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中银三星乐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条款、其它保险凭证、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约定的责任项目承担保险责任。责任项目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约定并载明于保...
中银三星人寿〔2018〕意外伤害保险 013 号
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银三星乐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8 年 6 月)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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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目录 | ||
第一章 | 保险合同构成 | 第十七条 受益人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变更第十九条 通讯地址变更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第七章 释义 第二十二条 释义 一 意外伤害 二 x公司 三 伤残 四 高速列车 五 醉酒 六 斗殴 七 毒品 八 酒后驾驶 九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十 无有效行驶证 十一 潜水 十二 攀岩运动 十三 探险活动 十四 特技 十五 周岁 十六 未满期保险费 |
第一条 | 保险合同构成 | |
第二章 |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 |
第二条 | 保险责任 | |
第三条 | 责任免除 | |
第三章 |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 |
第四条 | 保险金额 | |
第五条 | 保险费 | |
第四章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解除 | |
第六条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
第七条 | 保险期间和续保 | |
第八条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
第五章 | 保险金申请 | |
第九条 | 保险事故通知 | |
第十条 | 诉讼时效 | |
第十一条 | 保险金申请 | |
第十二条 | 保险金给付 | |
第六章 | 一般条款 | |
第十三条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
第十四条 | x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
第十五条 | 年龄错误 | |
第十六条 | 职业变更 |
条款正文 |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 ||
第一章 | 保险合同构成 | |
第一条 | 保险合同构成 | 《中银三星乐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条款、其它保险凭证、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
第二章 |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 |
第二条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照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约定的责任项目承担保险责任。责任项目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可选择的保险责任项目如下: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x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一),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见xxx)按照身故时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意外身故保险金为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意外伤残(见xxx)保险金 x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14]6 号,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所列的身体伤残,本公司按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被保险人因不同次意外伤害导致多处身体伤残的,每次本公司均给付 相应意外伤残保险金。 |
若不同意外伤害发生在身体同一处,而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 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总额以意外伤害发生时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终止。 三、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x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该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交通工具类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约定,可选择的交通工具意外伤害类型如下: (1) 航空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并遵守交通管理部门与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民航客机舱门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2) 高速列车(见释义四)意外伤害:是指自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高速列车,并遵守交通管理部门与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进入合法商业营运的高速列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车厢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3) 轨道交通工具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或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并遵守交通管理部门与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进入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走出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4) 轮船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交通管理部门与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轮船甲板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5) 客运机动车意外伤害:是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或出租车,并遵守交通管理部门与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时止的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 若被保险人符合高速列车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的约定,本公司不再同时给付轨道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 ||
第三条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醉酒(见xxx)、斗殴(见 |
xxx),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七);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八)、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九),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十)的机动车; 六、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意外; 九、 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或医疗导致的伤害;十、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一、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见释义十一)、滑水、滑翔翼、蹦极跳、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十二)、探险活动(见释义十三);被保险人进行特技(见释义十四)表演或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等运动;被保险人参加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 被保险人因上述情形而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 ||
第三章 |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 |
第四条 | 保险金额 | x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指本公司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第五条 | 保险费 |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
第四章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解除 | |
第六条 |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与投保人就承保条件达成一致,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 若本合同成立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本合同自生效日零时开始生效。本公司签发保险单作为同意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
第七条 | 保险期间和续保 |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前,若本公司未收到投保人不再继续投保的通知,则视作投保人申请续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合同自保险期间届满时起将延续有效一年, 可续保至被保险人 64 周岁(见释义十五)时止。 投保人应于申请续保时交付续保保险费,续保保险费将根据续保生效当时的年龄、职业和费率表计算。投保人未于申请续保时交付续保保险费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间。宽限期间内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 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
宽限期间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届满时终止。 | ||
第八条 |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文件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30 日内按《保险费退还比例表》向投保人比例退还本合同最近一期已交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第五章 | 保险金申请 | |
第九条 | 保险事故通知 |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第十条 | 诉讼时效 |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第十一条 | 保险金申请 | 一、意外及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意外及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意外及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意外及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与被保险人身份关系证明;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意外及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由交通管理部门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若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6. 意外及交通工具意外身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在申请意外伤残保险金时,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2.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具有合法资质或国家有关机关指定或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书; 4. 由交通管理部门或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若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 5. 意外伤残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本公司如果认为需要,可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检查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
第十二条 | 保险金给付 | x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 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第六章 | 一般条款 | |
第十三条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已交保险费。 |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本公司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
第十四条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
第十五条 | 年龄错误 |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已交保险费;对于不得解除合同的,按第一、二项处理。 |
第十六条 | 职业变更 |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其变更职业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变更通知本公司。职业变更时,本公司依下列约定处理: 一、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不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的,自接到变更通知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见释义十六)。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前述规定通知本公司,职业变更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且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增加的,自接到变更通知之日起,本公司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差额增收未满期保险费。若投保人补交未满期保险费前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属于本公司承保范围,且按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性降低的,本公司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维持不变。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本公司按其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
第十七条 | 受益人 |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 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
第十八条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的内容,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以批单形式载明。 |
第十九条 | 通讯地址变更 | 投保人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新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 人。 |
第二十条 | 司法鉴定 | 本公司有权要求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
第二十一条 | 争议处理 |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七章 | 释义 | |
第二十二条 | 释义 | |
一 | 意外伤害 |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
二 | 本公司 | 指中银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三 | 伤残 | 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伤残是指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
四 | 高速列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 34 号令第五条,高速列车为新建设计开行 250km/h(含预留)及以上动车组列车,初期运营速度不小于 200km/h 的客运专线铁路。包括高速动车(以“G”开头的车次)、和谐号动车(以“D”开头的车次)以及城际铁路(以“C”开头的车次)。若国家政策对高速列车的规定发生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
五 | 醉酒 | 即酒精中毒,指被保险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中定义的醉酒水平,或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本合同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记录、诊断认定。 |
六 | 斗殴 | 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使身体受到暴力攻击。 |
七 | 毒品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八 | 酒后驾驶 |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
九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在驾驶证有效期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的 5.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 |
十 | 无有效行驶证 | 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 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 4. 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 |
十一 | 潜水 |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
十二 | 攀岩运动 |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
十三 | 探险活动 |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 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
十四 | 特技 | 指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 |
十五 | 周岁 | 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为年满×× 周岁。 |
十六 | 未满期保险费 | 未满期保险费=期交保险费×(h -当期已经过天数)÷h 其中月交、季交、半年交、年交对应的 h 值分别为 30、90、180、360,如果 h 小于当期已经过天数,则未满期保险费为零。 (本页结束) |
附表一
保险费退还比例表
x合同最近一期已交保 险费未到期的月数 | 不同交费方式下退还保险费的比例 | |||
月交 | 季交 | 半年交 | 年交 | |
满 10 个月 | — | — | — | 60% |
满 9 个月但不满 10 个月 | — | — | — | 50% |
满 8 个月但不满 9 个月 | — | — | — | 40% |
满 7 个月但不满 8 个月 | — | — | — | 30% |
满 6 个月但不满 7 个月 | — | — | — | 25% |
满 5 个月但不满 6 个月 | — | — | 50% | 0 |
满 4 个月但不满 5 个月 | — | — | 40% | 0 |
满 3 个月但不满 4 个月 | — | — | 25% | 0 |
满 2 个月但不满 3 个月 | — | 30% | 0 | 0 |
不满2个月 | — | 0 | 0 | 0 |
中银三星乐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x率表
保险期间:1 年,交费期间:1 年
(单位:人民币元)
计划一 | 计划二 | 计划三 | |
保险费 | 136 | 256 | 666 |
其中,各计划保险金额如下表:
(单位:人民币元)
责任名称 | 保险金额 | ||
计划一 | 计划二 | 计划三 | |
① 意外身故 | 5 x | 10 x | 20 x |
② 意外伤残 | 1 x | 2 x | 10 x |
③ 客运机动车意外身故 | 5 x | 15 x | 30 x |
④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 | 5 x | 15 x | 30 x |
⑤ 轮船意外身故 | 5 x | 15 x | 30 x |
⑥ 高速列车意外身故 | 95 x | 140 x | 380 x |
⑦ 航空意外身故 | 95 x | 140 x | 380 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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