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由招标人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GF-2011-0216) 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编制。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2019 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1
使用说明
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19 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 (以下简称《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制。适用于江苏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工程总承包电子招标项目。
采用非电子方式进行招标的,可参照《标准后审招标文件》作相应修改后使用。
二、《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 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 以空格标示的系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无需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以“□”标识的, 由招标人根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勾选。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 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并同时注明发布媒介名称。
四、《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五、《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综合评估法和评定分离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后、初步设计完成后、专业工程等四种方法。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具体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全部条款。
六、《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由招标人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 》(GF-2011-0216) 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编制。
七、《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五章“报价清单”及第六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八、《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七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一至六章内容相衔接。
九、《标准后审招标文件》为 2019 年版, 将根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XDG-2022-28号地块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 EPC工程总承包招标
项目编号:WXBH202210005
标段编号:WXBH202210005-X03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无锡胡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编制人(签字或盖章):
2023-3-3
评标办法前附表 35
1.1 初步评审标准 36
1.2 详细评审标准 36
2. 评标程序 36
2.1 第一阶段评审 36
2.2 第二阶段评审 37
2.2.1 初步评审 37
2.2.2 详细评审 39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9
2.4 推荐中标候选人 3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1
第五章 报价清单 113
第六章 发包人要求 115
第七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19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20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1.1.2 | 招标人 | 名称: 无锡胡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张舍村新街47号联系人:xx 电 话: 0510-85589317 电子邮箱: /传真: /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江苏新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无锡滨湖区太湖西大道2188号9楼903室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 电子邮箱:000000000@xx.xxxxx: / |
1.1.4 |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 称 | XDG-2022-28号地块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
1.1.5 | 建设地点 | 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1.2.2 | 出资比例 | 其他国有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2.4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详见“合同条款及格式” |
1.3.1 | 招标范围 | x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EPC),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保修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相关资料的办理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 ① 包括施工图设计及本项目所涉及的各专业的专项设计、专项论证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具体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 (一)设计大类: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人防 (平战转换预案、人防标识标牌等)、景观绿化;(二)专项设计:弱电智能化、幕墙、绿色建筑、公共部位装修、泛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光照明、标识(含交通设施、车位划线)、海绵城市。(三 )配套设计:红线范围内的市政及室外配套管线综合、市政附属工程(市政雨水、市政污水、市政道路等)、变电所(变配电间)土建。红线内外交界部分有直接关系的相关消防 、智能化、雨污水等所有管线也在设计范围内。不包含通讯 、广电、三网合一等数据信号,供电(环网柜至变电所)、自来水、燃气相关行业配套工程设计。(四)配合做好相关报建及验收工作,并确保消防审图、施工图审查等各类审查及时顺利通过;各阶段招标配合和施工现场配合服务,负责设计修改、变更、专项深化设计及确认、配合专业管线的调整、相关专题报告或评奖;参与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工作。 ②工程施工及采购包括设计所涵盖的所有内容;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图纸范围内涉及的所有建筑结构工程(包括建筑、 结构、土方、桩基工程、围护、降水、水电安装、暖通、消防、弱电智能化、人防、科技系统、电梯、门窗、外墙一体板、栏杆、钢结构、变电所土建等) ,公区装饰工程 、外立面幕墙、保温涂料线条、 石材、铝板、外墙砖、雨棚 、泛光照明等),室外市政、 道路、围挡、海绵城市、景观绿化、 雨污水、临时用电(内线) 及其他配套附属工程(包括但不仅限于广场、停车场、围墙、水池、配电间、喷泉、路灯、雨水回收、充电桩等)。供电、 供气、供水、广播电视、三网合一不含在本次招标范围中。 ③项目整体联调、联试, 提供相关工作及设备操作流程、 手册, 配合提供相关培训服务等。 ④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 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 需完成的所有相关审批、报批报验、竣工验收备案归档等工作。 ⑤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工程总承包全 部工作。 | ||
1.3.2 | 要求工期 | 总工期要求:890日历天。其中: 设计开工日期:2023年4月17日08:00施工开工日期:2023年5月6日08:00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工程竣工日期:2025年9月22日 17:00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如有): / | ||
1.3.3 | 质量要求 |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深度,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和施工图审查合格。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 物资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等)采购质量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A) 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或[建筑行业设计甲级]或[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 (B) 施工资质要求:[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一级] (含 )以上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财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表 (2019-2021年) (如投标人成立时间不足要求的年份,则提供自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3、☑企业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 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80000㎡(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 ,否则不予采信) ,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B)设计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80000㎡(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建筑面积以合同中所载内容为准;业绩有效期以合同的落 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提供工程中标通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合同协议书,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二份材料缺一不可。二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C)施工业绩要求:投标人近五年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80000㎡(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 。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 ,否则不予采信) ,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A)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B)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4.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 )或一级注册建筑师;拟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仅可兼任其中一个) ;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 ,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注:若为一级注册建筑师须提供电子注册证书且在个人签名处附手写签名。具体要求详见《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号); (2)设计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须提供电子注册证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书且在个人签名处附手写签名。具体要求详见《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注册证书工作的通知》(注建[2021]2号); (3)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在本单位注册满三个月且无在建项目。 注:以上人员提供企业为其缴纳的 2022年11月~2023年1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 (4)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及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b、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 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近五年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以竣工验收日期为准)完成单项合同建筑面积 80000㎡(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 ,否则不予采信) ,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B) 设计业绩要求:近五年以设计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 项合同建筑面积80000㎡(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建筑面积以合同中所载内容为准;业绩有效期以合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同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提供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 、合同协议书,否则不予采信,以上二份材料缺一不可 。二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等需前后一致 ,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 。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诚信库信息 V7.0为准。 (C) 施工业绩要求:近五年以施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80000㎡(含)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建筑面积以竣工验收证明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发布招标公告首日计算。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竣工验收证明材料上至少应加盖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公章(非项目章、科室章) ,否则不予采信) ,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三份材料所示工程名称、各相关单位信息等需前后一致,能证明为同一工程,且时间顺序符合建设工程实际。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相关的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证明材料均以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诚信库信息V7.0为准。 6、项目管理机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1人,施工项目经理1人、设计负责人1人、设计人员(建筑、结构、给排水 、电气、暖通)主要负责人各1人、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高级及以上职称)、施工员2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人、质量员2人。以上人员提供企业为其缴纳的 2022年11月~2023年1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及相关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 7、其他要求: 依据苏建招办【2022】2 号文《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和[2018]第 6 号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 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规定: 投标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必须不处于不合格状态。动态监管资质查询不合格,不 可参与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按无效标处理。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应满足下列要求:(1)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必须为具备[建筑工程(2015新标准)一级](含)以上施工资质,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2)所有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共同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协议中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并且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3)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4)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以其他联合体成员的名义申请本工程的投标;(5)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为联合体牵头人的在职员工;(6) 投标保证金由联合体牵头单位缴纳。 注:若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的,请联合体单位下载招标文件时,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CA锁读取,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报名页面会显示成员单位名称 ),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投标、中标阶段(“中标结果备案(中标通知书)”“书面报告”“合同签订”)无法显 示成员单位名称(如有疑问,可咨询新点软件公司)。 |
1.5.2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 投标费用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招标人对投标人递交的设计成 果不予补偿,但设计成果均归招标人所有,如有知识产权纠纷,与招标人无关。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1.10 | 分包 | 分包要求:允许专业分包 总承包单位如需分包的:在分包供应商选取时,其分包方 案需经招标方同意,选取流程、施工质量、工期及设备性能参数必须满足招标方要求。 |
1.11 | 偏 离 | ☑不允许 □允许 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
2.1.1(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 | 《评定分离评标办法》、澄清答疑(如有)、补充文件(如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他材料 | 有)等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2023年3月9日 10:00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 时间 | 2023年3月9日 17:00 |
2.4 | 最高投标限价( 招标控制价) | ☑最高投标限价金额:127867.75万元;其中:1)设计费最高限价1015万元; 2 ) 施工总承包工程费( 含设备购置费) 最高限价为 120764.75万元 3)暂列金额为6088万元 ,为不可竞争费用。 注:①本工程投标报价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设计费、施工总承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的整体下浮率(结算让利率 )和施工总承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 ②施工总承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的整体下浮率(结算让利率)有效报价范围为≥6%,不在此范围内的投标报价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施工总承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的整体下浮率(结算让利率)=1-施工总承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投标价/施工总承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最高限价*100%,结果为百分比,需保留2位小数。 ③工程总承包报价=设计费+施工总承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暂列金额。 ④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高于上述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1、商务标: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投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拟再发包计划表(如有) ; ☑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 2、经济标: ☑工程总承包报价;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3、技术标: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暗标,线上评审); 其中:设计深度文件(暗标,U 盘线下评审);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开户许可证(法人基本存款账户) ; ☑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B证; ☑企业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 (含中标通知书、工程总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 (如有) ; 注:如联合体投标的非主体单位相关资料无法从诚信库中获取的,请另行上传原件扫描件材料上传至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2019 年 -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021 年); (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022 年11月 - 2023年1月); (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 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相关劳动关系证明) ☑委托代理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2022 年11月-2023年1月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 □企业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其他证明材料 ☑①提供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 的相关职称证书、注册证书、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等;②提供投标人企业为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缴纳的 2022 年11月-2023年1月的社保缴费证明(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 ③投标诚信承诺书: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在参加投标 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管理规定,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均不存在未参与任何围标串标活动,也不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我单位如被查实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的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的,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以及 授权代表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行政、刑事及失信惩戒等处罚;我单位如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国家、省、市现行规定的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的,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指定媒介上的公示,并扣除企业信用分,在公示期间,其他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我单位投标;我单位所有企业信息(包括业绩和获奖情况等) 以“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信息库”内信息为准,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我单位投标所使用的诚信库信息均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修改、虚假成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格式自拟,承诺内容如上所述。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都须提供。如未提供按无效标处理。)④承诺书:承诺在施工前将本项目使用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供货时间等详细信息报发包人审核,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发包人对承包人所报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牌或质量等不满意,承包人须进行调整并最终由发包人确认。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协商不一致,发包人保留甲供或甲指乙供的权利,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合同。格式自拟,承诺内容如上所述。 ☑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如有); ☑本项目涉及的评标和定标阶段的材料。 | ||
3.2.1 | 合同价格形式 | 其他价格形式 |
3.2.6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90日历天 |
3.4.1 | 投标担保递交 | 1、投标担保的形式:(投标人不按下列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 ,其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保证金 ☑保函(保险) 2、投标保证金金额或投标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 50 万元 3、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汇到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保函保费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缴纳。 4、投标担保递交要求: (1)采用投标保证金的专用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无锡市滨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无锡滨湖支行 银行账号: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下载页面—保证金信息”查看本标段对应的相关信息 (2)以电子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 电子保函(保单)文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以纸质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保函(保单)文件扫描成电子版本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4)其他要求:/ | ||
3.4.3 | 投标担保退还 | 见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缴退或保函(保险)办理指南( 2022年11月1日起实行)》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允许 ☑不允许 |
3.6.5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 讼及仲裁情况 | / |
3.7.4 | 技术标暗标要求 | 1.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暗标要求: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标识、标志、人员姓名、企业名称、投标人独享的企业标准或编号等), 相关人员姓名应以职务或职称代替,其他不作限定。 2.线下暗标 U 盘要求:暗标 U 盘(设计深度文件) 要求:仅包括设计成果一份 PDF 格式文件,不得含有其他内容,U盘外表面不得出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微标、人员名称等,否则按无效标 处理。 |
3.7.5 | 其他编制要求 | 1、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投标文件盖章要求:若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协议书、承诺书双方均需提供并加盖各方公章,其它投标文件只需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2、由于系统对投标文件大小有限制,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尽量控制在此范围之内。设计深度提交U盘评标时使用,投标单位制作投标文件时只需在招投标系统内初步设计文件的各节点上传空白页。 3、投标截止时间前需要递交电子标书 U 盘两份。“电子标书一号 U 盘”应包括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全部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电子标书二号U盘”应仅包括设计深度文件一份 PDF格式文件,不得含有其他内容。暗标(设计深度文件) 采用线下U盘评审模式,最终各评委打分及得分汇总情况将录入评标系统中。当“电子标书二号U盘”无法开启时,现场开启 “电子标书一号U盘”。 4、电子标书 U 盘分别密封在一个封袋中并在封袋上清楚地 标明“电子标书一号U盘”、“电子标书二号U盘”,密封外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包档案袋上应标注招标人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名称、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或授权委托人姓名应加盖印章或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所有电子标书 U 盘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电子标书 U 盘没有按规定的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盖章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则所有密封档案袋仅需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盖印章或签名,并加盖联合体牵 头人单位公章。 |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年4月3日09:30 |
4.2.3 | 投标文件上传系统和递交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上传至 “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V7.0”; 投标文件备份递交地点:各潜在投标人需将招标文件中要 求递交的电子标书(“电子标书一号 U 盘”“电子标书二号 U盘(设计深度文件U盘) ”) 以邮寄方式或人工现场送达方式(考虑到快递的时效性,建议考虑顺丰或EMS) 在开标截止前(以公证处收到时间为准) 递交于公证处,由公证处保管电子标书并送至开标现场(无锡市滨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152号2楼开标室)),邮寄地址及联系方式为:地址:江苏省无锡市xxxxx路68号,名称:江苏省无锡市xx公证处,收件人:xx,电话:00000000000。( 寄件信息需体现项目名称和投标单位公司名称。)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无锡市滨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152号2楼)开标室;开标当日,投标人仅需在任意地点通过无锡不见面开标大厅参加开标会议,并根据需要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与现场开标主持人(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 )进行互动交流、澄清、提疑以及文件传送等活动。(无锡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地 址 :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tion/hall/login)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 | x项目开标不需要授权委托人出席开标会议(则无需递交“符合性检查资料。开标当日,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无锡不见面开标地址: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tion/hall/login)。本项目开标不需要授权委托人及项目负责人出席开标会议,请各投标人于“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中按时递交投标文件即可。 注:投标文件的授权委托书中需明确授权委托人的联系方式 (手机),否则如由于无法及时联系相关授权委托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 ||
5.2.1 | 开标程序 | 详见不见面开标要求和说明及虚拟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
5.2.2 | 解密时间 | 60分钟 |
5.4.1 | 评标准备时间 | 评标准备时间:2023年4月3日10:30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招标人代表1人,经济、技术专家8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
6.3.1 | 评标时间 | 评标时间:2023年4月4日09:30 |
6.4.2 | 采用“ 评定分离”法时: 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数量:5。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 ☑继续定标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 |
7.1.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
7.1.2 | 采用“ 评定分离”法时:定标方法 | 定标方法为: □价格竞争定标法: ☑票决定标法: □票决抽签定标法: □集体议事法: □其他定标方法: |
7.3.1 | 履约保证金 | ☑是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保函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价的10%万元 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30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否 |
8.5.2 |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项目属地招投标监管部门 |
10.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投标单位应认真勘查现场,了解现场现状及设计要求。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需向招标人额外提供与投标所报电子文件一致的纸质投标书 3 份。 3、交易服务费:中标人需按规定缴纳进场交易服务费。 4、本项目符合性审查仅查询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开标现场能查到的投标保证金的以开标现场系统审查为准,开标系统内查询不到或者查询异常的具体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阶段进行评审。 5、本项目不采用信用分评分。 6、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 授权委托人须在接到电话或短信通知后30分钟内做出回复,回复方式如下: ①授权委托人现场书面签字确认;或者②短信回复确认,回复内容中须注明单位名称及回复人姓名。若授权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相应回复,则视为默认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 7、本项目投标报价已包含围绕本次招投标可能发生的专家论证等全部的衍生费用,各潜在投标人应自行预估并承担。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招标人重新招标。 9、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建规发 [2021]3号)有关规定:1)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的按照文件执行。2)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应对投标人存在投标报价畸形的情况及在招投标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进行评审并写入评标报告。 10、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该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1)在本须知第4.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2)不符合本须知3.7.5条对电子标书 U 盘的规定的。(3)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 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 | ||
10.2 | 采用“ 评定分离”法的:定标方案 | 具体定标方案如下:详见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定标方案。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现对本标段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资格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 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 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 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 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 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5.2 招标人应当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具体补偿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 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分包活动应当符合住建部、省工程总承包有关分包的规定,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依法进行分包的, 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 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报价清单
(6) 发包人要求;
(7)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8) 投标文件格式;
(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 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 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 以便补齐。投标人如有疑问, 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提交, 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出,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出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依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根据不同阶段的设计文件,并参考工程造价指标、估算定额等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或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最高投标限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介发布,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日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修改后的最高投标限价发给所有投标人。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1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xx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 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 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 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担保。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 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④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6.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3 “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3.6.4 “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 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 并标明序号。
3.6.5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6.1 项至第 3.6.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 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7.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4 技术标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 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技术复杂的方案设计文件也可以采用书面等形式随投标文件备份一并密封。
4.1.2 投标文件备份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 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备份。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 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传输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备份(含非网上递交的设计文件)。投标文件备份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文件备份”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文件备份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解密, 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1 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 招标人将使用“投标文件备份”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 该投标将被拒绝。
5.4.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进行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
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 定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 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 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 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评定分离操作导则》制定定标方案,具体定标方案见本章 10.2 款,其中定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程序应当符合《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相关规定,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
7.2.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 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 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 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定标候选人名单
(有排序) 、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 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 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 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 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
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 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 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 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
果公示期间提出;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
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出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 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出投诉的, 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 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 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 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 招标人补充的具体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具体定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1.1 | 形式性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 ||
1.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若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设计单位无须提供);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 ||
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承诺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
联合体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项规定; | ||
1.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项规定;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承诺书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1项规定 | ||
投标报价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项规定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2.1 | 商务标 | 详见评标方案 | |
1.2.2 | 经济标 | 详见评标方案 | |
1.2.3 | 技术标 | 详见评标方案 | |
2.3.4 | 评标方式、评审因素及评审顺序 | 1、评标方式:评定分离 2、评审因素: ☑技术标: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商务标:项目管理机构 ☑经济标:投标报价评审 3、评审顺序: 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文件开标、评标 第二阶段:经济文件开标、评标 | |
2.3.5 | 入围下一评审阶段的方法 | 评审细则:本工程分两阶段评审。 第一阶段:先进行商务技术文件 (包含资格审查文件) 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先评审商务技术文件,选择商务技术文件得分汇总排名前几名的投标人 (投标人超过16个(含)的,取前11名;投标人为 12-15个(含)的,取前9名 ;投标人为9-11个(含)的,取前7名;投标人为8个及以下的,取前5名);末位得分相同的投标人同时进入第二 阶段。当进入第一阶段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 |
招标文件规定的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数量时(即投标人少于等于5家时),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均进入第二阶段评审,但仍应按照招标文件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评审,作为招标人定标参考依据。 第二阶段:进行经济文件开标、评标(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标得分不带入第二阶段。 | ||
2.5.2 | 竞争性判断 | 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是 □否 竞争性判断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本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案进行评审,确定5名为中标候选人 (不标明排序,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排列),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5名时,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全部入围。 竞争性判断依据:有效投标文件≥3家即认为具有竞 争性。 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 |
评标方案
对投标文件评审实行两阶段评标。 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文件开标、评标
招标工程名称: 投标人:
序号 | 评分项 | 评分因素(偏差率)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对工程总承包的总体设想、组织形式、各项管理目标及 | ||||
1.总体概述(1分) | 控制措施、设计与施工的协调措施等内容进行评分。 | |||
2.设计管理方案(2分) | 1.对项目解读准确、设计构思合理。 | |||
2.设计进度计划及控制措施。 | ||||
3.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及控制措施。 | ||||
4.设计重点、难点及控制措施。 | ||||
5.设计过程对工程总投资控制措施。 | ||||
对施工执行计划、施工进度控制、施工费用控制、施工 | ||||
项目管 | 3.采购管理方案(1分) | 质量控制、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变更管 | ||
理组织 | 理等内容进行评分。 | |||
1 | 方案(13 | |||
分) ( | 4.施工平面布置规划 | 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等内容进 | ||
暗标) | (1分) | 行评分。 | ||
5.施工的重点难点 | 对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 | |||
(1分) | 解决方案等内容进行评分。 | |||
6.施工资源投入计划 (1分) | 对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进行评分。 | |||
7.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1分) | 对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的情况进行评 | |||
分。 | ||||
8、设计深度 (5分) | 提供招标范围中的深化设计成果,包含建筑、结构、给排 | |||
水、暖通、电气、消防、红线范围内的市政及室外配套管 | ||||
线综合、市政附属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等。PDF格式深化 |
设计成果放入“电子标书二号U盘”中由评委根据设计范围、设计质量、设计深度情况进行评分,无深化设计成果不得分。 注:设计深度节点系统内只需上传空白页。 | ||||
注: 1.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若出现小数点则通过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项目管理组织方案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70%。 2.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总篇幅不得超过 100 页(含)(不含设计深度),每超过 1 页扣 0.1 分。 |
招标工程名称: 投标人:
序号 | 评审要素名称 | 评审内容 | 得分 |
① 设计负责人具备高级(含)以上职称的。 | |||
② 建筑专业设计负责人(1名):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 证书且具有工程师(含)以上职称的。 | |||
③ 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1名):具有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 程师证书且具有工程师(含)以上职称的。 | |||
④ 电气专业设计负责人(1名):具有电气工程师证书的。 | |||
⑤ 给排水专业设计负责人(1名):具有给排水工程师证书 的。 | |||
⑥ 暖通专业设计负责人(1名):具有工程师(含)以上职 称的。 | |||
1 | 项目管理机构 (2分) | ⑦ 造价管理负责人(1名):具有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的。 | |
注:人员满足上述全部要求的得2分;每不符合1项扣0.5分,扣完为止。以上岗位人员均不得兼任。提供上述人员相关有效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等证书原件扫描件,以及所在企业近3个月(2022年11月~2023年1月)为上述人员缴纳的社保缴费清单或社保机构出具的近3个月(2022年11月~2023年1月)的社保证明(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相关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否则不得分。 注:加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的社保材料可视为原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 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
第二阶段:经济标开标、评标
经济评审表
招标工程名称: 投标人:
序号 | 评审要素名称 | 有关要求或说明 | 评审标准 | 评审结论 |
两种方法由招标人在第二阶段唱标前随机 | ||||
抽取其中一种。 | ||||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 | ||||
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去 | ||||
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末位 | ||||
投标报价相同的均保留)后进行平均;当 | ||||
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 | ||||
(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进行算术平 | ||||
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 家时,则次低报 | ||||
价作为投标平均价 A】。评标基准价=A× | ||||
K,K 值在第二阶段唱标时由招标人代表 | ||||
随机抽取确定,K 值取值范围为97%、 | ||||
工程总承包报价 | 97.5%、98%。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绝 对值最少的5名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
=设计费+施工总 | 投标报价相同(或者评标偏离评标基准价 | |||
1 | 工程总承包报价 | 承包工程费(含 设备购置费)+暂列金额(暂列 | 的绝对值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 ,取第一阶段排名靠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
金额为不可竞争 | ||||
费用) | ||||
方法二:以有效投标文件的评标价算术平 | ||||
均值为A【当有效投标文件≧7 家时,去 | ||||
掉最高和最低20%(四舍五入取整)后进 | ||||
行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 4-6 家时,剔 | ||||
除最高报价(最高报价相同的均剔除)后 | ||||
进行算术平均;当有效投标文件<4家时 | ||||
,则次低报价作为投标平均价 A】,招标 | ||||
控制价为 B,则:评标基准价=A×K1× | ||||
Q1+B×K2×Q2,Q2=1-Q1, Q1 取值范围为 | ||||
65%、70%、75%;K1 的取值范围为 95%、 | ||||
95.5%、96%;Q1、K1值在第二阶段唱标时 | ||||
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 的取值 | ||||
为100%。 |
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绝对值最少的5名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投标报价相同 (或者评标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绝对值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取第一阶段排名靠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
注:(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2) 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字后,上述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计算错误可以调整。(4)本项目不采用信用分评分。 | ||||
评标委员会签名: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39
第一阶段评审汇总表(技术标、商务标)(样本)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得分 | 商务标的相关评分点得分 | 总 分 |
评标委员会: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 ||||
专家签名 |
第二阶段评审汇总表 (经济标)(样本)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评标价 | 评标基准值 | 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绝对值 | 是否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评标委员会: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 |||||
专家签名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样本)
招标工程名称: 评标时间: 年 月 日
推荐方法 |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优点 | 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 | 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的技术咨询建议 |
评标委员会签名: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专家姓名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注明涉及的投标人、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 专家签名 |
备注: 本表为评标委员会最终评标报告;
1.评审标准
1.1.1形式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1商务标主要由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等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1.2.2经济标主要由投标报价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1.2.3技术标主要由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2.评标程序
2.1.1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 (清标) 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 (清标) 工作:
(一) 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 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第一阶段开标的投标文件部分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三) 核实投标人和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件作出评
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准备 (清标) 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 (清标) 报告后方可开始评标;评标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 (清标) 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2.1.2评标委员会由本地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组成,总人数为9人。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2.1.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1.5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评标准备 (清标) 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2.2.1.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出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1.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 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1.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2.3款的规定进行。
2.2.1.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 (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印章 (或签字)的;
(3) 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 (或签字) ,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 (原件)的;
(4) 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 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 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7)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8) 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9) 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0)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1)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2) 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3) 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4) 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17) 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8) 设计方案 (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19) 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辨认的。
(20)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21) 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的。
(22)投标文件中未提交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诚信承诺书》的。
(23)据苏建招办【2022】2 号文《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和[2018]第 6 号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规定: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查询不合格,不可参与招投标、合同备案等经营活动。
2.2.2详细评审
2.2.2.1评审顺序先评审技术标,再评审商务标,最后评审经济标,具体的评标方式、评审顺序及评审因素见本章前附表。
2.2.2.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载明的进入下一评审环节的方法,根据各投标文件中相应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确定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的投标人名单。入围下一评审环节的具体方法见本章前附表。
2.2.2.3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3.4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
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4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2.4.1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推荐相应数量的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
2.4.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时,如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作出是否具备竞争性判断,如具备竞争性,可继续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作出竞争性判断以及竞争性判断的方式见本章前附表。
2.4.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定标方案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及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并在定标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音像信息和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名单等资料应当一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在定标前可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约谈,并形成报告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参考。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准等内容开展定标活动。及时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就定标委员会违反定标规则的行为进行质询,但不得就定标涉及的实质内容发表意见或者参与定标委员会的讨论。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自主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应当推荐定标组长,定标委员会成员可以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2)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4)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简称“大甲方”) 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设计类定标委员会成员也可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委员会人员组成。
1)投标报价:投标报价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少的企业优于偏离评标基准价多的企业;
2)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以及提出的技术咨询建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以及提出的技术咨询建议(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含设计深度))评价高的企业优于评价低的企业;
3) 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项目机构成员专业配备齐全程度及合理性);
4) 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答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答辩采用书面形式,答辩的内容结合本项 目特点,对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综合素质、专业技术水平、项目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考核。由定标 委员会出2题(答辩采用统一的A4纸,现场统一发放,答辩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具体答辩开始时间另行确定)
。请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于定标会时在开标室(xxxxxxxxx000x)进行集合并签到,若因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答辩或未递交身份证原件的,招标人将拒绝其参加答辩。 a.参加本次答辩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与评标通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保持一致,若发现不一致的,取消其答辩资格;b.答辩现场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须将手机保持关机状态,一旦发现违规作弊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答辩资格。
5) 投标人近两年失信行为:以招标人定标当天通过查询“信用中国”平台查询到的投标人近两年内的无失信行为记录为依据,无失信行为的优于有失信行为记录。
定标方法采用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每项定标因素分别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独立评审后进行票决,并确定得票总数最多的为中标人。票决采取投票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根据各定标因素择优排序进行投票,最优的 N 票,其次 N-1 票,依此类推(N=5,排名N以后的得0票),按总票数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得票数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依此类推,并据此确定全部中标候选人排序。
5.1 定标会应当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地点、定标人员、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准等;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的支持理由和投票情况。
5.2 定标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人介绍项目情况、招标及评标有关情况;定标委员会审阅评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准择优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完成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人公示应当载明各中标候选人的名称、排序、投标价格、项目负责人信息、质量、工期、业绩,以及定标时间、定标方法、定标结果、定标理由、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改变定标结果的,应当重新进行中标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定标结果的异议或投诉处理决定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中标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供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 未能提供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票决定标选票(样本)
招标项目名称:
定标因素 | 排名 | 支持的投标人名称 | 支持理由 |
第1名 | |||
第2名 | |||
第3名 | |||
„ | |||
第1名 | |||
第2名 | |||
第3名 | |||
„ | |||
第1名 | |||
第2名 | |||
第3名 | |||
„ | |||
第1名 | |||
第2名 | |||
第3名 | |||
„ | |||
第1名 | |||
第2名 | |||
第3名 | |||
„ |
定标地点:
定标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票决定标选票计票汇总表(样本)
投标单位 票数 | 投标单位 1 | 投标单位2 | 投标单位 3 | 投标单位 4 | 投标单位 5 | 投标单位6 | 投标单位7 | |
评委 A | 定标因素1 | |||||||
定标因素2 | ||||||||
定标因素3 | ||||||||
定标因素4 | ||||||||
定标因素5 | ||||||||
评委 B | 定标因素1 | |||||||
定标因素2 | ||||||||
定标因素3 | ||||||||
定标因素4 | ||||||||
定标因素5 | ||||||||
评委 C | 定标因素1 | |||||||
定标因素2 | ||||||||
定标因素3 | ||||||||
定标因素4 | ||||||||
定标因素5 | ||||||||
...... | ....... | |||||||
得票总数 | ||||||||
排 名 |
定标委员会组长(签名): 监票人签名:
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名):
计票人签名: 日期:
49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指导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
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GF-2020-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1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总承
包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订立时间、订立地点、合同生效和合同份数,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件
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合同条件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第1条 一般约定,第2条 发包人,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第4条 承包人,第5条 设计,第6条 材料、工程设备,第7条 施工,第8条工期和进度,第9条 竣工试验,第10条 验收和工程接收,第11
条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2条 竣工后试验,第13条 变更与调整,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第15条 违约,第16条 合同解除,第 17条 不可抗力,第18条 保险,第19条 索赔,第20条 争议解
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活动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件
专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不同建设项目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通用合同条件原则性约定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合同条件。在编写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
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
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
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以同一条款
号增加相关条款的内容。
二、《示范文本》的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承发包活动。
三、《示范文本》的性质
《示范文本》为推荐使用的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参照《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
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
__________
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就XDG-2022-28号地块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
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XDG-2022-28号地块定销商品房开发建设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工程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路与民盛路交叉口西南侧
3、工程批准、核准或备案文号:锡滨行审投许[2022]175号
4、工程内容及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约112019.9平方米,拟建总建筑面积
285058.08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93633.64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91424.44平方米)。主要内容为新建住宅及公建配套设施,具体包括新建住宅楼30栋、公共配套用房1栋、变电所4栋、公厕1座以及室外场地、道路、管线、绿化等相关配套设施。
5、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EPC),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保修期内的保修、移 交、备案等相关资料的办理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
① 包括施工图设计及本项目所涉及的各专业的专项设计、专项论证以及相 关的深化设计;具体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一)设计大类: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人防(平战转换预案、人防标识标牌等)、景观绿
化;(二)专项设计:弱电智能化、幕墙、绿色建筑、公共部位装修、泛光照明、标识(含交通设施、车位划线)、海绵城市。(三)配套设计:红线范围内的市政及室外配套管线综合、市政附属工程(市政雨水、市政污水、市政道路等)、变电所(变配电间)土建。红线内外交界部分有直接关系的相关消防、智能化、雨污水等所有管线也在设计范围内。不包含通讯、广电、三网合一等数据信号,供电(环网柜至变电所)、自来水、燃气相关行业配套工程设计。(四)配合做好相关报建及验收工作,并确保消防审图、施工图审查等各类审查及时顺利通过;各阶段招标配合和施
工现场配合服务,负责设计修改、变更、专项深化设计及确认、配合专业
管线的调整、相关专题报告或评奖;参与隐蔽工程和竣工验收等服务工作。
②工程施工及采购包括设计所涵盖的所有内容;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图纸范围内涉及的所有建筑结构工程(包括建筑、 结构、土方、桩基工程、围护、降水、水电安装、 暖通、消防、弱电智能化、人防、科技系统、电梯、门窗、外墙一体板、栏杆、钢结构、变电所土建等) ,公区装饰工程、外立面幕墙、保温涂料线条、 石材、铝板、外墙砖、雨棚、泛光照明等),室外市政、 道路、围挡、海绵城市、景观绿化、 雨污水、临
时用电(内线) 及其他配套附属工程(包括但不仅限于广场、停车场、围墙、水池、配电间、喷泉、路灯、雨水回收、充电桩等)。供电、 供气、供水、广播电视、三网合一不含在本次招标范围中。
③项目整体联调、联试, 提供相关工作及设备操作流程、 手册, 配合提供相关培训服务等。
④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 要求, 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 需完成的所有相关审批、报批报验、竣工验收备案归档等工作。
⑤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工程总承包全部工作。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的深度,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 部门批准和施工图审查合格。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
物资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等)采购质量需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元)。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 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3) 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4) 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5) 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6) 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 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 通用合同条件;
(5) 承包人建议书;
(6) 价格清单;
(7) 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x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九、订立地点
x合同在 订立。十、合同生效
x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并自 生效。十一、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电子邮箱:开户银行:账 号:
承包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
工商注册住所: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开户银行:
账 号:
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1.1 词语定义和解释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1、本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 附件;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其他合同文件。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本项目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 式(EPC),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本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图编制,施工全过程的施工指导及技术咨询、现场服务、设计变更及项目验收等相关设计配合服务)、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相关资料的办理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建设用地。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 。
1.2 语言文字
x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国家法律法规,《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江苏省和无锡市行业主管部
门颁布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文件及发包人相关规定。如地方性法规与国家法规 相抵触,按国家法规执行。
本合同中所提及各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已经终止、失效或被更新,双方在适用时,均应自动适用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设计、施工期间国家、 行业和地方现行的标准、规范。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 / 。
1.4.3 没有成文规范、标准规定的约定:承包人提出规范、标准规定,经 发包人书面认可后执行。需研发试验和需对施工人员进行特殊培训等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见招标文件。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 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5) 通用合同条件;(6) 承包人建议书; (7) 价格清单;(8) 双方约 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
发包人文件的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按通用条款 。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 按通用条款 。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 / 。
1.7 联络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函件 。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项目所在工程现场办公室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 书面函件 。承包人的送达地址:项目所在工程现场办公室 。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发包人所有。
1.10.2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的知识产权归属:发包人所有。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 / ,作为本合同附件。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20%。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
/ 。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开工日期前7天提供施工现场。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
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红线范围内的施工用水水源和用电电源、场 内铺设电路、水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用电用水费用由施工单位含在投标报价中。(2)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确保于开工前满足施工需求。(3)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协助。(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进场施工后由发包人组织交接,由承包人复测后将复测报告提交监理和发包人。(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正式开工前。(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将召集相关单位对地下管线及其他需保护物进行现场交底,交底后由施工单位对所有地下管线及其他保护物进行保护。(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如涉及,双方现场协商。
2.3 提供基础资料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 提供时间:需要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地下管线资料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协助收集。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 。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 合同签订 后7日内银行保函(合同价10%)。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第3条 发包人的管理
3.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经发包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 发包人行使发包人权利,全面负责本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签发或签署各种相关指令,报表及支付凭证,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xx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有关事宜。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 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负责现场监督管理,以发包人 名义办理工程变更、签证、索赔、工程量确认、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审批手续,对承包人要求进行答复,签发文件,负责协调处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事项。上述事项的最终确认应当另由发包人盖章。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代表的指导并令其合理满意地在各方面根据合同的要求进行和完成工程任务。发包人代表可以下发下列对图纸和合同文件的书面指示、书面指导和书面解释:(1)设计的变更或修改、工程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变更或修改,或任何工程的附加、剔
除或替代;(2)工程技术要求和/或图纸中或工程技术要求及图纸之间的任何不一 致;(3)从现场清除由承包人购进的任何材料并由此而代用任何其它材料:(4)拆除和/或重新施工由承包人进行的任何工程;(5)为进行检验而开挖任何隐蔽工程
;(6)凡与合同和/或工程有关或涉及的其他事宜,以及必须由发包人代表发布或 者只有他发布才适合的任何事宜。发包人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发包人的权利,但发包人代表行使上述及下列行为前应该得到发包人盖章确认,否则发包人代表行使的该行为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发生效力:(1)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合同价款增加、合同工期延长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2)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的申请;(3)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4)发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指令:(5)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分包其承包的主体以外的部分工程:(6)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各项验收报告;(7)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8)作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9)其他应由发包人决定的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附上发包人的书面盖章确认。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代表的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核对有无发包人的书面盖章确认,一旦发包人代表未经发包人确认作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承包人应该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予以追认,发包人未予追认的,发包人代表的该行动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无约束力。
3.2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在发包人代表的领导下,根据发包人代表授权,开展项 目的质量、安全、xx施工、进度和协调管理等。
3.3 工程师
3.3.1 工程师名称: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安全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 现场协调,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科学管理、安全施工、xx施工,核
定完成工作量,负责组织单位及总体工程的初步竣工验收,配合发包人完成工 程总体竣工验收,具体见本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师权限: 根据《工程监理人
合同》行使监理人权限,监理人权限的行使需预先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监 理人应向承包人出具相关同意的证明。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条款。
3.6.3 关于商定或确定效力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条款 ;关于对工程师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具体约定: 按通用条款 。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按发包人要求视具体情况月约定。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按发包人要求 。第4条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设计:
(1)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及发包人提出的设 计要求进行设计,确保设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范的规定,并切合当地的规范、技术要求。所有设计图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国家)及地方颁发的有关规定。若发包人需采用其他国家与地区的先进技术和材料设备,且国家尚无该种规范或技术规则时,发包人需同承包人在技术可行性上协商,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报请国内有关管理部门,经其同意后采用。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设计图纸的编制深度、规模和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设计深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
(2)承包人须做到设计合理。承包人应统一各专业设计的技术标准,统一出 图格式、图纸规格,图纸分专业分册装订、签章。承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承包人应保证设计图纸准确无误。设计图纸出图后,经审查确认的图纸错误按下列规定扣减设计费:
a)违反国家规范要求的图纸错误(强条),按1个错误10000元人民币累计计 算扣减设计费,造成发包人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b)发包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第三方审核机构对设计成果进行审核并提出意 见。单位工程专业问题数量累计不能多于10条,累计超过10条,可在设计费中
扣减5万元,累计超过20条,可在设计费中扣减10万元,累计超过30条,可在设 计费中扣减20万元;处罚款项将在本项目最终竣工验收后从设计费中直接扣除。
c)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单独或同时发生以上两条款事项,除执行上述条款 外,不影响其他违约条款的同时执行。
(3)负责对该合同项目的所有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 络工作。
(4)承包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及补充。若因设计质量不 合格而被要求返工从而造成质量问题的,发包人扣承包人合同价中设计费的20%作为违约金;若因此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除计扣上述违约金外,承包人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对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发包人将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其它处罚。如承包人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一旦发生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可由保险公司理赔。相关投保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视为已包含在投标价中。
(5)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本合同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 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合同价中设计费的千分之二,无限额。延误超过30天时,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设计费用并支付合同价中设计费的20%作为违约金。
(6)承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 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
(7)承包人不能接受发包人以外的任何关于设计变更方面的请求,否则发包 人不予认可该部分的设计费用,并追索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
(8)承包人在设计服务期xx非不可抗力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或主设计师, 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9)承包人的设计成果如不能通过发包人的评审或是不能通过政府相关职能 部门的审批,并且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修改意见修改完善(一般为7天,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是承包人拒绝修改而导致第二次还是无法通过评审或
审批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和
费用,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设计费用并支付合同价中设计费的20%作为违 约金,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10)合同生效后,非发包人原因承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返 还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并支付合同价中设计费的20%作为违约金。
(11)承包人现场服务不能满足发包人要求或承包人不能胜任本设计任务等 非发包人原因,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设计费用并支付合同价中设计费的20%作为违约金。
(12)承包人确认:每阶段工作汇报或完成后,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并明确 通知承包人开展下阶段工作后,方能进行下阶段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有权视承包人的工作进度、情况、质量及项目发展情形,决定是否进行下阶段工作;若发包人决定后续工作中止或不再进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双方按照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阶段进行结算,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3)承包人提交的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
(14)承包人确保提交的设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专利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否则承包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发包人遭受的行政处罚、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15)本工程项目中,承包人在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应当注明有关材 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要求技术指标具有通用性。发包人需要承包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需要承包人配合选样时,承包人应予以配合。承包人应对特殊材料提供材料样板。
(16)承包人现场服务:
①项目在施工中所选用的设备、材料如有改变,承包人应严格审核并书面确 认是否达到施工图设计所要求的技术要求。
②承包人应配合施工进度,并根据工程进展的需要,在该工程施工期间定期
(每周不少于一次)委派专业设计人员到现场服务,及时解决施工中与设计图 纸有关的问题,并接受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对设计中有关问题的咨询(但不替代
现场管理的职责)。发包人定期召开施工、设计协调会,承包人必须由设计负 责人及相关工程师参加,及时解决应由承包人解决的问题。如发包人认为根据工程项目进度需要增加会议次数,承包人也必须出席,并不得因此另行收费。
③在发包人要求下,承包人必须协助发包人参加技术谈判,提供选型和鉴定 意见。若在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而更换设备及其型号并导致施工图要修改时,承包人负责配合修改有关图纸,因修改图纸导致工作进度延误的,工作进度可以相应顺延。
④承包人须配合发包人进行阶段性的施工及竣工验收。承包人负责处理验收 后与设计有关的遗留问题及协助甲方在竣工交付使用后两年的保修期内进行工程回访工作。
⑤工程竣工后的施工图由承包人按照施工过程中的工程修改单在原设计图纸 上进行综合修改后交付发包人。
⑥承包人负责提供项目移交所需的图纸和文件说明,交付使用所需的使用说 明书图纸及技术支持。
⑦工程建设要求承包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专业设计负责人每周至少三 天施工现场办公。进行配合和解决相关问题时,承包人发生的各项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本合同设计费总额之中。如承包人不能按投标承诺保证人员到位(包括项目负责人、专业承包人员及现场服务人员等),发包人将从合同价中的设计费中扣除2万元/人(项目负责人5万元)的违约金。
⑧承包人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在阶段设计成果汇报中每缺席一次,应承担1000 元/次的违约金,不设上限,累计缺席三次以上,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设计费用并支付合同价中设计费的20%作为违约金。
⑨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技术服务要求2小时内必须相应做出相关回复,如需现 场服务需在24小时内到现场,如违反则每次扣除合同价中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17)发包人与承包人所有的通知、要求和其他通讯均应以书面信函、传真 等书面形式寄往双方所约定的地址。双方往来通知中,如使用快递方式,以收
件方签收日期为通知送达之日;如通过传真方式,以传真发出日为通知送达日; 如使用挂号邮寄方式,以邮件收件邮戳日期为通知送达之日。如地址发生变更,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
B施工:
(1)为确保工程质量,主要装饰用品及洁具等外购产品、采购前必须报请监理 人和发包人认可。
(2)承包人应按照中标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要求承包人 对施工方案做进一步完善,以确保质量与进度,中标价不因此予以调整,除非因发包人原因(如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原施工方案无法实施。
(3)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渣土、建筑、装修垃圾等,承包人将优先考虑采 用湿化装卸,使用符合密闭条件的工具,按照核定的载重量,在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由此增加的费用承包人应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进场后开工前必须完成对本标段原地面地形的复测工作,并经监理人、发包人抽测确认,结果作为土石方工作量的计算依据。此后,承包人负责保管工地现场,外人倾倒的建筑、生活垃圾等均由承包人清运,费用自理。
(4)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承包人是本工程农民工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 责施工过程中农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承包人必须选择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所招用农民工必须与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有效劳动用工合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按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发生民工上诉、上访情况,由发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N(具体数额见《系数N取值表》)系数向承包人收回,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无条件支付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并支付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且不得向承包人追讨,不得从工程款中扣除。
系数N取值表
序号 | 工程合同造价M(万元) | 系数N取值 |
1 | M<500 | 1.5 |
2 | 500≦M<1000 | 1.3 |
3 | 1000≦M<5000 | 1.2 |
4 | M≧5000 | 1.1 |
(5)承包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的位置,承包人应将对施工影响范 围内既有公用管线的防护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未将防护费纳入报价的,视为已包含在报价清单的其他子目和总价中。承包人在进场后,应委派专人成立污水、自来水、燃气、强电、弱电等公用管线的保护小组,及时联系公用管线产权单位(管养单位)对全线范围内的各种管线、杆线进行现场交底,制定详细的保护方案,每日不间断现场巡视。确保各公用管线顺利迁移(需要时)和正常运行,直至工程交工。若工程施工期间有公用管线因保护不力导致损毁、影响正常运行的,无论是否为承包人自身施工行为所致,管线恢复及停运损失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当场查获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责任人确认无误的,可由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对承包人罚款。
(6)承包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的位置、交通、情况、道路、存储 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所介绍的施工方案仅作为参考,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本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施工组织要求、现场的交通管制条件、xx施工要求和各自的施工经验确定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自主合理报价。承包人应认真踏勘现场,充分考虑临时用地(发包人无偿提供定点线内土地可供临时用地)、临时通道、临时排水、临时路灯、居民、村民和沿线企事业单位出入临时通道、来自周围居民村民可能产生的干扰以及配合规划管线施工或因维护交通或因安排夜间施工使工效受到影响等因素,并对工程车辆行驶线路认真踏勘,预计可能发生的费用,以及借村道、镇道路须发生的修复费用的,均可列入。凡未列的一旦发生,由中标人自理。发包人(招标人)不提供超过定点线外的临时用地。若需租用土地,费用视为已纳入合适的报价项目中。
(7)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自行缴纳并承担,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8)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本合同要求和施工计划要求,合理组织,科学安排设 计、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保证工期,完成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内容。
(9)严格按照审定的图纸、施工方案、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精心组织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标准,满足发包人、总包及相关政府部门对工程质量、
环保、安全、职业健康的监管要求。
(10)承包人须对其自身员工的人身伤害或意外伤亡进行投保,并对其自身员 工的人身伤害或意外伤亡负全责。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11)在施工过程中,总承包人自行保管材料物品,若由于使用不当或管理不 善,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2)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避免的 施工噪音、震动、扬尘、光线等扰民因素,处理任何与施工扰民或民扰有关的事情,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的措施费中。
(13)承包人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的要求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后期发包人有权根 据项目实施情况要求承包人适当增加现场专业管理人员,费用综合考虑在投标总价中。施工现场扬尘排污的治理按照[锡政发(2015)217号]《无锡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标准及要求实施,扬尘排污费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预先进行缴纳,施工结束后根据现场检查所得的达标消减系数进行
计算实际缴纳的费用,建设单位实际缴纳费用是由于承包单位不达标所导致的, 故实际缴纳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此费用在结算时扣除。
(14)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承包人在90天内提供全部结算资料,逾期提供 结算资料的,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承担违约金,每拖延1天罚款3000元。
(15)承包人须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 10 日内协助、配合发包人办好施工许可 证。如因承包人原因不及时办理相关证件、不及时缴纳相关费用造成延期取得施工许可证,每拖延1天罚款3000元。
(16)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①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及发包人关于安全xx施工的法规、政策、 规章、标准及相关管理要求。
②杜绝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火灾事故,一旦发生此类事故,承包人承担全部责 任和因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安全事故的违约责任:出现以下情况,由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直接和间接 经济损失及行政处罚,并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以下相应违约金(如违
约金有幅度范围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形在幅度范围内决定具体数额):
①若发生“一般事故”造成重伤1-3人的,承包人每次须承担5万元至10万元人 民币违约金;②若发生“一般事故”造成重伤4-6人的,承包人每次须承担10万元至2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③若发生“一般事故”造成重伤7-9人的,承包人每次须承担20万元至50万元违约金;④若发生“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承包人每次须承担20万元至50万元违约金;⑤若发生“一般事故”造成2人死亡的,承包人每次须承担违约金50万元至100万元;⑥发生两次以上“一般事故”或一次“较大事故”或一次“重大事故”或一次“特别重大事故”的,承包人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签约合同价20%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须无条件撤场。本合同所称的“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系指国家、地方安全相关规范性文件界定的或主管部门认定的事故等级。
④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包括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教育)由承包人承担。
(17)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按《无锡市建设工程xx施工标准化行为指南》标准执行。
(18)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 量要求:承包人进场施工后45个日历天内完成投标材料及品牌报审工作,每延期一天将处以每项材料1000元惩罚,直至完成该项工作为止。
(19)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所有临时设施均由承包人负责,x 用已包含在报价中,在工程完工前必须及时拆除并恢复原貌或按发包人要求保留部分应拆除物;限期内未拆除的发包人有权指定其他人协助拆除,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及生活用电用水费用包含投标报价中。
(20)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等清理 不完全而使发包人产生另外清理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按延误一天1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可延期支付竣工结算价款。
4.2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银行保函(合同价10%) 。
4.3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 ;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且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更换项目经理(标准不低于投标承诺且符合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要求,且须经过发包人审核确认),经发包人提出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含设计负 责人和施工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5天,每天7:00-19: 00期间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少于8小时,由监理人或发包人代表考核。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须向 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若项目经理不能满足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则按承包人缺勤处理,每缺勤一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若缺勤累计达7天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标准不低于投标承诺且符合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要求,且须经过发包人审核确认),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项目经理若不参加工地会议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人/次。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1、全面负责施工现场质 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管理;2、负责办理签证手续;3、协调各方关系。为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全权代表,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签收的任何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了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认可的协议、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洽商纪要等均视为已获得承包人的合法授权。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生三次以内( 不含三次)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生 三次以内(不含三次)的,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4.4 承包人人员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10天内提交所有投标承诺的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不能提供者 视为承包人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严格按投标文件所列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员名单进行现场人员配备,承包人未按约定人数配置项目管理人员,每少配置一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天;若主要管理人员实际配备与投标文件所列或合同约定要求不符的,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更换,更换后仍不符合或承包人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0天内。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发生三次以内(不含三次)的,按 签约合同价0.01%/人/次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擅自更换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发生三次以内(不含三 次)的,按每人次50000元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达三次(含三次)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 理人员(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生产经理/总工/安全总监/施工员等)在合同履行期间必须常驻现场;设计负责人每周驻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五天、每天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四小时;项目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等其他人员每月不少于二十四天、每天不少于八小时现场工作。(由监理人负责考核)。离开施工现场连续2天(含2天)以上的,应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备案。离开施工现场连续5天(含5天)以上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
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 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上述人员必须亲自参加每次现场工地例会、专题例会(确有情况无法参加时,应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如未做到,承包人承担1000元/人次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从同期工程款中扣除。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书面批准的 (工作期间发包人及监理人可随时现场及办公区内抽查,除确已值夜班不能在岗 外的其余情形则按未经批准离开现场论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元/次/人标准的违约金。
4.5 分包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本工程不得转包,如有转包, 一经查实发包人将扣除本合同总价的5%作为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
同。
4.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 按国家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需经发包人及监理 人同意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若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 位,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移交给其他单位完成,或承包人将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或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进行分包的,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发包人有权扣除中标价5%的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4.6 联合体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按联合体协议, 分别向牵头人及成员支付 。
4.7 承包人现场查勘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 承包人自行查勘现场。 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承包人未书面提出
的,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 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 。
4.8 不可预见的困难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 按通用条款 。第5条 设计
5.2 承包人文件审查
5.2.1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3日内完成。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按发包人要求,审查会议的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5.2.3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按发包要求 。
5.3 培训
培训的时长为 /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
/ 。
5.4 竣工文件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按发 包人要求及国家、地方相关规定。包括并不限于(1)施工技术、管理文件;( 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3)检验和检测报告;(4)施工记录、过程验收、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5)工程竣工结算资料;(6)竣工图;(7)绿色建筑申报资料等符合无锡市及各区建筑资料管理归档要求的资料。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八套。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
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45天内提交竣工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资料和电子版文档及影像资料,逾期移交或移交后不积极配合(不积极配合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不指定专人负责、不在发包人约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备案
资料用印等)发包人完成政府竣工备案的,则应视为竣工日期相应推后,则工期 违约责任仍由承包人承担。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按发包人要求 。
5.5 操作和维修手册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发包人提交的操作和维修手册的份 数和提交期限:竣工验收同时移交;承包人提交的操作和维修手册的份数和提交期限:文本2份及电子文件1份竣工验收同时移交。
6.1 实施方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
承包人在施工前,须将本项目使用的主要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牌、规格、 型号、生产厂家、供货时间等详细信息报发包人审核,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发包人对承包人所报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牌或质量等不满意,承包人须进行调整并最终由发包人确认。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协商不一致,发包人保留甲供或甲指乙供的权利,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合同。
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不得降低材料的规格、数量、档次、质量等级和擅 自变更材料品种和型号。监理人、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设备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督控制,并行使最终的认可权和否决权;若监理人、发包人在监督控制过程和检验中发现该材料、设备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承包人应进行整改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且保留改为发包人供应的权利,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并满足工程竣工要求。所有材料必须现场取样,经发包人、监理共同见证后送至发包人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采购材料到货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装箱清单、测试报告、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质保书、保养、维护所必需的资料,如有国外生产制造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制造商所在地的商会出的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承包人所购进口设备必须出示海关报关等证明材料且为原件。材料设备采购和使用前须按本工程施工技术要求中材料认可程序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双方约定由承包人自购的材料、设备,其规格、技术指标、质量等级详见施工图和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要求有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在推荐品牌中选定的一种采购,同时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对于未指定品牌或厂家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现场使用 7 天前递交 3 种以上样品供发包人认可,如发包人认为样品不满足图纸、招标文件要求, 或认为质量式样不满意的,承包人应进行更换并重新提交样品,直到发包人认可为止。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 材料和工程设备
6.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 承包人 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 /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按发包人通知要求。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 。
6.3 样品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承包人进场施工后45个日历天内完成材料及品牌报审工作,每延期一天将处以 每项材料1000元惩罚,直至完成该项工作为止。
6.4 质量检查
6.4.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1)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各阶段设计成果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及规程要求,报相关部门审批,经招标人书面认可且最终通过相关部门批准和施工图
审查合格。(2)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3)采购质 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采购质量需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合格率达到 100%。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按发包人要求 。
6.4.3 隐蔽工程检查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符合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一 切验收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请工程总监及有关部门验收隐蔽工程即将隐蔽工程覆盖,则工程总监有权随时要求打开隐蔽工程进
行验收,并且无论验收结果是否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和工期延误 均由承包人承担。
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共同参检。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提前24小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检查,在监理人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问题,需要以书面形式出具整改要求和整改完成时间,(整改完成时间依据发现问题大小由监理单位
进行判断,最长不可超过5个小时,如需要5小时以上,则延后一天进行验收)。 承包人在自检合格后方可通知监理人进行复验。如再次复验仍未合格,则监理
人有权延后一天进行验收。对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窝工及材料浪费由承包人 负责。如监理人在承包人整改完成并自检合格后拒绝进行复验,则由此延误的工期及带来的损失由监理人负责。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8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4 小时。
6.5 由承包人试验和检验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 。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
第7条 施工
7.1 交通运输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 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 本工程施工现场大门为界 。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 按通用条款 。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 本工程施工现场大门为界 。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7.2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2.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 / 。
7.3 现场合作
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 / 。
7.4 测量放线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 按通用条款 。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开工日期前 7 天 。
7.5 现场劳动用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 承包人不得拖 欠民工工资。承包人是本工程农民工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农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承包人必须选择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所招用农民工必须与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有效劳动用工合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按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发生民工上诉、上访情况,由发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N(具体数额见《系数N取值表》)系数向承包人收回,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无条件支付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并支付承包人直接经济损失,且不得向承包人追讨,不得从工程款中扣除。
系数N取值表
序号 | 工程合同造价M(万元) | 系数N取值 |
1 | M<500 | 1.5 |
2 | 500≦M<1000 | 1.3 |
3 | 1000≦M<5000 | 1.2 |
4 | M≧5000 | 1.1 |
7.6 安全xx施工
7.6.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当事人对安全施工的要求: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执行。
7.6.3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按《无锡市建设工程xx施工标准化行为 指南》标准执行。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 / 。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第8条 工期和进度
8.1 开始工作
8.1.1 开始准备工作: 开工前完成全部施工准备工作 。
8.1.2 发包人可在计划开始工作之日起84日后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特殊情形: 按通用条款。
8.2 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约定: 年 月 日 。
8.3 项目实施计划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总体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要点、设计进度计划、 施工进度计划 。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 承包人应在合同订立后 14 日内, 向工程师提交项目实施计划,工程师应在收到项目实施计划后7日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工程师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需要修改项目实施计划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项目实施计划 。
8.4 项目进度计划
8.4.1 工程师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进度计 划后7日内 。
8.4.2 进度计划的具体要求: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期要求编制项目工程项 目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周计划三类计划。各类进度计划表均应包括:编制说明、进度计划表(优先使用网络计划)、人机料投入情况、进度保证措施等;作业性进度计划采用网络计划方法。周进度计划应在监理例会24小时前提交,应包括上周进度计划实际完成情况及下周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应于每月 25日前经监理审核、修改、确认完毕后提交给发包人;总体进度计划应在开工前七天提交给发包人,计划需对项目情况、开竣工时间、重要节点计划安排等工作进行详细安排。
关键路径及关键路径变化的确定原则: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初步确认后, 由发包人最终确定。
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详见8.4.2 。
8.4.3 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7日内。发包人批复修订项目进度计划申请报告的期限:7日内 。承包人答复发包人提出修订合同计划的期限:3日内 。
8.5 进度报告
进度报告的具体要求: 。
8.7 工期延误
8.7.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0.05 %或人民币金额为:/ 、累计最高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5 %或人民币金额为: 。
8.7.3 行政审批迟延
行政审批报送的职责分工:按通用条款执行 。
8.7.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双方约定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情形: 按通用条款执行 。
8.8 工期提前
8.8.2 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奖励: / 。
9.1 竣工试验的义务
9.1.3 竣工试验的阶段、内容和顺序: 执行通用条款 。竣工试验的操作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10.1 竣工验收
10.1.2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受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0.3 工程的接收
10.3.1工程接收的先后顺序、时间安排和其他要求:自工程完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组织交(竣)工验收,交(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交付和接收。
10.3.2 接受工程时承包人需提交竣工验收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根据发包人要求及相关部门规定。
10.3.3 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 。
10.3.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 。
10.4 接收证书
10.4.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间: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
10.5 竣工退场
10.5.1 竣工退场的相关约定: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 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等清理不完全而使发包人产生另外清理的费用,由承包人承
担,并按延误一天10000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可延期支付竣工结算价 款。
10.5.3人员撤离
工程师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内容: / 。
11.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期限:24个月。
11.3 缺陷调查
11.3.4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48小时内。
11.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1.7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详见工程质量保修书。第12条 竣工后试验
x合同工程是否包含竣工后试验:不包含 。
12.1 竣工后试验的程序
12.1.2 竣工后试验全部电力、水、污水处理、燃料、消耗品和材料,以
及全部其他仪器、协助、文件或其他信息、设备、工具、劳力,启动工程设备,并组织安排有适当资质、经验和能力的工作人员等必要条件的提供方:
/ 。
13.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3.2.2 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工程师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 日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 第14条 合同价格与 支付相应条款 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13.2.3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变更建议的利益分享约定: / 。
13.3 变更程序
13.3.3 变更估价
13.3.3.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按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相应条款执行 。
13.4 暂估价
13.4.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可以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
承包人不得参与投标的暂估价项目范围: / 。招投标程序及其他约定: / 。
13.4.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协商及估价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 组织并经发包人认可 。
13.5 暂列金额
其他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a.主要工程材料、人工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b.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c.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d.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e.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13.8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3.8.2 关于是否采用《价格指数权重表》的约定: 否。
13.8.3 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按第14条 合同价格与支 付相应条款执行 。
14.1 合同价格形式
14.1.1 关于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其他价格形式
14.1.2 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 本工程总承包中标价为: 万元; 其中设计费采用固定总价,中标价: 万元;施工总承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中标价: 万元,为本工程的合同暂定价;暂列金额为: 万元,为不
可竞争费。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进行调整,方式如下:
(1)设计费:本工程设计费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设计范围内、设计服务期限 内的全部设计工作的体现,总价包干。本项目今后所涉及的设计论证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本项目各设计阶段的报批、审图等手续由承包人全权负责。
(2)施工总承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施工图深化完成并通过发包人及政 府相关部门审批后,招标代理单位、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分别编制并上报施工图预算,先由招标代理单位与承包人进行核对,并审核出初步成果,再递交发包人和跟踪审计单位进行复核,最终达成一致的预算成果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承包人需根据核对后的施工图预算与最高限价进行比较分析,并针对性地进行设计优化,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体现的发包人对项目的需求。
待工程全部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由承包人编制并上报竣工结算,供发包人 进行审核,并最终共同确认结算审定金额。最终施工总承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结算价=经审核后的结算审定金额(让利前)*施工总承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的整体下浮率(结算让利率)[施工总承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的整体下浮率(结算让利率)=1-施工总承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投标价/施工总承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最高限价*100%],结果为百分比,需保留2位小数。原则如下:
a.在不改变招标范围的前提下,最终施工总承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 结算价不得超过施工总承包工程费的(含设备购置费)合同价。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让利。
b①工程量按经发包人认可并图审通过的施工图纸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按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及xx价【2014】448号文执行(项目特征有明确描述的除外);②土建和装饰工程套用《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修缮工程套用《江苏省房屋修
缮工程计价表》(2009);安装工程套用《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14);市政工程套用《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2014);园林工程套用《江苏省仿
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版)③费用定额: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 定额》(2014年)及xx价【2016】154号营改增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8】 第24号、锡建建市【2018】17号、xx函价【2019】178号、江苏省及无锡市关土建工程、修缮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工程取费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程总价措施项目费不计取二次搬运费、地
上、地下设施、建筑物的临时保护设施费、赶工措施费、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 费。其余总价措施项目费及其费率的取定由承包人上报,供发包人确认后方可计取。④材料价格、设备的价格按照施工形象进度同期的无锡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布的同期信息指导价,指导价中无参考的,由承包人自报价格、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供货时间等详细信息报发包人审核。若发包人对投标人所报材料、设备等价格或质量不满意,发包人保留甲供或甲指乙供的权利,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合同。⑤人工价格按照施工形象进度同期的江苏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单独装饰工程的人工价格采用相应人工工资指导价区间的中值。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下降差额由承包人收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人工、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材料价格下降差额由发包人收益。
c.本项目质量等次的计取费用方法如下:
根据实际达到的质量等次,在最终结算时按照《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 于调整建设工程按质论价等费用计取方法的公告》(2018)第 24 号文件计取相应费用。未达到,则不计取。
14.1.3 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支付工程价款的计量方法、估价方法: 按第 14条 合同价格与支付相应条款执行。
14.2 预付款
14.2.1 预付款支付
预付款的金额或比例为:施工总承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10%。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后,在开工前 7 日内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预付款在开工后的工程款中分五次平均扣回,每两个 月扣回一次。
14.2.2预付款担保
提供预付款担保期限:与预付款同时提供。预付款担保形式:银行保函。
14.3 工程进度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书面形式。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 每月25日前按 发包人要求 。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 。
14.3.2 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 1 )设计款:
按时提交项目施工图且经发包人确认及审图中心审查完成后 7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设计费总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内设计费总价的90%
;余款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
2 )工程款:
预付款支付施工总承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的10%;按月支付进度款,进度款比例为计量工程价款的 70%,发包人须将不低于进度款20%且不低于同期发生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存入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工程款至合同价的80%;经第三方审计单位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双方认可的结算审定价的97%,余款待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一次性支付。
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 20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支付违约金。
14.4 付款计划表
14.4.1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要求: / 。
14.4.2 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付款计划表的编制:/ 。
14.5 竣工结算
14.5.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 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逾期提交的,每逾期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
竣工结算申请的资料清单和份数:包括但不限于竣工资料、竣工图、竣工 结算等四套。
竣工结算申请单的内容应包括:包括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的完整结算资料, 如承包人提供的结算资料未能满足要求,发包人有权退还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要求承包人补充资料,直至满足发包人结算资料要求,其产生的时间延误则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相应顺延。
14.5.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360天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审批完成竣工付款申请单的60天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 。
14.6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4.7 最终结x
14.7.1 最终结清申请单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申请的其他约定: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 份数:四份。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完成全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及保修任务后,且完成发包人认可的结算审计。
14.7.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当事人双方关于最终结清支付的其他约定: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在收到最终结清申请单后60天。(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
15.1 发包人违约
15.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5.1.3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
15.2 承包人违约
15.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拒不执行发包人关于设计变更、修复、暂停施 工、复工等指令,(2)项目经理在现场驻留管理的不符合合同要求、不按时参加有关工地会例会,(3)承包人不按时向工人发放工资、不及时支付材料款引发纠纷或民工上访影响工地及发包人正常工作的,(4)承包人未给施工人员购买保险的。(5)承包人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情形。
15.2.2 通知改正
工程师通知承包人改正的合理期限是:视实际情况,按发包人要求的合理 期限内 。
15.2.3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应当无条件返工或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工 程质量必须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且必须一次性验收通过。否则:
a.若竣工验收综合评定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经一次性处理后工程质量达到 合格标准的,由承包人承担费用返工达到100%合格,并按签约合同价的3%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b.经一次性处理后工程质量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经发包人同意后请有关 部门鉴定为可使用工程的采取降级使用,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支付评定为不合格部分的单体工程造价咨询结算款20%的违约金;
c.经一次性处理后工程质量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且不能降级使用的工程, 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必须退还发包人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并按签约合
同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如承包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承包人应退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并应按照签约合同价的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就已施工部分,承包人同意不向 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亦不向发包人要求补偿。
3、承包人不按时向工人发放工资、拖欠民工工资或不及时支付材料款等,导 致引发纠纷或民工阻碍施工或者上访闹事的,承包人应当按照拖欠工资额、材料款的2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a. 因施工原因引起的质量、安全等问题,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发包 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1-5万元的额度内支付违约金;政府部门巡视检查同样问题发现两次开出整改通知,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10000元的额度内支付违约金;
b. 针对监理人发出的质量、安全等问题限期整改的指令, 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或不及时完成, 每发生一次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1000- 5000元额度内支付违约金;
c.经过整改处理后,分项工程完成后报监理验收时确认为不合格的, 每发生 一次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1-5万元额度内承担违约金;
d.未按规定及时向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报送总控制计划、年施工计划、月施 工计划、周施工计划,每逾期一天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e.未按规定及时报送进度工程量完成情况报表,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500元。
f.承包人提交的总进度计划中没有列明工程关键施工工序,向发包人支付违 约金1000元;关键工序没有按最迟起始时间开工,每逾期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月度计划两期内分项工程连续出现滞后情况,按照每分项工程每滞后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g.隐蔽工程未按规定报验的擅自施工下道工序的,除责令返工外,每发生一 次发包人视情节轻重,有权要求承包人在1000元-10000元额度内支付违约金;
h.出现的需调整缺陷均不得自行掩盖,应及时向工程师及发包人申报处理方 案,构成质量事故的,要有事故处理报告,内容包括原因、责任、处理方案、处理效果、责任人的追究等。否则,除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实体检测费用、返工加固费用和其它经济损失外,向发包人支付10000元违约金。
i.专业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承包人除应及时改正 外,每人次承包人还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j.施工现场未实施封闭式管理,致外来闲杂人员随意进出,每发生一人次,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k.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及监理人要求及时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及有 效的上岗证复印件(经承包人加盖公章)报监理、发包人项目部审查备案,每拖延一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元;
l.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清理未按规定及时清理外运的,每发生一 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
m.施工现场发生打架、斗殴,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n.承包人不执行发包人关于设计变更、修复、暂停施工、复工等指令的,承
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
o.承包人未给施工人员购买保险的,除应及时补买之外,还应按10000元/人 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p.其他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计算方式参 见相应条款约定。
5、如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适用违约金数额标准的条款前后存有不一致、矛盾、 重复、叠加的,则适用较高标准的条款。
6、承包人依据本合同需要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形下,若承包人支付的违 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发包人对第三方作出的赔偿、发包人的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7、因承包人违约给发包人造成损害的,发包人为主张、维护其合法权利而产 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公告费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8、若承包人的分包方、转包方、挂靠方、供应商、实际施工人或其他与承包 人存在债权债务或纠纷的第三方因工程款、供应款等款项纠纷起诉发包人(作为
被告或作为第三人)的,由此产生的发包人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鉴 定费等全部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6.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发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1)竣工验收或阶段性工程验收经两次以上不能通过的;
(2)施工场地人员严重不足、在发包人要求的期限内未予响应或者没有补充 的;
(3)超过经发包人认可的计划工期30天的;
(4)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6)承包人出现其他违约行为,经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 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
(7)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16.2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双方约定可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其他事由: / 。
17.1 不可抗力的定义
除通用合同条件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 、海浪、洪水、蝗灾、风暴、 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2)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
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3)施工过程中有特殊地质地段出现。如 含水未固结围岩、溶洞、断层、岩爆、地下暗河、流沙等地段以及瓦斯溢出地层等。
17.6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的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1 设计和工程保险
18.1.1 双方当事人关于设计和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18.1.2 双方当事人关于第三方责任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投保并承担 相应费用。
18.2 工伤和意外伤害保险
18.2.3 关于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
18.3 货物保险
关于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办理财产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 。
18.4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18.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18.5.2 保险凭证
保险单的条件: 按通用条款 。
18.5.4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 。第20条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人数:/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避免/评审组的期限:/ 。评审机构:/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争议评审员报酬的承担人: / 。
20.3.2 争议的避免
发包人和承包人是否均出席争议避免的非正式讨论: / 。
20.3.3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关于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的特别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无锡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专用合同条件附件
附件1:发包人要求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5: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附件6:价格指数权重表
附件1 《发包人要求》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 | 材料、设 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 位 | 数量 | 单价( 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工程全称)订立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区段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区段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区段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返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承包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将设计业务分包的,应由原设计分包人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工程总承包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附件5 承包人主要管理人员表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设计负责人 | ||||
采购负责人 | ||||
施工负责人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环境管理 | ||||
其他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