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AUTI-EAGLELIMTED)就中性药用玻璃生产工艺技术咨询、服务签订了“5.0 中性药用玻璃模制瓶”及“5.0 中性药用玻璃管材”的《技术服务协议书》。 完成了德力药玻的工商注册,德力药玻设立后将主要从事膨胀系数为 5.0 的模制瓶、玻璃管材等中性药用玻璃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国际中性药用玻璃即国内通常称为的 5.0 玻璃,为国际通用的用于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冻干制剂、疫👉等药品、药液和 PH 值较高的特殊药品的包装容器,中性硼硅药用玻璃具有较高的技术及市场门槛,虽然公司已...
证券代码:002571 证券简称:德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43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签订中性药玻技术服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10 月 20 日,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孙公司德力药用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药玻”)与美鹰集团有限公司
(BEAUTI-EAGLELIMTED)就中性药用玻璃生产工艺技术咨询、服务签订了“5.0 中性药用玻璃模制瓶”及“5.0 中性药用玻璃管材”的《技术服务协议书》。
一、协议风险提示
x协议中已就双方履约方式和进度、验收标准、产品的良品率和技术指标参数、双方义务、保密、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协议履行受不可抗力或因违约行为影响所造成的风险。
二、协议签订的背景
公司多年来在现有日用玻璃器皿主业的基础上,一直利用自有技术并结合国内外药用玻璃的成功经验,在包括药用玻璃等在内的其他玻璃材料领域进行研发和探索,公司在 2006 年开始就涉足硼料玻璃的生产业务。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9 日在滁州凤阳
完成了德力药玻的工商注册,德力药玻设立后将主要从事膨胀系数为 5.0 的模制瓶、玻璃管材等中性药用玻璃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业务。国际中性药用玻璃即国内通常称为的 5.0 玻璃,为国际通用的用于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冻干制剂、疫👉等药品、药液和 PH 值较高的特殊药品的包装容器,中性硼硅药用玻璃具有较高的技术及市场门槛,虽然公司已充分做了相应的技术储备和论证,但为了加快项目的推进以及保证后期产品质量、良品率等稳定,公司将在自有技术积累的基础上引进具有丰富从业经验且具有成功案例的海外技术团队对项目进行技术服务与指导。
三、协议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美鹰集团有限公司(BEAUTI-EAGLELIMTED)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xxxxxxx,xxxxx 00 x,xxxxxx执行董事:庄锡年
经营范围:国际贸易投资、技术咨询服务。四、协议主要条款
鉴于:德力药用玻璃有限公司(本协议中的“甲方”)计划新建“5.0 中性玻璃模制瓶”、“5.0 中性玻璃管材”生产项目,美鹰集团有限公司(BEAUTI-EAGLE LIMTED,本协议中的“乙方”)可以提供技术工程师团队,按本协议约定参与甲方项目并提供项目所需相应的技术服务,为此双方就此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5.0 中性玻璃模制瓶项目技术服务协议主要条款:第一条、协议签约方
德力药用玻璃有限公司,公司注册x:xxxxxxx,xxx,xxx,xxx经济开发区。系本协议接受技术服务的一方,简称“甲方”。甲方为一家专业从事药用玻璃包装容器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
美鹰集团有限公司(BEAUTI-EAGLE LIMTED),公司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xx,xxxxx 00 x,xxxxxx。系本协议提供技术服务的
一方,简称“乙方”。乙方成立于 1992 年,主要利用国内外玻璃行业的资源,通过与意大利 COLOROBBIA 公司,STAR 玻璃技术咨询公司,ADVANCE 技术公司, COLLEVILCA 公司等建立了全方位的技术合作代理。
甲方、乙方共同提及时合称“双方”,分别提及时称为“一方”、“另一方”。第二条、定义与解释
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无特指,本协议中仅特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2.2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政策、禁令、政府强制规定以及所有对本协议签订和履行具有强制力的文件。
2.3 “完整协议”指本协议中提及的协议或其他文件,也包括其修订后的版本,以及不断补充的附件、文件等组成本协议完整协议的所有资料和文件。
2.4 “天/日”指中国公历日,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
2.5 “工作日”指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人员工作期间所在国家的法定节
假日以外的工作时间。
2.6 “5.0 中性玻璃模制瓶”指膨胀系数为 5.0×10-6 的硼硅玻璃,即本协议项目,或简称“项目”。
2.7 “日出料量”指窑炉每日生产玻璃液的数量。
2.8 “工程师”是指乙方聘请的意大利xx比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的,在药玻领域具有 5 年以上技术和管理经验的能够胜任本项目技术服务能力的技术服务人员。
2.9 “技术服务团队”指乙方聘请意大利xx比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工程师而组成的乙方团队。
2.10 “电熔炉”指采用电为主能源熔制的窑炉。如无特指,本协议中所述 “电熔炉”包括窑炉主体结构、电加热控制系统、窑炉配套附属设施的参数至相关清单数量等直至该窑炉能够符合本协议“日出料量 12 吨 5.0 中性硼硅玻璃溶液电熔窑炉”目的的所有组成部件。
2.11 “成型”指玻璃液通过成型设备制成玻璃容器的过程。
2.13 “产线”及“生产线”指产品成型生产线。
2.14 “药包”指药用包装。
2.15 “交割”指本协议在未发生中止、解除、终止情形下,协议双方恰适履行协议完毕,并依据协议约定完成技术服务成功的完整、全面的交接工作,此时双方互负清洁义务。
第三条、技术服务内容、形式和期限和履行要求等
3.1 技术服务内容:乙方依据“欧洲相同的医药瓶生产工厂”的生产模式为蓝本,为甲方“5.0 中性玻璃模制瓶”项目提供日出料量 12 吨玻璃溶液的电熔窑炉、配置一条 6 组双滴行列式模制瓶机生产线的技术咨询服务,主要技术服务内容如下:
3.1.1 工厂规划:乙方自收到甲方项目所在地的工厂平面图之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生产工艺(工序)流程布局整体规划平面图。规划设计符合欧盟,中国政府环保标准。
3.1.2 电熔窑炉:乙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电熔炉的设计方案书,甲方依据乙方交付的设计方案安排窑炉施工设计和电加热系统及辅助
设施的施工设计制图,交由乙方审核、修改和完善,乙方应保证电熔炉整体设计方案及审核施工方案能够满足本协议生产工艺要求,最终在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确定该方案设计能够确保窑炉出料能力、玻璃液熔制质量等指标达到要求。在确定方案开始施工以后,乙方需要监督跟踪电窑炉组装、施工的规范性、与设计方案的符合性、工艺设计符合性等要求,期间完成烤窑、启动、试运行作业指导意见书提交给甲方,此作业完成期间,不应超过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就电窑炉试运行(试产)及投产后,在烤窑、启动、试运行、电熔窑炉工艺和生产操作、运行技术参数、维护保养、故障排除等实际生产作业过程,乙方提供全工序《作业指导书》,以及负责培训和现场指导(如需要)甲方操作人员。
3.1.3 化学配方及相关原材料标准:乙方负责提供符合欧盟药包质量标准的化学配方,并提供包括其生产熔制温度、流态温度、操作温度范围、软化温度、变形温度、退火温度、应变温度、膨胀系数、密度、电导率、导热系数、耐水性等级、耐酸性等级、耐碱性等级等所有参数,以及提供准确的化学配方所需的原材料的名称及成分指标,并为此承担保证。
甲方生产线试运行后,需按照乙方的指示定期收集各类产品标本,提供给乙方。乙方将依据甲方提供的标本进行化学实验,分析产品,对甲方的原材料配比予以指导。
在乙方完整提供和交付前述资料进入试运行(试产)及投产后,还需负责对玻璃溶液质量的跟踪,在生产调试过程中,根据熔制状况和成型需要,通过化学实验室的实验结果,对玻璃配方做即时、负责任的适当调整,确保适应工艺和生产需要。无论何种情况,玻璃材质和产品(包括成品及半成品)的玻璃性质必须符合欧盟药包相关质量标准。
3.1.4 生产工艺及设备选型: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乙方分批提供成型生产线的工艺设计和规划方案,编制包含设备相关工艺参数及配置要求的成型及配套设备清单交付甲方。
若甲方选择的供应商是中国境内的,甲方需要提供拟采购设备的详细资料,乙方仅就此采购设备提供咨询建议。
在进入试运行(试产)及投产后,乙方须就成型生产情况进行即时、负责任
的调整,并完善整个工艺流程,并向甲方提供相关工艺改进、改善的工作日志或书面指导意见。
3.1.5 模具工艺及设计:甲方在选定试运行(试产)或投产的样品产品后,乙方须在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提供两套该产品的生产模具设计图纸,并确保该模具能够满足生产工艺的要求。此外就该产线或甲方的要求,提供书面的所需模具的设计方法以及模具材料的选择方案。
3.1.6 人员服务:根据协议约定、项目进度或甲方需求,乙方以现场、非现场(远程)方式为完成协议约定、项目进度或甲方需求提供的完整、准确、有效率的服务指标,能够切实响应甲方关切和解决当前项目问题。
3.2 协议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3.2.1.本咨询服务期限为甲方支付协议规定的预付定金之日起至项目完成。
3.2.2 乙方提供技术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电子邮件形式,提交项目方案、方案审核确认、项目相关技术问题等;
(2)双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电话会议形式,在会议中双方沟通确定方案和解决问题,电话会议的工作可以为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以及拉建的群组,群组中发送的文件等内容,属于双方已经书面确认的内容;
(3)现场服务形式,现场服务地点为本协议约定在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服务地,除按照协议约定的乙方需到达甲方现场进行监督指导的服务内容外,如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会议形式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安排人员到达甲方现场进行服务指导,xxx责任应在接到邀请后最迟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内派相关的工程师到甲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以上服务形式旨在项目的顺利开展及达标,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或国际上针对 Corona 病毒(Covid-19)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采取的措施将阻止或减少意大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转移,则咨询服务期限和乙方技术团队到达甲方的时间将顺延。
3.2.3 甲方应遵循乙方的指导原则开展项目的建设及生产调试工作,如有不同意见,需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签字认可后执行。
3.2.4 甲方设专人负责和乙方工程技术人员对接,交流,提供相关资料。第四条、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4.1 本协议服务费用分为技术服务费及人员派遣现场服务费两部分。
4.1.1 技术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a.协议签订,且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 30%的定金; b.乙方提交工厂规划,完成电窑炉设计、组装、提供配方、冷调试结束,完
成模具等本协议第 3.1 条全部服务内容并提交相关配套资料文件,且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 25%;
c.点火烤窑、运行合格,且热调试运行及产品符合本合同第五条 5.1.1、 5.1.2、5.1.3 要求标准,自窑炉滴料之日起,连续 10 日平均综合良品率达成至
50%及以上的,乙方申请双方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双方审核通过签字确认,且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 30%;
d.自窑炉滴料之日起,连续 15 日平均综合良品率达成至 70%及以上的,乙方申请双方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双方审核通过签字确认,且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 15%;
4.1.2 乙方人员现场服务派遣及费用承担
(1)根据协议约定及甲方的邀请,乙方安排具备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专业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甲方工厂进行现场服务,甲方按协议向乙方支付派驻人员的服务费,购买往返经机票(其中工程师以上的人员购买豪华经济舱,或等值的商务舱,技术工人购买经济舱)并承担中国国内交通、住宿费用,乙方所有人员的其他费用(例如意外保险、医疗费用等)以及发生的安全责任等事项均由乙方负责。
(2)甲方承担乙方派遣工程人员的费用标准:技术工人:税后 450 欧元/天;
工程师:税后 550 欧元/天;以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4.2 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开展和目标的实现,乙方根据甲方需要负责落实中短期技术人员为项目提供生产调试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项目验收及标准
5.1 项目验收指标
5.1.1 满足本协议第 3.1 条整体规划及设备设施等服务内容全部落成达到
试运行(试产)及投产的要求并满足药包行业标准,且通过药品行业准入验收;
5.1.2 窑炉熔制能力符合日出料量 12 吨玻璃溶液,并且玻璃溶液合格率≥ 95%以上,计算公式为(其中总数量为从退火炉退火出来的产品总数量):
总数量 - 因玻璃溶液质量问题损失的数量
Total quantity - numbers reduced due to glass metal quality problem
= 玻 璃 溶 液 合 格
抽样方式:共抽 3 次,每次连续 8 小时,取累计值。
5.1.3 产品验收标准:化学控制标准应符合欧洲药典(EP9.6,1.2.3)相关医药玻璃包装标准,容器玻璃通用标准应符合药用硼硅酸盐标准,两项还应同时应满足中国国家标准(GB)。
5.1.4 生产效率目标:自窑炉滴料之日起的 90 日内,连续 10 日平均综合良品率达 50%及以上;连续 15 日平均综合良品率达到 70%及以上;
连续 30 日合格品数量
Number of qualified product for 30 consecutive days
连续 30 日总滴料数量
= 综合良品率%
5.2 验收方法
5.2.1 根据协议 5.1 条款约定内容进行阶段性评价,由乙方提交阶段性业绩报告并提请进行验收,验收由双方安排人员进行。
5.2.2 验收结束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如验收不合格,在不低于本协议验收标 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实施产生的费用甲方不另行计算付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协议,直至验收合格。
第六条、保密义务及排他性
6.1 自本协议双方磋商之日起,双方将尽其所能地保持所有协议和项目等所有未经对方同意披露的信息的保密性,且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许可外,不为自己或其他目的直接或间接地泄露、报道、公开、披露、转让或使用此等保密信息。
6.2 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咨询报告,现场提供的技术培训等,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属于保密和/或专有的特定信息,可能是任何有形、无形、现在或未来的任何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有的信息,指所有
的设计、规格、数据表、计算、研究方法、技术、流程、发现、配方、发明、性能、价格数据以及其他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制造的、工程的、技术的、商业的和金融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制造、销售、使用和维护相关的任何该等数据和信息。
6.3 本条中包含的限制应在验收交割后或协议解除或被终止后继续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6.4 尽管本协议另有其他任何规定,在可行的情况下与其他一方协商/通知后,一方可在下列情形中及范围内披露保密信息:
6.4.1 法律或政府部门要求的;
6.4.2 为该方能行使本协议下的权利而要求的;
6.4.3 双方的专业顾问、高级职员、员工、顾问、分包商或代理提供服务所需要的,但须始终遵守类似的保密义务;
6.4.4 该信息非因该方过错而处于或已经进入公知领域的;
6.4.5 另一方已事先书面同意披露的;
6.4.6 为从任何相应税务机关获得任何相关完税证明而必须的。
6.5 协议排他性:考虑到甲方已经投入或即将投入的时间和费用,乙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及验收交割后或协议解除或被终止后的 12 个月内,在中国不寻求任何对其他实体进行同类别服务,或就上述技术服务事项签署任何协议或做出任何承诺。在排他期届满之前,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及甲方要求,双方应善意延长排他期。
第七条、知识产权及其归属
7.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按协议约定或相关进度适时地提交完整、无误、有效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及相关的技术资料、设计图纸等,所提交的任何资料、文件归甲方所有,属于甲方的财产。
7.2 本协议项下的包括但不限于开发设计、技术更新权、专利权申请权、专利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为履行本协议许可甲方使用的技术专利或产权,在协议期内甲方可无偿使用。
7.3 本协议范围内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利用其进行任何商业、宣传及营利活动,甲方拥有的权利下,没有表示对乙方任何排他权
利或授权。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期提交相关成果和资料,如有逾期,则每逾期一日,按协议总金额的万分之五计付滞纳金;如乙方逾期 30 日仍未提交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同时乙方需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8.2.乙方保证提供的技术服务和相关涉及的工业知识产权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因此遭受第三方追索的,有权要求乙方加入争议并由乙方
承担赔偿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如果甲方无可替代的支付上述费用的,可在支付赔偿款后向乙方追偿,此时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 向甲方承担协议总金额 5%的违约金。
8.3 自窑炉滴料之日起的 365 日内,未实现本协议条款 5.1.4 所述的验收条件中的任何一项的,视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乙方未能完成服务指标,此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技术服务延期或终止项目,解除协议,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剩余费用。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签署日后出现的影响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而且该事件是各方无法预料、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恶劣气候条件、恐怖活动、其他暴力行为、战争、事故、罢工等。
9.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的协议义务在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期内应中止履行并自动延长,延长的时间与中止期间相等。双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致使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时,受不 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并且最迟不应超过不可抗力发生后 10 日内将不可抗力 的性质、发生时间、预计持续时间以及该不可抗力对其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影响 程度,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来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应在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供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以 证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并证实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长履行的理由。
9.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通知方应做出合理努力以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
对其履行协议的影响。如果不可抗力妨碍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所持续的时间超过 6 个月,并且双方无法找到公平的解决方法,则未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反商业贿赂和遵令承诺
10.1 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已向乙方说明有关xx法律和甲方制度管理的各项规定,乙方及乙方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国相关反商业贿赂法律,不得接受甲方任何私人形式、带有娱乐性质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和名义的实物、现金或礼券、礼物,乙方有义务在甲方人员作出上述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给甲方单位领导,同时乙方保证不得有任何形式的索贿行为。
10.2 乙方任何人员在准备以及入境中国的,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得做出任何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10.3 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或将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分包或委托给他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本协议或其任何权利或义务。任何违反本条的转让、分包、委托或处置均属无效。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11.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要求后的 60 日内争议未能解决的,另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Kong Inter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在香港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英文。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3 在争议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权利。
11.4 一方没有,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等权利或救济的放弃,任何权利或救济的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或救济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应排除对该等权利或救济的任何其他或
进一步行使,或者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行使。
11.5 如本协议任何条款被确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被执行,本协议仍应在最大限度范围内执行以便实现双方的本意,不应影响本协议任何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
11.6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时补充的履行本协议的文件、附件自动视为本协议一部分。
11.7 双方对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签署前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涉及的部分,原文本继续有效,若具有法律效力,则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11.8 本协议争议解决费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如有)、赔偿款、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交通差旅费以及包括因遭受索赔产生的商誉损失等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
12.1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发出的其他通信(“通知”)应以书面或对方可得而知的形式作出。通知应通过快递、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递送给另一方,并在下列时间视为已送达:
12.1.1 以快递方式递送的,在寄出后 30 个工作日届满时;
12.1.2 以传真方式递送的,在传真发出后并收到确认发出的传送报告时;
12.1.3 以电子邮件方式递送的,如未收到退件通知,则为发件人服务器记录的发件时间。寄件人必须用短信或微信通知对方,以寄件方存储的信息为凭证。
12.2 一方名称、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此该等变更发生后 5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协议的另一方。如该方未能及时通知,根据本条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收件人发送的通知应被视为已有效送达该方。
第十三条、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3.1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应以具体协议条款的解释意思为准。
13.2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支付第一笔协议定金后开始生效。
13.3 本协议是用中英文起草的。如果该版本之间存在差异,应以英文版本为准。若两种文字间出现不一致,以英文为准。本协议一式 4 份,双方各持 2份。
13.4 本协议所涉及的所有乙方提交至甲方的所有文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方案、文件、图纸等,均需有中英文版本。
(二)、5.0 中性药用玻璃管材项目技术服务协议书主要条款:第一条、协议签约方
德力药用玻璃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经济开发区。系本协议接受技术服务的一方,简称“甲方”。甲方为一家专业从事药用玻璃包装容器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
美鹰集团有限公司(BEAUTI-EAGLE LIMTED),公司注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xxx 12 号,美国银行大厦。系本协议提供技术服务的
一方,简称“乙方”。乙方成立于 1992 年,主要利用国内外玻璃行业的资源,通过与意大利 COLOROBBIA 公司,STAR 玻璃技术咨询公司,ADVANCE 技术公司, COLLEVILCA 公司等建立了全方位的技术合作代理。
甲方、乙方共同提及时合称“双方”,分别提及时称为“一方”、“另一方”。第二条、定义与解释
2.1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无特指,本协议中仅特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2.2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规章、条例、政策、禁令、政府强制规定以及所有对本协议签订和履行具有强制力的文件。
2.3 “完整协议”指本协议中提及的协议或其他文件,也包括其修订后的版本,以及不断补充的附件、文件等组成本协议完整协议的所有资料和文件。
2.4 “天/日”指中国公历日,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
2.5 “工作日”指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及人员工作期间所在国家的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工作时间。
2.6 “5.0 中性药用玻璃管材”指膨胀系数为 5.0×10-6 的硼硅玻璃管材,即本协议项目,或简称“项目”。
2.7 “日出料量”指窑炉每日生产玻璃液的数量。
2.8 “工程师”是指乙方聘请的包括意大利 STAR 玻璃技术咨询公司、xx比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在内的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在本项目药玻领域具有 5年以上技术和管理经验的能够胜任本项目技术服务能力的技术服务人员。
2.9 “技术服务团队”指乙方聘请意大利专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工程师而组成的乙方团队。
2.10 “熔炉”指采用电或燃气为主能源熔制的窑炉。如无特指,本协议中所述“熔炉”包括窑炉主体结构、电加热控制系统、窑炉配套附属设施的参数至相关清单数量等直至该窑炉能够符合本协议“日出料量 28 吨 5.0 中性硼硅玻璃溶液窑炉”目的的所有组成部件。
2.11 “成型”指玻璃液通过成型设备制成玻璃容器的过程。
2.13 “产线”及“生产线”指产品成型生产线。
2.14 “药包”指药用包装。
2.15 “交割”指本协议在未发生中止、解除、终止情形下,协议双方恰适履行协议完毕,并依据协议约定完成技术服务成功的完整、全面的交接工作,此时双方互负清洁义务。
第三条、技术服务内容、形式和期限和履行要求等
3.1 技术服务内容:乙方依据“欧洲相同的医药瓶生产工厂”的生产模式为蓝本,为甲方“5.0 中性药用管材玻璃”项目提供日出料量 28 吨玻璃溶液的窑炉、配置对应的拉管生产线的技术咨询服务,主要技术服务内容如下:
3.1.1 工厂规划:乙方自收到甲方项目所在地的工厂平面图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规划设计,项目生产工艺(工序)流程布局整体规划平面图。规划设计符合欧盟,中国政府环保标准。
3.1.2 窑炉:乙方自收到甲方项目所在地的工厂平面图之日起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熔炉的设计方案书,甲方依据乙方交付的设计方案安排窑炉施工设计和电加热系统及辅助设施的施工设计制图,交由乙方审核、修改和完善,乙方应保证电熔炉整体设计方案及审核施工方案能够满足本协议生产工艺要求,最终在自收到甲方项目所在地的工厂平面图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确定该方案设计能够确保窑炉出料能力、玻璃液熔制质量等指标达到要求。在确定方案开始施工以后,乙方需要监督跟踪窑炉组装、施工的规范性、与设计方案的符合性、工艺设计符合性等要求,期间完成烤窑、启动、试运行作业指导意见书提交给甲方,同时乙方提供全工序《作业指导书》,以及负责培训和现场指导(如需要)甲方操作人员。
3.1.3 化学配方及相关原材料标准:乙方负责提供符合欧盟药包质量标准的化学配方,并提供包括其生产熔制温度、流态温度、操作温度范围、软化温度、变形温度、退火温度、应变温度、膨胀系数、密度、电导率、导热系数、耐水性等级、耐酸性等级、耐碱性等级等所有参数,以及提供准确的化学配方所需的原材料的名称及成分指标,并为此承担保证。
甲方生产线试运行后,需按照乙方的指示定期收集各类产品标本,提供给乙方。乙方将依据甲方提供的标本进行化学实验,分析产品,对甲方的原材料配比予以指导。
在乙方完整提供和交付前述资料进入试运行(试产)及投产后,还需负责对玻璃溶液质量的跟踪,在生产调试过程中,根据熔制状况和成型需要,通过化学实验室的实验结果,对玻璃配方做即时、负责任的适当调整,确保适应工艺和生产需要。无论何种情况,玻璃材质和产品(包括成品及半成品)的玻璃性质必须符合欧盟药包相关质量标准。
3.1.4 生产工艺及设备选型:自收到甲方项目所在地的工厂平面图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乙方分批提供成型生产线的工艺设计和规划方案,编制包含设备相关工艺参数及配置要求的成型及配套设备清单交付甲方。
若甲方选择的供应商是中国境内的,甲方需要提供拟采购设备的详细资料,乙方仅就此采购设备提供咨询建议。
在进入试运行(试产)及投产后,乙方须就成型生产情况进行即时、负责任的调整,并完善整个工艺流程,并向甲方提供相关工艺改进、改善的工作日志或书面指导意见。
3.1.5 人员服务:根据协议约定、项目进度或甲方需求,乙方以现场、非现场(远程)方式为完成协议约定、项目进度或甲方需求提供的完整、准确、有效率的服务指标,能够切实响应甲方关切和解决当前项目问题。
3.2 协议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3.2.1.本咨询服务期限为甲方支付协议规定的预付定金之日起至项目完成。
3.2.2 乙方提供技术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电子邮件形式,提交项目方案、方案审核确认、项目相关技术问题等;
(2)双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电话会议形式,在会议中双方沟通确定方案
和解决问题,电话会议的工作可以为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以及拉建的群组,群组中发送的文件等内容,属于双方已经书面确认的内容;
(3)现场服务形式,现场服务地点为本协议约定在甲方所在地或甲方指定服务地,除按照协议约定的乙方需到达甲方现场进行监督指导的服务内容外,如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会议形式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安排人员到达甲方现场进行服务指导,xxx责任应在接到邀请后最迟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内派相关的工程师到甲方现场进行技术指导。
以上服务形式旨在项目的顺利开展及达标,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或国际上针对 Corona 病毒(Covid-19)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采取的措施将阻止或减少意大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转移,则咨询服务期限和乙方技术团队到达甲方的时间将顺延。
3.2.3 甲方应遵循乙方的指导原则开展项目的建设及生产调试工作,如有不同意见,需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签字认可后执行。
3.2.4 甲方设专人负责和乙方工程技术人员对接,交流,提供相关资料。第四条、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4.1 本协议服务费用分为技术服务费及人员派遣现场服务费两部分。
4.1.1 支付条件及方式:
a.协议签订,自收到甲方项目所在地的工厂平面图且在收到乙方发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 20%的定金;
b.乙方提交工厂规划,完成窑炉设计、组装、提供配方、冷调试结束,等本协议第 3.1 条全部服务内容并提交相关配套资料文件,且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的
(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 20%;
c.点火烤窑、运行合格,且热调试运行及产品符合本合同第五条 5.1.1、 5.1.2、5.1.3 要求标准,自窑炉滴料之日起,连续 10 日平均综合良品率达成至
50%及以上的,乙方申请双方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双方审核通过签字确认,且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 40%;
d.自窑炉滴料之日起,连续 15 日平均综合良品率达成至 70%及以上的,乙方申请双方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双方审核通过签字确认,且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 20%;
4.1.2 乙方人员现场服务派遣及费用承担
(1)根据协议约定及甲方的邀请,乙方安排具备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专业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甲方工厂进行现场服务,甲方按协议向乙方支付派驻人员的服务费,购买往返经机票(其中工程师以上的人员购买豪华经济舱,或等值的商务舱,技术工人购买经济舱)并承担中国国内交通、住宿费用,乙方所有人员的其他费用(例如意外保险、医疗费用等)以及发生的安全责任等事项均由乙方负责。
(2)甲方承担乙方派遣工程人员的费用标准:技术工人:税后 450 欧元/天;
工程师:税后 550 欧元/天;以实际工作天数计算;
4.2 为保障项目的顺利开展和目标的实现,乙方根据甲方需要负责落实中短期技术人员为项目提供生产调试等技术服务。
第五条、项目验收及标准
5.1 项目验收指标
5.1.1 满足本协议第 3.1 条整体规划及设备设施等服务内容全部落成达到 试运行(试产)及投产的要求并满足药包行业标准,且通过药品行业准入验收;
5.1.2 窑炉熔制能力符合日出料量 28 吨玻璃溶液,并且玻璃溶液合格率≥ 95%以上,计算公式为(其中总数量为从退火炉退火出来的产品总数量):
总数量 - 因玻璃溶液质量问题损失的数量
Total quantity - numbers reduced due to glass metal quality problem
= 玻 璃 溶 液 合 格
抽样方式:共抽 3 次,每次连续 8 小时,取累计值。
5.1.3 产品验收标准:化学控制标准应符合欧州药典(EP9.6,1.2.3)相关医药玻璃包装标准,玻璃通用标准应符合药用硼硅酸盐标准,两项还应同时应满足中国国家标准(GB)。
5.1.4 生产效率目标:自窑炉滴料之日起,连续 10 日平均综合良品率达 50%
及以上;连续 15 日平均综合良品率达到 70%及以上;
连续 30 日合格品数量
Number of qualified product for 30 consecutive days
连续 30 日总滴料数量
= 综合良品率%
5.2 验收方法
5.2.1 根据协议 5.1 条款约定内容进行阶段性评价,由乙方提交阶段性业绩报告并提请进行验收,验收由双方安排人员进行。
5.2.2 验收结束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如验收不合格,在不低于本协议验收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实施产生的费用甲方不另行计算付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协议,直至验收合格。
第六条、保密义务及排他性
6.1 自本协议双方磋商之日起,双方将尽其所能地保持所有协议和项目等所有未经对方同意披露的信息的保密性,且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许可外,不为自己或其他目的直接或间接地泄露、报道、公开、披露、转让或使用此等保密信息。
6.2 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咨询报告,现场提供的技术培训等,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属于保密和/或专有的特定信息,可能是任何有形、无形、现在或未来的任何非公开的、保密的或专有的信息,指所有的设计、规格、数据表、计算、研究方法、技术、流程、发现、配方、发明、性能、价格数据以及其他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制造的、工程的、技术的、商业的和金融的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制造、销售、使用和维护相关的任何该等数据和信息。
6.3 本条中包含的限制应在验收交割后或协议解除或被终止后继续适用,不受时间限制。
6.4 尽管本协议另有其他任何规定,在可行的情况下与其他一方协商/通知后,一方可在下列情形中及范围内披露保密信息:
6.4.1 法律或政府部门要求的;
6.4.2 为该方能行使本协议下的权利而要求的;
6.4.3 双方的专业顾问、高级职员、员工、顾问、分包商或代理提供服务所需要的,但须始终遵守类似的保密义务;
6.4.4 该信息非因该方过错而处于或已经进入公知领域的;
6.4.5 另一方已事先书面同意披露的;
6.4.6 为从任何相应税务机关获得任何相关完税证明而必须的。
6.5 协议排他性:考虑到甲方已经投入或即将投入的时间和费用,乙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及验收交割后或协议解除或被终止后的 12 个月内,在中国不寻求任何对其他实体进行同类别服务,或就上述技术服务事项签署任何协议或做出任何承诺。在排他期届满之前,根据协议履行情况及甲方要求,双方应善意延长排他期。
第七条、知识产权及其归属
7.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乙方按协议约定或相关进度适时地提交完整、无误、有效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及相关的技术资料、设计图纸等,所提交的 任何资料、文件归甲方所有,属于甲方的财产。
7.2 本协议项下的包括但不限于开发设计、技术更新权、专利权申请权、专利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为履行本协议许可甲方使用的技术专利或产权,在协议期内甲方可无偿使用。
7.3 本协议范围内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利用其进行任何商业、宣传及营利活动,甲方拥有的权利下,没有表示对乙方任何排他权利或授权。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 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期提交相关成果和资料,如有逾期,则每逾期一日,按协议总金额的万分之五计付滞纳金;如乙方逾期 30 日仍未提交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同时乙方需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服务费用。
8.2.乙方保证提供的技术服务和相关涉及的工业知识产权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因此遭受第三方追索的,有权要求乙方加入争议并由乙方承担赔偿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如果甲方无可替代的支付上述费用的,可在支付赔偿款后向乙方追偿,此时乙方应全额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并向甲方承担协议总金额 5%的违约金。
8.3 自窑炉滴料之日起的 365 日内,未实现本协议条款 5.1.4 所述的验收条件中的任何一项的,视为协议目的不能实现,乙方未能完成服务指标,此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技术服务延期或终止项目,解除协议,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剩余费用。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指本协议签署日后出现的影响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而且该事件是各方无法预料、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恶劣气候条件、恐怖活动、其他暴力行为、战争、事故、罢工等。
9.2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的协议义务在不 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期内应中止履行并自动延长,延长的时间与中止期间相等。双方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9.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致使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并且最迟不应超过不可抗力发生后 10 日内将不可抗力的性质、发生时间、预计持续时间以及该不可抗力对其履行本协议下义务的影响程度,以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来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供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以证实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并证实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延长履行的理由。
9.4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通知方应做出合理努力以尽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对其履行协议的影响。如果不可抗力妨碍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所持续的时间超过 6 个月,并且双方无法找到公平的解决方法,则未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有权要求终止本协议。
第十条、反商业贿赂和遵令承诺
10.1 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已向乙方说明有关xx法律和甲方制度管理的各项规定,乙方及乙方服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国相关反商业贿赂法律,不得接受甲方任何私人形式、带有娱乐性质的宴请,不得接受任何形式和名义的实物、现金或礼券、礼物,乙方有义务在甲方人员作出上述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给甲方单位领导,同时乙方保证不得有任何形
式的索贿行为。
10.2 乙方任何人员在准备以及入境中国的,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得做出任何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10.3 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或将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义务分包或委托给他人,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本协议或其任何权利或义务。任何违反本条的转让、分包、委托或处置均属无效。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
11.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要求后的 60 日内争议未能解决的,另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Kong Inter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在香港按照申请仲裁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英文。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3 在争议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权利。
11.4 一方没有,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对该等权利或救济的放弃,任何权利或救济的放弃必须以书面形式做出。本协议中的任何权利或救济的单独行使或部分行使亦不应排除对该等权利或救济 的任何其他或进一步行使,或者对本协议项下任何其他权利或救济的行使。
11.5 如本协议任何条款被确定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被执行,本协议仍应在最大限度范围内执行以便实现双方的本意,不应影响本协议任何其它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
11.6 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时补充的履行本协议的文件、附件自动视为本协议一部分。
11.7 双方对本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签署前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
议为准。本协议未涉及的部分,原文本继续有效,若具有法律效力,则对双方具有拘束力。
11.8 本协议争议解决费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如有)、赔偿款、律师费、鉴定费、公证费、交通差旅费以及包括因遭受索赔产生的商誉损失等由败诉方承担。
第十二条、通知与送达
12.1 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发出的其他通信(“通知”)应以书面或对方可得而知的形式作出。通知应通过快递、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递送给另一方,并在下列时间视为已送达:
12.1.1 以快递方式递送的,在寄出后 30 个工作日届满时;
12.1.2 以传真方式递送的,在传真发出后并收到确认发出的传送报告
时;
12.1.3 以电子邮件方式递送的,如未收到退件通知,则为发件人服务
器记录的发件时间。寄件人必须用短信或微信通知对方,以寄件方存储的信息为凭证。
12.2 一方名称、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此该等变更发生后 5 个工作日内通知本协议的另一方。如该方未能及时通知,根据本条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收件人发送的通知应被视为已有效送达该方。
第十三条、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3.1 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应以具体协议条款的解释意思为准。
13.2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支付第一笔协议定金后开始生效。
13.3 本协议是用中英文起草的。如果该版本之间存在差异,应以英文版本为准。若两种文字间出现不一致,以英文为准。本协议一式 4 份,双方各持 2 份。
13.4 本协议所涉及的所有乙方提交至甲方的所有文字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方案、文件、图纸等,均需有中英文版本。
(三)技术团队主要成员及简历:
1、姓名:Xxxxxxx Xxxxxxx;国籍:意大利
主要简历:1979 年意大利帕尔马大学化学系博士。在 Bormioli 玻璃集
团牵头从事药用玻璃(钠钙,硼料玻璃成型及制管)的研发、生产,曾担任意大利 Bormioli 玻璃集团全球中央化学实验室领头人,主要负责玻璃配方,原材料,窑炉内玻璃溶液变化的研究; 欧洲产品质量协会委员;现任意大利帕尔马大学特殊包装技术学院教授、美国制药协会玻璃专家组成员。
2、姓名:Xxxxxxx Xxxxxxxxxx;国籍:意大利
主要简历:1975 年意大利比萨大学电子工程系毕业。现任意大利玻璃行业委员会主席、意大利 Colorobbia 集团 CTO。在全球包括意大利、捷克、斯洛伐克、俄罗斯、波兰、西班牙、摩洛哥、埃及、尼日利亚,印度,白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成功提供了多个从生产设备到最终仓储的工厂整体生产流程方案和技术服务项目。
3、姓名:Xxxxxxxx Xxxxx;国籍:意大利
主要简历:在药用玻璃行业具有超过 25 年的从业经验,曾担任意大利 Beubor Glass 项目经理、技术经理,主要负责中性药用玻璃瓶及管材生产过程管理,及保证效率、质量控制。现任 Pharma Glass Service 创始人,技术总监,为意大利、泰国、俄罗斯、捷克等国家的多个项目提供了全程技术服务支持。
4、姓名:XxxxxxxxXxxxxxx;国籍:意大利
主要简历:具有包括中硼药用玻璃行业近 20 年的从业经验。现任意大利 Bormioli 药玻公司高级技术顾问,主要负责硼硅玻璃的生产,电气保障与机械设备维护,团队管理。
五、协议签署对上市公司影响
1、公司通过引进具有成熟的 5.0 中性药用玻璃海外技术方案和技术服务团队,能够有助于公司中性药用玻璃项目的快速推进和后期项目的稳定运营。
2、本协议为技术服务协议,不会对公司本年度业绩产生影响。
3、本协议签署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协议的签订与履行不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会因履行协议而对协议对方形成依赖。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xx.xx),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六、备案文件
1、《5.0 中性药用玻璃模制瓶项目技术服务协议书》。
2、《5.0 中性药用玻璃管材项目技术服务协议书》。特此公告。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