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全称):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全称):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在甲方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乙方账户)。账户类型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的企业存款人指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
本协议所称的控制账户交易措施,包括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限制账户交易规模或频率、对账户采取只收不付控制、对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等措施,涉及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除外。
本协议所称的中止业务是指对银行结算账户采取不收不付控制,签约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水、电、燃气、暖气、通信等公共事业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甲、乙双方共同承诺:
1.双方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变更、撤销。
2.双方均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
3.双方约定方式定期核对账务。第四条 乙方承诺:
1.乙方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对申请书所列事项及所提供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经办人身份真实性,经办人与身份证明文件所属人的一致性,以及业务意愿的真实性负责。
2.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支付账户服务费用。
3.乙方配合甲方根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履行反洗钱尽职调查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职责。
4.乙方不得将在甲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不得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5.乙方不得开立两个(含)以上基本存款账户。
6.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本单位账户。
第五条 甲方承诺:
1.甲方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为乙方提供优质、快捷的结算服务,为乙方准确、及时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向乙方及时推介新的结算产品和服务方式,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结算条件。
2.甲方依法为乙方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甲方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乙方账户资金的要求,依法保障乙方资金的安全。
第六条 甲方有权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对乙方的现金支取和现金库存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甲方发现乙方存在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及时更正。xxx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手续,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乙方未办理更正手续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中止账户交易措施。
第八条 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账户变更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甲方接到乙方账户信息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甲方应定期按乙方指定的方式(□来行领取、□甲方邮寄、□网上银行对账)发出对账单。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核对账务,如有不符应及时向甲方查询。乙方自甲方发出对账单之日起 30 日内未回复甲方,视同乙方核对账务无误。乙方反馈核对结果不一致的,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查明原因;乙方连续两个对账周期未反馈核对结果的,甲方有权采取只收不付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通过账户年检等方式对企业开户资格和实名制符合性进行动态复核,乙方应予以配合。第十一条 甲方发现乙方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办理变更手续。
乙方为企业存款人的,自甲方通知送达之日 30 日后,乙方仍未办理账户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采取只收不付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第十二条乙方出具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证明文件列明有效期的,甲方应于到期日前及时提示乙方更新。
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有效期到期后30日内仍未向甲方更新证明文件,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停止账户支付业务;乙方出具的证明文件有效期到期后180日,乙方仍未至甲方办理变更手续,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中止其账户业务。
第十三条 乙方账户如连续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的,甲方应通知乙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确认账户是否继续使用;逾期未确认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甲方有权将乙方账户认定为久悬账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乙方存在久悬账户的,不得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四条 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恢复账户服务,并按甲方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甲方根据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甲方业务条款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五条 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使用支付结算工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电信网络违法犯罪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甲方发现乙方有如下行为的,有权对乙方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
1.甲方有明显理由怀疑乙方账户被用于在境内外进行偷逃税款、洗钱、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且经核实后仍认为可疑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账户非柜面业务。
2.乙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中止业务。
3.乙方账户自开户之日起 6 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甲方有权暂停乙方账户非柜面业务。
第十六条 甲方发现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且乙方超过 5 个工作日未办理销户手续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账户的对外支付: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注册地址不存在的;
4.虚构经营场所的;
5.其他严重违法、违约行为的。
第十七条 乙方账户撤销时,必须与甲方核对存款余额,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及印鉴卡,甲方核对无误后方可为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结算凭证及印鉴卡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乙方账户符合撤销条件的,甲方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乙方尚未清偿甲方债务或存在其他或有负债等情况的,不得申请撤销乙方账户。
第十九条 甲方对乙方账户采取控制账户交易措施的,应在采取措施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第二十条 乙方可通过甲方柜面、电子渠道或电话银行查询其账户信息,如通过柜面查询,必须由法
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乙方指定的经办人员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甲方收取的各项账户服务费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或门户网站公示。甲方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乙方允许甲方在办理乙方相关业务后依据公示的《服务业务收费价目表》,从乙方账户扣收重要空白凭证购买工本费和手续费、电子汇划费、账户管理费、电子回单柜使用费等。乙方允许甲方从账户直接扣收。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指定两名业务主管,作为双热线查证联系人,并随时保持电话处于畅通状态,以便于在甲方在为乙方办理大额出账、取现及新购重要空白凭证时,通过电话向双热线查证联系人进行电话查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本单位真实、有效联系方式,并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大额支付核对工作。
电话查证联系人(甲): 职务: 联系电话:
电话查证联系人(乙): 职务: 联系电话:
乙方查证联系人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主动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 乙方应根据甲方《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购买支票等重要空白凭证。乙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甲方对乙方采取限售措施,即一次性在甲方购买一种支票不得超过一本(25 份):
1. 乙方为企业存款人且在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未满 3 个月的;
2.乙方最近 12 个月内在甲方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不超过 3 次(含 3 次)的;
3.乙方最近 12 个月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罚款已经缴清的;
4.乙方为企业存款人且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本人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尚未缴情罚款的。
乙方为企业存款人且在甲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满 3 个月后,没有出现签发空头支票等失信行为的,甲
方解除对乙方的限售措施;乙方因上述第 2 项、第 3 项所列情况被限售起 12 个月内没有出现签发空头支票
等失信行为的,甲方解除对乙方的限售措施;乙方因第 4 项所列情况被限售,自罚款缴纳之日起 12 个月内没有出现签发空头支票等失信行为的,甲方解除对乙方的限售措施。
第二十五条 乙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甲方暂停向乙方出出售支票,且乙方应向甲方交回已购未用的支票:
1.最近 12 个月在甲方发生签发空头支票行为超过 3 次(不含 3 次)的;
2.因签发空头支票受到行政处罚且逾期未缴情罚款的;
3.存在拒不履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或者不接受、不反馈相关法律文书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4.拒不配合甲方对乙方经营情况、支票违规历史及其它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的;
5.发生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乙方因上述第 1 项所列情况被停售,自停售之日起 12 个月内,没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甲方解除对
乙方的停售措施;乙方因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所列情况被停售,自罚款缴纳或者配合甲方进行核实之
日起 12 个月内,没有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甲方解除对乙方的停售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中甲方通知乙方的渠道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门户网站或营业网点公示、网银等电子渠道、短信、电话、信函等通知方式。
第二十七条 甲方未能为乙方及时、准确地办理资金收付业务,对乙方的资金收付及汇划造成影响,甲方应按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二十八条 乙方未及时在甲方办理账户信息变更,造成甲方无法准确、及时地为其处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存续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终止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
第三十条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先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需通过诉讼解决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在乙方账户存续期间有效,如乙方撤销账户,自正式撤销之日起,自动终止。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效力相同。
乙方声明:甲方已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知悉并完全理解上述条款。
甲方(xx) | 乙方(xx) | |
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或授权代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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