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MPS-ZG-202112210057-1
车辆采购合同
甲方:
xxxxxxxxxxxxx
xx:
车辆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MPS-ZG-202112210057-1
1 当事人
甲方: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0
法定代表人及电话:xxx,00000000000委托代理人及电话:xx,00000000000
乙方: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及电话:
委托代理人及电话:
2 基本约定
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以及《协议供货框架协议》(乙方为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下称“警采中心”)协议供货入围供应商或入围供应商合法授权的服务商)内容,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下称“警采中心”)电子卖场交易平台或线下沟通,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2.2 瑕疵担保
2.2.1 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2.2.1.1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2.2.1.2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甲方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甲方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2.2.1.3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的,不影响因乙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甲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2.2.1.4 在质保期内,如果标的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2.2.1.5 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自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2.2.2 权利的瑕疵担保
2.2.2.1 乙方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2.2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2.2.3 乙方应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2.2.2.4 乙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2.2.5 如甲方使用该标的物构成上述侵权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2.2.6 甲方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乙方不承担2.3.2.1规定的义务。
2.2.2.7 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乙方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2.3 不可抗力
2.3.1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
2.3.2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双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合同各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2.4 违约责任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由其自行解决。
2.4.1 继续履行: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乙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
2.4.2 补救措施: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及时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保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保期。
2.4.3 损害赔偿
2.4.3.1 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该损失。
2.4.3.2 甲方有权根据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若标的物为假冒伪劣产品,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倍向甲方支付惩罚性赔偿金,若该赔偿未达到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倍,则乙方应当支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2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且并不当然免除其依法应受的其它处罚。
2.4.3.3 在检验期和质保期内,如果乙方对缺陷产品负有责任且甲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以下列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乙方同意对标的物进行免费更换,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根据标的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2.4.3.4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索赔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按照2.2条款,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没收履约保证金(若有),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2.5 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5.1 除甲方同意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天赔偿迟交标的物的交货价的千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在此期间,甲方可单方考虑终止本合同,且乙方应当支付误期赔偿金。
2.5.2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如果乙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于 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
2.6 合同终止
2.6.1 违约终止合同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6.1.1 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标的物。
2.6.1.2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2.6.1.3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标的物类似的标的物,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标的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且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6.1.4 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2.6.2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乙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7 争议解决
2.7.1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警采中心提请调解;调解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2 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3 标的物
3.1 标的物清单
车辆品牌 | 型号 | 外观 | 单价(元) | 数量(辆) | 总价(元) | 备注 |
捷达VA3 1.5L | 手动进取版(专项) | 警色 | 51800.00 | 5 | 259000.00 | |
车辆总金额:259000.00元 (大写):贰拾xxx仟圆整 元整 | ||||||
车辆外费用(元) | 颜色 | x饰 | 改装费 | 配件费 | 其他费用 | |
5000.00 | 0 | 0 | 0 | |||
合同总金额:贰拾陆万肆仟圆整元整 (大写):264000.00 |
注1:此价格为产品交付甲方时的最终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仓储、检测检验费用,乙方不再收取此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
注2:车辆交付给甲方时将一并交付如下文件:产品合格证、用户手册、汽车操作指南、保养及保修手册等。
3.2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并验收合格之日时起自乙方转移至甲方。
3.3 乙方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地点,确认收货前,货物发生的一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3.4 乙方多交标的物的,甲方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甲方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甲方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3.5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乙方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甲方所有。
3.6 质量、质保期、售后服务和包装要求
3.6.1 乙方应保证其标的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标的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以下简称“质保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3.6.2 乙方应当按照公开遴选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正规合格产品。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以甲方所选择的质量标准为依据。
3.6.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标的物的“三包”、召回等服务保障,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乙方服务承诺以及其他渠道销售的售后服务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处理性能缺陷、质量缺陷、维修保养等。
3.6.4 乙方标的物的质保期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乙方不得歧视或差别对待,自标的物交付并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售后服务保障。
4 履行
4.1 交付标的物
4.1.1 交付联系人及电话:xx,00000000000
4.1.2 交付地点:xxxxxxxxxxxxxxx兴林路
4.1.3 交付时间:生成订单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发车,特殊情况除外。
4.1.4 车辆交付给甲方时将一并交付如下文件: 。
4.2 支付货款
4.2.1 甲方委托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支付货款至乙方,中心账号为:开户名称: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账号:03332200040041573
开户行:农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4.2.2 乙方及其授权服务商应自行或通过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及时为甲方开具合法机动车发票。
4.3 验收
4.3.1 甲方应在乙方交付时,根据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对标的物进行检查验收,甲方对标的物存有异议的,有权当场拒收。如甲方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甲方有权邀请法定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参加验收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2 甲方可以在收到标的物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经双方核实确属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退货。甲方在标的物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任何异议,则视为其已验收通过。
4.3.3 到货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将标的物、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使用说明及保修文件、其他配套物品和资料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签字确认,签字确认之日即为该批标的物交付之日。验收不合格,甲方拒收或退货的,乙方负责退换货并承担增加的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3.4 本合同下的标的物及追加、更换、补充的标的物(含零件、部件、配件)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甲方且由甲方确认验收合格时转移。乙方应承担标的物在交付甲方且由甲方确认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除非货损是由于甲方明显不当的行为直接引起的,但该行为不包括验收行为。
4.3.5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技术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退货。甲乙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由相关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产品检验合格的,检验费由甲方支付,检验不合格,检验费由乙方承担。
5 其他约定
5.1 本合同在合同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并且在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若有)】后生效。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5.2 本合同附件作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 警采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受甲方委托,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本合同约定的警用装备履行采购程序,对本合同签约以签字盖章方式进行见证,并按法律法规及警采中心相关规定对本合同的履约进行监督。
5.4 本合同一式 6 份,甲方 4 份,乙方 1 份,警采中心一份。如订单取消,则本合同作废。
6 盖章和签名
甲方:xxxxxxxxxxxxx
(xxxx)x方盖章日期:
乙方:
(乙方公章)乙方盖章日期:
集采机构: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公章)
日期: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一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xx: xxx 系 黑龙江省xx公安局穆棱分局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单位 xx 为我单位代理人,以我单位的名义与贵单位/公司办理 车辆采购合同 的有关事宜。代理人在此过程中签署的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事务,我单位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甲方公章:
甲方盖章日期: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xx: 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
司 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我公司的名义与贵单位办理 车辆采购合同 的有关事宜。代理人在此过程中签署的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事务,我公司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委托。
乙方公章:
乙方盖章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