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泰附加安泰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产品说明
在本产品说明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产品”指“信泰附加安泰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安泰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合同”,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本公司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为便于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认真阅读本产品说明。本产品说明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具体内容以保险条款为准。
一、保障范围
(一)投保范围
本公司接受的本附加合同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六十五周岁。
(二)交费方式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投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为基础而计算。
(三)等待期
本附加合同无等待期。
(四)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可选保险责任,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保险责任,也可以在投保基本保险责任的基础上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基本保险责任
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1住院
2治疗的,我们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意外住院每日津贴标准。
若被保险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住院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三十日内的住院治疗仍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三十日后的住院治疗我们不再承担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3的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实际给付天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我们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2.可选保险责任
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重症监护病房4住院治疗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意外住院每日津贴标准。
若被保险人符合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后三十日内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仍承担给付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责任,对于被保险人延续至保险期间届满日次日起三十日后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我们不再承担给付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3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2 “住院”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4 住院”。
3 “同一次住院”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5 同一次住院”。
4 “重症监护病房”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6 重症监护病房”。
被保险人同一次重症监护病房住院5的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的实际给付天数以九十日为限,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重症监护病房住院治疗的,我们均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付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天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
二、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因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导致的伤害;
6.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其他免除保险责任条款: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产品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产品条款中“4.2 如实告知”、“5.2 保险事故通知”、“7.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7.2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中加粗显示的内容,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四、退保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的,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您不得行使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您解除本附加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25%)
×(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保障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五、效力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期满、解除或主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二)本附加合同期满、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终止的,若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我们不退还现金价值。
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六、保单预期利益
x先生 40 周岁,经过研究,在投保了主合同的基础上,以一类职业类别为自己投保《信泰附加安泰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选择基本保险责
任+可选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一年,一次性交费,意外住院每日津贴 500 元,年交保险费 105 元。本附加合同的保单预期利益如下:
单位:元
5 “同一次重症监护病房住院”释义详见本产品条款释义中的“8.7 同一次重症监护病房住院”。
保单年度 | 期末年龄 | 年交保险费 | 累计已交保险费 | 意外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每日津贴标准) | 意外重症监护住院津贴医疗保险金 (意外住院每日津贴标准) | 现金价值 (退保金) |
1 | 41 | 105 | 105 | 500 | 500 | 0 |
说明:
2.上述保单预期利益中的现金价值(退保金)为保单年度末的金额。
本产品说明所载资料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为准。
签名栏(如需)
投保人声明: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产品说明。
投保人(签名):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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