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盐政采(2021)A023号—1— 根据“ 2022-2023年度海盐县网上服务市场小额中介服务(定点采购)项目公开征集供应商项目(标项一) ”(项目编号:盐政采(2021)A023号)要求、审核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审计(检查)服务入围框架协议
协议编号:盐政采(2021)A023号—1—
甲方(采购机构): 海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乙方(供应商):
根据“ 2022-2023年度海盐县网上服务市场小额中介服务(定点采购)项目公开征集供应商项目(标项一) ”(项目编号:盐政采(2021)A023号)要求、审核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协议有效期为自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限届满后,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延期。乙方应根据本项目的要求和申请资料的承诺,及时向采购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不得提出本协议书内容之外的任何不利于采购人的附加条件。
第二条 乙方应遵守以下服务标准:
1、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审计(检查)制度、廉政纪律和职业道德,保守采购人和被审计单位、服务对象资料数据的秘密;
2、严格按照采购人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审计(检查)服务,接受采购人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同时按采购人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及时提供结果以及与服务事项相关的资料。按采购人规定的格式、要求起草有关文书和其他材料;
3、不得将承接的业务对外转包,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审计(检查)准则和质量控制准则,降低执业(工作)质量,并同意对承担相关业务的质量向社会公示;
4、愿意接受相关部门对项目质量的审查考核。
第三条 服务保证
乙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应按约定时间出具审计报告,并通过采购人验收。乙方提供审计(检查)服务时,服务要求应按不低于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服务标准执行。
第四条 交易规则
1、采购预算在30-400万元(不含)的项目,由采购人事先确定需求标准,在“政采云-网上服务市场”选择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竞价,系统自动选择报价最低的为服务供应商。
2、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选择或竞价选择服务供应商。
3、如交易规则发生变化,有新规定的,则应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服务费用要求
1、参考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1】91号)核定的标准下限,乙方承诺在此基础上计算的总服务费用优惠 %;
2、采用计时收费的,乙方报价不得超过:注册会计师或高级会计师计时价1000 元/人/天,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计时价600 元/人/天。
3、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采购需求与供应商在其承诺费率的基础上进行协商,以获得更好的服务和更优惠的价格。
第六条 费用结算
按照采购人和乙方签订的审计(检查)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
第七条 履约监管
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协议书等相关规定,在网上采购系统中设置相应考核指标,对乙方网上采购活动行为、履约行为及履约满意度等进行考核评价。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将不定期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乙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未按照协议约定和承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甲方也将提前终止协议。
采购人如反映乙方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未按照协议约定和承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将重点约谈乙方,如乙方无法提供合理解释或拒不改正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甲方也将提前终止协议。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要求,乙方应配合提供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数据、情况、技术资料、相应证明等材料。
第八条 采购人和乙方发生争议的解决
采购人和xxx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并按《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x协议争议的解决
x协议如发生纠纷,甲、乙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或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双方要严格按协议书履约;
2、如乙方违反本项目征集通知和协议书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根据本项目征集通知规定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处理,并有权提前终止协议书。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中止本协议,否则甲方有权扣减乙方诚信分并计入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协议履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协议书若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书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项目征集通知文件(项目编号:盐政采(2021)A023号)、申请资料及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资料均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海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表(签字): |
或授权代表(签字): |
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海政路333号 海盐县政务服务中心南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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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xxx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
联系电话: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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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2022年 月 日 |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