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城市综合管廊管线入廊协议示范文本
(试行)
甲 方:×××公司(管廊运营单位)
乙 方:×××公司(入廊管线权属单位)
丙 方:×××公司(管廊收费单位)
甲、乙、丙三方经过友好协商,在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合乎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秉持公平、公正、诚信之原则,就城市综合管廊管线入廊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以兹甲、乙、丙三方共同遵守。
一、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下述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1 “管廊运营单位”是城市综合管廊运营和维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本协议向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提供城市综合管廊使用及维护服务,配合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做好入廊管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
“入廊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入廊管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按照本协议配合管廊运营单位做好管廊运营和维护工作。
“管廊收费单位”是由政府或管廊运营单位指定的代为收取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第三方。
1.2 “综合管廊”是指由甲方负责运营和维护管理的×××城市综合管廊(详见附件1)及其附属设施。
1.3 “入廊管线”是由乙方在×××城市综合管廊内敷设的×××管道或×××缆线(详见附件2)及其附属设施。
1.4 “管廊管位”是指×××城市综合管廊内用于敷设入廊管线的空间位置(详见附件2)。
1.5 “使用期”是指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对管廊管位依法享有使用权的期限。本协议约定的使用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协议对使用期的续展或提前终止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管廊管位的交付使用与费用支付
2.1 甲方应当在使用期起始之日的××日前,向乙方提供建设完成、调试完毕、验收合格、维护完好的管廊管位,并由双方在现场指认后,通过书面方式予以确认。
2.2在整个使用期和续展期内,甲方应当保证管廊管位具备国家或重庆市相关标准规定的入廊管线安装、运行、维护、巡检的基本条件,以满足乙方使用需求。
干线、支线管廊管位基本条件包括:
(1)支座、支墩、吊钩、拉环、支吊架、穿线套管等承载设施;
(2)检修通道、安装净距、吊装口、人员出入口、管线分支口等操作空间和进出条件;
(3)消防、通风、照明、排水、标识、监控与报警等附属设施;
(4)温度、湿度、照明、氧气浓度、硫化氢浓度、甲烷浓度等环境要求;
(5)安装、维护、巡检等作业的用电、用水;
(6)燃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7)国家或重庆市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
微型、缆线管廊管位基本条件包括:
(1)支座、支墩、支吊架、穿线套管等承载设施;
(2)安装净距、工作井、吊装口、管线分支口等操作空间和进出条件;
(3)燃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
(4)国家或重庆市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基本条件。
2.3 乙方签订本协议前已对管廊管位设计建造情况进行核实,确认管廊管位满足自身使用需求。自使用期起始之日起,乙方可在管廊管位进行入廊管线安装施工,且应当在入廊管线安装开工时间××日前,将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书面报送甲方,并配合甲方开展协调保障工作。因抢险救灾等突发情况,不能事先将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书面报送甲方的,乙方可先进行入廊管线安装施工,并在完工后××日内补报资料。
2.4 乙方应当向丙方支付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由下列第××、××部分组成,自使用期起始之日起算,按照入廊管线根(或回、孔)数和长度计算,每根(或回、孔)每公里价格详见附件3。
(1)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包含甲方按照本协议2.2条为乙方提供在管廊内安装入廊管线基本条件的费用,不包含入廊管线安装工程费;
(2)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运行、维护、检测、大中修等支出,包含甲方按照本协议2.2条为乙方提供在管廊内开展入廊管线运行、维护、巡检等工作基本条件的费用,不包含入廊管线的运行、维护、检测、大中修等费用。
2.5 乙方应当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向丙方支付入廊费:
(1)一次性支付,在使用期起始之日起××日内支付全额入廊费(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2)分××期支付,每期××年,每期入廊费(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在使用期起始之日起××日内支付第一期入廊费,以后在上一个收费周期最后一年的××月××日前支付下一期入廊费;
(3)无需支付入廊费。
2.6 乙方应当在使用期起始之日起××日内支付当年日常维护费(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以后每××年支付一次日常维护费,在上一个收费周期最后一年的××月××日前,支付下一期日常维护费(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2.7 甲、乙、丙三方均有权向其他缔约方申请调整有偿使用费价格,调价周期约定如下:
(1)分期支付的入廊费每××年(或每个收费周期)可申请调整一次(一次性支付的入廊费不再调整);
(2)日常维护费每××年(或每个收费周期)可申请调整一次。
调价需求方应当在上一个调价周期最后一年的××月××日前,向其他缔约方提出申请,说明调价方案(含具体收费价格)和理由,并提供有关政策文件、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核算)报告等资料作为凭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同意将正在执行的有偿使用费价格延续到下一个调价周期。甲、乙、丙三方就调整有偿使用费价格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予以明确,并在下一个调价周期内执行新的有偿使用费价格;无法达成一致的,有偿使用费价格不变。
2.8 除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之外,若有新增服务内容需要收费的(例如由甲方代为安装、维护入廊管线),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确定。
2.9 丙方应当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开具发票:
(1)在收到入廊费或日常维护费之日起××日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在乙方支付入廊费或日常维护费之前的××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2.10 第2.4条中约定的有偿使用费为乙方在使用期和续展期内依法使用管廊管位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三、用途和所有权
3.1 在使用期和续展期内,乙方有权在经与甲方共同确认的管廊管位上敷设入廊管线,乙方使用管廊管位过程中应满足消防、环保、安全等要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管廊管位用途。
3.2 入廊管线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管廊管位的经营权属于甲方。
3.3 在使用期和续展期内,甲方应当保证乙方对管廊管位依法享有使用权,包括入廊管线通过、占有管廊管位的权利,以及乙方在管廊管位所在区域的通行权和作业权。
使用期和续展期结束后××日内,若乙方有入廊管线未完成拆除,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管廊管位所在区域的临时通行权和作业权,并在第3.4条约定的时间内拆除全部入廊管线;在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前提下,甲方应当同意乙方临时通行权和作业权的申请。
3.4 乙方应当在入廊管线废弃(或报废)之日起××日内完成管线拆除施工,并在开工时间××日前,将管线拆除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书面报送甲方。
四、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权利与义务
4.1.1 甲方应当遵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设备设施养护维修,确保综合管廊正常运行。
4.1.2甲方负责综合管廊24小时值班、安全保护、日常监测、定期检测、乙方作业申请的审核和档案信息管理等工作,确保综合管廊24小时安全运行。乙方提出日常监测数据需求的,甲方应当将综合管廊日常监测数据传送乙方(或接入乙方信息管理平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4.1.3 甲方负责管廊管位的综合协调和出入管理,配合乙方开展入廊管线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在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且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前提下,甲方应当同意乙方在综合管廊内从事相关作业的申请。
4.1.4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在综合管廊内实施相关作业行为的,甲方有权制止;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阻止或降低损害,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4.1.5 甲方应当对乙方的入廊管线安装、维护、巡检等作业方案进行审核,并参与入廊管线安装工程验收,有权对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作业方案和安装工程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未按照经审核的方案进行作业的,甲方有权制止。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作业方案等相关资料起××日内完成审核或提出整改意见。
4.1.6 甲方应当安排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负责综合管廊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
4.1.7 甲方过错造成乙方入廊管线损坏或第三方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4.1.8 其他为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义务。
4.2 乙方权利与义务
4.2.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设置管廊管位。
4.2.2 乙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向甲方申请在综合管廊内开展自身权属入廊管线的安装、巡检、维护、拆除等作业。因抢险救灾等突发情况,不能事先向甲方申请的,乙方有权先进行应急作业,并在事后向甲方补办手续。
4.2.3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综合管廊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提出合理意见建议,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甲方的服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等。
4.2.4 乙方应当遵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入廊管线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入廊管线相关标识,配合甲方开展综合管廊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4.2.5 乙方应当按年度编制入廊管线安装、维护、巡检等工作计划,并报甲方备案。乙方应当按照已备案的计划开展入廊管线安装、维护、巡检等工作,建立相关档案记录。若确需对已备案的计划进行调整的,乙方应当在下一次入廊作业时间××日前,将调整后的工作计划报甲方备案。
4.2.6 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
4.2.7 乙方在综合管廊内实施相关作业前,应当将入廊管线安装、维护、巡检等作业方案报甲方审核,并通知甲方参与入廊管线安装工程验收;乙方作业造成综合管廊损坏或第三方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4.2.8 乙方有权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第三方进入综合管廊代为实施入廊管线安装、维护、巡检、拆除等作业,但应当在乙方委托的第三方首次入廊作业××日前,将授权委托书(或代理合同、代理协议)报甲方备案。需要甲方代为负责入廊管线安装、维护等工作的,应当另行签订合同予以明确。
4.2.9 乙方应当按照下列第××种方式支付入廊施工保证金:
(1)按管线工程造价支付,在入廊管线安装开工时间××日前,向甲方支付入廊施工保证金,金额为即将开工的入廊管线安装工程造价的××%;
(2)按管线入廊费支付,在入廊管线安装开工时间××日前向甲方支付入廊施工保证金,金额为即将开工的管线工程应缴纳入廊费的××%;
(3)按年一次性支付,在每年××月××日前,支付第二年全年入廊施工保证金(人民币)×××元整(大写:×××元整)。
在乙方施工行为未造成综合管廊及其他第三方损害的情况下,甲方应当在保证金对应的入廊管线安装工程验收通过后××日内,将入廊施工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4.2.10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使用管廊管位或入廊作业的,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在合理期限(或××日)内整改完毕;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全部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3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4.3.1 向乙方收取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4.3.2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五、安全和应急管理
5.1 甲、乙双方应当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综合管廊、入廊管线的监督、指导、检查。
5.2 甲、乙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3 甲方应当对乙方和第三方的入廊管线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指导,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入廊管线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乙方或第三方进行整改;乙方应当对甲方的综合管廊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发现综合管廊或第三方入廊管线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进行整改(或督促第三方进行整改)。甲、乙双方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综合管廊和入廊管线安全生产工作,并在接到另一方通知起××日内进行整改(或督促第三方进行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或未督促第三方进行整改的);另一方应当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另一方因此产生的损失及合理费用由未及时履行整改义务的一方承担。
5.4乙方应当编制入廊管线安全保障应急处置预案并报甲方存档,确保入廊管线应急所需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落实到位,并参与甲方组织的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报送的入廊管线安全保障应急处置预案后,编制综合管廊安全保障应急处置预案,确保综合管廊应急所需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避难场地等落实到位,并定期组织乙方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入廊管线安全保障应急处置预案应载明入廊管线安装、运行、维护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应对措施。
5.5 综合管廊或入廊管线发生事故后,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协作,由甲方抢修综合管廊,乙方抢修入廊管线,双方各自先行垫付相应抢险费用;同时,甲、乙双方均应立即以口头、电话或者书面形式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若一方未及时抢修入廊管线,另一方有权对综合管廊或入廊管线采取紧急措施,以避免损失扩大,因此产生的损失及合理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六、重大变更
6.1 综合管廊迁改
(1)因综合管廊或其他建设工程需要迁改管廊管位或入廊管线的,甲方应当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2)按照原规模、同等功能需要迁改入廊管线的费用,由迁改需求方承担;因入廊管线新建、扩容、提高功能等所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迁改应尽量减少对乙方入廊管线的影响,因非乙方需求造成的迁改且影响乙方入廊管线正常运行的,迁改期间暂停计算使用期(按照迁改工期顺延使用期);迁改完成后,乙方继续享有迁改后的管廊管位使用权,直至使用期满。因乙方需求造成的迁改,迁改期间连续计算使用期。
6.2 协议主体变更
(1)甲方有权将综合管廊经营权依法转让给第三方,同时应当提前××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签署主体变更协议。自主体变更协议生效之日起,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协议的甲方,依法享有原甲方权利和承担原甲方义务,原甲方不再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协议主体变更,需经甲方同意。
七、事故处理
7.1非乙方原因造成造成综合管廊、入廊管线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的,按以下条文处理:
(1)综合管廊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的,甲方应当立即对综合管廊进行修缮,有关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2)入廊管线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的,乙方应当立即对入廊管线进行修缮,修缮费用及乙方损失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若事故责任方是甲方的,由甲方承担损失;若事故责任方是第三方的,则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第三方索赔;若甲方垫付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事故责任方追偿。
(3)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综合管廊、入廊管线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的,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己方损失,甲方负责综合管廊修复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负责入廊管线修复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7.2乙方原因造成综合管廊、入廊管线损坏或不能正常运行的,按以下条文处理:
(1)乙方应当在合理期限(或××日)内恢复原状,并赔偿甲方及其他受损方损失。赔偿金应在甲方或其他受损方与乙方确认损失后××日内支付给甲方及其他受损方。逾期支付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或其他受损方支付违约金,按照每逾期一日收取赔偿金的××%计算。
(2)甲方应当在发现事故后立即通知乙方,并有权立即采取暂时的补救措施。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乙方应当在与甲方确认损失后××日内支付给甲方。逾期支付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照每逾期一日收取赔偿金的××%计算。
(3)甲方根据本条约定为避免综合管廊及入廊管线损害扩大而采取合理补救措施,对乙方所造成损害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3 赔偿金额
甲、乙双方及第三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根据各自责任、损失大小及当地市场价格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损失包括受损资产在未受损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合理利益,但不得超过双方订立本协议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受损可能造成的损失。
八、期限和终止
8.1 本协议有效期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除提前终止外,应于使用期届满时止。
8.2 若甲方在使用期届满之日的××日前,未就使用期续展提出异议,则使用期(本协议有效期)自动续展××年。
8.3 提前终止
如果发生下述第(1)款至第(3)款所述的事件之一,甲方或乙方(视具体情况而定)可在本协议到期前,书面通知另一方立即终止本协议:
(1)如果违约方实质性地违反本协议,并且在收到守约方的书面通知后的××日内未予以纠正;
(2)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影响另一方履行本协议超过××个月;
(3)如果双方同意,终止本协议符合双方的利益。
九、xx与保证
9.1 每一方应向其他缔约方作出本条下列各项保证和xx,并确认其他缔约方是在信赖各项保证及其他事项的情况下签署本协议。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每项保证均是一项单独和独立的保证,不应受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限制:
(1)拥有合法权利及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以及依据本协议签订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且该等文件一经签署,即根据其条款构成对该方有效有约束力、可强制执行的义务;
(2)签署和交付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签订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以及履行其在本协议和前述其他文件项下的义务,不会产生下列后果:(Ⅰ)导致违反该方章程的任何规定;(Ⅱ)导致违反任何合同、许可或其他文件的规定;(Ⅲ)给予任何第三方终止或修改前述任何合同、许可或其他文件的权利;(Ⅳ)导致产生前述任何合同、许可或其他文件项下的任何权益负担;或导致违反任何法院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发出的与现有业务活动或管线有关的任何命令或判决;
(3)有效及适当授权签署和交付本协议及依据本协议签订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文件以及行使在本协议和前述其他文件项下的权利和履行其在本协议和前述其他文件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所有内部公司行为均已依法采取。
9.2 甲方向乙方保证签订、执行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所有必要的批准书、注册登记及备案(如果有的话)业已从审批机构获得或在审批机构完成,并持续保持其全部效力,而且任何此等批准均未对本协议的条款在任何重要方面作出任何更改。
十、违约和责任
10.1 如果一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一方在本协议项下声明或保证是不真实的或实质上是错误的,则该方(“违约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在收到其他缔约方指明违约的书面通知后的××日内纠正此等违约。
10.2 甲方未能按时将本协议约定的综合管廊管位交付给乙方使用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照每逾期一日收取赔偿金的××%计算,直至综合管廊管位满足乙方使用条件且交付乙方之日,同时使用期相应顺延。如果经乙方合理催告后,逾期超过××日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的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乙方未能按时将本协议约定的有偿使用费支付给丙方,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按照每逾期一日收取赔偿金的××%计算。如果经其他缔约方合理催告后,逾期超过××日仍未支付的,其他缔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10.3 甲、乙双方应保证一方资产的运行和维护不对另一方的资产造成损坏,一方因在履行本协议中疏忽大意或过失而对另一方造成的一切直接财产损害,应向另一方负赔偿责任。
10.4因为一方的过失或故意造成另一方资产不能正常运行,则应支付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10.5 任何一方均无须对其他缔约方的间接损害或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和利润损失、与第三方合同义务、商誉、交易机会的损失等任何间接损害或损失)承担责任。
10.6 乙方未能按时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废弃(或报废)管线拆除施工的,甲方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10.7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下各缔约方彼此所负的所有其他违约责任如下(各缔约方自行补充):
十一、不可抗力
11.1 本协议中,“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包括其不时修订或重新颁布的内容)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直接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中的义务。不可抗力事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件或情形:
(1)战争(宣战或未宣战的)、其它军事行动、重大内乱、封锁或禁令;
(2)影响受影响一方的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山爆发、山崩、泥石流、海啸、龙卷风。
(3)社会公共卫生事件。
11.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缔约方应在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其协议义务,并自动延长,延长的期间与该中止期相等。
11.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其他缔约方。在发生不可抗力时,各缔约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一项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此等不可抗力的后果降到最小。
十二、争议的解决
12.1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各缔约方应当尝试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按照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适用法律
x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履行均适用中国法律。
十四、通知
x协议约定需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它通讯应以中文书面作出;并采取专人递送,或有声誉的国内特快专递,或传真,或邮资付讫的挂号信件发出至各缔约方的下列地址:
十五、协议文本及生效
正本一式××份,副本一式××份,共计××份。各持正、副本××份,在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甲、乙、丙三方已充分阅读并理解上述条款,同意签订。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司(盖章)
联系电话:
地址:
账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司(xx)
联系电话
地址:
账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公司(盖章)
联系电话地址:
账号: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1.甲方和丙方为同一单位时,由甲方履行丙方权利义务并在相应位置签字盖章,或将该示范文本中的“丙方”全部修改为“甲方”(“甲、乙、丙三方”全部修改为“甲、乙双方”)。
2.该示范文本仅供参考,各缔约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示范文本相关条款进行调整,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正式协议。
附件1、综合管廊位置图、表
图1、综合管廊平面位置图
表1、综合管廊节点信息表
管廊编码 |
管廊名称 |
节点类型 |
道路名称 |
设计桩号 |
坐标 |
高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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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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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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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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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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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入廊管线布置图、表
图2、入廊管线管位图(管廊断面图)
表2 入廊管线信息表
管线编码 |
管线类型 |
规格 |
材质 |
长度 |
起点坐标 |
终点坐标 |
管廊断面位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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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收费价格明细表
管线种类 |
入廊费 |
日常维护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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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支付 (万元/km·100年) |
分×期支付 (万元/km·×年) |
税率 |
逐年支付 (万元/km·年)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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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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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kV/220kV (每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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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kV/35KV (每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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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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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管(每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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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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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200(每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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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300(每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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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400(每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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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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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150(每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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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200(每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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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250(每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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