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D)公告之單位為財政部及中央銀行解析參照期貨交易法第 3 條第 2 項。 6.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期貨交易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B)中央銀行得於掌理或主管事項範圍內,公告不適用期貨交易法之期貨交易 (C)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及交易所,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公告為限 (D)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外國政府機關就資訊交換簽訂合作協定前,須經立法院核准解析參照期貨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
第一部分
第一章 總則
1
一、立法目的
為健全發展期貨市場,維護期貨交易秩序,特制定本法。(期§1)
二、適用條件:
(一)不適用之公告
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基於金融、貨幣、外匯、公債等政策考量,金管會及中央銀行得公告不適用期貨交易法(以下稱本法)。
(二)適用性
期貨交易之管理,依期貨交易法之規定;期貨交易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期§2)
三、期貨契約
選擇權契約
期貨契約
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約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期貨交易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之交易:(期§3)
第一部分 期貨法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期貨選擇權契約
第一章 總則
槓桿保證金契約
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支付價金一定成數之款項或取得他方授與之一定信用額度,雙方於未來特定期間內,依約定方式結算差價或交付約定物之契
約。
指當事人約定,選擇權買方支付權利金,取得購入或售出之權利,得於特定期間內,依特定價格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期貨契約;選擇權賣方,於買方要求履約時,有依選擇權約定履行義務;或雙方同意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非在期貨交易所進行之期貨交易,基於金融、貨幣、外匯、公債等政策考量,得經財政部於主管事項範圍內或中央銀行於掌理事項範圍內公告,不適用期貨交易法之規定。
四、主管機關
期貨交易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期§4)
五、期貨交易種類
期貨商受託從事之期貨交易,其種類及交易所以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期§5)
六、合作規範
(一)合作協定
主管機關得經行政院核准,與外國政府機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協定。(期§6)
(二)核准授權
前項合作協定,主管機關得經行政院核准,授權其他機關、機構或團體簽訂之。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資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得請求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金融機構提供必要資訊與紀錄,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與簽訂合作協定之外國政府機關、機構或國際組織。(期§6)
第一部分 期貨法規
1.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關於期貨契約的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A)約定標的物不包括期貨契約 (B)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約定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 (C)買方須事先支付權利金 (D)得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 解析 參照期貨交易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 | C |
2.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期貨交易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B)中央銀行得於掌理或主管事項範圍內,公告不適用期貨交易法之期貨交易 (C)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及交易所,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公告為限 (D)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外國政府機關就資訊交換簽訂合作協定前,須經立法院核准 解析 參照期貨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D)須經行政院核准。 | D |
3.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下列何種交易應受期貨交易法之規範? (A)外匯經紀商經核准在其營業處所經營之外幣保證金交易 (B)金融機構經核准在營業處所經營之交換交易(Swaps) (C)金融機構經核准在營業處所經營之貨幣選擇權(D)選項(A)、 (B)、(C)皆非 解析 參照期貨交易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 | D |
4. 依我國現行期貨交易之相關法令,有關目前期貨商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之管理,下列何者正確? (A)受國外期貨交易法之規範 (B)受期貨交易法之規範 (C)期貨交易法僅規範國內期貨交易,有關國外期貨交易目前無特別法規範 (D)選項(A)、(B)、 (C)皆非 解析 參照期貨交易法第 121 條。 | B |
5.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經公告不適用期貨交易法之期貨交 易,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非在集中市場交易 (B)係基於金融、貨幣、外匯、公債等政策考量 (C)公告之單位為中央銀行 | C |
第一章 總則
及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D)公告之單位為財政部及中央銀行 解析 參照期貨交易法第 3 條第 2 項。 | |
6.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期貨交易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B)中央銀行得於掌理或主管事項範圍內,公告不適用期貨交易法之期貨交易 (C)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種類及交易所,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公告為限 (D)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與外國政府機關就資訊交換簽訂合作協定前,須經立法院核准 解析 參照期貨交易法第 6 條第 1 項, (D)須經行政院核准。 | D |
7.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期貨交易所經營其他業務或投資其他事業,須經下列何者核准? (A)財政部 (B)經濟部 (C)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D)期貨交易所董事會通過,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即可 解析 參照期貨交易法第 4、9 條。 | C |
8. 有關在臺灣期貨交易所交易的契約, 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xx期貨屬於期貨交易法所定義的期貨契約 (B)臺指選擇權屬於期貨交易法所定義的期貨選擇權契約 (C)台股期貨屬於期貨交易法所定義的期貨契約 (D)股票選擇權屬於期貨交易法所定義的選擇權契約 解析 參照期貨交易法第 3 條第 1 項,(B)應為選擇權契約。 | B |
9.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有關選擇權契約與期貨選擇權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兩者之買方均須支付權利金,有履約義務 (B)兩者之賣方收受權利金,無履約權利 (C)兩者之標的物皆為期貨契約 (D)兩者均只能於到期時結算差價 解析 參照期貨交易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3 款。 | B |
10. 依我國期貨交易法,有關外幣保證金交易(指客戶與交易商簽約繳付外幣保證金後,交易商得隨時應客戶之請求,於保證之倍數範圍內以自己之名義為客戶之計算,在外匯市場從事不同幣 別間之即期或遠期買賣)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該種交 | A |
第二部分
期貨交易理論與實務
第一章 認識期貨
153
第二部分 期貨交易理論與實務
第一章 認識期貨
第一章
認識期貨
期貨為一種遠期交易之商品契約,本身非實質商品,換言之,期貨市場所交易的,是以實質商品為標的之契約。
主題
1
期貨之基本概念
期貨特性
一、標準化契約
為了統整期貨市場之公開交易模式,期貨契約之內容為標準化格式,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一)交易標的
例如黃金期貨是以黃金為契約交易標的,台股指數期貨是以「台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為交易標的。
(二)契約規格
例如芝加哥期貨交易所 CBOT 之小麥契約規格為:每口契約
5,000 英斗。此外,台股指數期貨契約之規格為:指數×NT$200。
(三)交易時間
即期貨市場開盤到收盤的時間。目前台股指數期貨之交易時間為
8:45~13:45。
(四)升降單位
即期貨價格於盤中漲跌之單位。目前台股指數期貨之升降單位為指數 1 點,等同於 NT$200。
(五)漲跌幅限制
第一章 認識期貨
每一交易日之期貨價格最高及最低之波動幅度。目前台股指數期貨之最大漲跌幅度為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之上下 10%,而新加坡衍生性商品交易所(SGX-DT)摩台指期貨最大漲跌幅度為 15%。
(六)交割方式
目前台股指數期貨規定以現金交割。
(七)交割品質
對於期貨交易標的之品質或種類之規範,亦為期貨契約之標準化項目之一。以黃金期貨為例,黃金現貨必須為每塊重 100 盎司(1盎司=31.1035 公克=8.2944 錢),成色 0.995。
(八)交易月份
即期貨契約的到期月份。目前台股指數期貨交易月份,係自交易當月起連續二個月份,另加上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中三個接續的季月🡺共有五個月份之期貨契約在市場上交易。
假設交易日為 6/20,則台股指數期貨之交易月份共有:6 月、7 月、9 月、 12 月,以及明年 3 月🡺於 6/20 當天,就有 6 月、7 月、9 月、12 月,以及明年 3 月到期的契約,可供買賣。
補充說明
(九)最後交易日
該期貨契約交割月份的第三個星期三🡺在必須進行交割的最後月份,當月的第三個星期三即為最後交易日,過了這天之後的隔日起,該契約便從市場上消失。
二、逐日結算
期貨契約透過結算所每日作結算(Daily Resettle or Marking to Market),若當日結算後保證金有盈餘, 則高於原始保證金的部分(Initial Margin),可隨時提領;若當日結算後有虧損,且保證金餘額低於維持保證金(Maintenance Margin)時,則必須限期將保證金補足到原始保證金的水準。遠期契約是在到期時才一次結算,故無交易保證金的問題。
第二部分 期貨交易理論與實務
三、透過結算所交易,無信用風險
期貨契約的買賣雙方都是透過結算所(Clearing House)進行交易,以結算所為交易對手(買賣雙方並非直接面對面進行交易),因此可保證履約,免除到期時違約的風險。遠期契約則由交易雙方自行徵信,並自負對方違約之風險。
四、多數平倉,少數交割
期貨契約為標準化契約,若要將手上之期貨契約結清,只須進行反向平倉(Offset)即可。遠期契約受限於契約規格特殊,難以在市場上流通,故不易沖銷,大多於到期日進行實物交割。
五、大眾化交易
個人或企業均可透過期交所的會員參與期貨交易。遠期市場大多為法人企業,一般個人或小公司極少參與。
六、期貨契約V.S.遠期契約
期貨契約 | 遠期契約 | |
契約格式 | 於市場上流通之商品交易契約,內容格式標準化。 | 內容依據交易雙方之需求訂定,無標準化格式。 |
交易方式 | 於公開市場上流通交易。 | 無公開流通交易,大多為 雙方私下協議或透過櫃檯交易。 |
保證金交易 | 買賣雙方均須繳交保證金。 | 無保證金要求。 |
履約風險 | 交易完成後,由期貨結算所同時擔任買賣雙方的交易對手,居中作保並完成期貨交易。若有任何一方違約,結算所將肩負起履 約義務。 | 由買賣雙方直接進行交易,須自行承擔對方不履約之風險。 |
交割形式 | 期貨契約在成交後,大多 在到期日前平倉,鮮少實體商品交割。 | 買賣雙方依合約之約定, 於到期日之前或當天以實體商品交割。 |
第一章 認識期貨
期貨種類
一、商品期貨(Commodity Futures):以大宗物資為主 (一)金屬期貨
主要為黃金、白銀、白金等貴金屬期貨。
(二)能源期貨
主要以原油期貨為主,另有天然氣等期貨商品。
(三)農產品期貨
以大宗農作物資為主,為最早衍生出期貨交易制度之市場,如玉米、小麥、續產品等。
二、金融期貨(Financial Futures):由傳統金融工具所衍生之期貨契約 (一)股價指數期貨(Stock Index Futures)
以大盤指數為標的之期貨契約。因無法採實體交割,故採用現金交割制。指數期貨於到期時,以收付結算價與原始買賣成本間之差額,並透過現金結算作業完成交割。
1.日經指數期貨(Nikkei225):
目前於 CME、SGX-DT、OSE 等三大交易所掛牌交易,後兩者係以日圓計價。
2.xxxx利台指期貨:
由新加坡 SGX-DT 於 1997 年推出。
(※根據期交所公告「xx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臺灣股價指數期貨契約」於 100 年 9 月 22 日終止上市)
3.價值線綜合指數(Value Line Composite Index):
為全球第一個股價指數期貨商品,由堪薩斯市交易所(KCBT)
於 1982 年推出。
4.台股期貨:
為台灣期交所(TAIFEX)於 1998 年推出。
5.S&P500 指數期貨:由 CME 所推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