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2012年3月修订)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实施xxxxx会和上海交通大学签订的《捐赠协议补充条款》第1.1.3条规定,规范“凯原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树立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公共意识,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但凯原法学院和致远学院的“凯原励志奖学金”评选根据两个学院各自制定的规则实施。
第三条[奖励名额及其分配] 每年授予100名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凯原励志奖学金”。 根据《补充协议》第1.1.3条规定,除凯原法学院和致远学院各评选二十名获奖学生之外,其他六十名获奖名额按照下列规则分配:
(一)本科生十五名、硕士研究生(含全日制双证工程硕士)二十名、博士研究生二十五名。根据候选学生的实际情况,前述每类获奖学生的名额可以在两名范围内调整。
(二)获奖名额的分配一般覆盖至本校除凯原法学院和致远学院以外的所有院系。
第四条[奖励金额] 授予每位“凯原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一万二千五百元人民币奖学金。
第五条[申请人资格] 凡在“上海交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登记的上海交通大学在册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含全日制双证工程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均具有“凯原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资格,但在申请时前一年的2月1日至申请年的1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评选年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
(一)考试不及格的;
(二)受纪律处分的;
(三)因公派出国、中止学业或者休学等原因离校的;
(四)延期毕业的,但下列两种情除外:
1、优秀博士生学位论文基金获得者;
2、因公派出国等其他特殊情况延期毕业,经由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的。
第六条[评选标准] “凯原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应当坚持下列标准:
(一)思想端正,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二)学习勤奋,态度端正,成绩优秀,科研突出;
(三)热心公益、成绩显著;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xx,自强自立。
第七条[评选时间] “凯原励志奖学金”的评选一般于每年4月启动,当年6月完成。
第八条[申请名额及其分配和发布] 按照获奖人数与申请人数1:1.5的比例,“凯原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名额确定为90名。
各学院每年的“凯原励志奖学金”申请名额,由校学生处、教育发展基金会、研究生院和教务处的相关负责人各一名组成的协商小组共同确定。
校学生处于每年三月向各学院发布“凯原励志奖学金”申请名额分配方案以及评选通知,并通过学生事务中心网站等向全校学生发布评选通知。
第九条[申请以及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根据校学生处规定的申请时间向所在学院提出“凯原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凯原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个人申请书;
(二)经由学院教务部门盖章的包括评选年度在内的历年成绩单;
(三)在评选年度发表的科研成果;
(四)在评选年度获得的奖项材料;
(五)足以证明申请人品学兼优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条[获奖候选人名单的推荐/提出] 各学院受理申请后,成立相应的评审组织,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评选标准,按照“凯原励志奖学金”申请名额分配方案所分配的名额等额推荐/提出本院获奖候选人名单。
校学生处学生事务中心在指定的时间内受理各学院推荐/提出的“凯原励志奖学金”候选学生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初评委员会] 本校成立校凯原励志奖学金初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初评委员会”)。
初评委员会由xxxxx会指定的代表凯原法学院教授xxx女士、校学生处、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研究生院和教务处的分管处级领导各一人、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代表若干人,以及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代表各一人组成。
初评委员会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组长由学生处分管处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由xxxxx担任。
每年度初评委员会中的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代表委员和学生代表委员由初评委员会组长和副组长共同确定,其他委员依职务担任。
第十二条[获奖名单的产生] “凯原励志奖学金”获奖名单由凯原励志奖学金初评委员会以现场评审的方式确定。
出席现场评审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其中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代表委员不少于四人。
现场评审可以由初评委员会集中评审,也可以分两组评审。分组由初评委员会组长和副组长共同确定。
现场评审时,每位候选人采用动画和演讲的方式,在两分钟内展示本人的风采,并在一分钟内答毕评委的提问。候选人未参加现场评审的,视为自动放弃参评资格。
初评委员会成员结合获奖候选人的现场表现和各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匿名表决。在各类获奖学生分配名额内按照得票高低产生六十位获奖人和五名候补获奖人,提交凯原励志奖学金终评委员会审核。
初评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出现末位同票时,就同票者进行第二轮匿名表决。其中获得出席委员过半数赞同的,进入候补获奖人名单;均未获得过半数赞同的,所有同票者一并淘汰。
第十三条[终评委员会] 本校成立凯原励志奖学金终评委员会(以下简称终评委员会)。
终评委员会由下列九位成员组成(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xxxxx或其继承人一人或其提名的代表一人,担任主任;
(二)xxxxx会指定的代表凯原法学院教授xxx女士,担任副主任;
(三)校学生处处长一人,担任副主任;
(四)校教育发展基金会、研究生院、教务处分管处级领导各一名;
(五)校学生处分管副处长一名;
(六)专业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一名。
第十四条[获奖人的核准] “凯原励志奖学金”获奖名单由终评委员会以会议的方式核准。
出席会议的终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
终评委员会会议结合初评委员会的评选结果和获奖人的各项申请材料进行审议,并进行匿名表决。得票较多且超过终评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的获奖人得以核准。
终评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出现末位同票时,就同票者进行第二轮匿名表决。其中获得出席委员过半数赞同的,进入获奖人名单;均未获得过半数赞同的,所有同票者一并淘汰。
若核准获奖人不足60名时,由终评委员会在候补获奖人中核准产生。核准程序根据本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评选工作人员] 初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会议中的评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由学生处学生事务办公室遴选的学生代表担任。
第十六条[公示和异议] 经终评委员会评出/核准的获奖人选,由学生处在学生事务中心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由终评委员会授权校学生处学生事务中心处理。处理决定提交终评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颁奖] 凯原励志奖学金由上海交通大学择期颁发。
第十八条[其他] “凯原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不再参加当年秋季专项奖学金的评审,但支付学费和生活费有困难的学生可参加助学金的评审。
第十九条[修改和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处和教育发展基金修改。
本办法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解释文件报送xxxxx会备案。
第二十条[标准文本] 本办法中文本和英文本均为标准文本。如果中、英文本之间存在不一致的,由捐赠协议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 本办法自2011年起施行。
(以上由上海交通大学学生处和教育发展基金会共同拟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