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E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关于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E 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约定,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 2024 年 9 月 13 日起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E 类基金份额。为此,本公司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设E 类份额的具体情况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拟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本基金在现有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E 类份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类别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A 类份额、C 类份额和E 类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三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本基金A 类份额、C 类份额和E 类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2、拟增设的E 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率
(1)本基金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E 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E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E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本基金E 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C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 递减。
本基金 E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持有期间 (N为日历日) | 赎回费率 |
N<7天 | 1.50% |
N≥7天 | 0% |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关于赎回费的要求,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依照新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要求执行。
3、其他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A 类份额、C 类份额、E 类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收益分配原则
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 类基金份额和E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类别基金份额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信息披露
本基金 A 类、C 类、E 类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6934;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006935;E 类基金份额的代码为 022139。由于三类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本基金 A 类份额、C 类份额、E 类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并单独公告。
二、新增E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E 类份额投资人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直销中心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xxxxxxx 00
层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xx
网址:xxx.xxxx.xxxxxx.xxx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2、平安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xxx.xxxx.xxxxxx.xxx联系人:xx
客户服务电话:000-000-0000 3、其它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公告或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本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 E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4、本基金 A、C、E 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起点为人民币 1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不受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接受首次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20,000 元(含申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不受限制。
②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下限。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设最低限制。
④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
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 份。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不设下限,投资者全部转出时不受上述限制。
⑤投资者投资平安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因增加 E 类份额而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已就相关事项履行规定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
2、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在更新的《平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平
安 3-5 年期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公告当日起生效。
3、投资者可自 2024 年 9 月 13 日起办理本基金E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及基金转换业务;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自 2021 年 8 月 10 日起,本基金已暂停超过 500 万元的大额申购、定投和转换转入业务。增设份额后,本基金A、C、E 三类份额申请金额予以合并计算。
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金额限制,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的最高金额为 500 万元(含)(本基金A、C、E 三类基金份额申请金额予以合并计算)。如单日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或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本基金的金额超过 500 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将部分或全部予以拒绝,但本基金管理人认为相关申请不会影响基金平稳运作的除外。
本基金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金额达到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下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以及本基金的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正常办理。本基金恢复办理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时间将另行公告。
5、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E 类基金份额首次开放申购当日(2024年 9 月 13 日)的申购价格为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6 、投资者可通过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000-000-0000 ( 免 长 途 电 话 费 ) 或 登 录 本 公 司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 了解详情。
四、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