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平安成长动力健康医疗救援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以保险xxx为准。
凡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以及赴境外旅行、工作、学习的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事故,应立即通过保险人提供的 24 小时救援电话联系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保险人将通过该救援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下列救援服务并在保险金额内承担相关费用:
(一)安排电话医学咨询
利用救援机构的 24 小时呼叫中心,其自身的资深医疗团队,口头为客户提供病情咨询
和建议,推荐对客户较为适合的医疗机构及相应专家。
(二)特需门诊预约
利用救援机构在中国境内 180 家含特需门诊之深度合作医疗机构的高级专家资源,根据
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筛选合适的医院及专家,安排特需门诊预约(提前 48 小时)。
特需门诊的就医环境较为单纯安静,预约挂号方便被保险人安排时间,专家每次与客户的沟通时间充足,被保险人体验更佳。本责任仅具代为预约挂号的功能,因就诊而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仍需由被保险人自理。
(三)健康分析评估
救援机构通过收集与跟踪反映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的各种信息,利用健康分析模型来确定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及发展趋势,使被保险人能了解是否有发生某种慢性病的危险性,以及和其它人相比,危险性的程度。救援机构将根据疾病评估结果,针对健康危险因素为被保险人提供保持和改善健康的建议报告。
(四)意外住院垫付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需要住院治疗时,救援机构可在分布于全国的 914 家急救网络医院范围内根据保额先行垫付住院押金。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或下列原因导致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背医嘱而执意进行旅行;
(二)由于购买或修复心脏起搏器、义肢、视力辅助工具而引致的费用;
(三)一般性体检、预防性治疗、针灸治疗、接种疫苗、按摩、火山泥浴服务的费用;
(四)由于服用酒精、毒品、麻醉剂、镇静剂、安眠药或其它麻醉性物品所导致的精神疾病或意识不清所引发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
(五)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以外的自费药品和项目、护理和保安费用;
(六)心理分析、精神疗法、催眠;
(七)战争、内战、军事行动、罢工、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行为、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九)因被保险人未能、疏于或怠于保持与救援机构的顺畅沟通;
(十)因非救援公司原因导致的电话、互联网、电网等电力、通信、通讯服务中断或
无法正常运转等以上不可归因于救援公司的事由。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的起始日和终止日在投保时由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地域范围
第七条 本保险承保的地域范围于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标准于保险xxx。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对于意外住院垫付,应按相应条款规则,会设置一定的垫付的免赔额。
保险人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服务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答复;情形复杂的,保险人
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
第十一条 任何情况下的最终决定将取决于救援公司授权的专业医生,专业医生有权拒绝不符合服务条件,或不利于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和安全的请求。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使用服务过程中,有配合救援机构获取服务所必需的各种信息和资料的义务。若被保险人不能良好配合救援机构的合理要求,或提供的信息及资料不尽真实、准确或完整时,我司将不对服务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通过保险人提供的紧急呼叫中心联系保险人的授权救援机构,并且应在救援机构的安排下就医。在异常紧急情况下,被保险人本人因身体状况须急救而暂时无法与救援机构取得联系的,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24 小时内通知本公司及救援机构。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允许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的调查,如实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信息和文件,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授权或允许其主治医生回答保险人、救援机构、授权医生所要求提供的信息。被保险人不履行前述义务导致的保险人无法核定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等医疗证明以及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其它保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六)境外旅行的被保险人应提供境外旅行的证明,及相关的机票、酒店原始票据;
(七)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
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条 如果被保险人可以从其它保险获得与本保险责任相同的保障,对于被保险
人已从其它保险获得的赔偿,保险人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四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承担保障责任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二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的外币与人民币的汇率,以保险事故发生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汇率为准。
释义
第二十六条
【意外伤害事故】指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保险人】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恐怖主义行为】指任何人或团体因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通过武力、暴力威胁表示或其它方式,意图影响政府、公众或令其恐慌所采取的任何行动或以任何方式控制、阻止或压制所引致损害的行为。
【未满期净保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 保险期间天数))×
(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