構(如:期貨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其他依法成立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評議或其他相當程序。 前項爭議,無法經由申訴、調處、評議及其他相當程序解決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或排除合意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契約生效日及契約份數) 本契約經當事人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當事人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
※風險須知
一、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可能產生極大損失(包含交易條件變動與匯率變動之風險、無法反向沖銷之損失)。原始保證金有可能完全損失,超過原始保證金之損失部份,期貨交易人仍需自行負擔。
二、甲方如擬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於進行期貨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能否承受期貨交易之風險,再據以衡酌本身是否適合從事期貨交易。
三、甲方如擬於期貨商開立期貨交易帳戶時,除本風險須知外,並應詳細審閱期貨交易之風險預告書。
※聲明事項
一、甲方已確實了解前述期貨交易風險,並對其從事該交易之風險願意自行負責。
二、甲方特此聲明,乙方人員已向甲方告知各種期貨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說明本契約內容及受理申訴專線電話。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期貨顧問產品訂購明細 | |||
我要購買 | 產品名稱 | 費用 | 有效期間 |
□ | NT$ |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
□ | NT$ |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
□ | NT$ |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姓 名 | : | 簽名或蓋章 | 乙 方: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身 分 證 字 號 | : | 統一編號:23113343 | |
行 動 電 話 | : | 負 責 人:xxx | |
通 訊 地 址 | : | 地 址:100 xxxxxxxxx 0 x 00 x | |
x x x x | : | xxxx:00-0000-0000 | |
契 約 書 及 發 票 | : | □寄送通訊地址 □親自領取 | 許可證號:103 年金管證總字第 0066 號(永豐金證券) |
付款說明:
戶 | 名: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收款銀行:永豐商業銀行 世貿分行 (807-0014) |
帳 | 號:840+身分代碼(11 碼) | 身分代碼:自然人-英文字母 2 碼+數字 9 碼(英文字母 A=01、B=02、C=03…Z=26 以此類推) / 法人-000+統一編號 8 碼 |
永豐金證券期貨顧問委任契約
壹式貳份
(甲方簽名或蓋章)
立契約書人 (委任人,以下簡稱甲方),期貨顧問事業: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受任人,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就期貨交易有關事項委任乙方提供研究分析意見
或建議,乙方已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前,交付本契約供甲方審閱,經甲方確認無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雙方同意約定條款如下:
,乙方人員 並已告知各種期貨交
第 一 條 (受任人提供期貨顧問服務之範圍之約定及變更) 乙方提供甲方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或建議服務之範圍為依中華民國法令經主管機關公告核准之國內期貨交易商品。 前項範圍,於符合相關法令情形下,得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後,依本契約第七條約定方式變更之。 第 二 條 (受任人提供期貨顧問服務之方式) 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交付甲方相關資料外,就前條約定之期貨顧問服務範圍,得以下列方式提供甲方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一、以電腦系統、面告、電話、傳真、簡訊、網路、視訊或電郵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報告應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 二、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講習課程。三、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之諮詢。 第 三 條 (委任人應負擔之顧問報酬及費用) 一、依本契約「客戶產品訂購明細」,總計為新台幣 元整,甲方應於服務起始日前,以現金、匯款或轉帳方式支付乙方。 二、除前項之報酬外,倘發生其他必要之相關費用,甲方應於乙方請求後,依實際金額給付乙方。 第 四 條 (受任人之義務及責任) 乙方及其負責人與業務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誠實信用原則,忠實執行期貨顧問業務,除應遵守法令及主管機關發布之相關函令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收受甲方資金,代理從事期貨交易行為。 二、除法令另有規定或甲方另有指示外,乙方對因業務關係所獲悉甲方之基本資料、信用與財務狀況及其他業務往來相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予任何第三人。 三、不得另與甲方為期貨交易收益共享、損失分擔之約定。 第 五 條 (委任人之注意事項) 甲方在簽訂本契約前,已詳細閱讀本契約書之內容,並瞭解及同意下列事項:一、甲方係基於獨立之判斷,自行決定所交易之期貨交易商品。 二、甲方之期貨交易行為,係甲方與期貨商間之關係。乙方僅係提供期貨交易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不得代理甲方決定或處理期貨交易事務。 三、甲方從事期貨交易之風險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負擔與享有,乙方不保證獲利或負擔損失。四、甲方未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不得將乙方所提供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洩漏予任何第三人或 與第三人共享。 第 六 條 (存續期間) 一、本契約之存續期間,悉依甲方訂購之產品有效期間分別認定,詳見本契約「客戶產品訂購明細」;本契約到期即為終止,若甲方有意續約,須另與乙方簽訂期貨顧問委任契約並給付相關報酬與費用。 二、上開期間,如因乙方之因素致暫時無法提供服務時,乙方應將上開暫時停止服務事由及期間通知甲方。 第 七 條 (契約之變更) 本契約之內容,得依當事人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予以修正;修正時,應由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為之。 第 八 條 (重要事項變更之通知及其方式) 甲方之姓名或名稱、印鑑、組織或代表人等基本資料發生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或逕至乙方將變更情事通知乙方,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及(或)印鑑辦理相關手續。 甲方及乙方之通訊地址、電話、電子郵件帳號,詳如本契約所載。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之通訊地址、電話或電子郵件帳號如有變更時,應儘速以書面通知他方當事人,並以變更後之通訊資料作為約定之通訊資料;如未通知者,不得以其變更對抗他方當事人。 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就有關本契約所為之觀念通知及意思表示,應按前項約定之通訊資料以郵 | 寄或其他經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方式向他方當事人為之。 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依本契約或相關法令向他方當事人以書面方式所為之通知,約定於下列時點視為送達: 一、以郵寄函件方式為之者,於向約定之通訊地址發出後,並經通常之郵遞期間時,視為送達。二、以親送方式為之者,以送交時視為送達。 第 九 條 (契約之解除)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契約者,免付顧問報酬。第 十 條 (契約之終止) 一、本契約於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終止之: (一)當事人雙方以書面合意終止本契約者。 (二)當事人任一方有重大違反本契約之情事,經他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違約之一方無正當理由而不改善者。 二、本契約於有前項第二款之情形時,得終止契約之一方應於事實發生或知悉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他方,並在送達他方之次日起,本契約終止。 三、本契約終止,當事人雙方同意依下列約定處理: (一)因當事人合意終止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之日,扣除因提供期貨交易顧問服務所必要之相關費用(傳輸設備、行銷及其他費用等)後,依以下規則退還已收之顧問報酬。 1. 自服務提供日起七日(含)內,乙方於扣除除上述費用以外之其他返還顧問費用所必 要費用後,剩餘金額全額退還。 2. 使用逾七日以上者,乙方應於本契約終止日,按未滿當期顧顧問報酬計算期間之日 數比例,退還已收顧問報酬或向甲方請求應收之顧問報酬。 3. 專業課程開課當日不得申請退款,開課日後則依剩餘時數比例退款。 (二)因本契約終止而受損害之一方如無過失時,得向有故意或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 (三)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本契約時,甲方得請求乙方退還扣除已使用顧問時間之 成本後剩餘之費用。 第十一條 (受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處分後之處理方式) 乙方因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者,乙方應即通知甲方,自乙方不能執行業務之日起,本契約當然終止,並依本契約第十條第三項約定辦理。 第十二條 (準據法及補充規範)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本契約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本契約未約定之事項,依期貨交易法、期貨顧問事業管理規則、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下稱期貨公會)之相關規章及其他相關法令、主管機關所發布函令之規定辦理。各該法令、規章及函令均未規定者,由當事人雙方依誠實信用原則協議之。 第十三條 (紛爭處理及合意管轄約定)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甲方同意先向乙方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專線電話:00-0000-0000),乙方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處理結果或乙方未於前述期限內回覆甲方者,當事人雙方同意先向第三公正機構(如:期貨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其他依法成立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評議或其他相當程序。 前項爭議,無法經由申訴、調處、評議及其他相當程序解決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或排除合意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契約生效日及契約份數) 本契約經當事人雙方簽署後正式生效。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當事人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
※風險須知
一、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可能產生極大損失(包含交易條件變動與匯率變動之風險、無法反向沖銷之損失)。原始保證金有可能完全損失,超過原始保證金之損失部份,期貨交易人仍需自行負擔。
二、甲方如擬委託期貨商從事期貨交易,於進行期貨交易前,應審慎考慮本身之財務能力及經濟狀況能否承受期貨交易之風險,再據以衡酌本身是否適合從事期貨交易。
三、甲方如擬於期貨商開立期貨交易帳戶時,除本風險須知外,並應詳細審閱期貨交易之風險預告書。
※聲明事項
一、甲方已確實了解前述期貨交易風險,並對其從事該交易之風險願意自行負責。
二、甲方特此聲明,乙方人員已向甲方告知各種期貨交易商品之性質、交易條件及可能之風險,並說明本契約內容及受理申訴專線電話。
甲方簽名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
期貨顧問產品訂購明細 | |||
我要購買 | 產品名稱 | 費用 | 有效期間 |
□ | NT$ |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
□ | NT$ |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
□ | NT$ | 自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民國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姓 名 | : | 簽名或蓋章 | 乙 方: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身 分 證 字 號 | : | 統一編號:23113343 | |
行 動 電 話 | : | 負 責 人:xxx | |
通 訊 地 址 | : | 地 址:100 xxxxxxxxx 0 x 00 x | |
x x x x | : | xxxx:00-0000-0000 | |
契 約 書 及 發 票 | : | □寄送通訊地址 □親自領取 | 許可證號:103 年金管證總字第 0066 號(永豐金證券) |
付款說明:
戶 | 名: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收款銀行:永豐商業銀行 世貿分行 (807-0014) |
帳 | 號:840+身分代碼(11 碼) | 身分代碼:自然人-英文字母 2 碼+數字 9 碼(英文字母 A=01、B=02、C=03…Z=26 以此類推) / 法人-000+統一編號 8 碼 |
8
1
1 | (040) - 059 (063)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182 | |
2 | C001 C002 C011 C021 C031 C032 C038 C081 C083 C086 C093 | |
3 | 1. 2. 3. | |
4 | ||
5 | 1. 2. | |
6 | 1. 2. | |
7 | 1. 2. 3. | |
8 |
產品訊號發送平台設定申請書
新增 | 刪除 | ||||
eLeader 8875 | 手機簡訊 | eLeader 8875 | 手機簡訊 | ||
F1 | 電金價差 | □ | □ | □ | □ |
F2 | OI-DNA | □ | □ | □ | □ |
F3 | KD 雙刀流 | □ | □ | □ | □ |
O1 | 摩利權開 | □ | □ | □ | □ |
O2 | 全力出擊 | □ | □ | □ | □ |
O3 | 快樂買賣 | - | □ | - | □ |
O4 | 決勝一週 | □ | □ | □ | □ |
O5 | 週選 321 | - | □ | - | □ |
O6 | 週選一日遊 | - | □ | - | □ |
一、程式交易模組
模組名稱
新增 | 刪除 | ||
eLeader 8875 | eLeader 8875 | ||
T1 | xxx(A) | □ | □ |
T2 | xxx(A) | □ | □ |
T3 | xxx(A) | □ | □ |
T4 | xxx(A) | □ | □ |
T5 | 期顧策略聯盟 | □ | □ |
二、講師頻道
模組名稱
========== 客戶基本資料 ==========
客戶姓名 |
| 分公司/同仁 |
|
申請日期 |
|
1. 基礎顧問服務/每天不到 NT$1.5,指定程式交易模組及講師解盤任您使用。
【程式交易模組】
產品代號 | 模組名稱 | 產品特色 | |
期貨 | F1 | 電金價差 | 分為趨勢型及震盪型二種操作模組,捕捉電金兩大類股之強弱變化,追強殺弱或等待乖離收斂,適合以操作價差交易及可看盤並可承受風險之客群。 |
F2 | OI-DNA | 台指期留倉波段策略,利用選擇權資訊作為期貨領先之多空指標,同步結合順勢逆勢指標,多空皆宜。 | |
F3 | KD 雙刀流 | 台指期波段 + 當沖策略,利用 K 線型態 & 技術指標作為進場佈局之多空指標,同步結合順勢逆勢指標,並兼具留倉與當沖的屬性。 | |
選擇權 | O1 | 摩利權開 | 跟著外資作單,固定時間進出場,以選擇權價差或買方策略執行多空訊號,避免超額損失之可能,模組包含順勢及逆勢訊號,降低追高殺低之機率,適合各類選擇權交易者。 |
O2 | 全力出擊 | 以選擇權最大未平倉量資訊為多空指標,結算前壓結算策略,單純持有價平裸部位,控制風險,避免超額損失,固定時間進場,跟單容易。 | |
O3 | 快樂買賣 | 判斷震盪情形操作非方向性的選擇權買跨或賣勒策略,活用實際波動與隱含波動之間的互動關係,本金較小,適合欲使用部份資金進行較低風險操作,且無法長時間盯盤之投資人。 | |
O4 | 決勝一週 | 以均線通道系統為架構,另加入趨勢方向辨別以及通道變化消長作為進場交易之多空依據,多空皆採順勢方向交易,掌握趨勢行情,出場方式快速,停利停損明確。 | |
O5 | 週選 321 | 價差交易策略,以移動平均線為策略架構,研判市場支撐與壓力位置作為進場交易之多空依據,固定進場日期,價差部位獲利與風險明確,直接參與每週結算。 | |
O6 | 週選一日遊 | 單邊交易策略,K 線技術分析為策略架構,固定進場日期,多空皆採收取權利金式單邊交易,掌握結算前時間價值變化,嚴格控制部位獲利與風險,直接參與每週結算。 | |
07 | 喜出望外 | 觀察外資成本判斷結算是否會出現大行情,若有則在結算前以選擇權買方佈局,否則以選擇權賣方因應,屬於觀察外資籌碼來行動的壓結算策略,邏輯簡單,跟單容易。 |
【講師解盤】
程式訊號可透過手機及 eLeader 接收,部份策略具提示下單功能。
產品代號 | 講師名稱 | 內容特色 |
T1 | xxx (A) | 法人籌碼統計與盤勢觀點。 |
T2 | xxx (A) | 每日期權盤勢重點解析。 |
T3 | xxx (A) | 每日期權盤勢分析及選擇權操作策略。 |
T4 | xxx (A) | 技術分析每日盤前剖析。 |
T5 | 期顧策略聯盟 | 完整程式交易模組訊號內容及訊號說明,與相關彈性建議。 |
2. 講師私房策略介紹/專業講師帶您進出場、幫您解盤勢
x服務僅得於 eLeader 上使用及閱讀。
產品代號 | 策略名稱 | 收費 | 講師 | 策略特色 |
P1 | 期權海釣場 | NT$1,000/ 月 | xxx | 期貨 / 選擇權交易策略,期貨當沖以盤中籌碼即時判斷並發訊。 |
P2 | 股期航海王 | NT$1,000/ 月 | xxx | 股票期貨交易策略,加入即可獲得 10 組 eLeader 選股程式。 |
P3 | 本丸組合策略 | NT$5,000/ 月 | xxx | 期貨長、短線趨勢組合。 |
P4 | 本丸魔球當沖 | NT$1,000/ 月 | xxx | 期貨一日一回,預設停利、停損,免盯盤。 |
P5 | 期門遁甲 | NT$3,000/ 季 | xxx | xx法人期權籌碼計算多空力道,操作台指期留倉策略。 |
P6 | 當沖量尺 | NT$3,000/ 季 | xxx | 茫茫期海要做當沖,先用當沖量尺知曉每日最吉祥的區間數字。 |
P7 | 321 加 1 | NT$600/ 季 | xxx | 週選 321 價差交易再進階,定時建基本部位,順勢再加碼。 |
交易相關訊號及建議將透過手機簡訊或 eLeader 進行發送。
3. 專業課程/不定期於全省各地開課,您可於過理財網、eLeader、iLeader 或其他媒體得知我們的開課訊息,課程實用完整,師資專業,是您期權交易與自我能力提升的好幫手。
103 年金管證總字第 0066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