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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备案适用于金平区、龙湖区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申请条件的企业。
2.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从事租赁经营(仅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网约车经营除外),租赁汽车应当为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现《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汽车租赁”或“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三)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四)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一)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二)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二、办理依据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三、实施机关
汕头市交通运输局。
四、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与申请企业名称完全一致。纸质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和“本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印章或签字,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表的手写部分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电子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保持一致,并按照顺序上传企业端服务系统。材料要求详见下表: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原件 |
复印件 |
纸质/电子版 |
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不含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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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执照 |
经营范围须包含“汽车租赁”或“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企业为法人或法人的分支机构。 |
0 |
2 |
纸质+电子版 |
2 |
经营场地证明 |
场地为自有的,提供产权证明。场地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场地的产权证明。 |
0 |
2 |
纸质+电子版 |
3 |
管理人员材料 |
1.企业法人、分公司负责人或新设服务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0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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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管理人员名单(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
2 |
0 |
纸质+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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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经营所在地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证明 |
1.经营场所照片(门头照或示意图)。 2.制度规程、组织架构上墙照片。经营场所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3.自有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名单。 |
2 |
0 |
纸质+电子版 |
5 |
经营管理制度 |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定,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1.租赁经营档案管理制度。 2.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3.押金和预付资金管理制度。 4.服务投诉制度。 5.租赁合同或协议。 |
2 |
0 |
纸质+电子版 |
6 |
服务规程 |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定包含租赁流程、监督电话等事项的服务规程。 |
2 |
0 |
纸质+电子版 |
7 |
安全管理制度 |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定,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1.车辆维护保养制度。 2.车辆安全、卫生状况检查制度。 3.用户身份查验制度。 4.用户义务事项告知制度。 5.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
2 |
0 |
纸质+电子版 |
8 |
应急救援预案 |
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定包含救援、换车等事项的应急救援预案。 |
2 |
0 |
纸质+电子版 |
二:同时申请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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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服务人员有关资料 |
车辆调配服务人员身份证、服务关系证明。 |
0 |
2 |
纸质+电子版 |
10 |
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证明材料 |
互联网信息服务凭证复印件、APP应用证明图片。 |
0 |
2 |
纸质+电子版 |
三、其他材料内容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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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材料 |
1.汕头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表。(备注:联系备案机关获取。) |
2 |
0 |
纸质+电子版 |
2.使用性质为租赁的自有租赁小微型客车机动车行驶证。 |
0 |
2 |
纸质+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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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有租赁小微型客车装备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凭证。 |
2 |
0 |
纸质+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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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注:企业法人、分公司负责人或新设服务机构负责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 |
2 |
2 |
纸质+电子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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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纸质和电子版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材料需一份原件扫描。 2.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和“本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或签字。 3.分时租赁,是指利用移动互联网、卫星定位等信息技术构建服务平台,以分钟或者小时等为计时单位,为承租人提供自助式小微型客车预定和取还、费用结算等服务的租赁经营方式。 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
办理时限
1、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自提交备案申请受理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六、企业办理流程
1.网上申请办理方式
企业登录“广东省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信息服务系统”( 网址:xxxx://0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在线注册、填报申请材料。企业首次申办业务时在首页“企业备案申请”栏目中凭“经营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登录成功后填写企业信息、上传相关资料、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成功后,业务管理系统自动开通企业账号,用户名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为企业联系人手机号,系统在登录成功时强制要求更新密码。(温馨提示:为了提高网上办理备案手续的效率,尽量避免因资料不全或不符退回重新申请的情况,建议申请人先向备案机构提交相关纸质材料核对。)
2.窗口申请办理方式
办理窗口: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1-10号窗口。
办理地点:xxxxxxxxxxxxxxxxx财政大楼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西厅1-10号窗口。
办公电话:0000-000000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该事项未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前,临时办理窗口: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大楼一楼临时业务咨询服务窗口(春江大厦东南侧临春江路)。受理部门:汕头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
七、内部审核流程
1.申请:企业通过网上或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汕头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接收,作出收件处理。
2.受理:汕头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备案材料的齐全性、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汕头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初审通过的,上报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备注:汕头市交通运输局审核通过的,汕头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指导企业通过广东省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系统平台的企业端自助填报。)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工作人员应当对不符合申请资格的,说明原因,对材料需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审核。汕头市交通运输局进行审核,提出复核意见,作出备案决定。
4.办结。出具《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凭证》。
5.建档: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汕头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建立管理档案。
八、备案变更
1.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
2.企业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3.企业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九、办理进度查询
1.电话查询办事进度:汕头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客货运输部(0754-88273495);
2.网上查询办事进度:xxxx://00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
十、常见问题
1.问:什么是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
答: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2.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对小微型客车租赁备案是怎样规定的?
答: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交通运输部制定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21年4月1日施行,2021年8月11日修正。根据规定,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设区市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3.问: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是否收费?
答: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