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16. 第 8(j)条和相关条款
VII/16. 第 8(j)条和相关条款
A. 第 8(j)条和相关条款不限成员名额休会期间特设工作组
缔约方大会
决定于缔约方大会第八届会议之前由核心(BY)预算出资组织一次第8(j)条和相关条款不限成员名额休会期间特设工作组会议,以确保进一步推动第8(j)条和相关条款工作方案的执行工作取得进展。
B. 关于把第 8(j)条工作方案相关任务纳入《公约》专题领域方面进展情况的报告
缔约方大会
1. 注意到把工作方案相关任务纳入《公约》专题领域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2. 请执行秘书起草把第8(j)条工作方案相关任务纳入各专题领域的进度报告,供第8(j)条和相关条款特设工作组第四次会议审议。
C. 审议执行第 8(j)条和相关条款工作方案优先任务所取得的进展缔约方大会
1. 注意到第8(j)条和相关条款工作方案重点任务的执行进度;
2. 敦促尚未采取以下措施的缔约方在国家报告中说明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知识、创新和做法的现状和趋势,并说明在国家、分区域和地方各级执行工作方案中的重点任务时所取得的进展;
3. 请执行秘书编写一份报告,以国家报告中提供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为依据,说明第8(j)条和相关条款工作方案的执行进度,以供关于第8(j)条和相关条款的不限成员名额休会期间特设工作组下次会议审议。
D. 遗传使用限制技术
缔约方大会
回顾缔约方大会第 V/5 号决定第 23 段和第 VI/5 号决定第 21 段,
注意到遗传使用限制技术问题特设专家组的报告(UNEP/CBD/WG8J/3/ INF/2),
还注意到遗传使用限制技术对小农户和土著和地方社区潜在的社会经济影
响,
还注意到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建议 IX/2,
意识到若干缔约方和土著和地方社区代表表示需要作为紧急和优先事项解决
这一问题,
1. 请缔约方和各国政府同有关组织合作,按照已查明的需要和优先事项,紧急制定和发展能力建设方案,包括推动宣传和意识运动,让小农户、土著和地方社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参加、并让其能够切实参与同遗传使用限制技术有关的决策进程;
2. 促请关于公约第 8(j)条和相关条款的不限成员名额休会期间特设工作组在关于遗传使用限制技术的特设技术专家组的报告、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第十次会议关于此问题讨论的结果、及联合国粮食和农业组织按照第 V/5 号决定所进行的关于遗传使用限制技术对农业生物多样性和农业生产系统影响的研究的基础上,在下一次会议上审议遗传使用限制技术对土著和地方社区潜在的不利社会经济影响;
3. 请缔约方和土著和地方社区审议关于遗传使用限制技术的特设技术专家组的建议,因这些建议同公约第 8(j)条和相关条款相关,并向执行秘书提出评论意见,以便由关于公约第 8(j)条和相关条款的不限成员名额休会期间特设工作组第四次会议审议。缔约方和土著社区可就此目的与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协商;
4. 请执行秘书对缔约方和土著和地方社区按照上面第 3 小段提出的意见进行信息汇编,以提交关于公约第 8(j)条和相关条款的不限成员名额休会期间特设工作组第四次会议。
E. 关于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有关的土著和地方社区的知识、创新和做法的现状和趋势的综合报告摘要
铭记有关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做法的资料的收集工作应在掌握这种知识、创新和做法的所有人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注意到生物多样性和气候变化问题特设技术专家组的报告,该报告强调了气候变化对极地生物多样性和依赖此种生物多样性的土著和地方社区的特殊影响,
回顾缔约方大会经第 VI/10 号决定,通过关于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的知识、创新和做法的现状和趋势的综合报告大纲,并请请执行秘书根据大纲附件中的构成部分 1 和 2,进行该综合报告的第一部分,
经审议关于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知识、创新和做法的现状和趋势的综合报告大纲的第一部分后,
回顾综合报告第一部分的目的是为全面评估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维护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现状,并查明和评估各种措施和举措以保护和促进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利用,
认识到第 VI/10 号决定所预见的编写综合报告面临的观念和方法方面的挑战和财政与时间方面的制约,
确认有必要在编制综合报告工作的第一部分开展进一步的活动以解决差距和不足之处;
还确认当前关于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方面的知识、创新和做法的资料收集工作与交流是可取的,尤其是用于判断扭转这种知识、创新和做法的衰退总体上是否取得了成功尤为可取,
强调编制综合报告工作的第一部分需要开展的进一步活动不应妨碍根据综合报告(第 VI/10 号决定附件一) 大纲的第三至七节立即开展综合报告的第二部分,
第一阶段
1. 赞赏地注意到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第 8(j)条和相关条款的不限成员名额休会期间特设工作组编制的 UNEP/CBD/WG8J/3/INF/1 号文件中所含信息资料;
2. 决定采取进一步行动,在关于第 8(j)条和相关规定的休会期间不限名额特设工作组下一次会议之前完成综合报告的第一阶段;
3. 促请缔约方、政府、各有关组织、土著和地方社区及所有利益相关者通过公约的信息交换机制和其他可行的方式/媒介向执行秘书提供信息,以支持完成综合报告第一阶段的工作,
4. 请执行秘书继续开展综合报告的第一阶段工作,以便在同缔约方、各国政府、相关组织、适当情况下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土著和地方社区磋商并吸收他们意见的基础上,并可通过以下的方式提出综合报告的修改稿:
(a) 组织区域研讨会;
(b) 在国家一级收集额外信息并将其放在第一阶段综合报告中,特别是关于下列方面的额外信息:
(一) 评估那些支持保留和使用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同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措施是否成功,包括使用登记制度作为保护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一种
措施、推广和促进其使用和用于实施登记的方式的优缺点以及保留和使用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激励和非奖励措施,特别由土著和地方社区进行这种评估;
(二) 保护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措施范例;
(三) 在土著和地方社区完全参与下进行的、能展示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现状的近年来的实地研究。
(c) 编写关于北极地区的区域报告;
(d) 根据第 VI/10 号决定附件一第 28(b)段采取行动,成立一个有土著和地方社区代表参加的顾问小组/指导委员会来协助完成综合报告,同那些参加了公约工作的土著人和地方社区组织进行协商,对报告的修改稿进行同行评判。
第二阶段
5. 请执行秘书在同缔约方、各国政府、相关组织、土著和地方社区及所有利益相关者磋商并吸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立即开始综合报告第二阶段的工作,将重点放在综合报告摘要第 4 和 5 部分上,预测分别查明那些可能威胁传统知识的保护、保存和运用的国家进程,以及地方社区层次上可能威胁到传统知识的保护、保存和运用的进程(第 VI/10 号决定附件一);
6. 鼓励缔约方、各国政府和有关组织支持土著和地方社区进行实地调研的活动,以便在土著和地方社区充分参与和同意的前提下,确定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同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现状、趋势和所面临的威胁。在开展这些调研时,应尊重和执行有关第八(j)条以及相关规定的工作规划中的总原则,正如第 VI/10 号 决定附件一第 28(b)段所述,伦理规范/准则包括得到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允许和/或同意之后才能进入这些社区开展研究,这一点应该得到尊重和执行;
资金支持
7. 促请缔约方、各国政府和相关组织为完成综合报告第一阶段和编写综合报告第二阶段的活动提供资金帮助,特别是支持土著和地方社区充分参与这一工作;
制定行动计划
8. 请执行秘书进一步制定该建议附件中所载的行动计划的组成部分草案,特别要确定参与者和时间框架,要考虑到公约和有关国际组织正在开展的工作。行动应该将致力于:
(a) 促进旨在遏止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消失并鼓励
保留和使用这些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现行举措之间的增效协力;
(b) 为执行第 8(j)条和相关规定的工作规划进一步提供实际的指导,尊重土著和地方社区的意见,因为执行该规划同保留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同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有关。
9. 请缔约方、各国政府和相关组织在决定开展有关活动保护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时考虑附件中所确定的组成部分。
附件
关于保留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行动计划组成部分
A. 改进监测和报告进程
1. 关于第 8(j)条的国家报告应由缔约方在同土著和地方社区磋商基础上根据秘书处将提出的问卷编写。
2. 应商定报告间隔时间并应定期审查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现状和趋势。
3. 应促进动员各种资源进行定期审查。
4. 应建立旨在鼓励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代表在生物多样性公约下提交信息的机制,
包括能力建设和奖励措施。
5. 应建立机制,确保得到海外领土和自治区或半自治区的意见。56
6. 应利用信息交换所机制第 8(j)条专题联络点,以便对保护、推广和促进使用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最佳做法进行编目并用于共享。
7. 应开展调查国际组织同第 8(j)条有关的现行活动,以便实现增效协力。
B. 指标
56
本决定中关于为联合国所承认有主权争议的领土的规定,只有得到争议当事方的所有缔约方
同意后方可执行。
8. 应同相关组织磋商,同公约下有关指标的现行工作相联系,并在土著和地方社区积极参与下,制定关于保留传统、当地和土著知识现状的指标。
9. 在土著和地方社区积极参与下,同公约下有关指标的现行工作相联系,应制定用于评估促进或保护传统知识和做法的成败的指标。
10. 应及时更新从区域和国家报告中得出的有关保护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法律措施的信息。
C. 研究道德
11. 应收集研究机构、公司及土著和地方社区所使用的用于规范研究行为的道德和行为守则范例,目的在于帮助今后可能制定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指导有关保留和使用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同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方面的进一步研究。
12. 缔约方、各国政府、国际组织、研究机构和商业界应该尊重和推动现有的研究道德规范或行为规范。 缔约方、政府和有关组织应该推动由土著和地方社区在没有这种规范的领域里制定更多的规范。
D. 研究阻止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衰退根源的机制和措施并实施这些机制和措施
13. 应开展对保留和使用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现有的和新的威胁的研究。
14. 应同联合国关于土著问题的永久性论坛和其他相关倡议和组织合作,确定推动合作解决衰退根源的机制。
15. 应鼓励缔约方按照国内法律和国际义务,认可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土地租用权,
因为得到认可的土地权和使用权是保留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基础。
16. 应遵循国家法律和国际义务,鼓励缔约方对土地权问题采取公平和公正的解决
办法,这是促进保留和使用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
17. 土著和地方社区在相关情况下,应积极参与保护区的管理。
18. 在建立新的保护区的时候,土著和地方社区的权利应该得到应有的尊重。
19. 缔约方应采取措施保证尊重那些没有被保护或自愿与世隔绝的社区的权利。
20. 在同土著和地方社区磋商并让其充分参与的基础上,应将限制使用和进入“神圣”或其他具有重要文化价值的场所的内容纳入适当的地区或国家法律中。
21. 确保旨在保护、推广和促进使用传统知识的法律同土著和地方社区的需求和观
点相一致,是全面并可执行的。
22. 应鼓励缔约方同土著和地方社区合作,制定措施和机制以减轻有害奖励措施导致的行为造成的不利影响,这些有害奖励措施会造成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同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方面的衰退。
23. 缔约方应交流旨在支持保留和使用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同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方面的奖励措施和其它机制及措施方面的经验。
24. 应动员财政和技术资源,支持制定和实施各种机制和措施,用于保留同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
E. 能力建设、教育和培训
25. 应鼓励缔约方、政府和相关组织加强现有的代表地方社区的土著组织结构和代表地方社区的组织。
26. 特定的能力建设活动应针对土著妇女和农村妇女或其他处于边缘社区的妇女,以及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进行。
27. 土著知识应酌情被纳入面向当地或土著社区的正规教育、地方教育或国家教育体系中。
28. 应为土著和地方社区提供适当的教育和培训,并特别注意年轻人将来的作用,以便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与他们的传统保持一致,
29. 应该鼓励缔约方,各国政府和利益相关者学习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并将它们纳入决策进程。
F. 对拟议在圣地和土著和地方社区历来居住或使用的土地和水域上进行的、或可能对这些土地和水域产生影响的开发活动进行文化、环境和
自愿性准则
57社会影响评估的阿格维古
缔约方大会
回顾缔约方大会第 VI/10 号决定请关于第 8(j)条和相关条款不限成员名额休会期间特设工作组在其第三次会议上为拟定对拟议在圣地以及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历来占据或使用的土地和水域举办的,或可能对其产生影响的开发项目进行文化、环境和社会评估的准则而进行进一步的工作;此项工作应补充并结合缔约方大会在其第 VI/7 号决定中核准的“关于把生物多样性所涉问题纳入环境评估立法和/或进程和纳入战略环境评估的准则”,
57 原文 Akwé: Kon(发音:agway-goo)。莫霍克部落的概括说法,意思是“宇宙万物”,由蒙
特利尔附近谈判准则所在地的 Kahnawake 社区提供。
认识到很多拟议进行的开发对圣地以及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历来占据或使用的土地和水域的长期消极影响或有可能产生的影响,特别是这些社区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58的损失,继续令人严重关注,
还认识到充分的影响评估程序和办法在提供有关拟议的开发的文化、环境和社会影响的资料方面有着关键的作用,
还认识到开发不应包括那些对其他社区的生物多样性和生计有不利影响的奖
励措施和减轻措施,从事开发的方式应该符合国际法和其他国际义务,
还认识到得当地承认被认为神圣的物种的重要性,
铭记文化、社会和环境影响评估进程应确保能够评估不着手进行拟议的开发的选择办法,土著和地方社区要在隔绝状态下生活的愿望也应得到尊重,
强调在综合性进程内进行影响评估能够增进土著和地方社区参与的效用,
还强调让土著和地方社区切实参与、卷入和认可,需要这些社区以及所有相关的利益相关者的密切合作,也需要设计适当的办法,
1. 批准本决定附件所载对拟议在圣地和土著和地方社区历来居住或使用的土地和水域进行的、或可能对这些土地和水域产生影响的开发活动进行文化、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的阿格维古自愿性准则;
2. 鼓励缔约方和各国政府开展对与文化、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有关事宜进行法律和机构审查,目的在于探讨将这些准则纳入国家法律、政策和程序的可能性,牢记在这些准则中不应有任何对生物多样性和其他社区生计有不利影响的内容,且实施准则的方式应同国际法和其他国际义务保持一致;
3. 请缔约方和各国政府酌情结合缔约方大会第六届会议批准的将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问题纳入环境影响评估立法和/或进程及战略环境评估的准则,使用这些准 则;
4. 请执行秘书以联合国官方语言将这些准则出版成小册子,并进一步请缔约方和
各国政府同土著和地方社区合作,在相关情况下也将这些准则以当地语言提供;
5. 还请缔约方和各国政府开展公众教育和意识运动,并制定战略确保相关的政府部门和机构、土著和地方社区及其组织、私有部门开发商、公民社会组织和开发项目中的潜在利益相关者及大众,了解这些准则的存在及拟议在圣地和土著和地方社区历来居住或使用的土地和水域进行开发活动时应用这些准则。
6. 请政府间组织、政府间协议的缔约方以及活跃于开发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公民社会组织在关于拟议在圣地和土著和地方社区历来居住或使用的土地和水域进行的开发活动进行文化、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时,考虑到这些准则;
58
在整个建议中,“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表达方法应被理解为是指如同《生物多样性公
约》第 8(j)条中所述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相关的土著和地方社区的知识、创新和做法。
7. 请执行秘书继续同关于影响评估有关的国际组织、多边环境议和进程联络,以
发展或加强各评估方法和准则之间的协力并确保一致性;
8. 请为政府进行开发项目提供资金和其他形式援助的国际资助和发展机构在双边和多边合作活动框架下进行或协助制定开发政策及战略环境评估计划、准则和政策时,顾及需要将准则纳入这些开发和政策及战略环境评估政策、计划和准则中并进行实施,并酌情提供资金用于防止和减轻拟议开发项目和政策的不良影响和风险因素,如实施废物管理政策;
9. 鼓励缔约方和各国政府在拟议在圣地和土著和地方社区历来居住或使用的土地和水域进行的、或可能对这些土地和水域产生影响的开发活动采取如下行动:
(a) 促进土著和地方社区参与政府在同土著和地方社区磋商的基础上,在国家、亚国家和地方一级成立的任何机构,评估涉及土著和地方社区利益的拟议开发项目;
(b) 采取适当步骤确保评估进程的完全透明度,包括但不限于划出足够的时间在拟议项目开始实施之间进行全面评估;
(c) 便利相关的国家机构、开发商、土著和地方社区及所有利益相关者在有关对拟议项目开展影响评估事宜之间的信息交流;
(d) 提供必要的能力和资金以确保这些措施可以得到执行,并顾及土著和地方社区关于自身需求的观点;
10. 呼吁尚未采取行动的缔约方和各国政府在资金和其他方面支持土著和地方社区制定自己的社区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以使这些社区在发展需求上采取符合社区目的和目标的、文化上适当的战略性、综合性和阶段性的做法。这些计划应包括战略环境评估政策或计划,为在土著和/或地方社区的参与下,将文化、环境和社会因素纳入计划和决策提供系统的进程;
11. 还呼吁国际社会为缔约方提供必要的手段,以协助制定和开发战略计划,建立或加强土著和地方社区开展文化、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的能力,充分认可社区发展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
12. 请土著和地方社区注意这些准则,并对拟议在圣地和土著和地方社区历来居住或使用的土地和水域进行或可能对这些土地和水域造成影响的开发活动要求使用这些准则;
13. 呼吁缔约方在对拟议在圣地和土著和地方社区历来居住或使用的土地和水域进行的、或可能对这些土地和水域产生影响的开发活动给予充分的透明度;
14. 请缔约方在国家报告中包括关于战略环境评估和文化、环境及社会影响评估方面的做法、系统、机制和经验,以及将这些准则正式纳入任何政策、计划或规划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附件
对拟议在圣地和土著和地方社区历来居住或使用的土地和水域进行的、或可能对这些土地和水域产生影响的开发活动进行文化、
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的阿格维古自愿性准则
一. 目的和方法
1. 本准则为自愿性,旨在为缔约方和各国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各自的影响评估制度时提供指导,并受国家法律的制约。每当提议在圣地和土著和地方社区历来占据或使用的土地和水域进行、或开发可能会对这些土地和水域产生影响时,都应考虑本准则。
2. 注意到一些现有的程序可能以不同的方式考虑到这些关注的问题,本准则的目的是在将土著和地方社区的文化和(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环境和社会因素纳入新的或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方面提供一般性建议。本准则应同缔约方大会在第 VI/7 A 号决议第 1 段中批准的《将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问题纳入环境评估立法和/或进程及战略环境评估的准则》结合起来实施。
3. 具体而言,本准则旨在提供一个框架,在此框架中政府、土著和地方社区、决策者以及开发和规划项目的管理者能够确保:
(a) 支持土著和地方社区充分和有效参加和参与筛选、确定范围和开发规划活动;
(b) 适当考虑土著和地方社区在文化、环境和社会方面的关注的问题和利
益,特别是妇女承担了项目造成的不利开发影响的绝大部分;以及
(c) 在环境、社会和文化影响评估进程中顾及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并适当注意传统知识的所有权和保护及维护传统知识的必要性;
(d) 推广使用适当的技术;
(e) 查明并实施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轻拟议项目的任何不利影响;
(f) 考虑到文化、环境和社会因素之间的相互联系。
4. 准则承认开发项目在性质、规模和复杂程度上有极大的差异,具体包括:范围、大小和期限;战略和经济上的重要性;以及所造成的影响的性质。因此,应将准则加以调整以适应各个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各国可以在考虑到土著和地方社区的需求和关注的问题及其国家法律、行政和政策, 根据自身的需要和要求调整文化、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程序的步骤。
5. 文化、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的程序应参照其它相关的国内立法、规定、准则以及该缔约方已批准并已生效的国际和多边环境协议和议定书。
二. 用语
6. 在本准则中:
(a) 文化影响评估 — 指评估某个提议的项目或开发活动对某个特定团体或社区的生活方式的影响的进程,这些团体和社区人民应充分参与并可能进行评估: 文化影响评估通常涉及拟议的开发对诸如价值观、信仰、习惯法、语言、风俗、经济、与当地环境和特定物种的关系、社会组织和受影响社区的传统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有益和不良的影响)。
(b) 文化遗产影响评估 — 指评估所提议的开发活动对一个社区的文化遗产,包括具有考古、建筑、 历史、宗教、精神、文化、生态或美学价值或意义的遗址、结构和遗物可能会产生的影响(包括有益的和不良的影响)的进程;
(c) 习惯法 — 指含有被作为法定要求或应履行的行为规则而得到接受的
习俗的法律;在社会和经济体系中固有且十分重要的一部分而被当做法律对待的做法和信仰;59
(d) 环境影响评估 — 指对拟议的项目或开发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并提出适当的减轻影响的措施的进程,顾及相互关联的社会-经济、文化与人类健康的影响(包括有益的和不良的影响);
(e) 圣地 — 指由国家政府或土著社区拥有、由于宗教和/或精神意义而按土著或地方社区的习俗被定为具有特别重要性的场所、物体、结构、地区或自然地貌;
(f) 社会影响评估 — 评估某项提议的开发活动对受影响的社区的权利(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民众和政治方面)及安康、活力和生存力 - 即用各种社会-经济指标(如收入分配 、身体和社会完整性及对个人和社区的保护、就业水平和就业机会、健康和福利、教育以及住房和居所的可供性和标准、基础设施和服务等) 来衡量的社区生活的质量 的可能影响(包括有益和不良影响)的进程;
(g) 战略环境评估 — 指评价所提议的政策、计划或方案对环境所产生的
后果,以确保这种后果同经济、社会和文化因素一起被纳入决策早期阶段并得到处
理的进程;60
59 定义见《Black’s Law Dictionary》(第 7 版),2000。
(h) 传统知识 — 指采用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地利用相关的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的知识、创新和作法 。
三. 程序上的考虑
7. 注意到评估进程的各方可能包括开发提议者、一个或多个政府机构、土著和地方社区、利益相关者、和实施评估的技术专家;进一步注意到人们希望把文 化、环境和社会影响的评估综合到同一个评估过程中,同时顾及将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问题纳入环境影响评估立法和/或进程及战略环境评估的准则中所述的环境影响评估的基本组成成分,一体化的综合评估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a) | 筹备阶段 | |
(一) | 筛选; | |
(二) | 确定范围; | |
(b) | 主要阶段 | |
(一) | 分析和评估影响; | |
(二) | 考虑减轻影响的措施(包括不进行开发、寻求避免影响的替代性设计或选址、将保障措施纳入开发设计或赔偿不良影响 | |
所造成的损失 — 包括货币和/或非货币性赔偿); | ||
(c) | 报告和决策阶段 |
(一) 提交影响评估研究报告;
(二) 审议影响评估研究;
(三) 做出决策; 以及
(四) 制定管理和监测计划,包括作用和责任、替代性方案和减轻影响的要求和条件;
(d) 监测和审计阶段:进行监视和环境审计。
8. 作为上述阶段的一部分,对拟议在圣地和土著和地方社区历来占据或使用的土地和水域进行的、或可能对这些土地和水域产生影响的开发活动进行影响评估还可以考虑以下步骤:
(a) 由拟议开发活动的提议者发布通告并进行公开磋商;
60 这一术语来自第 VI/7 号决定附件所载第 1(b)段“进一步制订关于把生物多样性相关问题纳
入环境影响评估立法或过程以及战略性环境评估的准则”载有的定义。
(b) 查明可能会受拟议的开发活动影响的土著和地方社区以及利益相关各
方;
(c) 为土著和地方进程社区建立有效的参与机制,包括让妇女和青年、老
年人和其他脆弱群体参与影响评估的机制;
(d) 制定各方商定的程序以记录其利益可能会受所提议的开发活动影响的土著或地方社区成员的意见和关注的问题;
(e) 建立一种进程,使当地和土著社区可以选择接受或反对对其社区有影响的拟议开发;
(f) 确定和提供足够的人力、财力、技术和法律资源,使土著和地方社区有效地参与影响评估进程的所有阶段;
(g) 制定环境管理或监测计划,包括对拟议的开发活动可能造成的文化、环境和社会方面不良影响的应急计划;
(h) 确定对责任、补救、保险和赔偿的负责任方;
(i) 酌情在拟议开发活动的支持者与受影响的土著或地方社区之间以共同商定的条件达成协议或行动计划,以实施措施防止或减轻拟议项目的任何不利影响;
(j) 制定审议和申诉程序。
9. 虽然环境、文化和社会影响评估的侧重点必定有所不同,但是这里假定所有三种评估的步骤或阶段基本相同。不过,在当地进行并由当地启动的小规模开发活动可以省去上述一些步骤。
A. 由开发活动的提议者发布通告并进行公开磋商
10. 开发活动的提议者或负责的政府当局应就其开发意向发布通告并进行公开磋
商。这类通告应通过正常的公告手段(印刷、电子和个人媒介,包括报纸、收音
机、电视和邮件、村/城镇会议等)进行发布,考虑边远或偏僻且多数不识字社区的情况并确保通告发布和磋商以将受影响的社区和地区的语言进行。通告应清楚地写明开发活动的提议者、开发计划的概要、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社区、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性利用将产生的预期影响(如果有的话)以及可能的文化和社会影响、公众磋商的安排、联络方式、项目生命期中的重要日期,包括与影响评估程序有关的日期,并明确国家级和亚国家及亚区域、区域法律和国际协议下的义务。
11. 应将开发计划或影响评估提供给代表受影响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及利益相关者的组织,以便进行公开审议和磋商。开发计划应包括与计划相关的所有详细情况。拟议的开发活动的通告和公开磋商应为受影响的土著或地方社区做出反应留出
足够的时间。受影响的社区应有机会xx其对此的反应,以供开发活动的提议者进行充分和公平的考虑。
B. 查明可能会受拟议的开发活动影响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及利益相关者
12. 在任何拟议在圣地和土著和地方社区历来占据或使用的土地和水域进行、或可能对其有影响的开发活动中,土著和地方社区均应参与并在平谷和开发进程的所有阶段受到充分尊重。
13. 应通过正式的程序(包括在当地进行公开的磋商)查明土著和地方社区成
员、专家和组织以及利益相关者。所有各方查明后,就应正式成立有各方代表的委员会并确定委员会的责权,以便对影响评估程序(特别是筛选和确定范围阶段)提出咨询意见,并可制订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以及文化和社会应急计划。在成立这一委员会时,应特别注意确保土著和地方社区得到足够的代表。
C. 建立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参与机制
14. 被指定对开发计划的影响评估进程的筛选和确定范围阶段进行监督的任何机构都应邀请受影响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参加或征求他们的意见,并且遵照国家法律,这些代表应参与的进行影响评估的工作大纲。筛选和确定范围阶段还应考虑由受影响的社区制定的社区开发计划和任何战略环境评估机制。
15. 除了派代表参加对其他影响评估进程阶段提意见的机构外,为使受影响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充分和有效地参与还应考虑在进行影响评估(包括决策)过程中使用社区参与模型评估。
16. 开发活动的提议者还应在影响评估进程和开发过程的各个阶段定期向受影响的社区提供反馈。为了便于受影响的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参加和参与,应查明当地的专家、认可他们的专长并尽早让其参与工作。
D. 制定各方商定的程序以记录其利益可能会受拟议的开发活动影响的土著或地方社区成员的意见和所关注的问题
17. 由于社区成员可能因为地处边远或身体欠佳无法参加公众会议,开发活动的提议者和受影响的土著或地方社区的成员应制定一种程序,以适当地记录社区的意见和关注的问题。虽然用书面表达较好一些,但是社区成员的意见也可以通过录像或录音、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记录下来。
E. 确定和提供足够的人力、财力、技术和法律资源,使土著和地方社区有效地参与影响评估程序的所有阶段
18. 由国家和受影响的土著和地方社区提早确定和在情况允许时特别是向土著和地方社区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技术和法律资源以支持土著和地方的技术 专长能促使土著和地方社区有效地参与影响评估。总的说来,所提议的开发活动的规模越大,其潜在的影响也就越大和越广泛,因此对支持和能力建设的要求也越 多。
F. 制订环境管理计划,包括对拟议的开发活动可能造成的文化、环境和社会方面的不良影响的应急计划
19. 为了最大限度地获取效益和缩小不良影响,大多数情况下有必要制订环境管理或监测计划以便为进行开发活动提供一个框架。制订环境管理或监测计划时应以受影响的社区的开发计划和/或战略环境评估措施(如有这些计划的话)为指导,而且还应包括对文化和社会方面可能的不良影响的应急计划。
G. 确定责任、补救、保险和赔偿的责任方
20. 为了确保受影响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及维持这些社区的生态系统的健康、完好和安全,并在尽可能的情况下,避免任何拟议的开发活动的不利的文化、环境和社会影响,应确定关于责任、补救、保险和赔偿的责任方。
H. 开发活动的提议者与受影响的土著或地方社区以共同商定的条件达成协议或行动计划
21. 为了保护受影响的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利益,社区可与开发活动的提议者进行谈判达成协议。该协议受国家法律和规定的约束,其条款可包括影响评估的程序(包括不采取行动这一选项)、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及防止或减轻拟议项目的任何不利影响。
I. 制定审查和申诉程序
22. 尚未采取行动的缔约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力求确保受影响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充分参与对任何开发提议的决策进程,包括审查和上诉程序,同时顾及调解和解决争端的方法(这可能包括常规方法)。
四. 将文化、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综合为一个进程
23. 在牢记土著和地方社区同环境的独特关系的基础上,本准则允许考虑将文化、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综合为一个进程。影响评估应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
第 14 条和 8(j)条的要求,并顾及指导第 8(j)条和有关条款的工作规划的总体原则。准则应考虑到根据《公约》第 14 条将生物多样性问题纳入环境影响评估和战略影响评估的工作,同时要特别注意在环境影响评估的立法或政策中纳入文化和社会方面的考虑。
A. 文化影响评估
24. 通过文化影响评估程序,特别是在筛选和确定范围阶段,应明确具有特定文化价值的问题如文化遗产、宗教、信仰和神圣教义、习惯作法、社会组织形 态、自然资源利用系统(包括土地利用模式)、具有文化意义的场所、文化资源的经济价值、圣地、仪式、语言、习惯法体系以及政治结构、作用和习俗等。因此在进行文化影响评估时应考虑对文化的各个方面(包括圣地)可能会产生的影响。
25. 文化遗产影响评估涉及所提议的开发活动对社区的文化遗产的实体表现形式所可能产生的影响,并经常受到国家遗产法的制约。文化遗产影响评估在情况允许时需要考虑国际、本国和当地遗产的价值。
26. 如果在与开发活动相关的挖掘过程中发现具有潜在遗产意义的场地或物品,则该发现区内及周围的所有活动均应停止,直至适当的考古或遗产评估工作完成时为止。
27. 在确定文化影响的评估范围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a) 对生物资源继续按惯例利用的可能影响;
(b) 对尊重、保护和维护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可能影响;
(c) 议定书;
(d) 对圣地和相关的典礼或仪式活动的可能影响;
(e) 尊重对文化隐私的需求;以及
(f) 对习惯法实施的可能影响。
1. 对生物资源继续按惯例利用的可能影响
28. 评估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到任何提议的开发活动都不得干扰符合《公约》 (特别是第 10(c)条) 要求的生物资源的惯常利用,因为这种干扰很可能会造成惯常利用时所保持和培植的遗传多样性的减少,结果造成相关的传统知识和作法丧失。
2. 对尊重、保存、保护和维护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可能影响
29. 进行文化影响评估时,应注重传统知识的持有者及知识本身。管辖传统知识拥有权、获取、控制、使用和传播的习惯法应得到遵守。关于秘密和/或神圣知识披露,包括那些可能需要进行公开听证和在法庭进行司法程序的情况,应遵守与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协议。在披露秘密和/或神圣知识时,应保证取得事先知情同意并应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
3. 议定书
30. 为了有利于在圣地及土著和地方社区历来居住或使用的土地或水域进行的开发项目和与之相关的人员的适当的行为,可以订立议定书,以此作为开发活动的提议者同相关的社区之间达成可能的协议或行动计划的一部分。对特定类型的开发活动(如探险旅游和采矿等)可能需要特定的议定书,并应考虑在参观地方社区、特别的地点或与土著和地方社区成员交往时可能需要遵守行为规则。议定书应尊重在相关的国家、亚国家或社区自治立法下现行的规定。
4. 对圣地和相关的典礼或仪式活动的可能影响
31. 当提议在圣地或土著和地方社区历来居住或使用的土地和水域内进行开发活动或可能对这些土地或水域有影响时,与开发活动有关的人员应认识到,许多圣地和具有其它文化意义的地区和地方可能具有保护和可持续地利用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功能,并且更广泛来讲,具有维护这些社区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的功能。
32. 如果有必要评估提议在圣地进行的开发活动的潜在影响,那么评估过程还应包括与场地监护者和整个受影响的社区协商,选择一个替代性开发场地。如果所提议的开发活动会影响圣地,又没有法律保护该圣地,有关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可以在所提议的开发活动的背景下就该圣地订立议定书。
5. 尊重文化隐私的需要
33. 开发活动的提议者和与开发活动有关的人员应尊重土著和地方社区的文化敏感性和对隐私的需要,特别是关于重要的礼仪和仪式-如与成人仪式和丧葬有关的典礼和仪式,而且还应确保证开发活动不会干扰这些社区的日常生息和其它活动。
6. 对习惯法实施的可能影响
34. 应评估开发计划对受影响社区的习惯法的可能影响。如果开发活动要求引进外来劳工,或需要改变当地的习惯制度(如与土地租用、资源和收益分配),可能会产生冲突。因此,可能有必要将习惯法的某些部分编纂整理、澄清管辖范围事宜并通过谈判商定减少违反地方法规的办法。
B. 环境影响评估
35. 对拟议在圣地和土著和地方社区历来占据或使用的土地和水域进行的、或可能对这些地点造成影响的开发活动进行影响评估时,应考虑将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问题纳入环境评估立法和/或进程及战略环境影响评估的准则。关于环境影响评估的国家法律和进程应尊重土著和地方社区现存的固有的土地权和条约权,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环境影响评估作为收集信息的过程,通过认可受影响的土者和地方社区的特有的活动、风俗和信仰,可以有助于保护土著和地方社区的权利。
36. 应评估开发计划在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物种一级对当地生物多样性的直接和间接影响,特别是受影响的土著或地方社区及其成员用于维持生活、安康和其他需求的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应对认真细致地评估间接影响并进行长期监测。应对开发计划引进外来侵入物种方面进行认真评估。
1. 基准研究
37. 为对拟议开发活动进行有效环境影响评估,最好在同受影响土著和地方社区的磋商的基础上,进行基准研究以确定对受影响土著或地方社区有独特意义的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详细了解生物资源(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多样性),包括这些资源的价值、对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文化价值十分重要。这一基准研究应包括诸如将受拟议的开发活动影响的生境类型是否存在于其它现有保护区(在国家保护区体系下),以及特定粮食作物和农业作物的品种(及其变种)是否存在于异地收藏库中。基准研究应收集以下方面的信息:
(a) 物种数据清单(包括查明受影响的土著和地方社区用做食物、药品、
燃料、饲料、建筑、手工制品、衣着以及宗教和仪式等的特定重要物种);
(b) 查明濒危物种、受威胁物种等(国际自然保护联盟的红色数据单、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国家数据清单可能列出);
(c) 查明有特别重要意义的生境(作为繁育/产卵场地、残存的本地植被、野生动物藏身地包括缓冲区和走廊、迁徙物种的栖息地和路径)和濒危及重要物种的关键繁殖季节;
(d) 查明具有特定经济意义的地区(用于狩猎区和陷阱点、钓鱼场、收获
地、放牧区、木材砍伐区和其他收获区);
(e) 查明特别有意义的物理特征和服务于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其他自
然因素(如供当地利用的水道、泉水、湖泊、矿山/采石场);以及
(f) 查明具有宗教、精神、典礼和神圣意义的场址(如圣林和图腾场址等)。
38. 根据缔约方大会第 V/6 号决定第 1 段中所通过的生态系统方法第 11 条原则,传统知识,特别是与提议进行开发活动的特定地区有悠久的联系的人士的传统知识,应被作为基准研究的重要和有机组成部分。传统知识常常可通过旧照片、报刊文章、已知历史事件、考古记录、人类学报告和档案库收藏的其它记录加以印 证。
C. 社会影响评估
39. 为对受拟议的开发活动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土著或地方社区有效进行社会影响评估,在筛选和确定范围阶段应考虑性别和人口因素、住房和居所、就业、基础设施和服务、收入和资产分配、传统的生产系统和生产方式以及教育需求、技能和财政需求。
40. 对拟议的开发活动进行评估应结合开发活动为所在社区带来的具体利
益,如创造非危险性就业机会、向开发活动受益者收取适当费用中获得的可行的收入、市场准入并有机会使收入多样化。评估对传统经济的改变可以包括对不良社会影响(如犯罪和性病)进行经济定值。
41. 对于改变传统的粮食生产方式或引进商业性耕种和收获特定的野生物种的开发活动,应对这种改变和引进进行评估。
42. 在社会影响评估中,应制定符合土著和地方社区观点的社会发展指标,并应包括性别、代际、健康、安全、食物和生活保障问题以及对社会凝聚力和流动性所产生的潜在效应。
43. 在确定社会影响评估的范围时应考虑以下方面:
(a) 基准研究;
(b) 经济影响;
(c) 对传统土地租用制度和其他自然资源利用的可能影响;
(d) 性别因素;
(e) 代际因素;
(f) 健康和安全问题;
(g) 对社会凝聚力的影响
(h) 传统生活方式;及
(i) 对获取用于生计的生物资源可能造成的影响。
1. 基准研究
44. 进行基准研究时,应主要注意以下问题:
(a) 人口因素(人口数量和年龄结构、民族群体、人口分布和流动情况 - 包括季度性流动);
(b) 住房和人居,包括非自愿性迁居、将土著人民排除在地域之外
及流动人口的非自愿性不移动;
(c) 社区的健康状况(特别的疾病/健康问题 - 是否有清洁的用水、传染性和流行性疾病、营养不良、预期寿命、传统医药的使用等);
(d) 就业水平、就业领域、技能(特别是传统技能: 织布、雕刻、篮筐编织、造船)、教育水平(包括通过非正规和正规教育途径达到的水平)、培训和能力建设要求;
(e) 基础设施和服务的水平(医疗服务、交通、废物处理、供水和有无社会娱乐设施等);
(f) 收入水平和收入的分配(包括传统的以互惠、易货和交换方式为基础的传统产品和服务分配体系);
(g) 资产分配(如土地租用安排、自然资源权、以谁有权利得到收
入和其它利益为形式的其他资产的所有权);
(h) 传统的生产体系(食物、医药和手工制品),包括性别在这一体系中所起的作用。及
(i) 土著和地方社区关于其未来的看法及带来对未来的期待的方
法。
45. 特别对于以维持生计为本的土著和地方社区,下列额外的社会因素也应加以考虑,包括对以下因素的影响:
(a) 传统的非货币交易系统,如狩猎、以物易物和其它形式的交
易,包括劳动力交换;
(b) 有关的经济和社会关系;
(c) 性别作用和关系的重要性;
(d) 传统的责任和社会公平及平等观念;以及
(e) 分享自然资源的传统系统,包括狩猎、采集或收获而来的资
源。
2. 经济因素
46. 拟议在圣地和土著和地方社区历来占据或使用的土地和水域进行的开发活动应保证为社区带来具体利益的增加,如为环境服务付费、创造在安全和无危险的工作环境中的工作职位、从收取适当费用中获得可行的收入、使中小型企业得到进入市场并使收入来源多样化的(经济)机会。按照国家法律或相关的国家规定,土著和地方社区应参与他们参加的开发项目的财政审计过程,以确保所投资的资源得到有效的使用。
3. 对传统土地租用制度和其他自然资源的可能影响
47. 会具体改变传统粮食生产做法或引进商业性耕种和收获特定的野生物种 (如为市场需求提供独特的药草、香料、药用植物、鱼类、毛皮和皮革等) 的开发活动,可能迫使传统土地租用制度进行重组或剥夺土地、及对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利用造成压力以适应新的生产规模。这些变化的结果往往影响深远因此需在考虑到土著和地方社区价值体系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评估。与耕种和/或商业化收获野生物种有关的可能性影响也应加以评估和认真对待。
4. 性别因素
48. 进行社会影响评估时特别需要审查所提议的开发活动对受影响的社区中的妇女的潜在影响。 应注意她们作为家庭中食物提供者和养育者、社区决策者和一家之长以及生物多样性的管理者和传统知识中(性别专有)的特定成分的持有者所起到的作用。
5. 代际因素
49. 社会影响评估均应审查所提议的开发活动对社区中所有世代的潜在影
响。特别要注意可能会干扰老年人向年轻人传授知识的机会,或可能使某些技能和传统知识变得多余的影响。
6. 健康和安全问题
50. 在影响评估进程中,应仔细审查所提议的开发活动所造成的健康和安全问题。安全问题应包括施工过程中身体受伤和与各种形式的污染造成的健康风险、性剥削、社会动乱、药用物种生境受破坏和使用化学品(如杀虫剂)等。应对外来劳工进行筛选,排除当地人可能无免疫力、或地方社区中没有证据表明有过感染的传染病。
7. 对社会凝聚力的影响
51. 影响评估进程应考虑所提议的开发活动对受影响的社区和社区居民总体可能会产生的后果,要确保特定的个人或团体不会因开发活动造成对社区的损害而不正当地处于有利或不利的地位。
五. 总体考虑
52. 在对拟议在圣地和土著和地方社区历来居住或使用的土地和水域进行的、或可能对这些土地和水域产生影响的开发活动进行影响评估时,还应考虑到以下一般性因素:
(a) 受影响的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
(b) 性别因素;
(c) 影响评估和社区发展计划;
(d) 法律因素;
(e) 在文化、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过程中使用传统知识和技术的所有权、保护和控制;
(f) 减轻不良影响和威胁的措施;
(g) 需要透明度;及
(h) 建立审查和争端解决程序。
A. 受影响的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
53. 如果国家法律要求征得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那么评估过程应考虑是否已征得了事先知情同意。同影响评估进程各阶段相对应的事先知情同意应考虑土著和地方社区的权利、知识、创新和做法;使用合适的语言和过程、留出足够的时间并提供准确、符合实际及法律上正确的信息。对最初开发计划的改变或修改将要求再次得到受影响的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
B. 性别因素
54. 应充分考虑妇女和青年(特别是在土著和地方社区中的妇女和青年)在保护和可持续地利用生物多样性方面所起到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并有必要让妇女充分和有效地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制定和执行。
C. 影响评估和社区开发计划
55. 应鼓励土著和地方社区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能力制定自己的社区发展计划。这种计划应包括并应建立战略环境评估的机制,这种机制应同土著和地方社区自己制定的发展计划和适当的消除贫困规划目标一致。
56. 任何拟议在圣地和土著和地方社区历来居住或使用的土地和水域进行、或可能对这些土地和水域产生影响的开发活动,均应一方面在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因素方面保持xx,另一方面按照公约第 8(j)条,利用各种机会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获取和公正地分享惠益,并认可传统知识和将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减至最小。文化、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进程应反映这一点。
D. 法律因素
57. 在任何评估进程中,遵照同国际义务一致的国家法律,各国政府、政府机构和开发提议者均应考虑到在其传统居住或使用的土地和水域上的土者和地方社区的权利及相关的生物多样性。
58. 有必要澄清法律责任,特别是有关在进行文化、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时出现的问题,包括执法、责任和补救措施的法律责任。
E. 评估过程中使用传统知识和技术的所有权、保护和控制
59. 为同生态系统方式保持一致,开发计划的提议者应认识到了解和应用土著和地方社区所持有的生物多样性利用的价值观和知识的重要性,并将其用于可持续发展。
60. 在同拟议开发有关的所有情况下,土著和地方社区在其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上的习惯法和知识产权应得到尊重。为了保护他们的权利,土著和地方社区应在文化、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程序中制定、或在帮助下制定同相关国家法律一致的关于获取和使用传统知识的议定书。如有需要,应向其提供关于订立议定书方面的帮助。
F. 减轻不良影响和威胁的措施
61. 在影响评估的背景下,特别是与开发活动有关的减轻影响的措施方面,当生物多样性面临显著减少或丧失的威胁时,不应以科学上不完全确定为理由推迟采取可避免或减轻上述威胁的措施。
G. 需要透明度
62.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要求对秘密/神圣的传统知识进行保密外,在进行文 化、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的所有阶段和任何决策过程中均应保持透明度和公众可信度。应确保在有关传统知识基准研究的影响评估进程中,有关于不披露信息的条 款。
H. 建立审查和争端解决程序
63. 为解决与拟议的开发计划和与随后的影响评估有关的争端,应具有或建
立争端解决机制。
六. 方法和手段
A. 加强和重建能力建设
64. 任何旨在将土著和地方社区的文化和社会因素以及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因素纳入国家环境影响评估系统的活动都应伴随适当的加强和重建能力的活动。这需要在进行评估的机构具备传统知识方面的专门技能。同时,还要有在影响评估方法、技艺和程序方面的土著和地方社区专家。环境影响评估在评估组中应包括与相关的生态系统有关的传统知识专家,包括土著问题专家。
65. 为评估实施者和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代表双方举办环境影响评估与文化、社会和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方面及文化、社会和生物多样性资源的经济价值的研讨会将有助于在对这方面问题的理解上达成共识。
66. 政府应鼓励和支持尚未做到这一点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制订自己的社区开发计划,以便使他们能够按照社区的目的和目标采取文化上更为合适的战略性、综合性和阶段性方法进行开发。这些计划应包括战略环境评估政策或目标,以便系统地将社会、环境和文化因素纳入规划和决策进程,并应用于对开发活动进行影响评估。
B . 立法权威
67. 如果与土著和地方社区有关的文化、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进程成为环境影响评估和战略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并被纳入立法,且明确要求项目开发商或政策制订者寻求能避免、减少或减轻不良影响而且对文化、环境和社会方面来说是最有益和最高效的办法,这将促使开发商/制订者在项目申请前或同意项目上马前或在有些情况下筛选程序开始前的很早阶段就使用文化、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工具来改善开发进程。
C. 信息交流
68. 网络提供的资源,如生物多样性公约信息交换所机制和其他经验和信息交流手段,包括传统传播方式,可有助于了解土著和地方社区在文化、社会和与生物多样性相关方面所关注的问题并将其纳入环境影响评估进程和战略环境评估方面的最佳现有方法和有用的信息及经验来源。应开发这种网络资源并用于提供和交流环境影响评估方面的信息。
69. 环境影响评估实施者与拥有文化、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经验的土著和地方社区成员之间的沟通急需改善,并应通过研讨会、案例研究评估和经验交流(如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信息交换所机制关于第 8(j)条和相关条款的联络点)加以改
进。
D. 资源
70. 应向土著和地方社区及相关国家组织提供包括资金、技术和法律支持再内的资源,以使他们能够充分参与国家影响评估的所有方面。这种支持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由国家政府提供,或在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期国家,由适当的捐资机构提供。
G. 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参与机制
缔约方大会
回顾缔约方大会第 VI/10 和 VI/18 号决定,
认识到土著和地方社区全面切实参与《公约》进程和国家一级的决策进程和
《公约》的执行工作的重要性,
还认识到有必要加强和发展各种机制以便进一步促进土著和地方社区全面切
实参与《公约》进程,特别是在涉及第 (j)条和相关条款事务方面的参与,
还认识到妇女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中发挥的极其重要作用,并确认《公约》序言中所确认的妇女必须充分参与制定和实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各级政策,
注意到传统知识和信息交换所机制问题特设专家组在 2003 年 2 月 24 日至
26 日在玻利维亚圣xxx市举行的会议期间所作工作,
注意到必须确保有充分的财政支助让土著和地方社区参加依照《公约》所组
织的各种会议,
还注意到若干缔约方业已制定措施帮助土著和地方社区参与国家一级的决策
进程和《公约》的执行工作,
强调需要、特别是需要在地方一级加强土著和地方社区的能力,使至能够全
面和切实参与并参加与《公约》相关的事项,
1. 重申第 V/16 号决定第 18 段向各缔约方和各国政府提出的请求,即在其参加《公约》之下各种会议的官方代表团中增加土著和地方社区代表的人数,并敦促其进一步加强这种参与;
2. 请执行秘书汇编土著和地方社区参加《公约》进程和决策过程方面以及参加国家一级《公约》执行工作方面的资料,并通过信息交换所机制提供这种资料;
3. 请执行秘书根据议事规则酌情采取实际的措施,加强土著和地方社区对生物多样性公约、科学、技术和工艺咨询附属机构和缔约方大会各工作组的参与;
4. 请执行秘书就《公约》之下的各种会议同缔约方大会主席团举行协
商,以考虑这些会议的间隔,特别是关于第 8(j)条和相关条款的特设工作组的会议与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以及缔约方大会会议之间的间隔,以使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代表有充足的时间和机会为编写这些会议的文件提供帮助和分析这些文件,并为参加会议寻找资助;
5. 请执行秘书继续促进各种国际环境文书之间的协同增效作用,特别是通过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秘书处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的《公约》第 8(j)条和相关条款事项联合联络组促进这种作用;
6. 请尚未这样做的缔约方和各国政府与土著和地方社区协商,以便:
(a) 促进土著和地方社区有效参与制定本国参与决策和执行工作的机制的工作;
(b) 建立国家、分区域和/或区域一级的土著和地方社区生物多样性咨询委
员会,并在所有各级的委员会中顾及男女平等问题;
(c) 加强国家机构、政府组织和民间组织以及土著和地方社区组织的能力,以使其能够顾及第 8(j)条和相关条款的各项规定并帮助这些规定的实施;
(d) 建设充分的能力,以保证本国的生物多样性联络点能够按照国内法通过分发文件和传播在《公约》之下所举行会议的成果来向土著和地方社区提供信息,并特别强调用适当和易懂的土著和地方社区使用的语言来提供文件;
(e) 加强土著和地方社区与国内研究组织和大学协作的能力,以便查明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方面的研究和培训需要;
7. 在铭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面临的特殊限制的情况下,敦促各缔约方、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在根据《公约》第 8(m)条以及第 20 条第 2 和第 3 款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用于原地保护的财政和其他支助时,特别注意建立和运用参与性的机制;
8. 鼓励各缔约方和各国政府协助本区域土著和地方社区举行区域会议,以讨论缔约方大会所作各项决定取得的成果,并为将在《公约》之下举行的会议进行筹备工作,特别是为关于第 8(j)条和相关条款的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以及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的会议进行筹备工作;
9. 请各缔约方在其国家报告中列入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参与程度的资料以及用于鼓励土著和地方社区参与的措施和做法;
10. 决定在《公约》下建立自愿性供资机制,在特别优先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土著和地方社区的情况下,帮助土著和地方社区参加在《公 约》之下举行的会议,包括土著和地方社区联络小组以及各特设技术专家组的会 议。本段所述为帮助土著和地方社区进行参与所建立的供资机制,应根据将由缔约方大会于土著和地方社区协商制订的准则和标准来运作,同时顾及联合国在这方面的做法;
11. 请执行秘书在信息交换所机制下拟定《公约》第 8(j)条和相关条款的专题联络点的作用,以期:
(a) 酌情和根据现有的资源协助各国家联络点更为有效地向土著和地方社区传播和提供与《公约》有关的信息,同时侧重于一土著和地方社区的适当和可能的语言提供资料;
(b) 酌情和根据现有的资源协助土著和地方社区运用信息和通讯技术,通过组织地方、国家和分区域各级的能力建设学习班和培训班;
(c) 收集与满足土著和地方社区需要有关的现有网络、专家、工具和资源
方面的资料;
12. 请执行秘书于土著和地方社区协商,主要经由以下方式,通过国家联
络点进一步协助建立供土著和地方社区使用的通讯网络和工具,:
(a) 使用信息交换所机制的成套工具发表关于格式、规程和标准的信息,以供土著和地方社区使用,并协助进一步发展通讯网络;
(b) 使用信息交换所机制的成套工具发表适用于土著和地方社区的电子通
讯工具方面的信息;
(c) 通过专题联络点提供电子论坛和其他宣传工具,用以帮助土著和地方社区进一步发展通讯网络;
(d) 使用信息交换所机制的成套工具发表关于网络结构和数据保管问题的
信息,以协助土著和地方社区进一步发展通讯网络;
(e) 指明其他传统、替代和非电子通讯工具,用以保证土著和地方社区在通讯网络中的充分和切实的参与。
H. 制订保护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特殊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
缔约方大会
回顾第 VI/10 决定,缔约方大会在该项决定中确认《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为处理尊重、保存和维护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体现出涉及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传统生活方法的知识、创新和做法等事项而制定的主要国际文书,
回顾第 VI/10 号决定第 34 段,
还回顾第 V/26 A 号决定第 11 段,缔约方大会根据该项决定决定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特设工作组应与第 8(j)条和相关条款问题不限成员名额休会期间特设工作组保持联系并相互交流信息,
认识到维持和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做法,是与土著和地方社区对其历来占据或使用的土地和水域内的生物资源的持续的管理分不开的,
还认识到土著和地方社区有作为其习惯法律一部分的维护和维持传统知识、持续和做法一级保护和转让传统知识的自身制度,
认识到若干生物和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的跨国界分布,
还认识到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集体性和代代相传的特性,
还认识到有必要通过能够保护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的权利的有效机制,遏制滥用和盗用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及相关遗传资源有关的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行径,
认识到获取和惠益分享安全在保护遗传资源以及维护和维持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相关的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重要性,
注意到为保护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需要在考虑到专有和非专有方面的问题的情况下混合采用防御性措施和积极的措 施,
认识到国际一级保护传统知识的特殊制度有可能让土著和地方社区切实地保护其知识不被滥用和盗用,这种制度应灵活并尊重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利益和权利,
认识到尽管某些情况下数据库和登记册能够在保护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方面发挥作用,但这种数据库和登记册只是有效保护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一种办法,这些数据库和登记册的建立应该是自愿性的,而不是为了进行保护作出的规 定,并应在得到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建立,还认识到,如果土著和地方社区决定利用这种数据库和登记册,则有必要就建立和保持这种数据库和登记册为土著和地方社区提供资金和开展能力建设,
强调任何保护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特殊制度的建立,均需考虑到有关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习惯法和习惯做法和让这些社区全面和切实地进行参与,
认识到有时候传统知识的获取并没有得到土著和地方社区的同意,这些社区有权根据第 8(j)条准予或拒绝获取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也有权决定获取传统知识的程度,
关注发生了未得到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事先知情同意获取若干传统知识、穿新和做法的情况,认识到应促请必要的措施确保今后任何对传统知识的利用均应根据第 8(j)条尊重事先知情同意,
念及第 8(j)条和相关条款问题不限成员名额休会期间特殊工作组有必要就保护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方面的若干问题进一步开展工作,
认识到有必要与诸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知识产权组织)、土著问题常设论 坛、世界卫生组织(卫生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和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贸发会议) 和世界贸易组织 (世贸组织)等其他致力于保护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习惯的问题的有关组织继续合作以确保相互支持和避免重复劳动,
1. 请执行秘书继续收集和分析第 VI/10 号决定第 34(b)至(e)段提出的问题,并通过信息交换所传播这些资料;
2. 请各缔约方、各国政府、土著和地方社区及有关国际组织向执行秘书提供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相关的土著、地方、国家和区域特殊制度方面的现有有关资料和支持习惯法和做法的创新性政策及行政和立法措施方面的任何有关资料;
3. 请执行秘书与土著和地方社区合作,汇编上文第 2 段所提资料以及与生物多样性的习惯上的利用和可持续利用相关的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习惯法和传统办法方面的资料,供公约的第 8(j)条和相关条款问题不限成员名额休会期间特设工作组审议;
4. 请执行秘书与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当前在术语方面的工作合作,并与各缔约方、土著和地方社区及有关国际组织合作,在各缔约方、各国政府、土著和地方社区及有关国际组织所提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第 8(j)条和相关条款方面的词语汇编,供公约的第 8(j)条和相关条款问题不限成员名额休会期间特设工作组第四次会议审议;
5. 决定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和公约的第 8(j)条和相关条款问题不限成员名额休会期间特设工作组更好合作的适当机制,以确保土著和地方社区参与获取和惠益分享问题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的工作;
6. 请第 8(j)条和相关条款问题不限成员名额休会期间特设工作组与诸如
联合国土著问题常设论坛等有关国际组织和机构合作,以便:
(a) 审议不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保护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特殊制度;
(b) 作为优先事项进一步制定本决定附件所载用于保护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与利用生物多样性有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特殊制度的基本内容;
(c) 根据缔约方大会第 VI/24 A 号决定审查《波恩准则》对于公约的第
8(j)条和相关条款问题不限成员名额休会期间特设工作组的相关性和适用性;
(d) 审查获取和惠益分享国际制度并酌情提出建议,以期纳入保护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地方社区关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特殊制度;
(e) 评估数据库和登记册在保护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保护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方面的作用;
(f) 在顾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工作的情况下,研究现有形式的知识产权在实现《公约》第 8(j)条和相关条款目标方面的潜力和条件;
7. 请各缔约方和各国政府考虑采取适当措施,在土著和地方社区全面有效参与下,在地方、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执行能确保根据习惯法和传统做法保护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特殊制度和其他创新性新机制;
8. 请执行秘书与各缔约方、土著和地方社区及有关国际组织合作,收集数据库和登记册在保护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方面作用在资料;
9. 请各缔约方、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加强土著和地方社区保护、利用、维持和促进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相关的自身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能力;
10. 请各缔约方和土著和地方社区共同分享保护传统知识的地方和国家做法以及国际做法方面的国家性经验,并考虑在区域一级协调做法;
11. 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向公约的第 8(j)条和相关条款问题不限成员名额休会期间特设工作组提供其执行与《公约》第 8(j)条和相关条款有关问题方面的工作结果,特别是保护传统知识和承认传统知识是在先技术方面的结果。
附件
制定保护土著和地方社区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的特殊制度时可予考虑的若干基本内容
1. 关于宗旨、目标和范围的说明。
2. 传统知识和传统上利用的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所有权方面的清晰性。
3. 一套有关的定义。
4. 承认以下方面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有关的习惯法的基本内容: (一)土著/传统/地方知识的习惯性权利;(二)生物资源方面的习惯性权利; (三)决定获取和同意利用传统知识、生物资源和遗传资源的习惯性程序。
5. 决定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的条件和与遗传资源和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相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方面惠益的公平分享的进程和一套要 求。
6. 传统知识拥有者的权利]赋予权利的条件。
7. 赋予的权利。
8. 登记土著/地方性知识的制度。保护和维护土著/地方性知识的制度。
9. 对保护传统知识和惠益分享安排方面的有关程序性/行政性事项进行管理的国家主管当局。
10. 关于执行和补救措施的规定。
11. 与其他法律、包括国际法的关系。
12. 域外保护。
I. 土著问题常设论坛提交缔约方大会的建议
缔约方大会
强调有必要让联合国各机构对有关土著和地方社区及其传统知识的问题有更
好的理解;
注意到土著问题常设论坛第二次会议提交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报告
(UNEP/CBD/WG8J/3/8)所载土著问题常设论坛的建议 1、8 和 9,
1. 欢迎《公约》进程与土著问题常设论坛就有关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以及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有关的土著和地方社区的知识、创新和做法的问题加强合作;
2. 请执行秘书酌情帮助编写秘书长就《21 世纪议程》第 26 章和第 36 和 15
章等章节的执行问题向常设论坛提出的报告;
3. 请执行秘书向土著问题常设论坛第三届会议转交“对拟议在圣地和土著和地方社区历来居住或使用的土地和水域上进行的、或可能对这些土地和水域产生影响的开发活动进行文化、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的阿格维古自愿性准则”;
4. 还请执行秘书与论坛秘书处协商和协调,并与联合国各机构和有关国际组织协作,举办一次有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代表参与的研讨会,其议题是根据“阿格维古自愿性准则”进行文化、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以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与文化多样性之间相互联系的理解,并促请缔约方和各国政府提供资金支持举办这一研讨会;
5. 请第 8(j)条和相关条款问题不限成员名额休会期间特设工作组参照第 8(j)条和相关条款工作方案任务 16,制订行为守则的基本内容,其目的是保证尊重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与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物多样性有关的文化遗产和知识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