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注册号:05LG2019000380165)
物流责任保险条款(2019 版)
(产品注册号:00XX0000000000000)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依法设立、经营物流业务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物流货物本身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出轨、倾覆、坠落、搁浅、触礁、沉没;
(三)隧道、桥梁、码头坍塌;
(四)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
(六)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装卸、搬运。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自有的运输或装卸工具不适合运输或装载物流货物;
(二)被保险人自有的仓库不具备储存物流货物的条件。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自然灾害;
(七)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
(八)物流货物设计错误、工艺不善、本质缺陷或特性、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自燃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腐烂、变质、伤病、死亡等自身变化;
(九)物流货物包装不当,或物流货物包装完好而内容损坏或不符,或物流货物标记错制、漏制、不清;
(十)发货人或收货人确定的物流货物数量、规格或内容不准确;
(十一)物流货物遭受盗窃或不明原因地失踪;
(十二)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损坏而导致物流货物解冻融化后腐烂。
第七条 下列物流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不在此限: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
(二)古玩、古币、古书、古画;
(三)艺术作品、邮票;
(四)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五)现钞、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帐册、图纸。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除了事先经保险人书面认可的运输、存储和加工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七)储存在露天的物流货物的损失或费用;
(八)盘点时发现的损失,或其他不明原因的短量;
(九)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存放在舱面上的物流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但集装箱货物不在此限;
(十)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财产或费用的损失;
(十一)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三条 保险人以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预计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保险合同期满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申报的实际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高于预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部分;实际保险费低于预付保险费的,保险人退还其差额部分,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最低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流合同的约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
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物流货物的物流情况,被保险人应按照与保险人的约定填写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及时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根据物流责任保险申报单计算实际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三)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责任认定证明;
(五)损失、费用清单;
(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 10%,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承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
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四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七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
人扣除相当于预付保险费 3%的手续费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营业收入,按日比例计收。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退保手续费计收公式:退保手续费 = 预付保险费 x 3%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计收保险费公式:
计收保险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 x 保单费
率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营业收入,按日比例计收。
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计收保险费公式:
计收保险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营业收入 x 保单费
率
释义
【物流】指被保险人接受委托,使货物从供应地向接收地实体流动的过程。主要包括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活动。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沙尘暴、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火山爆发、地面突然塌陷、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物流责任保险(2019 版)附加盗窃责任保险条款
(产品注册号: 00XX0000000000000)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是物流责任保险(2019 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由于盗窃造成物流货物的损失,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对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盗窃行为所导致的物流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附加保证保险条款
注册号:00XX0000000000000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航运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签订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被保险人保证克尽遵守以下义务,如违反,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保证如实申报保险标的所涉企业全部年营业收入,不得以任何方式拆分或者选择性申报或投保。除非事先得到保险人的同意。保险人有权随时核查投保人
/被保险人的运输情况。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申报量和实际运输发生量的比例进行比例赔付,并保留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二)被保险人授权保险人可登录被保险人在 平台上的 ID 号查询数据。被保险人在 平台系统上的本保单相关的保险信息需对保险人开放,且保险人仅承保记录在
平台上的业务数据;且须向保险人提供在此运输软件系统中 ID 号: 。保险人随时可以登录平台或者运用 登入平台查看和统计发货详细记录。
发货清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发货人及地址、收货人及地址、货物品名、包装规格及类型、数量、起运时间、运费信息等,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按约定方式提供发货清单信息,导致保险人不能确定是否为被保险人承运的货物,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此条保证条款仅附加于平台数据对接的主险合同使用。)
(三)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保证积极履行减损及抗辩义务,在向第三方作出赔偿承诺之前取得保险人的同意。
(四)被保险人必须谨慎选择承运人和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和承运的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或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如果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已事先就承运人、运输工具、运输包装等约定具体标准,在未征得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保险人将不定期地对被保险人的运输货物和承运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提供防灾防损方案,被保险人应予以积极协作;如被保险人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承运人,双方签订本附加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承运人的资质证明文件、运输工具资料以及与其签订的运输契约,以便保险人选择恰当的承保方案。
(五)被保险人保证货物必须有专业承运人进行专业化包装并负责运输。被保险人不是实际承运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业务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承运人或有合格行驶证营运证的承运车辆进行运输,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上述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六)对于内陆公路运输,保证使用集装箱卡车或全封闭货车或用雨布全覆盖并用绳索有效扎紧的能适用于长途运输的卡车进行运输。
(七)承运车辆及其装载货物必须符合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限宽门(桩)等各类道路设施的通行规定或要求,否则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八)整车神秘失踪(司机、车辆、货物同时失踪)、整车遭遇盗抢(车辆、货物同时被盗窃或抢劫,或因承运车辆被盗造成的货物损失)、货物遭遇哄抢、货物或承运车辆遭受恶意破坏、实际承运人道德风险、无人看管情况下的存车过夜过程中的损失均不属于保险单保障范围。盗窃、抢劫案件的保险单责任认定,必须出具警方的立案证明。
(九)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向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人同下家承运人的运输合同等证据材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并保证在向保险人索赔时提供的索赔材料中没有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合同约定或承诺,无论该合同约定或承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还是发生后形成。如保险人在赔偿前确认投保人/被保险人存在可能损害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实现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如保险人在赔偿后向责任方行使代位求偿权经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确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受到限制是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同其他方的合同约定或承诺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退还保险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赔款。
(十)被保险人承诺并保证在保险期间到期后 15 日内向保险人提供保险期间的实际营业额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期间内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开票明细及发票复印件、物流系统营业记录等材料。
如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保险索赔案件。对已经赔付的保险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承诺向保险人退还已经收到的全部保险赔款。
(十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必须保证提供过往损失记录(包含已决案件及未决案件)真实准确,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若经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修改承保条件,或解除保险合同,且在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附加承保条件动态调整保险条款注册号:00XX0000000000000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航运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
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赔付情况或投保风险发生变化,投保人与保险人同意对承保条件进行动态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费、调整免赔、调整赔偿限额、调整特别约定等,具体调整方式以保险xxx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附加货物不明原因失踪风险除外保险条款注册号:00XX0000000000000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航运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对保险标的不明原因失踪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对于内陆公路运输,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和/或运输工具无人照看时造成的货损或灭失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释义
不明原因失踪:无任何证据表明是由于偷盗、抢劫、劫持或其他承保原因造成的,在外包装和/或集装箱无异常痕迹情况下发生的保险标的失踪(包括内部货物的短少)。
附加列明不予承保标的保险条款注册号:00XX0000000000000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航运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列明不予承保标的,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单中载明的不予承保标的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附加列明承保标的保险条款注册号:00XX0000000000000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航运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列明保险标的,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未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附加列明运输区域保险条款注册号:00XX0000000000000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航运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列明运输区域,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未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运输区域发生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附加免赔额(率)、赔偿限额保险条款注册号:00XX0000000000000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航运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赔偿限额、免赔额(率)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在签订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免赔额(率),并在保险单中载明。若同时约定免赔额和免赔率,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附加特殊货物除外保险条款注册号:00XX0000000000000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航运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单承保的保险标的为普通货物,不包括以下特殊货物,但是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事先提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且投保人已交纳相应的保险费的货物不在此限。
(一)散装货物:
指不加包装,基本上以其自然形态装上车、船、飞机等运输工具运送的货物。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货物:煤炭、矿石/砂、原油、石油及柴油、沥青、焦油等各类原油及石油提炼品、饲料、化肥、水泥、废钢铁等块状、粒状、粉状以及液态的大宗货物;
(二)重大件机械设备、大型港口机械设备、大型铸件、风力发电相关配件组件及设备(含叶片);
任何机械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重大件机械设备: 1、任一部件由于体积或重量的原因必须由特殊运输工具运输;
2、任一部件包装后不能放进 40 英尺标准集装箱或公路平板车,即超过 12 米长、2.5
米宽或 2.5 米高;
3、任一部件包括包装超过 40 吨重;
4、任一部件由于本身的特性必须特殊处理,如要求特殊的绑扎固定及保持重心的xx。
(三)精密仪器或设备;
任何仪器或设备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视为精密仪器或设备:
1、运输过程中对该仪器或设备的xx、稳定、防震、防尘、搬运倾斜角度等有特殊严格要求;
2、中国大陆境内无定损技术能力的仪器或设备、仪器或设备受损后很难找到配件,必须运回原厂修理或很难修复;
3、单件仪器或设备保险金额超过人民币 200 万元对运输有严格要求。
(四)易腐品、易蛀品、农产品(如果仁、花生、玉米、豆类、大小麦、豆粕、鱼粉、
菜籽饼、地瓜干、木薯干)、肉类、蛋类、蔬菜类、水果类、鲜花类等;
(五)易变质品、活品(如海鲜河鲜等)、动植物、畜产品、血液/血清制品、非上市
/临床药品、疫苗等;
(六)易燃易爆品、危化品(参照 GB12268-2012《危险货物品名表》);
(七)各种压缩气体、罐头食品、蓄电池、锂电池、白酒;
(八)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古玩、古币、古书、古画、艺术作品、纪念币、首饰、动植物标本、化石、文物、稀有金属、邮票及计算机软件等难以客观确定保险价值的货物;
(九)裸装货物、原木、原棉、天然橡胶等;
裸装货物是指凡没有外包装及不是用箱、桶、袋、包、筐、坛等包装材料包装的货物,以及仅有膜包装(包括但不限于缠绕膜、塑料薄膜、气泡膜)的货物;
(十)军火、军品、枪支弹药;
(十一)现金、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技术资料、信用证、护照、需冷藏冷冻或恒温运输的货物、甲板货;
(十二)汽车、航空器、游艇、船舶及有关运输设备(如集装箱、飞翼厢、厢式车厢体等);
(十三)私人物品、展览后的展品和陈列品等无法确定其价值的货品;
(十四)各种红木家具、钢木家具。
保险期间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附加特殊货物赔偿约定保险条款注册号:00XX0000000000000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航运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承保以下特殊货物时,保险人同意按照以下约定赔偿:
(一)酒类,仅承保双方在保险单上约定单瓶价值的成品酒,且责任范围仅限于火灾、爆炸、运输工具碰撞或倾覆所造成的标的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易碎品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本身易碎物品和容器易碎物品,如玻璃制品、陶瓷制品、泥及石膏制品、石材类、瓷砖制品、灯具、洁具、液晶类货物、液晶电视、显示屏、太阳能组件配件、光伏组件配件、半导体、硅晶片(单硅晶片、多硅晶片)等易碎品类货物仅承保由于火灾、爆炸、运输工具碰撞或倾覆所造成的标的损失,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三)进口转运货、旧器材、退运原产地修复的已受损货物、废旧品、二手品、展览品和陈列品,仅承保由于火灾、爆炸、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或倾覆所造成的损失。废旧品、二手品和裸装(包括全部裸装和部分裸装)货物不承保锈损、氧化、刮擦、凹瘪、褪色、划伤、碰损等风险。
裸装货物是指:没有外包装及不是用箱、桶、袋、包、筐、坛等包装材料包装的货物,以及仅有膜包装(包括但不限于缠绕膜、塑料薄膜、气泡膜)的货物,均视为裸装货物。
(四)手机、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等便携式设备必须采用封闭式车运输,否则保险人不承担非封闭式车运输时发生的盗抢责任。
(五)普通上市药品纳入本保险单承保范围(疫苗除外),此类货物发生损失时,本保险单只负责赔偿受损货物的直接损失(如外包装破损,但内包装完好,本保险单仅就受损的外包装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整箱货物被拒收或无法销售带来的损失以及其
他间接损失。
(六)海运固体散装货物
1. 保险责任至货物进入目的地卸货港码头仓库/堆场即行终止。
2. 如保险责任包括短量风险,短量风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不低于保险金额的 0.3%,
计量以目的港船上商检水尺为准。
3. 被保险人保证运输符合 IMSBCCODE《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保险人不承担任何损失、费用及或责任。
(七)海运液体散装货物
1. 保险责任至货物卸入码头岸罐即行终止。
2. 如保险责任包括短量风险,短量风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不低于保险金额的 0.3%,
计量以目的港船上商检水尺为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金额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包含在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内,非主险合同保险金额的累加。
保险期间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附加外包装完好货物损失除外保险条款注册号:00XX0000000000000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航运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含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不承保外包装完好情况下被保险标的的任何损失风险。有指示标签的货物,防震、防倾斜指示标签的变色仅作为参考,不作为定损标准。
保险期间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
附加无人看管车辆除外责任保险条款注册号:00XX0000000000000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航运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
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含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不承保由于承运车辆无人看管所导致的保险标的的损坏或灭失,除非上述情形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的合理原因所导致的,而承运车辆仅在合理时间内暂时停放于司机附近,或存放于 24 小时监控的停车场内。
第三条 主险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被保险人保证安全锁好承运车辆,妥善关好车窗。车钥匙不得存放于该承运车辆内。
第六条 被保险人应将其保险标的视为尚未投保的货物,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确保在其看护、照管、控制下的保险标的的安全。
附加仓储责任除外保险条款注册号:00XX0000000000000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物流责任保险(2019 版)、国内道路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货运代理人责任保险、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上述主险合同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附加险合同所附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之处,以主险合同为准。
责任免除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货物在存储(包括临时仓储)期间发生的任何损失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任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使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
航运类保险附加增加除外责任保险条款注册号:00XX0000000000000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航运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在主险条款保险责任范围内协商选择其中部分责任增加为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因保险单中载明的除外责任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