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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场地租赁合同(范本)
甲方(出租人): 汕头市龙湖区环境卫生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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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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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信守。
一、租赁标的物
甲方将位于汕头市龙湖区下蓬工业区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两层
(原环卫车队办公修车停车场地)出租给乙方合法使用,出租面积: 3155.4㎡(其中地上建筑物两层,每层各445㎡、空地2710.4㎡)用途:合法经营。
二、租赁期限及场地交付
2.1 场地租赁期限为 2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
2.2 甲方于签订合同之日起 3 个月 内将场地交付给乙方,交接时按场地现状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即视为乙方认可甲方所提供的场地满足乙方承租需求。
三、租金、履约金、押金等各项费用
3.1 租金
3.1.1 月租金为每平方米 元,即每月租金数额为 元 (含税),乙方逾期缴纳租金则应按日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1.2 付款方式: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首期 3 个月租金 元,履约金(按1个月租金金额) 元,押金(按2个月租金合计金额) 元,合计 元,一次性缴交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顺公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汕头龙湖支行
账 号:445006030013000176567
恒益顺公司按《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资产招租交易规则》第 55 条的规定将上述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账户。此后租金按三个月为一支付周期,每期租金应在上期期满之前交纳(本期期满前即应交纳下一期租金),依此类推,直至合同期满。
3.2 履约金和押金
3.2.1 租期届满双方未能达成续租协议,或者合同提前解除,且乙方没有违约行为并已结清所有费用,则甲方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履约金和押金。
3.2.2 乙方有违约行为的或者未结清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从履约金和押金中直接划扣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及费用,履约金和押金不足以抵扣违约金及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主张。
3.2.3 乙方应支付的租金,甲方有权从履约金和押金中直接划
扣。
3.3 其他费用
3.3.1 自本场地交付乙方之日起,至乙方交还场地之日止,因使用或经营上的原因,须按有关规定向工商、税务、公安、消防、环保、 卫生、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的,由乙方自行理妥并承担一切相应责任和费用;
3.3.2 乙方对租用场地若需维护而涉及的应申报手续及费用自行理妥并负责;
3.3.3 乙方按实际使用需求对相关水、电、消防等设施进行增容或完善的,应经甲方同意,且有关的事项由乙方自行办理,所涉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限届满后或者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的,增设的一切设施、设备不得拆除,并无偿归甲方所有。
3.4 收款凭证
3.4.1乙方支付的租金履约金和押金,由甲方出具收款凭证;
3.4.2乙方向其他单位支付其他费用的,由乙方自行向相关单位索取收款凭证。
四、场地的使用
4.1 出租场地为合法经营,乙方使用场地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使用场地,不得将场地作为抵押、担保等用途;不得利用该场地存放违禁物品,不得作为高危、高污染及任何违规、违法经营场所。另须切实做好场地维护、修缮、治安、防火、环保工作并向甲方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否则由此所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概
由乙方负责。
4.2 乙方将场地用于作为工商注册登记地址的,应经甲方同意。租期届满、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不得继续将场地作为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并应于 15 天内完成有关的工商注册变更登记。
4.3 乙方不得将场地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4.4 乙方如需拆除现有建筑物,或改动建筑结构或加盖上盖物,需征得甲方同意,所需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所需报建手续由乙方依法依规办理。场地租赁期结束时,乙方自行拆除场地上所有上盖物及设施,若未拆除,视同无偿归甲方处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该场地。
5.1 将场地部分或全部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
5.2 乙方拖欠租金10日以上或逾期未缴交场地各项费用的。
5.3 乙方未依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使用场地的。
5.4 甲方按本合同第 2.2 条的约定通知乙方移交场地,但乙方逾期 10 天仍未与甲方移交场地的。
5.5 甲方因政府建设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其他政策性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
5.6 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解除合同的情形。
六、场地的返还
6.1 租赁期限届满时,乙方不续租场地的,则应于租赁期限届满后 3 天内将场地返还甲方。
6.2 乙方如需续租场地则应提前 30 天向甲方申请,甲方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租,乙方可参加公开招租。乙方未能通过公开招租程序取得租赁权并与甲方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的,应于新的承租人确定之日起 30 天内将场地返还甲方。
6.3 租赁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应于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 15 天内将场地返还甲方。
6.4 上述第 6.1 条、6.2 条、6.3 条约定的租期届满、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之后的场地返还期限内,甲方参照最后一期的租金标准按日向乙方收取场地占有使用费;乙方未按上述第 6.1 条、6.2 条、
6.3 条约定的期限返还场地的,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甲方有权自行收回场地并处理该场地内的一切物品,并按每日 元(按最后一期日租金 3 倍标准计)向乙方主张场地占有使用费。
七、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处理
7.1 双方应信守合同,一方确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告知另一方,以便乙方另寻地点腾退或是甲方另行招租。
7.2 乙方在支付首期租金之后至支付第二期租金之前的期间内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不予退回乙方已付的租金、履约金,但押金应按实结算。乙方在付第二期租金后解除合同的,甲方不予退回乙方已支付的履约金,但租金及押金均应按实结算。甲方在应退还乙方的租金中扣回该租金已开发票对应的已缴 12%的场地税金。
甲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约定解除合同的(第 5.5、5.6 条的情形除外),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已交的履约金、租金、押金。
7.3 甲方因本租赁场地被执行拍卖、被征收、征用、被拆迁或三旧改造等社会公共利益、政府建设需要、企业改制、政策性原因或上级部门决定需提前解除协议收回租赁场地的,乙方应无条件退出,甲方不作任何赔偿或补偿,甲方仅无息退还乙方履约金,并与乙方按实结算租金和押金。
八、优先租赁权
8.1 本合同租期届满后,甲方继续出租本场地的,乙方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本场地的权利。本项权利有以下限制:乙方应参加本场地的公开招租程序,并在公开招租程序中行使本项权利,乙方未参加本场地公开招租程序的,视为放弃优先租赁权;
8.2 乙方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或者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不享有优先租赁本场地的权利。
九、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场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通知
10.1合同各方一致确认以下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及其他方式
(包括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 议时向接收其他方商业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甲方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0.2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其他方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
十一、其他约定
11.1本合同所涉金额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11.2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1.3资产招租委托书(项目编号:FT202200016)内容也是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恒益顺公司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签署页)甲方:
乙方:
鉴证方:汕头市恒益顺招标采购服务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