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現金帳戶條款及細則
x條款及細則中規定了操作 閣下在本公司開立或即將開立的交易及處理證券所用現金結算帳戶時, 閣下作為客戶及我們作為經紀人享有的權利及承擔的責任。以下所有條款及細則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請閣下在同意接受本條款及細則約束之前仔細閱讀。
1. 釋義
1.1 在本條款及細則中:
「登入代碼」 是指客戶在利用網上服務過程中使用的密碼、登錄名稱及其他此類代碼或資訊的統稱;
「帳戶」 是指根據開戶申請表以客戶名義向經紀人申請開立或即將開立的任何交易帳戶;
「開戶申請表」 是指為開立一個或數個交易帳戶(其中包括現金帳戶、保證金帳戶、期貨帳戶及股票期權帳戶)而由客戶填寫並遞交予經紀人的開戶申請表,以及將由客戶填寫及簽署的與此有關的任何聲明、資訊、備註及xx書(包括風險披露聲明),連同適用的任何不時修訂的最新版本;
「獲授權人士」 就一名或數名自然人客戶而言,是指各自然人及該客戶不時指定並以書面通知經紀人的任何其他人士;就法人實體而言,是指開戶申請表或法人實體的任何其他授權文件中被指定為獲授權人士的任何董事或其他人士;而在以上任何一種情形下,均包含獲授權人士不時就此指定並以書面通知經紀人的替代或新增的其他人士;惟獲授權人士的任何此類指定僅在經紀人實際收到其通知之時生效;
「經紀人」 是指華大證券有限公司;
「經紀人的集團公司」 是指經紀人的控權公司及此類控權公司的各家附屬公司;
「營業日」 是指除週六、週日或法定假期之外香港境內銀行對外辦理業務的任何一日;
「現金帳戶」 是指客戶在經紀人處開立或即將開立的交易及處理證券所用的任何現金結算交易帳戶;
「結算所」 是指就香港聯交所而言,即為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若是指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則是指為此類其他證券交易所提供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類似服務的結算所;
「客戶」 是指已簽署開戶申請表並向經紀人申請開立現金帳戶的一名或多名人士;但若是由數人開立一個帳戶,則「客戶」是指全體開戶人士的統稱及各方的任何個人代表或相關權益繼承人以及相關許可受讓人;
「客戶協議」 是指客戶正式簽署的本條款及細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客戶通知及開戶申請表;以上三份文件應被視為同一份文件閱讀;
「客戶款項規則」 是指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49 條的規定制定的《證券及期貨(客戶款項)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I 章)以及經不時修訂的新版本;
「客戶證券規則」 是指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48 條的規定制定的《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香港法例第 571H 章)以及經不時修訂的新版本;
「客戶的集團公司」 就法人團體客戶而言,是指該客戶的最終控權公司,以及此類控權公司的各家附屬公司;
「違約事件」 與本條款及細則第 21.1 條所規定含義相同;
「交易所」 是指香港聯交所及香港境外的任何其他證券交易所;
「港元」 是指香港的法定貨幣港元;
「香港結算」 是指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
「香港」 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指示」 包括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人士以任何方式作出的有關及╱或由本業務條款、現金帳戶或(不限於前述意思)或經紀人提供的任何服務的任何指示,無論是以口頭、書面、傳真及╱或電子形式作出的此類指示。獲授權人士作出的任何此類指示必須符合經紀人不時規定的具體限制或由客戶規定並由經紀人批准的限制;
「登錄名稱」 是指經紀人分配給客戶用於網上服務的登錄名稱;
「網上服務」 是指經紀人提供的任何服務及設施,包括但不限於根據客戶使用由經紀人不時批准的任何網上通信設備作出的指示而進行的任何有關證券交易;
「場外交易」 是指場外交易;
「密碼」 是指客戶在使用網上服務時用於確認身份的個人密碼;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客戶通知」
是指經紀人向客戶簽發的有關《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的通知,以及不時修訂及更新的該等版本;
「證券」 包括《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一中之定義;為免生疑問,也包括權證、未上市證券(包括互惠基金)、準備在聯交所上市的證券及╱或在任何交易所或任何場外市場交易的任何證券;
「《證券及期貨條例》」 是指《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及不時對該條例作出的修訂或重新立法;
「證監會」 指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聯交所」 是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業務條款」 是指本條款及細則及客戶協議中載有的任何其他條款及細則;以上兩份文件應被視為同一份文件閱讀;
「美國人士」 是指根據 1933 年《美國證券法》規定頒佈的 S 條例及其不時修訂中定義為美國人士之任何人士;
1.2 在本業務條款中,根據文意所指:
(a) 「控權公司」或「附屬公司」應具有《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第 1 部第 4 分部規定的各個含義;
(b) 「可以」在與經紀人的權力相連並用時並不附有義務的含義,而僅僅是指經紀人可視具體情形享有的行動選擇權;
(c) 任何協議或文件均指對此類協議或文件不時作出的修訂、變更、更換、替代或補充;
(d) 法例包括對法例不時作出的有效修訂、修改或重新立法;
(e) 人士包括自然人、法人團體、協會、合夥企業及事業組織;
(f) 人士包括個人代表、繼承人、受讓人;
(g) 表示單數含義的詞語應具有複數含義,反之亦然;及
(h) 條款及細則、部分及附件是指本業務條款的條款及細則、部分及附件。
1.3 附加的條款標題僅為方便閱讀,並不影響各條款及細則的釋義及解釋。
2. 現金帳戶
經客戶要求並由經紀人同意以客戶名義開立及持有的現金帳戶,用於根據本業務條款的條款及細則而不時作出購買、認購、配售、投資、持有、收取、贖回、銷售、交易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應用及交易所有類型的證券(包括此類證券所附帶的權益及權利)。
3. 授權人士
除經紀人另有批准外,任何一名獲授權人士均可代表客戶就現金帳戶作出交易指示(包括買入及賣出),無論客戶是否在開戶申請表或任何授權文件中標明任何特別指示;客戶可授權任何一名獲授權人士或任何指定獲授權人士,根據開戶申請表或任何授權文件中標明的任何客戶的特別指示,代表客戶就現金帳戶作出非交易用途指示(包括提取或調撥資金,以及帳戶結算)。客戶向經紀人承諾不時及隨時追認及確認任何獲授權人士代表客戶作出或為其作出任何類型的指示,包括但不限於在上述獲授權人士之授權被撤銷之時開始至經紀人實際收訖上述撤銷授權之通知為止間,經由或聲稱是經由該獲授權人士所給予的任何指示。如經紀人收訖有關指示之時,實際上未有收到有關撤銷通知及確認,於客戶撤銷任何獲授權人士之授權後,經由或聲稱是經由該獲授權人士所給予的任何指示應以有利於經紀人的形式而有效及有作用。
4. 付款
經紀人獲授權並有權根據本業務條款通過以下方式完成其對客戶的付款責任:
(a) 存入客戶填寫的開戶申請表中指定的銀行戶口;及/或
(b) 將支票或轉帳款項存入客戶的銀行帳戶(以正式書面通知經紀人的變更為準),凡按以上方式付款,即等同於經紀人已充分履行其對客戶所承擔的任何付款責任。
5. 指示及交易慣例
5.1 根據客戶款項規則及客戶證券規則之規定,經紀人獲授權代表客戶作出購買及╱或出售證券的指示,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現金帳戶持有的證券、處理其中涉及的應收款或款項。即使本業務條款中有任何相反規定,經紀人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拒絕執行任何指示,而無需就此拒絕作出任何說明,且其概不承擔對客戶由於其不接受任何指示或未按指示行事或未將該項拒絕通知客戶而引起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損害、索賠或任何類型的責任。
5.2 客戶作出的任何指示均屬於對經紀人的全面、充分及直接授權。經紀人有絕對酌情權決定信賴任何有理由相信是由客戶或獲授權人 士,或聲稱是獲授權人士所給予的任何指示、通知或其他通訊並按此等指示行事。經紀人無責任及義務核實作出或聲稱是由獲授權 人士所給予的任何指示、通知或其他通訊的人士之身份或其享有之權力。經紀人有權將有關指示、通知或通訊視為客戶的全面授權,並且對客戶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只要經紀人真誠地認為指示適當,經紀人便可信賴此類指示、通知或通訊行事或採取與此有關的 措施,無論交易的性質或涉及證券的價值、類型及數量如何,亦不論此類指示、通知或通訊中是否存有任何表面或實質錯誤、誤解 或表述不清。
5.3 客戶承認及同意,為保障經紀人及客戶的雙方利益,經紀人可將與客戶及╱或任何獲授權人士的所有談話進行電子監測或錄音,不論該等談話是透過電話或通過任何其他媒介進行。除存有明顯錯誤外,客戶接納上述任何此類電子記錄或錄音的內容為有關談話的指示及其內容之最終及決定性證據。
5.4 除向客戶以書面披露外,經紀人在根據本業務條款而執行的任何交易中,僅擔任經紀人而非委託人之角色。除非能夠在無任何合理疑點下證明屬相反情況,否則客戶確認及同意經紀人根據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人士的指示執行的任何證券交易均非根據經紀人的選擇或經紀人對選擇有關證券的意見所導致。
5.5 客戶確認由於任何交易所及╱或場外交易市場在營運上的限制及證券價格非常急速及頻密改變,造價或交易有時可能會遭到延誤,經紀人未能經常按任何特定時間所報價格或息率或按「最佳值」或根據「市價」進行交易,及╱或出現經紀人可能無法執行客戶指示的情況。客戶進一步確認,經紀人無需就因其並未遵守或不能遵守代客戶或代表客戶的任何獲授權人士任何指示的條款所產生的任何損失而承擔任何責任。除根據相關特殊情形另有其他特別指示外,若經紀人因任何原因而無法全面執行任何客戶指示時,經紀人在無需向客戶事先提供相關資料或取得其確認的情況下即有權局部執行部分指示。客戶同時承認及同意,就任何場外交易而言,若相關證券未能在交易所上市,則執行的交易將視作無效並可取消。
5.6 除客戶向經紀人作出特定指示的相反情況外,客戶承認所有交易指示或要求僅在交易日當天生效,因此在交易所規定的交易日當天結束後,相關指示或要求即告失效。若客戶就交易指示類型及╱或交易價格範圍而向經紀人作出的特定指示,無論該指示是否以口頭、書面、傳真及╱或電子形式發出,客戶承認及同意其理解該特定指示的後果將由客戶自行承擔責任。
5.7 若客戶要求經紀人及╱或經紀人指定的任何人士在交易所上市證券的新股發行中(或供股或配售(如適用))申請認購證券,則客戶:
(a) 授權經紀人及╱或經紀人指定的任何人士代表客戶提出有關申請;
(b) 擔保及承諾經紀人及╱或經紀人指定的任何人士代表客戶提出的證券申請是僅以客戶或客戶已要求將該申請的受益人指定為該人士的任何人士為受益人;
(c) 擔保客戶將遵守發行條款,尤其是客戶自己不得或不得由任何其他人士以客戶為受益人提出其他申請(但發行條款允許的除外);
(d) 向經紀人聲明、擔保及承諾其並非相關公司或其任何附屬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現任股東,或與以上任何人員有關聯之人士,也並非牽頭經紀人或任何經銷商(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簡稱為「《上市規 則》」)的定義)的關聯客戶,也非相關公司的關聯人員(見《上市規則》的定義),無論是以客戶自己的名義或以其代理人的名義,並且在要求配發之時及完成相關證券發行之後,均不會立即成為具有以上身份的人員;
(e) 授權經紀人及╱或經紀人指定的任何人士,在申請表中向接受發行證券申請的公司聲明及擔保客戶自己不得或不得由經紀人或客戶指定人士或任何其他人士以客戶為受益人提出其他申請或擬議提出其他申請;
(f) 授權經紀人及╱或經紀人指定的任何人士披露由經紀人及╱或經紀人指定的任何人士代表客戶提出的證券申請是僅以客戶或計畫以客戶為受益人或客戶已要求為其提出申請的任何人士為受益人而提交的申請;
(g) 確認經紀人及╱或經紀人指定的任何人士在提交申請時及證券發行商在決定是否向配發證券時,可以信賴以上所述的授權、擔保、承諾及披露;
(h) 確認有關證券申請由僅從事證券交易業務(而非任何其他業務)的未上市公司提出,而客戶只能夠以客戶為受益人所提交的申請而享有控制權;
(i) 應全面賠償經紀人及╱或經紀人指定的任何人士及其董事、僱員及代理人因第 5.7 款規定引起或與違反第 5.7 款規定有關的所有損失、損害、索賠、責任、成本或支出;及
(j) 若未能成功向客戶配發新發行證券,會放棄其可能對經紀人及經紀人指定的任何人士,以及其董事、員工及代理人的任何索賠權利,除非該等未能發行行為是基於經紀人為使客戶蒙受實際損失而以故意違約行為所造成的;
除客戶本身亦是一名經紀人之外,以上第(b)及(c)項中的擔保及承諾是在該客戶作出適當及全面查詢後按其所知所信所作出的擔保及承諾。
5.8 儘管本業務條款中有任何其他規定,一旦經紀人已代表客戶或其帳戶執行交易(無論是購買及╱或銷售)之後,客戶應在到期結算日根據經紀人向其交付或記入其帳戶的買入證券向經紀人付款,或根據所得款項而全面交付賣出之證券(視情形而定)。若客戶未能在到期結算日支付有關款項或全面交付賣出之證券,在不影響經紀人可能享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前提下,客戶不可撤銷地授權經紀人轉讓或出售經紀人的任何集團公司代表客戶所持有的任何證券,以清償客戶於任何買賣交易中所須承擔的義務,以及由授權經紀人借用及╱或以其他方式購買必要的證券,以清償客戶於任何買賣交易中所須承擔的責任;並且客戶應向經紀人支付:
(a) 由於客戶未能支付到期款項及╱或交付證券而引起或與此有關的所有成本及開支(根據彌償基礎);
(b) 利息;按第 7.4 條內規定的利率計算並支付就以上第 5.8(a) 中規定全部到期款項產生的利息;及
(c) 就場外交易而言,由於客戶及╱或其對手方未能履行結算責任而導致的任何損失及開支。
5.9 客戶擔保及承諾,對於尚未由自己所持有的證券作出賣出指示前(即通常所稱的「賣空」),將會以書面形式(包括傳真及╱或電子郵件)通知經紀人。但無論是否發送有關通知,若經紀人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執行有關指示,客戶進一步授權經紀人代表客戶(由客戶承擔費用)買入及╱或獲得任何有關證券,以填平賣空。客戶亦擔保於購買有關證券過程中,客戶對相關賣出指示中所涉及的證券享有即時行使的絕對權利,並且已就在約定的結算日或在此日期之前借入用於結算的證券作出安排,客戶真誠地及合理地相信在約定的結算日或在此日期之前可向經紀人交付此類證券。客戶同時承認及同意,只有指定證券才能用於賣空(為免生疑問,不適用於基金單位),並且進一步同意全面賠償經紀人因有關賣空所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或索賠。
5.10 在不影響以上第 5.9 條之規定下,根據客戶指示將在交易所或通過交易所進行交易的各賣空指示,客戶在此確認其理解及同意遵守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70 條及第 171 條的相關規定,及其相關附屬條例及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規章及法規,並且同意確保客戶及任何其他相關人士遵守上述規定。
5.11 若客戶超出經紀人不時設定之交易限額,而有關超額是在執行任何指示之前已被注意到,則經紀人可在無需作出通知的情況下拒絕執行相關指示,並且無需對此承擔任何責任。
5.12 在向經紀人作出指示時,若客戶或獲授權人士代表除客戶之外的任何其他人行事,則經紀人有權在任何意義上僅將該客戶視為其客戶,並且該客戶應對此承擔相應責任。即使客戶或獲授權人士已將其代表他人行事的事實告知經紀人的員工或代理人,本條規定仍然使用。
5.13 客戶承認若授權經紀人交易證券或由其選擇在任何交易所或場外交易市場(如適用)間接通過經紀人可酌情指定的其他執行經紀人或代理人執行交易,則經紀人可直接在其有權執行證券交易的任何交易所為現金帳戶執行所有交易,而客戶:
(a) 應承經紀人的執行經紀人由於任何原因而延遲執行任何指示或只執行了部分指示或未能按指示行事而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損害或支出或附隨的一切損失、損害或支出,但是因經紀人的重大過錯、故意違約或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失則除 外;
(b) 理解經紀人並未向客戶就其訂立的任何證券交易的價值、優勢或適合性作出擔保;
(c) 承擔執行經紀人或代理人履行過程中的全部風險,以及對場外交易及其適合性承擔全部責任,但是因經紀人的重大過錯、故意違約或不當行為造成的損失則除外;及
(d) 同意經紀人作為客戶的代理人行事,且其並不對場外交易結算作任何保證(包括但不限於在交易所上市之前由客戶簽訂或即將訂立的任何新證券交易)。
5.14 根據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在市場要求的規定下,並在充分考慮所接收的指示之時間順序後,經紀人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執行客戶指示的優先次序,因此在經紀人執行所收到的任何指示時,客戶無權主張自己的指示應優先於其他客戶。
6. 佣金及費用
6.1 客戶應以經紀人不時通知客戶的息率或經紀人以其他方式規定適用於現金帳戶的息率,向經紀人支付於現金帳戶中的買入、賣出及其他交易之佣金。經紀人有權從現金帳戶中直接扣除根據本條款規定客戶應當支付的所有佣金,或與現金帳戶或任何證券有關的現金帳戶所持有的應收款或款項或與任何該等證券、應收款或款項有關的交易所產生的所有佣金、印花稅、稅項(包括所有性質之稅項及由經紀人預扣之預扣稅)、手續費、過戶費、經手費、證管費、註冊費、利息、徵費及其他支出。客戶應立即(無需要求)償還經紀人就聘請的代理人及指定人士支付的全部費用及支出,以及經紀人或有關代理人或指定人士根據本業務條款在代表客戶執行交易及向客戶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的任何其他支出。
6.2 若在任何期間內,現金帳戶的每日平均貸方餘額低於經紀人不時指定的金額或在經紀人不時指定的時段內現金帳戶處於不活躍狀態時,則經紀人保留收取定期帳戶管理費用或經紀人決定的其他有關收費之權利。經紀人有權在任何時間從客戶在經紀人或經紀人的任何集團公司開立的任何帳戶上扣減任何相關管理費或客戶應繳付的其他款項。在不影響經紀人所享有的其他權利下,若客戶現金帳戶上的資金不足以支付其應付的費用,則經紀人有權在無需事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終止或停止全部或部分現金帳戶或經紀人提供的服務,無需事先通知客戶。
6.3 客戶承認及同意,經紀人有權按其絕對酌情權要求收取、接受及保留根據本業務條款代表客戶與任何人士執行任何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任何利益,包括任何佣金、差價利益、回扣或類似款項,或與此有關的其他經紀人或代理人向其客戶收取的標準佣金中的回扣或非金錢利益。經紀人亦有權按其絕對酌情權在根據本業務條款代表客戶與任何人士執行任何交易過程中提供任何利益,包括有關佣金的利益或與此有關的類似付款。
7. 現金帳戶中的款項
7.1 客戶應及時向經紀人支付已結清資金或向經紀人安排存入已結清資金,以便經紀人能夠履行其代表客戶執行交易過程中所招致的任何責任,以及按要求(即使是在結算日期之前)清償經紀人就此招致(即將招致)與此有關的所有費用及支出,以及結算現金帳戶上的任何借方餘額。
7.2 客戶承認經紀人有權將客戶或代表客戶持有或收取的款項,存入在認可財務機構或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批准的任何其他人士開立及管理的一個或數個獲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的獨立帳戶,以遵守《客戶款項規則》第 4 條規定。
7.3 客戶同意經紀人及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有權運用上述一個或數個獨立帳戶中持有或收取的款項,代表客戶:
(a) 履行客戶責任,以遵守經紀人代表客戶執行有關證券交易中的結算及╱或保證金要求;
(b) 支付經紀人在代表客戶執行有關證券交易中的欠付經紀人的任何款項;或
(c) 支付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代表客戶收取或持有款項時,客戶欠付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的款項。
7.4 客戶承諾按不時通知客戶的任何息率就現金帳戶上的任何借方餘額或在任何時候欠付經紀人的其他款項支付利息;如若無有關通知,則按 P + 6.5%年利率或經紀人不時通知客戶的高於以下兩者的不時較高者之其他利率支付利息:
(a) 經紀人的資金成本(由經紀人決定);或
(b) 經紀人可能不時選擇及指定的主要銀行頒佈的相關貨幣當前通用借款利率。
本條款規定的利息應按日計算,並應由客戶在每個曆月的最後一日支付或按經紀人的要求進行支付。
7.5 若將任何款項直接匯入經紀人的銀行帳戶而非以支票或銀行本票支付予經紀人,則有關錯誤轉帳及╱或帳戶盜用的風險均應由客戶自行承擔。此外,在任何情形下客戶必須:
(a) 在存款底單或轉帳指示中告知經紀人相關現金帳戶的帳號;
(b) 在進行付款當天,向經紀人提供已簽名的存款底單及書面指示的副本;及
(c) 按經紀人可能不時要求的形式向經紀人提供其他相關書面通知,
若客戶未能遵守此規定,因違約而導致資金延遲匯入現金帳戶並在現金帳戶上產生借方餘額,第 7.4 條之規定(以及客戶應支付相應之利息)在資金實際匯入現金帳戶前將適用(即使經紀人自己的銀行帳戶已實際收訖該款項)。
8. 以外幣進行之交易
8.1 應以港元及╱或經紀人不時與客戶約定的其他有關貨幣開立現金帳戶。若客戶指示經紀人(或因情形需要)在交易所以港元以外的其他貨幣賣出或買入證券,則因該貨幣及港元匯率波動而產生的任何利潤、損失或支出均應由客戶承擔。經紀人可以全權決定(若無明顯錯誤)以有關貨幣在兌換當日所適用的公允匯率,將現金帳戶或以客戶名義持有的任何其他帳戶內的資金兌換為港元。經紀人可進一步向客戶收取不超過兌換金額 1%的兌換手續費,或按經紀人不時通知客戶的其他相關息率收取手續費。根據本業務條款規定,經紀人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以何種方式或在任何時間為執行本協議下經紀人須執行的一切行動或步驟而將某一種貨幣兌換成另一種。
8.2 客戶以港元之外的其他貨幣向經紀人支付的全部款項均須為可自由轉換及立即可用的資金,並且在經紀人收取該費用時,不存在任何稅收、手續費或任何性質的收費。
9. 現金帳戶中的證券
9.1 經紀人獲授權並有權:
(a) 將客戶的證券存入獲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的在經紀人或其關聯實體於認可財務機構、核准保管人或根據《客戶證券規則》第 5 條規定許可從事證券交易的其他中介人開立及維持的獨立帳戶作妥善保管;或
(b) 以客戶的名義或經紀人相關實體的名義註冊客戶證券。
9.2 除本業務條款另有規定外,又或客戶及經紀人之間另有約定外,若無客戶的口頭或書面指示或常設授權,經紀人不得存入、轉讓、出借、質押、再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客戶的任何證券或證券抵押品。
9.3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及任何其他適用之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在結算客戶結欠經紀人、與經紀人有關聯之實體機構或第三方的任何負債時,客戶授權經紀人處理或由經紀人或經紀人的任何關聯公司負責處理客戶的任何證券或證券抵押品。同時,客戶同意經紀人對將要處理的客戶證券或證券抵押品享有絕對酌情權。
9.4 客戶向經紀人聲明及擔保,客戶對其指示經紀人出售的所有證券享有完整的無產權負擔權(但是以經紀人或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為受益人設立的任何產權負擔除外),並且承諾在不遲於結算日期中午 12:00 時之前交付此類證券的憑證,若未能成功提交該憑證,則經紀人可以客戶的費用以買入及╱或其他方式獲得有關證券,以便經紀人遵守適用於交易所並與此有關的相關法規。
9.5 針對經紀人的任何交付、持有作妥善保管、以客戶名義登記代表客戶買入或購買的證券之責任,只要經紀人交付、持有或以客戶或客戶的指定人員的名義登記數量、類別、股份面額、面值及附有的權利與買入或購買的證券完全相同的證券(但是始終應遵守當時已產生的任何資本重組),即代表經紀人已全面履行其責任。客戶明確授權經紀人,經紀人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放棄或以其他方式處理
經紀人代表客戶買入或購買的任何有關證券,但是經紀人須能夠遵守前述責任,並促使他人將等同於有關證券應付款項的金額(以股息或其他方式支付)匯入客戶帳戶內,同時客戶獲得之權益與有關證券產生的任何權益完全相同。
9.6 若根據第 9.1 款的規定而持有任何證券,根據適用法律及法規的規定,經紀人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出席任何會議或行使任何表決權或其他權利。經紀人沒有責任就持有證券的相關權益採取任何行動或通知客戶採取任何行動。經紀人沒有責任通知客戶或向客戶發送經紀人就持有的證券或其相關權益(包括但不限於配股)所收到的通知、通訊、委任代表通知書及其他文件。經紀人有權向客戶就按照客戶所指示作出的任何行動而收取服務費用。
10. 提取現金帳戶款項
在事先全面履行客戶或任何客戶之集團公司欠付經紀人或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的全部款項或實際的或可能發生的負債之後,經紀人在收到客戶或任何獲授權人士代表客戶以書面方式提出的要求之後,應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迅速執行下列事項:
(a) 不時以客戶或客戶指定人士的姓名註冊屬於構成現金帳戶組成部分的任何證券,或將代表證券的文件交付給客戶或客戶指定人士;此後,有關證券即不再構成現金帳戶的組成部分;及
(b) 按照第 4 條之規定將現金帳戶上的貸方餘額的任何款項撥歸至客戶所有。
11. 現金帳戶的存入款項及利息
11.1 客戶可於任何時間調撥或促使調撥需要記入現金帳戶內的額外款項。經紀人在收到此類款項後,除《客戶款項規則》及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規則或法規准許外,應立即安排人員將上述款項匯入現金帳戶。
11.2 經紀人代表客戶持有證券而收到的所有股息或其他分配,應按照本條款及細則第 4 條之規定匯入客戶帳戶。
11.3 在根據《客戶款項規則》第 4(1)條及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規則或法規將客戶的任何款項存入獨立帳戶後,客戶授權及指示經紀人
(若經紀人認為適當)將該款項調撥及存入於其他各處(與其他人士的款項分開或合併),但在任何情況下該款項須存放於銀行
(其定義見《銀行業條例》(香港法例第 155 章))。若經紀人按此規定存款,而現金帳戶(以港元或經紀人及客戶雙方不時約定的其他貨幣為單位)之結餘在一段期間內始終超過某個最低標準(有關期間及最低標準均由經紀人不時全權自行決定),經紀人將於每個曆月的最後一天,將利息匯入現金帳戶。利息金額應按以下兩者中較低的利率進行計算(1)客戶有關款項部分實際產生的利息金額,或(2)經紀人參照有關認可財務機構提供的適用於客戶的有關款項部分的標準儲蓄利率。經紀人有權保留任何剩餘之利息金額供其自用,而無須就該餘額通知客戶或向客戶交帳。
12. 資料及保密
12.1 經紀人應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或交易所規則或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規則或法規所規定的期間內,不時將與經紀人代表客戶進行的任何證券交易有關的任何成交單據、確認書或戶口結單的副本交付客戶(如經紀人同意,可按客戶指示的其他方式交付),並應交付載有概述現金帳戶各項記錄的月結單,包括收取有關股息及支付的利息。在以下情況時,客戶承諾立即書面通知經紀人合規部門:
(a) 在規定期間內未收到成交單據、確認書或戶口結單;
(b) 收到的成交單據、確認書或戶口結單與買賣指示不一致;
(c) 在客戶未發出執行或取消指示的情況下收到相應成交單據、確認書或戶口結單;或
(d) 收到的成交單據、確認書或戶口結單不能正確反映買賣指示、交易、帳戶餘額及證券倉位資料。
12.2 在客戶支付經紀人不時確定的合理費用之後,經紀人應按客戶不時的合理要求向客戶提供有關現金帳戶的其他資料。
12.3 向客戶提交的所有資訊、報價或交易報告均可能存在變更、錯誤或延誤情況,因此客戶承認將自行承擔信賴此類資訊所產生的風 險。經紀人在向客戶提供市場資料時已採取所有合理的義務,向客戶提交經紀人認為任何真實可信及準確的市場資料,但經紀人並不對此等資料的準確性作出保證。經紀人對客戶使用此類市場資料產生的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12.4 若無明顯錯誤,透過書面確認已執行客戶指示的確認書、成交單據及現金帳戶結單均應作為上述單據中所載事項(包括所有收據及
╱或支付款項)的最終確證。在根據第 12.1 條發送以上確認書、成交單據及戶口結單給客戶之後十四(14)天內,若客戶未提出書面反對,則應當視為客戶接受其所載事項。
12.5 客戶授權任何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不時進行信貸查證,以便確定客戶的財務狀況及╱或投資目標。
12.6 經紀人及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均可(不論在本業務條款存續期間或終止之後,亦不論是否通知客戶)向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
(及本業務條款的任何實際或有意承讓人或受讓人、或就本業務條款或現金帳戶以其他方式可能與經紀人訂立合約關係的任何人士)披露經紀人自行認為適當的關於客戶及╱或本業務條款及╱ 或現金帳戶的任何資料。
12.7 客戶同意授權經紀人披露經紀人所持有的與客戶、現金帳戶、產品及投資服務有關的任何資料。該披露包括任何適用的市場要求或審計要求、任何法院命令、對經紀人、經紀人的代理人、指定人士或代表或對客戶有司法管轄權的任何監管機關、政府機關或其他
機關或機構、任何相關的交易所、結算所、稅務機關、股份登記機構,經紀人或經紀人的集團公司的任何其他服務供應商或經紀人所制定的任何與調查或查詢有關的內部政策需要或要求披露該等資料。
12.8 經紀人將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 486 章)的規定。例如在向客戶(如屬自然人)發送經紀人合理通知及支付任何規定費用之後,客戶有權查閱經紀人有關客戶的資料,並可要求更改任何不實之處。
13. 利益衝突
13.1 本業務條款中所載的任何規定,均不應視為禁止或限制經紀人(並且客戶同意經紀人)以任何身份代表其他人士,為現金帳戶買入經紀人持有作自用或經紀人任何其他客戶所持有的證券或為經紀人的個人帳戶或其他客戶的帳戶買入構成現金帳戶的一部分證券
(但是在任何情況下,客戶享有的購買條款均不應遜於在交易的另一方並非經紀人或其客戶的情況下所能享有的有利條款)。客戶不得就上述任何交易向經紀人或任何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提出任何索賠,包括但不限於就經紀人在任何交易中(包括上述交易)所賺取的任何佣金、利潤或任何其他利益提出任何索賠。
13.2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或任何其他適用法律、規則或法規的規定,經紀人有權為自己、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或代表其他客戶採取與客戶指示相反的行動。除客戶另有書面通知外,經紀人可將客戶的指示與集團經紀人本身或經紀人其他客戶的指示合併處理。相比單獨執行客戶指示,這類合併可能會讓客戶以更為有利或不利的價格進行交易。若現有證券不足以滿足據此規定合併的指示,則經紀人可在適當地考慮市場慣例及對客戶是否公平後,將有關交易在客戶之間分配。
13.3 經紀人沒有任何責任向客戶披露關於經紀以任何身份代表任何人士或以經紀人身份行事過程中注意到的任何事實或事項。
14. 抵消、合併、留置及抵押
14.1 即使本業務條款中有任何相反規定,或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及客戶或客戶集團的任何公司之間另有其他約定之外,客戶(代表客戶自身及客戶集團的任何公司)不可撤銷地同意及確認經紀人及╱或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可將現金帳戶或經紀人及╱或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的任何其他帳戶中所持有的證券、應收款項或金錢抵銷、扣留及應用,以便作為全部或部分支付客戶或客戶集團的任何公司欠付經紀人或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之任何款項或債務(不論任何性質,不論是否為主要、附屬、連帶或分割性質,亦不論是否以其他貨幣為單位及不論是否與現金帳戶有關連)。
14.2 為行使上述抵銷權利或清償客戶或客戶集團的任何公司欠付經紀人或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之任何其他責任或債務,經紀人可自行決定以其認為適當的條款,賣出或處置現金帳戶或經紀人的任何其他帳戶中所不時持有之任何證券或應收款項。經紀人並無任何責任(除非適用法律對此作出強制性規定)向客戶交代上述任何賣出或處置所獲得的價款。
14.3 在不影響上述第 14.1 條及 14.2 條的一般性規定下,若客戶或客戶集團的任何公司在經紀人或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處設有多個帳戶,則經紀人及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可不時合併上述全部或任何帳戶,並可將上述任何一個或多個帳戶中的任何款項抵銷或調 撥,以償還任何其他帳戶欠付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的任何責任或債務。
14.4 在不影響及除經紀人對現金帳戶中所持的證券、應收款項或金錢可能享有的任何一般留置權、抵銷權或其他權利的情況外,所有此類證券、應收款項及金錢均應遵守客戶對經紀人所負到期全部責任而所產生的一般留置權的限制。
14.5 所有由經紀人或經紀人的代理人或指定人士由於任何原因已經或將會不時擁有、保管或控制(包括任何額外或替代證券及上述證 券、額外或替代證券的所有已付或應付的股息或利息,及在任何時間因贖回、紅利、優先購股權或其他原因而產生或提供之權利、權益、金錢或財產)現金帳戶中或為現金帳戶持有之所有證券、應收款項及錢款(簡稱為「抵押證券」)有關的一切證券及客戶享有的權利均由客戶以實際利益擁有人身份以連續保證方式抵押給經紀人(簡稱為「經紀人抵押」),用以擔保支付由操作現金帳戶以至客戶或客戶集團的任何公司於現時或以後任何時間可能應付或欠付經紀人或經紀人集團的任何其他公司之所有款項及債務(不論實際或可能發生),及經紀人或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於行使或執行上述經紀人抵押產生的所有費用、開銷及支出。
14.6 若出現任何違約事件,則可立即執行經紀人抵押。經紀人(全權自行決定行使抵押的時間)可在不通知客戶的情況下調撥或抵銷構成抵押證券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款項,以支付或解除以經紀人抵押作為保證的任何款項或債務,及╱或通過任何經紀人(包括本條款及細則中的經紀人)交易、通過公開或私人出售或以經紀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及對價(不論是否為立即付款或交付或分期付
款),賣出或處置抵押證券或其任何部分,並且對因此產生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
14.7 在不影響上述第 14.6 條的一般性規定的前提下,經紀人有權將抵押證券或其任何部分調撥予經紀人自己,或按相關證券的現行市場價格將抵押證券或其任何部分出售給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或作出相關處置;經紀人對因此產生的任何損失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且亦無需說明經紀人及╱或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所取得的任何利潤。
14.8 若並未賣出或處置全部抵押證券,則經紀人可按其絕對酌情權自行選擇抵押證券中將要賣出或處置的部分。若賣出抵押證券後仍有不足之數,客戶承諾在無需經紀人要求下,即迅速向經紀人補足及支付該不足之數。
14.9 因行使、出售或執行抵押證券而變現的任何款項,應按照經紀人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的優先次序,先用作償還客戶或客戶集團的任何公司的負債;若有任何餘款,才支付給客戶或其他有權收取該餘款之人士。
14.10 經紀人抵押不排除亦不影響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可能依據本業務條款或其他規定,而現時或此後對客戶或客戶集團的任何公司持有的任何抵押品或其他擔保。經紀人抵押為持續擔保,即使任何中期支付、帳戶結算或全數或部分清償客戶或客戶集團的任何公司欠付的任何一項或多項金錢義務也不受此影響。
14.11 根據第 14 條規定而變現的任何款項,均可存於及匯入暫記帳戶,並由經紀人或相關之其他經紀人集團的公司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保存期間,並且在此期間內無任何責任使用上述款項或其任何部分用於清償客戶或客戶集團的任何公司的到期或產生的欠付經紀人或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的任何款項或債務。
14.12 客戶的組織章程大綱或章程細則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組織文件或任何獲授權人士的許可權的任何修訂並不影響本保證的效力,亦不會因為本業務條款的任何規定的任何修改或變更,或客戶、客戶集團的任何公司或任何獲授權人士的結業、無力償債或破產而得以解除。
14.13 為免生疑問,一旦發生違約事件,經紀人應不時享有全部及不受約束的酌情決定權,以決定是否及╱或何時賣出及╱或處置任何抵押證券。對於任何特定時間依此規定賣出及╱或處置或(視乎情況而定)不依此賣出及╱或處置抵押證券,經紀人對客戶由於任何方式或情形所造成的任何損失均不承擔責任。
14.14 在經紀人進行任何出售時,經紀人的高級職員出具的可行使出售權的聲明書,對根據出售而獲得任何抵押證券所有權的任何買方或其他人士而言即屬對相關事實的最終確證。
15. 不可抗力及責任限制
15.1 客戶承認及同意:
(a) 對由於任何設備、設施或經紀人不能控制的其他原因出現的錯誤、中斷或故障而導致經紀人執行任何指示過程中出現的延誤或錯誤或未能執行任何指示,經紀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b) 經紀人未就經由或通過任何經紀人的網上服務或其他途徑發佈或取得的資料的時間性、準確性、次序、完整性、可靠性或內容作出任何保證;及
(c) 對由於政府行為、罷工、封鎖、火災、閃電、空難、爆炸、水災、騷亂、內戰、戰爭行為、天災或其他此類緊急情形造成的任何損失、損害、人身傷害或延遲,經紀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15.2 就現金帳戶中的證券或經紀人、其代理人或其指定人士為現金帳戶持有的證券所涉的任何催繳股款、分期款項或其他付款,經紀人、其代理人或其指定人士均不承擔責任。
15.3 就現金帳戶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包括但不限於依據任何非獲授權人士之電話指示行事或依據偽造簽名的傳真指示行事,或依據通過電子方式傳輸的指示)導致客戶或客戶集團的任何公司遭受任何直接或間接的損失或損害,經紀人、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或其各自的高級職員、僱員或代理人對客戶均不承擔任何責任,除非是經紀人(或視乎情況而定,經紀人集團的其他有關公司)意圖以其欺詐或故意違約造成的損失或損害。
15.4 客戶理解客戶通過經紀人執行的指示可能透過第三方系統、市場或交易所來執行。客戶同意,若有任何因第三方系統、市場或交易所在接收、讀取、處理、傳輸或執行相關指示過程中而產生的錯誤或因第三方系統、市場或交易所未能適當執行客戶的相關指示,因而可能導致的任何相關損失、損害或費用,經紀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15.5 在本業務條款終止、解除、替換、到期、修改、拒絕或停止生效後,第 15 條之規定仍然有效。
16. 責任與彌償
16.1 在經紀人沒有嚴重疏忽或故意違約的情況下,對於客戶因經紀人或其董事、僱員、代理人或代表的任何行為、意見、xx(明示或默示的)、違約或不作為所引致的任何虧損、損害、傷害或法律責任,不論該等虧損、損害、傷害或法律責任是由於經紀人或其董事、僱員、代理人或代表違約或任何其他任何原因所導致,經紀人概不負責。
16.2 在任何情況下,對於客戶由於以下情形而所引致的任何直接或間接的虧損、開支或損害(無論是基於疏忽或其他原因所致),經紀人及其董事、僱員或代理人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a) 經紀人是根據客戶作出的指示執行交易,不論該指示是否按照經紀人或其董事、僱員或代理人提出或暗示之建議、意見或觀點而作出;或
(b) 任何無法控制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政府限制、實施緊急狀態、交易所裁決、第三方行為、停牌或停市、通訊設備的故障或停頓、戰爭、罷工、市場情況、騷動、恐怖主義行為或威脅、自然災害或經紀人無法控制的任何其他情形,包括經紀人及╱或其代理人、供應商、賣方或交易對手的任何器材或相關軟件的資料、運算、輸出、運作以及其他功能所引起的錯誤和虧絀不足。
16.3 在不影響上述第 16.1 條和第 16.2 條的一般性規定的前提下,對於客戶因使用網上服務或因使用網上服務而引致的任何延誤,或耽誤指示的執行,或未能執行指示,結果導致的任何不便、延誤、故障或虧損,並由此引起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直接或間接虧損、費用或損失,經紀人或其任何董事、僱員、代理人或代表對此均不承擔任何責任(無論是合同、疏忽或其他責任)。
16.4 客戶承諾,經紀人以客戶代理人身份進行的任何交易,或經紀人依照本業務條款或客戶的任何指示或傳達之意願而採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而因此可能直接或間接地遭受或承擔任何費用、索償、索求、賠償和開支,客戶將充分向經紀人作出彌償。客戶亦同意即時支付經紀人因強制執行本業務條款的任何規定而合理產生的所有賠償、費用和開支(包括但不限於以全額彌償基準計算之法律費用)。
16.5 客戶同意,就經紀人及其董事、僱員、代理人或代表因客戶觸犯或違反或不履行本業務條款的責任而所產生或與之有關的所有賠 償、費用、開支、債務、索償及索求,包括經紀人追討現金帳戶有關的或欠付經紀人的債務而引致的法律費用及催收代表費用(按全額彌償基準計算),客戶會向經紀人及其就經紀人及其董事、僱員、代理人或代表作出全面彌償。
16.6 客戶同意,若經紀人、經紀人集團的任何其他公司或其各自高級職員、僱員、代理人已履行或行使本業務條款中所述的各自職責或酌情決定權(包括但不限於將抵押證券匯入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或結算所的任何帳戶內),或客戶未向經紀人或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充分履行客戶責任,或因客戶作出的任何失實或不準確聲明或保證而產生或與之有關的所有費用、索償、債項及支出,客戶將向經紀、經紀人集團的任何其他公司或其各自高級職員、僱員及代理人作出全面彌償。
16.7 客戶承認及同意,經紀人並不負責為客戶或代表客戶辦理與證券有關的任何稅務申報,或處理該等稅務申報事宜。
16.8 本業務條款終止後,第 16 條的規定仍然生效。
17. 使用登入代碼和網上服務
17.1 根據第 17 條的規定,客戶可於經紀人向客戶發出登入代碼後使用網上服務。該登入代碼將持續有效,除非:(1)經紀人確實收到客戶以經紀人指定的任何方式發出的更改通知;或者(2)由經紀人作出修改。本條款為對本業務條款的補充,並應對其他條款沒有影響。
17.2 客戶應將登入代碼保密,並且不可向未獲得授權操作現金帳戶的任何人士透露。客戶不得將登入代碼儲存在有可能被未獲授權的任何人士進入的任何電腦上。對於第三方獲得登入代碼或擅自使用登入代碼的行為,客戶應承擔全部責任。
17.3 只要在確認指示來源過程中登入代碼正確,則不論該指示是否確實由客戶本人發出,該指示將一律被視為由客戶本人發出,且真實、完整、準確並對客戶有約束力。
17.4 客戶向經紀人發出指示前應詳細核對。指示只可在經紀人未執行之前且獲經紀人同意後才可撤回。在經紀人確認或有合理機會確認客戶的登入代碼及╱或其他有關資料後,方被視作收到指示。經紀人可要求客戶以經紀人指定的方式補充或確認指示,在此情況下,在經紀人核實或有合理機會核實經補充或確認的指示後,方被視作收到指示。
17.5 客戶同意:(1)客戶自行承擔使用登入代碼和網上服務所產生的風險;及(2)經紀人對於指示的唯一責任是核對用作證明指示來源的登入代碼。經紀人無任何責任調查或核實指示的真實性、簽名、適當授權、準確性及完整性。
17.6 客戶須確保和表明指示符合發出指示之有關司法管轄區內的任何適用法律法規,並在必要時,諮詢有關司法管轄區內的法律顧問。
17.7 倘若暫時無法使用網上服務,客戶在此期間內,仍可繼續通過電話或傳真或其他通訊設備操作現金帳戶,但經紀人有權索取經紀人不時認為適當的資料以核實客戶的身份及指示。
17.8 客戶同意支付就作出任何指示而需向有關當局支付的所有稅項或費用。經紀人有權向客戶收取不時通知客戶的有關使用網上服務的費用。
17.9 在經紀人允許客戶開立具有網上服務功能的現金帳戶時,客戶同意將按經紀人的要求,把其填寫和簽署的正式開戶申請表遞交予經紀人。
17.10 除經紀人和客戶之間另有其他約定之外,在客戶的現金帳戶內備有經紀人認可的以結算客戶交易所需的足額之已結清資金、商品或其他資產,以及收到第 17.9 條中要求的文件之前,經紀人不會執行客戶的任何交易指示。
17.11 在經紀人以電子或書面形式確認收到或確認執行客戶指示之前,不得視為經紀人已經收到客戶的指示或已經執行客戶的指示。
17.12 若出現下列情形,客戶應當立即通知經紀人:
(a) 客戶於發出指示當日後的一個營業日結束時仍未收到正確及完整的指示確認;
(b) 客戶沒有發出任何指示但收到有關的指示確認;及
(c) 客戶發現登入代碼在未經授權下被使用、遺失或失竊。
17.13 客戶確認和承諾:
(a) 經紀人在以下情形下均不須承擔任何責任:(1)執行指示出現的任何延遲或錯誤;或(2)由於設備、設施或其他在經紀人確實沒有預見、無從得知或不能控制的情形下,出現錯誤、干擾或不能使用而導致經紀人未能執行指示;
(b) 經紀人未就通過網上服務傳播或可登入資料的及時性、準確性、次序、完整性、可靠性及內容作出任何聲明或保證,同時對於信賴此類資料所引起或與之有關的所有責任,經紀人概不承擔;
(c) 經紀人會在使用網上服務時採用適當的認證技術;
(d) 儘管經紀人可能曾向客戶提供任何資料、建議或文件,所有指示仍然是經客戶自行判斷和全權作出的指示;
(e) 如因有關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規則或法規或因任何其他合理原因,經紀人可按其酌情權自行決定限制、暫停或終止客戶使用網上服務而無需事先通知客戶;
(f) 客戶雖獲經紀人授權,使用經紀人所提供的電腦軟件和其他資料或資訊,如使用網上服務的使用者指南、手冊和培訓視頻,但是對於該等電腦軟件及資料或資訊,經紀人保留所有知識產權;
(g) 客戶不得並且不得試圖改變、修改、破解程序設計、以反向程序設計破解、破壞、毀壞或以其他方式更改網上服務和其他資料或資訊,亦不得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進入網上服務;
(h) 客戶知悉任何人士從事上述 17.13(g)項所載的任何行為時,應立即通知經紀人;
(i) 客戶對於因使用網上服務而致使經紀人遭受的所有虧損或損害,客戶應按經紀人要求作出全額彌償;
(j) 客戶應遵守經紀人不時制定的網上服務操作守則和程序;
(k) 客戶應全面承擔使用所有來自或通過網上服務登入所得的任何資料、檔案、資訊、內容或其他資料所帶來的任何類型的虧損、損害和責任的風險;及
(l) 交易所和某些組織就向各方傳播的所有市場資料擁有專有權益;發佈該等資料的各方同意不得實施可能構成任何侵犯或盜用此類權益的任何侵權行為。客戶亦理解經紀人對任何市場資料或任何市場訊息(包括通過網上服務向客戶提供的任何資料)的及時性、次序、準確性或完整性未作出任何保證。對於以下情形引起或導致的損失,經紀人不承擔任何責任:(1)任何此類資料、檔案或資訊的不準確、錯誤或遺漏;(2)相關傳輸或交付過程中的延誤;(3)通訊中斷或堵塞;(4)任何此類資料或資訊不可用或中斷,無論是否因經紀人的任何行為所致;或(5)經紀人不能控制的任何情形下。
18. 適用規則和法規
18.1 為客戶或代表客戶通過交易所正式達成並獲交易所承認的每項證券交易,應遵守與交易所、結算所及有關監管機構之章程、規則、規例、附例、習俗及慣例中有關的條款,及所在司法管轄區有關指示執行、完成、結算或交收的法律、規則或法規。
18.2 依據客戶指示執行並透過交易所達成的每項交易,均應支付交易所、證監會或任何其他監管機關不時徵收的交易徵費及任何其他徵費。經紀人有權按照聯交所或任何其他交易所(如適用)不時規定的規則收取適當的交易徵費及其他徵費。
18.3 對於根據客戶指示通過交易所達成的交易中,交易所及結算所的規則(尤其是關於交易和結算的規則)對經紀人及客戶兩者均具有約束力。
18.4 若合資格客戶因經紀人的疏忽(定義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 部分)而遭受金錢損失,則該合資格客戶有權依照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成立的賠償基金條款的規定不時向該基金提出索賠。有關合資格客戶就賠償基金提出的索賠以《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規則、條例和法規規定範圍為限。
18.5 若在聯交所以外的場外交易市場及╱或交易所執行交易,則客戶接受:
(a) 有關指示執行、完成、結算或交收的司法管轄區及╱或場外交易市場的其他適用法律、規則或法規及條文或可能會適用於此第 18 條其餘部分所涵蓋的事項;
(b) 客戶可能會就在不同交易所及╱或場外交易市場進行交易而獲得不同程度及類別的保障;及
(c) 客戶已極為謹慎地了解適用於上述交易中的規則及條文,且其不會因此而依賴經紀人。
19. 不抵押保證
客戶同意,除根據本業務條款規定實施之外,不會或無意將現金帳戶內或為現金帳戶持有的任何證券、應收金額或款項賣出、給予認購權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或訂立、容許存在抵押、質押或其他產權負擔(除非獲得經紀人事先書面同意)。
20. 暫停和終止
20.1 經紀人保留權利,可在任何時間不時取消、撤回、拒絕、調整任何指示或交易或暫時終止、凍結或終止操作現金帳戶,及╱或暫時終止根據本業務條款向客戶提供的服務或因現金帳戶潛在的欺詐、非法、不當或可疑活動作出經紀人全權決定認為必要之行動,並且無需對客戶造成的直接或間接虧損、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損失)、或客戶因此而引致的任何費用、支出或開支的損失承擔責
任。
20.2 客戶及經紀人對有關現金帳戶的權利或義務,客戶均可於任何時間向經紀人(反之亦然)發出書面通知,載明該權利或義務於最少三(3)個營業日後終止,且收訖有關通知之前並不影響經紀人或客戶對有關現金帳戶的任何權利、權力或職責。同時,上述權利、權力及職責,將會根據本業務條款的規定終止後繼續有效,直至全部履行完畢為止。
21. 違約事件
21.1 下列任何一項事件均將構成違約事件(簡稱為「違約事件」):
(a) 客戶未能將任何到期款項支付予經紀人或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
(b) 客戶身故或精神錯亂(如為個人客戶),及╱或任何人士對客戶或因客戶對經紀人或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的任何責任作出擔保的擔保人向法院申請其破產、清盤或進行其他相類似的法律程序;
(c) 對現金帳戶採取扣押行動或執行措施;
(d) 客戶並不履行或未遵守本業務條款的任何規定;
(e) 在客戶送交經紀人的任何文件中所作出的任何聲明或保證,屬於或變得不實或不準確;
(f) 客戶訂立本業務條款所須的任何許可、授權或董事會決議全部或部分被撤銷、暫停、終止或不再具備全部效力或作用;
(g) 客戶超出經紀人不時確定的交易限額;
(h) 經紀人單方面認為:
(i) 證券市場正處於異常程度的價位波動;或
(ii) 客戶的業務、資產或財務狀況可能出現重大不利變化;或
(iii) 按經紀人個人意見認為,發生的任何事件將會或可能危及其根據本業務條款所賦予的權利或救濟。
21.2 若出現違約事件:
(a) 經紀人可按其完全酌情權決定:
(i) 取消任何或所有代表客戶所作出但尚未執行的指示或任何其他承諾;
(ii) 結束及╱或取消經紀人與客戶所訂立的任何或一切合約,通過任何交易所買入證券而填補任何空倉及 ╱或通過任何交易所賣出證券平倉任何長倉;及╱ 或
(iii) 結清任何未平倉之交易及╱或採取任何經紀人認為需要而具有同樣結清該等交易之效用之行動(包括任何補救行動),而不須承受追索權。
(b) 在不影響法律或其他規定授予經紀人的權力前提下且無須通知客戶的情況下,經紀人亦有權:
(i) 向客戶即時收取(無需提出要求)根據本業務條款尚未償還給經紀人的全部款項;
(ii) 強制執行(通過出售或其他方式)根據本業務條款和╱或其他方式授予經紀人的抵押證券或其他抵押品;
(iii) 行使本業務條款或以其他方式授予經紀人的權利,包括留置權、抵銷、合併帳戶和其他權利;及╱或
(iv) 立刻終止本業務條款或其任何部分。
為免生疑問,若出現違約事件,根據本業務條款規定客戶欠付經紀人的款項將全部即時到期並應予即時支付。
22. 聲明和保證
22.1 客戶向經紀人聲明、保證和承諾如下:
(a) 就全體客戶而言:
(i) 開戶申請表所載的所有資料、客戶以口頭和╱或書面方式對所有問題作出的回答及╱或提供給經紀人及任何經紀人的集團公司之所有其他資料,均屬真實、準確及完整,而經紀人有權在現時或將來信賴上述資料,直至經紀人收到客戶書面通知更改所提供的任何資料或答覆為止。客戶因而進一步承諾,若有上述任何改變和╱或出現違約事件時,將立即通知經紀人;
(ii) 除客戶向經紀人作出的書面披露之外,客戶據其個人利益進行交易,而非作為任何其他人士的指定人或信託人進行交易,因此不存在除客戶之外的任何人士對依據本業務條款申請的現金帳戶或簽訂的任何合約,通過任何安排享有或將會享有任何實益權益。除客戶以外,並無任何人士對現金帳戶內的證券享有任何權益;
(iii) 已取得簽署之開戶申請表和附帶文件及使本業務條款生效所需的一切必要同意及授權,有關同意及授權全面有效;
(iv) 客戶擁有授權、權力及法律資格以訂立及履行本業務條款下規定的責任,而本業務條款所載述的客戶的責任,全部對客戶具法律約束力;
(b) 若客戶或其中任何一名成員為法人團體(就該人士而言):
(i) 其為根據其設立地所在國家和其從事業務所在的任何國家法律合法設立和有效存續的一家公司;
(ii) 已就在經紀人處開立帳戶獲得客戶適當法人行為的授權,因此本業務條款對客戶構成有效和具有約束力;
(iii) 向經紀人交付的客戶設立、註冊、許可、組織大綱和公司章程、或其他組織性文件的證明和客戶董事會決議的經核證真實副本均為真實、準確和全面有效;及
(iv) 未就客戶的資產委任或將委任指定接管人及╱或管理人或清盤人,或存在客戶清盤的情形;
(c) 若客戶或其中任何一名成員為個人,則該客戶具有有效簽署和履行本業務條款的行為能力,並且其年齡已達到或超過 18 歲,且心智健全和具有法律權利能力,並且並非破產人士;
(d) 若客戶由多名人士組成:
(i) 每名人士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應為共同及各別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凡提及客戶時,應按文意規定解釋為其中任何一人或各人;
(ii) 其中任何一人均獲全面授權就現金帳戶或任何合約作出任何指示,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買入、賣出或撤回超出資金的指示;接收要求、通知、確認、報告、結單和任何類型的其他通訊,並且其理解和同意若向客戶發送此類要求、通知、確認、報告、結單和其他通訊,即使上述各項未向全體客戶送達,但上述各項均應對客戶具有約束力;以及如同該帳戶的其他共有人對本業務條款不享有任何權益一樣,全面和完整地根據本業務條款與經紀人交易;
(iii) 各人均應受約束,即使其中任何其他人士因任何理由而不受約束;
(iv) 經紀人有權與上述每名人士就任何事務單獨進行任何交易,包括於任何範圍內並在不影響上述任何其他人士的情況下履行任何責任;
(v) 向其中任何一人交付任何資產、付款或證券即證明經紀人已向全體客戶有效和全面履行其責任,無論經紀人是在其中任何一名或數名人士身故之前或之後作出此類交付;
(vi) 向其中任何一人送達的任何通知和通訊均應視為向持有現金帳戶的全體人士送達;
(vii) 在任何此類人士身故時:
(1) 本業務條款不得終止;
(2) 經紀人應為共有帳戶中健在人士持有現金帳戶中的客戶資產、款項或證券,即使任何法定代表人提出要求,也不影響經紀人由於任何留置權、質押、抵消、反訴或其他原因享有的任何權利。xxx人士付款、交付資產或證券即證明經紀人已有效和全面履行其責任;及
(3) 當知悉其他共有人士任何身故的消息或資訊時,健在客戶應將此資訊立即書面通知經紀人。
(viii) 經紀人無任何責任或義務詢問作出任何指示的目的或適當性,並且也無任何義務管理客戶交付的現金帳戶上任何款項的應用。
(e) 若客戶是根據一個商號從事業務的合夥企業,即使由於引入新合夥人,現任合夥人死亡、神志不清或破產,當前執行合夥事務或構成商號的合夥人退休或其他原因,導致該商行的合夥關係或構成出現任何變化,本業務條款在任何意義上均應繼續有效和具有約束力;
(f) 若客戶並非美國人士,但其買賣美國境內交易的任何證券,或客戶將來成為美國人士,客戶應立即通知經紀人,並於該等情況發生後一個月內(或經紀人決定的任何其他期間內)將其持有的所有在美國交易證券的權益轉讓;客戶確認在此情形下,因該等證券產生的所有入息、收益、利息和分配均應按最高的預扣稅稅率或經紀人不時決定的任何其他預扣稅稅率作出預 扣;
(g) 客戶並非在美國任何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任何公司的董事或高級職員,亦非持有任何此類上市公司的百分之十或以上股權的股東;
(h) 客戶並非:
(i) 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任何州份的證券代理機構、任何交易所或協會,或者任何商品或期貨合約市場或協會註冊或具備上述機構或組織的會員資格;
(ii) 受僱於不受聯邦及╱或州的證券法律管理的的銀行或其他機構,以履行其若受僱於不獲該等豁免的機構則須如此註冊或具備如此資格方可履行的職責;
(iii) 就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證券交易事宜而言,受任何其他限制的人士;及
倘若客戶此後如上述規定已經註冊、獲得資格、受聘、受僱或針對上述身份有任何變更出現,則客戶應立即通知經紀人。倘若客戶成為或被任何美國市場資料提供者視為如上所述已經註冊、獲得資格、受聘或受僱的人士,則客戶同意經紀人有權將任何就取得市場資料的額外費用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其他收費和費用轉嫁給客戶;
(i) 不論客戶指令種類(包括但不限於限價指令、市價指令、取消前有效指令及指定有效日指令)及價位範圍,客戶完全明白及會就有關指示自行承擔全部責任;及
(j) 就交易所交易及╱或場外市場交易而言,客戶明白交易之性質及所面對風險的程度(包括但不限於信用風險、結算風險及交易對手風險)。
22.2 就當時情況而言,客戶被視為於簽署開戶申請表之日起每天均重複第 22.1 條所載之各事項,直至現金帳戶被結束為止。
22.3 若客戶是受其本身之客戶委託進行交易,不論是否受其客戶全權委託、以代理人身份或是以委託人身份與客戶的任何客戶進行對盤交易,客戶同意就經紀人接獲任何交易所、市場、結算所、監管機構或政府機關(簡稱為「監管機構」)查詢的交易而言,其應遵守以下規定:
(a) 在符合以下規定的前提下,客戶應按經紀人要求(應包括監管機構的詳細聯繫方式)立即告知監管機構要求的任何所需資 料,包括但不限於帳戶交易所涉及的客戶及(據客戶所知)該宗交易的最終受益人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客戶亦
應告知監管機構任何所需資料,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任何發起有關交易的第三方(若與客戶╱最終受益人不同)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
(b) 若客戶是為集體投資計畫、全權委託帳戶或全權委託的信託進行交易,則客戶應按經紀人要求(應包括監管機構的詳細聯繫方式),立即告知監管機構任何所需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該名代表該計畫、帳戶或信託向客戶發出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
(c) 若客戶是為集體投資計畫、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委託的信託進行交易,客戶在其全權代表該計畫、帳戶或信託進行投資的權力已被撤銷時,應儘快合理地通知經紀人。在客戶全權代客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的情況下,客戶應按經紀人要求(應包括監管機構的詳細聯繫方式),立即告知監管機構任何所需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該名╱或多名曾發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
(d) 若客戶是集體投資計畫、全權委託戶口或全權委託的信託,而客戶、或其高級職員或僱員就某一交易擁有的權力已被撤銷 時,客戶在其全權代表該計畫、帳戶或信託進行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時,應儘快通知經紀人。在客戶全權代客投資的權力已予撤銷的情況下,客戶應按經紀人要求(應包括監管機構的詳細聯繫方式),立即告知監管機構任何所需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該名╱或多名曾發出有關交易指示的人士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
(e) 若客戶知悉其客戶是作為其本身客戶的中介人進行交易,但客戶並不知道有關交易所涉及其本身客戶的身份、地址、職業及聯絡詳情,則客戶確認:
(i) 客戶已與其客戶作出具法律約束力的安排,讓客戶可按要求立即向其客戶取得第 22.3 條中規定的資料,或安排其客戶取得有關資料;及
(ii) 客戶將按經紀人就有關交易提出的要求,立即要求或促使向客戶發出交易指示的客戶提供第 22.3 條中規定的資料,及在收到客戶之客戶所提交的資料後立即呈送監管機構,或安排其客戶提交該等資料。
(f) 在不影響本業務條款的一般性原則的前提下,第 22.3 條在現金帳戶終止後仍繼續生效。
22.4 客戶和經紀人承諾會相互告知根據本業務條款提供的任何資料的重大改變。
22.5 假如本公司向客戶招攬銷售或建議任何金融產品,該金融產品必須是本公司經考慮客戶的財政狀況、投資經驗及投資目標後而認為合理地適合客戶的。本協議的其他條文或任何其他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戶簽署的文件及本公司可能要求客戶作出的聲明概不會減損本條款的效力。
23. 進一步保證
客戶向經紀人承諾,其將按經紀人要求對有關實施、執行及強制執行本業務條款任何規定及本業務條款賦予的任何權利採取任何行動並簽署契約及文件。客戶不可撤銷地授權經紀人代表客戶就上述有關實施、執行及強制執行,作出及╱或簽訂經紀人認為所需或酌情決定下的一切行動、契約、文件或事項,並同意追認或確認經紀人善意合法作出的該等一切行動、契約、文件或事項。
24. 多於一名人士構成的客戶
無論單獨客戶作出任何指示,若客戶由多於一名人士組成,則各人均同意受該指示約束並遵守第 22.1(d)項的規定。
25. 轉讓
x業務條款的規定對本業務條款各方(即經紀人及客戶)的繼承人、受讓人及個人代表(如適用)均具約束力,並為上述繼承人、受讓人及個人代表的利益而生效。未經經紀人事前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轉移、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本業務條款的權利或義務。然而,經紀人可將本交易條款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及義務轉讓或轉移予任何人士,並無需客戶事前同意或批准。
26. 條款的可分割性
x業務條款下的各條款均具可分割性,並互相獨立於其他條文。若上述任何一條或多條條款屬於或變成違法、失效或無法強制執行,其餘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強制執行性均不因任何方式而受到影響。
27. 翻譯
x業務條款可被翻譯為任何其他語言的版本;若因翻譯而出現任何爭議或抵觸,概以英文版為準。
28. 遵守法律
28.1 客戶不得指示經紀人作出任何屬於、將會或可能涉及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聯交所規則》、香港《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香港結算規則》或任何法律、規則或法規(包括但不限於美國 2010 年《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和 1933 年美國《證券法》及其經修訂版本)及╱或適用於證券交易業務處理的法例、規則或法規(不論是否具法律效力)或經紀人全權認為會對經紀人的合法權益或本業務條款賦予經紀人的權利有任何不利影響的任何行動。
28.2 客戶必須確保於任何時間有關帳戶之所有交易、往來及╱或行為均屬符合所有現行之法律、規則或法規。如客戶於任何時間知悉其本身有任何不遵守、違反或觸犯該等法律、規則或法規,客戶必須即時以書面通知經紀人相關之違法詳情。
29. 通訊
29.1 需要或准許向客戶發送的所有通知、要求、結單與其他通訊方式及文件(統稱為「通訊」),均可通過專人遞送、郵遞、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送交至客戶在開戶申請表指定的或不時通知經紀人的地址、傳真或電話號碼或電子郵寄地址。所有通訊(1)若以郵遞方式送交,當於投寄後 48 小時後經客戶收訖(但經紀人提供予客戶的任何現金帳戶結單於投寄時已視為成功送達客戶); (2)於網上服務公佈的通訊,最遲於客戶可通過網上服務取得通訊當日之下一個營業日結束時被視為經客戶收訖;及(3)若以傳真、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發出,則應視為於經紀人傳輸之時經客戶收訖;而通訊並不需要經紀人的簽署。
29.2 需向經紀人發送的所有通知或其他通訊均應採用書面形式,並通過親自送遞或郵遞方式送達至經紀人的註冊營業地址。任何此類通知或通訊若通過專人遞送發送,則在簽收送達回執之時即應視為送達;或若通過郵遞發送,則於發送後 48 小時後視為送達。
29.3 無需作出進一步的調查或詢問,經紀人即應有權假設客戶或其代理人所傳送的任何通訊表面上看來是由客戶或其代理人發出的該等通訊確實由客戶或其代理人(視情況而定)所傳送。任何通訊的傳真副本與其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30. 適用法律、司法管轄權和法律文件的送達
30.1 本業務條款及其中的一切權利、義務及責任均受香港法律管轄並據其解釋。
30.2 就本業務條款產生或與之有關的所有事務,雙方同意接受香港法院的非專屬司法管轄權管轄,但接受該管轄並不影響經紀人於任何其他具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向客戶提出起訴之權利。
30.3 在不影響第 30.2 條規定的前提下,如果客戶和經紀人之間出現任何爭議,經紀人可按其絕對酌情權決定放棄透過法院程序處理該等爭議,並按照《仲裁條例》(香港法例第 609 章)或其當時有效之任何法定修改條例將有關爭議提交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在香港進行仲裁。指定仲裁員的機構為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須於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進行,並須由一名仲裁員仲裁。任何有關仲裁須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根據當時有效之《仲裁條例》(香港法例第 609 章)進行。
30.4 在不影響第 30.2 條和第 30.3 條規定的前提下,經紀人和客戶之間的任何爭議可交由金融糾紛調解中心按照中心《職權範圍》內與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相關的條文,透過當時有效的金融糾紛調解計劃解決。
30.5 在不影響上述第 29 條規定的前提下,任何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令狀、傳票、命令、狀書、呈請書及要求)可留置或郵遞至客戶最後為經紀人所知的地址;經上述方式送達資料即視為向客戶作出有效送達(不論客戶實際有否收訖或是否知悉有關文件),而送達時間將為文件留置於上述地址的時間或(如屬郵遞送達)於郵遞至該位於香港境內或境外的地址後 48 小時後。
31. 網上證券交易
鑒於閣下提供網上證券交易服務,本人/吾等同意及接受:
31.1 此服務僅供本人/吾等獨家使用。在任何時候及情況下,本人及x等均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士透露使用者名稱及/或密碼。
31.2 若使用者名稱及/或密碼在任何無意或未授權的情況下為其他人士所知悉,本人/吾等須負全責;使用者名稱及或密碼被未經授權人士使用或被用於未經授權用途的風險,亦須由本人/吾等承擔。
31.3 經引用使用者名稱及密碼之任何與此服務有關的指示,一經發出後,如未經閣下同意,一概不得取消或撤回。所有此等已發出的指示,不論由本人/x等或聲稱為本人/x等的任何其他人士發出,經閣下按其誠信理解並予以執行後,即不可撤回,且對本人/吾等有約束力。除核證本人/吾等的使用者名稱及密碼外,閣下並無任何責任,核證任何此等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或核證此等指示的真確性。
31.4 本人/x等或任何其他人士(不論經授權與否)使用此服務及/或因使用此服務而獲得任何資訊或報告或其他資料而產生或與其他有關的後果,本人/吾等須承擔全部責任。
31.5 本人/x等須就閣下,閣下委任的任何其他人士,及上述機構/人士的有關行政人員及僱員可能招致的一切申索,債務,損害賠 償,損失,法律費用及任何性質開支對閣下及/或該等機構/人士作出彌償;並就閣下及/或該等機構/人士可能在與提供此服務有關連的情況下,及/或由於本人/吾等在履行此等條款與細則時有任何失責而可能提出的任何法律訴訟或程序,或可能遭受到的任何法律訴訟或程序作出彌償,但由於閣下,上述機構/人士的疏忽或故意失責而招致者除外。是xx償將於此等條款與細則終止生效後繼續維持有效。
31.6 閣下會對其持有本人/x等的資料保密,但閣下可能會把該等資料提供給任何代理人,承包人,或向閣下提供行政,電訊,電腦或其他與此服務運作有關的第三方服務供應者。
31.7 . 閣下有權就此服務的使用及/終止使用收取費用,以及調整該等收費。閣下將不時就各類費用訂下收費率,並在生效前的合理時間向本人/吾等發出通知;如本人/吾等於該等收費率生效日期當日或其後繼續保留或使用此服務,則該等收費率即對本人/吾等具有約束力。閣下可指定向本人/x等收費的方式及周期。
31.8 由於通訊擠塞及其他原因,任何電子渠道和互聯網屬不可靠通訊媒體,而此不可靠本質並非閣下所能控制。本人/x等確認由於有此不可靠本質,在傳送及接收指令及其他通訊時會存在保安風險及無法傳送及接收及延誤險,影響資料的完整性和私隱性,或導致無法或延誤執行指令及/或執行指令時之價位有別於指令發出時之價位。
31.9 本人/x等確認及同意,在任何通訊中均存在指令遭人截取,誤解或出錯之風險,而此等風險須由本人/吾等全部承擔。再者本人或吾等確認及同意指令一經發出,通常不能撤銷。
31.10 所有閣下及/或其他第三者於網上所報數據及資料只屬參考性質,閣下不會就其準備性或本人/吾等對之依賴而產生之任何損失及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31.11 此服務只為其中一種指示買賣方法。本人/x等以此種方法指示買賣將如同以常用方法指示買賣般受客戶協議書約束。
32. 雜項
32.1 本條款及細則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客戶通知均可經由經紀人向客戶發送書面通知後加以修改、增補或修訂,而該等修改、增補或修訂之生效日期為該通知所載的日期。
32.2 對於客戶的每項責任而言,時間應為重要因素,但經紀人延遲或疏於行使任何權利、權力或救濟並不會對該等權利、權力和救濟構成影響,也不應解釋為寬免或默許任何違約的行為。如果經紀人於任何情況下同意放棄上述任何權利、權力或救濟,該等棄權在任何方面並不妨礙進一步行使所放棄的權利、權力或救濟,亦不妨礙行使任何其他的權利、權力或救濟。經紀人對本業務條款的任何條文的豁免或經紀人所作的任何同意或批准必須以書面形式表明且於其中明確提述本條款方為有效;儘管如此,其用途也僅限於明確規定的條款。
32.3 中英文本如有歧異,應以英文本為準。
本條款及細則全文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