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❹管理人:平安基❹管理有限公司 基❹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01 月
重要提示
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根据《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566 号)核准募集,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至 2012 年 9 月 7 日进行募集,并于 2012 年 9 月 11 日正式成立。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每个保本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期自 2012 年 9 月 11 日起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止,
第二个保本期自 2015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22 日止。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到期,由于不符合避险策略基金存续条件,将按照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避险策略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他涉及内容相应调整,转型后的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继续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自 2018 年 10 月 25 日起,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法定名称由“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投资者造成混淆和误导,基金名称由 “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编写,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对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募集的核准以及其转型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将承担因上市条件、交易规则、退市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确认知晓并同意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履行全力配合基金管理人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穿透识别标准以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相关开户机构的要求为准,下同)的义务,如投资者拒绝配合基金管理人进行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申购申请已经确认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赎回相应的基金份额。
2024 年 1 月 26 日,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了更新。管理费率和/
或托管费率更新截止日为 2023 年 09 月 01 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
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3 月 31 日,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与基金业绩截止日期为 2023 年 3 月 31日。有关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2
第二十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31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3
第二十三部分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的说明 136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37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38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由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指《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8、《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申购费、销售服务费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但不从本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份额
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6、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7、日/天:指公历日
58、月:指公历月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1、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2、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0 x
办公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设立日期:2011 年 1 月 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00 万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 出资额(万元) | 出资比例 |
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 88,647 | 68.19% |
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22,763 | 17.51% |
三亚盈湾旅业有限公司 | 18,590 | 14.30% |
合计 | 130,000 | 100% |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重大行政处罚记录。 客服电话:000-000-0000(免长途话费)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 董事会成员
xxx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
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xxxxx,董事,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xxxxx,董事,硕士,1974 年生。曾任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1999 年加入中国平安,历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平安信托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兼任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董事、平安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平安金融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董事。
xx女士,董事,硕士,1982 年生。曾任职于普xxx、香港汇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 年加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集团内控管理中心银行风险管理岗、银行风险管理室经理、集团首席投资官办公室资产策略经理、集团资产管控中心高级资产策略经理、集团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现任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xxxxx,董事,硕士,1971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移动、xx尼、波士顿咨询集团、 Willis Towers Watson,2019 年 9 月加入中国平安,历任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特别助理、常务副总经理,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首席人力资源执行官。
xxxx女士,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职于澳新银行、渣打银行、汇丰银行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2011 年加入大华银行集团,现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区总裁兼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同时兼任 United Investments Private Ltd董事、United Orient Capital G.P. Ltd 董事、United Pte Equity Investments (Cayman) Ltd 董事、Hong Kong Philharmonic Society Ltd 董事、M Plus Museum Ltd 董事、大华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xxxxx,董事,学士,1964 年生。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兼任大华资产管理(泰国)有限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马来西亚)有限公司董事、大华资产管理(中国台湾)有限公司董事。
xxxxx,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江西省行政学院老师、深圳市龙岗镇投资管理公司投资部部长、龙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深圳市鑫德莱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房地产部部长、监事会主席、法律顾问,后加入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兼任广东惠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娟娟女士,独立董事,学士,1965 年生。曾任安徽商业高等专科学校教师、深圳兴粤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系教师、会计专业主任、深圳职业技术学院计财处处长、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副院长,现任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雪生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 年生。曾任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深圳华侨城集团会计师、财务经理、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部门临时负责人、秘书长助理,现任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兼任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汉腾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49 年生。曾任新加坡赫乐财务有限公司助理经理、新加坡花旗银行副总裁、新加坡大华银行高级执行副总裁,现任 UOL GROUP LIMITED 独立董事、SOILBUILD CONSTITUTION GROUP LIMITED 独立董事、ENVIRO-HUB HOLDINGS LIMITED
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员
许黎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及经济学双学位,1981 年生。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稽核监察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法律合规部、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项目中心银行投资审计部,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控管理中心稽核监察部高级经理,兼任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平安不动产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好房(上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监事、平安普惠房产服务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城市信息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监事、平安城市建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 年生。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 2013 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 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经理。
李峥女士,监事,硕士,1985 年生。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财务部会计主管,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副总监。
(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 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 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 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王金涛先生,1976 年生。曾任职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企划部主任,经理、平安基金筹备组渠道销售部经理、深圳平安汇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中心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2、基金经理
翟森先生,北京大学计算机应用技术硕士。曾担任深圳前海大宇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2016 年 6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研究中心行业研究员。现担任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12-29 至今)、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09-15 至今)、平安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08-15 至今)基金经理。
康子冉先生,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研究生,曾先后担任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总裁文字助理、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厅研究室副总裁秘书、行业调研员、中国人寿养老保险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权益投资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资总监。2023 年 12 月加入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平安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01-26 至今)、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4-01-26至今)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刘俊廷,2018 年 06 月 29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任平安大华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张恒,2018 年 02 月 08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任平安大华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孙健,2012 年 09 月 11 日至 2018 年 03 月 06 日任平安大华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刘俊廷,2018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任平
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刘杰,2018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1 年 09 月 15 日
任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张恒,2018 年 10 月 30 日至 2019 年 03 月
13 日任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张文平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周恩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总监助理高勇标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研究部负责人田元强先生,固定收益投资中心基金经理张恒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总经理助理李化松先生,公司权益投资总监神爱前先生,权益投资中心投资执行总经理黄维先生,研究中心研究执行总经理张晓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主要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会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复核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机构认可。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法律合规监察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法律合规监察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法律合规监察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 和组织纪律。
法律合规监察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内控合规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北京、
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2 年年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27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 2017 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2019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 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行”、
以及 2020 及 2022 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 年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财资》“中国最佳 QFI 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联系人:郑权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传真:0755-23990088
客服电话:400-800-4800
(2)平安基金网上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pingan.com联系人:张勇
客服电话:400-800-4800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联系电话:010-67596233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邱泽滨
联系电话:010-85107926
客服电话:95599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联系人:路慧雯
联系电话:010-66595726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5)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兴业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李玮琳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1054
客服电话:95561
(6)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7092619
客服电话:95568
(7)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霍学文
联系人:周黎
联系电话:010-66224815
客服电话:95526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23 号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汤俊劼
联系电话:0755-22168301
客服电话:95511-3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联系电话:0574-89068340
客服电话:95574
(10)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法定代表人: 夏平
联系人:展海军
联系电话:025-58587039
客服电话:95319
(11)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210 号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210 号法定代表人:黄卫忠
联系人:闾娇蓉
联系电话:0731-89828592
客服电话:96599
(12)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3 号楼 6-11 层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联系人:韩晓彤
联系电话:18210895541客服电话:400-818-0100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 号国泰君安大厦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 4008888666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85130554客服电话:400-8888-108
(1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客服电话:95536
(1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1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场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联系电话:020-66338333
客服电话:95575 或 02095575网址:www.gf.com.cn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 7 至 18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 号院 1 号楼青海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2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
(2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999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2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服电话:95562
(2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2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95517
(25)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魏馨怡
联系电话:023-67663104
客服电话:95355、400-8096-096
(26)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 栋 11 楼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20客服电话:400-888-1551/95532
(27)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 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3 号高德置地广场 E 座 12 层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吕祥崟
联系电话:020-38286692
(28)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956066
(2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3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95330
(3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联系电话:010-83252170
客服电话:95321
(3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9 层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孔亚楠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34)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10 号兆泰国际中心 A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服电话:95571
(35)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纪毓灵
联系电话:0755-23610914客服电话:400-6666-888
(3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刘禹含
联系电话:021-52523569
客服电话:95525
(37)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服电话:95548
(3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办公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39)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 8 号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40)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F12、F13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4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夏帆
联系电话:0571-87901139
客服电话:95345
(4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客服电话:95511-8
(4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44)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梁冬路
联系电话:0771-5567517
客服电话:95563
(4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910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4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联系电话:0471-4972675
客服电话:956088
(47)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 号法定代表人:周军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4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4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5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 4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 23-25 楼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徐玲娟
联系电话:0755-83199599-9135
客服电话:4008323000网址:www.csco.com.cn
(51)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5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 41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中航资本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010-59562468
客服电话:95335
(5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558 号外滩金融中心 N1 幢 7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联系人:王芙佳
联系电话:021-68761616-6572客服电话:400-8888-128
(54)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 号 3 楼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54967387
客服电话:4001099918网址:www.cfsc.com.cn
(55)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至 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联系人:万玉琳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56)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16 楼法定代表人:徐伟琴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8
(57)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刘云龙
联系电话:010-83991862
客服电话:95385
(58)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服电话:95564
(5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杜晶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客服电话:95310
(60)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 号 2、3、4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 2、3、4 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闪雨晴
联系电话:18817875270客服电话:400-820-9898
(61)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联系人:林培鑫
联系电话:0755-83637967客服电话:400-018-8688
(62)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联系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
(6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 4 楼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联系人:王雅薇
联系电话:027-87617017
客服电话:95391/400-800-5000
(64)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 2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20 层西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联系人:李宛真
联系电话:0755-82830333-196客服电话:400-888-2882
网址:ww.wanhesec.com
(65)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 A 座 11-2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北投投资大厦 A 座 18 层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81152418
客服电话:95381
(66)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联系电话:029-63387289客服电话:400-860-8866
(67)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 号 19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27 层(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2 号楼)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联系人:秦臻
联系电话:13917818988客服电话:956011
(6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杨映
联系电话:95555客服电话:95555
网址:https://fi.cmbchina.com/
(69)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40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6 室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联系人:陈臣
联系电话:010-84489855-8011客服电话:400-158-5050
(70)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 栋 30层 1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 C4 栋 30
层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联系人:兰显勋
联系电话:0851-82209888
客服电话:400-8391818网址:www.hyzhfund.com
(71)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1403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广场二座 16 层法定代表人:陈志英
联系人:唐京莎
联系电话:021-53398816客服电话:400-168-1235
(72)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联系电话:0755-86013388-80618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 1 转 8)网址:https://www.txfund.com/
(73)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 号 1 幢 1 层 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 号奎科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电话:010-61952703
客服电话:95055-4
(74)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联系电话:0755-83169999-4002客服电话:400-610-5568
(7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400-821-5399客服电话:4008-215-399
(7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7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1-54509998客服电话:400-1818-188
(7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 号华润时代广场 12 层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鲁育铮
联系电话:021-68077273客服电话:400-700-9665
(7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 号蚂蚁元空间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21-60897840
客服电话:95188-8
(8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孙娅雯
联系电话:021-20691819
客服电话:4008202899
(8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同顺街 18 号同花顺大楼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董一锋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952555
(82)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联系人:徐鹏
联系电话:86-021-50583533客服电话:400-067-6266
(83)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 2 期 27 层 2716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 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 座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郭希璆
联系电话:13810275747客服电话:4000218850
(84)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法定代表人: 梁蓉
联系人:张海洋
联系电话:010-66154828客服电话:010-66154828
(85)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国际 B 座 1201 号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杨远芬
联系电话:020-28381666客服电话:400-080-3388
(86)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2 号楼 9 层 10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2 号楼 9 层 1008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客服电话:400-6099-200
(8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 号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王锋
联系电话: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88)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7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10 楼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张玉
联系电话:021-60810246客服电话:400-101-9301
(89)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 A 座 28 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联系人:孙玉
联系电话:010-59313555客服电话:400-8980-618
(9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400-619-905
(91)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李卓楠
联系电话:021-80134149客服电话:400-808-1016
(92)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直销银行)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孙凯
联系电话:95319客服电话:95319
(93)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联系电话:400-673-7010客服电话:400-673-7010
(94)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客服电话:400-799-1888
(9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 座 6 楼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汤蕾
联系电话:021-51507071客服电话:400-118-1188
(96)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 号 10 层 1206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联系电话:18201874972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9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埔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号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项阳
联系电话:021-65370077客服电话:021-65370077
(98)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客服电话:400-6767-523
(99)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3 号华嵘大厦 710—711 室法定代表人:戴媛
联系人:张茜
联系电话:400-000-5767客服电话:400-000-5767
(100)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室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邓琦
联系电话:021-68889082客服电话:021-68889082
(10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程凤权
联系电话:021-38645353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lupro.lufunds.com/
(10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1201-1203 室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联系电话:020-89629099客服电话:020-89629066
(10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 号院 2 号楼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董亚芳
联系电话:4000-555-671客服电话:4000-555-671
(10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7客服电话:400-684-0500
(10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5 层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薛晓奥联系电话:95118客服电话:95118
(10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王清臣
联系电话:4000-899-100客服电话:4000-899-100
(107)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 号科兴科学园 B 栋 3 单元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联系人:陈丽霞
联系电话:0755-84355914客服电话:400-9302-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about/home
(10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 6 号楼 15 层 1501 室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联系人:丁晗
联系电话:010-61840600客服电话:400-159-9288
(109)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5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栋嘉昱大厦 6 层法定代表人:许欣
联系人:黎静
联系电话:17602189728客服电话:4007009700
(11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李一梅
联系电话:400-817-5666客服电话:400-817-5666
(11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联系人:韩钰
联系电话:010-6083 3754客服电话:400-990-8826
(112)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联系人:郭晓蓉
联系电话:025-68509525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http://www.ftol.com.cn/etrading
(113)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14、15、16、41、44、45、4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14、15、16、41、44、45、46
层
法定代表人:丁新民联系人:黄柏超
联系电话:021-38642132
客服电话:95511 转 1
(11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联系电话:021-61058785客服电话:400-111-5818
(11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 707 号 1105 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联系人:卢亚博
联系电话:021-50701003客服电话:400-080-8208
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34 层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电话:0755-22624581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张平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联系人:陈颖华
(四)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高鹤、黄伟煌联系人:高鹤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566 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2 年 8 月 13 日至 2012 年 9 月 7 日进行募集,
并于 2012 年 9 月 11 日正式成立。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每个保本期为三年,第
一个保本期自 2012 年 9 月 11 日起至 2015 年 9 月 10 日止,第二个保本期自 2015 年 10 月
23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22 日止。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期于 2018
年 10 月 22 日到期,由于不符合避险策略基金存续条件,将按照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避险策略的混合型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自 2018 年 10 月 25 日起,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法定名称由“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保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投资者造成混淆和误导,基金名称由 “平安大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保本期到期操作期间为保本期到期日及之后 5 个
工作日(含第 5 个工作日),即自 2018 年 10 月 22 日(含)起至 2018 年 10 月 29 日(含)
止。自 2018 年 10 月 30 日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的《平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二)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自 2021 年 4 月 19 日起,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不受限制。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申购、追加申购最低起点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每个交易账户赎回最低起点不设最低限制,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或转出时不受上述限制。
投资者参与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 A 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 A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M(万元)(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
M <50 | 1.50% |
50 ≤ M <200 | 1.00% |
200 ≤M <500 | 0.40% |
M ≥500 | 每笔 1000 元 |
2、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其中,3 个月为 90 天,6 个月为 180 天,1 年指 365 天):
持有期限 | A类份额赎回费率 | C类份额赎回费率 |
N<7天 | 1.50% | 1.50% |
7天≤N <30天 | 0.75% | 0.50% |
30天≤N <1年 | 0.50% | 0 |
1年≤N <2年 | 0.20% | |
2年≤N <3年 | 0.10% | |
N ≥3年 | 0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A 类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长于 30 天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长于 3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 C 类份额,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4、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或赎回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及操作方法参见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和申购费用。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1)若基金投资人选择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设对应费率为 1.5%,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8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98,522.17 元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 元申购份额=98,522.17/1.1800= 83,493.36 份
(2)若基金投资人选择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且该申购申请被全额确认,假设申购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98,425.20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三个月,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808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100,000×1.8080=180,800.00 元
赎回费用=180,800.00×0.5%=904.00 元
净赎回金额=180,800.00-904.00=179,896.00 元
例、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 C 类基金份额,持有 20 天,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1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1000=110,000.00 元赎回费用=110,000.00×0.50%=55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0.00-550.00=109,45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上述涉及金额的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起(若该日不是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则不予开放)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具体措施对其进行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 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
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十) 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捕捉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不同演变趋势,把握在不同行情中可行的投资机会,以超 越业绩比较基准表现为首要投资目标,并以追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健回报为最终投资目标。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交易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权证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理念
在资产配置和股票、债券品种选择上注重数量化分析和模型构建。依据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不同市场的风险-收益预期,灵活合理配置大类资产,捕捉不同市场的超额收益机会。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宏观经济环境、微观经济因素、经济周期情况、政策形势和证券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结合经济周期理论,形成对不同市场周期的预测和判断,进行积极、灵活的资产配置,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
本基金通过平安基金大类资产配置评价体系(TAES)(PINGAN-UOBTACTICAL ASSET EVALUATION SYSTEM)系统化管理各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平安大华大类资产配置评价体系
(TAES)分析因素具体包括:宏观经济因素、政府政策因素、盈利因素、估值因素、流动性因素和行为因素六个方面,并将各子因素的细分指标划分为先行指标、同步指标和预警指标三类。
本基金严谨衡量不同类别资产的预期风险/收益特征,评估股票市场相对投资价值。在实际投资运作中,不同时期或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如下:
(1)预期股票市场将趋势上涨,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低估值的安全区域,本基金将通过高仓位配置股票资产,低配或者少配债券资产,以增加获取股票市场潜在收益的可能性。
(2)股票市场处于震荡阶段、方向不明确时,本基金将动态调整股票资产、债券资产比例,以波段操作策略为主。重点选择被市场低估的或因市场情绪变化而大幅下跌的行业中的优质个股进行波段操作,追求投资组合的正阿尔法收益。
(3)预期股票市场将趋势下跌,或整体股票市场处于高估值的风险区域,本基金将及时降低股票资产配置比例,最低可至股票资产最低比例。同时适度增加债券资产配置比例,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潜在的资本损失。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秉持自下而上的投资理念,在股票投资策略中,通过 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精选个股。同时,针对目前中国经济和证券市场不确定性的特点,采用成长与价值动态均衡投资(GVDBI)策略发掘主题轮动的投资机会。
(1)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
在此基础上,通过 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对入选股票进行基本面的分析,以从中挑选出质地优良、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筛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n 品质评估(Quality)
? 商业模式(BusinessModel):商业模式清晰,有前途。
? 公司治理(Management):公司有良好治理结构,包括管理层水平、战略眼光、执行能力和公司运作架构等方面。
? 财务状况(Financial):财务状况健康。包括较高的 ROE,低负债水平,高毛利或低成本,资本开支政策严格。
n 估值评级(Valuation)
? 未来盈利:对公司未来的盈利进行预测,并评估内在价值。
? 合理价格:投资股票的策略持续有效的基础是,可以用合理价格买到有吸引力的股票。如果买入一家优秀企业的股票而支付了过高价格,这将抵消这一优秀企业未来几年所创造的价值。
本基金的股票精选库股票需要有内部深度研究报告支持或基金经理投资报告支持,并通过 QV 选股标准(品质-价值选股模型)筛选股票构成本基金的股票精选库。本基金精选库每季度调整一次,具体股票数目将根据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同步调整。
(2)成长与价值动态均衡投资(GVDBI)
根据“平安基金大类资产配置评价体系”对证券市场走势进行预判,采用成长与价值动态均衡投资(GVDBI)策略:在看多后市的前提下,主要从成长股票中构建基金组合,追求获得更多超额收益;反之,看空后市则主要从价值股票中构建基金组合,追求落袋为安的投
资正回报;调整行情中,根据市场多空双方力量强弱和持续时间,采用灵活权重调整策略,平衡基金组合的风险与预期收益。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中期票据、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包括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债券回购、定期存款等银行存款等。综合考虑宏观经济运行状况、金融市场环境及利率走势,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结合的投资策略积极选择和配置债券资产。
本基金在具体债券组合构建时,以利率预期策略、类属资产配置和久期策略为主,以品种选择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和债券置换策略为辅,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的基础上,构建能获取长期、稳定收益的固定收益类投资组合。
(1)利率预期策略
首先根据对国内外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市场投资环境的变化趋势,重点关注利率趋势变化。通过全面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物价水平变化趋势等因素,对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2)类属资产配置
在类属资产配置层次,根据市场和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在判断各类属的利率期限结构与交易活跃的国家信用等级短期券利率期限结构应具有的合理利差水平基础上,将市场细分为交易所国债、交易所企业债、银行间国债、银行间金融债等子市场。结合各类属资产的市场容量、信用等级和流动性特点,在此基础上运用修正的均值-方差等模型,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重。
(3)久期策略
根据对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预判,对债券组合的久期和持仓结构制定相应的调整方案,以降低可能的利率变化给组合带来的损失。具体久期目标的确定将视利率期限结构变化方向而定,例如在预计利率期限结构可能变的更加陡峭时,不久的将来长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长期利率的上升而下跌,短期债券的价格可能会由于短期利率的下降而上涨,因此可制定适量降低组合久期的目标,增加对短期债券的投资,同时减少对长期债券的投资。
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权证的投资作为提高基金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手段。根据权证对应公司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发现市场对股票权证的非理性定价;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来达到改善组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秉持稳健投资原则,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收益率利差分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经济因素、政策及法规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确定投资时机。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股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前将建立股指期货投资决策部门或小组,负责股指期货的投资管理的相关事项,同时针对股指期货投资管理制定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等制度,并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期货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 + 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除股票外的其他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20%-70%;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本基金在开始进行股指期货投资之前,应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开户、清算、估值、交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11)、(20)、(22)、(23)项所规定的情形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转型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3 年 03 月 31 日,本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 项目 | 金额(元) |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 权益投资 | 47,518,784.92 | 69.82 |
其中:股票 | 47,518,784.92 | 69.82 | |
2 | 基金投资 | - | - |
3 | 固定收益投资 | 3,031,990.15 | 4.46 |
其中:债券 | 3,031,990.15 | 4.46 |
资产支持证券 | - | - | |
4 | 贵金属投资 | - | - |
5 |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 - |
6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 - | |
7 |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 16,426,499.38 | 24.14 |
8 | 其他资产 | 1,077,747.06 | 1.58 |
9 | 合计 | 68,055,021.51 | 100.00 |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 行业类别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 农、林、牧、渔业 | - | - |
B | 采矿业 | 55,766.52 | 0.09 |
C | 制造业 | 19,183,194.06 | 32.11 |
D | 电力、热力、燃气及 水生产和供应业 | 6,150.30 | 0.01 |
E | 建筑业 | - | - |
F | 批发和零售业 | 588,676.00 | 0.99 |
G |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政业 | 16,118.86 | 0.03 |
H | 住宿和餐饮业 | - | - |
I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 | 25,370,832.18 | 42.47 |
J | 金融业 | - | - |
K | 房地产业 | - | -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 - |
M |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业 | 260,965.00 | 0.44 |
N |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 - |
O |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 - |
P | 教育 | 278,278.00 | 0.47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 - |
R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1,758,804.00 | 2.94 |
S | 综合 | - | - |
合计 | 47,518,784.92 | 79.55 |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 股票代码 | 股票名称 | 数量(股)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688262 | 国芯科技 | 34,677 | 2,446,462.35 | 4.10 |
2 | 300672 | 国科微 | 24,500 | 2,128,070.00 | 3.56 |
3 | 300002 | 神州泰岳 | 211,000 | 1,987,620.00 | 3.33 |
4 | 301236 | 软通动力 | 39,550 | 1,977,500.00 | 3.31 |
5 | 300502 | 新易盛 | 39,500 | 1,915,750.00 | 3.21 |
6 | 688279 | 峰岹科技 | 21,351 | 1,913,263.11 | 3.20 |
7 | 002929 | 润建股份 | 39,000 | 1,868,490.00 | 3.13 |
8 | 600498 | 烽火通信 | 92,900 | 1,820,840.00 | 3.05 |
9 | 300308 | 中际旭创 | 28,600 | 1,684,540.00 | 2.82 |
10 | 688111 | 金山办公 | 3,561 | 1,684,353.00 | 2.82 |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 债券品种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国家债券 | - | - |
2 | 央行票据 | - | - |
3 | 金融债券 | - |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 - | |
4 | 企业债券 | - | - |
5 |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 - |
6 | 中期票据 | - | - |
7 | 可转债(可交换债) | 3,031,990.15 | 5.08 |
8 | 同业存单 | - | - |
9 | 其他 | - | - |
10 | 合计 | 3,031,990.15 | 5.08 |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数量(张) | 公允价值 (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 123148 | 上能转债 | 6,150 | 1,161,128.26 | 1.94 |
2 | 123077 | 汉得转债 | 7,740 | 1,116,903.21 | 1.87 |
3 | 113048 | 晶科转债 | 6,160 | 753,958.68 | 1.26 |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本基金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投资。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股指期货投资。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以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1 | 存出保证金 | 38,663.87 |
2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1,027,653.15 |
3 | 应收股利 | - |
4 | 应收利息 | - |
5 | 应收申购款 | 11,430.04 |
6 | 其他应收款 | - |
7 | 其他 | - |
8 | 合计 | 1,077,747.06 |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名称 | 公允价值(元) |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 123148 | 上能转债 | 1,161,128.26 | 1.94 |
2 | 123077 | 汉得转债 | 1,116,903.21 | 1.87 |
3 | 113048 | 晶科转债 | 753,958.68 | 1.26 |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无流通受限的股票。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九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2018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的比较
平安灵活配置混合 A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18.10.30 -2018.12.3 1 | -1.02% | 0.37% | -0.44% | 0.74% | -0.58% | -0.37% |
2019.01.01 -2019.12.3 1 | 27.63% | 0.83% | 23.23% | 0.74% | 4.40% | 0.09% |
2020.01.01 -2020.12.3 1 | 46.44% | 1.34% | 17.68% | 0.85% | 28.76% | 0.49% |
2021.01.01 -2021.12.3 1 | 1.59% | 1.13% | -0.60% | 0.70% | 2.19% | 0.43% |
2022.01.01 -2022.12.3 1 | -32.90% | 1.72% | -11.98% | 0.77% | -20.92% | 0.95% |
2023.01.01 -2023.03.3 1 | 17.97% | 1.42% | 3.21% | 0.51% | 14.76% | 0.91%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今 | 48.76% | 1.28% | 30.35% | 0.75% | 18.41% | 0.53% |
平安灵活配置混合 C
阶段 |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 ④ | ①-③ | ②-④ |
2022.02.09 -2022.12.3 1 | -20.70% | 1.69% | -9.01% | 0.78% | -11.69% | 0.91% |
2023.01.01 -2023.03.3 1 | 17.80% | 1.42% | 3.21% | 0.51% | 14.59% | 0.91% |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今 | -6.59% | 1.64% | -6.09% | 0.73% | -0.50% | 0.91% |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 年 10 月 30 日正式生效;
2、按照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已完成建仓,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
3、本基金于 2022 年 02 月 09 日增设 C 类份额,C 类份额从 2022 年 02 月 11 日开
始有份额,所以以上 C 类份额走势图从 2022 年 02 月 11 日开始。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基金托管人对期货合约和期货等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不承担保管责任。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一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再投日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5、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依照《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执行。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 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 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3.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 当基金管理人启用侧袋机制、清算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等事项时;24.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五)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暂停估值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第十六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 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 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或延期办理、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具等),本基金管理人在筛选投资标的及投资时也会充分考虑可能存在的流动性风险,关注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现金等资产的配置情况,以及单一证券、券种与行业的集中度,合理配置资产,以防范流动性风险。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拟投资市场及资产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形。
3、巨额赎回情形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具体措施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本基金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期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实施侧袋机制;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如持有期限少于 7 日会产生较高的赎回费造成收益损失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8、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30%-80%,因此股票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基金净值表现因此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3、科创板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本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交易股票将承担科创板因上市条件、交易规则、退市制度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以下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2)流动性风险。由于参与科创板投资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科创板的投资者可能以机构投资者为主。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集中投资风险。科创板将集中以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主。由于投入规模大、技术迭代快、盈利周期长等行业特点,科创板企业的收入及盈利水平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公开发行时和上市后仍无法盈利的情形。
(4)退市风险。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
1)退市情形更多。当上市公司出现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
2)退市时间更短。因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因此存在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
3)执行标准更严。当上市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会直接导致退市。
(5)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4)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