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A3302120280023753001)
宁波市第六医院扩建工程智能化工程项目
(招标编号:A3302120280023753001)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招标人: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建设单位)、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 地产有限公司(代建单位)、宁波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联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2024 年 7 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第六章 图纸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招标公告见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标人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
1.1.4 | 项目名称 | |
1.1.5 | 建设地点 | |
1.1.6 | 工程承包方式 |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
1.3.1 | 招标范围 | |
1.3.2 | 计划工期要求 | 计划工期:300 日历天,并配合总承包单位施工进度要求,且不影响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投标承诺工期不得超过该计划 工期) |
1.3.3 | 质量要求 | 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3.4 | 安全要求 |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要求 | ☑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向其 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4.3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其他: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具有被相关行政主管 部门处罚且限制在宁波行政区域内投标的违法行为记录,并 在处罚有效期内的情形。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招标人组织, 时间和地点: / 。 |
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 。 |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 。召开地点: /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 分包内容要求: / 。 分包金额要求: / 。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 。 |
1.12.1 |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 投标报价、建设工期要求、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xx要求、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投标保证金要求、履约担保要求、违约经济责任及其他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主要商务条款要求、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要求、施工机械配备要求、 施工技术方案可行性等。 |
1.12.2 | 偏差 | ☑不允许 □允许, 偏差的内容、范围和幅度: / 。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 其他材料 | 招标文件补充文件(如有)、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施工图 纸。 |
2.2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在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澄清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可以拒绝受理) 提交形式: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品茗电子交 易系统”中提出。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以电子文件形式发布至“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品茗电子交易系统”。在开标前,投标人须随时关注网站的最新 答疑信息,自行下载。 |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投标人在“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品茗电子交易系统”中下载澄清资料,无须向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因 未及时浏览、下载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
2.3.1 | 招标人修改文件发 出的形式 | 同 2.2 |
3.1 | 投标文件的内容 | 组成形式: □双信封:第一信封包括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技术标、资信 标,第二信封包括商务标。 ☑单信封:包括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技术标、资信标、商务标。 |
组成内容(格式均参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未提供格式的,由投标人自拟格式): (一)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封面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若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或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供此项资料) 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后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扫描件) 提供投标人于开标当日所在周的周一(或开标当日前一周的周一)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的证明资料截图 5、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后附: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的扫描件) (注:如果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电子注册证书须符合建办市 (2021)40 号文件规定) 6、投标保证金收执证明 7、承诺函 8、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技术标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标封面 2、施工组织设计(由投标人结合工程特点和评标办法以及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编制,格式自拟)及如下附表: ①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②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③劳动力计划表 ④材料供应计划表 ⑤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⑥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及临时用地表 3、项目管理机构: ①拟派往本招标项目的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管理机构配备至少应包含: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资料员) ②拟派项目负责人简历表(后附:拟派项目负责人身份证、注册建造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的扫描件) (注:如果一级注册建造师的,电子注册证书须符合建办市 (2021)40 号文件规定) ③拟派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后附:拟派技术负责人身份证、 职称证书的扫描件) |
④拟派专职安全员简历表(后附:拟派专职安全员的身份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 类)的扫描件) ⑤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4、定标因素中除投标报价以外的其他资料的扫描件 5、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资信标包括但不限于: 1、资信标封面 2、资信标自评分表 3、资信分评审涉及的证明资料扫描件:由投标人根据本工程评标细则中资信评审的要求进行编制,所涉及的资料均需编入资信标中。 (四)商务标包括但不限于: 1、商务标封面(按投标工具中的模板格式编制) 2、投标函(按投标工具中的模板格式编制) 3、投标函附录 4、投标报价一览表 5、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响应表 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适用于综合单价法计价项目)(工程量清单的封面及投标总价表等内容无需加盖编制人造价人员专用章及签字) 7、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 ||
3.2.1 | 增值税税金 的计算方法 | ☑一般计税法 □简易计税法 |
3.2.3 | 工程量清单 计价方式 | 综合单价法 |
3.2.4 | 最高投标限价 |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2625.4535(含税价)万元,其中暂估价、暂列金额为 0(含税价)万元,暂估价、暂列金额占招标控制价比例为 0%,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外的其他不可竞争费为 0(含税价)万元。 □最高投标限价(即招标控制价)在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文 件中发布。 |
3.2.5 | 投标报价的 其他要求 | 投标函的投标(总)报价只有一个,或有两个及以上投标(总) 报价的,已声明哪个有效。 |
3.3.1 | 投标有效期 | 90 个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算)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不要求 ☑要求: (1)金额:不少于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2)形式: |
①银行转账:柜面转账(电汇)、网银支付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获取收款银行、收款户名、收款账号等信息。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公告,下同)前将投标保证金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c.转账不得采用“宁波同城实时清算系统”转账方式。 d.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②投标保证保险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投标保证保险。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保险,以保单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保险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 ③银行保函 a.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银行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b.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银行保函费用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通过线下方式递交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从其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其费用凭证无需编入投标文件,但应将银行保函复印件编入投标文件。 ④担保保函 a.投标人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担保保函。 b.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担保保函,以保函生效时间为准。 c.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担保保函费用转账凭证的复印件应当编入投标文件中。 (3)其他要求: ①投标保证金及保险、保函费用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 ②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出具; ③投标保证保险绝对免赔率为 0; ④投标人不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递交银行保函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送递至招标(代理)人,递交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 收件人:xx |
地址:xxxxxxxxxx(xxx 0000 x)0 xxxx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其他: /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经查实,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的; 2.☑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包括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负责人)的; 3.其他: 投标人以不正当方式谋取中标的。 注: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是指: (1)以电汇形式,汇款不予退还; (2)以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银行提起索赔; (3)以保证保险形式,招标人作为被保险人(受益人)向保险人提起索赔; (4)以担保公司担保形式,招标人作为受益人向担保人提起 索赔。 |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其他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投标人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已申请延续并 经资质许可部门核查准予延续,经公告但暂未获得延期后的新资质证书的,投标人应提供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或资质证书有效期的网页截图。 |
3.7.3 (1) | 电子投标文件盖章要求 |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个人电子印章。联合体投标的,除联合体协议书格式之外,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加盖单位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 个人电子印章即可。 |
3.7.3 (2) |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 (1)投标人应当使用“品茗宁波投标工具-5.0.0.1”制作生成后缀名为“.已加密投标文件”的电子投标文件。 (2)“品茗宁波投标工具”可至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下载使用(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投标工具服务技术支持:品茗技术支持联系人为:xx (18395852774) |
3.7.3 (3) | 业绩证明文件 要求 | 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4.1 | 电子投标文件加 密要求 | 同3.7.3(2)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 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
4.2.2 | 电子投标文件上 传平台 | “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品茗电子交易系统” |
4.2.3 | 投标文件退还 | 本项目为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不再退还 |
4.2.5 |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 | 1.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上传)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的; 2.投标人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并提示;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拒收(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的,另见招标文件约定): (1)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 (2)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后无法正确读取的; (3)电子投标文件无法导入成功的; 4.未被邀请的投标(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适用于邀请招标或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 5.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6.其他: /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1)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2)开标地点:“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品茗电子 交易系统”(投标人使用数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 (3)开标平台:“宁波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品茗电子 交易系统”(投标人使用数字证书(CA)自行登录不见面开标 大厅,选择本项目进入在线开标室,在线等待开标)。 |
5.2 | 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纪律,以及开标人、招标人代表、监标人、公证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招标人公布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成功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若投标人数量少于 3 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3)招标人发起解密指令后,投标人应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数字证书(CA)在线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须在指令发出后 45分钟内完成解密。全部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或投标文件解密时间结束,招标人公布投标文件解密成功的投标人名单。若成功解密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 (4)开标结果公布后,投标人应在 5 分钟内对开标结果进行确认,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确认的视为自动确认; (5)招标人自行选择系数抽取方式,□线上抽取:招标人在在线开标室通过系统抽取相关系数;☑线下抽取:招标人在线下开标室通过摇球抽取相关系数,抽取过程现场直播; □特别说明:如为多标段招标项目,按(最高投标限价由高到 低)的顺序依次开评各标段的商务标,若投标人被推荐为某 1 个标段的中标候选人,则其后续标段的商务标不再评审(如 为采用合理低价法的招标项目,本条不适用,招标人另行写 |
明商务标开评流程)。 | ||
5.3 | 开标异议 |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唱标内容、开标记录等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结果公布后 5 分钟内通过在线开标室“发起异议”窗口提出。 |
5.4 | 特殊情况处置 | (1)因网络、系统、电力等不可抗力因素延期开标的,需更新制作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重新递交; (2)因招标人或系统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按时完成投标文件上传、解密或开标工作无法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开标时间或延迟解密时间; (3)其他: / 。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 ≤1 人,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 数 | 15(不足 15 名的,全部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公示期限:不少于3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应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
7.2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 1.招标人(□是/☑否)组织考察小组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2.定标委员会构成:5人及以上单数,定标专家确定方式:招标人依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的通知》(甬资交管办[2022]2号)要求组建定标委员会; 3.定标委员会推荐1名中标人。 |
7.4 | 履约担保 及工程款支付 担保 | 履约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形式:转账/保证保险/银行保函/担保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合同价款的 1%-2%,采用浮动机制,具体 按照甬建函〔2017〕96 号、甬建发〔2017〕110 号、甬金办 〔2017〕112 号、浙建【2020】7 号文件执行,(文件如有冲突,按新文件执行) (1)对于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其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工程 合同额的 1%; |
(2)其他企业,其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工程合同额的 2%。荣 誉以合同签订时间所在年度相关行业出具的最新文件或证书为准。 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金额: 与履约担保同比例 。 | ||
8.1 | 重新招标其他情形 | 1.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与项目工程规模不符的; 2.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8.2 | 不再招标的情形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 进行招标。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1 | 投标文件编制相关规定 |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主管部门对造价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投标报价的编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投标人自行承诺)。 2.投标文件的编制人不得接受同一工程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并不得接受其他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 文件。 |
10.2 | 投标文件的澄清、质询 | (1)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补正或者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实,应通过“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投标远程异地评标系统”(以下简称“评标系统”)“远程询标”窗口通知投标人。投标人应当在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或者询问核实的通知发出后 15 分钟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复的,视作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 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
10.3 | 否决投标的情形 | 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审核并经过询标程序,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1.形式评审内容: |
(1)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2)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 (3)投标文件签字盖章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1)款规定的; (4)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且影响实质性内容响应的; (5)投标文件组成未包含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 项规定内容的; (6)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唯一标识符相同:①网卡 MAC 地址;②或硬盘(含 U 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序列号( Optane_0000 、类似 0100_0000_0000_0000 或 0000_0100_0000_0000 或 FFFF_FFFF_FFFF_FFFF 等采用 硬盘加速技术产生的序列号除外);③或互联网接入IP 地址; ④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记录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 不同投标人制作电子投标文件电子网卡、储存设备等硬件设备序列号相同的,评标委员会应启动澄清程序,招标代理机构应立即报告招投标监管部门。 特别提醒:请投标人谨慎使用下列产品,由此造成唯一标识符相同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随身WIFI(可能造成 MAC 地址相同);小厂或无牌的移动存储介质(可能造成硬盘序列号相同);动态 IP 地址的网络、公共、他人 WIFI 网络或手机热点网络(可能造成互联网接入 IP 地址相同);盗版计价软件(可能造成计价软件加密锁号序列号相同); (7)其他: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资格评审内容: (1)投标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规定的; (2)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条件(如有)、人员资格及其他要求的; (3)投标人不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的联合体投标要求的; (4)投标人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禁止投标情形的; (5)投标人未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 |
未提交符合要求的更新资料或其提交的更新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7)其他:①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承诺函的;②投标人未提 供于开标当日所在周的周一(或开标当日前一周的周一)在“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上资质动态核查结果处于“合格”状态的证明资料截图的(或者提供的截图“合格”状态资质等级低于投标人资格要求的资质等级的);③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3.响应性评审内容: (1)投标内容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的;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未按规定填写齐全的; (3)投标报价不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项规定的; (4)投标文件不能满足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 项规定的工期、质量和安全要求的; (5)投标有效期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的; (6)权利义务未响应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7)投标人未响应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1 项规定的; (8)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能满足要求的(要求详见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9)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要求详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0)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包括投标报价存在偏差,经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也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情形); (1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与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的; (12)安全xx施工费用(包括安全xx施工基本费和创建安全xx施工标化工地增加费)未按照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的; (13)规费、税金报价不符合现行规定的; (14)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分部分项工程及措施项目、其他项目清单项目的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项目特征描述)的; (15)改变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明确的暂列金额、暂估价及其他不可竞争费的; (16)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
(17)其他:①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响应表未按要求响 应的;②投标报价一览表中安全xx施工基本费(不含税)低于低限值的(本项目安全xx施工基本费低限值为 元 (不含税 );③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4.详细评审内容: (1)关键施工技术方案不可行的; (2)生产措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采用的验收标准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4)采用的施工工艺、方法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能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形; (6)其他: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备注:1.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串通投标及其他否决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2.凡评标委员会拟作出否决投标决定的,应先向投标人进行询问核对,未进行询问核对程序的,不得作出否决投标决定。 | ||
□10.4 | 陈述或答辩 | 1. 陈述或答辩人: / 。 2.陈述或答辩方式: □现场陈述 □现场答辩,答辩题目: / 。 3.陈述或答辩地点: / 。 4.陈述或答辩相关规定: (1)经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技术标,其投标人才能进入陈述或答辩阶段; (2)通知方式: / 。 (3)陈述或答辩形式: / 。 (4)陈述或答辩人应在陈述或答辩人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陈述或答辩人辩; (5)参加陈述或答辩人员在进入答辩区域后须缴存通讯工具,进场不允许携带资料; (6)其他规定: / 。 |
10.5 | 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及变更证明 | 1.对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合同工程”的认定标准: (1)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尚有在其他在建合同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情形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2)其他工程项目,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建设工程,不受地域、行业和投资性质的限制。 (3)在建合同工程的时间界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或者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则以 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验收合格 |
或合同解除日期)。 以下情形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1)合同协议书尚未签订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项目负责人; (2)合同协议书已经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的项目负责人; (3)项目负责人发生更换的,以现任项目负责人视为有“在建合同工程”; (4)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未解锁的项目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未能解锁的,须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确认的项目完工证明材料)。 2.在建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办理更换后,投标时须提供的资料: (1)项目业主同意更换的证明; (2)原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信息有备案在建设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更换的证明或网上变更信息截图。 | ||
10.6 | 特别说明 | 1.本前附表是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的补充和细化,应当与正文内容一致。如本前附表与正文内容表述不一,以本前附表为准。 2.□监测设施经费保障要求:本工程处于安装监测设施工程范围,投标人扬尘控制及在线监测设施安装、运行费用应充分考虑并列入报价,在合同签订前应向招标人提供对应的实施方案。 3.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经费保障要求: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4.价款结算方式: □竣工后一次性结算 □施工过程分段结算:□房建工程分段节点 / (如可按桩基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划分,或分专业、分单项等); □市政工程分段节点按 / 划分(节点划分:如道路工程、给排水燃气工程、隧道工程、河道护岸工程、综合管廊工程等市政工程可按施工段合理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水处理构筑物工程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可参照建筑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桥梁工程可按下部结构、上部结构、附属工程划分过程结算周期节点)。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1)投标人应在投标前仔细核查本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情况,应按当地有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执行。 (2)农民工工资支付按照当地相关文件执行,具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6.□实施 BIM 的内容: / |
7.☑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拒绝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8.本招标文件项目负责人一般情况下是指项目经理。 9.中标单位如为未办理进浙备案的省外企业,须在签订本招标项目合同前办理进浙备案相关手续。 10.建筑垃圾处置内容:按照宁波市相关文件执行。 11.招标代理费: ☑招标人支付。 □中标人支付, / 。 | ||
10.7 | 异议的渠道及方式 | 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建设单位)、宁波市鄞州 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建单位)、宁波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四明东路 588 号 联系方式:13515888169、89292635 |
10.8 | 投诉的渠道及方式 | 投诉人应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及省市相关规定。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及其联系方式: 监督部门: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地址:鄞州区蕙江路 567 号(鄞州区妇儿医院对面)鄞州区 政务服务中心五楼 电话:0574-88225165 |
10.9 | 电子招标投标 | (1)CA 锁办理: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数字证书互认; (2)投标工具: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应用程序→工具下载; (3)服务热线: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服务指南→咨询服务→联系方式; (4)特别说明事项: ①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品茗交易系统)投标单位操作手册》,提前准备好相关软硬件设施,因投标人自身软硬件设施不匹配导致的投标文件制作、上传、解密、导入失败或其他后果,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交易主体应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系统,并进行相关操作,所有操作均被视为交易主体的行为,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不得以不承认交互人员的资格或身份等为借口推脱。 ③CA 锁办理,请联系蔡工 1.13064780575 2.4000878198。 |
10.10 | 严重失信、失信被执行人、行贿犯罪查询 |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查询,若存在以下情形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 1.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以全国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为准);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信用中国”网站为准); 3.近三年(2021 年 7 月 1 日以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认定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结果为准); 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10.11 | 中标后是否提交纸质投标文件 | □不要求提交 ☑要求提交,中标人中标后,根据招标人要求的份数提供,通 过加密电子投标文件打印装订成册后提交招标人(需胶装并加盖公章);报价文件由中标单位中标后三日内通过电子商务标导出并打印成册提交招标人作为签订合同及工程结算依据,并提供所有投标文件的电子版盖章扫描件(U 盘或光盘格式,仅作存档使用)。 |
□10.12 | 关于社保的说明 | 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社会保险如未能按要求提交或者提交的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投标人不一致的,应将证明资料编入投标文件或在澄清、补正时提供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以下情形时,原则上视作社会保险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
10.13 |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 |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 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
10.14 | 知识产权 |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他 人。 |
10.15 | 其他 |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本项目人工费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建设领域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人社发[2022]29 号)文件要求 落实执行。 |
投标人须知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工程承包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安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的各专业资质等级,根据共同投标协议约定的专业分工,分别按照承担相应专业工作的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3)不同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互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4)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5)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6)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7)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以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12.1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2.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差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和幅度。投标人应响应评标委员会要求,对存在的细微偏差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规范;
(6)工程量清单;
(7)图纸及其他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的澄清将按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当招标文件的澄清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发布修改文件;不足 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3.2 当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与招标文件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补充文件为准。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管理机构;
(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如有)
(9)资格审查资料;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1 投标人应按照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投标报价。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具体表式按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供并报价。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或电子交易平台)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递交投标保证金,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3.4.3.1 未中标单位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退还。
3.4.3.2 中标单位的在合同签订后退还。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实质性降低。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制件(按照“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制件)、投标人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材料的复制件。
3.5.2 拟派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复制件;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未作规定的,应具备职称资格。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5.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4 其他见须知前附表。
3.6.1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电子投标的要求
(1)电子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电子投标文件所附证书证件及业绩证明文件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4 投标文件格式
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 3.1 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投标文件的密封、标记和电子投标加密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 电子投标文件的拒收情形: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1 在本章第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加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银行保函或保险公司保函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要求。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其他情形见须知前附表。
见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1 异议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
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投标人认为开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时提出异议。招标人将当场对异议给予处理或者告知处理的办法。异议和答复应记入开标记录或者制作专门记录以存档备查。
(3)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5.2 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 必要的证明资料,具体要求按国家、省及当地招投标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就招标文件、开 标和评标结果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上述时限最后一日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表 5GC-1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标记录表
(2021 年版)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开标地点 | 开标时间 | ||||||
序号 | 投标人 | 投标报价 | 质量 | 工期(交货期) | 其他内容 | 签名 | 备注 |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 | 开标(公证)结果:进入开标程序共 家。 | ||||||
招标人代表(签名): | 唱标人(签名): | 记录人(签名): | 监标人(签名): |
表 6
说明:1.本表由招标(代理)人填写,一式三份,招标(代理)人、监管机构、交易中心各一份。
2. 交 通 项 目 双 信 封 开 标 的 按 招 标 文 件 格 式 。
29
附表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
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
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
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评标委员会:
编号: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项目名称 | 交易登记号 | ||
(中标人名称) : 你方于 年 月 日递交的该项目 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范围: 。□其中,联合体牵头人承担工程范围: ;联合体成员承担工程范围: 。 项目规模: 。中标价: 。 工期: 日历天。 质量要求:符合 标准。 项目负责人: ,注册证书及证书号: 。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合同签订时,按照投标文件进行配备。 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请你方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附表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
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
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表六: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关于 招标文
件的澄清/修改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定分离”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以不排序的形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但 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各评审阶段,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并签字确认。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1 款规定的情形。
2.1.2 资格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2 款规定的情形。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3 项 3 款规定的情形。
详细评审因素:见资信标评审表、商务标评审表、技术标评审表。
3.1.1 投标人提交的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扫描件不清晰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澄清。
3.1.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3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1.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作为商务分计算过程的投标报价。
3.1.7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2.1 初步评审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选择进入定性评审的投标人:
(1)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15 家的,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均进入定性评审。
(2)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15 家的,对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进行资信评审,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选择前 15 家投标人均进入定性评审。投标人的资信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评审得分=资信分。
3.2.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对进入定性评审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定性评审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出具书面理由,并否决其投标。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并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1 推荐中标候选人
在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中以投票并说明理由的方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投票票数总和为该投标人最终得票数,按最终得票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票数相同的,评审得分较高者排名在前,评审得分相同的,按上述评审得分相同时排
名规则确定。推荐的数量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6.3.2 款规定。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少于中标候选人推荐数量的,则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以不排序的形式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票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规则如下:评审得分相同的,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投标人排 名在前。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附表.商务标评审表
评审项 | 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投标评审价=投标报价-不可竞争费 评审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可竞争费 其中,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为 26254535 元(含税价),不可竞争费(含暂估价、暂列金及其他不可竞争费)合计 0 元(含税价)。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不得低于 元(不含税)。 |
投标报价区间 | □本招标文件未设置投标合理报价区间。 ☑本招标文件设置投标合理报价区间,投标合理报价区间为 23629082 元至 24941808 元 (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个位数)。(即报价浮动率范围为-10%至-5%)。 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合理报价范围上限但未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或低于合理报价范围下限但未低于成本价的由评标委员会在定性评审中作为缺点以及签订 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
☑商务标定性评审 | 1.商务标评审采用合格制,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商务标评审不合格的,该投标人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2.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对商务标独立评审,提出各投标人的评审意见,应包含投标人的优点、缺点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3.经独立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意见汇总,对各投标人出具总体评审意见,总体评审意见应经评标委员会同意,不同意总体评审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 员可持保留意见并书面记录。 |
计算精度的说明 | 投标报价以“元”为单位时,投标报价、投标评审价、评审控制价、定标 衡量值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整数;其他未明确的计算结果,不再四舍五入,代入到下一步的计算中。 |
附表.资信标评审表
评审项 | 评审标准 | 评审等级及得分 |
基本 分值 | / | 投标人统一得 30 分 |
建筑市场信用等级 | 以开标之日的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施工企业(专业承包领域)的信用等级为准。 | A 级,得 60 分 |
B 级,得 50 分 | ||
C 级,得 40 分 | ||
D 级,得 30 分 | ||
其他情形,得 0 分 | ||
其他 | 投标人提供本企业针对本项目的合同履 约能力(包括承接能力、响应时间、应急方案、人员配置)自行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独立打分,评分最大范围在 2 分至 5 分之间,无固定进制(最多保留两位小数)。得分为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得分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未提供材料的,得 0 分。 | 提供符合要求的 4 项证明材料的,在优中赋分。 优:3.5 分(含)-5 分(含) |
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不足 4 项的,在良中赋分。良:2 分(含)-3.5 分(不含) | ||
备注: 1.资信标满分 95 分。 2.资信分相同且涉及到排序时,排序规则如下:资信分相同的,采用抽签方式确定,先抽中 的排序在前。其中,资信标得分和分项得分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中间计算过程不予保留。 3.资信标评审涉及的证明材料应编入资信标中(除特别说明外),未将证明材料编入资信标的,相应评审内容不予认可,该项评审内容不得分。 |
附表.技术标评审表
评审内容 | 评审标准 | 评审意见 |
施工技术方案 | 要求采用的施工方法科学合理,施工工序、流程合理可行,对关键工序、实施要点、复杂环 节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及难点分析 | |
针对智能化施工的优化意见 | 根据本次招标项目的施工情况,提出有效的施 工方案,确保施工质量 | |
施工进度计划和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 施工总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合理、可行 | |
劳动力、材料生产及加工设备和供应计划完整、 合理,能满足招标工期要求 | ||
有切实可行的施工质量保证措施 | ||
有切实可行的材料质量保证措施 | ||
安全文明施工及环保措施 | 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提出有效的安全文明生 产及环保节能措施,并对安全文明生产及环保等方面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 | |
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 | 配备的项目管理人员满足项目施工需要 | |
对本工程的工期、重点、难点、 质量等合理化建议及措施 | 对本工程的工期、重点、难点、质量等合理化 建议及措施合理、可行 | |
备注: ☑适用于技术标定性评审的招标项目: 1.技术标评审采用合格制,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该投标人应作否决投标处理。 2.评标委员会成员按本表所列评审内容进行独立评审,提出各投标人的评审意见,应包含投标人的优点、缺点以及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3.经独立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将意见汇总,对各投标人出具总体评审意见,总体评审意见 应经评标委员会同意,不同意总体评审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持保留意见并书面记录。 |
☑“评定分离”定标办法
本次定标采用票决价格法。定标委员会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按照本章规定的定标因素和程序确定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本项目定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政府指定的代建单位)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从建设单位(政府指定的代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中产生,成员为 5 人及以上的单数。定标委员会组长由建设单位(政府指定的代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担任。招标人可以委托一定数量的专家作为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员会成员在各自的选票上选择 1 家中标候选人。各中标候选人的得票总数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给出的票数合计,按得票总数从高到低确定 1 名票数最多的为中标人。
定标委员会在定标时应主要参考以下因素择优确定中标人:
(1)价格因素:主要包括商务报价高低等;
(2)企业实力:主要包括信用评价、资质等级等;
(3)方案因素: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等;
(4)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本项目不开展定标考察。
定标会议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在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若中标候选人≥3 家时,定标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3.1 第一轮:先由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将评标阶段所形成的书面评标报告材料汇报至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结合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及定标因素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以采用记名并注明理由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不得弃权及重复投票),投票规则为:每位定标委员会成员共投 6 票,分别为第一名得 3 票、第二名得 2 票、第三名得 1 票,其余得 0 票。各中标候选人的得票总数为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给出的票数合计,按得票总数从高到低确定 3 家中标候选人进入第二轮定标,若遇得票总数相同且影响进入第二轮定标的中标候选人超过 3 家的,则对得票总数相同的中标候选人再次进行投票,直至选出 3 家中标候选人。(若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为 3 名的,则直接进入第二轮,不再进行第一轮票决程序。)定标委员会
成员将最高票数投给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的,应在票决说明中阐述具体理由,报价明显高于的量化标准如下:如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总报价≥所有进入定标环节且投标报价区间内的中标候选人投标总报价算术平均值的 103%的,视为报价明显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
3.2 第二轮:对所有进入第二轮定标的中标候选人通过以下方式确定中标人。
定标衡量值= 进入定标且投标报价在合理报价区间内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权重B + 评审控制价 ×(1 + 浮动率 A)×(1-权重 B)。此公式计算结果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整数,中间计算过程不予取舍。
浮动率 A、权重 B 在以下数值中随机确定:
浮动率 A 在-5.0%、-5.5%、-6.0%、-6.5%、-7.0%、-7.5%、-8.0%、-8.5%、-9.0%、
-9.5%、-10.0%十一个数值中随机确定;
权重 B 在 30%、32%、34%、36%、38%、40%、42%、44%、46%、48%、50%十一个数值中随机确定。
球号 内容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浮动率 A | -5.0% | -5.5% | -6.0% | -6.5% | -7.0% | -7.5% | -8.0% | -8.5% | -9.0% | -9.5% | -10.0% |
权重 B | 30% | 32% | 34% | 36% | 38% | 40% | 42% | 44% | 46% | 48% | 50% |
投标评审价与定标衡量值一致的,得 100 分;每高于定标衡量值 0.5%的,扣 2 分;每低于定标衡量值 0.5%的,扣 1 分。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
按投标报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投标报价得分最高的为中标人,若投标报价得分相同时,投标报价低者为中标人;投标报价也相同时,则以第一轮票数高的为中标人,若第一轮票数也相同或者没有第一轮票数的,则采用随机方式,先抽到的中标候选人为本项目中标人。
中标价以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准。
本定标办法由招标人负责解释。定标过程如有异常情况,由定标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记名表决。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发包人(全称):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建设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建单位) 宁波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就宁波市第六医院扩建工程智能化工程 项目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宁波市第六医院扩建工程智能化工程项目
2.工程地点: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东柳街道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鄞发改审批〔2022〕158 号
4.资金来源:区财政与宁波市第六医院共同筹措解决
5.工程内容:宁波市第六医院扩建工程和红线外城市规划道路及公共绿地地下空间停车 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智能化设备专网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窗口声音复核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汽车库管理系统、车位引导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安检系统、液压升降柱系统、公卫报警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公共信息显示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分诊、取药排队叫号系统、病房呼叫对讲系统、建筑能效监测系统、智能照明系统、智慧消防系统、监控机房建设系统、信息中心机房建设系统、综合管路系统及无线信号覆盖系统等。
6.工程承包范围:宁波市第六医院扩建工程和红线外城市规划道路及公共绿地地下空间 停车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智能化设备专网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窗口声 音复核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汽车库管理系统、车位引导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安检系统、 液压升降柱系统、公卫报警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公共信息显示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分诊、取药排队叫号系统、病房呼叫对讲系统、建筑能效监测系统、智能照明系统、智慧消防系统、监控机房建设系统、信息中心机房建设系统、综合管路系统及无线信号覆盖系统等施工及保修期服务(具体详见施工图、招标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实 际签发的开工报告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实际竣工日期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实
际签发的竣工报告为准)
工期总日历天数:300 日历天,并配合总承包单位施工进度要求,且不影响工程整体竣 工验收。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和安全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浙江省、宁波市验收规范(从高)一次性验收合格标准且通过宁 波市公安局技防办验收并配合总包达到质量要求。
工程安全等级要求:合格,达到宁波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要求,并配合达到总包 安全要求。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元);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不含税):
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3.合同下浮率: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含电子文档);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各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宁波市鄞州区签订。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方单位公章后生效。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向建设单位递交履约担保为人民币 元(即签约合同价的 %)
(转账支票或汇票);如为保函或保险保单,则须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递交给建设单位。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 肆 份,副本 壹拾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发包人执正本 壹 份、副本 叁 份,承包人执正本 壹 份、副本 叁 份。
发包人(建设单位): (公章) 发包人(代建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发包人(总承包单位):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市[2017]21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内容。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以下主要专用合同条款根据建市[2017]214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的通知” 附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0201)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的格式与内容确定,除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谈判期间有补充约定外,本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按以下条款执行。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1、招标文件及附件;
2、投标文件及附件(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3、双方有关书面补充协议及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工程联系单;
4、工程相关的会议纪要、文件备忘录或工作联系函;
5、经审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能够体现工程施工中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的书面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场地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1.4.4 建设单位预留的承包人的质量担保的退还,应根据保修条款及保修协议约定处理。
1.1.5.7 质量保证担保:是指承包人用于履约保修义务的担保,保修期间及质量保证担保的退还根据保修条款与保修协议确定。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宁波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与本工程相关的施工 及验收规范、标准(如有不一致,从严原则处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无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无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4)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5)本合同通用条款;(6)技术 标准和要求;(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9)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原则上为工程开工前七天, 但双方同意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除非开工后出现因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未及时提供图纸而使承包人在关键线路上的施工不得不中断的情形,承包人不得以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未及时提供图纸为由要求顺延工期或补偿费用。若开工后出现因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未及时提供图纸而使承包人在关键线路上的施工不得不中断的情形,工期予以顺延,但不予赔偿工期顺延期间承包人的费用、利润及损失。
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一式捌套(包括竣工图用图)。 承包人另外要求增加提供的图纸和资料,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技术资料壹套(地质勘
察资料、水准点及坐标控制点)。
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施工 图。
1.6.2 图纸的错误
其他约定:开工前,承包人应对施工图纸认真核查,积极配合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 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指出图纸上任何不符合施工常规、惯例或规范之处,以及图纸中的错、漏、碰问题,并做好各系统综合平衡工作。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总工程进度计划在开工日期 7 天前,每月 16 日之前提交本月工程进度表、下月进度计划及下月资金使用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在举行论证之日 7 天前,其他文件在相应专项工程或部位施工 7 天前;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肆份(其中竣工图需要满足各专业验收要求,且与现 场实施内容一致);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稿和电子稿 ;
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接到相关文件后 14 天内。若因 承包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则应由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文件之日起 7 日内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文件,修改期间不计入发包人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审批期限,且修改期间工期不予顺延。若因发包人(建设单位、代 建单位)原因造成延期审批且影响施工关键线路的,则工期相应予以顺延,但不赔偿工期顺延期间的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及损失。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保存至少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承包人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 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 达对方当事人。除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承包人的函件需要答复的,一般自收到函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较长时间才能答复的,在收到函件后三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正式答复的期限。因答复期间较长,而确实影响承包人工期的,发包人(建 设单位、代建单位)正式答复时应同时明确对工期的处理。各方发出函件均需由其代表及负 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有效。
1.7.2 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接收文件的地点: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代 建单位驻项目所在地;
总承包单位指定的接收人为: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驻项目所在地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单位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驻项目所在地 ;监理单位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本工程用地红线范围界定。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及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 款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自行承担,该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允许对下列工程量清单的错误进行调整:详见专用条款第 12 条相关合同内容。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详见专用条款第 12 条相关合同内容。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额 2%以上(不含 2%)的分部 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 15%以上时(不含 15%),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工程量 25%以上(不含 25%)。
2.1 许可或批准
因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未办妥有关行政许可手续而被行政机关责令停工的,建设单位、 代建单位同意承包人顺延工期,如顺延超过 6 个月,费用另行协商(6 个月以内费用不计),利润不计。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或承包人已知晓有关手续尚未办妥而仍愿意签订与履行合同的,合同签订后除无法抗拒的外因外,承包人不得以此类事由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并不得擅自停工。
2.2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现场经理 ;联系电话: ;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签发(或会签)各项 工程变更、各类签证,监理合同规定的需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批准的其他职权。对承包人、
监理人有监督、协调的权利,履行对索赔事项的处理、合同的变更等事项。涉及工程内容、 质量标准、造价及工期等变更联系单等书面文件上的签字,应履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内部审批程序,最终需经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同意并盖章确认。
总承包单位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
总承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代表授权范围如下:对承包人有监督、协调的权利,负责对承 包人施工全过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的检查及监督管理,做好工程协调配合工作, 需总承包单位核实签字盖章的应履行其相应职责。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上述资料。
(2)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在开工前负 责办妥相关手续,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3)总承包单位提供楼层用电接入点(分层设置配电箱)和用水接入点,同时协助承包 人做好水源电源接口等工作,并供应其所需的负荷;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支付给总承包单位。
(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 交验后由承包人负责维护,此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5)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
(6)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在施工期间若发生时协调处理解决。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工期按现场实际情况签证,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费用及利润的索赔。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不提供。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2.8 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承包人应与由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所有竣工资料要求做到真实、完整,符合当 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审查及宁波市城建档案归档要求,并配合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办妥工程资料归档手续。一切竣工资料必须报交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全面核对并签章后交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确认。(其中竣工图需要满足各专业验收要求,且与现场实施内容一致,如因竣工图纸与现场不符造成审计披露事项发生,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应提供完整的符合归档要求的6份竣工资料(含6份竣 工图纸),其中原件2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不含决算资料)时间:本工程竣工验收前 7 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合格条件后 60 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 6 套[其中原件 2 套(仅有 1 套原件的相关资料提 供原件、加盖红章的复印件各 1 套)]、电子 1 份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按要求办妥外来人员的居住证、务工证、健康证、计划生育证等证件并承担相应费用。
②根据宁波市及鄞州区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因承包人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罚款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③竣工资料备案及存档将由总承包单位完成,其中所需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总承包 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不再支付。
④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
ⅰ、达到宁波市政府规定的文明施工要求,夜间施工时间应符合环保部门要求;
ⅱ、禁止向河道排放杂物、污水、泥浆等,如有违反,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
ⅲ、交工前,承包人应自行清运、清理完毕总承包单位提供场地范围内的所有机械、建 筑垃圾、生活设施等所有总承包单位认为应该清理、清运的物品,费用承包人承担。
⑤该工程属总承包施工管理范围,承包人需配合总承包单位,工程竣工资料必须归入总 承包单位资料,并配合总承包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如不配合,不能支付工程结算尾款。
⑥做好现场相关的清理工作。
⑦正式在工地现场开展工作前,承包人应对有关系统配置、标高、管线材料标准等进行 认真校对,并在发觉有问题时立即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并要求发出指示。
⑧承包人在管线铺设、设备安装过程中需补开槽、开洞的,施工前须通报建设单位、代 建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方相关人员,取得同意后方可施工,补洞、补槽需符合土建施工要求,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⑨承包人提供智能化系统的培训,培训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1)为使发包人对智能化 系统能够有效使用和正确操作、维护,承包人有责任对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指派的操作维护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培训方式为现场培训。2)培训开始之前,应提出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由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确认后实施培训。3)应负责使接收培训的人员达到正确操作和维护的上岗资格。4)培训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内容:a. 对使用人员进行操作培训:系统概述,包括系统的构成和功能;系统操作系统 (常见故障的排除);系统运行数据;现场操作实习。b. 对系统运行保障人员进行技术和系统维护培训:系统概述,系统原理;系统各部件的检查,系统的调整和维护;系统和部件的故障排除。5)承包人需协助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建立起维护和维修制度,制定系统备份方案和安全保障预案。6)免费为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每个系统培训1-2个维护人员。
⑩建筑垃圾装车、外运(海运、陆运)及处置应符合相关要求。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履行承包人的职权,对工程建 设的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以及工程造价控制负责,所有上报给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文件均需项目经理签字。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月到位率≥80%,并满足现场施工管 理要求;且重要工程例会及验收环节等必须由项目经理参加。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2000 元/次,违约金从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总承包单位有权从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已确定的项目经理,除特殊情况(指重大 疾病、死亡)外,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如确实需要更换的,在满足甬建发[2016]200 号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且更换的人员满足更换条件(即曾参建过同类工程项目,有工作经验,职称等于或高于被更换人员等)方可办理。项目经理更换需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同意且符合甬建发[2016]200 号文件要求。无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同意与否(除特殊情况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延期超过合同工期 3 个月及以上的,或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开工时间超过计划开工时间 3 个月及以上或停工 3 个月及以上的情况引起的人员更换),承包人均应承担人员更换的违约责任,即每更换项目经理一次,需承担伍万元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总承包单位有权从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项目经理。承包人指派的本项目实际负责人与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不一致的,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通知纠正后仍不纠正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实际负责人管理项目的责任由承包人最终承担。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认为项目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扣除承包人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承包人应接到开 工通知后7 天内提交与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的项目管理机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并同时提交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代建单位 认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指技术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质量员)无法履行职责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发《整改通知书》。承包人在收到《整改通知书》后仍无改善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管理人员。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建设单位可以一次性扣除承包人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对工程影响严重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月到位率≥
85%,有特殊情况少于上述时间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已确定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除
特殊情况(指重大疾病、死亡)外,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如确实需要更换的,在满足甬建发[2016]200 号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且更换的人员满足更换条件(即曾参建过同 类工程项目,有工作经验,职称等于或高于被更换人员等)方可办理。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更换需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同意且符合甬建发[2016]200 号文件要求。无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同意与否(除特殊情况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延期超过合同工期 3 个月及以上的,或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开工时间超过计划开工时间 3 个月及以上或停工 3 个月及以上的情况引起的人员更换),承包人均应承担人员更换的违约责任,即每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一次,需承担叁万元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总承包单位有权在结算价款中扣除,且有权拒绝接受其擅自更换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违约金 1000 元/ 次,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总承包单位有权在结算价款中扣除。
3.3.6 未履行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执行建 设管理部门规定,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20%,该项限额不足时,总承包单位有权从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
现场项目经理及施工管理人员考勤天数按每人每月 30 日计。(其中 2 月份考勤天数按每人每月 28 日计)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时,承包人投标时确定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因承包人 原因造成无法按时备案的,该人员必须进行更换,更换的人员必须符合备案要求并办妥相关手续,且项目经理每更换一人需承担伍万元作为违约金,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更换一人需承担叁万元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场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总承包单位有权从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备案后明确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均不得更改。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如不按合同认真履行职责,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可要求承包人无条件更换,且更换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满足甬建发[2016]200号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如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直接要求进行人员更换的,则不扣除违约金。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延期超过合同工期 3 个月及以上的,或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开工 时间超过计划开工时间 3 个月及以上或停工 3 个月及以上的,如承包人提出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更换,且更换后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满足甬建发[2016]200 号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则不扣人员更换违约金。
3.5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负责对已完工程的保护,以防损失,并采取防火、防水、防风、防雨、防盗等措施,承担管理责任,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 书面进场通知起。
3.7 履约担保
(1)按照甬建函〔2017〕96 号、甬建发〔2017〕110 号、甬金办〔2017〕112 号、浙建
【2020】7 号文件执行。(文件如有冲突,按新文件执行)为准;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形式为 (A 履约保函;/B 履约保证金;/C 保险保单)。
① 如提供履约保函的,将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参考本招标文件附件要求的保函一份。
②如提供履约保证金保险的,将在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服务中心鄞州分中心出具的保险保单一份。
③如提供履约保证金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以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形式。
(2)履约担保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止。履约担保形式如为履约保函的(或履约保证金保险),若本工程延期,则承包人应在计划竣工日期到期前 14 天内递交新的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保险)。
(3)履约担保额度:按照甬建函〔2017〕96 号、甬建发〔2017〕110 号、甬金办
〔2017〕112 号、浙建【2020】7 号文件执行。(文件如有冲突,按新文件执行)为准,
1)对于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其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工程合同额的 1%;
2)其他企业,其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工程合同额的 2%。荣誉以合同签订时间所在年度相 关行业出具的最新文件或证书为准。本工程承包人为 (A、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B、其他企业) ,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A、1% ;B、2%)。
(4)竣工验收合格且按规定完成竣工资料备案后根据实际履约情况扣除相应违约金后无息退还履约担保。若因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原因造成竣工资料无法备案的,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整改完成后,按规定上交经监理单位签章确认的竣工资料,且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审核确认后,根据实际履约情况扣除相应违约金后无息退还。
(5)承包人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他类似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论何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因工期延长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仍由承包人承担。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予监理人的权利。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涉及费用、工期、图纸更改、工程质量标准等工程变更指令和
付款、索赔、暂停工程施工及开、复工指令的下达权需取得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书面批准方可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在施工 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总监理工程师权利为:本工程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与监理人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所授予监理人的所有权利,监理合同为本合同的备查文件,合同双方备查。对于施工中出现的紧急情况,需要发包人及时答复的,承包人在通知监理人的同时应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应迅速会同发包人代表商议后作出答复。监理人为防范安全事故,确保工程质量而对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和工艺,有权直接制止并按有关规范、约定作出指示。
4.3 监理人的指示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72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的任何指示均应当在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授权范围内进行,并且指示应当采取书 面形式。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口头指示,但必须72小时内补发书面指示。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人三方协商确定。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关于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争议;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无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合格,达到宁波市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要求,并配合达到总包安全要求。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承包人须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和设备以及工程的安 全负责,负责做好其所辖人员的工作及生活场所的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相应费用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承包人在进场后七天内编制完成并交监理人审核后报发包人审定。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文件 要求执行,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全面做到安全生产。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等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对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监理人和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含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用(含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包含在承包人报价工程施工组织措施费用 中。(1)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用为 元整(含税)。(2)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 施工基本费用的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该费用的费用清单备查。承包人不得因总承包单位逾期支付而暂停施工。(3)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的支付: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在合同签订完成后且承包人递交履约担保,总承包单位提供 80%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的工程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建设单位把 80%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拨付给总承包单位,承包人向总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相关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发票后,总承包单位再将 80%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及预付款拨付给承包人,剩余费用按工程进度款分期支付,竣工时全额结清,如若在施工检查中发现施工方未能按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承包人必须在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并每次处以违约金,违约金为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总额的 1% ,在验收前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款项中予以扣除。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无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在开工日期7天前根据投标承诺
及工程实际情况(重新)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报总承包单位确认,并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 最后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备案。监理单位、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总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在5日内完成修正并提供给监理单位;承包人不按时提供时,造成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无法判断工程进展是否顺利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调整而造成工程造价变化,结算时造价不予调整。
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14 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10 个工作日 内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书面进场通知后 3 天
内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前完成,如有未尽事宜,则在 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备好开工所需的材料、 工程设备、做好劳动力安排,还应负责完成由其修建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等,因承包人未做好开工准备工作,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
7.3.2 开工通知
因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相关事宜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协商解决。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仅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也不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单位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经双方确定因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工期延误仅指(1)非承包 人原因引起的重大变更造成关键线路延期,致使工程量增加超过总工程量20%的;(2)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不承担因以上原因所致的机械台班停置、人员窝工、停工等损失(包括费用索赔及合理利润)。特殊情况协商解
决。
本条款约定: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不作为顺延工期处理。
2、承包人不得因开工时已知条件提出顺延工期和索赔。
因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及时办理签证相关手续,建设单位、 代建单位按规定补偿工期,但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不予补偿。逾期不办或补办均不予认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应向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支付延期违约金10000元/天。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履约担保金额的30%。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 时通知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和监理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承担,如不利物质条件造成关键线路延期,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同意调整工期。
(2)当不利物质条件发生时,承包人具有以下义务:一是采取合理措施继续施工,若承包人未履行减损义务,则无权就损失扩大部分获得补偿;二是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并在通知中明确描述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其无法预见的理由,若发包人采纳承包人意见,则监理人可发出合同变更指令,若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 不认可承包人的意见,则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降雨量大于 50mm 的雨日超过 1 天; (2)政府有关部门通知停工的其它恶劣气候条件。
当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发生时,承包人负有以下义务:一是采取合理措施继续施工,若 承包人未履行减损义务 ,则无权就损失扩大部分获得补偿;二是及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并在通知中明确描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或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内容,以及其无法预见的理由。若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采纳承包人意见,则监理人可发出合同变更指令,若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不认可承包人的意见,则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如异常气候条件发生于因承包人原因的引起工期延误之后,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建 设单位、代建单位)赔偿其工期及费用。
7.8.1 因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 6 个月以内(含 6 个月) 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如造成关键线路延期,则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同意调整工期,但利润不予计取。暂停施工 6 个月以上的,6 个月以内(含 6 个月)的费用不计,超过部分费用双方另行协商,利润不计。
7.8.2 因承包人原因暂停施工达到 30 天的,无论是否收到复工通知,均可视为承包人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1 甲供材料约定: /
8.2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应符合的标准:详见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响应表。一、对所有的材料和设备的要求:
(1)必须符合设计和招标文件确定的品牌、规格、等级的要求。严禁使用“三无产品”; 主要建筑材料应按质监部门的规定及要求做好试验工作,合格后方能使用。
(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进场前需提交质保单和检验报告,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 方能使用。
(3)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对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数量 进行合理调整,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价格调整由双方协商解决。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工期或费用的索赔。
(4)承包人未按设计要求采购材料、设备的,须承担工程的返工损失和工期、质量的违 约责任。
二、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约定的主要材料或设备的要求:
(1)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主要材料或设备的品牌的约定详见“主 要材料(设备)品牌响应表”,该表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承包人在使用合同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响应表”中的主要材料或设备前 一个月,必须将所要使用的主要材料或设备以及选择的品牌或厂家、规格及型号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监理审核,并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及使用(上报时必须将合同中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响应表”作为附件同时上报,便于审核)。
(3)承包人在使用合同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响应表”中的主要材料或设备时, “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响应表”中的品牌中只有一家在生产,或全部品牌或厂家都不生产时,允许承包人在“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响应表”以外的品牌或厂家中进行选择,选择的品牌或厂家必须与招标时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提供的品牌或厂家相同等级(或高 于)标准,并上报监理审核,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书面签字确认,经审批同意后方可采购及使用。在申报过程中,承包人应上报所申报品牌或厂家的合理市场综合单价,并附上相关
的询价资料,随同申报资料同时报监理、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确定申报品 牌或厂家综合单价高于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的,按照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不予调增, 低于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的,按实调减。特殊情况由承包人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详细证明性资料、报监理审核,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书面签字确认后,上报区审计中心审核备案。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不同意承包人调整后所选择的品牌或厂家、规格及型号的,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同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选定的品牌或厂家、规格及型号。
(4)承包人在使用合同明确的“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响应表”中的主要材料或设备时, 未经监理审核及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审批同意,擅自使用“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响应表”以外的品牌或厂家、规格及型号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因返工而给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损失,造成的工期延期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每发现一次从质量违约金中扣除 1 万元违约金,质量违约金限额不足时,总承包单位有权在结算价款中扣除。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根据检验、检测相关规定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不另计取。
(1)承包人应现场自备发电机组,功率满足不同施工阶段的正常施工需要,不得因外供 停电或现场供电容量不足而影响工期,费用包括在定额用电含量中,且不再另计。
(2)向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4 施工过程中发生按规定由发包人委托的相关检测由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直接委托,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支付。因承包人原因,经检 测不合格,按规定进行复测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或增加,承包人 不得因此拒绝施工。若工程变更或发包人提出使工程量减少,承包人也不得索赔管理费等其他一切费用。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变更内容结算办法)按 12.1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内容及调整方法相关约定处理。
10.4.2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单位应 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不视为认可承包人的变更估价申请,承包人可以书面催告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及时作出答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仍未作出答复或提出异议的,承包人应该先执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变更指示,变更部分估价争议留待结算时解决。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不计入工程进度款中支付,在竣工结算时一并结算,如工程发生 较大变更或重大变更(指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绝对额之和 200万元以上,2.单项变更造价增减在 50 万元以上的,3.累计变更造价增减绝对额之和超过合同价50%的,4.累计变更造价增减超过合同价20%的,5.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合同价10%以上),根据鄞政办发[2019]42 号文件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则承发包双方在原合同基础上须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工程款拨付依据,否则不计入当期进度款拨付范围。涉及合同价调减的,总承包单位可直接按扣减相应金额后的价格作为工程款拨付依据,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监理审定的合理化建议后 7 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第 2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通用条款第 1 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无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建设单位通过监理人发出使用指令。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按照[12.1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内容 及调整方法]相关约定处理。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按照 12.1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内容及调整方法]相关约定处理。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所涉及的所有内容的价格组成(不含规 费和税金)。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承包人结合企业自身实力及本工程实际情况自行考虑,已包含在 合同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内容及调整方法
1.1 合同价款采用单价合同,施工图范围内的施工技术措施费一次性包干,结算不作调整(若出现甩项部分,相应措施费需按实扣除)。施工期间若发生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施工工艺或施工组织设计更改、现场情况变化等所产生的施工技术措施费,结算时均不作调整。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且经专家论证后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确认的,可按实进行调整。
1.2 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 1.2.1、法律法规变化;
1.2.2、工程变更【仅指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不含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1.2.3、特征描述不符【仅指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不含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1.2.4、工程量清单缺项【招标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不含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或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发生新增项目清单(不含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而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
1.2.5、工程量清单项目多列或重复计列【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含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项目不符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多列、重复计列或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取消原有项目】;
1.2.6、工程量偏差【招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不含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发生多算或少算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1.2.7、由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且经专家论证后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签字认可的,其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可按实调整;
1.2.8、以上 1.2.1-1.2.7 条引起的施工组织措施费用变化;
1.2.9、主要材料[仅指钢管、电线管、电线、电缆]四种主要材料除税价波动幅度超过±
5%(不含)以外的波动;
1.2.10、人工市场信息价(含机上人工)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不含)以外的波动。
1.3 合同价款可调部分的结算办法
1.3.1 合同价款调整依据
1、(1)本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
(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设计图纸及招标期间设计院的图纸变更联系单;(8)招标工程量清单;(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含电子文档);(10)有关工程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
2、《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2018 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2018 版)、《浙江省建设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 版);浙江省及宁波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浙江造价信息》及有关规范、图集等;
1.3.2 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1、工程量的计算原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 版统称)、《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用手册》及省、市有关政策和文件中的规定计算;
2、法律法规变化:
Ⅰ、本工程以 2024 年 月 日为基准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Ⅱ、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 12.1 条中的 1.3.2 合同价款调整结算方法中 (2.Ⅰ)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的,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3、因工程变更【仅指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不含技 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和工程量偏差【招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不含技术措 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发生多算或少算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 减:原则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综合单价),但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额 2%以上(不含 2%)的 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15%以上时(不含 15%),或合 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 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 25%以上时(不含 25%),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结算时执行: a、工程量增加时,若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则执行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若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则执行投标人原投标价格; b、工程量减少时(不 含工程量清单项目取消),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若重新组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的综 合单价(以下简称 P1)超过投标人投标报价(以下简称 P0)的 15%(含)以内时,则执行 P1 的综合单价,当P1 超过P0 的15%以上时,则按P0 综合单价的115%计算;若P1 低于P0 的15%(含)以内时,则执行 P0 的综合单价,当 P1 低于 P0 的 15%以上时,则执行 P1 综合单价的 115%计 算。重新组价办法见第 1.3.2 第 10 条。
4、特征描述不符【仅指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不含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及工程量清单缺项【招标工程量清单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不含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或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原因发生新增项目清单(不含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而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缺项】,其单价的确定方法为:⑴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综合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的工程项目单价(综合单价)计算确定(合同中类似工程项目单价存在二个及以上时,以其中价格较低的工程项目单价为准):a、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原清单组价所涉及的材料与变更后的材料均属于有信息价的材料,则材料价格调整依次根据 2024 年 6月刊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4 年第 6 期《浙江造价信息》(正刊)信息价进行调整,即变更调整后的材料价=原材料投标价+(调整后的材料除税信息价-调整前的材料除税信息价),且变更调整后的材料价不得高于调整后的材料除税信息价;原清单组价所涉及的材料与变更后的材料均属于无信息价的材料,则材料价格调整依据市场价进行调整,
即变更调整后的材料价=原材料投标价+(调整后的材料除税市场价-调整前的材料除税市场价),材料除税市场价以三方(发包人、监理、承包人)签证为准(如调整前的材料除税市场价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则以招标控制价中所确定的该材料价格为准),且变更调整后的材料价不得高于调整后的材料除税市场价。】;b、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⑵合同中工程项目单价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则需重新组价,重新组价办法见第 1.3.2第 10 条。
5、工程量清单项目多列或重复计列【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含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实际施工项目不符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多列、重复计列或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现场签证,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取消原有项目(不含技术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其单价执行合同原有的价格(综合单价),若合同中工程量清单项目单价存在二个及以上时,则以其中单价(综合单价)高的为准。
6、因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文件等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技术措施方案发生重大变更且经专家论证后报监理及甲方签字认可的,其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单价的确定方法: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参照合同中类似的工程项目单价计算确定(合同中类似工程项目单价存在二个及以上时,以其中价格较低的工程项目单价为准):a、某种材料
(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的,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的材料价格【原清单组价所涉及的材料与变更后的材料均属于有信息价的材料,则材料价格调整依次根据 2024
年 6 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浙江造价信息》(正刊)信息价进行调整,即 变更调整后的材料价=原材料投标价+(调整后的材料除税信息价-调整前的材料除税信息价),且变更调整后的材料价不得高于调整后的材料除税信息价;原清单组价所涉及的材料与变更 后的材料均属于无信息价的材料,则材料价格调整依据市场价进行调整,即变更调整后的材 料价=原材料投标价+(调整后的材料除税市场价-调整前的材料除税市场价),材料除税市场 价以三方(发包人、监理、承包人)签证为准(如调整前的材料除税市场价发承包双方无法 达成一致,则以招标控制价中所确定的该材料价格为准),且变更调整后的材料价不得高于调 整后的材料除税市场价。】;b、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程内 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⑵合同中工程项目单 价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则需重新组价,重新组价办法见第 1.3.2 第 10 条。
7、因法律法规变化、工程变更、特征描述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多列或重复计列、工程量偏差及施工技术措施方案发生重大变更且经专家论证后报甲方签字认可后引起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变化,则施工组织措施项目的取费内容及取费费率依据相应的投标费率,并计取税金。
8、主要材料[仅指钢管、电线管、电线、电缆]四种主要材料除税价波动幅度超过±5%(不含)以外的波动;按工程开工当月(以监理签证发包人确认的时间为准)至本楼工程完成当
月的前 80%月份的《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宁波市价)平均信息价 A 和 2024 年 6 月刊的《宁 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宁波市价)信息价 B 进行比较:若 A 高于 B 的 105%,则高出 B 的 5% 以上部分按(A-B×105%)进行补差价,同时计取相应税金,并按合同下浮率 %下浮计取;若 A 低于 B 的 95%,则低于 B 的 95%以下的部分按(B×95%-A)扣回材料差价,同时计取相 应税金,并按合同下浮率 %下浮计取。
上述主要材料价格均以除税信息价为准,取定的先后次序:如宁波市区价无的,取浙江省价。无正刊信息价的,则不作调整。并明确《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商情版)和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页资料的《价格信息》(简称“省副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除以上四种主要材料外,其他材料不做调整。
9、人工市场信息价(含机上人工)波动幅度超过±5%(不含)以外的部分价格调整办法:根据施工合同工期(含非承包人引起的延期工期)的前 80%时间内各期《宁波建设工程造价 信息》上发布的信息价的平均价 A 与《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4 年 6 月刊发布的信息价 B 进行比较:若 A 高于 B 的 105%,高出 B 的 5%以上部分按(A-B×105%)进行补差价,计取 税金,并按合同下浮率 %下浮计取;若 A 低于 B 的 95%,低于 B 的 95%以下的部分按(B× 95%-A)扣回人工差价,计取税金,并按合同下浮率 %下浮计取;
上述调差部分的人工(含机上人工)、材料的数量(除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外)以竣工结算 的数量【含重新组价涉及的人工(含机上人工)、材料的数量】为准,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的人工(含机上人工)、材料的数量高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版)消耗量的,则以《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版)的消耗量为准,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含 机上人工)、材料的数量低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 版)消耗量的,则以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中的人工(含机上人工)、材料的数量为准。施工技术措施项目中涉及的人工(含 机上人工)、材料的数量均不作调差。
注:上述“工程完工”指本次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全部完工,以监理签证为准。
10、重新组价办法:
Ⅰ、工程量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7-2013 )、《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8-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2013 版统称)、《浙江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用手册》及省、市有关政策和文件中的规定计算。
有关规则计算;
Ⅱ、定额套用《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浙江省建设工程
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 版)。
Ⅲ、施工取费:
1、管理费、利润按安装工程水、电、暖通、消防、智能、自控及通信安装工程中值计 取;施工组织措施费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按相应专业中值计取(其 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市区工程计取,根据浙建建发[2022]37 号文件费率乘以 1.15 计取),同时计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提升增加费。不计取二次搬运费、提前竣 工增加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标化工地增加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及其他施工组织措施 费。
2、规费按安装工程水、电、暖通、消防、智能、自控及通信安装工程中值费率的 30%
计取;
3、按一般计税法计价,税金按 9%计取。
Ⅳ、人工价格(含机上人工费):按 2024 年 6 月刊《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人工价格计取。
Ⅴ、主要材料信息价(除税价):按《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2024 年 6 月刊,有宁波市价的取宁波市价,如宁波市价无的,按《浙江造价信息》(正刊)2024 年 6 月刊执行,并明确《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建材商情版)和浙江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页资料的《价格信息》(简称“省副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按上述执行后,仍存在无信息价材料的,由总承包人根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该材料的品牌、规格及技术参数要求及时提出适当的除税单价,经监理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在市场询价的基础上三方协商确定(以三方签证为准)除税市场价,价格不下浮。
Ⅵ、重新组价部分的结算款(不含已签证的无信息价材料)按中标下浮率 %下浮。
Ⅶ、无相应定额可套的施工内容,根据实际施工情况按市场组价,经发承包双方协商确认,仅计取税金,不下浮。
最终以相应机关出具的审计结论为依据。
1.3.3 其它约定:
1、本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人进场施工时间和本智能化工程分部分项验收时间的确认以建 设单位、代建单位和监理的签证为准。
2、对招标(或投标)时未明确品牌、型号及产地的材料,承包人实际使用的材料,应以 该种材料不低于投标报价为原则,如低于投标报价 5%以上的结算按实调减;高于投标报价的,原则上不予调增,特殊情况由发包人说明原因并附相关详细证明性资料上报审核。且承包人在使用前一个月内必须将该材料的品牌、型号及产地等内容上报监理及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以使用。
3、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有权对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及数量进行合理调整,承包人须无条件服从,价格调整由双方协商解决,但不得进行利润索赔。
4、对于招标文件中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约定的材料或设备的品牌、型号,承包人已在合同价款中综合考虑报价。
5、承包人在合同价款中已充分考虑按规定需承包人负责的检测、测试所发生的费用(不 含发包人单独委托测试费用);所有材料必须符合施工图、施工有关规范及环保检测要求。
6、承包人已综合考虑承担因分部分项工程节点图的深化设计(大样图设计)引起的其他 工程费用,则其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已含在综合单价中。
7、承包人已充分考虑本工程在施工中与各专业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改造单位)施工单位交叉施工、配合、交接、验收工作,交叉施工对本工程的影响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时不作调整。
8、总包单位的服务费及配合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9、承包人已充分考虑施工所需的垂直运输等技术措施,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按施工规范要求和分部分项验收规定,必须由承包人提供相关材料及半成品、成品 的各类检测结果数据和合格证所发生的所有检测费由承包人负责并支付,费用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得另行计取。
11、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施工图说明中所列的施工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均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不属于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不作为合同价款调整内容,结算不予调整。
12、本工程智能化系统的产品自检、系统联动调试和试运行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二次深 化设计(指由原设计单位盖章确认的设计成果)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作调整。
13、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统一放到总承包单位指定的地点,由总承包单位统一处理。
14、承包人自行踏勘现场后需考虑现有施工场地范围及材料堆场情况,如发生一次到不 了施工现场需再次搬运发生的费用(即二次搬运费),由承包人已在合同价内自行考虑,结算时不另行计取。
15、工程结算以相应机关出具的审计结论为依据。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签订后且递交履约担保后一个月内支付签约合同价款(扣 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30%的预付款(提供预付款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计支付人民币 元。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详见本专用合同条款第“6.1.6”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完成并递交履约担保后一个月内支付。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工程预付款根据进度款同比例扣回,扣回的预付款与当期的进度款 抵扣,当期进度款不足时,下期进度款继续抵扣,直至扣完为止。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提交预付款申请前。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预付款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通用条款。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计量,承包人于每月 16 日向监 理人提交上月(报告期为上个月 16 日至当月 15 日止)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月报表,每个月报送一次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经监理复核后再送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最终审核确认。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实行按每月支付一次工程进度款,竣工后清算的办法。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除报审计审核批准的变更以外,设计变更、工程变更 等工程洽商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加及材料价格的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均不作为工程款拨付范围,待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结算。如工程发生较大变更或重大变更(指工程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单项变更造价增减绝对额之和 200 万元以上,2.单项变更造价增减在 50 万元以上的,3.累计变更造价增减绝对额之和超过合同价50%的,4.累计变更造价增减超过合同价20%的,5.单项变更造价增减超过合同价 10%以上),根据鄞政办发[2019]42 号文件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则各方在原合同基础上须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工程款拨付依据,否则不计入当次进度款拨付范围,涉及合同价调减的,总承包单位可直接按扣减相应金额后的价格作为工程款拨付依据,承包人对此无异议。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个月 16 日前承包人向监理提交上个月已 完合格工程的工程量报表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报告期为前个月 16 日至当月 15 日止),经监理复核后再送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最终审核确认,并于次月按核定的当期实际完成合格工作量的 85%支付并扣回工程预付款,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工程款申报程序未能在该付款时间内完成的,则相应工程款并入下期申报,本期不再予以支付)。待完成竣工资料备案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合同价款(含补充合同,扣除甩项部分及重大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的减少)的 85%(含 100%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未扣完的工程预付款在本期全部扣回,与本期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第三方结算审核结束后付至结算价款的 90%,结算审计结束后付至结算价款的 95%。如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
质量保证金的,余款待审计结束扣留质量保证金后一次性付清。如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银行 保函的,余款待审计结束后一次性付清(无息),承包人应最迟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银行保函一份。如质量保证金担保形式为质量保证金保险的,承包人最迟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服务中心鄞州分中心出具的保险保单一份。若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单的,建设单位有权在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尾款时直接扣留相同金额的工程款作为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设计变更、工程变更等工程洽商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及材料价格的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均不作为工程款拨付范围,待工程竣工结算时一并结算。
本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项目业主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管理,建设单位、代建单位 根据建设进度提出建设资金拨付意见,审批完成后由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开具工程款增值 税专用发票,建设单位收到有效发票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款项拨付给总承包单位,总 承包单位在收到款项且承包人提供符合相关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发票后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应 款项支付给承包人。总承包单位逾期支付相应工程款给承包人,每逾期一天,应按照应付金 额的日万分之二计算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在总承包单位未向承包人付清前述款项前,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中止向总承包单位拨付或支付其他任何款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责任均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如因工程款支付事宜造成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利益受损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向总承包单位追索,总承包单位应承担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全部损失,包括且不限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一切费用。因非总承包单位原因,相应款项支付给总承包单位前,总承包单位不具有付款义务,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工程发票必须要符合相关国家财政政策规定,需提供增值税发票。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2)总承包单位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按 12.4.3 条款执行。
总承包单位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 12.4.3 条款执行。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2.4.7 监理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进度款支付申请单 及附件后应立即审批,超过约定时间的,承包人可以催告,但不能视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已经同意或批准。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竣工资料未通过总承包单位确认、监理人审核,建设单位、 代建单位审查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推迟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不计违约金。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移交工程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 执行。
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4.2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但利润不予计取。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14 天内完成竣工 退场,逾期未完成的,按通用条款执行。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总承包单位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其完整的结算资料 3 份。总承包单位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或者结算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当按照总承包单位的意见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申请单或结算资料,竣工结算申请的时间从提交修正后的竣
工结算申请单或结算资料起计算。承包人未能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书,由此引起的 工程结算审计滞后,后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2 竣工结算审核
总承包单位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总承包单位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整的、符合 审计要求结算资料后 60 天内上报审计部门审计,承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总承包单位在审计结束后 28 天内完成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审批,逾期未完成审批不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结算申请单。
总承包单位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60 天内, 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总承包单位逾期支付的,按 12.4.3 条款执行。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签发竣工 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内容,应在收到竣工付款证书后 7 天内提出,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认可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审批结果。结算报告未明确违约金、赔偿金的,不表示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放弃权利。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一式三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 用条款执行 。
(2)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但总承包单 位逾期支付的,按 12.4.3 条款执行。
14.5 其他约定: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审计机关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的,工程结 算审核追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计费基数为核增额及超过送审造价 5%部分的核减额,费率为 5%。承包人在付清应承担的审查费后,方可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4 个月。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 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质量担保中扣除,费用超出质量担保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对有缺陷的部分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延长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 24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建设单位不得从质量担保中扣除费用。
15.3 质量保证担保
(1)根据甬建函〔2017〕96 号、甬建发〔2017〕110 号、甬金办〔2017〕112 号、浙建
【2020】7 号文件执行。(文件如有冲突,按新文件执行)为准,承包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 ( A、质量保证金保函;/ B、质量保证金/ C、质量保证金保险)。
① 采用质量保证金保函的,承包人最迟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参考本合同附件 11《质量保证金保函》格式的保函一份。
② 采用质量保证金的,在竣工结算审计结束,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结算尾款时一次性扣留。
③采用质量保证金保险的,承包人最迟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宁波市建设工程综合保险服务中心鄞州分中心出具的保险保单一份。
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 14 日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延长缺陷 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金保险)或顺延原保函(或保险)的有效期截止时间,否则建设单位有权向第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
(2)质量保证金保函(或质量保证金保险)担保时间或质量保证金扣留期限与第 15.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保持一致。
(3)质量保证担保额度:根据甬建函〔2017〕96 号、甬建发〔2017〕110 号、甬金办
〔2017〕112 号、浙建【2020】7 号文件执行。(文件如有冲突,按新文件执行)为准,质量保证金额度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1%(适用于宁波市优秀建筑业企业);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1.5%(适用于其他企业),以办理质量保证担保手续日期所在年度相关行业出具的最新文件或证书为准,同一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可就低计取。本工程质量保证担保额度暂定为合同价(已完成竣工结算的,为结算价款)的 %。
(4)承包人与质量保证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的,继续提供质量保证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3.4 关于质量保证担保的补充约定:
1、承包人与质量保证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或其它类似的费用或者收益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承包人应按建设单位要求提供延期质量保证担保,继续提供质量保证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缺陷责任期满后,建设单位根据实际保修履约情况无息退回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在缺陷责任期内,当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在承包人不能及时维修的时候,可以委托他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建设单位有权从质量保证担保
中直接扣除并支付给他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只需将相关费用和发生的情况事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相关的维修金及违约金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并直接从质量保证担保中扣除。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如下:
(一)工程保修期限为:2 年,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算。
(二)在保修期限内,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履行保修责任,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质保期内,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接到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书面通知三日内及时进场维修,未能在三日内进场维修或无能力维修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可以委托他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从质量担保中直接扣除并支付给他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只需将相关费用和发生的情况事后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相关的维修金及违约金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并直接从质量担保中扣除。在质保期外,承包人仍应及时提供技术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协商。质量保证担保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建设单位根据实际保修履约情况无息退回。
15.4.2 保修期内,因建设单位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建设单位应承担修复的费用,但不支付利润。
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建设单位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到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书面通知 7
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违约
16.1.1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违约的情形: 按通用条款确定。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违约的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按实际下达的开工通知中明确的日期起算工期,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不另行承担违 约责任。
(2)因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6 个月以内(不
含 6 个月),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不承担违约责任;6 个月及以上的,超过 6 个月部分的违约金双方协商,但不高于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3)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通用条款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处理。
(4)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 因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因建设单位、 代建单位供应责任而致工期耽误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同意顺延工期,但承包人应及时办妥工期顺延手续。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5)因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暂停施工 6 个月以内
(含 6 个月)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不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如造成关键线路延期, 则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同意调整工期,但利润不予计取。暂停施工 6 个月以上的,6 个以内(含
6 个月)费用不计,超过部分费用双方另行协商,利润不计。
(6)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向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但不支付利润。
(7)其他:/。
16.1.3 因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的,承包人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但利润不予计取。
16.1.4 通用条款第(3)项“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修改为:承包人遣散人员的款项仅限于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并与承包人订立劳动合同且由承包人缴纳社 保费用的人员,且人员赔偿费用 30 天为限。上述遣散人员的劳动合同需在发包人处完成备案,如未备案的,发包人有权拒绝赔偿。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按通用条款确定。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未履行文明施工承诺、未履行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 位率承诺、 未履行主要机械设备到场、工程变更实施未及时上报工程变更联系单。
(1)承包人通过内部承包等方式将工程交由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以外的人实施的,视 为非法转包。
(2)承包人未按约定及时向发包人移交工程资料,以及未按要求办妥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及资料归档。
(3)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及施工能力的单位和个人的,视为违法分包。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行为及纠正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
(或)延误的工期。延误工期的,根据实际延误的时间,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 向总承包单位支付违约金;延误超过 56 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延误赔偿标准两倍支付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限额不足时,总承包单位有权从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承包人原因未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工程质量违约金金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30%;在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组织例行工地检查中,承包人出现检测不合格的,扣 2000 元/次;若
收到监理人或相关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总承包单位有权视情节轻重扣罚承包人 1000 元
~20000 元/次;被相关质量监督部门处罚的,扣 5 万元/次(从质量违约金中扣除);承担质量违约金的同时,不免除承包人质量返工或整改的责任,直至工程达到合格标准,质量违约 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30%。该项限额不足时,总承包单位有权从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
(2)未履行文明施工承诺,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在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组织例行工地检查中,承包人出现未能按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承包 人必须在发包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情节严重的发 包人有权扣罚 1000 元/次,其违约金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20%。该项限额不足时,总承包 单位有权从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如果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其他事故、一般事故及以上, 违约金扣除措施详见附件一《安全责任事故处理》。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被上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区(市)安全监督部门或甲方组织安全检查中
(考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未达到合格等级或被通报批评或被责令停止施工,承包人每次支 付人民币伍万元的违约金,上述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未履行安全文明施工承诺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该项限额不足时,总承包单位有权在结算价款中扣除。
(3)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最终完成竣工验收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其 违约赔偿金额为 10000 元/天,违约金从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延误合同工期违约金限额”中扣除。违约金累计限额为履约担保金额的 30%,该项限额不足时,总承包单位有权从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
(4)未履行项目经理到位率及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到位率承诺,承包人支付履约担保金额 的 20%,该项限额不足时,总承包单位有权从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考勤 天数按每人每月 30 日计(其中 2 月份考勤天数按每人每月 28 日计),其中项目经理月到位率≥ 80%,其他人员月到位率≥85%,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及监理人现场考核为准。项目经理和 技术负责人缺勤应承担 2000 元/日作为违约金,其他施工管理人员应承担 1000 元/日作为违 约金,若该项违约情节严重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由此造成的各 项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中标时确定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及班组人员,除特殊情况(指重大 疾病、死亡)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延期超过合同工期 3 个月以上的,或因非承包人原因 引起开工时间超过计划开工时间 3 个月以上(不含 3 个月)或停工 3 个月以上(不含 3 个月)的情况引起的人员更换外,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如的确要求更换的,在管理机构人员满足
甬建发[2016]200 号文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前提下,且更换的人员满足更换条件(即曾参建 过同类工程项目,有工作经验,职称等于或高于被更换人员等)方可办理。管理机构人员更 换需经委托人同意,且每更换项目经理一次,需承担伍万元作为违约金,每更换项目管理班 组其他人员一个,需承担叁万元作为违约金,不可抗力及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延期超过合 同工期 3 个月以上(不含 3 个月)或停工 3 个月以上(不含 3 个月)的,或因非承包人原因 引起开工时间超过计划开工时间 3 个月以上(不含 3 个月)或停工 3 个月以上(不含 3 个月)的情况引起的人员更换除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时,承包人投标时确定的项目经理和主 要施工管理人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无法按时备案的,该人员必须进行更换,更换的人员必须 符合备案要求并办妥相关手续,且项目经理每更换一人需承担伍万元作为违约金,主要施工 管理人员每更换一人需承担叁万元作为违约金。
(5)承包人若因特殊原因,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和监理人要求承包人对变更内容先予以实施,则承包人须在工程变更实施完后 14 天内上报工程变更联系单。
(6)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转包的,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需向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支付履约担保金额 100%的违约金,且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 而致使发包人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承包人应补充赔偿。
(7)承包人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必须予以纠正,并且每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 10000 元,总承包单位有权从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发现二次及以上的,则发包 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8)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同要求的,承包人必须立即自负费用整改至合格,整改期间不顺延工期。局部质量下降无法整改但不影响整体验收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除按合同扣除质量违约金外,还有权扣减其相应部位的工程款。重要部位质量不合格可能导致工程竣工无法验收通过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工程完工后经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工程,不支付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9)承包人延误工期的,每逾期一天,应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 10000 元。承包人擅自停 工超过 30 天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节点,经催告后仍未采取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认可的措施纠正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解除合 同,并有权指定其他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所发生的工程款由总承包单位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 扣除,因此而造成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其他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因工期逾 期造成总承包单位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的,承包人还应对总承包单位的此项损失予以赔偿。
(10)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每发现一次,应向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承担违约金 10000
元,总承包单位有权从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
(11)承包人私自将已进入现场的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的,必须立即纠正。并且每发现一次,承担违约金 10000 元,总承包单位有权从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
(12)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通知其立即纠正。承包人
未在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通知的期限内纠正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通知承包人按未履行合同部分工程款的 5%的比例承担违约金。
(13)承包人拒不移交工程资料或逾期移交资料,参照工期逾期违约金处理。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自接到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进场通知一个月内, 承包人因非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原因而未能正式进场施工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单方 面终止合同,并有权进行索赔。除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情 形外,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行使合同解除权时,应通知承包人在 14 天内改正。仍不改正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单方决定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通知送达给承包人后,合同解除。承包人必须在 28 天内退出现场,向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办理好工程移交及有关工程资料的移交手续。承包人拒绝退场或拒绝移交工程资料的,应当向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支付违约金 10000元/天,总承包单位有权从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承包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按争议解决途径处理,但应当先退出现场并移交资料。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裁决属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违约解除合同的,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解除合同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继续使用承包人留在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 程,其费用应当与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的费用相同,并与已完成工程量同 时估价和清算。经清算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可以暂扣 25%至审计报告 出具后 7 天内付清。承包人对估价和清算的异议,不得作为拒绝退场和拒绝移交资料的理由。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在清算中未列入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金及赔偿金,不表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已经放弃。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材料价、设备租赁费按实支付给承 包人,产生的费用未超过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的,由承包人承担;产生的费用超出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赔偿限额部分,总承包单位有权从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承担。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临时设施不承担相关费用。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17.3.2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不承担因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机械台班停置、人员窝工、停工等损失(包括费用索赔及合理利润)。特殊情况协商解决。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在商定或确定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支付款项后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由建设单位承担并支付保费;其 他工程保险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保费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并支付保费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在保险后到建设单位、 代建单位处备案。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9.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逾期答复承包人索赔要求的,不视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对承 包人索赔的承认,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未按通用条款中的索赔条款约定时间提出索赔的,不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各方对索赔的提出与答复时间与专用条款其他约定不一致的,按专用条款其他约定处理。除另有约定外,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承认承包人的索赔要求的,同意支付的有关金额列入结算价款。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21、附加条款
21.1 本工程承包人的履约担保金额待竣工验收合格且按规定整理的竣工图、竣工结算资料经总承包单位、监理人复核签章并上报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审批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履约情况扣除相应违约金后无息退还。
21.2 合同价款中已综合考虑现场实际情况,如垂直运输的现场条件等,不得因现场情况
而向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另行提出任何其他要求。
21.3 总承包单位为智能化工程承包人免费提供现有垂直运输配合及施工通道、外脚手架、材料堆放场地等。注: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施工进度要求拆除脚手架、垂直运输等,智能化工程承包人如需继续使用时,由智能化工程承包人与总承包单位协商解决,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无涉。
21.4 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责任
(1)合同签订后,提供完整的本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壹套。
(2)组织设计施工图交底、会审,及时送有关单位落实。
(3)审定承包工程进度计划。
(4)对施工进度、质量、现场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5)负责设计变更签证;施工材料验收确认,工程进度款审核。
(6)组织对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结算审核并负责移交审计部门审计。
21.5 总承包单位责任和总承包配合费、服务费包含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总承包单位应在各专业工程开工前 7 天提出总包管理规定,以便承包人遵守;
(2)总承包单位负责控制工程总进度并按总包管理规定管理承包人;
(3)提供承包人能与其共同使用现场的通道及材料设备堆放场地,按要求向承包人移交施工作业面;
(4)提供承包人所需的标高、定位基准等技术资料,并对提供的技术资料真实性负责,留出合理的工期,将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资料等纳入总承包单位管理,并做好技 术上预留、交叉施工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5)提供楼层用电接入点(分层设置配电箱)和用水接入点,同时协助承包人做好水源电源接口等工作,并供应其所需的负荷;水、电费用装表可按实计量向承包人收取;
(6)负责交付前工地的所有安保工作和成品保护工作,并对发生偷盗、破坏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7)按文明安全施工有关规定提供和维护所有灯光、警告牌、栅栏和警卫工作;
(8)提供现有的井架、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等,相关费用包含在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中;
(9)负责与工地相接的城市道路、排水井道的维护和保洁工作,因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力导致政府部门处罚或整改均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10)负责汇总承包人的竣工资料,并按要求装订;
(11)《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8 版)》规定的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中包含的其他工作。
(12)承包人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统一放到总承包单位指定的地点。
21.6 关于智能化工程承包人和总承包单位之间的约定
(1)智能化工程承包人不得影响总承包单位的施工进度,如因智能化工程承包人原因影响总承包单位的施工进度,智能化工程承包人应承担相关费用。
(2)智能化工程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为分包工程合同价款的 1%(含税和开票费用);由智能化工程承包单位支付给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无涉。
(3)智能化工程承包人要服从总承包单位对现场管理要求。
(4)智能化工程承包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条例,随时接受总承包单位、监理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并落实检查整改意见,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经主管部门检查文明施工,安全生产不合格的,总承包单位应切实履行好负总责的责任,责令智能化工程承包人无偿采取措施整改并达到安全等级要求。
(5)智能化工程承包人应及时提交已完工程的工程量报表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以及下一进度施工计划报表,经总承包单位复核、签证盖章后送监理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审核后方可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依据。
(6)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支付,须经监理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审核确认后,由智能化工程承包人与总承包单位直接结算。工程履约保证金担保以及工程保修金担保的返还须经总承包单位签证并盖章后送监理方、代建单位、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与建设单位直接结算。属于审计内容的,等审计结束后,方能办理。
(7)工程竣工验收,由智能化工程承包人先自验,总承包单位(发包人)再组织预验,预验通过后由总承包单位向监理方、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
(8)智能化工程承包人的临时设施建筑场地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排。总承包单位根据本工程需要提供必要的施工场地。
(9)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智能化工程承包人与总承包单位双方自行协商。
(10)智能化工程工程竣工应按有关规定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要求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统一放到总承包单位指定地点,如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清理,费用双方自行协商。
(11)施工阶段,智能化工程承包人须严格执行和遵守总承包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流程。
(12)智能化工程承包人须向总承包单位租借职工生活用房及办公用房、临时设施等,费用双方自行协商。
21.7 智能化工程承包人必须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如因民工工资纠纷对建设单位、代建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智能化工程承包人承担。
21.8 智能化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无论遇到何种困难(经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同意除外)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如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未签证费用)擅自停工或变相停工,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工期均由智能化工程承包人承担,同时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依据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 16.2.2 条中第 10 点,追究智能化工程承包人违约责任。
21.9 承包单位在进场前提供工程相关作业管理人员(各班组负责人)劳务分包合同、相
关施工作业业绩上报监理单位确认。
21.10 因智能化工程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工期延误一个月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工程施工合同,没收智能化工程承包人履约担保,并有权要求智能化工程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损失。
21.11 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须按合同约定计取,若总承包人实际收取的总承包管理、协调和服务费超过合同约定金额的,建设单位有权在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款或其他任何款项时直接扣回该超过部分金额,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总承包人自行承担。
21.12 智能化工程承包人须按要求与发包人签订《廉政合同》。
21.13 本合同如需公证,智能化工程承包人需支付相应的公证费用。
21.14 智能化工程承包人需积极配合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做好上级领导的检查工作。
21.15 施工阶段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项目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细则)》及公司相关流程。
21.16 自接到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进场通知一个月内,智能化工程承包人因非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原因而未能正式进场施工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有权进行索赔。
21.17 要求智能化工程承包人严格执行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流程。
21.18 智能化工程承包人需根据现场实地情况,自行解决民工宿舍场地问题,与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无涉。
21.19 施工期间重大节假日如发包人有不停工要求,承包人须无条件配合,费用已综合考虑,包含在合同价中。
21.20 若发现工程施工或所用材料等有缺陷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要求智能化工程承包人处理,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为止。智能化工程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因此耽误的工期和造成的损失由智能化工程承包人承担。
21.21 智能化工程承包人应到现场踏勘以充分了解现场位置、道路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若智能化工程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未对项目现场踏勘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相关风险、费用等均由智能化工程承包人自行承担。
21.22 如果工地临时用电未能在开工之前通电,智能化工程承包人不得因此推迟开工,智能化工程承包人应自行考虑租赁发电设备,租赁费用由智能化工程承包人承担,施工中途的停电因素也不能作为工期延误理由。
21.23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智能化工程承包人过错造成对方损失的,智能化工程承包人承担全部损失。
21.24 项目通过相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保修期内的施工缺陷,仍由智能化工程承包人承担。
21.25 本项目中标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签订合同。
21.26 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
发包人(建设单位): (公章) 发包人(代建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发包人(总承包单位):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附件一 《安全责任事故处理》附件二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三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附件四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附表五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告知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六 《主要材料(设备)品牌响应表》
附件七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表》
附件一:
安全责任事故处理
序号 | 事故类型 | 事 故 定性单位 | 事故定义 | 事故处理措施 | 备注 |
1 | 特别重大事故 | 安 全 生产 管 理监 督 部门 | 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扣除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限额并由承包人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或赔偿责任,且承包人还需承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给发包人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额的,承包人承担超过部分的赔偿经认定后在结算款中扣除。 |
2 | 重大事故 | 安 全 生产 管 理监 督 部门 | 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扣除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限额并由承包人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或赔偿责任,且承包人还需承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
3 | 较大事故 | 安 全 生产 管 理监 督 部门 | 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扣除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限额并由承包人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或赔偿责任,且承包人还需承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
4 | 一般事故 | 安 全 生产 管 理监 督 部门 | 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 扣除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限额并由承包人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或赔偿责任,且承包人还需承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
5 | 其他事故 | 发包人 | 无死亡,有人员受伤的;或者造成一定的直接经济损失 | 扣除合同中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违约金限额并由承包人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或赔偿责任,且承包人还需承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发包人(建设单位): (公章) 发包人(代建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发包人(总承包单位):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附件二: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建设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建单位)
宁波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及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宁波市第六医院扩建工程智能化工程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本质量保修书与合同前述保修条款不一致的以本保修书约定内容为准。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宁波市第六医院扩建工程和红线外城市规划道路及公共绿地地下空间 停车场竣工图纸范围内的智能化设备专网系统、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窗口声 音复核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汽车库管理系统、车位引导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安检系统、液压升降柱系统、公卫报警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公共广播系统、公共信 息显示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分诊、取药排队叫号系统、病房呼叫对讲系统、建筑能效监 测系统、智能照明系统、智慧消防系统、监控机房建设系统、信息中心机房建设系统、综合 管路系统及无线信号覆盖系统等。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2 年,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四、质量保修责任
1.在质保期内,若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接到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书面通知三 日内及时进场维修,未能在三日内进场维修或无能力维修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权可以 委托他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缺陷修复,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建设单位有权从质量保 证担保中直接扣除并支付给他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只需将相关费用和发生的情况事后以 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人。相关的维修金及违约金每半年结算一次,并直接从质量保证担保中 扣除。在质保期外,承包人仍应及时提供技术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与建设单位协商。
质量保证担保在缺陷责任期满后视保修情况予以退还。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 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质量保证担保按甬建函〔2017〕96 号、甬建发〔2017〕110 号、甬金办〔2017〕112 号、浙建【2020】7 号文件执行。(文件如有冲突,按新文件执行)为准,具体根据承包人在办理 质量保证担保手续日期的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状况确定,荣誉以办理质量保证担保手续日期所 在年度相关行业出具的最新文件或证书为准,同一承包人的质量保证担保额度可就低计取。 本工程质量保证担保额度暂定为合同价(已完成竣工结算的,为结算价款)的 %。本工程
承包人提供的质量保证担保形式为 。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承包人最迟在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担保为结算价款的 %,形式为 。缺陷责任期满(整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满 2 年),建设单位根据实际保修履 约情况退还质量保证金保函。若因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承包人最迟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之 日前 14 天向建设单位提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质量保证金保函(保险),否则建设单位有权向第 三方担保人提出索赔。缺陷责任期届满,建设单位返还质量保证保函(保险)后,承包人仍应 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建设单位): (公章) 发包人(代建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发包人(总承包单位):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附件三: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宁波市第六医院扩建工程智能化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地址: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东柳街道
发包人(全称):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建设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建单位)
宁波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
承包人(全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切实防止重大恶性事故,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和施工过程安全,根据市、区委、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要求,甲、乙双方订立本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期
整个工程施工期(含保修养护期)。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施工单位项目部施工期内不发生职工和外来人员的工伤死亡事故(含重大机械设备、重大火灾、在建工程倒塌等死亡事故)。
2、施工单位项目部职工工伤事故频率控制在 2‰(月均)以下。
3、施工单位项目部经区(市)安全监督部门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达到合格等级及以上(如合同有承诺的必须达到合同承诺规定及以上)。
三、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双方责任
A、甲方责任
1、及时传达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和文件精神。
2、及时解决影响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涉及到的外部环境条件协调。
3、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对工程项目现场施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重大安全隐患整改。
4、组织对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实施考核评比。 B、乙方责任
1、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强制性标准,落实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必要经费,及时解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存在问题,保证施工安全。
2、施工单位项目部要全面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必须与管理人员、作业班组必
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逐级分解目标,落实到每一个部门、班组、职工。
3、施工单位项目部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组织,配专职(具安全管理资格)安全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监督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4、施工单位项目部必须认真、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各项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办妥审批手续。作业班组在施工作业前,项目部应进行分部、分项、分工种安全交底并办理签字手续。
5、施工单位项目部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人员对施工机械设备、用电、井架、塔吊(施工电梯)、模板承重架、脚手架及其他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并加强日常的检查、维修、保养,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6、施工现场电工、焊工、登高架设(架子搭设、模板承重架搭设等)、塔吊司机、指挥、施工电梯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由经国家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担任。特种 作业人员、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施工单位项目部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火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自查自纠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不安全因素,必须按“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要求落实整改,并建立完整的符合要求的施工现场安全技术台帐资料。
四、奖惩措施
1、乙方未达到本管理目标要求的,甲方将在今后工程发包时按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办法限制乙方单位参与甲方一年内的工程建设。
2、乙方施工单位项目部在区(市)或甲方组织安全检查中(考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未
达到合格等级或被责令停止施工,甲方将给予通报批评,承包人每次支付人民币伍万元的违约金。
3、乙方施工单位项目部在区(市)或甲方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考核)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优良等级或评为(区)市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甲方将给予通报表扬和评为(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先进项目部。
发包人(建设单位): (公章) 发包人(代建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发包人(总承包单位):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附件四: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
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宁波市第六医院扩
建工程智能化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建设单位)、宁波市鄞州区新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代建单位)、宁波中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总承包单位) 与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住建部的有关廉政规定。
(二)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三)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五)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操办婚丧嫁娶、安排配偶子女的工作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下属单位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经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
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有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乙方予以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部门的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完结时止。第七条 本合同共十一份,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发包人(建设单位): (公章) 发包人(代建单位):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发包人(总承包单位):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附件五: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告知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你单位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依法取得相应生产经营资质,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在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有效期内。
三、根据行业特点、生产经营规模,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网络,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所必需的组织机构(人员)、资金,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台帐资料。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还应取得资格证书。
六、使用特种设备,应当经检验、检测合格,取得使用许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经培训持证上岗,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和复审。
七、加强安全投入,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从业人员正确配戴和使用。
八、改善劳动作业条件,加强职业危害监测、定期组织职工体检。
九、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十、自觉接受属地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
十一、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十二、本告知书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阅读签收,并按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告知单位(盖章): (发包人)
年 月 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发包人) :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告知书》已收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我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本人保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基础建设,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本质水平,努力做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我们郑重承诺: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使安全生产管理做到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确保资金投入,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做到按要求持证上岗。
五、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六、深入生产现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及时发现、上报和排除安全隐患。按省、市、区有关要求,主动上报安全生产信息,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监测、监控和整改。
七、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八、尊重从业人员依法享有的权益,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
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九、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按标准储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
十、自觉接受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监察,绝不弄虚作假。按要求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对事故伤亡人员依法赔偿等事故善后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承诺单位(盖章):
2024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工程量清单及清单编制说明详见品茗网上交易系统
(https://jyxtpm.zwb.ningbo.gov.cn:8060/suite/login),由投标人自行下载。
第六章 图纸
电子版图纸已上传至品茗网上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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