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指下文所述的合約,凡文中提述此詞,應包括第 1 部分的投標條款,但與提述文意不一致者則除外; 〝承辦商〞 指中標的投標者; 〝數碼簽署〞 就電子紀錄 而言,指簽署人的電子簽署,而該簽署是用非對稱密碼系統及雜湊函數將該電子紀錄作數據變換而產生的,使持有原本未經數據變換的電子紀錄及簽署人公開密碼匙的人士能據此確 定: (a) 該數據變換是否用與簽署人公開密碼匙對應的私人密碼匙產生;及(b) 在產生數據變換之後,該原本的電子紀錄是否未經變更;...
政府合約的標準投標條款及條件
學校請留意:
⚫ 本文件僅供參考,嚴格來說,此文件不應視作「範本」。學校在擬備招標文件的過程中,須按個別獨有的情況和特別的採購項目/服務,修改、附加及/或刪除其中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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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列出政府合約的標準投標條款及條件,唯其建議並非鉅細無遺。
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有責任遵照現行的規例和規定;
學校須視乎情況徵詢技術上及法律上的意見;及本參考資料如有不盡善之處,教育局概不負責。
招標承投提供服務標準條款及條件
前言
x文件載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投標規定所採用的標準條款及條件,只供學
校作參考之用。
為了減少文件數量,本文件所載的條款及條件資料,將不會隨投標邀請書再行派發。不過,投標者必須確認能符合本文件和附錄所載的條款及條件。
本中文譯本只供參考。如英文原文與本中文譯本有任何抵觸或歧義,則以英文原文為準。
釋義
在本文件及投標邀請書中,除文意另有所指:
〝合約〞 | 指下文所述的合約,凡文中提述此詞,應包括第 1 部分的投標條款,但與提述文意不一致者則除外; |
〝承辦商〞 | 指中標的投標者; |
〝數碼簽署〞 | 就電子紀錄而言,指簽署人的電子簽署,而該簽署是用非對稱密碼系統及雜湊函數將該電子紀錄作數據變換而產生的,使持有原本未經數據變換的電子紀錄及簽署人公開密碼匙的人士能據此確定: (a) 該數據變換是否用與簽署人公開密碼匙對應的私人密碼匙產生;及 (b) 在產生數據變換之後,該原本的電子紀錄是否未經變更; 詳情請參照第五至七頁〝數碼簽署及電子紀錄補充資料〞; |
〝電子表格〞 | 指政府物流服務署電子投標系統內供投標者投標報價的表格; |
〝電子紀錄〞 | 指資訊系統所產生的數碼形式的紀錄,而該紀錄: (a) 能在資訊系統內傳送或由一個資訊系統傳送至另一個資訊系統;並且 (b) 能儲存在資訊系統或其他媒介內; 詳情請參照第五至七頁〝數碼簽署及電子紀錄補充資料〞; |
〝電子投標〞 | 指投標者透過政府物流服務署電子投標系統進行投標報 |
價的電子投標方法;
〝電子投標系統〞 | 指政府物流服務署為讓投標者以電子方式進行投標報價 而採用的電子投標系統; |
〝政府〞 |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政府代表〞 | 指政府物流服務署署長或代表政府的其他部門首長或為施行本合約而獲授權的任何人員; |
〝香港〞 |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
〝檢查人員〞 | 指獲政府代表委任的人員,專責檢查依合約提供的服務; |
〝紙張式投標〞 | 指投標者以紙張文件向政府物流服務署投標報價的傳統方法; |
〝附表〞 | 指投標邀請書的附表; |
〝服務〞 | 指附表列載的工作; |
〝系統〞 | 指政府物流服務署電子投標系統; |
〝截標日期〞 | 指必須遞交標書的最後日期( 香港時間); |
〝投標者〞 | 指投標邀請書中〝應約履行〞部分提及的公司或機構; |
〝病毒〞 | 指可能會損壞或刪除電腦數據檔案及/或改變電腦的正常運轉的破壞性電腦程式或代碼。病毒能自行複製和蔓延至其他電腦; |
〝世貿採購協定〞 | 指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 |
數碼簽署及電子紀錄補充資料
〝數碼簽署〞(digital signature) 就電子紀錄而言,指簽署人的電子簽署,而該簽署是用非對稱密碼系統及雜湊函數將該電子紀錄作數據變換而產生的,使持有原本未經數據變換的電子紀錄及簽署人公開密碼匙的人士能據此確定:
(a) 該數據變換是否用與簽署人公開密碼匙對應的私人密碼匙產生的;及
(b) 在產生數據變換之後,該原本的電子紀錄是否未經變更;
〝電子紀錄〞(electronic record) 指資訊系統所產生的數碼形式的紀錄,而該紀錄:
(a) 能在資訊系統內傳送或由一個資訊系統傳送至另一個資訊系統;並且
(b) 能儲存在資訊系統或其他媒介內;
〝非對稱密碼系統〞(asymmetric cryptosystem) 指能產生安全配對密碼匙的系統,而安全配對密碼匙是由用作產生數碼簽署的私人密碼匙及用作核實數碼簽署的公開密碼匙組成的;
〝證書〞(certificate) 指符合以下所有說明的紀錄:
(a) 由核證機關為證明數碼簽署的目的而發出,並且該數碼簽署的用意是確認持有某特定配對密碼匙的人士的身分或其他主要特徵的;
(b) 識別發出紀錄的核證機關;
(c) 指名或識別獲發給紀錄的人士;
(d) 包含該獲發給紀錄的人士的公開密碼匙;並且
(e) 由發出紀錄的核證機關的負責人員簽署;
電子投標系統採納以下的數碼證書:
(i) 由香港郵政向香港和香港以外地方的供應商發出的電子證書(e-Cert);及
(ii) 由智網電子商貿服務有限公司向香港以外地方的供應商發出的 i-Cert。
〝核證機構〞(certification authority) 指向他人(可能是另一個核證機構)發出證書的人士;
〝對應〞(correspond) 就私人或公開密碼匙而言,指屬於同一配對密碼匙;
〝電子簽署〞(electronic signature) 指與電子紀錄相連的或在邏輯上相聯的數碼形式的任何字母、字樣、數目字或其他符號,而該等字母、字樣、數目字或其他符號是為認證或承認該紀錄的目的而簽立或採用的;
〝雜湊函數〞(hash function) 指將一串數元配對或轉換成為另一串定為雜湊結果的數元的算法,而該另一串數元通常是較細小的,以使:
(a) 每次輸入相同紀錄進行該算法時,都由該紀錄得出相同的雜湊結果;
(b) 在計算上,從該算法產生的雜湊結果中將紀錄推算出來或還原是不可行的;及
(c) 在計算上,用該算法使兩項紀錄能產生相同的雜湊結果是不可行的;
〝資訊〞(information) 包括資料、文字、影像、聲音編碼、電腦程式、軟件及資料庫;
〝資訊系統〞(information system) 指符合以下所有說明的系統:
(a) 處理資訊的;
(b) 記錄資訊的;
(c) 能用作使資訊記錄或儲存在不論位於何處的其他資訊系統內,或能用作將資訊在該等系統內以其他方式處理的;及
(d) 能用作檢索資訊(不論該等資訊是記錄或儲存在該系統內或在不論位於何處的其他資訊系統內);
〝配對密碼匙〞(key pair) 在非對稱密碼系統中,指私人密碼匙及其在數學上相關的公開密碼匙,而該公開密碼匙是能核實該私人密碼匙所產生的數碼簽署的;
〝私人密碼匙〞(private key) 指配對密碼匙中用作產生數碼簽署的密碼匙;
〝公開密碼匙〞(public key) 指配對密碼匙中用作核實數碼簽署的密碼匙;
〝紀錄〞(record) 指在有形媒介上註記、儲存或以其他方式固定的資訊,亦指儲存在電子或其他媒介的可藉可理解形式還原的資訊;
〝核實數碼簽署〞(verify a digital signature) 就某數碼簽署、電子紀錄及公開密碼匙而言,指確定:
(a) 該數碼簽署是否用與列於某證書內的公開密碼匙對應的私人密碼匙而產生的;及
(b) 該電子紀錄在其數碼簽署產生後是否未經變更,
而提述數碼簽署屬可核實者,須據此解釋。
第 1 部分投標條款
除非下文另有指明某些特定條款適用於紙張式投標或電子投標,否則下文第 1 部
分的投標條款和第 2 部分的一般合約條款均適用於紙張式投標及電子投標。
1. 投標邀請書
現根據和按照本文的投標條款、第 2 部分的一般條款,以及投標邀請書所載的特別條款(如有),招標承投提供附表開列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服務。
2. 投標
(a) 標書是有關承投在附表指定的合約期內提供全部(或部分)的服務。
(b) 投標者不得更改投標邀請書附表的內容。
(i) 紙張式投標
投標者如有需要修改附表的內容,可以另函xx修改項目,與標書一併投遞。數目字不得塗改或擦掉;如須作任何修改,應將不正確的數字刪去,然後在原有數字之上以墨水筆填上正確數字。凡有修改,投標者必須以墨水筆簡簽作實。
(ii) 電子投標
投標者如有需要修改附表的內容,應在標書內註明。如要更改已遞交的投標建議,投標者應提交修訂投標建議,以取代原來的投標建議,並應在修訂投標建議內作出有關說明。不過,被發現受病毒感染的投標報價會變成無效。有這些失效投標建議的投標者會接到有關的通知。若電子紀錄用以構成合約,該份合約的效力
及可強制執行性不得僅基於電子紀錄用作該用途而遭否認。
(c) 標書須按下文指明的方式遞交。未依此遞交的標書,可能不會受理。
(i) 紙張式投標
投標者應遞交一式三份標書;標書應以墨水筆填寫或以打字機打字。
(ii) 電子投標
投標者應在電子表格或以系統指定格式的附件遞交標書。
(d) 假如標書填報的資料不詳,或沒有提供附表所要求的全部資料及數字,有關標書可能不會受理。
(i) 紙張式投標
標書應附有詳盡的資料。
(ii) 電子投標
遞交的資料不應超出系統指明的規模限制,否則,投標者應在截標日期及時間(香港時間)前, 把載有投標者名稱、招標項目及編號和截標日期的印文本送交開標委員會主席。投標者如另函寄交資料,應在投標報價內註明。投標者如在截標日期及時間(香港時間)前仍未把全部資料送達開標委員會主席,有關標書可能不會受理。
(e) 如香港郵政目錄服務及/或香港郵政證書撤銷清單服務,因災難復原或其他原因而未能使用,政府保留權利延遲查核用作簽署投標書的電子證書是否有效,直至香港郵政目錄及/或證書撤銷清單服務恢復或直至開標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簽署投標書的電子證書如其後被發現無效,有關的投標書將不會受理。如查核證書是否有效的過程有所延遲,投標者會透過屏幕上信息得悉有關情況,並在線上獲認收投標書。災難復原指在災難情況之下,香港郵政公布未能提供電子核證服務的時段。
3. 標書有效期
(a) 除非投標者另有指定,否則標書在投標日期後 90 天內有效。如投標者未能符合這項規定,則須在投標邀請書的指定地方,清楚列明標書的有效期。如投標者在協議議定的標書有效期前撤回報價,他們會獲告知,當局會正視這事,他們日後成為政府供應商的機會亦可能會受到影響。
(i) 紙張式投標
投標者如未能遵從標書有效期的規定,應在投標邀請書的指定地方列明標書的有效期。
(ii) 電子投標
投標者如未能遵從標書有效期的規定,應在電子表格或系統指定格式的附件內列明標書的有效期。
(b) 截標日期及時間
所有標書必須在截標日期及時間(香港時間)前遞交。逾期標書概不受理。
(i) 紙張式投標
所有標書必須投入標書內指明的投標箱。
(ii) 電子投標
標書應在截標日期及時間(香港時間)前傳送到該系統。在截標日期及時間(香港時間)前仍未完成傳送的標書,一律視為逾期標書。
(c) 暴雨/颱風下延長截標日期及時間
(i) 紙張式投標
假如在截標當日的上午九時( 香港時間)至正午十二時( 香港時間)期間,黑色暴雨警告或八號風球或更高風球仍然生效,該項招標的截標時間,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正午十二時( 香港時間) ,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
(ii) 電子投標
投標者會從電子投標系統網站的屏幕獲悉有關延長截標日期 及時間(香港時間)的通知。
4. 收費
(a) 投標者必須以港元報價。所報數額應為實額,在適當情況下,應該已經包括所有同業折扣及現金折扣,以及承辦商履行合約所需的所有支出。
(i) 紙張式投標
投標者的報價只可以填報在投標邀請書的附表內。
(ii) 電子投標
投標者的報價必須填報在電子表格或系統指定格式的附件 內。
(b) 若任何政府人員因承辦商的要求而需於正常工作時間(即星期一至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星期六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星期日及公眾假期除外)後提供協助,承辦商須向這些直接提供有關協助的政府人員,支付逾時工作薪酬、膳食津貼及交通費。
(c) 報價
除非投標者清楚註明,否則投標價格在合約期內將被假設為仍然有效。因此價格變動的要求將不會被考慮。雖然投標者可以呈交有條件的報價,夾附價格變動條款報價,但投標者得知道,這樣做可能對批授合約有所影響。在上述任何情況,投標者必須清楚註明價格變動程式的基準,並獲得政府書面接納。
(i) 紙張式投標
投標者的有條件報價只可以填報在投標邀請書的附表內。
(ii) 電子投標
投標者的有條件報價只可以填報在系統指定格式的附件內。
(d) 報價準確
投標者報價前必須確保報價準確無誤。無論如何,政府不會接納以報錯價為理由而欲更改標書報價的要求。
5. 接受標書
(a) 中標者在收到合約文件第二副本內已經填妥的〝接受投標備忘錄〞部分前,會收到傳真或接受信,表示標書已獲接受。這份傳真或接受信是具有約束力的合約。如投標者在報價有效期內沒有收到任何通知,即當標書不獲接受論。
(b) 符合規格附頁
投標者報價時須填妥〝符合規格附頁〞。如有多項投標建議,便需為每項建議填寫個別的〝符合規格附頁〞。不按照有關條文遞交的標書一概無效。投標者必須在〝符合規格附頁〞中確認投標建議符合每項標書規格。如未能符合標書規格,投標者須提供其他投標建議的詳細資料,但政府有權接受或拒絕這樣的投標。
(i) 紙張式投標
投標者須填妥投標邀請書內的〝符合規格附頁〞。
(ii) 電子投標
投標者報價時須填妥〝符合規格附頁〞,並以系統指定格式的附件遞交。
6. 其他投標建議和商議
投標者可以呈交其他建議,以加強標書的競爭力。政府有權與投標者商議有關標書的條款。
7. 考慮投標書
如政府接獲申索指稱,或政府有理由相信,有關標書的投標者所供應的貨品
侵犯版權或侵犯第三者貨品或產品的知識產權,政府不一定會考慮該份投標書。
8. 保留條款
政府代表無須接受出價最低的標書或任何一份標書,並有權在本文第 3 條提及的限期內,接受任何一份標書的全部或部分內容。
9. 保證金
(a) 投標者必須根據投標邀請書所指定的金額和時間繳交保證金,以表示誠意。沒有夾附保證金收條的投標書概不受理,並會被退回。
(i) 紙張式投標
每份投標書必須夾附保證金收條。
(ii) 電子投標
保證金收條須載有投標者名稱、招標項目及編號和截標日期,並須在截標日期及時間(香港時間)前,以附件或印文本方式送交開標委員會主席。投標者如另函寄交保證金收條,應在投標報價內清楚列明。如保證金收條在截標日期及時間(香港時間)前仍未送達開標委員會主席,有關標書概不受理。
(b) 假如投標者在上文第 3 條所規定的時間內撤回或撤銷標書,但沒有任何可令政府接受的理由,政府有權沒收全部保證金。
(c) 招標工作完成後,政府會將保證金無息退還予個別不中標的投標者。
(d) 除投標邀請書特別條款另有規定外,政府會在根據本文第 5 條發出接受通知書的合理時間內,將保證金無息發還予中標者。
10. 不中標者的文件
不中標者的文件可於合約批出及協定書簽妥日期起計最少三個月後銷 毀。對於受世貿採購協定規管的採購項目,投標者遞交的文件須在履行合 約後保留最少三年。
11. 有關認可身分的最新資料
如有任何因素可能影響其政府登記物料供應商或某類服務的認可供應商的身分,投標者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政府。政府有權根據有關投標者資格的最新資料,覆檢投標者的認可身分。
12. 已經審計/未經審計的最近期帳目
如政府代表在標書有效期內要求承辦商呈交已經審計或未經審計的最近期帳目,承辦商須要於 14 天內呈交有關帳目。逾期遞交將不會受理。
13. 就招標程序或批出合約的事宜提出申訴
(a) 招標程序受內部監察,以確保審批合約過程公平妥善。投標者如認為其標書未獲公平評審,可以投函有關部門首長,由該首長親自審視申訴事項。若申訴涉及招標制度或程序,個案會轉交審批標書的機關/有關的招標委員會審查。對於不受世貿採購協定規管的招標項目,投標者應在當局銷毀不中標者的文件前,即批出合約後的三個月內,提出申訴。
(b) 對於受世貿採購協定規管的招標項目,政府已根據世貿採購協定 成立投標投訴審裁組織,以處理投標者指稱有違世貿採購協定的 投訴,而有關的處理程序則列於審裁組織的運作規則內。有意查 閱運作規則的人士可向設於工業貿易署的審裁組織秘書處查詢, 或要求秘書處寄送。倘投標者認為有違反世貿採購協定的情況發 生,他/她可在知悉或按理應已知悉投訴的根據後 10 個工作天內向審裁組織提交投訴。不過, 投訴前請投標者設法與發出標書部
門磋商解決,而發出標書部門必須公正及適時考慮該投訴,而處 理的方式不應影響有關投標者向審裁組織尋求糾正措施。雖則審 裁組織可以接收和考慮逾期提出的投訴,不過,如投標者在知悉 或按理應已知悉投訴的根據後超過 30 個工作天才提出投訴,審裁組織概不受理。
14. 所填報的個人資料
(a) 投標者在標書填報的個人資料,是供標書評審和合約批審之用。倘若填報的資料失實或不足,該份標書可能不會受理。
(b) 投標者確認並同意,在標書填報的個人資料,可能會向其他政府部門或非政府機構披露。
(c)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附表 1 第 6 原則、第 18 及 22 條,投標者有權索閱或改正已經填報的個人資料,包括索取標書內個人資料欄的副本。
(d) 如欲查詢標書內的個人資料,包括查閱手續及改正資料,請與發出標書部門的保障個人資料(私隱)主任聯絡。
15. 履行合約的監察
投標者會獲通知,若他們獲判給合約,他們的履約表現會受到監察,並可能會成為評審其日後遞交的投標書的考慮因素。如在截標日當日,有關的投標者仍被暫停就政府物流服務署的招標投標,有關的投標書將會被退回。
16. 取消招標
在不損害政府取消招標的權利的原則下,若因運作或任何原因有需要在截標日期後更改要求,政府無須考慮任何符合規格的標書,並保留取消有關招標的權利。
第 2 部分 一般合約條款
1. 所有服務及修改事宜
(a) 承辦商應根據合約附表及特別合約條款(如有)所載,提供所需服務,並在檢查人員提出要求時依照其指示履行合約,達到令檢查人員滿意的xx。合約的所有定單,應以書面形式發出,對於就任何口頭指示提供的服務,政府概不負責。
(b) 除非得到政府代表書面指示,否則承辦商不應提供附表沒有指定的服務。除下述但書另有規定外,政府代表可以在合約期內,以書面形式指示承辦商就合約所述的服務及/或合約期限作出更改、修訂、省略、增添或其他修改。承辦商必須依照指示作出修改,接受附表的修改,並盡可能接受同樣條款的規限。
除非承辦商書面同意,否則有關修改不能將合約所定價格增加或減少超逾百分之二十,或將合約所定期限延長或縮短多於六個月。除非承辦商與政府雙方均同意有關的修改。
(c) 若合約已經修改而附表所報單價依然適用,因這項修改而使合約價格增加或減少的幅度,當根據附表所報單價而定。若附表並無報單價,或所報單價已不適用,則應因應情況,訂出合理的增減。
已經提供的服務,但因這項修改而作廢者,亦會獲適當計算。
2. 轉讓
未得政府代表的書面同意,承辦商不得轉讓或以其他方式出讓合約或合約的任何股份或權益,承辦商須視履行合約為本身的責任。
3. 服務質素
(a) 承辦商須依照附表所載,並符合獲供應的圖則及資料(若有)所列的全部條款及條件,提供服務。
(b) 在合理範圍內,承辦商可獲免費提供所需的圖則及資料,作為履行合約的指引。承辦商於合約完成後須將圖則及資料交還。
4. 測試及接受
所有依據合約提供的服務均須接受視察,未符合下列情況者,概作不獲接受
論:
(a) 經政府代表核證接受;或
(b) 承辦商提供服務後二十一天內,沒有接到有關服務未達要求水準的通知。
5. 拒納服務
(a) 任何沒有恪守本文第 3(a)條規定而提供的服務(或其中任何部分),檢查人員或政府代表可以拒絕接受。拒納服務不會損及政府的任何法定權利。
(b) 承辦商接獲拒納服務書面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應採取所需行動,對拒納服務事宜作出補救。
6. 政府物品
x承辦商根據合約獲發給政府物品,承辦商須負責妥善歸還。若這些物品在承辦商、其僱員、工人或代理人保管或使用期間,因任何原因而遺失或損壞,承辦商須賠償遺失或損壞物品的價錢,另加原價百分之二十。承辦商保管政府物品期間,政府代表有權隨時點算這些物品或物料,承辦商須協助政府完成點算工作。
7. 政府處所/承辦商處所
(a) 承辦商須囑咐僱以履行合約的人員,只許在所需執行合約責任的政府處所範圍內工作;
(b) 若有關服務是在承辦商的處所提供,承辦商必須讓政府代表或檢查人員在任何合理時間進入有關處所檢查;
(c) 承辦商所用飛機、船隻及車輛的安全問題,以及這些運輸工具停泊在政府處所、碼頭或停泊處,或沿著這些地方行駛時的安全事宜,概由承辦商負責。其間若對上述政府處所、碼頭或停泊處造成任何損失或損壞,承辦商須向政府作出彌償。
8. 支付服務費用
承辦商必須向政府代表呈交下列帳目:
(a) 完成合約所定的服務後,按項詳列應收費用的帳目,須於每月 10 號或
25 號或之前呈交;或
(b) 完成個別部分的服務後(即附表分別列出價格的項目),呈交有關部分的帳目。
上述所有帳目須呈交政府代表或檢查人員簽署。除非經政府代表同意,否則政府會在完成下列事項後三十天內支付款項:
(i) 上述帳目經政府代表或檢查人員簽署;或
(ii) 所提供的服務已經根據一般合約條款第 4 條獲得接納。日期以較早者為準。
9. 非法勞工
(a) 承辦商承諾履行政府合約時不僱用非法勞工。如承辦商違反上述承諾,政府代表可能會以書面形式終止合約,承辦商無權索償。
(b) 承辦商須承擔政府因終止合約而帶來的所有開支。
10. 失責行為
x承辦商未能於合約期內,或根據本文第 1(b)條同意延長的時間內,提供合約所載的全部服務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服務,政府有絕對酌情權,以書面通知承辦商,終止整份或部分合約。然而,此舉不會損及政府對違約事件提出申索的權利,包括但不局限於政府就未獲提供的服務另委承辦商的權利。承辦商須承擔政府因此而支付超逾合約價錢的款額(以下稱〝任何逾額〞)。
11. 追討到期款項
凡承辦商根據合約欠政府或須付予政府的款項,政府可以從有關合約或其他政府合約已經到期或將會到期須支付予承辦商的款項中,悉數將有關款額扣除。
12. 賠償與補償責任
(a) 政府及其僱員或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無須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i) 無論由於何種原因(不論是否由於政府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或其他人士疏忽的原故)導致承辦商或其僱員或代理人的任何財物蒙受損失或損壞。
(ii) 承辦商的僱員或代理人受傷或死亡。除非該等傷亡事件是由政府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疏忽所致。
(b) 政府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如因下列事項被索償或需承擔責任(包括任何開支、收費及費用),承辦商須對政府及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負上彌償責任:
(i) 本條(a)段提及的損失、損壞、受傷或死亡(因政府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疏忽而引致的受傷或死亡除外)。
(ii) 由於承辦商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疏忽,以致第三者蒙受損失、
受傷及死亡。
(c) 若因承辦商或其任何僱員、判頭或代理人的疏忽,以致政府或政府的任何僱員、代理人的財物蒙受損失或損壞,或任何政府僱員或代理人受傷,承辦商必須對政府作出彌償。
(d) 就本條而言,〝疏忽〞一詞,與《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 2(1)條所載的涵義相同。
13. 保險及補償
(a) 承辦商必須針對合約規定索償、索求及責任,向一家政府認可(即政府不會無理拒絕認可)的保險公司投保。在合約期內,必須保持保單有效。若政府提出要求,承辦商必須將保單連同已付保金的收據,在合約期內交由政府代表保管。
(b) 若承辦商沒有按照合約條款規定投保或購買其他的保險,並保持保單有效,政府可以自行投保,保持保單有效和繳付所需保金,以符合有關條款的規定,並不時將上述政府支出款額,從任何已經到期或將會到期須付予承辦商的款項中悉數扣除,或將這些款項列為欠款,向承辦商追討。
(c) 假如承辦商的任何僱員或代理人於履行合約時,或因履行合約而發生傷亡事件,無論有關人士有否提出索償,承辦商均須於事發後七個完整工作天內,以書面將有關傷亡事件通知政府代表。
14. 破產
在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下,政府代表可以隨時循簡易程序,書面通知承辦商終止合約,承辦商無權獲得任何補償:
(a) 在任何時候,當承辦商被判破產,或將獲判接管令或遺產管理令,或根據現行的《破產條例》進行清盤法律程序或作出債務重整協議,或出讓
或轉讓其財物或財產,或作出債務重整協議等有利債權人的安排;或
(b) 假如承辦商為一家公司,將通過決議或法庭將判令把公司資產清盤,或法庭將代表債券持有人委任破產管理人或經理人,或將出現法庭或債券持有人有權委任破產管理人或經理人的情況。
但上述決定不會損及或影響政府採取法律行動或補救措施的累算權益。
15. 行賄送禮
(a) 假如承辦商或其任何僱員或代理人就於履行有關合約或任何其他政府合約時,被發現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201 章)或該條例的任何附屬法例或任何同類性質的法例,政府代表可以代表政府循簡易程序終止有關合約,而承辦商無權獲得任何補償。
(b) 政府因上述情況終止合約而需承擔的所有費用,概由承辦商負責賠償。
16. 同意披露資料
政府有權在認為適當時,或在任何第三者提出要求(書面或其他方式)時,無須事先徵求中標者的同意而披露關於已批出合約的資料、中標者的名稱及地址、服務說明和合約款額。
17. 宣傳
凡與合約或供應貨品或服務有關的廣告或其他宣傳物品,若當中提及政府的稱謂,或語言上暗示或可合理推斷為與政府有關者,承辦商均須呈交政府審核。承辦商未獲得政府代表的書面同意前,不得刊登任何廣告或採用其他宣傳物品。
18. 規限法律
有關合約將受香港法律規限,並按照香港的法律解釋。合約雙方同意,由有關合約引起的任何事情,均受香港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管轄。
19. 先後次序
x合約文件之間有任何抵觸、矛盾或歧義,應按以下先後次序決定:
(a) 合約特別條款
(b) 規格
(c) 一般合約條款
(d) 合約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