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 团体旅行附加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苏黎世团体附加旅行个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以下以“您”代称)提出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受保旅程中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致必须依照事故发生地法律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我们将以保险单列明该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及相关诉讼费用。
第三条 责任免除
我们对下列原因导致或间接引起的责任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任何商业、专业或贸易活动、职业行为;
二、被保险人任何故意、蓄意以及不法行为或刑事行为;三、被保险人对任何直系亲属或雇主或雇员的责任;
四、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五、拥有、占用、使用或控制的任何车辆、飞机、船只、土地、建筑物、枪械或动物;
六、被保险人或直系亲属或雇主拥有、控制或保管的财物损毁;
七、任何恐怖主义活动,不论损失是由同时或接连发生的其他原因或事故所引致或因政府抑制、防止、镇压报复或回应此动乱所引起的损失;
八、任何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九、主合同中第四条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第四条 向第三者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 被保险人在向他人承认责任、提出或同意支付任何赔偿或给予任何有关承诺之前需得到我们的书面同意。我们不认可被保险人未经我们同意所作出的任何承诺。
二、 被保险人接到法院通知、获悉相关机构已经开始进行调查、或者接到责令赔偿的法律文书或法令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我们。否则,对因此扩大的赔偿责任,我们不负责赔偿。
三、 被保险人依法应行使抗辩权或其他权利以免除或减轻责任。若因过错而未行使前述权利所产生或增加的责任,我们不予赔偿。
四、 在必要时,我们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我们进行调查。
第六条 代位求偿权
对意外事故的发生若另有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的第三方时,我们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应协助我们行使该项权利,其费用由我们承担。
被保险人若有擅自放弃上述求偿权或做出任何不利于我们行使该项权利的行为时,我们在受妨碍的金额范围内,免负赔偿责任;如我们已履行赔偿责任的,我们在受妨碍的金额范围内,可向有妨碍行为的被保险人请求返还。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x附加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 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证明,事故发生地警方的相关报告、证明;
4. 相关的调解书、和解书、赔偿协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法院的判决书及其他法律往来文件(如有);
5.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第八条 名词解释
直系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xxx、外孙子女或被保险人的其他合法监护人。
(此页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