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编号:
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
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销售合同
甲方/客户: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浦发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甲方(客户)自愿向乙方(浦发银行)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
,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风险揭示:投资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可能面临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
风险等风险,具体风险因素由乙方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中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与所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相对应的《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的详细条款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第二条 合同构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客户权益须知》(以下简称 “客户权益须知”)、以及与该笔结构性存款产品相对应的《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统称“合同”,共同构成甲乙双方间就本合同项下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事宜的全部法律文件。本合同仅适用于根据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甲方向乙方投资的单笔结构性存款产品,不同笔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及《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
》的效力及其履行情况相互独立。
第三条 甲方账户开立及投资要素
1.账户开立: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结算账户或指定其他账户(下称甲方指定账户),用于支付、划转投资本合同所指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本金及产品收益(若有)。
甲方指定账户账号:
2.甲方投资要素:
结构性存款产品代码:
结构性存款产品名称:
甲方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本金金额为(以下金额以大写为准):
小写: (币种)
大写: (币种)
甲方若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签署本合同的,上述甲方指定账户账号、投资要素以甲方在线填写为准。
第四条 声明与保证
1.本合同双方均具有完全适当的资格与能力订立、接收及履行本合同及以其为一方的其他任何有关文件。
2.甲方保证以其合法持有的资金投资乙方提供的产品,并保证未使用信贷资金以及法律法规、有权机关或主管机关禁止或限制的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同时甲方交付的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资金不会导致第三方或监管部门对乙方的任何争议或惩罚等。甲方承诺按时在甲方指定账户中交存足额的投资本合同项下结构性存款产品的产品本金。
3.甲方承诺并保证不以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为自身或任何第三人的债务设定担保,但经乙方书面同意或乙方作为质权人签署质押合同的除外。
4.甲方承诺并保证不向任何第三人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益(包括单独和整体),但经乙方书面同意或通过乙方办理的前述权益变更除外。
5. 若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投资本产品的,甲方确认,其已经知悉并完全理解与本合同有关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的各项交易规则,由此产生的甲方指定账号、投资产品名称及代码、投资本金金额等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证明和处理本合同项下投资本产品的凭证。
6.甲方在此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和知悉乙方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任何形式利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xx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乙方的员工私自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
、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游、高消费娱乐等不当利益
。
第五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认购/申购结构性存款产品并签署本合同后,即授权乙方实时冻结投资本金,并授权乙方从甲方指定账户中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甲方投资结构性存款的本金,乙方在划款时,无须再以电话或其他任何方式与甲方进行确认。
2. 甲方承诺所提供给乙方及在本合同中填写的所有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所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 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甲方指定账户中用于投资本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本金在被乙方扣划时
,如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司法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或扣划等强制措施等甲方原因导致投资本金未能被乙方足额扣划的,则视为甲方就全部资金发生违约,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无权收取及保留本合同项下该结构性存款的任何收益,并且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 甲方承诺在该产品到期日前,除非投资冷静期内或按照《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约定甲方可以行使提前终止权或赎回权的,否则不得要求乙方提前退还被扣划投资本金,且不得将指定账户销户。
投资冷静期:自甲方签署本合同起二十四小时(含)内为投资冷静期,以甲方签署本合同的时间点为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点(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签署本合同的,以在线签署确认的时间点为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点)。投资冷静期结束时间点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同一时间点。投资冷静期内如甲方改变投资决定,应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撤销规则向乙方提出撤销投资申请,乙方将遵从客户意愿,同意解除已签订的销售合同,并将甲方的投资本金解控或将投资本金原路返回至客户购买账户而无义务支付任何投资收益。
5. 结构性存款产品成立后,因甲方原因导致结构性存款产品、产品本金或甲方账户遭到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 甲方确认并同意,乙方有权根据适用的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及内部管理要求对甲方及本合同项下所涉及的交易及相关方等进行洗钱风险评估,若甲方及/或本合同项下交易违反乙方反洗钱管理规定、或乙方具备合理理由怀疑甲方及/或本合同项下业务涉嫌参与联合国安理会、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中国、美国、欧盟、英国、新加坡等国际组织或国家认定的洗钱、恐怖融资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融资活动、或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乙方有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定等规定及内部管理规定等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同时,乙方有权不经通知甲方,直接限制、暂停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7. 甲乙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披露的除外。
第六条 合同终止
1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项下约定的甲方指定账户中用于投资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产品本金在被乙方扣划前,因司法或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冻结或扣划等强制措施导致产品本金部分或全部未能被乙方扣划的。
(2)甲方指定账户资金余额不足而无法投资本产品的。
(3)募集期届满,因本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产品未募集成功
的。
(4)产品到期日届至或乙方行使提前终止权,且乙方已根据本合同履行完毕权利义务的
。
(5)产品未到期,但甲方单方面违反本合同,并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6)产品存续期间,甲方涉及重大债务纠纷或案件等原因,导致产品本金遭到扣划的。
(7)在产品投资冷静期内,甲方改变投资决定并根据本合同约定申请撤销投资。
2.上述情形发生后,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终止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导致乙方发生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并且甲方同意乙方有权直接扣划甲方在乙方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任一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的资金以收回损失、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由此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3.在因乙方宣布产品募集不成功而导致本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乙方通过其营业网点、乙方网站或乙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公布,自乙方公布之日视为已通知甲方,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特别约定,乙方无需就此另行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2.甲乙双方就违约责任若有其他约定,应在本合同第十条其他约定条款中进行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并按照双方约定内容执行。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因自然灾害、流行病、罢工、意外事故、战争、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以及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乙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乙方无法或延后履行本合同的有关义务,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甲方,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有关损失。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则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后剩余的甲方产品资金划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九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x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乙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甲方若为离岸客户,则需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若有),离岸客户为自然人仅需签字)
甲方通过乙方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签署本合同的,本合同自甲方在乙方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在线点击确认已阅读并同意接受时视为甲方签署并生效。
2.如果由于任何原因使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内容成为无效或被依法撤消,本合同其它条款或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3.其他约定条款(若有)
4.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客户权益须知
第一条 结构性存款产品(或称“产品”)指客户与浦发银行签署的《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销售合同》(以下简称“销售合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中约定的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浦发银行按照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以产品本金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产品本金及投资收益(若有),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二条 在销售合同、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以下统称“本合同”)中,除非另有明确说明,下列词语的含义如下:
1.客户:向浦发银行交付一定的资金(即“产品本金”)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并授权浦发银行代表客户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对产品本金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或法定成立的组织机构。
2.浦发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产品本金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
,并按约定支付客户产品本金及投资收益(若有)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3.第三人:指客户、浦发银行双方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合伙、其他非法人组织等实体和机构。
4.产品预期收益率:是指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中公布的预期收益率,即浦发银行预期的在结构性存款产品运作期限内对该产品计算收益时适用的收益率。
上述产品预期收益率为扣除客户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结构性存款产品费用及相关税费后
,客户可获得的产品预期收益率,以年化收益率表示。产品预期收益率仅为预期的收益率,并非浦发银行向客户保证或承诺支付的收益率。因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原因,可能导致产品预期收益率最终对应的产品实际收益率降低至保底收益率(若有)或零(若无保底收益率)。
5.产品收益:指结构性存款产品存续期内的产品收入在扣除结构性存款产品承担的产品费用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根据双方约定及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产品收益有可能低于按照产品预期收益率计算所得的产品预期收益甚至仅为保底收益率(若有)对应的收益或零(若无保底收益率)。
6.募集期: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产品募集期。在募集期,鉴于市场风险、结构性存款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浦发银行有权宣布该期发行的产品募集不成功并终止本合同。
7. 投资冷静期:自客户签署销售合同起二十四小时(含)内为投资冷静期,以客户签署销售合同的时间点为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点(客户通过浦发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签署本合同的,以在线签署确认的时间点为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点)。投资冷静期结束时间点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同一时间点。
8.产品成立日: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产品成立日期。
9.产品到期日: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产品到期日(若有)。如按照产品说明书中的约定浦发银行提前终止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该提前终止日将被视为产品到期日。如结构性存款产品被展期的,到期日则指展期后的产品到期日或银行提前终止日。
10.产品存续期:指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产品成立日至产品到期日之间的期间。
11.认购/申购确认日(产品收益起算日):指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客户所提交认购
/申购申请的生效日。认购/申购确认日也即产品收益起算日,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除外。 12.投资到期日:指对投资期限固定的产品,客户每次认购/申购确认后,该笔投资到期
的日期。
13.投资期限:指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对于客户每次认购/申购的产品说明书项下产品,自认购/申购确认日(含该日)起至投资到期日(不含)的期间。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14.投资兑付日:指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浦发银行向客户支付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得本金和投资收益(若有)之日。若兑付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则顺延至非银行工作日结束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支付,且资金到账时间在兑付日24:00 前,不保证在兑付日浦发银行营业时间内资金到账,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15.经办行: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办理并执行本合同的分支机构,在本合同项下,经办行有权以其自身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行使银行一方的权利并承担银行一方的义务。鉴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最终享有及承担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经办行仅依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行事,故客户同意,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在同一城市内将经办行变更为其他分支机构,但不得向客户收取任何由于经办行变更而发生或增加的手续费、账户管理等任何费用。
16.工作日:是指浦发银行对公业务的通常开门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因节假日调整而对外营业的除外)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17.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金融监管机构(含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规章、规定、政策与命令等。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第三条 客户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需与浦发银行就业务开办签署本合同。客户可通过浦发银行柜面、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结构性存款产品业务。客户可选用的办理方式及其业务功能以开办此项业务的浦发银行的分支机构已开通的办理方式及其业务功能为限。无论选用何种业务办理方式,客户均应遵守浦发银行的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 投资冷静期撤销规则
1.在投资冷静期内,如客户改变投资决定,主动撤销投资的,应根据撤销规则向浦发银行提出撤销投资申请,浦发银行将遵从客户意愿,同意解除已签订的销售合同,并将客户的投资本金解控或将客户投资本金原路返回至客户购买账户而无义务支付任何投资收益。
2.在投资冷静期内,在客户同一天分多笔购买同一产品的情形下,若客户在购买当日的交易时间内发出撤销申请的,将按后进先出规则逐一撤销;若客户在购买当日非交易时间或购买第二日至投资冷静期结束前发出撤销申请,则仅支持同一收益起算日所购买的该产品全部撤
销,而不支持单笔或部分撤销。 3.在投资冷静期内,对于尚未起算收益的产品,客户可通过浦发银行柜面或网上银行等
对公实名认证电子渠道申请撤销;对于已经起算收益的产品,客户仅可通过浦发银行柜面申请撤销。
第五条 信息披露
1. 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公开信息披露将通过浦发银行营业网点、网站或浦发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浦发银行可自主决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浦发银行和客户双方特别约定,自浦发银行依据本客户权益须知约定的上述信息披露方式披露之日起即视为已通知客户,浦发银行无需另行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
2.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浦发银行自结构性存款产品成立后,对于浦发银行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浦发银行将通过浦发银行营业网点、浦发银行网站及浦发银行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告。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对信息披露另有约定的,按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约定执行。
第六条 客户和浦发银行同意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资产报告无需审计。如监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相关审计费用由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资产承担。
第七条 关于提前终止权 1.客户不可提前终止(赎回)结构性存款产品。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影响到本
产品的正常运行以及实际投资情况等原因,浦发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结构性存款产品。对于浦发银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单方提前终止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客户同意浦发银行除应计付已产生的产品收益(若产品收益大于零)外无须为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提前终止承担任何赔偿、补偿及其它任何责任。
2.双方特别约定,浦发银行提前终止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浦发银行只需在拟提前终止之日前的2个工作日通过浦发银行有关的营业网点、网站或以其它方式发布公告即可(浦发银行可自主决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无需另行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即视为已通知客户。但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客户应当自行通过浦发银行的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届时可适当利用的途径,查询账户状态以了解结构性存款产品是否被终止及产品收益情况等信息。否则,客户应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第八条 关于展期权: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投资情况,对该产品的到期日进行展期,银行在展期前2个工作日内在营业网点或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发布信息公告,无须另行通知客户。产品说明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客户通过浦发银行柜面办理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有关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各项约定以经浦发银行签章确认的各类书面文件的记载为准;客户通过浦发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结构性存款产品的,业务有关的所有信息均以浦发银行电脑系统等系统记录为准。
第十条 税费:客户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所产生的收益的应纳税款,由客户自行申报及缴纳,浦发银行不代扣代缴税金。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浦发银行有义务代扣代缴客户承担的税费的,浦发银行将进行代扣代缴并从结构性存款收益中扣除。结构性存款产品运营过程中因投资等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所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应由结构性存款产品承担并从结构性
存款收入中扣除, 但此并不能免除客户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获取结构性存款收益而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
第十一条 客户投诉:客户投资结构性存款后,如需投诉的,可致电浦发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28),该热线将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受理客户的投诉,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理客户的投诉。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签署页
x合同由以下双方签署。甲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已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解释,甲乙双方已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进行了充分地沟通和讨论,双方对本合同
(包括客户权益须知及相应的产品说明书与风险揭示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甲方特别xx,乙方提供的并已充分理解并清楚知晓本合同项下的结构性存款产品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签署本合同系自身的真实意思表示及自身独立判断,并独立承担投资决策带来的全部后果
。双方将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行使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甲方:
(公章)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行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有权签字人
(签名或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名或盖章)
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说明
产品名称 | 利多多公司稳利22JG7148期(三层看跌)人民币对公结构性存款 |
产品代码 | 1201227148 |
发行对象 | 企事业单位或法定成立的组织机构 |
发行范围 | 乌鲁木齐分行 |
投资及收益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保本浮动收益型 |
募集期 | 2022年06月23日 - 2022年06月23日 |
投资冷静期 | 自客户签署产品销售合同起二十四小时(含)内为投资冷静期,冷静期内如客户改变投资决定,可根据撤销规则向浦发银行提交申请,浦发银行将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 |
产品成立日 | 2022年06月23日 |
认购确认日 (产品收益起算日) | 2022年06月23日 |
产品期限 | 14天 |
产品到期日 | 2022年07月07日 |
投资兑付日 | 2022年07月07日 |
产品挂钩标的 | 欧元兑美元汇率,xx“EUR CURNCY QR”页面中欧元兑美元的实时价格。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 |
产品观察日 | 2022年07月01日 |
产品预期收益率 (年) | 本产品保底收益率1.35%,浮动收益率为0%或1.40%(中档浮动收益率)或 1.60%(高档浮动收益率)。中档收益率等于保底收益率加中档浮动收益率 ,高档收益率等于保底收益率加高档浮动收益率。期初价格为2022年06月 24日北京时间14点的产品挂钩标的价格,上限价格为“期初价格 ×107.5%”,下限价格为“期初价格×93.9%”,观察价格为产品观察日北京时间14点的产品挂钩标的价格。如果观察价格小于下限价格,兑付高档收益率;如果观察价格大于等于下限价格且小于上限价格,兑付中档收益率;如果观察价格大于等于上限价格,兑付保底收益率。上述汇率价格均取小数点后4位,如果届时约定的参照页面不能给出本产品所需的价格水平,浦发银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选择市场认可的合理价格水平进行计算。 |
投资起点金额 | 500万起,以1万整数倍递增 |
最低募集规模 | 3000万 |
产品规模上限 | 60000万 |
提前终止权 | 客户无权提前终止(赎回)本产品;浦发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投资情况,提前终止本产品,在提前终止日前2个工作日内在营业网点或网站或以其它方式发布信息公告,无须另行通知客户。 |
展期权 | 浦发银行有权按照实际投资情况,对本产品的到期日进行展期,在展期前2个工作日内在营业网点或网站或以其它方式发布信息公告,无须另行通知客户 。 |
工作日 | 观察期采用伦敦、中国的工作日 |
产品收益计算方式 | 预期收益=产品本金×(保底收益率+浮动收益率)×计息天数÷360,以单利计算实际收益其中:计息天数=产品收益起算日至到期日期间,整年数 ×360+整月数×30+零头天数,算头不算尾 |
二、投资对象
结构性存款按照存款管理,按照监管规定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产品内嵌衍生品部分与汇率、利率、贵金属、大宗商品、指数等标的挂钩。
三、产品收益
1.本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浦发银行确保客户本金100%安全及保底收益率(若有
),到期一次性返还产品存款本金并按约定返回相应产品收益。 2.产品费用
产品存续期内发生的信息披露费用、与销售及结算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均由浦发银行自行支付,不列入本产品费用。
3.假设情景分析以及压力测试下收益波动情形(以下情景分析采用假设数据计算,仅为举例之用,不作为最终收益的计算依据):
以某客户投资10万元为例,产品期限为30天,保底利率为1.15%(年化)。如观察价格大于“期初价格×120%”,浮动利率为0%(年化);观察价格大于等于“期初价格×120%”且小于“期初价格×75%”,浮动利率为1.65%(年化);观察价格小于等于“期初价格×75%”,浮动利率为1.85%(年化)。
情景1:如观察价格大于“期初价格×120 %”,浮动利率为0%(年化),到期收益为
:100,000×(1.15%+0%)×30/360=95.83(元)。投资人收到的款项=结构性存款本金+到期收益
=100,000+95.83=100,095.83元人民币
情景2:如观察价格小于等于“期初价格×120%”且大于“期初价格×75%”,浮动利
率为1.65%(年化),到期收益为:100,000×(1.15%+1.65%)×30/360=233.33(元)。投资人收到的款项=结构性存款本金+到期收益=100,000+233.33=100,233.33元人民币
情景3:如观察价格小于等于“期初价格×75%”,产品浮动利率为1.85%(年化),到
期收益为:100,000×(1.15%+1.85%)×30/360=250(元)。投资人收到的款项=结构性存款本金
+到期收益=100,000+250=100,250元人民币
最不利情形:浮动利率为0,投资到期后客户获得存款本金及保底利率对应的产品收
益。
四、产品认购
1.客户签署《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销售合同》时应在客户指定账户中交存足额的认购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本金,客户投资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本金在募集期内及募集期结束至产品成立日前将被冻结,客户不得支取或使用。
2.浦发银行于产品成立日完成扣款及浦发银行系统处理后,客户将可查询自己持有的产品并按照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收益(但客户在投资冷静期内撤销投资的除外
)。
3.客户同意,浦发银行有权在产品成立日从客户指定账户中直接扣划本结构性存款产品项下约定的客户认购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本金。
五、估值方法
浦发银行将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对结构性存款中涉及的挂钩汇率、利率、贵金属、大宗商品、指数等标的的衍生结构进行合理估值,根据市场认可的定价估值模型出具估值结果。
六、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内容
1、发行报告,包括结构性存款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2、产品账单,包括投资金额、产品收益情况、衍生产品公允价值变化、持仓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3、到期报告,包括结构性存款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4、重大事项公告;
5、临时性信息披露;
6、其他信息披露: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频率
在结构性存款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报告,在结构性存款存续期内每月向投资者提供产品账单,在结构性存款终止后5日内披露到期报告,在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或者结构性存款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日内发布重大事项报告。
(三)信息披露渠道
1、本结构性存款的信息披露内容将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网站(xxx.xxxx.xxx.xx)或乙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地点进行(乙方可自主决定采用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
2、投资者按照本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相关披露的信息资料。
3、甲乙双方特别约定,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自乙方依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披露之日起即视为已通知甲方,乙方无需另行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风险揭示书
xx提示: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 资。
在投资结构性存款产品前,应仔细阅读结构性存款产品全套法律文本,了解产品具体情况,确保完全明白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该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及预期收益等基本情况,在慎重考虑后自行决定投资与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结构性存款产品。
在购买结构性存款产品后,您应随时关注该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1 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利多多公司稳利22JG7148期(三层看跌)人民币对公结构性存款 |
产品代码 | 1201227148 |
产品类型 | 保本浮动收益 |
产品风险等级 | 低风险 |
二、产品风险揭示
x结构性存款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下述风险:
1. 政策风险:本结构性存款产品仅是针对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设计;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则其将有可能影响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投资、兑付等行为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本结构性存款产品不能获得预期的产品收益。
2. 市场风险:结构性存款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存在市场利率上升、但该产品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的情形;受限于投资组合及具体策略的不同,结构性存款产品收益变化趋势与市场整体发展趋势并不具有必然的一致性。
3. 延迟兑付风险:在约定的投资兑付日,如因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或遇不可抗力等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按期分配相关利益,则客户面临结构性存款产品延迟兑付的风险。
4. 流动性风险:对于有确定投资期限的产品,客户在投资期限届满兑付之前不可提前赎回本产品。
5. 再投资风险:浦发银行可能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投资期内行使提前终止权,导致结构性存款产品实际运作天数短于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如果结构性存款产品提前终止,则客户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6. 募集失败风险:在募集期,鉴于市场风险或本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该产品有可能出现募集失败的风险。
7. 信息传递风险:客户应根据客户权益须知中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查询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客户无法及时了解结构性存款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
任和风险将由客户自行承担。
8. 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 如果客户或浦发银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流行病、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金融危机、所涉及的市场发生停止交易,以及在合同生效后,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结构性存款产品违反该规定而无法正常操作的情形。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产品资金损失的扩大,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继续履行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浦发银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则浦发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结构性存款产品,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后剩余的客户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资金划付至合同中约定的客户指定账户内。
9.上述列举的具体风险并不能穷尽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所有风险,以上列举的具体风险只是作为例证而不表明浦发银行对未来市场趋势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