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1409992023ACS00008
忻州市中心血站全自动全血成分分离机采购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人:忻州市中心血站
代理机构:中鸿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2023 年 2 月
项目概况
忻州市中心血站全自动全血成分分离机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西政府采购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 14 时 3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1409992023ACS00008
2.项目名称:忻州市中心血站全自动全血成分分离机采购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300000 元
5.最高限价:1300000 元
6.采购需求:本次采购共 1 个标包,参加磋商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必须实质上响应本磋商文件的要求。
序号 | 产品名称 | 数量 | 单位 | 备注 |
1 | 自动全血成分分离机 | 2 | 台 |
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具体内容,以磋商文件中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相应规定为准。 7.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后 30 天
8.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3.与参加本次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4.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5.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3 年 2 月 17 日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每天上午 00:00 至 12:00,下午 12:00至 23:59(北京时间,工作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均可)。
2.方式:请于响应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前(北京时间,下同),进入山西政府采购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使用企业数字证书(CA)在网上获取响应文件。
4.售价:0 元
备注:未按规定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起的质疑、投诉将不予受理。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1.截止时间:2023 年 2 月 27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电子开标的方式进行,电子响应文件须使用系统提供的响应文件编制工具编制完成,提交截止时间前在山西省政府采购信息平台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完成提交(上传),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响应文件,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五、响应文件开启
1.时间:2023 年 2 月 27 日 14 点 3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山西省政府采购信息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电子化交易:电子化交易流程操作指南:“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获取;
2、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前完成 CA 数字证书办理。(办理事项详见“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
3、供应商应安装“山西政府采购平台电子投标客户端”请供应商自行前往“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办事指南>下载专区”获取并安装;
4、如有疑问,可致电技术支持热线 000-000-0000;
5、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忻州市中心血站
地 址:忻州市开发区汾源街南一巷 1 号联系方式:1883500901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中鸿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南路 219 号云水世纪明珠西区云水商务公寓联系方式:1348532428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薛女士
电 话:13485324280
第二章 磋商须知及前附表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或要求 |
1.2.1 | 项目名称 | 忻州市中心血站全自动全血成分分离机采购 |
1.2.2 | 项目编号 | 1409992023ACS00008 |
1.2.3 | 采购内容 | 见第三章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
1.2.4 4.5.2 | 最高限价 | 1300000 元 |
1.2.5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2.6 | 采购人 | 单位名称:忻州市中心血站 地址:忻州市开发区汾源街南一巷 1 号联系人:xxx 电话: 00000000000 |
1.2.7 | 采购代理机构 | 单位名称:中鸿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南路 219 号云水世纪明珠西区云水商务公寓 联系人:薛女士 电话:00000000000 |
1.2.8 | 交易方式 | 电子交易 |
1.2.9 | 电子交易平台 | 山西省政府采购网 |
1.2.10 | 合同履行期限 | 合同生效后 30 天 |
1.3.1 | 质量标准 | 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
1.3.2 | 交货地点 | 甲方指定地点 |
1.5.8 | 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门 | / |
1.7.1 | 是否接受联合体 磋商响应 | □是 ☑否 |
1.8.1 | 进口产品磋商响应 | □允许 ☑不允许 |
1.11.1 | 现场考察 | ☑不组织 □组织: |
1.12.1 | 磋商前答疑会 | ☑不召开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或要求 |
□召开: | ||
1.14 | 是否具有行业特殊情况 | □是,理由为: ☑否 |
1.15.2 | 分包 | ☑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 □本项目接受合同分包 |
1.17 | 磋商保证金 | □本项目不要求提交保证金 ☑本项目要求提交保证金,金额: 20000 元 。 交款方式:磋商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收款单位:中鸿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信银行北京首体南路支行银行账号:8110701014600203033 交款时间: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 注:提供保函的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磋商保证金退还方式:(通过本单位银行基本账户递交) 磋商保证金退还时间:自本项目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 x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成 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
2.1 | 支持本国企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本项目只允许中国境内供应商参加 □本项目允许境外工程供应商参加,理由为: |
2.5.1 |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定向采购) | ☑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不执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价格优惠政策。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
2.5.2 | 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 准所属行业 | 工业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或要求 |
2.5.4 2.5.5 |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价格优惠政策 | (注: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故不重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1.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5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本项目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5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
2.1-2. 10 | 是否落实政府采购相关 政策要求 | 是(详见第二章第 2.1、2.2、2.3、2.4、2.5、2.6、 2.7、2.8、2.9、2.10 款相关规定) |
3.2.1 | 竞争性磋商文件提疑截 止时间 | 响应截止时间前 3 天 |
4.1.1 | 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 | 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 客户端”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 电文形式的磋商响应文件,文件格式“.jmbs”) |
4.2.2 | 磋商响应文件 (资格证明文件) | 条的规定”的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复制件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格式见第五章) 提供由具备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2021 年度完整的审计报告(提供审计报告正文,审计报告正文需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以出报告日 期为准),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或要求 |
(2)提供响应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已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提供银行证明或提供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相关公告)扫描件。 审查,具体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见第六章。 | ||
4.3 |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 x项目通过“山西政府采购网”(电子交易平台,网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或要求 |
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gin)实行电子交易(在线投标响应)。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电子交易应当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山西政府采购网”的要求编制并加密磋商响应文件(1 份)。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山西政府采购网”将予以拒 收并提示。 | ||
4.4 | 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章形式 | 🗹电子签章。按《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和《第五章 响应文件格式》标注的要求进行盖章、签署(电 子签章)。 |
4.6 | 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 自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 90 天内保持有效,否 则磋商响应无效。 |
4.7.1 | 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约定 | 供应商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完成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在线传输递交后,还可以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以介质存储的数 据电文形式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 |
4.7.2 | 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 供应商递交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应当是通过“政采云 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后,与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未加密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文件格式“.bfbs”。以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备份 磋商响应文件”。 |
4.7.3 | 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存储、份数、密封包装、标识、递交接收 | (1)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存储:以 U 盘或光盘介质存 储; (2)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份数:2 份; (3)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磋商响应文件在评标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邮寄提交 2 份纸质版响应文件,纸质版响应文件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应胶装成册。响应文件封面应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并经法定代表 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
4.7.4 6.3.1 | 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 供应商传输递交至“山西政府采购网”的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已按规定递交了合格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采购组织机构将拆封供应商递交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按“山西政府采购网”操作规范将“备份磋商 响应文件”上传至“山西政府采购网”,并以“备份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或要求 |
磋商响应文件”为依据进行评审。“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成功后,已传输递交至“山西政府采购网”的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 (2)未按规定递交合格“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或递交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无法成功上传的,视为磋商响应文件撤回。 (3)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成功后视为磋商响应文件 解密成功,供应商可以进入后续评审。 | ||
5.1.1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 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5.2.1 |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 山西政府采购网,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gin |
5.3.1 | 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 | (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山西政府采购网”将予以拒收。 (2)磋商响应文件成功传输递交后,供应商可自行打印磋商响应文件接收回执。 (3)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磋商响应文件。 提示:供应商传输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应是通过 “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和 “山西政府采购网”要求编制并加密的电子加密磋商 响应文件。 |
6.1.1 | 磋商时间 | 同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
6.1.2 | 磋商地点 | 山西政府采购网,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gin |
6.2.2 | 磋商邀请 | x项目采用电子交易,采购组织机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山西政府采购网,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gin”组织开标、开启磋商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 当准时在线参加。 |
6.3.1 | 磋商响应文件的解密 | 开标后,采购组织机构在山西政府采购网在线发出“磋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或要求 |
商响应文件解密”通知,启动磋商响应文件的解密程序;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在解密通知发出后 30 分钟内自行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的在线解密。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的,按磋商文件中“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备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解密或提取磋商响应文件。 | ||
7.7.1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 评审方法》 |
7.7.2 | 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存档与使用 | (1)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相关规定,采购组织机构将统一通过“ 信用中国” 网站 ( xxx.xxxxxxxxxxx.xxx.xx ) 、 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凡是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一律拒绝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2)查询工作在资格审查时由采购组织机构统一进行,查询结果打印后留存备案。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中任何一方存在“被拒绝情形”的视同联合体存在“被拒绝情 形”。 |
8.1.1 |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结果确认) | 本项目由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递交的《评审报告》, 通过“山西政府采购网”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具体 流程见第二章第 8.1.1 款规定。 |
8.2.1 | 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签发 | 采购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
9.1.1 | 采购代理服务费 | 由成交供应商支付,服务费金额参照国家计委 “计价 格[2002]1980 号”文件规定收取。 |
10.1.1 | 合同签订时间期限 |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10 天内,成交供应商应持《成 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10.2.1 | 履约保证金 | ☑本项目不要求缴纳履约保证金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或要求 |
□本项目须缴纳履约保证金 | ||
11.1.1 |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晋财购[2018]41 号)文件规定,所称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以政府采购作为平台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无须提供财产抵质押,以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作为信用担保向银行贷款,解决在政府采购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资金困难。供应商可登陆山西省政府采购 (xxxx://xxx.xxxx-xxxxxx.xxx.xx/)政府采购融资 平台栏目了解相关信息。 |
11.2.1 | 重要提醒 | (1)磋商响应供应商应仔细对照磋商须知条款阅读本表,如本表与须知内容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2)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时应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真实响应,采购人不接受任何不符客观事实的“响应”或者“应标”,情节严重的可视为“提供虚假材料”行为,并参照“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处理; (3)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注“▲”的技术或商务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条款,不满足实质性要求条款的磋商响应无效; (4 请各供应商认真查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每一个条款及要求,因误读、漏读、错读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组织机构概不负责; (5)竞争性磋商报价以最后报价为准。 |
11.3.1 | 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权 | 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磋商公告(磋商邀请书)、供应商须知、评标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人负责解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或要求 |
释。 |
1.1、实施依据及适用范围
1.1.1 实施依据:本次采购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 号)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组织和实施;
1.1.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本项目的采购、响应、磋商、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 项目基本信息
1.2.1 项目名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2 项目编号: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3 采购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4 最高限价: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5 资金落实情况: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6 采购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7 采购代理机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8 交易方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9 电子交易平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10 合同履行期限: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 质量标准和交货地点
1.3.1 质量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2 交货地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4 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合格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4.2 合格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5 定义
1.5.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政府采购合同中的“甲方”;
1.5.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受采购人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的机构;
1.5.3“采购组织机构”:是指采购人和受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1.5.4“磋商响应供应商”(或磋商供应商或供应商):是指响应采购、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5“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是指参加本项目磋商活动的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1.5.6“磋商联合体”:是指两个或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以一个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身份参加磋商响应;
1.5.7“成交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推荐并经采购人确认的成交单位,即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乙方”;
1.5.8“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5.9“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1.5.10“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1.5.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单位;
1.5.12“项目”:是指磋商响应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或工程;
1.5.13“书面形式”:是指加盖有单位公章的信函、传真、电子扫描件等;
1.5.14“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有期限规定的证件在有效期内方为有效;
1.5.15“制造商”:是指拥有报价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单位;
1.5.16“竞争性磋商文件(或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是指本文件;
1.5.17“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1.5.18“实质性条款(或要求)”:是指本文件《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中标注“◆”号的技术或商务条款(或要求),供应商磋商响应时应对所有“实质性条款(或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
1.5.19“活页装订”:是指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就随时可以拆卸替换复原或翻阅时容易自行脱落的装订方式。
1.5.20“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将会影响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质量标准,或会给合同中规定的采购人的权利和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递交了实质性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产生不公平影响的。
1.5.21“细微偏离”:是指磋商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非实质性内容存在不完全响应或不响应。
1.6 磋商响应委托
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其单位的其他在职员工全权代表其处理与本次磋商有关的事项,但其授权代表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否则视为无效授权(等同未提供)。
1.7.1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两个或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磋商;
(2)两个或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响应的,在登记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应予以说明备注,并在资格文件中递交《联合投标协议书》,未递交《联合投标协议书》的联合体无效;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磋商的,联合体的各成员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以及荣誉、等级证书等资信内容)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以及荣誉、等级证书等资信内容)等级;
(4)联合体各方之间须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在《联合投标协议书》中指定本项目主办人,并将《联合投标协议书》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组成的一部分;本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须由主办人完成,并在《联合投标协议书》中进行说明;
(5)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本项目中参加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
(6)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联合体磋商响应文件应由主办人按规定进行签章;
(8)采购代理服务费可由主办人一方缴纳,也可以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缴纳(具体缴纳金额须在《联合投标协议书》中明确)。
1.8 进口产品磋商响应
1.8.1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磋商响应: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8.2《磋商须知前附表》未标明允许进口产品磋商的合同项(标项)一律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响应。“进口产品”系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国外品牌产品”不等于“进口产品”。
1.9 磋商费用
1.9.1 不论磋商结果如何,磋商响应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组织机构概不负责;
1.9.2 合同实施过程中,成交供应商须与采购人积极配合。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本次采购活动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1.10 语言文字及计量单位
1.10.1 语言文字:除专业术语、签名、盖章、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与本次采购工作有关的所有材料、来往函电语言均应使用中文,专业术语、名称应附有中文注释。仅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材料视同未提供。
1.10.2 计量单位:竞争性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位;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否则视同未响应。
1.11 现场考察
1.11.1 现场考察时间、地点、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1.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统一现场考察的,采购人将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统一开放现场场地以便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此外其他任何时间采购人不再统一安排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工作(特殊情形除外);
1.11.3 供应商应自行前往规定的地点参加现场考察,因参加现场考察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1.4 现场考察过程中,供应商应注意考察安全,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1.5 采购人在现场考察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2 磋商前答疑会
1.12.1 磋商前答疑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2.2 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前答疑会的,采购组织机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2.3 供应商应在答疑会时间的 2 日前,以书面形式将需要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组织机构,以便采购组织机构在会议期间澄清;
1.12.4 不召开磋商前答疑会或磋商前答疑会完成后的其他时间,采购组织机构将按本章第
3.2 款“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提疑”、第 3.3 款“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更正)”相关规定对供应商所提问题进行澄清答复。
1.13 关联供应商投标限制
x竞争性磋商文件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关联关系”的界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17 条之规定。
1.13.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磋商响应供应商均作资格无效处理。
1.13.2 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以下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的,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均作无效处理: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直系血亲关系;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姻亲关系;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控制或实际控制关系;
(6)存在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
(7)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同一生产制造商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或重要财务往来关系(如融资)等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
1.13.3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相关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作无效处理。
1.14 特殊供应商投标规定
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法人的分支机构获得法人授权后,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采购组织机构按照其特点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专门规定,允许其独立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本项目是否具有行业特殊情况,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5 转包、分包
1.15.1 转包:不允许。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实质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5.2 分包: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5.3《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声明允许分包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包。磋商响应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磋商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履行合同的部分应当为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不属于成交供应商的主要合同义务。分包供应商履行的分包项目的技术要求等,必须与成交的一致。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16 供应商询问、质疑和投诉
1.16.1 询问: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可以就某一事项向采购组织机构发出“询问”,采购组织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询问”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规定不予答复的内容除外。
1.16.2 质疑: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须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1.16.2.1 上述所指“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以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但须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出;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16.2.2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递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上身份证明;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1.16.2.3 供应商认可采购组织机构在质疑答复程序中启用的调查和重新评审等程序,在该程序操作过程未明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时,不得再提出异议;
1.16.2.4 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原件一式三份),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加盖单位公章,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即通过质疑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即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能够证明供应商的诉求成立的必要材料);
1.16.3 投诉:供应商对采购组织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组织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1.17 磋商保证金
x项目是否要求磋商响应供应商提交保证金,及要求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提交的保证金金额及相关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7.1 未按上述要求提交保证金或提交的保证金金额不足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1.17.2 采购人因重大变故取消采购任务的,采购组织机构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并以发布公告的形式通知已经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磋商供应商,对已经交纳响应保证金的,采购组织机构在终止公告发布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1.17.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A.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B.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C.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D.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E.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17.4 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逾期退还磋商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供应商损失。
1.18 其他说明
1.18.1 磋商响应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磋商响应供应商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磋商响应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项目实施人员可以为其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组织资格审查、商务技术评审时,属于磋商响应供应商母公司(总机构)或者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其他子公司(同一总机构下属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不得作为该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信文件予以确认或审查通过。
1.18.2 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其磋商响应无效,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结果无效,并须依照相关规定双倍赔偿给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1.18.3 磋商响应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18.4 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涉及的产品品牌或型号为建议性要求或档次选择要求或为代替部分技术指标描述,磋商响应供应商可以自行选择其他品牌型号的产品参加磋商,但所投产品应当具有相等或更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指标、性能、档次,否则,磋商小组将对其作出不利的评审。
1.18.5 磋商响应供应商对所响应项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部进行响应。
1.18.6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如有描述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1.18.7 响应文件的响应内容必须真实、明确、准确。否则,磋商小组将对其作出不利的评审。
1.18.8 供应商须对所提供产品、方案、技术、服务等拥有合法的占有和处置权,并对涉及项目的所有内容可能侵权行为指控负责,保证不伤害采购人的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如果出现文字、图片、商标和技术等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纠纷和产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概不负责,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后果,并负责赔偿。供应商为执行本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归采购人所有。
二、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2.1 支持本国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本项目是否允许中国境外工程供应商参加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2 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2.2.1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文件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2.2.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如遇调整,按最新清单执行)。
2.2.3 本次采购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规定的政府强制采购产品范围内的产品实施强制采购。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不能提供上述证书的,磋商响应文件无效。
2.2.4《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如遇调整,按最新清单执行)。
2.2.5 本次采购对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但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实施优先采购。磋商响应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2.6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为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为准。
2.2.7 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为准(如遇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为准)。
2.3 正版软件及信息安全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1)本项目涉及正版软件的要求:供应商需承诺投报的计算机产品预装正版操作系统,投报的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
(2)本项目涉及信息安全产品的要求:投标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
《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8 类 13 项),需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或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2.4 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在有效期内的,提供《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的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封面及对应页,实行优先采购。
2.5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5.1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5.2 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5.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5.4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5.5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本项目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5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5.6 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5.7 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6 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2.6.1 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在全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监狱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6.2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省级或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7 促进残疾人就业
2.7.1 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全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7.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材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
2.8 创新产品、创新服务
2.8.1 磋商响应供应商投报产品或服务属于《山西省创新产品和服务推荐清单》中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在评审时享受评审加分。
2.8.2 磋商响应供应商投报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施工设计”中提供
《创新产品或创新服务明细表》。
2.9 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
磋商响应供应商需填写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函,承诺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格式见第五章)。
2.10 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
2.10.1 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材产品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应用情况、市场供给情况和相关产业升级发展方向等,结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制定发布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财
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根据试点推进情况,动态更新《基本要求》,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xxx.xxx.xxx.xx)、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发布。
2.10.2 本项目须落实绿色建材采购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工程项目须满足《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使用符合规定的绿色建材产品,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2.10.3 对于尚未纳入《基本要求》的建材产品,鼓励供应商提供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认证或者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在评审时予以加分处理。
2.10.4 供应商在供货时应当提供包含相关指标的第三方检测或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证明性文件。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
3.1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 磋商须知及前附表;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第四章 合同;
第五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第六章 评审办法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如有,另册)。
3.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提疑
3.2.1 竞争性磋商文件提疑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2.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通过“山西政府采购网”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如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前后不一致或不清楚或有误的内容,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提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组织机构提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组织机构概不负责;
3.2.3 采购组织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递交的《疑问函》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供应商提出的问题,并将不包含问题来源的答复通知所有已登记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3.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更正)
3.3.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或更正公告,并以传真或邮件(原文扫描件)或网上公告等形式告知所有已登记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3.3.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有约束力;当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与澄清、修改的内容就同一事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3.3.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影响到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相关规定顺延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使之满足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3.3.4 供应商收到采购组织机构发出的澄清、修改(更正)文件后,无需回复确认已收到该澄清、修改;
3.3.5 供应商对收到的澄清、修改(更正)文件内容有疑问的,应当同时在书面回执中加注说明并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疑问内容应加盖单位公章、写明日期;
3.3.6 任何口头形式的答复、说明均不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3.4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xx、投诉书xx请到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四、磋商响应文件
4.1 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
4.1.1 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磋商响应文件,文件格式“.jmbs”)。
4.2 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4.2.1 完整的磋商响应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三个部分组成(以下统称“磋商响应文件”)。
4.2.2 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资格文件》组成内容(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资格审查作不通过处理,不得进入评审程序。)
▲1-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制件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见第五章);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见第五章);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见第五章);
▲(5)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证明材料:承诺函(格式见第五章);
▲1-2 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没有失信记录承诺函》(格式见第五章),信用信息记录资格审查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查询后打印存档。
▲1-3 与参加本次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证明材料:
▲1-4 非联合体的证明材料:非联合体声明书(格式见第五章)。
▲ 1-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规定的证明文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
提示和说明: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如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还须同时提供该企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如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还须同时提供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 1-6“符合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二部分:《商务技术报价文件》组成内容
(3)供应商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格式自拟)。
注:以上目录是编制响应文件的基本格式要求,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细化。
4.3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4.3.1 本项目通过“山西政府采购网”(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实行电子交易(在线磋商响应)。供
应商参加本项目电子交易应当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山西政府采购网”的要求编制并加密磋商响应文件。
4.3.2 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章节第 4.2.2 款规定的内容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磋商响应文件。
4.3.3 本文件《第五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有提供格式的,供应商应按照格式进行编制
(格式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还需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并按格式要求在指定位置根据要求进行签章,否则视为未提供;本文件《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未提供格式的,请供应商自行拟定格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供。
4.3.4 本章节第 4.2.2 款内容中约定可以提供复印件(或复制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供(例如:各类资格资质证书、业绩材料、许可材料、荣誉证书、产品注册登记材料、产品检测材料、验收材料等)。
4.3.5 本章节第 4.2.2 款内容中标注“▲”的内容为必须提供的内容,未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无效。
4.3.6《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责任。
4.3.7《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磋商响应供应商负责。
4.3.8 磋商响应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节第 4.2.2 款“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组成”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者没有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者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是磋商响应供应商的风险,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磋商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
4.4 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章
4.4.1 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章形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4.2《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应按《第二章 磋商须知及前附表》规定和《第五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标注的要求进行盖章、签署,应签章而未签章的材料视为未提供。请各供应商详细查阅本章节第 4.3 款“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规定(磋商响应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须由自然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同时提供自然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未提供)。
4.5 磋商报价
4.5.1 磋商报价应按《第五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提供的相关报价格式填写;
4.5.2 本项目最高限价: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5.3《磋商响应文件》针对每个标项每一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有选择报价的磋商响应(作无效标处理);
4.5.5 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保证,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作任何落标解释。
4.5.6 ▲本次磋商报价为含税人民币价。
4.5.7 磋商报价为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4.6 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4.6.1《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将作无效标处理;
4.6.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磋商响应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协商过程以书面形式进行;
4.6.3 磋商响应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同意延长有效期的磋商响应供应商不能修改
《磋商响应文件》;
4.6.4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其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4.6.5 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强行撤回(撤销)其磋商响应文件的,采购组织机构将上报至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7 备份磋商响应文件
4.7.1 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约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7.2 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7.3 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存储、份数、密封包装、标识、递交与接收
(1)存储: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密封包装、标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密封包装或标识或盖章的视为未递交。
(4)递交与接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视为未递交。
4.7.4 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使用与失效
合格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在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时拆封、使用,电子加密 “磋商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不再拆封、使用。“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7.5“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与电子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不属于磋商响应备选(替代)方案。
五、磋商响应
5.1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5.1.1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5.2 磋商地点
5.2.1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5.3 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
5.3.1 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5.4 磋商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5.4.1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补充或者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已传输递交的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重新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传输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山西政府采购网”将予以拒收。
5.4.2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5.5 磋商响应文件的备选方案
5.5.1 磋商响应供应商不得递交任何的磋商响应备选(替代)方案,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5.5.2 与“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不是磋商响应备选
(替代)方案。
5.6 磋商响应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的处理
5.6.1 到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若某个标项成功解密(备份磋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的视为成功解密)《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不再进行开标,将本标项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
(2)按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六、开标
6.1 磋商时间、地点
6.1.1 磋商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6.1.2 磋商地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6.2 磋商组织与邀请
6.2.1 磋商准备:本项目磋商现场活动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组织实施,准备工作由采购组织机构负责落实,磋商过程由采购组织机构负责记录,磋商现场由采购组织机构人员主持。
6.2.2 磋商邀请: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采购组织机构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山西政府采购网,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组织开标、开启磋商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
6.2.3 磋商响应文件开启顺序: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
6.2.4 供应商对磋商过程和磋商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供应商未参加磋商的视同认可磋商结果。
6.3 开标流程(两阶段)
6.3.1 开标流程: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由采购代理机构向各磋商响应供应商发出电子加密响应文件的【开始解密】通知,由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磋商响应文件的解密(解密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磋商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已递交的“电子加密响应文件”解密的,按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情况处理(处理办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公布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情况(磋商响应文件成功解密的供应商名单等信息),将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组织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4)开启标书信息(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标书信息开启后,首先由磋商小组依法对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审查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格符合情况。资格审查结束后进入商务技术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的,项目不再进行评审。
(5)商务技术磋商、评审结束后,公布商务技术评审无效供应商名称及理由及经商务技术评审的有效磋商响应供应商名单。
(6)开启有效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文件》,由磋商小组对报价的合理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查核实。
(7)经磋商小组对报价文件的评审及磋商后,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采购代理机构向各磋商响应供应商发出最后报价通知,由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填写最后报价加盖签章并上传。
(8)已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若因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导致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需求的,允许供应商退出磋商。
(9)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0)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优先直接确定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人(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并编写评审报告。
6.3.2 特殊情况说明
(1)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如遇“山西政府采购网”电子化开标或评审程序调整的,按调整后程序执行。
(2)磋商过程中需要相关当事人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材料将通过“山西政府采购网”进行,若因“山西政府采购网”技术问题无法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的,采购组织机构将通过邮件、传真等形式予以确认。
七、评审
7.1 评审工作的组织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本项目的评审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7.2 磋商小组的组建
7.2.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成员人数为三人或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7.2.2 评审专家从省级或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采购结果公告前保密。
7.3 磋商小组的职责
7.3.1 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资格、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磋商响应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4)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7.4 评审原则
7.4.1 评审原则:磋商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7.4.2 评审工作将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事先已列明的内容进行(如现场方案讲解、演示、样品等)。
7.5 评审意见的争议处理
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7.6 评委纪律
磋商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的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私下与磋商响应供应商接触,不得出现政府采购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7.7 评审方法和标准
7.7.1 评审方法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7.2 标书信息开启后,磋商小组首先依法对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各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格符合情况。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与使用: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7.3 资格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详细评审方法和标准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六章《评审办法》。
八、采购结果确认与公告
8.1 采购结果确认(确定成交供应商)
8.1.1 采购结果确认(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由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递交的《评审报告》,通过“山西政府采购网”依法确认采购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具体流程如下:
(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2)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确认意见以书面形式回复采购代理机构。
8.1.2 采购组织机构不对评审结果做任何解释。
8.2 采购结果公告和成交通知书签发
8.2.1 采购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签发: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8.2.2 成交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9.2.3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8.3 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
磋商响应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本章节第 1.16.2 款规定,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
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xx、投诉书xx请到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九、采购代理服务费
1、是否收取采购代理服务费,计费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中标(成交)通知书签发后,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或放弃成交的,仍须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3、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凭证将作为采购人合同付款和验收的前提条件,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投标承诺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合同款不予支付、合同验收不予通过。
9.1.5 特别说明:
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凭证将作为采购人合同付款和验收的前提条件,成交供应商未按上述规定和投标承诺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合同款不予支付、合同验收不予通过;
9.1.6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或因自身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或放弃成交的,已收取的采购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
十、合同签订和履约担保
10.1 签订合同
10.1.1 合同签订时间期限: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0.1.2 成交供应商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通过“山西政府采购网”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0.1.3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其失信行为上报至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处理。
10.1.4 原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0.2 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
10.2.1 履约担保递交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成交供应商应递交而未递交履约担保的,合同款不予支付、合同验收不予通过。
10.2.2 采购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采购人可以解除采购合同,并对成交供应商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不予退还”处理。同时,成交供应商还须按以下约定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1)采购人已向成交供应商支付了合同款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退还采购人已支付的合同款,并向采购人支付等额违约金;
(2)采购人还未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 30%的违约金。
10.2.3 履约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约定履约完毕后退还。
10.3 合同款支付方式等
10.4 预付款担保
预付款担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十一、其他事项说明
11.1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11.1.1 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相关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2 重要提醒
11.2.1 磋商重要提醒: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3 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权
11.3.1 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权: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忻州市中心血站全自动全血成分分离机采购项目
2.预算金额:1300000 元
3.采购需求:本次采购自动全血成分分离机 2 台,具体配置和详细参数如下:
1. 自动化、标准化制备各种血液成分,能够适用于国内使用的各种血袋,包括:底-顶血袋系统及顶-顶血袋系统;应具备分离各种血液产品(包括悬浮红细胞、血浆、浓缩血小板、冷沉淀凝血因子等)的软件、硬件配置。
2. 分离制备的血液制品的质量符合 GB 18469-2012《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能够对制备完成的所有血液及血液成分自动进行称量和计算,容量单位符合
GB18469-2012《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的规定。
3. 设备为全中文触摸屏操作,操作屏尺寸≥155*192mm(长/宽),操作屏幕界面清晰,屏幕嵌入在机器内部,操作方便简单。
4、每个血液分离程序都具有自动提示挂袋、卡导管图文导航功能。操作挂袋、卡导管出现错误时触摸屏可自动显示并提示错误位置。确保挂袋、卡导管正确,保证血液安全。
5. 单机双袋系统,一台设备能够同时分离制备两袋全血。
★6. 设备配备 2 组 4 个自动掰塞装置,可分别实现母袋及保养液袋的阻塞件的掰塞,母带掰塞器配备可伸缩的天平弹簧针可实现母袋掰塞、母袋称重双重功能且可实现母袋保养液添加完成后称重时自动弹出不贴壁,保证母袋称重准确。
★7. 设备配有≥2 套完全独立的精密马达动力驱动系统。
★8. 设备正上部有≥2 个托盘式复合挤压称重装置,具备血浆空气排除、血浆回浆、定量称重的三重功能,可通过插拔方式进行设备升级换代。
9.内置称重装置≥8 个,具备在血液成分分离过程中挂放及称重血液各成分重量的双重功能。
★10.设备左右两边各内置一套托盘式称重装置,并配套有重量数字显示,用于制备顶部底端血袋系统红细胞的称重及各种血液成分重量的人工核对。
11. 每台设备具有≥2 个血液流速调节装置且血液流速调节装置、管路红细胞探测装置集成在同一卡钳内。
12. 血袋导管夹钳≥10 个,卡钳直径≥45mm,保证卡导管操作便利,具备热合封口功能的导管夹钳≥8 个,保证导管封口完整无漏液,保证血液无污染。
13.光线传感器≥20 组,分别在机器竖排和卡钳端口,用于监测母袋内和导管内血液成分的变化。
14.设备配备两套前后复合挤压系统,挤压板结实耐压,其厚度要求≥30mm,挤压板水平移动范围≥140mm,确保母袋及保养液袋垂直挂袋,保证保养液能充分挤入红细胞袋。
★15. 保养液添加方式为前后双向自动挤压方式,添加液竖直挂袋,可实现距离控制、智能添加功能,满足血液不足量时保养液的添加需求。
16. 具备血液分装功能,血液可自动按比例分装(如:一袋 400ml 血液可自动按照比例分装成 2 袋或 4 袋小包装血液)。
★17.设备挤压板在向前挤压母袋时具有控股功能,挤压速度可通过分离程序设定分段运行速度,越靠近血袋可设定挤压速度越小越平稳。减少挤压板对血袋的冲击,保证血液制品的质量。
18.配备一支激光条码扫描器和两个内置扫描器,用于献血码、操作员、离心机等条码数据信息的扫描录入。
19.报警装置:具有故障报警的声/光提示功能,设备卡钳通过不同颜色(红、绿)显示提示设备运行状态,能实时监控设备运行正常、故障和停止状态,确保血液安全。
20. 设备系统支持≧5 个血袋联袋献血码的扫描录入,适用制备手工血小板(白膜法)时血袋献血码的读取和智能比对。
21.全血分离速度:使用 400ml 全血分离数量≥55 袋/小时。
22.设备配备≧1 个标准网络接口,≧2 个标准 USB 接口,便于数据导出及数据联网对接。
23.设备支持血液成分信息化管理,自动生成制备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并可生成工作报表和日志,设备管理软件能与血站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并支持远程服务功能。
24.设备尺寸:≦796(L)×538(W)×509(H)mm
二、商务要求
1、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后 30 天
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三、实质性要求
1、强制性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报产品中如包含“品目清单”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需将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如实填写到《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明细表》(格式见第五章),并提供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信息安全产品:投标货物中如含有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发的《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产品(目录附后,8 类 13 项),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或中国网络安全审查技术与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3、正版软件承诺:承诺所投报的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硬件产品内的预装软件为正版软件。
4、其他强制性要求或标准:无。四、服务要求
1、所有设备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均应取得相关产品注册证。
2、需提供本项目售后服务总负责人姓名、职务、详细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3、提供设备免费的安装调试及操作培训,至培训人员熟练操作所购设备。
4、设备保修期为:自设备安装操作培训完成之日起一年,售后终身服务。发运及安装过程中产生的产品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
五、验收标准
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41 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45 条、财库(2016) 205 号文件、《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87 号令 74 条(适用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规定编制项目履约验收标准;根据磋商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等进行验收。
需 方:
供 方:
供方在****组织的****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中成交,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货物条款
供方向需方提供以下货物
(具体品牌、数量、技术参数及质保期等清单后附)二、合同总金额:
人民币(大写):
(小写):¥
合同总金额包含包装、仓储、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税费、保险费、供方应当提供的伴随服务/售后服务费用以及验收合格之前与质保期内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费用。此价格为合同执行不变价,不因国家政策变化而变化。
三、合同资金支付资金支付方式:
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验收合格后由需方负责办理货款支付手续。需方自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按合同规定将款项支付到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四、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及退还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
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或收到成交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采购人提交合同额 % 的履行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 :
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条件及时间:供方按合同规定履行完毕供方责任,供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月后 个工作日内需方无息退还。
五、售后服务及承诺供方向需方承诺:
六、交货
1、交货期限:
2、交货地点:七、交验
1、验收由需方组织进行,必要时可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需方验收供方所交的货物后要制作填写“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报告”。验收结果须供需双方共同确认。
2、交货时供方就所报产品提供生产厂家完整的随机资料,包括完整的使用和维修手册、产品说明书等,同时需方有权要求供方对产品的合法供货渠道进行说明,经核实如供方提供非法渠道的商品,视为欺诈,为维护需方的合法权益,供方要承担商品价值双倍的赔偿;同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其他责任,并连带追究所投产品生产企业的责任。
3、供方交付产品中的软件应无知识产权纠纷,若出现知识产权纠纷等法律问题,由供方自行承担。
4、需方要按照磋商文件中的验收标准来进行验收,按照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条件及时间执行。
八、需方责任
1、及时办理付款手续。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2、负责提供工作场地,协助供方办理有关事宜。
3、对合同条款及价格负有保密义务。九、供方责任
1、保证所供货物均为标书承诺的,符合相关质量检测标准,具有该产品的出厂标准或国家鉴定证书。
2、保证售后服务,严格依据响应文件及相关承诺,进行保修、维护等服务。十、违约责任
1、需方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日向供方偿付合同款总额 %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 日,供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需方向供方退还已收到的货物及履约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供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2、供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需方有权拒收。同时,供方向需方支付合同款总额 的违约金。
3、供方不能交付货物时,供方向需方偿付合同款总额 的违约金。
4、供方逾期交付货物时,每逾 1 日供方向需方偿付合同款总额 的滞纳金。逾期交货超过 30 天后,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5、供方在履约中,未履行供方责任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6、供方在履约中,未完全履行供方责任的,需方可按 扣除履约保证金。
7、因需方错告或变更到货地点而绐供方造成的损失,由需方负担。
8、因需方原因导致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釆购合同的,需方应当对供方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供,贴偿或者补偿金额: 。 9、符合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条件及时间,需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每逾 1 日需
方向供方偿付履约保证金总额 的滞纳金。十一、不可抗力
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争议解决
供需双方在执行合同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需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由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份。
3、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磋商文件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纪要”形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作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磋商文件(含澄清或修改文件)
2、响应文件(含澄清或说明文件)
3、磋商供应商所做的其他承诺
4、项目验收标准、程序
需方(章): | 供方(章):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地 址: | 地 址: | ||
电 话: | 电 话: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
账 号: | 账 号 | ||
x合同的签署地: | |||
日 期: 年 | 月 | 日 |
(未提供格式的由供应商自拟)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响应文件
(资格文件)
▲1-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
▲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自然人有效身 份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提示和说明:
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事 业单位法人证书”;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自 然人(中国公民)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致: (采购人)
我方参加 的政府采购活动,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关规定,xxxx: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符合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供应商资格要求,如中标,我方将按我方磋商响应文件承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如有虚假或隐瞒,采购人可取消我方任何资格(投标/谈判/中标(成交)/签订合同),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日期: 年 月 日
(附审计资格的第三方出具的2021年度完整的审计报告)
▲磋商供应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致: (采购人)
本磋商供应商现参与 项目(项目编号: )的采购活动,现承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
如上述承诺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
罚。
特此声明
磋商供应商: (法人电子签章)年 月 日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承诺函
我公司xxxx,我公司严格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本文件中所提供的相关材料均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造假行为。如有违反,愿承担一切责任。
日期: 年 月 日
(附近一年内证明材料)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日期: 年 月 日
▲1-2“未被'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
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
▲没有失信记录承诺函
到本项目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止,我公司未被“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我方已经清楚了解本次项目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有关“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
存档与使用”的相关规定,同意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按采购文件规定对我方的信用信息记录进行统一查询,并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查询的结果为准。
我方上述承诺内容如有虚假或隐瞒,采购人可取消我方任何资格(投标/谈判/中标(成交)/签订合同),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日期: 年 月 日
▲ 1-3 与参加本次项目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证明材料(格式自拟)
▲非联合体声明书
我方参加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未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
我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或隐瞒,采购人可取消我方任何资格(投标/谈判/中标(成交)/签订合同),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 1-5“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规定的证明文件:
1. (标的名称) ,属于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x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备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号文件)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备注:(1)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符合规定要求的供应商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省级或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还须同时提供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公司xxxx,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备注:(1)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全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材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还须同时提供该企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承诺
x公司现参与 项目(项目编号: )的采购活动,本公司承诺所供商品包装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符合《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如上述声明不真实,愿意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处罚。特此声明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响应文件
(商务技术报价文件)
磋商响应供应商(盖章):磋商响应供应商地址:
磋商响应供应商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2-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采购人):
(姓名)系(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特此证明。
磋商响应供应商(盖章):日期:
附: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复印件
注: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磋商响应文件并参加投标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出具此资格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我以(磋商响应供应商全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授权(全权代表姓名),为我单位的全权代表,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的采购,签署本项目相关磋商响应文件 并全权处理磋商活动中的一切事宜。我单位承认全权代表做出的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行为。
磋商响应供应商全称(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附:
全权代表姓名:职务:电话:全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注:法定代表人授权其公司员工签署及参加响应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同时出具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及此授权书,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所提到的供应商代表是指以上两文件确定的签署人员。
如参加磋商并在磋商过程中签署文件的人员与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不一致,须另行提供授权书。
▲2-3、报价函
(采购人):
(磋商供应商全称)授权 (磋商供应商代表姓 名) (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报价。为此: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本项目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报价人民币(大写)元(¥ 元)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完成项目。
2、我方同意在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 90 个日历天内(自递交响应文件之日起计算)遵守本磋商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如果成交,响应文件有效期延长至合同履约完毕。
3、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和本磋商文件规定的特定资质要求。
4、提供磋商须知规定的全部响应文件(电子响应文件和纸质版响应文件)。
5、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和交付的货物和服务的报价详见报价一览表。
6、我方承诺:完全理解磋商报价超过磋商文件公布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时,报价将拒绝。
7、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8、承诺完全满足和响应磋商文件中的各项商务和技术要求,若有偏差,已在响应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予以明确特别说明。
9、保证遵守磋商文件的规定。
10、我方承诺对磋商小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磋商供应商中,确定参加磋商的磋商供应商没有任何异议。
11、对x方在本次磋商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的公告或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我方会及时查看获取。若因线路故障等其他原因导致通知延迟获取或无法获取,责任由我方自负。
12、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项磋商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若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13、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响应文件,包括响应文件修改书(如有的话)、参考资
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14、我方承诺:采购人若需追加采购本项目磋商文件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相同或更优惠的折扣率保证供货。
所有有关本次磋商的一切往来联系方式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磋商供应商代表姓名:
磋商供应商代表联系电话: (办公) (手机) E-mail:
磋商供应商: (法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2-4、开标一览表
供应商全称: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产品名称 | 品牌 | 产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元) | 总价 (元) | 合同履行期限 | 质保期 |
.. . | ... | ||||||||
报价合计(元): 大写: |
备注:供应商所提交的报价属货物类的期限为交付时间、服务类的期限为服务时间、工程类的期限为完工时间。
供应商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日 期: 年 月 日
2-5、企业简介(格式自拟);
2-6、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置
2-7、磋商响应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情况
磋商响应供应商同类型证明材料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甲方单位 | 项目名称 | 合同主要内容 | 合同签订时间 | 甲方联系人 | 甲方联系电话 |
备注:
(1)后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详见评审办法要求。
(2)没有同类型货物的,此表可以不提供。
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2-8、商务技术偏离表
商务技术偏离表
序 号 | 货物名称 | 数量 | 磋商(采购)文件 技术要求、规范 | 响应产品(服务) 技术指标、规范 | 响应产品品 牌、型号 | 偏离 情况 | 备注 |
备注: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如有偏离均应填写偏离表,不填写或未提供偏离表均视为无偏离且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盖章):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
节能、环保产品证明材料(如有)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公正、公平、科学地选择中标(成交)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磋商文件规定项目的评审。一、总则
x项目为货物类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 100 分。磋商小组将对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磋商响应供应商,根据商务技术、最后报价情况由各成员独立记名打分。评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 2 位。
磋商响应供应商最终得分=商务技术分+最后报价分二、评审程序
2.1 评审前
组织磋商小组签到、核对评委身份,推选磋商小组组长,由组长召集成员阅读磋商文件及相关补充、质疑、答复文件、项目书面说明等材料,了解采购项目基本情况、磋商有关事项等。
2.2 磋商响应文件的资格、符合性审查
2.2.1 开标(标书信息开启)后,磋商小组首先依法对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各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格符合情况。磋商小组对磋商响应供应商所递交的资格证明材料仅负审核的责任。如发现磋商响应供应商所递交的资格证明材料不合法或与事实不符,采购人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追究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法律责任。
(1)磋商响应供应商递交的资格证明材料无法证明其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响应供应商资格要求”的,磋商小组将对其作“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无效投标),并不再进行后续评审。
(2)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与使用: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资格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项目不再进行评审。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将本标项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
2)按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2.2.2 对符合资格的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审查内容详见资格审查内容标准。
2.2.3《商务技术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磋商小组认定后作无效标处理:
(1)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本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或不满足(不响应)本磋商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要求条款的;
(2)磋商响应文件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方案的;
(3)仅提交“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
(4)磋商响应文件未按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或《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标注的要求进行盖章或签署的;
(5)磋商响应文件组成内容不齐全,本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而未提供的
(属于资格审查范围的除外);
(6)磋商响应文件标注的响应或偏离情况与事实不符,或提供了虚假材料的;
(7)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不符合本磋商文件要求的;
(8)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9)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并且存在影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行为的;
(10)存在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2.2.4《磋商响应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磋商小组认定后作无效标处理:
(1)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对本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或不满足(不响应)本采购文件中标注“▲”的实质性要求条款的;
(2)磋商响应文件存在一个或一个以上备选(替代)投标方案的;
(3)未按照磋商文件标明的币种报价的,或者磋商报价涵盖的内容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4)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时拒绝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错误修正原则进行修正的;
(5)磋商报价具有选择性的;
(6)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7)磋商响应文件未按本磋商文件《第二章磋商须知及前附表》或《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标注的要求进行盖章或签署的;
(8)磋商响应文件组成内容不齐全,本磋商文件规定必须提供而未提供的
(属于资格审查范围的除外);
(9)磋商小组认为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时,磋商响应供应商不能在规定的时间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10)磋商响应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1)存在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的。
2.3 磋商响应文件的磋商、澄清、说明或补正
2.3.1 对于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磋商小组将通过“山西政府采购网”在线询标的方式要求磋商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磋商响应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补正时间为 30 分钟。
2.3.2 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通过“山西政府采购网”在线答复的方式提交,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3 评审过程中如有商务技术、报价磋商的,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汇总所有变动情况及要求通过“山西政府采购网”在线询标的方式与每个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要求磋商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须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磋商响应供应商响应回复时间为 30 分钟。
2.3.4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3.5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通过“山西政府采购网”在线询标的方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3.6 按磋商程序规定开始并完成磋商。
2.3.7 所有磋商结束后,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名单,确定提交最后报价的时间,并告知相关供应商,要求在规定时间内(30 分钟内)通过“山西政府采购网”在线上传最后报价(须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2.3.7 上述询标、澄清、说明和补正工作如因客观原因无法通过“山西政府采购网”在线进行的,将采用书面(含邮件)形式进行。
2.4 磋商响应文件的错误修正
2.4.1《磋商响应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磋商响应文件》中报价函与磋商响应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函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报价函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备注: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
价按本章节第 2.3.2 款的规定经磋商响应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磋商响应供应商不确认的,其磋商响应无效。
2.4.2 对不同文字文本《磋商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4.3《磋商响应文件》要求提供正、副本时,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2.5 磋商响应文件的评价、评分
2.5.1 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资格、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价与评分。评标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将独立对每个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磋商响应供应商的得分。
2.5.2 对采购组织机构工作人员汇总的评审结果进行确认。如发现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分不一致以及存在畸高、畸低情形的,磋商小组组长应提醒相关评审人员当场改正或书面说明理由,拒不改正又不作书面说明的,由现场监督员如实记载后存入项目档案资料。
2.6 修改评审结果
2.6.1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2.6.2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将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
2.7 供应商排序及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磋商小组根据以下规定确定供应商排名并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
2.7.1 磋商小组根据各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综合得分(商务技术分与最后报价得分之和)从高到低依次进行排名排序。特殊情形按以下原则处理:
(1)综合得分相同的,按最后报价低的优先原则确定排名;
(2)综合得分和最后报价均相同的,按技术指标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排名;
(3)综合得分、最后报价和商务技术得分均相同的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记名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排名。
2.7.2 根据最终得分排序,通过书面评审报告的形式,向采购人推荐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1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2.8 起草、签署评审报告
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将通过“山西政府采购网”起草评审报告,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或加注电子签章),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9 重新评审
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将书面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3)磋商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4)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三、资格审查内容及标准
序 号 | 类型 | 审查要求 | 要求说明 |
1 | 营业执照 | 对供应商提供的具有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证明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 进行审查 | 1.1 提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的能力的证明材料。 1.2 扫描件须加盖电子 CA 章。否则,报价无效。 |
2 | 财务报告 | 对供应商提供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 2.1 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 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2.2 承诺函须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 CA 章。否则, 报价无效。 |
3 | 基本资质 | 对供应商提供的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 3.1 提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 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3.2 承诺函须内容完整、签署符 合要求、加盖电子 CA 章。否则,报价无效。 |
4 | 基本资质 | 对供应商提供的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 4.1 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承诺函。 4.2 承诺函须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 CA 章。否则, 报价无效。 |
5 | 基本资质 | 对供应商提供的参加政府 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 | 5.1 提供供应商近三年无重大违 法记录的承诺函; 5.2 承诺函须内容完整、签署符 合要求、加盖电子 CA 章。否则,报价无效。 |
6 | 基本资质 | 对供应商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 6.1 提供投标保证金提交凭据; 6.2 投标保证金须按照磋商文件 |
前附表要求在递交投标文件截 止时间前足额提交、加盖电子 CA章。否则,响应无效。 | |||
7 | 采购政策 | 供应商为中小企业 | 请根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 足的资格要求”,上传对应的资 格文件,格式以采购文件要求为准 |
说明:除上述内容外,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材料,不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
四、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及标准
序号 | 类型 | 要求 | 要求说明 |
1 | 商务资信 | 对供应商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 1.1 提供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身份证明文件; 1.2 证明文件须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 CA 章。 否则,报价无效。 |
2 | 商务资信 | 对供应商提供的投标函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 2.1 提供投标函; 2.2 投标函须内容完整、签署 符合要求、加盖电子 CA 章。否则,报价无效。 |
3 | 报价 | 对供应商提供的一览表的符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 3.1 提供开标(投标报价)一 览表; 3.2 开标(投标报价)一览表须内容完整、签署符合要求、加盖电子 CA 章。否则,报价无效; 3.3 开标(投标报价)一览表 存在有超出本项目(或包)最高限价等情形的,报价无效; |
3.4 报价存在有可选择或可调 整报价的,报价无效。 3.5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报价无效。 | |||
4 | 商务资信 | 供应商需提交的商务资信证明文件 | 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中的所有 商务资信证明文件(包含供应 商需上传的其他商务资信证明文件) |
5 | 技术 | 供应商需提交的技术文件 | 供应商上传相应文件中的所有 技术证明文件(包含供应商需 上传的其他技术文件) |
五、评分标准
序号 | 评分类型 | 评审因素 | 评分细则 | 分值 (共 100分) |
1 | 商务 (15 分) | 类似合同业绩案例 | 项目合同案例以报价人或生产厂 家同类型产品用户终端使用业绩或中标通知书为准(各经销商、代理商之间签署的买卖合同不予认可),要求必须提供业绩合同的合同首页、采购内容页、签字盖章页复印件或中标通知书作为证明。每提供一个在报价截止日期三个年度内签署的类似项目合同案例得 5 分,最高得 15 分 | 15 分 |
2 | 技术 (55 分) | 技术参数、配置符合磋商文件要求 | 报价产品技术参数清晰、明确,满 足或优于磋商文件要求。根据技术参数、配置响应程度,由磋商小组综合评审标注◆项每负偏离一项 减4 分,其他每负偏离一项减2 分, 不计负分。 | 20 分 |
产品选型功能配置 | 1、产品选型合理、配置齐全,整 体功能完备且满足使用要求、提供了报价产品技术支持文件,根据响应情况得 15 分; 2、产品选型较为合理,配置较齐全,整体功能基本满足使用要求、提供了报价产品技术支持文件,根据响应情况得 7 分; 3、选型配置差,产品功能较难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得 3 分。 | 15 分 | ||
质量保证 | 1、有具体可行得质量保证措施, 方案具体、完整、可操作性强,根据响应情况得 5 分; 2、方案较完整,质量保证措施内容明确,可基本保证质量保证需求,根据响应情况得 3 分; 3、方案有明显得缺漏项,不能完全保证服务期内质量保证需求,可 操作性较差,根据响应情况得 1分。 | 5 分 | ||
培训 | 供应商须对采购方技术人员的操 作、保养等方面进行专业培训,须列出具体培训工作的响应方案并 | 5 分 |
编制详细的响应说明(响应说明需 包含培训具体内容、时长、地点等内容,保证使用人员正常操作设备的各种功能)。 1、培训方案细致完整、可行、描述条理清晰,有较高的针对性,能够完全满足血站实际需求得 5 分; 2、方案较完整,可基本实现及满足采购要求得 3 分; 3、方案有明显缺陷,针对性较差 得 1 分。 | ||||
售后服务方案 | 有可靠的售后服务承诺和措施,在 本地售后服务机构运行正常,能够在出现问题后 24 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到场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提供证明材料,如租房协议或产权证明材料等。 1、有具体可行的售后服务方案,方案完整、具体,有针对性,相关证明材料齐全,根据响应情况得 5分; 2、方案较完整,售后服务内容明确,可基本保证采购人需求,相关证明材料较为完整,根据响应情况得 3 分; 3、方案有明显缺漏项,不能完全保证售后服务相关需求,证明材料缺漏项较多,根据响应情况的得 1分。 | 5 分 |
应急方案 | 供应商对血站的实际情况制定具 有可操作性的处理突发事件的应 急预案(如供货时间紧张、货物品目不全等),应急预案应包含从安全性、专业性、及时等相关内容: 1、方案细致完整、可行、描述条理清晰,内容齐全,有较高的针对性,根据响应情况得 5 分; 2、方案较完整,可基本实现及满足采购要求,根据响应文件情况得 3 分; 3、方案有明显缺陷,针对性较差, 根据响应文件情况得 1 分。 | 5 分 | ||
3 | 报价 (30 分) | 评标基准价即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报价。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 | ||
注:政府采购价格折扣优惠政策说明(本项目专门面向中 小企业采购,故不重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需提交相关证明 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报价无效。 | ||||
政府采购价格折扣政策说明 | 中小企业 | (1)小型、微型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确定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但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型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需如实填写《小、微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 (2)小型、微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投标货物 15%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 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格式见第五章)。 |
(3)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 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价格折扣。 (4)联合体价格折扣:本项目若允许联合体参加,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联合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联合体的报价给予 5%的扣除,用扣除后价格参加评审。 (5)大中型企业向小型、微型企业分包的价格折扣: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型、微型企业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对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3%的扣除,用扣除后价 格参加评审。 | ||
监狱企业 | (1)监狱企业参加投标视同小微企业,需提供由省级以上 监狱管理局或戒毒管理局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监狱企业只有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或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享受投标货物的价格折扣。若有的话,如实填写《小微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货物/服务明细表》(格式见第五章); (3)监狱企业与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或者向监狱企业分包,且联合体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约定监狱企业的协议金额占到合同金额 30%以上的,享受投标标的 3%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 (1)须根据财库【2017】141 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要求,如实填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第五章附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本项目投标时,享受 15%的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A.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含 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人); B.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C.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D.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 受政策。 |
四、其他评审事项规定
4.1 串通投标的认定
4.1.1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被视为串通投标的:
(1)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2)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互相混装。
4.1.2 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磋商响应供应商有上述串通投标情形的,磋商响应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4.2 磋商响应供应商违法等重大事项的处理
磋商响应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响应无效且将《磋商响应文件》、《询标记录》等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查处:
(1)未如实提供债权债务、重大违法记录、利害关系等信息,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
(2)不遵循公平竞争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竞争、损害采购人或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合法权益的;
(3)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
(3)其他严重干扰招投标秩序的行为的。
4.3 评审中合格磋商响应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的处理
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在评审过程中,若某个标项的有效磋商响应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将本标项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
(2)按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4.4 废标适用情形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将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4.5 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的情形
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导致电子交易平台无法正常运行,或者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时,采购组织机构可中止电子交易活动:
(一)电子交易平台发生故障而无法登录访问的;
(二)电子交易平台应用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三)电子交易平台发现严重安全漏洞,有潜在泄密危险的;
(四)病毒发作导致不能进行正常操作的;
(五)其他无法保证电子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的情况。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不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待上述情形消除后继续组织电子交易活动,也可以决定某些环节以纸质形式进行;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性的,将重新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