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统一编号: 11N42503511020221401
合同条款
合同统一编号: 11N42503511020221401
合同各方:
甲方:上海市无线电xxx | xx:xxxxx(xx)xxxx |
xx:xxx桂平路 680 号 35 号楼 602 室 | |
电话:00000000 | 电话:00000000000 |
联系人:xxx | 联系人:xx |
xx《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采购乙方产品事宜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采购产品信息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采购一批产品(下称“产品”)用于 5G 干扰协调测试设备采购,产品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1。
1.1 除提供产品以外,乙方应当负责产品的安装、调试、运维,确保产品符合本协议约定的用途。
第二条 产品的交付与验收
2.1 产品包装应当由乙方负责,乙方所出售的全部产品均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要求,并做好必要的标记,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地运抵甲方指定地点。
2.2 全部产品的运输由乙方负责,相应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产品的运输方式、收货时间、收货地点、收货联系人等以附件1约定为准。乙方应当于附件1约定的收货时间前,将全部产品一次性运抵甲方指定收货地点,交于指定收货联系人。如因产品特殊情况,需要分批运输的,乙方应当事先与甲方协商,并以书面方式确认,最后一批产品的到货时间视为最终到货时间。
2.3 产品最终到货后,甲方应当及时安排表面验收,仅做数量清点和外观验收,
不做质量验收。甲方表面验收后,应当及时将验收结果告知乙方。对于产品的数量不足或表面瑕疵,甲方应在表面验收时提出,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确保相应产品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2.4 若产品属于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强制检验的物品,乙方应附上经中国行政机关或有相应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设备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等各项属性进行检验并合格的检验证书。
第三条 产品的安装、调试与运维
3.1 乙方收到甲方表面验收通过结果后,应当及时安排工程人员根据甲方要求或设计方案、施工图等的要求完成安装和调试。乙方安装和调试完成,提交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并经甲方书面确认符合本协议目的后,视为最终交付验收完成,相应产品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甲方。
3.2 甲方的最终验收通过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它义务。乙方对产品的交付亦不能免除乙方对产品质量保证的责任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违约责任。
3.3 定期运维服务
3.3.1 乙方就本项目提供定期运维服务,每/个□月/□周对本项目涉及的产品/设备/系统进行一次保养维护检查,如有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解决;
3.3.2 乙方应当于每次定期运维工作完成后提供书面运维记录一份供甲方验收,乙方运维记录或运维结果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
3.4 应急维修服务
3.4.1 乙方提供全天24小时(包括节假日)应急维修服务及电话支持;
3.4.2 甲方需要乙方提供到场维修服务时,对于包括功能请求在内的非关键问题,乙方应在4小时内响应;对于影响甲方业务职能的问题,乙方应在2小时内响应。如果发生紧急事件导致甲方无法开展业务职能的,乙方应在30分钟内响应。响应时间是指甲方提出服务需求的时间点到乙方通过远程控制、电话指导或到达现场的方式开始为甲方
提供服务的时间点之间经过的时间。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现场服务的,乙方应予配合。
第四条 质量保证
4.1 质量保证金保函: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于产品验收前向甲方提交合同总金额5%的见索即付的质量保证金银行保函,有效期为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的三年。
4.2 乙方应保证:乙方具备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全部义务所需的各种行政许可,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登记、执照或批准等。乙方保证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供核对。乙方应具有产品完整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产品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租赁及其他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权利瑕疵。
4.3 乙方应在本协议中详细描述产品的规格、型号、样式等信息,并确保提供的产品为原厂、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对于未在本协议中明确要求的产品要求,由乙方按甲方确认的样品供应产品,或按乙方企业标准与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及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较高者供应产品。
4.4 乙方应对产品提供自最终验收通过之日的次日起36个月的质量保证(以下称 “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免费维修、7*24小时技术支持服务以及免费的系统升级维护,并免费更换或退回有质量瑕疵的产品的质保服务。如果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间长于本协议约定的质量保证期的,则质量保证期按较长者执行。
4.5 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对于甲方的故障报修,响应时间最长不超过 6 小时,乙方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委托第三方维修,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可直接要求兑现质量保证金保函,保函金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补足,且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请求权不受影响。需要更换零部件的,乙方应当予以免费更换且相应质保期重新计算。
4.6 乙方免费提供关于本协议项下产品使用的线下培训,培训时间及地点由甲方根据实际需求安排,以甲方完全掌握产品的使用方法为准。
第五条 价款及其支付
5.1 本协议涉及的采购产品,结算标准如下:
5.1.1 本协议产品总价共计995000元(含税,大写xxxxxx元整);
5.1.2 上述价格已包括为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各项供货、包装、运输、保险、安装调试、运维、技术支持、培新、验收费用以及增值税等相关税费。除上述价格外,甲方无需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5.2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按照第 ② 种支付方式付款:
①一次性付款:甲方应当于产品安装调试完成、最终验收完成且收到乙方开具的发票之日起/日内完成支付。
②分期付款:
1、合同签订后 10 个工作日内,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如下单据后,按照上海市无线电监测站采购付款程序向卖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 50%的款项。
(a)抬头为买方的相当于合同总价 50%的正本普通商业发票;
(b)双方合同正本。
2、买方在卖方交付并经买方验收合格后收到卖方提交的如下单据,并审核确认无误后,一个月内,按违约条款,扣除违约部分,按照上海市无线电监测站采购付款程序向卖方支付剩余款项。
(a)抬头为买方的相当于合同总价 50%的正本普通商业发票;
(b)一份由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报告》;
(c)一份由买卖双方签署的《交付清单》;
(d)卖方缴纳相当于合同总价 5%的质量保证金凭证,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后退还,质保期 3 年
5.3 乙方应当于每次支付时限届满前 10 日内向甲方出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寄送至甲方。因乙方怠于或迟延开具发票,甲方有权延迟支付,并不视为甲方违约。
第六条 违约责任以及协议的解除
6.1 双方同意,对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任何约定、承诺或义务的,对于守约方提出的任何损害、损失、权利要求、诉讼、付款要求、税费、利息、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等相关一切款项,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进行赔偿。
6.2 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产品或交付产品不符合相关要求或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安装调试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产品总价款的30%作为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并不免除乙方依据本协议提供服务的义务。
6.3 如因产品质量问题、产品运行故障等原因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失,则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损失。如甲方先行向第三方赔付的,乙方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就其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向乙方追偿。
6.4 乙方出现违约行为,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能纠正,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协议自该书面通知到达乙方时终止。双方经协商同意后,乙方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部分退回相应甲方已经支付的价款。甲方行使前述权利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和法律所享有对乙方的其它请求权。
6.5 在不影响一方依据法律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另一方破产、开始清算、停业或声称停业时经书面通知出现上述情形的另一方而立即终止本协议。
6.6 如因产品质量问题,使得乙方经换货2次后产品仍然无法实现甲方要求的,甲方可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委托第三方供货并提供服务,其支付的产品费用及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或在支付乙方合同款项时扣除其相等的金额。
第七条 保密义务
7.1 乙方应就本协议的存在和内容、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获得有关甲方产品、技术、商业经营、财务、行政管理的信息和相关文件资料以及本项目的服务成果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前述信息、文
件资料披露给任何第三方。本保密义务将不受本协议期限的限制,持续有效直至该等信息并非由于乙方的披露而为公众所知。
第八条 通知和送达
8.1 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本协议附件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送达至被通知人。
8.2 上述规定的通讯方式以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
8.2.1 若面呈的通知在通知人将通知送交被通知人时视为送达;
8.2.2 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应以挂号快件或快递的方式进行,挂号快件应在投寄后第7日视为送达通知人,快递应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
8.2.3 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的通知,在邮件发送至收件方邮箱服务器的当日视为送达。
8.3 若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信息发生变化,该方应当在发生该等变化的3日内通知其他方,未及时通知的,由未及时通知的该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利后果。
8.4 对于因合同争议引起的纠纷,双方确认协议底部为双方送达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本协议列明的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送达诉讼法律文书。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凡因本协议签订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自然灾害、政府行为或社会异常事件(以下统称“不可抗力”)引起一方未能或迟延履约,该方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应在不可抗力出现二十四
(24)小时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并在其后的十五(15)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时间的足够证据。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当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持续九十(90)天以上时,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条件或者终止本合同。
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0.1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管辖,并依其解释。
10.2 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任何一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任意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10.3 争议解决期间,各方继续拥有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十一条其他
11.1 本协议构成双方之间有关题述事宜的全部协议,取代在 此以前双方就题述事宜的任何文件或口头协议等。本协议需双方协商一致,方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本协议的附件(如有)应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附件与本协议有冲突,则以附件约定为准。
11.2 若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由于对其适用的法律而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则该条款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双方应当在合法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新的条款,以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原有条款的意图。
11.3 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1.4 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附件1
1、 产品具体信息
见中标供应商货物简要说明一览表 2、 产品交付与运输
(1) 运输方式: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产品采用陆运物流形式运输;
(2) 收货时间:本合同中项目的建设周期自合同签订后至2022年10月31
日。
(3) 收货地点:上海市无线电监测站指定地点(上海市);
(4) 收货联系人:xx;
(5) 联系方式: 021-33398464。 3、 3、产品验收、售后及培训
(一)设备技术文件交付
技术文件: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每一套货物的技术文件,例如:产品目录、图纸、安装手册、使用操作手册、维护手册、出厂检验合格证书、服务指南等。这些文件应包装好与货物一同发送。
(二) 验收服务
所有新购仪器设备必须是全新。产品到货后,项目承建方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清点。清点包括本招标文件所列出的所有硬件、软件和技术资料。清点过程中如果发现因包装或运输不当引起的仪器外观或内部的损坏,项目承建方应负责更换;若发现错发/漏发情况,项目承建方应负责补/换。
由项目承建方现场安装调试设备。设备安装完成后,项目承建方应首先给出具体测试计划、内容和方法,与招标方讨论并通过后,方可按计划进行
测试验收。
确保设备能够安全、可靠、准确地正常运行后,由项目招标方按测试项目,就功能的完善性、易操作性、灵活性、可扩展性对每个项目的各测试小项进行逐一操作检验。由软件模块所执行的测量、测量方式和过程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出具的测量报告必须符合招标方提出的格式要求。在上述环节中,任一环不符合规定,项目承建方都必须提供最新的符合规范的软件模块。
(三) 售后服务
项目承建方应在中国关境内应有维修服务设施和零部件库房,配有专业维修技术人员。
测试设备质量保修期为验收合格之日起 3 年,保修期内厂商免费维修,保修期后的维修,厂商只收取材料成本费。保修期自设备终验之后第二个工作日起计算。保修期满后,5 年内,项目承建方仍应按买方的要求对任何再次出现的故障进行修复。10 年之内厂家需提供备品备件,如果厂家停产或有其它变动必须提前 1 年通知买方。
设备故障报修的响应时间:每天 8:00~18:00 期间为 4 小时。其余时间为 6 小时。如果设备故障在检修 48 小时后仍无法排除,在维修期间,项目承建方和产品制造商应提供不低于故障设备规格型号档次的备用设备供招标方使用,直至故障设备修复。
针对上述服务(但不限于)投标方应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由投标方自行编写。
(四)培训
项目承建方应负责项目招标方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使其达到可以独立
进行安装使用的程度。
项目承建方应提供给项目招标方免费的现场培训,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3 年内总
培训次数不少于 3 次,每次培训时招标方接受培训的人数不限。
签约各方: | |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
日期:2022-08-16 | 日期:2022-08-16 |
合同签订点:网上签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