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F 給海员的ILO 2006海事劳工公约指南 2014及2016年修订汇编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ITF 給海员的ILO 2006海事劳工公约指南
2014及2016年修订汇编
国际运输工人联盟(ITF) 是一个代表全球近500万运输工人的国际工会联盟。现时约有来自150国家700间运输工会加入ITF成为属会。
封面照片: 菲利普-·阿庞 Philip Apuang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ITF 給海员的ILO 2006海事劳工公约指南 2014及2016年修订汇编
编印
国际运输工人联盟 (ITF)
49-00 Xxxxxxx Xxxx, Xxxxxx XX0 0XX, XX
目录:
词语及缩略语 i
1. 关于《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MLC) 1
为什么要实施海事劳工公约? MLC 如何以及何时开始生效?
MLC 涵盖哪些人?包括哪些船舶?适用于哪些海员? MLC与基本权利、劳工权利
海员的权利执行方式 MLC 的架构实质等同
与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
海事劳工公约在2014及2016年的更动
2. 在MLC 下你所享有的权利(标题 1 - 4) 11
标题 1: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11
最低年龄 体检证书 培训和资格招募和安置
如何判断劳务中介或招聘公司是否可靠
标题 2:就业条件 16
海员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中必须包括哪些内容?工资
加班
寄钱回家您的权利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的权力
遣返
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配员水平
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标题 3: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27
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标题 4: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39
船上和岸上医疗船上医疗设施 船东的责任
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未满十八岁的海员
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领事馆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意味着什么?
3. 捍卫您的权利(标题 5) 51
标题 5:遵守与执行 51
船旗国责任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海事劳工证书
证书及相关文件证书何时失效?检查和执行
船上投诉程序海上事故
港口国的责任港口检查
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劳工提供责任
4. MLC 纳用的公约单 61
5. MLC 索引 - 到哪里寻找您要找的东西 63
词语及缩略语
‘遗弃’(Abandonment) —— 指船东未能负担遣返费用或提供必须的生活费用和支持,或单方面中断与海员的连系,包括未支付海员薪酬达两个月或以上
‘集体谈判协议’ (CBA)—— 由代表劳工群体的工会通过谈判而达成的劳动条款和条件协议
‘主管当局’ (Competent authority) —— 指有权就公约规定的事项颁布和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命令或其他指令的部长、政府部门或其他当局
‘合约索赔’ (Contractual claim) —— 指按本国法律、集体谈判协议或海员就业协议订定的条款就海员职业性受伤、疾病或灾害导致的死亡或长期伤残的索赔
‘海事勞工符合聲明’ (DMLC) —— 海事劳工证书的一个附文,通过 MLC 认证的船舶必须携带该文件
GT —— 总吨位
ICS —— 国际航业公会
‘国际劳工组织’(I LO) —— 成立于 1919 年,旨在促进社会公义并致力于“普遍和持久的和平”。ILO 的代表来自政府、雇主和劳工组织(即所谓的“三方会谈”)。多年以来,它颁布了大量与结社自由、就业、社会政 策、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劳资关系和劳动管理、童工等有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
‘国际海事组织’(IMO) —— 成立于 1948 年,并于 1959 年召开了其第一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并维护一个针对航运、安全问题、环境问题、法律事务、技术合作、海事安全和航运效率等方面的综合监管框架。ILO 的工作重点是劳工,而 IMO 的工作重点则主要放在与船舶有关的专项上。
MARPOL —— 指《1973 年国际船舶污染预防公约》(及其议定书)
MLC —— 指《2006 海事劳工公约》
‘不能享有更优惠待遇’ (No more favorable treatment) —— 此概念旨在防止那些悬挂未签署本公约国家旗帜的船舶较悬挂已签署本公约国家旗帜的船舶获得不公平优势
‘认可机构’ (RO) —— 指承担主管当局委派的某些事务的组织(如船级社)。
i
‘海员就业协议’(SEA) —— 包括劳动合同、协议条款和 CBA 规定
‘海员的权利’—— 指就业和社会权利,包括有权获得安全且受保护的工作场所;公平的就业条件;体面的生活和工作条件;有权享受健康保护、医疗、福利措施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护。
SOLAS —— 指《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TCW ——《1978 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于 1995年进行了修订)
‘实质等同’ (Substantial equivalence) —— 指为了落实本公约的要求而采用的任何法律、法规、集体协议或其他措施,可以与本公约中规定的方法不同,但必须符合本公约确定的目标和目的。
世界卫生组织(WHO) —— 联合国机构,在健康方面设立国际标准和指导。WHO 编制了《国际船舶医疗指南》,并于 1967 年首次公布。
ii
1. 关于《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为什么要实施《海事劳工公约》?
人们普遍同意这样的观点:鉴于航运业的全球性特点,海员需要特殊保护,尤其当海员可能无法受到国家劳动法的保护时。
关于《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MLC) 也就是人们所说的《海员权利法案》,它归纳并建基于 68 个现行海事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他的基本原则,以确保所有海员能获得体面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本书结尾处列出这些公约以供参考。一些与海员身份证书(ILO 108 和 185)和退休金(ILO 71)有关的重要公约则未包括在内。
MLC 与国际海事组织 (IMO) 关于船舶安全、保障、质量和管理的标准(如 SOLAS、STCW 和 MARPOL)等并行采用。后者多涉及船舶及其运营,而 MLC 更着重于您的权利。当然,MLC 只是规定了最低要求,许多采纳了本公约的船旗国可实行更高的标准。各国在批准新公约时不得缩减现有的权利。
图片: xx·科内里森 Xxxxx Cornelissen
1
MLC 如何以及何时开始生效?
MLC 于 2006 年 2 月通过。本公约要求最起码获得占世界船舶总
吨位三分之一的至少 30 个国家的批准,并在达到这一要求的 12 个月后开始生效。
MLC 有一些重要特点,不仅可使政府相对容易地批准本公约,而且可使其规定付诸实践并良好执行。
关于《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本公约的某些部分是强制性的,而其他部分则采用了导则的形式。其目的是不用过份具体列明执行方式,以鼓励更多国家批认本公约,从而确保海员受到保护。MLC通过船旗国和港口国机关的认证和检查制度的方式来实施相关标准。执行的关键在于是否有能力扣留那些违犯本公约的船舶。
MLC 涵盖哪些★?
包括哪些船舶?
除下述船舶外的其他所有船舶均涵盖在内:
· 专门在内河或在海岸附近、遮蔽水域之内或港口法规适用区域航行的船舶
· 渔船
· 用传统方法制造的船舶,如独桅三角帆船和舢板
· 军舰和军事辅助船
对于不从事国际航行且总吨位不足 200 吨的船舶,如果海员权利已通过国家法律、集体协议或其他措施的形式加以明确,则船旗国可以将它们排除在某些要求之外。
适用于哪些海员?
在本公约所适用的船舶上以任何职务受雇或从业或工作的任何人员。这包括游轮上的临时工和房间服务人员 – 在船上工作的任何人员。
2
如果就本公约是否适用于某类船舶或人员存在疑问,各国的机关应与相关的船东和海员组织协商,以澄清情况。
基本权利、劳工权利和 MLC
MLC 呼吁各国政府确保其法律和法规尊重基本劳动权利。其中包括:
· 自由结社权 - 您有权加入您选择的工会
关于《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 切实承认集体谈判权利 - 您的工会有权代表您商谈 CBA(集体谈判协议)
· 消除所有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 您有权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从事工作,并得到工作报酬
· 切实废除童工劳动
· 消除就业和职业方面的歧视 - 您有权获得与其他从事相同工作的海员一样的待遇,而不论你们的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或政治观点如何
x言之,您有权获得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且受保护的工作场所、公平的就业条件、体面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以及社会保障,如享受医疗、健康保护和福利。
图片: xx·科内里森 Xxxxx Cornelissen
3
海员的权利
MLC 在 4 个标题下对上述权利进行了扩展:
· 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 就业条件
· 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 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关于《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在这些标题下更为详细地介绍了关于成员国和船东的义务,以确保在考虑到海上工作人员特殊生活环境的情况下,您能获得与岸上工作人员同等的保障。这被广泛称为“海员的权利”。如果您的权利未得到尊重,您可以根据相关程序进行投诉。如果问题严重并且重复发生,或者危及您的健康、安全或保障,则可能导致船舶被扣留。
执行方式
您在本公约下最起码的权利将通过国家法律、法规、CBA 或简单的通过良好执行措施的形式得到落实。一个由检查和认证体系作为后盾的强效执行制度将确保它们能确实得到履行。
每一艘总吨位为 500 吨或以上的国际运营船舶,都必须持有船旗国颁发的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船旗国透过这些文件详细列明有关船舶如何符合本公约的要求。这些信息构成了港口国机关可据之检查船舶是否合规的检查制度的基础。在遵行 MLC时,各个机关必须确保那些悬挂未签署本公约国家旗帜的船舶不会获得优于悬挂已签署本公约国家旗帜的船舶的待遇。这是被称为“不享有更优惠待遇条款”。
4
MLC 的结构
MLC 开端为序言,阐述了本公约的通过背景。接下来的部分是条款,其中涵盖了本公约成员国的一般义务、基本权利和原则以及本公约的实施方式。之后是规定和守则。此部分又分为 5 个子部分:
· 标题 1: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 标题 2:就业条件
· 标题 3: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 标题 4: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关于《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 标题 5:遵守与执行
每一部分都有规则、标准和导则。“规则”是一般性的、不可协商的原则事项。标准被称为 A 部分,导则被称为 B 部分。A 部分是强制性的,而 B 部分则包含更详细地阐明了如何将 A 部分付诸实践的建议,应给予充分考虑。A 部分(标准)和 B 部分(导则)统称为“守则”。
实质等同
MLC 允许其实施方式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果船旗国可证明其做法实质等同于 MLC 的要求,亦即:它虽然采用了与 MLC 规定不同的方式,但涵盖了 MLC 的基本原则,则已能符合A部分标题 1 到标题 4 的要求。而标题 5则不适用实质等同原则,因此遵守与执行措施必须遵守本公约的规定。
5
与海员和船东组织协商
关于《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如果对如何实现遵守方面有任何疑问,本公约要求相关方与海员和船东代表进行协商。
图片: 艾xx·韦xx亚 Xxxxxx Veloria
6
海事劳工公约在2014及2016年的更动
2014年《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修订
国际劳工组织于2014年通过海事劳工公约有关船员被遗弃及财务担保要求的修订
有关修订旨在您遭遗弃时获得保障和财务担保,以及当不幸身亡或长期伤残时给予您和你家人补偿。
关于《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有关修订于2017年1月生效。
所以新条例对您来说意味着甚么?
这意味着船东必须提供形式上的财务担保,可以透过保险形式或直接付给船员,于遗弃发生时有足够经费提供船员及时的援助。这同时意味着海员无须再因此持续多月缺粮、欠薪及不能返国。
所有悬挂已认可海事劳工公约的国旗船只 (在撰写此指南时这些船只涵盖全球吨位数91%)必须在船上显眼处展示以英语开具的财务担保证明。
如您认为您有被遗弃的危险,不要太迟进行投诉及通知保险人。财务担保在下列遗弃指标出现时即可启动:
假若船东:
a) 未能负担船员遣返费用, 或
b) 未为船员提供所需的生活费用和支持, 或
c) 在其他情况下单方面中断与海员的连系,包括期间欠付其合约工资达两个月或以上
政策保障您最多四个月欠薪和根据就业条款或集体谈判协议应得的权益。这是为何不要拖延太久是这么重要。假如您在事情发生后6个月才提出索赔,您也只能获得4个月的回款。
7
财务担保应承涵盖所有合理的开支包括遣返费用、足够的食物、需要的衣物、住宿、饮用水、船上维生所需要燃料和所需的医疗。此适用于自遗弃起到返回原居地为止。
遣返费用是指「合适而迅速的」航程——一般而言是透过空运遣返,以及旅途中产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包括食物、住宿及个人物品之运输。
关于《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覆盖全球远洋船吨位数约90%的各国船东互保协会均设有24小时紧急支持热线,热线电话您可在船上的证书或网上找到——当您发现情况不乐观时请务必从速联络他们。同时要报告予ITF!
具体修订包括有哪些?
守则内主要进行了海员遣返以及船东责任的一些修订。
标题2.5 遣返
考虑到船员遣返问题而实施的一些修订如下:
· 财务担保人须向您提供可直接和快速地得到的索赔支持设施
· 财务担保须包括提供食物、住宿、医疗费用、薪金(最高4个月欠薪)以及其他因遗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 已修订的关于遗弃的描述
· 采用新增并载于附件A5-I前的附件A2-I。内含予财务担保人提供有关遗弃财务担保证明的格式和内容
各国须在咨询代表船东和海员的组织后落实一包含下列各项的财务担保制度:
遣返及相关费用(规则2.5)
· 最高四个月的薪酬和应得权益
· 遣返费用
· 基本所需例如食物、住宿和医疗
8
规则4.2 关于船东责任
与船东责任相关的修订包括了:
· 当财务担保被撤销或不续保时,财务担保提供者须事先通知船旗国及海员的责任。
· 当财务担保将会被撤销、被撤销时或不续保时,财务担保提供者须知会船旗国及海员的责任。
· 就财务担保证明张贴在船员住宿区的责任。
· 扩大财务担保范围以涵盖合约规定的索偿。
关于《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 新增附件A4-I并载列于附件A2-I之后。内含死亡和长期伤残相关的财务担保证明的格式和内容。
船东就职业性受伤、疾病或灾害引致的死亡或长期伤残的合约款项应于就业协议或集体谈判协议内订明(规则4.2)
· 合约赔偿须全额付清以及不得拖延
· 如伤残程度未能确定,须付其过渡性款项
· 有关付款不能损害海员的其他权益
· 海员有直接采取行动的权利
· 除非财政担保提供者提前至少30天通知船旗国,否则在财政担保到期前不得停止担保。
财务担保须能给予海员直接和尽速的财务支援。
b) 标题4.2 死亡与长期残疾
· 当财务担保被撤销或不续保时,财务担保提供者须事先通知船旗国及海员的责任。
· 当财务担保将会被撤销、被撤销时或不续保时,财务担保提供者须知会船旗国及海员的责任。
· 就财务担保证明张贴在船员住宿区的责任。
· 扩大财务担保范围以涵盖合约规定的索偿。
· 死亡和长期伤残相关的财务担保证明的格式和内容。如有疑问,应联络您的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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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海事劳工公约 (MLC): 2016的拟议修订
海事劳工公约的特别三方委员会在二月时在国际劳工组织召开会议审视有关海事劳工公约的修订。会上商定了包括强调船上健康和安全的修订以及建议将新增的ITF/ 国际航业公会有关消除海上欺凌和骚扰的指引加入到公约内。
有关公约的新修订将提呈到国际劳工组织的国际劳工会议并预计在 2018年底予以实施。
关于《2006 年海事劳工公约》
该会议亦同意成立工作小组,就未来公约开展草拟修订工作,保障海员遭遇海盗或持械行劫被俘期间的薪酬。
工作小组亦会为未来2006海事劳工公约守则的修订工作过程提供建议改善措施。
图片: xx·科内里森 Xxxxx Cornelissen
10
2.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标题 1: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 上船工作的最低年龄
• 上船工作的体检证书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 培训和资格
• 招募和安置
最低年龄
确保未成年★不得上船工作
未满 16 周岁者不能受雇上船工作。
未满 18 周岁者不能上船从事“夜间工作”。“夜间”一词的含义取
决于国家法律和惯例,但必须包括从不晚于午夜开始至不早于上午 5
時结束的一段至少 9 个小时的时段。
只有在经过批准的特定培训计划要求海员必须在夜间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才可准予豁免上述规定。
未满 18 周岁者不得受雇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和安全的工作,并且应特别注意工作和生活条件的管理。
规则 1.1
1. 低于最低年龄的★不得在船上受雇、受聘或工作。
2. 在本公约生效伊始,最低年龄为16岁。
3. 在守则规定的情形中应要求更高的最低年龄。
11
体检证书
确保所有海员的健康状况适合履行其海上职责
除非海员的健康状况经证明适合履行其职责,否则不得上船工作。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体检证书必须由合格的独立医师开具。当体检证书被拒绝或受限时,您可以向另一合格的独立医师或仲裁人寻求第二意见。
证书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标准,例如为符合《海员培训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而公布的标准。建议此类证书应遵循《ILO/ WHO 海员上船工作前和定期体格健康检查实施指南》。其中必须包括听力、视力和色觉视力检查(如果这影响到海员工作的话)。
这些检查必须确认您不存在下述健康状况:
a) 在海上工作会使之恶化
b) 使您无法从事您的工作
c) 使您对他★构成危险
体检证书的有效期为 2 年(对于不满 18 周岁的海员为 1 年),
色觉视力证书的有效期为 6 年。如果您的证明刚刚到期,在紧急情况下,主管当局可以允许您继续工作,直至到达下一停靠港,但所允许的期间不超过 3 个月。对于国际航行而言,体检证书必须以英文开具。
如果您在本公约所涵盖的船舶上工作,但不在国际水域从事贸易,则体检证书要求可以放宽一些。
您的公司可按自身的政策要求更频繁的体检。
12
规则 1.2
1. 除非海员的健康状况经证明适合履行其职责,否则不得上船工作。
2. 只有在本守则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例外。
培训和资格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确保海员经过培训并具备履行其船上职责的资格
您必须完成上船工作所需的培训(按照 IMO STCW 的要求)。此外,您还必须完成船上个人安全培训。
规则 1.3
1. 除非海员经过培训或经证明适任或者具备履行其职责的资格,否则不得在船上工作。
2. 除非海员成功地完成了船上个★安全培训,否则不得允许其在船上工作。
3. 按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强制性文件进行的培训和发证应被视为满足本规则第 1 和 2 款的要求。
4. 任何在批准本公约时受《1946 年一等水手公约》(第 74 号)约束的成员国,应继续履行该公约的义务,除非并且直到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覆盖该公约事项的强制性规定并已生效,或者直到本公约根据第八条第 3 款生效后已经过去了 5 年,以较早的日期为准。
招募和安置
确保海员有机会利用高效和规范的海员招募和安置系统
提供劳务服务的船员中介不得向您收取提供就业的费用,而仅可就取得国家法定体检证书、国家海员服务簿、护照或其他类似个人旅行证件向您收取费用。签证费须由船东负担。
所有私营船员中介均必须受到监管,并且他们应提供一个高效、充分和可靠的系统,以保护和促进您的就业权利。
13
禁止建立黑名单来妨碍合资格的海员寻找工作。
船东使用的中介必须符合这些最起码的要求。您所属国家的工会可以根据集体谈判协议的条款提供劳务介绍服务。船旗国必须确保,如果海员是由未批准本公约的国家/地区中的船员中介雇用的,则雇用这些海员的船东须确保该中介机构符合 MLC 标准。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如果是公营劳务中介,则其也必须以有利于保障您就业权利的方式有序运营。
当劳务中介有不当行为并且违反本公约的要求时,必须有一个可供您进行投诉的程序。根据不同情况,您可能需要向您所在国家/地区的机关(例如,对于菲律宾海员,该机关可能是菲律宾海外就业署 [POEA])、船旗国机关或港口国机关投诉。您还可以与工会或 ITF联系,寻求建议。
本公约包括有关通过公共和私营中介以及工会劳务介绍所进行的招募活动的规定。此外,船东也可以直接招募海员。
如何判断私营船员中介或招聘公司是否可靠?
船员中介必须:
• 持有一份同其所有海员安置有关的最新登记册
• 保有已载列海员所安置的船舶和公司的最新联系信息清单
• 告知您在就业协议下的权利和义务,并在您签约前给予足够的时间进行考虑
• 为您提供一份就业协议副本
• 确保其协议符合相关的国家法律和 CBA
• 审查您的就业资格
• 确保与之合作的船东或公司财政上稳健,避免您因财政原因而被困于外国港口
• 拥有一个有效的投诉程序
• 拥有一个保险制度,从而在它们未能履行招募和安置服务义务,或当船东未能履行其在 SEA 下的义务时,它们能为您提供赔偿
14
从良好做法措施上,他们还应该:
• 雇用具有航运业相关知识的员工
• 尊重您的隐私权和须为私人资料保密。
• 确保当您在海上时,它们能及时地並以体恤的态度答复您家人的询问和求助 - 并且不向您或您的家人收取任何费用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 保有最新的详细联系信息清单以备不时之需
• 告知您相关的船公司政策,例如在船上不许饮酒的禁酒政策
• 检查他们为之提供船员的船舶上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所有适用的 CBA、法律和法规
规则 1.4
1. 所有海员应能够利用不向海员收费的高效、充分和可靠的系统寻找船上就业的机会。
2. 在成员国领土内开办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应符合守则所规定的标准。
3. 各成员国应要求悬挂其旗帜船舶的船东,如果其使用的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并无实施本公约,则需保证这些服务机构符合守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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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就业条件
• 海员就业协议
• 工资
•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 休假的权力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 遣返
• 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
• 配员水平
• 职业和技能发展机会
海员就业协议
确保海员得到公平的就业协议
海员有权获得一份公正的并且阐明其就业条款和条件的就业协议或合同。它必须由海员和雇主共同签署、易于理解并且在法律上可执行。在雇主一方,协议可以由船东、船东代表或代表船东行事的其他人(例如船舶管理人、代理或光船承租人)签署。船东须负责确保您在就业协议或合同下的权利受到尊重,即使您在船上同时为另一公司工作
(例如游轮上以房间服务人员身份工作的海员)。
您必须获给并保有已签署协议的正本,同时在船上也必须备有一份副本。您务必完全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在签署协议之前,您有权寻求相关建议。就业协议中通常包括适用的 CBA。
同就业条款和条件有关的所有信息(包括 CBA)必须对船上的每一个人公开,并且可供港口检查之用。如果您的就业协议或 CBA 不是以英文制定的,在国际水域中航行的船舶则必须随船备有英文版本的协议。
除了就业协议外,您还会收到您就业记录或派遣书,这有助您寻求另一份工作或晋升所需。该记录不得包括同表现或纪律问题有关的评价,它只是您的一个服务证明。
16
就业协议中必须包括哪些内容?
• 海员的全名、出生日期/年龄及出生地
• 船东的名称和地址
• 协议的签署地点和签署日期
• 在船上的职位,例如二管轮、一等水手、厨师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 您的工资金额及其计算方式
• 带薪年假的天数
• 合同的终止条件,包括无定期协议的提前通知期(船东的提前通知期不应比海员的短,也就是说,如果船东只需提前 1 个月做出通知,那么就不能要求海员提前 2 个月做出通知)
• 到期日 - 如果是固定期限合同,则海员有权知道自己的合同何时终止
• 目的港 - 如果合同是针对某个特定航程,则海员应了解在到达目的港多久之后,合同即告终止
• 船东提供的健康和社会保障福利
• 海员获得遣返的权利的相关细节
• CBA 的参照文件(如有)
• 国家法律要求的其他资料
规则 2.1
1. 海员的就业条款和条件应在一项明确的法律上可执行的书面协议中加以规定或提及并应与守则中规定的标准一致。
2. 海员的就业协议应在确保海员有机会对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进行审阅和征求意见并在签字前自由接受的前提下,取得海员的同意。
3. 在与成员国国家法律和惯例相符合的范围内,海员的就业协议应被理解为包括了任何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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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
确保海员得到工作报酬
您海员有权根据就业协议或 CBA 定期(基本按月)获得全额工作报酬。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雇主必须按月为海员提供一个应得报酬和实付数额的月薪账目,包括工资、额外报酬及汇率(如果报酬采用的货币与就业协议中规定的货币不同)。
基本报酬或工资是指正常工作时间(通常每天不超过 8 小时,每周
不超过 48 小时)的报酬。基本报酬绝不能低于建议的最低工资。
加班
如果您被要求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工作,则您应该获得加班费。这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或您的 CBA 的相关规定,并且报酬水平至少应为基本水平的 1.25 倍。在一些协议中,基本报酬和加班费是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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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一起计算的,在这种情况下,上述原则也应适用。加班记录应由船长保管,并且至少应按月同您核对。如果您必须在国家法律或您的 CBA 规定的休息日或公共节假日工作,那么您应有权获得加班费或补休。
为了防止发生争议,良好的做法是您应自己保留您的加班记录。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寄钱回家
您的雇主必须确保您能把自己的所有或部分收入寄回家。这可以按您在签署合同时商定的定期银行转账汇款方式来处理。汇款应被及时转到您指定的人员或账户。您不应就此服务被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汇率必须是当前市场汇率或官方公布的,以对您较有利的汇率为准。
您的权利
• 同一艘船上的海员应同工同酬,不能区别对待
• 船上应备有海员的就业协议,包括薪酬水平方面的详细信息
• 在聘用终止时,您应该获得全额任何未付的报酬
• 如果船东无故拖欠任何未付报酬,请与您的工会代表或船旗国/港口国的代表联系。对于那些不付给海员报酬的船东,应该有相应的惩罚制度。欠付工资的船舶将受船旗国和港口国的船舶巡查並可能导致船舶被扣留
• 您的工资不应以任何方式(包括就业费)被克扣,除非国家法律明确允许或在 CBA 中同意这样做
• 任何收费(例如对在船上提供的不属于协议条款之内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都应公平合理
• 您可以自由支配如何花费自己的工资
规则 2.2
1. 所有海员均应根据其就业协议定期获得全额工作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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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确保海员享有规范的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
工作和休息时间应规范化,以避免海员工作过劳和确保船舶安全运作。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正常工作时间以 8 小时工作、以及每周休息一天为基础,其实际操作方式可能会因您的 CBA 或就业协议而异。
船旗国可以决定按照工作时间上限或休息时间下限来作规定。最高工作时间
• 在任何24 小时时段内,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4 个小时
• 在任何7 天期间内,您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72 小时
最少休息时间
• 在任何24 小时时段内,您必须至少有 10 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 在任何7 天期间内,您必须至少有 77 个小时的休息时间休息时间最多可以分为两个时段,其中段至少要有 6 小时。您不能连续工作 14 个小时以上而不休息。
遗憾的是,大多数船旗国的计算方法都基于最少休息时间,这为船东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令您在任何7 天期间内可能被要求工作高达 91 个小时。
在船舶和船员面临安全危险的紧急情况中,或者为了援救在海上遇难的其他船舶或人员,船长可以暂缓作息时间表,直到问题得到解决为止。如果正常工作时间被紧急情况或意外行动打乱,那么您有权获得足够的补休时间。
集合和其他所有训练都必须尽量在不干扰休息时间的情况下进行。所有船舶都必须以船上的工作语言及英文公示船上工作安排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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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必须包括:
• 在海上和在港口的工作时间表
• 法律或适用的 CBA 所规定的最长工作时间或最少休息时间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须妥善记录以备检查,从而确保符合规定。您应收到您已核对的工作/休息记录的副本。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另有附加导则以保障未成年海员。您每天工作不能超过 8 小时、每周40 小时。您应该有足够的时间就餐,日間正餐时间至少应有 1 个小时,并且除非会干扰商定的培训计划,否则每隔 2 小时有15 分钟休息时间。
规则 2.3
1. 各成员国应确保对海员的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加以规范。
2. 各成员国应确立符合守则规定的特定时间内的最长工作时间或最短休息时间。
休假的权利
确保海员有充分的休假
您有权享受带薪年假和上岸休息以利你的健康和福祉。
船旗国必须确定最低年假标准,并充份考虑您作为海员对年假的特殊需要。年假根据每工作一个公历月休息 2.5 天来计算。正当的工作缺勤(例如生病或参加经认可的培训课程)不能被视为是休年假。禁止拒绝发放或以工资替代你应得的带薪年假。
在您休假期间,其他所有合同权利仍将有效;如果您停止工作,合同即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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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述假日不应算作年假:
• 公共假日和传统假日
• 因生病、受伤或生育而请假
• 短期上岸休息
• 补休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您应有权在自己的原居地休年假。除非经过您同意,否则您不应被要求在一个与您没有实质关联的地方休假。如果您必须从异地开始休假,则船东应负责您前往您的被聘用地的交通费用以及旅途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旅行时间不应从带薪年假中扣除。
您的休假时间应由您和您的雇主商定。您应该能一次休完所有假期,但有时也可以分开来休。
规则 2.4
1. 各成员国应要求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所雇用的海员在适当的条件下根据守则的规定享受带薪休假。
2. 应准许海员上岸休息以利海员的健康和xx及其职务的运作要求。
图片:xx•xxxx Xxxxx 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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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返
确保海员能够回家
在下述情况中,您有权被遣返并且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 当您在国外时,您的就业协议期满
• 船东终止了您的合同
• 您出于正当理由终止了合同
• 您因生病、受伤、船舶失事、在战区航行或船东未能履行对您的法律义务等原因而无法履行您的责任
• 您被视为遭船东遗弃
在获得船东付费安排的遣返前您在船上服务的最长时间為12个月。
船东不得要求您分摊或从您的工资中扣除遣返费用,除非您严重违反了您的就业协议条款。
如果船东不付给您遣返费,则船旗国必须承担此项责任。如果船旗国因任何原因未这样做,请与您的领事馆或使馆联系。他们应该能安排您的遣返事宜,并向船旗国索回费用,而后者随后可以向船东追讨费用。港口国也应帮助您设法返回原居地。
所有悬挂本公约成员国旗帜的船舶都必须随船携带并向海员出示船旗国的遣返规定。
船东应支付下列费用:
• 前往遣返目的地(通常是乘坐飞机)的交通费用
• 旅途期间的住宿及膳食费用
• 旅途期间的报酬和补助(如果 CBA 或国家法律有这方面规定的话)
• 30 公斤行李的运输费用
• 提供必须的医疗以使您身体状况适宜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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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应该有权从下述选项选择您的被遣返地点:
• 您同意上船工作的地方
• 在 CBA 中规定的地方
• 您的居住国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 聘用时商定的其他任何地方
您应接受您在订定合约时选择的遣返地点选项。
如您是18岁以下,而您在远洋航线的船只上服务满四个月,若发现自己不适应海上生活,则应获得在下一个合适挂靠港口被免费遣返回国的机会。
如船东未负担您遣返的费用,或您得不到所需的生活费用和支持,又或船东切断与您的连系包括未付予您工资达两个月以上,你就被视为被遗弃。
必须有一可供您可就此状况直接获得担保的财务担保系统,而有关担保的详情须以英文写成并清晰张贴于船上。
您或您的代表有权因应下列各项要求得到适切的援助:
• 最多4个月的欠薪及应得权益
• 所有遣返所需的合理支出包括足够的食物、住宿、饮用水、船上维生所需的燃料和所需的医疗
• 及时的、通常以航空方式的遣返,包括航程中的食粮、住宿以及您出发至返回原居地航程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
• 运送个人物品以及其他因遗弃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规则 2.5
1. 在守则所规定的情形和条件下,海员有权利得到遣返而不向他们收取费用。
2. 各成员国应要求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提供财政担保以确保海员根据守则得以合理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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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
确保在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进行赔偿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海员有权就由于船舶灭失或沉没所造成的伤害、损失或失业得到充分的赔偿。此类赔偿必须由船东提供,并且不应妨碍您行使在相关国家法律下可能拥有的其他任何权利。 在您失业期间,您应该获得您的合同所规定数额的报酬,但总额可以限为 2 个月工资。
规则 2.6
1. 海员有权就由于船舶灭失或沉没所造成的伤害、损失或失业得到充分的赔偿。
配员水平
为了船舶运营的安全、高效和保安,确保海员在★员充足的船上工作
您有权在一艘安全可靠运营的船上工作。船上必须配有足够数量的合资格船员,确保在各种操作情况下船及其人员的安全和保安。配员水平必须考虑下述需要:避免过长的工作时间、确保足够的休息时间、以及防止过度疲劳。它们还必须考虑从事食品和膳食服务的海员的需求。
配员水平还须考虑海上航行的性质和条件。
如果您认为您的船上配员不足,请向您的工会或ITF伦敦报告。应该有一个可以向船旗国报告问题的投诉程序。
规则 2.7
1. 各成员国应要求悬挂其旗帜的所有船舶考虑到海员的疲劳以及航行的性质和条件,在船上配有充足数目的海员以确保船舶的安全、高效操作,并充分注意到在各种条件下的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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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促进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确保航运业拥有一支称职的工作队伍对每个关心业界的人来说利益尤关。您应该有机会去加强您的能力、专业资格,并获得更好的就业机会。
规则 2.8
1. 各成员国应有国家政策促进海事部门的就业并鼓励在其领土内居住的海员的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以及更多的就业机会。
图片:xxx•xxx Xxxxxx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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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3: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
• 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 食品和膳食服务
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To ensure that seafarers have decent accommodation and recreational facilities on board
确保海员在船上有体面的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您有权在船上获得安全、体面的生活和娱乐设施。
船旗国必须通过法律和法规来责成悬挂其旗帜的船舶遵守一套标准,并必须检查是否符合标准规定。在船舶注册、重新注册或者船上住宿设施发生重大的结构性变化时,都必须执行检查。
同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还必须考虑本公约的健康和安全保护以及事故预防要求(见第 39 页)。
在设置标准时,必须尤其注意:
• 房间和其他起居舱室空间的尺寸
• 供暖和通风
• 噪音、振动和其他环境因素
• 卫生设施
• 照明
• 医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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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表规定了船旗国必须确保其船舶达到的最低要求。但与船舶建造和固定设备有关的规定不适用于那些在本公约义务开始生效(即,达到本公约的获批要求,并且相关船旗国已签署本公约)之前建造的船舶。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下表中的斜体文字表明相关规定来自守则 B 部分中的导则。)
一般 | 要求 | 免除及宽免 |
舱壁 | 具有水密性和气密性,并采用适合材质建造 | |
净高 | 充足,并且不低于 203 厘米 | 如果合理并且未让海员感觉到不适,主管机关可以因应法例允许有限缩减 |
隔离 | 充足 | |
照明和排水 | 充足 | |
船内供暖 | 适当的供暖系统。供暖系统应该能在贸易地区的正常条件下保持令人满意的温度 | 当船舶专门在热带气候中航行时 |
船内通风 | 在海员住所、无线电室以及中央机房应设有空调设备。通风及空调系統应任何时候維持在令海员舒适的状态。 | 当船舶经常在温带气候中航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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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要求 | 免除及宽免 |
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 | 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要求适用于起居舱室、娱乐和餐饮设施。它们必须防止海员面临各种危害的风险,并为海员提供可接受的职业和船上生活环境 | |
预防噪音、振动、其他环境因素以及化学品 | 必须采取合理预防措施,防止海员接触达到危险水平的噪音、振动、其他有害环境因素以及化学品。 居住和娱乐及膳食服务设施的位置应尽可能远离机器、舵机室、甲板绞盘、通风设备、取暖设备和空调设备以及其他有噪音的机器和装置。 应采取充分的隔音措施来隔绝机舱噪音。 工作和生活处所的噪音水平限制应符合 ILO 和 IMO 国际导则,在船上应备有副本并可供海员查看,起居舱室、娱乐或膳食服务设施不应暴露于过度振动中 | |
经常停靠蚊虫猖獗的港口从事贸易的船舶 | 安装适当的设施 | |
医务室 | 航程时间超过 3 天、船上海员 15 人以上的船舶应设有独立的医务室,专供医疗使用。 医务室的设计应便于会诊和进行医疗急救,并可防止传染性疾病传播。 应配备分开的卫生设施,至少提供一个厕所、一个洗脸池和一个浴盆/淋浴 | 对从事沿海航行的船舶可放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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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一般 | 要求 | 免除及宽免 |
餐厅 | 同卧室分开,靠近厨房足够供船员用餐。 当有多於一间餐厅时,应为船长和高级船员单独准备一间,并且应为其他所有海员配备单独设施。 人均地板面积至少应达到 1.5平方米。 餐厅应配备足够的桌椅。 应该有制作热饮料和凉水的设施,并在便利位置配备随时可供使用的冰箱。 船东应提供优质盘子、杯子和其他餐具 | 总吨位低于 3000 吨的船舶可以在船东和海员代表协商下获得豁免 对于客船,建议的地板面积可以小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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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一般 | 要求 | 免除及宽免 |
娱乐及福利设施 | 可以满足所有在船上生活和工作的海员的需要。 考虑到保护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最好能提供下述部分或所有项目: 吸烟室和酒吧、电视机、收音机、录像机、CD、DVD 和个人电脑设备、运动和游泳设施、桌上游戏和甲板游戏、图书室、供手工艺制作的设施、通讯设施包括电子邮件和上网设备 | |
洗衣设施 | 提供并置于适当的位置 洗衣设施应包括洗衣机、烘干机或烘干室以及熨斗和熨衣板 | 总吨位低于 200 吨的船舶可以在船东和海员代表协商下获得豁免 |
其他设施 | 轮机部人员的更衣室(如果有的话)应易于进入,并位于机器处所之外。 它们应配备个人锁柜、可以供应冷/热淡水的浴缸/淋浴器及洗脸池 | |
甲板空间 | 可供不当班海员使用的开放甲板空间 | |
船上办公室 | 供甲板部和轮机部使用 | 总吨位低于 3000 吨的船舶可以在船东和海员代表协商下获得豁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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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一般 | 要求 | 免除及宽免 |
检查 | 应要求船长亲自监督经常性检查,以确保船上有体面和洁净的环境,并且保持良好状况 应将结果记录下来备查 | |
宗教/社会习俗 | 宗教/社会习俗差异 | 除非它们会对设施造成总体的不利影响 |
卧室 | 要求 | 免除及宽免 |
船上的卧室位置 | 位于船舶的中部或尾部的载重线以上 | 在特殊情况下,卧室可以位于船艏部,但无论如何不得放在防撞舱壁之前 |
客船和特殊用途船舶上的卧室位置 | 同上 | 如果照明和通风情况令人满意,则可以位于载重线以下,但无论如何不得置于紧贴工作通道之下 |
卧室出入口 | 不得与货物和机器处所、厨房、仓库、烘干室或公共卫生区域直接相通 | |
卧室和餐厅的照明 | 有自然采光和足够的人工灯光。 卧室内的舷窗应装有窗帘。每个床位都应配备台灯 | 客船可能允许特殊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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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卧室 | 要求 | 免除及宽免 |
卧室和餐厅的通风和供暖 | 充足 | |
客船以外的船舶上的卧室 | 单独的房间。 在例外情况中,最多允许一个房间住 2 名海员,并且房间至 少有 7 平方米 | 总吨位低于 3,000 吨的船舶以及特殊用途船舶可以在船东和海员代表协商下获得豁免 |
卧室 | 为男海员和女海员提供分开的房间。 应足够大并配备适当的设备。单独的床位。 如果可能,应为卧室规划和配备个人浴室,包括厕所。 其中应安装镜子、盥洗用具柜、书架和挂衣钩。 应进行适当安排,避免使日间工作的海员与夜班值班人员同住一间 | |
地板面积:总吨位低于 3000 吨的船舶上的单床位房间 | 4.5 平方米(高级船员为 7.5平方米*) | 为了在总吨位低于 3000 吨的船舶、客船和特殊用途船舶上提供单床位房间,可以允许减少地板面积。 总吨位低于 200 吨的船舶可以在与船东和海员代表协商下获得豁免 |
地板面积:总吨位介于 3,000- 10,000 吨的船舶上的单床位房间 | 5.5 平方米(高级船员为 8.5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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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卧室 | 要求 | 免除及宽免 |
地板面积:总吨位超过 10,000 吨的船舶上的单床位房间 | 7 平方米(高级船员为 10 平方米*) | |
客船和特殊用途船舶上的卧室 | 双人间 7.5 平方米;三人间 11.5 平方米;四人间 14.5 平方米 | 总吨位低于 200 吨的船舶可以在与船东和海员代表进行协商获得豁免 |
特殊用途船舶 | 可以 4 人以上同住一室,但人 均面积至少要求达到 3.6 平方米 | 总吨位低于 200 吨的船舶可以在与船东和海员代表进行协商下获得豁免 |
船长、轮机长、大副 | 除寝室外还应有起居室/休息室 | 总吨位低于 3,000 吨的船舶可以在与船东和海员代表协商下获得豁免 |
* 适用于未配备专用起居室或休息室的高级船员 | ||
床位 | 最小内部面积: 198 x 80 厘米。 床位应尽可能让海员以及可能的陪同人员感觉到舒适。 床位应配备舒适的床垫。 床位层数不能超过两层,并且不应挡住舷窗。 | |
床具和其他供应品 | 船东应提供干净的床具、毛巾、肥皂和卫生纸 | |
每间卧室的家具 | 台面/书桌。舒适的座位 | |
个★家具 | 带锁衣柜(容量至少为 475 升)。抽屉(容量至少为 56升)。如果是组合式家具,则总容量至少为 500 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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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卫生设施 | 要求 | 免除及宽免 |
船上所有海员都能方便地使用,并符合健康、卫生和舒适标准。 为男海员和女海员提供分开的卫生设施。 驾驶台和机舱控制中心有单独设施,并能方便地使用。有直接通向露天的通风 | 总吨位低于 3000 吨的船舶 | |
所有船舶 | 对于没有个人设施的船舶,须最少每 6 人有一个厕所、一个洗脸池和一个浴缸/淋浴器。厕所应该有冲水机制。 厕所应与卧室和盥洗室分开, 同时应就近使用。 所有卫生设施都应有充分的照明、供暖和通风 | |
客船以外的船舶上的所有卧室 | 洗脸池可同时供应冷/热淡水 | 除非提供了个人浴室。 航行时间通常在四小时以内的客船可以作出特殊安排。 总吨位低于 200 吨的船舶可以在与船东和海员代表进行协商下获得豁免 |
所有盥洗场所 | 同时供应冷/热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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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起居舱室要求表 | |||||
所有总吨位超过 3000 吨的船舶 | 客船 | 特殊用途船舶 | 总吨位低于 3000 吨的船舶 | 总吨位低于 200 吨的船舶 | |
单独的卧室 | 是 | 否 | 或有 | 或有e | |
海员和女海员卧室分开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单独的床位(198 x 80 厘米) | 是 | 是 | 是 | ||
203 厘米净高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单床位卧室的最小地板面积 | 总 吨 位 低 于 10,000 吨的 船舶为 5.5 平方米;总吨位超过 10,000 吨的船舶为 7平方米 | 4.5 平方米容许酌情 缩减 | 4.5 平方米 容许酌情缩减 | 4.5 平方米容许酌情缩减 | |
双★间海员卧室 | 否 | 或有 | 或有 | 是,7 平方米或更大地板面积 | |
三★或四★间海员卧室 | 否 | 或有 | 或有 | 否 | |
四★以上的海员卧室 | 否 | 否 | 是,每人至少 3.6 平方米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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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起居舱室要求表 | |||||
所有总吨位超过 3000 吨的船舶 | 客船 | 特殊用途船舶 | 总吨位低于 3000 吨的船舶 | 总吨位低于 200 吨的船舶 | |
高级船员卧室的最小地板面积(当未配备专用起居室) | 总吨位低于 10,000 吨的 船舶为 8.5 平方米;总吨位超过 10,000 吨的船舶为 10 平方米 | 初阶的高级船员:7.5 平方米 高级船员:8.5 平方米 | 7.5 平方米 | ||
海员卧室的最小地板面积 | (i) 双人间 7.5 平方米; (ii) 三人间 11.5 平方米; (iii) 四人间 14.5 平方米 | ||||
船长、轮机长和大副的相连起居室 | 是 | 是 | 或有 |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规则 3.1
1. 各成员国应确保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向工作和(或)生活在船上的海员提供并保持与促进海员的健康和福利一致的体面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2. 实施本规则的守则中与船舶建造和设备有关的要求仅适用于本公约对有关成员国生效之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对于该日之前建造的船舶,《1949 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订)》(第 92 号)和《1970 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规定)公约》(第 133 号)中规定的关于船舶建造和设备的要求在该日之前应根据有关成员国的法律或实践继续在其适用的范围内适用。一艘船舶应被视为建造于其龙骨铺设之日或当其处于类似建造阶段之日。
3.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守则修正案中与海员居住舱室和娱乐设施有关的任何要求应仅适用于修正案对有关成员国生效之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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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膳食服务
确保海员获得根据规范的卫生条件提供的优质食品和饮用水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船舶必须携带数量充足的优质食品和饮用水,并在海员受雇期间为其免费提供食物。所提供的食品必须营养丰富、多品种,并在良好卫生条件下制备和供应。此外还必须考虑宗教和文化差异。
船长或其授权人员必须执行经常性检查并备案。下述为必须检查的事项:
• 食品和饮用水供应
• 用于存储和处理食物及饮用水的场所和设备
• 厨房和食品制备区域
船上厨师必须年满 18 周岁、受过相应培训并符合岗位要求。然而,
对于船员不足 10 名的船舶或在航程不超过 1 个月的特殊情况下,厨师不必具备完全资格,但所有负责处理食品的厨师必须经过与船上卫生、食品及食品存储有关的培训。
规则 3.2
1. 各成员国应确保悬挂其旗帜的船舶随船携带并供应充分满足船舶需求的质量、营养价值和数量均合适的食品和饮用水,同时考虑到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
2. 在海员受雇期间,应为船上的海员免费提供食物。
3. 作为负责食品准备的船上厨师而受雇的海员必须就其所担任的职位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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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4: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保护
• 船上和岸上医疗
• 船东的责任
• 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
• 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 社会保障
船上和岸上医疗
保护海员健康并确保其迅速得到船上和岸上医疗
当您在船上时,您必须能保护自己的健康,并且在您需要时能迅速得到医疗服务,包括牙科治疗。船旗国应负责制定船上健康保护标准并推行船上保健教育计划。
您的身体状况不应比岸上工作人员的差。这意味着,您应该可以迅速获得用于诊断和治疗的必要药品、医疗设备和设施以及医学信息和专业知识。
所有已签署本公约的国家/地区必须为境内有迫切需要的海员提供医疗服务。当在港口中时,您应该能毫无延误地造访医生或牙医。您应该能获得免费医疗保健,但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各个国家的法律不同而存在差异。
您应该能够获得:
• 在患病或受伤时得到门诊治疗
• 在必要时住院治疗
• 得到牙科治疗的设施,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
• 医院和诊所的疾病治疗
您应该迅速得到收治,不论您的国籍或宗教信仰如何,在可能和必要的情况下,您应该获得持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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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医疗设施
所有船舶都必须在船上备有医药箱、医疗设备和医疗指南。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医药箱的内容以及船上设备应由国家医疗指南确定,并应考虑最新版《ILO/IMO 国际船舶医疗指南》的要求。至少应每 12 个月执行一次检查,并应检查药品标签、失效日期、药品储存状况,以及医疗设备是否能正常使用。
凡船舶载运危险品时,您都应被告知关于该物质的性质方面的所有必要信息,包括风险、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相关的医疗程序和解毒剂。任何此类解毒剂均应随保护装置一起携带在船上。
载有 100 人或更多人员的船舶在从事 3 天以上的国际航行时,船上必须配备合格医师。根据航行的性质和条件,各国法律可以要求其他船舶也配备随船医师。
如果没有随船医师,则至少有一名在日常职责中负责医疗服务或能够提供医疗急救服务的海员。必须按照 STCW 公约的规定完成适当培训。培训应基于下述出版物的内容以及任何全国性指导:
• 《国际船舶医疗指南》
• 《用于涉及危险品事故的医疗急救指南》
• 《指导文件 — 国际海事培训指南》
• 《国际信号规则》的医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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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医疗服务的海员通常应每 5 年参加一次进修课程,以巩固自己的知识并跟上最新的发展步伐。
必须作出全天候通过无线电或卫星通讯发送医疗诊询和接收医疗建议的安排,并且应免费使用。船舶应备有可出于这方面目的而联系的无线电台和岸上地面站的最新完整清单。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如果您是船上负责医疗服务的人员,那么您应已:
• 学习如何使用船舶医疗指南以及最新版《国际信号规则》的医疗部分
• 受过符合 STCW 和国家法律要求的医疗及急救培训,包括实践培训和救生方法培训
您应该能证明您可以:
• 在病号或伤员可能继续留在船上期间,为他们提供满意的医疗服务
• 明白提供指导的医生所需的信息类型以及所收到的指导意见
规则 4.1
1. 各成员国应确保在悬挂其旗帜船舶上的所有海员均被保护其健康的充分措施所覆盖,并且他们在船上工作期间能够得到迅速和适当的医疗。
2. 按本规则第 1 款所提供的保护和医疗原则上不由海员支付费用。
3. 各成员国应确保在其领土内的船舶上需要紧急医疗的海员能够使用成员国的岸上医疗设施。
4. 守则中规定的船上健康保护和医疗要求包括旨在向海员提供尽可能相当于岸上工★能够得到的健康保护和医疗的措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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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的责任
确保在因就业而产生的疾病、受伤或死亡导致的经济后果方面对海员予以保护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从海员合同开始的那一天起,一直到船员被遣返或者您可以根据某个保险/赔偿计划享受医疗福利为止,船东应承担海员与工作有关的疾病、伤害或死亡所导致的任何费用。这种保险/赔偿计划可能是国有或私营疾病/意外保险或劳动者赔偿计划。
当您需要药品、医疗或在家庭以外的地方接受治疗,那么船东必须支付任何账单,一直到您痊愈或您因永久残疾而被中止合约为止。船东支付这些费用的责任可能仅限于从伤/病之日起的 16 个星期,如果在国家法律/法规中这样规定的话。
如果您由于伤病而无法工作,那么只要您在船上,您就应获得全额工资。当您返回家乡后则按本国法律和 CBA确定您可以获得全额工资、部分工资还是可以获得现金结算。这些款项可能仅限于从伤/病之日起的 16 个星期。
当您由于职业疾病或伤害导致死亡或长期伤残时,船东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您的就业协议或您的 CBA 的规定给予补偿。如果您在雇用期间死亡(不论在船上还是在岸上),船东还必须负责任何殓葬费。
船东何时无需承担责任?
• 在船舶服务之外遭致的受伤
• 受伤或患病是因故意不当行为所致
• 在接受雇用时故意隐瞒的疾病或病症
您有权根据您的就业协议获得合约赔偿。这些赔偿应全额并及时支付。您不应被施压要求接受低于合约应得的赔偿。
如您需要接受长期伤残评估,此期间您可获得过渡性的付款避免您陷于困境。此款项可与同次事件中的损害赔偿对冲,但不能损害你应得的其他法律权利。
42
有关索偿可由您本人、您的亲属或您的代表提出。证明文件和措施内容须以英语书写并张贴于船上。如船东的财务担保被取消或中止,你有权被告知有关情况。
规则 4.2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1. 针对海员根据其就业协议在船上服务期间发生的或在此种协议下就业所引起的疾病或受伤的经济影响,各成员国应根据守则确保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存在向在船上就业的海员提供从船东那里获得实质性援助和支持的权利的措施。
2. 本规则不影响海员可能寻求的任何其他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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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健康和安全保护及事故预防
确保海员的船上工作环境有利于职业安全和健康
您有权在一个安全、卫生并且积极倡导安全健康文化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船旗国法律必须在考虑国际标准的情况下对船上安全和健康予以规范。
船舶上必须:
• 具备健康政策和计划,包括风险评估和培训
• 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事故、伤害和疾病传播,包括在船上处理化学品及使用机械和设备所造成的影响
• 让海员代表参与旨在改善职业安全和健康及事故预防的计划
• 制定安全检查、报告和纠正程序及船上事故调查和报告程序(请参考 1996 年 ILO“海上及港口船上事故预防”)
• 调查和报告必须确保海员的个人资料得到保护
海员和船东均有义务遵守船上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这些必须随船长或船长授权的船上安全和健康工作人员的职责一起明确规定;船上亦应张贴有清晰数据,提醒您须遵守的任何安全规定或程序。此外还应该持续开展健康保护和事故预防公共宣传活动。
对于拥有 5 名或以上海员的船舶,必须由船员选举或委派海员安全代表参加船舶的安全委员会。
ITF 提供了与船上安全代表的职责有关的导则,详情请访问 xxx.xxxxxxxxxxxx.xxx 或垂询 ITF 检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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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有一些国际标准规定了与可接受的工作场所危险水平及如何制定和实施船上职业安全和健康政策有关的要求。MLC 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是阐明了在船旗国规章中应针对的事项。船东应负责将这些要求付诸实施。
船上职业安全与健康程序和实践应涵盖哪些方面?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 船舶结构特征,包括出入通道和与石棉有关的风险
• 机器
在必要情况下,雇主有义务为机器提供适当的防护装置。您不应在未提供防护装置的情况下操作机器。
• 极端高温和低温表面的影响
• 工作和生活场所中的噪音影响
包括提供危险指示、供应防护用具、评估风险和降低风险水平
• 工作和生活场所中的振动影响
包括提供危险指示、供应防护用具、评估风险和降低风险水平
• 环境因素的影响,包括吸烟的影响
• 甲板上面和下面的特别安全措施
• ★工装卸货物以及装卸设备
• 防火和灭火
• 锚、锚链和绳索
• 危险货物和压载
• 个★保护设备
• 在封闭处所工作
• 疲劳对身心的影响
• 毒品和酒精依赖的影响
• 防止和预防艾滋病毒/艾爱滋病
• 应急和事故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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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十八岁的海员
不应要求未满十八岁的海员独自从事高风险工作,或从事晚间工作
(除非出于培训目的)。
骚扰及欺凌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ITF以及国际航业公会有制作关于消除船上骚扰和欺凌的指引,详情请参看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publications/ics-itf-bullying-and-harassment-guide
规则 4.3
1. 各成员国应确保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海员得到职业健康保护,并且在一个安全和卫生的环境下在船上生活、工作和培训。
2. 各成员国应在与船东和海员的代表性组织协商后,并考虑到国际组织、国家管理机关和海运业的组织所建议的适用守则、导则和标准,为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制订和颁布关于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的国家导则。
3. 各成员国应通过国家法律和条例及其他措施处理守则中规定的事项,同时考虑导相关的国际文件,并为悬挂其旗帜的船舶规定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防止事故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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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使用岸上福利设施
确保在船上工作的海员能使用岸上设施和服务,以确保其健康和福利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x公约鼓励在港口建立福利设施。它们应便于您使用而不论您的国籍、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见解、社会阶层和船旗。在理想情况下,它们应包括会议室、娱乐室以及用于满足体育、教育、宗教和个人辅导需求的设施。为您的健康和xx着想,港口和船舶上的负责人员应尽一切努力使您一旦抵达港口便可以尽快请假上岸。
您应该被告知您可以使用的设施以及任何您一旦违反便可能危及您的自由的地方法律或习俗。应设立福利委员会,以确保提供足够的福利服务。
领事馆
如果您在外国港口中陷入困境,您应该可以求助于您的领事馆(如果有的话),您的领事馆应同地方机关之间开展良好合作。如果您被扣留,您的案件应得到及时和合法的处理。您可以向您的国籍国或船旗国寻求援助和保护,因此,如果您在国外被扣留,您应确保这二者能立即被通知。
规则 4.4
1. 各成员国应确保如果存在岸上福利设施,应易于供船员使用。成员国还应促进在指定的港口发展本守则中所列的福利设施,为挂靠其港口的船舶上的海员提供充分的福利设施与服务。
2. 各成员国关于岸上设施的责任,如福利、文化、娱乐和信息等设施和服务,在守则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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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
确保采取措施向海员提供社会保障保护
您和您的家属有权获得在国家法律中规定的社会保障保护。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在一些国家/地区,社会保障是由国家通过税收机制来提供的,而在其他国家/地区则是通过自己购买个人保险或透过公司方案安排来实现的。作为一名海员,您可以享受本国或船旗国的法规规定,无论甚么情况下,这方面的规定都不应比相关国家的岸上劳动者差。
何谓“社会保障”?
下述清单显示了您在审视自己所享受的待遇时需要考虑的不同环节:
• 医疗
• 疾病津贴
• 失业津贴
• 老年津贴
• 工伤津贴
• 家庭津贴
• 生育津贴
• 病残津贴
• 遗属津贴
MLC 旨在鼓励为海员提供更广泛的社会保障保护。本公约的成员国至少必须提供上述清单中的 3 种津贴,建议提供的 3 方面津贴是:医疗、疾病津贴和工伤津贴。这通常应由您居住国的当局来提供,但也可以根据与船旗国之间的协议或通过您的雇主或工会来安排。对于津贴方案,您可能需要自己承担一部分供款。关键在于,您不应因为选择了海上职业而在社会保障方面变得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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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社会保障规定方面发生任何争议时,必须有一个公正有效的解决程序。
您的就业协议应明确规定下述内容:由船东提供的社会保障保护的细节;任何依法从您工资中扣除的款项(用于缴纳国家福利方案的资金);以及船东必须替您缴纳的任何分摊资金。
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如果船东有责任替您缴纳社会保障资金,那么船旗国必须确保这些责任得到遵从。
规则 4.5
1. 各成员国应确保所有海员,以及按其国家法律的规定,其受赡养
★,能够获得符合守则的社会保障保护,但不得妨碍《章程》第十九条第八款中所述的任何更优厚条件。
2. 各成员国承诺根据其本国情况采取措施,独自或通过国际合作,逐步为海员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保护。
3. 成员国应确保受到其社会保障法律管辖的海员,以及在其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受赡养★,有权享受不低于岸上工★所享受的社会保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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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根据《2006 海事劳工公约》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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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捍卫您的权利
标题 5:遵守与执行
• 船旗国责任
• 港口国的责任
• 劳工输出国责任
有多种方法可解决不遵守 MLC 的问题。如果是船旗国的问题,即,它没有制订适当规章来实施本公约,则应将问题反映给 ITF,后者会通过正式渠道将问题提交给国际劳工组织(请参阅第 59 页的“岸上投诉处理程序”)。如果是船东的问题,则可以将问题反映给船旗国或港口国。当前有一个船旗国检查员机制和港口国检查官 (PSC) 机制,这些都是确保初始合规和持续合规的常规正式要求。 此外,作为一名海员,您还可以在船上向高级船员或船长投诉,或将此类问题反映给船东或船旗国。您也可以向港口国检查官/劳动检查员投诉。您不必直接投诉,他★(例如 ITF 检查员或福利工作者)可以帮您做这样的事情。为了确保您不会因为投诉而受连累,相关方必须小心谨慎,并且始终遵守保密原则。
捍卫您的权利
船旗国责任
确保各成员国就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履行其在本公约下的责任
每个批准本公约的船旗国都应负责确保 MLC 要求能在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得到落实。
对于本公约提及的成员国责任,成员国必须确保有符合相关要求的国家法律、规章或其他某些措施就位。以海员的最低年龄为例,成员国可以通过某项禁止任何未满 16 周岁的人从事工作的全国性法
律来表明符合这项要求。就确保至少提供 3 种社会保障保护形式的要求来说,如果成员国本国的社会保障法律中没有任何相关规定,或未达到最低要求,那么它必须制定相关法律、修正现有规章或通过其他某些措施来确保符合这方面的 MLC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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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船旗国都将自行决定如何遵守该公约,因此各个船旗国之间的情况会存在不同。只要符合本公约的要求,并且船舶符合船旗国的标准
(这些标准必须在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中规定),那么这种差异便是允许的。
悬挂本公约成员国旗帜的船舶还必须随船携带一份本公约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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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您的权利
海事劳工证书
每一艘总吨位超过 500 吨并且在国际水域中或在不同国家/地区的港口之间运营的船舶都必须持有船旗国或以其名义工作的认可组织颁发的海事劳工证书。该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五年。该证书确认相关船舶符合本公约的要求,并必须提供下述方面的信息:
• 最低年龄
• 体检证书
• 海员资格
• 海员就业协议
• 使用任何有许可证的或经发证或管理的私营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
• 工作和休息时间
• 船舶配员水平
• 起居舱室
• 船上娱乐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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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和膳食服务
• 健康和安全及防止事故
• 船上医疗
• 船上投诉程序
• 工资支付
• 船员遣返的财务担保
• 船东责任相关的财务担保
必须对船舶进行检查,以了解其证书是否持续有效,并在有效期结束时予以更新。如果证书有效期为 5 年,则至少必须在该期限的第
2 年和第 3 年之间执行一次中期检查。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DMLC)
捍卫您的权利
《海事劳工证书》必须附带一份《海事劳工符合声明》。DMLC 有两部分:第 I 部分列明船旗国的法规如何符合本公约,第 II 部分由船东拟定,它声明船舶如何符合第 I 部分的规定。DMLC 必须由船旗国的授权代表(或可以代表船旗国的正式组织,例如船级社)核准。
证书及相关文件
检查结果,包括问题和为了解决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必须随日期一起记录备案并随船保管。DMLC、海事劳工证书和任何与海事劳工检查有关的文件都必须可供海员了解和查看,并供船旗国和港口国官员及船东和海员代表检查。如果原件不是英文的,则当船舶从事国际运营时,还必须备有这些文件的英文译本。
证书何时无效?
海事劳工证书在下述情况下失效:
•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检查
• 证书未得到船旗国或其认可机构的承认
• 船舶更换了船旗
• 船主发生变更
• 船舶的结构或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53
检查和执行
必须检查所有与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有关的 MLC 要求是否得到落实,即使对无需持有海事劳工证书的船舶也应如此。如果船舶有问题并且严重违反了本公约的要求,那么将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发现并解决这些问题。一种方式是通过常规检查,另一种是通过投诉程序。船旗国检查员负责执行彻底的初始合规检查,而港口国检查员应确保进港船舶一切正常。
船旗国应建立一个有效体系,以便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的海员工作和生活条件进行检查。它还必须调查任何拥有确凿证据的投诉。应有一个同遵守与执行有关的政策并向海员明示。
捍卫您的权利
如果船旗国检查员发现船舶严重违反了本公约的要求,检查员可以禁止船舶离开港口直至问题解决为止。严重问题是指海员权利遭到侵犯(例如不支付工资)以及会对海员的安全、健康或保安造成重大危害的情况。
在不涉及严重问题的情况下,检查员可以责令在规定的日期之前纠正相关问题。当船舶具有良好记录,并且检查员认为违规不严重 时,检查员可以提供意见而不是采取行动。确定采取什么样的行 动,将最终取决于检查员的专业判断。
当您向检查员报告问题或投诉时,检查员不得告知船东或其代表,说相关信息是您提供的。因此,当检查员上船执行检查时,检查员不得让人知道是因某个投诉而进行的检查。在任何情况下,您都不应因为投诉而受到连累。
船旗国检查员必须具有独立性,不能有任何可能干扰其职责的既得利益。检查报告必须送交船旗国,同时向提供一份副本予船长,另一份副本张贴于船上。这些报告必须使用英文或船舶的工作语言书写。船旗国必须保管船上海员状况检查记录,并且必须公布同检查活动有关的年度报告。船旗国有责任确保违规问题得到纠正,并确定任何惩罚制度。
关于重大事件的报告必须在调查后的一个月内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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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上投诉程序
船上必须有一个便于您对违反本公约和您权利的行为进行投诉的程序,包括在体面条件下生活和工作的权利。投诉必须得到公正、有效和及时地处理。确保您清楚了解您投诉的处理时限,尤其当您遇到严重问题时。
您首先应尝试在尽可能低的层面解决问题,但您也有权直接找船长或外部机关(例如船旗国的代表)。您在任何时候都有权要求由海员代表或同事作陪,并且在任何情况下,您都不能因为投诉而受到连累。如果投诉无法在船上解决,那么您应将问题反映给岸上的船东或船旗国、船舶造访地的港口国或您本国的机关。
捍卫您的权利
当您上船工作时,您会拿到一个船上投诉程序的副本。这将为您提供船旗国和您本国(如果两者不同的话)管理机关的负责人联系信息。它还将指定您在投诉时可以向其寻求建议和援助的船上人员。
圖片: xx.派x Xxxx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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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上进行投诉
投诉
部门主管或上级高级船员(如果愿意,也可以直接向船长或外部当局投诉)
捍卫您的权利
向海员提供投诉记录的副本
尝试解决问题冀使海员感到满意
是
否
投诉个案完结
就决定提供记录副本给海员
就决定提供记录副本给海员
如果投诉最初是向部门主管/上司作出的,海员此时可以将投诉上交给船长或“相应”的外部机关
解决
未解决
投诉个案完结
就决定提供记录副本给海员
可将问题反映给xx的船 东,或考虑岸上投诉程序(请参阅第 59 页)是否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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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事故
发生严重伤亡事故时,必须展开正式调查。
港口国的责任
使各成员国能够履行本公约关于在外国船舶上实施和执行公约标准方面进行国际合作的责任
港口检查
虽然船旗国有责任确保悬挂其旗帜的船舶遵守本公约,但港口国的检查机关仍需提供一个检查这些船舶是否合规的持续机制。港口国管理检查员在上船后通常仅检查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是否符合规定。
捍卫您的权利
在下述情况中可以执行更为详细的检查:
• 不能出示这些文件,或这些文件是无效的或伪造的
• 检查员有理由认为船上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不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标准
• 船舶出于逃避符合本公约之目的而变更船旗
• 海员、工会或任何关注海员安全和健康及其船舶的人员,对船上工作/生活条件做出具体投诉
如果发现问题,那么检查员应提请船长注意,并规定一个解决这些问题的最后期限。如果发现船上存在危及海员安全、健康或保障的情况,或存在严重或重复违反本公约要求的情况,那么可以扣留船舶,直到问题得到纠正。对于重大投诉或在港口检查期间发现的问题,必须通报给海员和船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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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可能需要扣留船舶的示例
下述列表摘自同港口国检查官根据 2006 年 MLC 执行检查有关的导则。它们例举了在哪些类型的情况下可以鉴于船舶的多次违规或单次违规的严重性而作出将船舶扣留在港口中的决定:
• 船上有任何未满 16 周岁的海员
• 雇用任何未满 18 周岁的海员从事可能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
• 配员不足(包括由于清退未成年海员所造成的配员不足)
• 其他任何违反基本权利和原则或海员就业及社会权利的问题(请参阅第 3 页)
• 任何以违反那些基本权利方式所体现出的违规(例如有海员因种族、性别或工会活动而引致其起居舱室欠佳)
• 多次发现海员没有证明其胜任工作岗位的有效体检证书
捍卫您的权利
• 多次发现所雇用的海员没有有效的海员就业协议 (SEA),或海员的 SEA 中包含剥夺海员权利的条款
• 海员的工作时间经常超过规定的最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经常少于规定的最少休息时间
• 通风和/或空调和/或供暖系统不足
• 起居舱室(包括膳食服务和卫生设施)不卫生,或缺少设备或设备不能正常运作
• 食品和饮用水的质量及数量不足以完成预定航行
• 船上没有根据规定配备医疗指南、医药箱或医疗设备
• 载员 100 人或以上且从事 3 天以上国际航线的客船,船上未配备医师或者没有负责医疗服务的海员
• 重复发生拖欠工资问题,或长期拖欠工资,或伪造工资账目,或存在多套工资账目问题
• 未能提供遣返所需的财务担保证明
• 未能提供由財務擔保提供者發出的遣返財務擔保證書或證明文件
• 未能提供由財務擔保提供者發出的船東責任財務擔保證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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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岸上进行的投诉处理程序
投诉
港口国管理检查员
开展调查,检查是否遵守船上程序
捍卫您的权利
尽力在船舶的层次上解决问题
成功解决问题
问题没有解决,但认为问题尚未严重到需要扣留船舶的程度
问题没有解决,船上存在严重情况/重复发生违反本公约的情况,包括侵犯海员权利
向海员通告所采取的行 动,作出个案已处理完毕的决定,并向海员提供记录副本
检查员通知船旗国,要求船舶制定整改计划,并规定纠正问题的最后期限
检查员可以扣留船舶,直到问题得到解决或船舶制定了适当的并且令检查员感到满意的整改计划
x问题仍未解决,则向 ILO 局长报告,并通告海员和船东组织
通知船旗国,并通告船东和海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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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输出国责任
这些责任旨在确保各成员国履行其在本公约下关于海员招募和安置以及对其海员提供保护的责任
捍卫您的权利
x公约的成员国可能有三项责任:首先是作为船旗国的责任;其次是作为港口国的责任;第三是作为海员来源国的责任。劳工提供国必须确保对您签订劳动合同时所通过的招募和安置服务机构进行适当管理。它们还可能承担提供社会保障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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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MLC 纳用的公约
《1920 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第 7 号)
《1920 年(海难)失业赔偿公约》(第 8 号)
《1920 年海员安置公约》(第 9 号)
《1921 年(海上)未成年人体检公约》(第 16 号)
《1926 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 22 号)
《1926 年海员安置公约》(第 23 号)
《1936 年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公约》(第 53 号)
《1936 年(海上)带薪假期公约》(第 54 号)
《1936 年船东(对病、伤海员)责任公约》(第 55 号)
MLC 纳用的公约
《1936 年(海上)疾病保险公约》(第 56 号)
《1936 年(海上)工时和配员公约》(第 57 号)
《1936 年(海上)最低年龄公约(修订)》(第 58 号)
《1946 年(船上船员)食品和膳食公约》(第 68 号)
《1946 年船上厨师发证公约》(第 69 号)
《1946 年(海员)社会保障公约》(第 70 号)
《1946 年(海员)带薪休假公约》(第 72 号)
《1946 年(海员)体检公约》(第 73 号)
《1946 年一等水手证书公约》(第 74 号)
《1946 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第 75 号)
《1946 年(海上)工资、工时和配员公约》(第 76 号)
《1949 年(海员)带薪休假公约(修订)》(第 91 号)
《1949 年船员起居舱室公约(修订)》(第 92 号)
《1949 年(海上)工资、工时和配员公约(修订)》(第 93 号)
《1958 年(海上)工资、工时和配员公约(修订)》(第 109 号)
《1970 年船员起居舱室(补充规定)公约》(第 133 号)
《1970 年防止事故(海员)公约》(第 134 号)
《1976 年(海员)连续就业公约》(第 145 号)
61
《1976 年海员带薪年休假公约》(第 146 号)
《1976 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第 147 号)
《1987 年海员福利公约》(第 163 号)
《1987 年(海员)健康保护和医疗公约》(第 164 号)
《1987 年(海员)社会保障公约(修订)》(第 165 号)
《1987 年海员遣返公约(修订)》(第 166 号)
《1996 年(海员)劳动监察公约》(第 178 号)
《1996 年海员招募和安置公约》(第 179 号)
MLC 纳用的公约
《1996 年海员工时和船舶配员公约》(第 180 号)
62
MLC 索引 - 到哪里寻找您要找的东西
5. MLC 索引 - 到哪里寻找您要找的东西
索引 | 条款、规则、标准和导则 | 参考页码 |
事故预防 | 规则 4.3 | 44 |
标准 A4.3 | 44 | |
导则 B4.3 | 44 | |
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 | 规则 3.1 | 27 |
标准 A3.1 | 27 | |
导则 B3.1 | 27 | |
本公约的修正案 | 第十四条 | - |
对xx的修正案 | 第十五条 | - |
2014 年《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修订 | 7 | |
2016 年《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修订 | 10 | |
年假, 休假 | 导则 B2.4.2 | 21 |
作准语言 | 第十六条 | - |
床具、餐具和杂项规定 | 导则 B3.1.10 | 34,30 |
计算和支付(工资) | 导则 B2.2.2 | 18 |
权利的计算(假期) | 导则 B2.4.1 | 21 |
失业赔偿的计算(船舶灭失或沉没) | 导则 B2.6.1 | 24 |
海员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及就业机会 | 规则 2.8 | 26 |
标准 A2.8 | 26 | |
导则 B2.8 | 26 | |
职业发展和技能开发, 促进措施 | 导则 B2.8.1 | 26 |
事故, 海难 | 规则 5.1.6 | 57 |
63
索引 | 条款、规则、标准和导则 | 参考页码 |
认证 | 标题 5 | 52 |
投诉程序, 船上 | 规则 5.1.5 | 56 |
标准 A5.1.5 | 56 | |
导则 B5.1.5 | 56 | |
投诉程序, 岸上 | 规则 5.2.2 | 59 |
标准 A5.2.2 | 59 | |
导则 B5.2.2 | 59 | |
遵守与执行 | 标题 5 | 49 |
就业条件 | 标题 2 | 16 |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第 I 部分, 表格 | 附录 A5-II | 53 |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第 II 部分, 表格 | 附录 A5-II | 53 |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 II 部分, 样本 | 附录 B5-I | - |
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海事劳工证书 | 规则 5.1.3 | 53 |
标准 A5.1.3 | 53 | |
导则 B5.1.3 | 53 | |
问题, 纠正 | 标题 5 | 53, 57 |
定义和适用范围 | 第二条 | 2 |
定义, 具体(工资) | 导则 B2.2.1 | 18 |
退出 | 第九条 | - |
海员家属(医疗) | 导则 B4.1.5 | - |
保存人职责 | 第十一条 | - |
第十二条 | - | |
设计和建造(起居舱室) | 导则 B3.1.1 | 28 |
64
MLC 索引 - 到哪里寻找您要找的东西
索引 | 条款、规则、标准和导则 | 参考页码 |
疾病, 规定 | 导则 B4.3.1 | 44 |
争议解决(配员水平) | 导则 B2.7.1 | 25 |
执行, 遵守 | 标题 5 | 49 |
执行, 检查 | 规则 5.1.4 | 52 |
生效 | 第八条 | 2 |
生效, 影响 | 第十条 | 1 |
对《海事劳工公约》规则和守则的解注 | ||
设施, 其他 | 导则 B3.1.9 | - |
船旗国责任(遵守与执行) | 规则 5.1 | 49 |
食品和膳食服务 | 规则 3.2 | 38 |
标准 A3.2 | 38 | |
导则 B3.2 | 38 | |
外国港口, 海员 | 导则 B4.4.6 | 47 |
基本权利和原则 | 第三条 | 3 |
一般义务 | 第一条 | 4 |
健康和安全保护 | 规则 4.3 | 44 |
标准 A4.3 | 44 | |
导则 B4.3 | 44 | |
健康保护 | 标题 4 | 44 |
供暖(起居舱室) | 导则 B3.1.3 | 28 |
医务室 | 导则 B3.1.8 | 30 |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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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 条款、规则、标准和导则 | 参考页码 |
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 规则 2.3标准 A2.3导则 B2.3 | 20 20 20 |
xxx执行责任 | 第五条 | 49 |
成员国实施(遣返) | 导则 B2.5.2 | 23 |
赔偿 | ||
伤害, 规定 | 导则 B4.3.1 | 44 |
检查和执行 | 规则 5.1.4 | 54 |
标准 A5.1.4 | 54 | |
导则 B5.1.4 | 54 | |
船旗国检查, 项目清单 | 附录 A5-I | 51 |
港口国检查, 项目清单 | 附录 A5-III | - |
检查、教育、研究和出版(食品和膳食服务) | 导则 B3.2.1 | 38 |
港口检查 | 规则 5.2.1 | 57 |
标准 A5.2.1 | 57 | |
导则 B5.2.1 | 57 | |
临时海事劳工证书, 表格 | 附录 A5-II | - |
国际合作(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防止事故) | 导则 B4.3.11 | - |
调查(职业事故、伤害和疾病) | 导则 B4.3.6 | 44 |
劳工提供责任(海员招募和安置) | 规则 5.3 | - |
标准 A5.3 | - | |
导则 B5.3 | - | |
休假, 分段和累积 | 导则 B2.4.3 | 21 |
休假, 权力 | 规则 2.4 | 21 |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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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 条款、规则、标准和导则 | 参考页码 |
标准 A2.4 | 21 | |
导则 B2.4 | 21 | |
照明(起居舱室) | 导则 B3.1.4 | 28,32 |
邮件 | 导则 B3.1.11 | - |
配员水平 | 规则 2.7 | 25 |
标准 A2.7 | 25 | |
导则 B2.7 | 25 | |
海难事故 | 规则 5.1.6 | 57 |
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 | 规则 5.1.3 | 52 |
标准 A5.1.3 | 52 | |
导则 B5.1.3 | 52 | |
海事劳工证书, 表格 | 附录 A5-II | - |
对其他船舶的医疗援助和国际合作 | 导则 B4.1.4 | - |
医疗 | 标题 4 | 39 |
岸上医疗 | 导则 B4.1.3 | |
船上和岸上医疗 | 规则 4.1 | 39 |
标准 A4.1 | 39 | |
导则 B4.1 | 39 | |
医疗服务, 提供 | 导则 B4.1.1 | 39 |
体检证书 | 规则 1.2 | 13 |
标准 A1.2 | 12 | |
导则 B1.2 | 12 | |
医疗报告表格 | 导则 B4.1.2 | - |
餐厅 | 导则 B3.1.6 | 30 |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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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 条款、规则、标准和导则 | 参考页码 |
最低年龄 | 规则 1.1 | 11 |
标准 A1.1 | 11 | |
导则 B1.1 | 11 | |
全能水手的月最低基本报酬或工资数额 | 导则 B2.2.4 | 18 |
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 | 标题 1 | 11 |
最低工资 | 导则 B2.2.3 | 18 |
国家声明, 样本 | 附录 B5-I | - |
国家保护和预防计划 | 导则 B4.3.7 | - |
噪音和振动, 防止 | 导则 B3.1.12 | 29 |
噪音, 接触 | 导则 B4.3.2 | 29 |
船东义务(防止事故和健康保护) | 导则 B4.3.4 | 45 |
职业事故, 规定 | 导则 B4.3.1 | 44 |
职业安全和健康保护及防止职业事故的指导 | 导则 B4.3.9 | 44 |
船上投诉程序 | 规则 5.1.5 | 55,56 |
标准 A5.1.5 | 55,56 | |
导则 B5.1.5 | 55,56 | |
海员投诉的岸上处理程序 | 规则 5.2.2 | 59 |
标准 A5.2.2 | 59 | |
导则 B5.2.2 | 59 | |
组织和运营导则(招募和安置) | 导则 B1.4.1 | 10 |
港口国责任(遵守与执行) | 规则 5.2 | 57 |
序言 |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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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 条款、规则、标准和导则 | 参考页码 |
保护和预防计划, 内容 | 导则 B4.3.8 | - |
保护和预防计划, 国家 | 导则 B4.3.7 | - |
认可组织, 授权 | 规则 5.1.2 | - |
标准 A5.1.2 | ||
导则 B5.1.2 | ||
娱乐设施 | 导则 B3.1.11 | 27, 31 |
招募和安置 | 规则 1.4 | 15 |
标准 A1.4 | 13 | |
导则 B1.4 | 13 | |
海员登记 | 导则 B2.8.2 | - |
规则以及守则之 A 部分和 B 部分 | 第六条 | 4 |
遣返 | 规则 2.5 | 24 |
标准 A2.5 | 23 | |
导则 B2.5 | 23 | |
遣返, 权利 | 导则 B2.5.1 | 23 |
报告和统计数据收集 | 导则 B4.3.5 | - |
未成年海员的安全和健康教育 | 导则 B4.3.10 | - |
卫生设施 | 导则 B3.1.7 | 35 |
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 | 第四条 | 3 |
海员就业协议 | 规则 2.1 | 17 |
标准 A2.1 | 16 | |
导则 B2.1 | 16 | |
海员组织, 协商 | 第七条 | 5 |
上船探访安排 | 导则 B3.1.11 | - |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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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 条款、规则、标准和导则 | 参考页码 |
船舶灭失或沉没时对海员的赔偿 | 规则 2.6 | 25 |
标准 A2.6 | 24 | |
导则 B2.6 | 24 | |
船东的责任 | 规则 4.2 | 43 |
标准 A4.2 | 42 | |
导则 B4.2 | 42 | |
船东组织, 协商 | 第七条 | 5 |
船上厨师 | 导则 B3.2.2 | 38 |
岸上福利设施, 获得使用 | 规则 4.4 | 47 |
标准 A4.4 | 47 | |
导则 B4.4 | 47 | |
岸上福利设施, 信息传播和便利措施 | 导则 B4.4.5 | - |
xxxx设施, 成员国的责任 | 导则 B4.4.1 | 47 |
卧室 | 导则 B3.1.5 | 32 |
社会保障 | 规则 4.5 | 49 |
标准 A4.5 | 48 | |
导则 B4.5 | 48 | |
社会保障保护 | 标题 4 | 48 |
三方专门委员会 | 第十三条 | - |
统计数据, 报告和收集 | 导则 B4.3.5 | - |
培训和资格 | 规则 1.3 | 13 |
通风(起居舱室) | 导则 B3.1.2 | 28, 33 |
振动, 接触 | 导则 B4.3.3 | 28, 29 |
工资 | 规则 2.2 | 19 |
70
MLC 索引 - 到哪里寻找您要找的东西
索引 | 条款、规则、标准和导则 | 参考页码 |
标准 A2.2 | 18 | |
导则 B2.2 | 18 | |
福利 | 标题 4 | 39, 47 |
福利委员会 | 导则 B4.4.3 | 47 |
岸上福利设施, 获得使用 | 规则 4.4标准 A4.4导则 B4.4 | 47 47 47 |
福利设施, 资金来源 | 导则 B4.4.4 | 47 |
18岁以下的年青海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 | 导则 B2.3.1 | 21 |
18岁以下的年青海员(休假) | 导则 B2.4.4 | - |
18岁以下的年青海员, xx与健康教育 | 导则 B4.3.10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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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运输工★联盟 (ITF) 49-60 Borough Road London SE1 1DR, UK
电话: x00 00 000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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