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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保险〔2018〕定期寿险 054 号
xxxx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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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投.保.人.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投保人拥有的重要权益
❖ 本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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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人有解除本合同的权利 6
投保人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1.4
❖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
❖ 投保人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 3
❖ 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4.2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及时通知本公司 5.2
❖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 本公司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投保人注意 8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保险期间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2.5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
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4.2 如实告知
4.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事故鉴定
5.5 保险金给付
5.6 诉讼时效
6.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7.1 被保险人的变动
7.2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7.3 地址变更
7.4 合同内容的变更
7.5 争议处理
8.释义
8.1 周岁
8.2 毒品
8.3 酒后驾驶
8.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5 无有效行驶证
8.6 现金价值
8.7 离职
xxxx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信泰安欣团体定期寿险合同”。
➊ | 关于本合同 | |
1.1 | 合同的构成 | 信泰安欣团体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
1.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
1.3 | 投保范围 |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身体健康并能从事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在职人员或其他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8.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 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八十周岁。 |
1.4 | 保险期间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
❷ |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
2.2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2.4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2;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5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8.6。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 |
2.5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4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4.2如实告知”、“5.2 保险事故通知” 、“7.1 被保险人的变动” 、“7.2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中加粗显示的内容。 |
❸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 |
❹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4.1 | 明确说明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4.2 | 如实告知 |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或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或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 |
合同或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 ||
4.3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本合同 4.2 规定的本合同解除或终止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权利,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或终止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
❺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5.1 | 受益人 | |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5.2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投保人或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5.3 | 保险金申请 |
身故保险金申请 |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5.4 | 保险事故鉴定 |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和本公司均可以委托具有相应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
5.5 | 保险金给付 |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5.6 | 诉讼时效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❻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知悉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有效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❼ | 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 |
7.1 | 被保险人的变动 | 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本公司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8.7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到书面通知书时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如果由于被保险人变动,导致本合同不再满足本公司关于投保人数限制的规定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7.2 |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或批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终止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或终止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权利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
7.3 | 地址变更 |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向投保人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 |
7.4 | 合同内容的变更 |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7.5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❽ | 释义 | |
8.1 | 周岁 |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
8.2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8.3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8.4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
8.5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
8.6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25%)÷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起始日至本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对应保险费交至日的天数×被保险人 的保险责任终止日至本合同项下被保险人对应保险费交至日的剩余天数”。 |
8.7 | 离职 |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包括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或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但不包括依法退休、病退、内部退养行为。 |
<本条款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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