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E4301000001029331)
2024年苏州市普通国省道桥梁健康监测项目(项目名称)24-QLJC-3标段试验检测标
招 标 文 件
(合同编号 X0000000000000000)
招 标 人 :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单位盖章)
代 理 机 构: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2024年 4 月 29 日
2024 年苏州市普通国省道桥梁健康监测项目
24-QLJC-1 标段、24-QLJC-2 标段、24-QLJC-3 标段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2024 年苏州市普通国省道桥梁健康监测项目已由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以苏
交公路函〔2024】10 号批准实施,项目委托人为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招标人为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现对 24-QLJC-1
标段、24-QLJC-2 标段、24-QLJC-3 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项目为 2024 年苏州市普通国省道桥梁健康监测项目。本次招标共设 3 个标段,即 2 4-QLJC-1 标段、24-QLJC-2 标段、24-QLJC-3 标段。招标范围如下:
24-QLJC-1 标段(2 座桥改造升级+11 座桥轻量化新建):太仓市、张家港境内的 S33
9 盐铁塘桥(系杆拱桥)、G346 蒋桥大桥(变截面连续箱梁)等 2 座桥梁改造升级健康监测系统;1 座变截面连续刚构、1 座组合箱梁、1 座 T 型钢构、8 座空心板梁桥新建轻量化健康监测系统的设计与实施,2 年系统运行维护等;
24-QLJC-2 标段(1 座桥标准化+11 座桥轻量化新建):常熟、相城境内的 S359 元和塘大桥(变截面连续箱梁)桥梁标准化健康监测系统;3 座变截面连续箱梁、3 座空心板梁桥、5 座组合箱梁新建轻量化健康监测系统的设计与实施,2 年系统运行维护等;
24-QLJC-3 标段(9 座桥轻量化新建):xx区、昆ft境内的 4 座变截面连续箱梁、
1 座等截面连续箱梁、3 座空心板梁、1 座组合箱梁新建轻量化健康监测系统的设计与实施,2 年系统运行维护等。
计划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其中建设期至 2024 年 9 月 30日,试运行期 3 个月,运维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硬件质保期 5 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的条件如下:
3.1.1 资质条件:
①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基本账户信息已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表 1 中显示);
②24-QLJC-1 标段、24-QLJC-2 标段:投标人本单位或其下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
测机构应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甲级资质或公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试验检测专项资质;
③24-QLJC-3 标段:投标人本单位或其下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应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公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试验检测专项资质;
④投标人本单位或其下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省级或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或计量认证证 书;
3.1.2 业绩要求:投标人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独立完成过桥梁监测(或检测)项目
(以信息系统备案的交/竣工日期、工程类型为准,下同);
3.1.3 项目负责人资格:
①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桥梁或桥梁隧道专业)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证书》(桥梁隧道工程专业),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担任过一项桥梁监测(或检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②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其三个月(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3 月)或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须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中须提供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或在投标文件中主动提交有效的社保查询途径及人员社保信息供评标委员会核实。缴费证明内容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力,缴费单位与投标人或其下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名称一致);
3.1.4 信誉要求:
a、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在江苏交通项目的信用档案等级评定中被评为 C 级或以上级别;
b、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未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 xxxx.xxx.xx/)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c、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
.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d、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布的“江苏省交通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
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24 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利厅文件(xx管【2016】707 号)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公布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投标人(投标文件截止日当天未经解禁),不得参加投标。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每个投标人可在本次招标中对 3 个标段投标,但仅允许中 1 个标段。
3.4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进行网员注册,并领取 CA 数字证书。
4.2 获取文件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完成网员注册后,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 “电子交易平台”,明确所投标段,通过网上银行支付招标文件费用后下载招标文件、图纸和参考资料。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完成网上支付、招标文件等资料下载。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0 元。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踏勘现场时间及地点:不组织;
投标预备会时间及地点:不召开。
5.2 投标文件应为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公告,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苏 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 址:xxxxxxx 000 x 电 话:(0512)68213585-2302
联系人:xx
招标代理: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 0 x公共管理中心北楼 4 楼联 系 人:xxx、xxx、xxx
电 话:0512-67629433 转 8007 分机
8、其他
8.1 未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人应及时建立信用档案,方法见登录区的说明或者向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招标监督机构(本省单位)或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建设管理处(外省单位)咨询。
8.2 投标人需要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中备案或更新的内容,请在投标文件递交之前完成备案或更新。根据苏交建[2015]25 号文及关于对《关于开展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等信息核查工作的补充通告》的补充说明的要求的规定,投标人企业备案信息需要公示,公示日期为 5 个工作日,投标人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投标人应提前做好资料更新,以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
8.3 招标人不统一组织工程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可自行调查,如需招标人协助,请提前通知,招标人可给予必要的协助。
8.4 本项目采用电子投标,投标人不需要提交纸质的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电子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前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本项目相应的标段中,投标文件的解密在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之后进行,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解密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
投标文件上传的截止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4 日 9 时 30 分;投标文件解密的截止时间为:2024 年 5 月 24 日 10 时 00 分。
招标人定于上述投标文件上传截止的同一时间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室
(地址:xxxxxxxxx 000 x,城市生活广场的四层,具体开标室详见大屏)公开开标。
8.5 提醒:
(1)开标时投标单位无需到现场参加开标,建议投标人自备电脑和网络按时解密,因投标人自身问题造成的投标文件上传或解密失败,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概不负责。
(2)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 款。
(3)请各投标人自行到“江苏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 及时下载招标补遗书或澄清(若有),招标人不另行通知。投标人未留意该补遗书或澄清通知而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和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20〕5 号文)及相关文件要求,投标人可以采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编制生成的《投标报表》作为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和评标资料。x
《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作为证明材料。信用评价及履约考核以省厅门户
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
上述时间均为北京时间。具体事宜请与招标代理联系。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招 标 人 | 招标人: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地 址:xxxxxxx 000 x 电 话:(0512)68213585-2302 联系人: xx |
1.1.3 | 招标代理 | 招标代理: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 0 x公共管理中心北楼 4 楼联 系 人:xxx、xxx、xxx 电 话:0512-67629433 转 8007 分机 |
1.1.4 | 项目名称 | 2024 年苏州市普通国省道桥梁健康监测项目 |
1.1.5 | 建设地点 | 苏州市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2.2 | 出资比例 | 100%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招标公告 |
1.3.2 | 计划检测服务期 | 详见招标公告 |
1.4.1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详见招标公告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1.10.2 |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
1.10.3 |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问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5 天前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1.12 | 偏离 | 不允许重大偏差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1)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也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 准。 (2)招标文件附件已随招标公告上传至交易平台,请投标人自行下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载并仔细阅读。在合同执行期间若有新的通知或文件发布实施,承包人应按新的通知或文件执行。 |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0 天前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详见招标公告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 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组其他材料 | 具体格式详见“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3.2 | 投标报价 | 1、本项目采用总价报价方式。投标人的投标价是指为完成本项目所有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应当包括:监测及管理人员费用、方案设计及审查费用、监测报告及相关后期建档等费用、现场费用、交通安全措施费、交通工具及使用费、监测设备、测量仪器费及相关费 用、运行维护费用、网络安全费用、临时办公场、公司取费、法定税金、利润等本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般风险、责任和义务等费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该费用在合同实施期间不予调整。 2、本项目采用限额招标,本项目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为: 24-QLJC-1 标段:人民币肆佰伍拾肆万肆仟柒佰陆拾xx整 (¥4544765); 24-QLJC-2 标段:人民币叁佰捌拾捌万肆仟陆佰柒拾叁元整 (¥3884673); 24-QLJC-3 标段:人民币叁佰零柒万伍仟叁佰伍拾捌元整 (¥3075358); 投标人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人不予接受,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且该投标人报价也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3、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投标人的住房办公、生活设施、设备以及交通工具等由投标单位自备、自购或租用,其设施费用及维修服务费用由投标人计入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就作充分考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虑。监测工作结束后,其产权仍归监测单位所有。 (2)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人身意外险等由投标人投保,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3)投标人的雇员及装备的保险由监测单位自行投保,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4)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采取的安全保通措施,其中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负责人,需配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以及到交警、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完善相关手续费用等,此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5)承包人合同实施期间发生的车辆通行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含在投标总价中,不另行计量与支付。投标人在投标时应予以考虑。 (6)承包人应按照相关规范指南的要求开展设计,方案设计及审查的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投标人应对系统设计方案费用报价充分考虑实施方案可能存在调整的风险,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或专家审查咨询意见,若实施方案须调整,增加费用则不予调价。 (7)承包人应预留与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级监测平台接口,按照省平台功能要求,保证单桥监测数据及时推送至省级监测平台,并根据省公路中心审查要求及时优化调整。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8)投标人为实施本合同监测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及内河通航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将其措施实施到位。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9)投标人在实施作业过程中应做到xx监测,由此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10)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人根据工程需要调整和充实少量必要的人员设备,中标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擅自调整人员和减少设备投入。 (11)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价格上涨、政策性调整等因素对项目成本的影响,业主对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12)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结果如何,业主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3)投标文件中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业主不接受选择性报价。 (14)本项目不接受调价函。 (15)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该费用不单独计列,计入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招标代理服务费按三个标段的中标总金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额,根据 100 万元以下 1.5%、100 万元(含)~500 万元 1.1%、500万元(含)~1000 万元 0.8%、1000 万元(含)~5000 万元 0.5%、 5000 万元以上 0.25%,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后×折扣系数 0.73×1.3计(若超过 14 万元,按最高限价 14 万元计),再由各中标单位按中标金额相应比例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支付。 | ||
3.2.3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24-QLJC-1 标段:6 万元; 24-QLJC-2 标段:6 万元; 24-QLJC-3 标段:6 万元。 被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评为 AA 信用等级的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减 半;被列入红名单的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等级和是否在红名单均以投标截止之日信用评价结果为准。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开标时 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限 投标单位任选以下四种方式中的其中一种递交: 1、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单次投标保证金; 2、苏州市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 3、保函(保险)等; 4、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 注:(1)若采用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单次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根据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投标保证金线上缴纳服务的通知(苏交建传 【2023】3 号)及《投标保证金线上缴纳服务操作手册》(详见招标文 件附件)要求将保证金从基本账户汇入《江苏交通招投标交易平台》申请的银行附属账户(苏州),保证金缴纳成功的网页截图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放置于投标文件相应位置。招标代理将在《江苏交通招投标交易平台》中查询投标保证金到账情况,如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未到账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保证金线上缴纳技术咨询电话:000-00000000、00000000000。 提醒:采用单次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单位要确保在《江苏交通招标投标 信用信息平台》企业基本信息中基本户开户行信息填写正确,尤其 “分支行名称”需填写完整,以免造成缴纳和退款失败。 (2)若采用苏州市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则应根据《苏州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市交通运输局、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知》(苏交【2022】255 号)(详见招标文件附件)要求至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纳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交通工 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扫描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后放置于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给招标代理(投标单位可将“交通工程年度投标保证金已收证明” 注明项目名称、标段号,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的扫描件发送至招标代理邮箱,并电话确认,原件备查),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苏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000-00000000】。 (3)若采用保函〈保险〉等方式的投标人应通过银行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形式出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且应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2 项的规定延 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保函〈保险〉扫描件应上传在投标文件中,保函〈保险〉原件在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给招标代理,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 业银行的支行及其以上银行。 (4)若采用《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 式,且按规定格式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电子签章,并将承诺书扫描件 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保证信用承诺书》扫描件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发送至招标代理邮箱,予以确认,否则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 |
3.5.4 |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 |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拟派 项目负责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之处,应加盖项目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电子签章;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公章之处,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电子签章。若无法加盖电子签章的,则可签字、盖公章后将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投标文件 内。《投标函》中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签字或印章。 |
3.7.4 | 投标文件副本份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0 份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数 |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不要求 其他要求:合同实施期间,中标人须按招标人要求的数量另行提 供投标文件副本。 |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不退还。若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不再解密。 |
4.2.6 | 招标人通知延后投标截止时间的时间 | 原定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前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详见招标公告及补遗书 |
5.2.1 | 开标程序 | 按电子交易平台开标流程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五人或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否,推荐中标候选人人数为 3 名,推荐第一名为第一中标候选 人,第二名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名为第三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 标人不足 3 家的,则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为有效投标人的数量。 |
7.3.1 | 履约担保 | 无 |
9.5 | 行政监督部门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 复。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3 号)及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七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等规定办理。 行政监督部门: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建设管理处地址:苏州市桐泾南路 298 号 邮编:215007 电话:0512-68125717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10.2 | 投标申请人应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建立信用档案,如信息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系统中主要信息需要更新,或主要信息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未建立信用档案的投标申请人应当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到江苏交通运输招投标信息管理系统更新信息系统中的资料或建立信用档案。 如果信息系统中的主要信息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则其投标文件作无效的投标文 件处理。 | ||
10.3 | 投标人需自行下载投标文件进行再次检测文件。 | |
10.4 | 自领取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 |
10.5 | 第 5.2.2 项开标检查: 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 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2)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3)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5)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信息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 |
10.6 | 信息的系统备案: 1、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和 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20】5 号文)及相关文件要求,投标人可以采用“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编制生成的《投标报表》作为投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和评标资料。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作为证明材料,否则评审委员会将视其资料完整情况决定是否通过资格审查。 2、投标书附表表 1~表 7 及表 12~表 14,投标人应通过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投标书附表表 1~表 6 均应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 认真填报,不得缺省,且表 7、表 12~表 14 没有可填内容时须在厅系统中 填写“无”。否则,视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不能通过 “形式评审及响应性评审”。 投标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已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成功备 案,且在投标报表表 1 中显示,否则其投标不能通过资格审查。请各投标人做好相关备案及更新手续。 3、投标人请认真核查其自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 系统”中生成的该标段的投标报表,若“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显示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在某业绩担任的项目职务为“一般人员(项目负责人)”、“一般人员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技术负责人)”等备案在一般人员里面的,均仅认为其在该业绩中担任的项目职务为一般人员,而非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若出现上述情况,投标人应及时在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备案资料。 投标人拟投入本标段人员的业绩必须在“表 4 拟投入本标段主要人员经历表”中体 现,投标人企业业绩必须在“表 5 已建工程表”中体现,表 4 与表 5 内容不可相互印 证,如若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表 4 中未提供符合本标段项目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业绩要求的业绩,即使在表 5 中有该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符合要求的业绩 亦不予以认可。同理,即使在表 4 中有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企业业绩,但未在表 5 中体现亦不予以认可。 4、各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所附格式进行编制,格式出现不一致的,将由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根据严重程度给予扣分或不予评审的决定。 5、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江苏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有关功能使用要求和从业单位信息备案规则的公告》苏交建〔2015〕25 号及关于对《关于开展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业绩等信息核查工作的补充通告》的补充说明的要求。 审核通过的企业备案信息将在“江苏交通”门户网站信息系统公示栏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从业企业制作投标报表时不可以使用尚在公示期间的备案信息,请投标人及时提交更新,以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系统填报咨询电话:025-85902430。 请各投标申请人务必注意! | ||
10.7 | 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调整其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队伍、设备等并导致其水平实质上有所降低,或发现承包人名不副实、资质外借等,业主有权无条件收回部分或全部工程。 | |
10.8 | 在项目实施期间,将结合《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发包人及行政主管部门将对监测单位的履约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上报交通主管部门。 | |
10.9 |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 |
10.10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 |
10.11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期限:不少于 3 日 | |
10.12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以赔偿。 | ||
10.13 | 应用江苏省交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围(串)标预警”等功能: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MAC 码一致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不同投标人之间若存在 IP 地址一致的情形,招标人 (招标代理)应向相关投标人发出澄清通知,相关投标人应在 2 个工作日内,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投标人自身出具的情况说明类材料不属于证据范畴)供评标委员会评审和认定,评标开始后招标人将不再接受其它相关证据。若未按要求提供或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未参与串通投标,则否决其投标。 | |
10.14 | 投标人编制、填报电子投标文件时注意,电子投标文件中涉及工期内容请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如有备注“日历天”处无须折算 成“日历天”。 |
一、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投标人须知附件 1
本项目为 2024 年苏州市普通国省道桥梁健康监测项目。本次招标共设 3 个标段,即 24-QLJC-1 标段、24-QLJC-2 标段、24-QLJC-3 标段。招标范围如下:
(1)24-QLJC-1 标段:2 座桥改造升级+11 座桥轻量化新建
太仓市、张家港境内的 S339 盐铁塘桥(系杆拱桥)、G346 蒋桥大桥(变截面连续箱梁)等 2 座桥梁改造升级健康监测系统;1 座变截面连续刚构、1 座组合箱梁、1 座 T 型钢构、8 座空心板梁桥新建轻量化健康监测系统的设计与实施,2 年系统运行维护等;
表 1 24-QLJC-1 标段桥梁清单
序号 | 建设分类 | 地区 | 桥名 | 路线编号 | 中心桩号 | 跨径组合 | 按跨径分类 | 上部结构 | 监测场景 |
1 | 改造升级 | 太仓市 | 盐铁塘桥 | S339 | 19.59 9 | 1*80 | 大桥 | 系杆拱 | 原系统满 5 年,特殊结构,改造升级 |
2 | 轻量化 | 太仓市 | 杨林塘大桥 | G204 | 916.4 24 | 9*30+1*70+1*100+1 *70+7*30 | 大桥 | 变截面连续刚构 | 重点关注桥梁,跨径大于 60m,重载交通 |
3 | 轻量化 | 太仓市 | 泰洪桥 | S359 | 13.63 1 | 3*13 | 中桥 | 空心板梁 | 三类部件维修桥梁 |
4 | 改造升级 | 张家港 | 蒋桥大桥 | G346 | 129.4 44 | 3*20+4*20+1*40+1* 70+1*40+4*20+4*20 +6*16 | 大桥 | 变截面连续箱梁 | 原系统满 5 年,改造升级 |
5 | 轻量化 | 太仓市 | 毛观塘桥 | G204 | 918.1 62 | 1*20 | 中桥 | 空心板梁 | 部试点清单,重点关注桥梁 |
6 | 轻量化 | 太仓市 | 南橹槽桥 | G346 | 43.97 3 | 1*20 | 中桥 | 空心板梁 | 部试点清单,重点关注桥梁 |
7 | 轻量化 | 太仓市 | 塘泾河桥 | G346 | 52.84 1 | 3*20 | 中桥 | 空心板梁 | 部试点清单,重点关注桥梁 |
8 | 轻量化 | 张家港 | S338 立交桥 | G204 | 852.1 27 | 7*20+4*35+8*20 | 大桥 | 组合箱梁 | 部试点清单,重载交通 |
9 | 轻量化 | 张家港 | 四干河大桥 | G204 | 837.1 48 | 2*20+1*25+2*20 | 大桥 | 空心板梁 | 部试点清单,重点关注桥梁,等级航道风险桥梁 |
10 | 轻量化 | 张家港 | 中心河桥 | G204 | 842.6 4 | 5*20 | 大桥 | 空心板梁 | 部试点清单,重点关注桥梁 |
11 | 轻量化 | 张家港 | 迎新河桥 | G346 | 142.7 84 | 2*20+1*25+2*20 | 大桥 | 空心板梁 | 部试点清单,重点关注桥梁 |
12 | 轻量化 | 张家港 | 奚浦塘中桥 | G346 | 121.6 05 | 2*16+1*22+2*16 | 中桥 | 空心板梁 | 部试点清单,重点关注桥梁 |
13 | 轻量化 | 张家港 | 张家港大桥 | G204 | 862.1 59 | 右幅: (4×20)+(37+54+37)+ (3×20) | 大桥 | T 型钢构 | 边跨三类部件维修桥梁 |
(2)24-QLJC-2 标段:1 座桥标准化+11 座桥轻量化新建
常熟、相城境内的 S359 元和塘大桥(变截面连续箱梁)桥梁标准化健康监测系统;3座变截面连续箱梁、3 座空心板梁桥、5 座组合箱梁新建轻量化健康监测系统的设计与实
施,2 年系统运行维护等;
表 2 24-QLJC-2 标段桥梁清单
序号 | 建设分类 | 地区 | 桥名 | 路线编号 | 中心桩号 | 跨径组合 | 类型 | 桥型 | 监测场景 |
1 | 轻量化 | 相城区 | 跨望东路大桥 | G312 | 108.19 9 | 19*30 | 大桥 | 组合箱梁 | 部试点清单,重载交通 |
2 | 轻量化 | 相城区 | 老苏虞张公路上下匝道 U7 匝道桥 | G312 | 93.3 | 5*30.4 | 大桥 | 组合箱梁 | 部试点清单,重点关注桥梁 |
3 | 轻量化 | 常熟市 | 黄泾桥 | G204 | 903.3 | 1*20 | 中桥 | 空心板梁 | 部试点清单,重点关注桥梁 |
4 | 轻量化 | 常熟市 | 福山塘大桥 | G346 | 110.74 9 | 15*30 | 大桥 | 组合箱梁 | 部试点清单,重载交通 |
5 | 轻量化 | 常熟市 | 白茆塘桥 | G524 | 26.502 | 5*20 | 大桥 | 空心板梁 | 部试点清单,重点关注桥梁 |
6 | 轻量化 | 常熟市 | 下浜大桥 | S359 | 35.401 | 8*20 | 大桥 | 空心板梁 | 重载交通,重点关注桥梁 |
7 | 轻量化 | 常熟市 | 沙家浜互通 | S359 | 38.206 | 5*20+5*25+7*25+7* 25+6*25+5*20+5*20 | 大桥 | 组合箱梁 | 重载交通 |
8 | 标准化 | 常熟市 | 元和塘大桥 | S359 | 49.657 | 6*25+1*38.5+1*38.5 +1*60+5*25 | 大桥 | 变截面连续箱梁 | 重点关注桥梁,跨径大于 60m;重载交通;三类部件维修桥梁 |
9 | 轻量化 | 常熟市 | 常浒河大桥 | G204 | 882.45 6 | 11*25+1*31.5+1*55 +1*31.5+6*25 | 大桥 | 变截面连续箱梁 | 重点关注,重载交通桥梁 |
10 | 轻量化 | 常熟市 | 周塘河桥 | S342 | 19.058 | 3*34+3*31.667+1*4 5+1*75+1*45+3*29. 333+2*30 | 大桥 | 变截面连续箱梁 | 重点关注桥梁,跨径大于 60m |
11 | 轻量化 | 常熟市 | 澄虞河大桥 | S228 | 31.588 | 11*25 | 大桥 | 组合箱梁 | 重载交通;等级航道风险桥梁 |
12 | 轻量化 | 常熟市 | 常浒河大桥 | S407 | 14.372 | 5*22+1*29+1*53+1* 29+9*22 | 大桥 | 变截面连续箱梁 | 重点关注,重载交通桥梁 |
(3)24-QLJC-3 标段:9 座桥轻量化新建
吴江区、昆山境内的 4 座变截面连续箱梁、1 座等截面连续箱梁、3 座空心板梁、1 座组合箱梁新建轻量化健康监测系统的设计与实施,2 年系统运行维护等。
表 3 24-QLJC-3 标段桥梁清单
序号 | 建设分类 | 地区 | 桥名 | 路线编号 | 中心桩号 | 跨径组合 | 类型 | 桥型 | 监测场景 |
1 | 轻量化 | 吴江区 | 溪港公路跨线桥 | G318 | 93.46 | 4*20+4*20 | 大桥 | 空心板梁 | 部试点清单,重点关注桥梁 |
2 | 轻量化 | 吴江区 | 震泽西互通式立交 A 匝道桥 | G635 | 5.964 | 5*20+1*20+2*3 0+1*20+5*20 | 大桥 | 等截面连续箱梁 | 重点关注桥梁,斜弯坡匝道桥 |
3 | 轻量化 | 吴江区 | 紫荇塘大桥 | S258 | 50.693 | 6*22+1*37+1*6 6+1*37+1*20+7 *22 | 大桥 | 变截面连续箱梁 | 重点关注桥梁,跨径大于 60m,重载交通 |
4 | 轻量化 | 吴江区 | 安庆桥 | G318 | 115.215 | 1*16 | 小桥 | 空心板梁 | 三类部件维修桥梁 |
5 | 轻量化 | 吴江区 | 四方圩 A 匝道桥 | S230 | 169.639 | 10*20 | 大桥 | 空心板梁 | 重点关注桥梁,斜弯坡匝道桥 |
6 | 轻量化 | 昆山市 | 沪宁跨线桥 | G634 | 58.422 | 17*20+1*40+1* 60+1*40+17*20 | 大桥 | 变截面连续箱梁 | 重点关注桥梁,跨径大于 60m,重载交 通、三类部件维修桥梁 |
7 | 轻量化 | 昆山市 | 七浦塘大桥 | S224 | 2.098 | 22*25 | 大桥 | 组合箱梁 | 重载交通 |
8 | 轻量化 | 昆山市 | 孔巷大桥 | G312 | 52.147 | 4*30+3*30+3*3 0+1*54+1*90+1 *54+4*30+4*30 +4*30 | 大桥 | 变截面连续箱梁 | 重点关注桥梁,跨径大于 60m |
9 | 轻量化 | 昆山市 | 娄江大桥 | G634 | 56.094 | 17*20+1*40+1* 60+1*40+17*20 | 大桥 | 变截面连续箱梁 | 重点关注桥梁,跨径大于 60m |
二、计划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其中建设期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试运行期 3 个月,运维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硬件质保期 5 年。
三、招标人提供的便利条件:无
“投标人须知”正文详见《试验检测标准文件》,与前附表不一致的内容以前附表为准。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试验检测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检测服务期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检测服务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试验检测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中承担该专业项目的单位资质和信用等级最低单位的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和信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5)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
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6)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
(6)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7)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交通运输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8)为与其所投标段对应的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或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
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①
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2.1 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以及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和第 3.1.4 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否决投标处理。
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和第 3.1.4 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和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4项所列的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检测工作大纲(含关键工程检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2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和第 3.1.4 项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2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扣分不得超过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的 40%。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①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和第 3.1.4 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则本款与之相关内容不适用。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
(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澄清。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
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的修改。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有);
(4)投标保证金;
(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6)检测工作大纲;
(7)合理化建议(如果有);
(8)资格审查资料;
(9)承诺函;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3.1.1 项采用以下条款: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①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如果有);
(4)投标保证金;
(5)检测工作大纲;
(6)合理化建议;
(7)资格审查资料;
(8)承诺函;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1)投标函;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报价法)
3.2.1 投标人的投标价,应是完成所投标段的全部检测项目的投标价,并以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出的单价或总额价为根据。
3.2.2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不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合同实施过程中按照实际检测的工程量及投标人所报单价进行计量与支付。投标人应认真填写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本合同各检测项目的单 价、合价和总额价。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少报检测项目,或对某些检测项目没有填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其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合价或总额价中。试验检测人必须按委托人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
3.2.3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的同时向投标人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光盘)。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及总额价,即可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并打印出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单独拷入光盘(或 u 盘)中,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内一并交回。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①采用双信封形式,招标人应修改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相关内容,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中提交不包含投标报价的投标函、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中提交填写投标报价的投标函。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时,则以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 3.1.3 项和第 3.1.4 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5 如投标人中标,在本合同实施期间,除另有规定外,试验检测人提供的检测子目单价或总额价不予调整,因此,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本检测项目实施期间的各种风险。
3.2.6 投标人应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
3.2.7 工程暂定金是指暂未确定的,需根据委托人的书面指示而进行的合同以外工作所发生的费用,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计列,并计入投标总价。该费用按需核定,由委托人控制使用。
3.2.8 投标报价和中标后的工程价款均以人民币表示、结算和支付。投标人在编制投标价时需充分考虑现场情况和检测频率调整的工作量,并在编制相关的单价时予以考虑。
3.2.9 除招标文件中载明可接受选择性方案外,每个标段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严禁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且未在投标书中声明以哪一个为准,或在投标文件中主动提出假设中标后的优惠条件。
3.2.10 投标人的投标价中应含的保险费按如下规定办理:
试验检测人装备险和试验检测人职工的(人身)事故险由试验检测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试验检测人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所报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不单独报价。
3.2.11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不超过招标人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2 投标报价(其它报价方法)
其它报价方法包括费率报价法、人员费用报价法、固定标价报价法等,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或制定适合项目的投标报价方法。
…….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文件超过原有效期后将自动失效,但
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
定。
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银行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且应在投标有效期满后 30 日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2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银行保函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 中标公示期结束没有投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招标人应当在 5 日内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招标人在收到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应当在 5 日内退还未中标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在“资格审查资料表 1-表 14”后,应该根据“表 15 附件清单”的要求附企业及人员的相关证书及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单位章。
3.5.2 “企业财务状况表”的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企业代表工程表”的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填报的资格审查资料表 1-表 10 所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6 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予以否决,并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 金;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有权没收其投标保证金;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 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
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检测服务期、投标有效期、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若采用电子招投标,电子投标文件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招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要求进行编制。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的书面方式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经公证机关对授权委托书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公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原件应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投标人无须再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进行公证。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授权委托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应经公证机关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投标人的单位公章的真实性做出有效公证后,将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公证书出具的日期应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并公证。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签字或盖章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并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
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在内层封套里,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若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与正本包在同一个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内层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外层封套上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记。
4.1.2 投标文件的内层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内、外层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4.1.1 项和 4.1.2 项采用以下条款:
4.1.1 本次招标采用双信封形式,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应单独密封包装。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在相应的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第二个信封
(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包装在相应的内层封套里,投标文件电子文件(如需要)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若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与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正本包在同一个内层封套里,然后统一密封在一个外层封套中。内层和外层封套均应加贴封条,内层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 章。
4.1.2 投标文件的内层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6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或按 4.2.6 款通知延后的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准时出席,在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确认开标结果,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因故不能出席开标活动,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递交人不能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但招标人将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虽已准时前来参加开标活动,但未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以证明其身份时,也不能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但招标人将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1 款采用以下条款: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或按 4.2.6 款通知延后的投标截止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开标时,投标人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准时出席,在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情况,确认开标结果,并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因故不能出席开标活动,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递交人不能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但招标人将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若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虽已准时前来参加开标活动,但未携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以证明其身份时,也不能在开标记录上签字,但招标人将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未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现场退还给投标人;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检测服务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会议结束。
5.2.2 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否决其投标: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提交投标保证金;
(2)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3)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5.2.3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若采用双信封形式,第 5.2 款采用以下条款: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未密封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现场退还给投标人;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检测服务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会议结束。
5.2.2 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情况: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否决其投标。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2.3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不予开封,并交监标人密封保存。
5.2.4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标人在拆封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外层封套后,按照内层封套上写明的投标人名称公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的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不予开标;
(8)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9)开标会议结束。
5.2.5 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否决其投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5.2.6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或评标基准价计算结果有误(如有)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以及有关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不超过 3 名,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
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
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文字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4.4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委托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5 如果根据本章第 3.5.7 项、第 7.3.2 项或第 7.4.1 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评标办法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第2.2.4款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 (1)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根据要求所提交的澄清文件为依据,在讨论的基础上独立评分,各评分(主观分)均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 (2)各评分因素(指子项,若该评分因素含子项,按评分因素子项分别计算)的得分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平均值确定(7人或7人以上时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各评分因素(指子项,若该评分因素含子项,按评分因素子项分别计算)得分之和即为各投标人的综合得分(保留2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评委评分单项得分一般不得低于该因素满分值的60%,若该因素得分为满分或低于该因素满分值的60%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江苏省履约信誉为AA的除外)。 2、本章3.2.1(4)项中D值为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分别对应其他因素中各项计算得分之和; 3、根据本章“1.评标方法”的规定明确综合得分相等时中标候选人的推荐顺序: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被列入“江苏省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红名单)的投标人优先; (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在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分值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仍不能确定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 4、若本项目通过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以及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家,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有效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如认定投标具有竞争性的,可以进行评标,并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如认定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定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5、评标委员会推荐第一名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名为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名为第三中标候选人。若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的,则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数量为有效投标人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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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本项目3个标段投标,且只允许中1个标段。若同一投标人在本项目2个或以上标段中综合得分均排名第一,则按拟中标合同金额大的标段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其他标段则不再被推荐。 7、投标人若已在本项目某一标段中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则在其他标段中不再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8、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在评标过程中有影响最终评标结果的不能确 定的特殊问题,应在评标意见中记载并提请招标人决定。 | |||
条款号名称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且: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且: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检测 (监测)服务期;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c、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工作大纲;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均已按规定要求提交。 | |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 |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书,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 ,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5)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5)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 ||
(6)投标人未进行分包。 | (6)投标人未进行分包。 | ||
(7)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7)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8)投标文件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 (8)投标文件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 ||
(9)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9)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
(10)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 ,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 选择性报价。 | (10)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 ||
(11)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11)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 ||
(12)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12)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 |
(13)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 (13)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 ||
(1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1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15)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15)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 ,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方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16)提交投标文件的标段必须与领取招标文件的标段一致。 | (16)提交投标文件的标段必须与领取招标文件的标段一致。 | ||
(17)投标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的串通投标行为 。 | (17)投标人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明确的串通投标行为。 | ||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MAC码均不一致,或者IP地址一致但能按要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 | (1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MAC码均不一致,或者IP地址一致但能按要求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未串通投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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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下列行为(但不限于)构成虚假行为: | (19)投标人没有提供虚假材料。下列行为(但不限于)构成虚假行为: a、借用他人资质申报; b、以他人的工程业绩或奖励材料申报; c、隐瞒行政处罚不报; d、隐瞒有关关联企业、隶属企业情况不报。 | ||
(20)投标文件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 (20)投标文件未出现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其投标的情形。 | ||
资格评审 | (1)资质条件: | (1)资质条件: ①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基本账户信息已成功备案(在投标报表表1中显示); ②24-QLJC- 1标段、24-QLJC- 2标段:投标人本单位或其下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应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甲级资质或公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试验检测专项资质; ③24-QLJC- 3标段:投标人本单位或其下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应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乙级(或以上)资质或公路工程桥梁隧道工程试验检测专项资质; ④投标人本单位或其下属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省级或以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包括检验 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或计量认证证书; | |
(2)业绩要求:投标人2021年1月1日至今独立完成过桥梁监测 (或检测)项目(以信息系统备案的交/竣工日期、工程类型为 准,下同); | (2)业绩要求:投标人2021年1月1日至今独立完成过桥梁监测(或检测)项目(以信息系统备案的交/竣工日期、工程类型为准,下同); | ||
(3)项目负责人资格 | (3)项目负责人资格: |
: | ①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交通运输 | ||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 | |||
师证书》(桥梁或桥梁隧道专业)或《公路水 | |||
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证书》(桥梁隧道工程专业 | |||
),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担任过 | |||
一项桥梁监测(或检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 | |||
技术负责人; | |||
②项目负责人须为投标单位自有职工,其三个 | |||
月(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或以上的社保缴 | |||
纳证明材料须附在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中须 | |||
提供在社保系统打印的本单位人员缴费明细, | |||
或在投标文件中主动提交有效的社保查询途径 | |||
及人员社保信息供评标委员会核实。缴费证明 | |||
内容需含缴费起止时间、缴费单位、缴费人员 | |||
姓名并由社保机构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社保 | |||
机构官网上打印件与线下的盖章件具有同等效 | |||
力,缴费单位与投标人或其下属非独立法人分 | |||
支机构名称一致); | |||
(4)信誉要求: | |||
a、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在江苏 | |||
交通项目的信用档案等级评定中被评为C级或以 | |||
上级别; | |||
b、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未在“ | |||
v.cn/)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
(4)信誉要求: | c、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未在国 | ||
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
d、截止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当日,投标人未被列 | |||
入“信用交通江苏”网站公布的“江苏省交通 | |||
运输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黑名单); | |||
e、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 | |||
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人力资源 | |||
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水 |
利厅文件(苏建管【2016】707号)等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相关部门公布为限制市场准入的投标人(投标文件截止日当天未经解禁),不得参加投标; | |||
(5)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5)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 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
(6)投标人隶属、资产关联关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 9的规定; | (6)投标人隶属、资产关联关系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10.9的规定; | ||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评分分值构成: | |
检测实施方案:25.00分 | |
分值构成 (总分100 .00分 ) | 主要人员:25.00分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10.00分其他因素-财务能力:0分 其他因素-业绩:25.00分 |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10.00分 | |
评标价:5.00分 | |
报价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
分计 | |
算方 |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
法 |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0(招标代理服务费)-0(公证费)- 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 投标报价=清单小计+0(招标代理服务费)+0(公证费)+0(暂列金)+0(其他不可竞争费)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2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被否决其投标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2、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当投标人的偏差率为0时,投标报价分值得满分5.00分;偏差率按下列规定按比例内插,最低分值为零分。投标报价分值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是投标报价所占的权重分值,F=5.00; |
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0.5; 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0.25; | |
总得分汇总方式: | 当专家组人数大于等于7人时,总得分汇总去除最高分最低分 |
投标报价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投标报价 | 5.00 | 0.00 |
其他因素-技术能力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设备配置 | 根据拟投入设备的种类是否齐备,技术性能是否先进,数量是否满足监测工作要求,是否符合本项目健康监测特点进行评分。 | 10 .0 0 | 0. 00 |
其他因素-财务能力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其他因素-业绩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业绩 | 投标人2021年1月1日至今独立完成过桥梁监测(或检测)项目的,得基本分1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个上述业绩加2分 ,最多加10分。 注:业绩以信息系统备案的交/竣工日期、工程类型为准。 | 25 .0 0 | 15 .0 0 |
其他因素-履约信誉 | ||||
序号 | 评审 | 评审标准 | 最大 | 最小 |
因素 | 值 | 值 | ||
履约信誉 | 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江苏省 | |||
公路水运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规定,在投标文件递交 | ||||
截止当日查询的投标人的信用等级及投标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分值 | ||||
情况进行评定。 a、信用等级为 AA 级的投标人,履约信誉分为 | ||||
X 分; b、信用等级为 A 级(含暂定 A | ||||
级)的投标人,履约信誉分为 | ||||
0.8X~0.95X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 ||||
Y=0.8X+0.15X*(Z-85)/10 | ||||
1 | ③信用等级为B级(含暂定)的企业,信用分为0.65X~0.8X分,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65X+0.15X*(Z-75)/10 ④信用等级为C级(含暂定)的企业,信用分为0.45X~0.6X分, 具体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Y=0.15X*(Z-60)/15+0.45X 注:X | 1 0 . 0 0 | 0 . 0 0 | |
为履约信誉分满分值(X=10),Y | ||||
为投标人在本次投标活动中的履约信誉分值(Y得分按照四舍五 | ||||
入原则小数点后保留两位),Z | ||||
为企业最近一次(投标文件递交截止当日)信用等级评定分值。 | ||||
无评定分值的 A 级、暂定 A 级投标人,Z 按 85 | ||||
计算,无评定分值的B级企业,Z按70计算,无评定分值的C级企 | ||||
业,Z按50计算。从业单位在本省无信用评价记录且上年度无失 | ||||
信行为记录的,其信用等级按照暂A级确定。 |
检测实施方案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监测工作的程序与方法 | 根据监测工作的程序、监测的内容、方法、监测频率 、监测手段、监测资料及分析报告、最终报告的形成的可行性、针对性和可靠性等方面进行评分。 | 10 .0 0 | 0. 00 |
2 | 监测工作服务的目标及保证措施 | 根据监测工作服务的目标、保证精度的技术措施、进度计划及保证进度的措施、监测工作质量与服务保证措施、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评分。 | 10 .0 0 | 0. 00 |
3 | 本项目的重点和难点分 | 根据本项目的重点和难点分析是否全面、准确、有针对性,对策措施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操作性等方面 | 5. 00 | 0. 00 |
析及对策措施 | 进行评分。 |
主要人员 | ||||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最大值 | 最小值 |
1 | 主要人员 | 拟投入的项目负责人担任过一项桥梁监测(或检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得基本分19分;在此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以来每担任过1项桥梁监测(或检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加3分,最多加6分。 注:业绩以信息系统备案的交/竣工日期、工程类型为准。 | 2 5 . 0 0 | 1 9 . 0 0 |
“评标办法”正文详见《试验检测标准文件》,与前附表不一致的内容以前附表为准。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检测服务期;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承诺函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修改和删减; d.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检测工作大纲;
e.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a.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
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b.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c.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5)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6)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2.1.2 资格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1)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 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人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银行保函的有效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银行保函原件装订在投标文件的正本之中,或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给招标人现场工作人员签收。
(2)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未提交选择性报价。
(3)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5)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A 检测实施方案:15~25 分;
(2)B 检测人员:20~30 分;
(3)C 投标报价:0~20 分;
(4)D 其他评分因素:检测设备:5~10 分;业绩:15~25 分;履约信誉:5~1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方法一: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方法二: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暂定金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2 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被否决其投标或不参与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方法一: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二:将评标价平均值下浮 %,作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三: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系数,由投标人代表或监标人现场抽取,评标价平均值乘以现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四:……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一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 评分标准
(1)检测实施方案评分标准: 15~25 分检测工作的程序与方法: 分
根据检测工作的程序、检测的内容、方法、检测频率、检测手段、检测资料及分析报告、最终报告的形成的可行性、针对性和可靠性等方面进行评审;
检测工作服务的目标及保证措施: 分
根据检测工作服务的目标、保证检测精度的技术措施、检测进度计划及保证检测进度的措施、检测工作质量与服务保证措施、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评审;
本项目的重点和难点分析及对策措施: 分
……
(2)检测人员评分标准: 20~30 分
拟投入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适应工程的要求,投入的项目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的配备、素质及管理经验; 分
对拟投入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类似检测项目现场管理经验、业绩和检测人员的素质、经验、综合水平及投入数量是否满足工程现场检测需要等方面进行评审; 分
……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
一、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一: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报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报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 是投标报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 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 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 E1、E2,但 E1 应大于 E2
二、投标报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二:
投标报价得分以投标报价的平均值为依据进行评分。投标报价的平均值是指开标现场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投标人投标报价等于或低于投标报价的平均值的,投标报价得分为最高得分满分;
②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投标报价的平均值的,投标报价得分为:
投标报价的平均值
投标报价得分=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
×满分值
投标报价的平均值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检测设备:5~10 分;
对拟投入设备的种类是否齐备,技术性能是否先进,数量是否满足检测工作要求,是否符合项目检测的安全性和适应性的特点进行评分。
业绩:15~25 分;
对投标人完成的公路水运工程类似检测项目的数量、规模和质量情况等方面进行评分。履约信誉:5~10 分;
根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人履约信誉进行评价:
信用等级评为 AA(好)级的,评标委员会应给予其信誉分评满分。
信用等级评为 A(较好)级的,评标委员会最多扣减其信誉分满分的 20%。信用等级暂定 A(较好)级的,评标委员会应扣减其信誉分满分的 20%。
信用等级评为 B(一般)级的,评标委员会应扣减其信誉分满分的 30%~40%。
……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将被否决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①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
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1.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①如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1 项(2)目规定的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方式,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1.3 项和第 3.1.4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采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1 项(1)目规定的投标人按照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的,无须按照本章第 3.1.3 项和第 3.1.4 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 3.1.3 项~第 3.1.6 项内容不适用。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检测实施方案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检测人员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4)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时明显低于最高投标限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3.2.5 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承诺的质量标准低于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2)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关键检测技术方案不可行;
(3)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及履约信誉证明材料虚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委托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采用《试验检测标准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
说明:本数据表是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
序号 | 条款号 | 信息或数据 |
1 | 1.1.1 | 项目名称:2024 年苏州市普通国省道桥梁健康监测项目 标段名称:24-QLJC-1 标段、24-QLJC-2 标段、24-QLJC-3 标段 |
2 | 1.1.4 | 委托人: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桐泾南路 300 号 邮 编: |
3 | 2.1.2 | 服务范围:详见招标范围。 |
4 | 5.2 | 监测服务的时间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其中建设期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试运行期 3 个月,运维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硬件质保期 5 年。 |
5 | 6.2.1 | 动员预付费:/ |
6 | 6.2.6 | 最低支付限额:/ |
7 | 6.2.8 | 监测服务费用的支付期限 最终支付期限为自委托人收到监测人提交的书面付款申请后 30 日内支付。 |
8 | 8 | 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诉讼 如诉讼,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定义与解释
1.1.1 项目
项目名称:2024 年苏州市普通国省道桥梁健康监测项目委托人名称: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1.1.2 工程
工程地点:苏州市
合同标段名称:24-QLJC-1 标段、24-QLJC-2 标段、24-QLJC-3 标段
2.试验检测(监测)人的义务
2.1.1 服务形式
2.1.2 服务范围
2.1.2.1 检测(监测)服务的工作范围:详见投标人须知附件 1;
2.1.2.2 检测(监测)服务的工程范围:详见投标人须知附件 1;
2.1.3 检测(监测)服务的内容
检测(监测)服务机构设置为:/;
检测(监测)服务的内容:同检测(监测)服务的工作范围;
2.3 检测(监测)职责
①认真执行关于检测(监测)的各项规范、制度,规范检测(监测)和报告程序,切实做到真实、全面、独立、公正、准确、及时。
②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等技术文件应齐全,检测(监测)人员要严格按有关标准、规程及规范进行操作,保证检测(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③对检测(监测)工作统筹安排,细化工作内容,根据本项目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测(监测)工作方案,保证检测(监测)工作的全面完成。
④保证检测(监测)数据真实反映现场情况。
⑤保证检测(监测)设备的标识、检定、使用、保养、维修符合要求,为检测(监测)数据的准确提供良好的基础。
⑥严格执行现场抽样、检测、样品留存等制度,保证试验过程中样品传递的规范性。
⑦严格执行台帐制度,保证检测(监测)各个环节都有台帐记录,做到所有检测(监测)数据都可追溯。
⑧严格执行环境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检测(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⑨保证检测(监测)的及时性,及时进行相关检测(监测),及时出具报告,及时上报检测(监测)中发现的问题。
⑩加强对检测(监测)方法的研究,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监测)方法。
⑪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守则,加强廉政管理。
2.4 检测(监测)人员
2.4.1 委托人对重要岗位检测(监测)人员的要求
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桥 梁或桥梁隧道专业)或《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证书》(桥梁隧道工程专业),具有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担任过一项桥梁监测(或检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投入的所有人员专业结构搭配合理,工作分工明确。
本款末增加:
2.4.6 在合同期内,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随意更换人员。若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时,须提前 7 天提交与拟更换人员具备同等或更高资质的人员报委托人批准,经委托人批准后,检测(监测)单位必须支付委托人 5 万元/人违约金。若委托人提出人员更换要求,检测
(监测)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 7 天内选派资格和经验为委托人接受的人员进行更换。由于更换人员引起的费用由检测(监测)单位承担,其更换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
2.4.7 检测(监测)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检测(监测)服务的人员,必须能够适应合同规定的服务工作。
2.4.8 为了履行检测(监测)服务,检测(监测)单位应在检测(监测)工作细则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2.4.9 合同执行过程中,检测(监测)单位应将拟投入本项目的设备品牌及型号参数等向委托人报备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2.5 保密
在检测(监测)合同有效期内及以后的 5 年内,未经委托人同意,检测(监测)人不得泄露委托人与本项目、本工程、本检测(监测)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3.委托人的义务
3.1.1 文件和资料
(1)委托人将向检测(监测)单位免费提供与履行服务有关的资料;
(2)委托人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检测(监测)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参与本项目全过程的监督、协调、沟通工作。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应及时通知检测(监测)单位。
3.2 决定
委托人根据试验检测(监测)人有关针对本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等重大问题的请示及时予以决定。委托人对上述请示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自收到书面请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7 天。
3.3 代表
委托人授权代表:
4.责任和保障
4.1 试验检测(监测)人的违约及赔偿责任本条修改为:
(1)合同生效后,如检测(监测)单位擅自中途停止或解除合同,检测(监测)单位应向委托人支
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合同总价的 30%。
(2)未经委托人批准而擅自更换的一般检测(监测)人员未达到委托人要求,经通报批评仍不能限期更正。
(3)检测(监测)人员责任心不强、检测(监测)工作不到位,伪造检测(监测)数据出具错误检测(监测)数据或错误鉴定结论,导致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检测(监测)单位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安全的问题时,未及时向委托人报告。
(4)检测(监测)单位检测(监测)制度不全,检测(监测)仪器设备不全,档案资料不按规定存档。
(5)违反本合同第 9 条有关廉洁条款的规定。
检测(监测)单位发生以上第(2)~(5)条情况,委托人将视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提出警告、责令更正、通报批评至逐出现场,检测(监测)单位须支付委托人 1 千元至 5 万元的损失赔偿金。
4.4 赔偿的限额
试验检测(监测)人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向委托人提交成果文件或未按时间节点完成应尽工作,试验检测(监测)人应向委托人偿付由此而导致的委托人的损失费,每天的损失费按合同总价的 0.5‰计算。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 10%。
4.6 保险
检测(监测)人应对投入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并为相关现场人员投保。检测(监测)人投入设备险和职工的(人身)事故险均由检测(监测)人投保,保险费由检测(监测)人承担并支付。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检测(监测)单位雇员的人身死亡或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由检测(监测)单位自行负责,委托人不予赔偿。
5.检测(监测)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暂停与解除
5.1 检测(监测)合同协议书生效的条件和期限:
(1)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合同价款支付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
(3)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书面补充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4)委托人如果要求检测(监测)单位全部或部分中止执行检测(监测)或终止合同,则应当在 14
日前通知检测(监测)单位,检测(监测)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检测(监测)工作。
(5)如检测(监测)单位发生第 4.4 款规定的违约行为,检测(监测)单位除偿付委托人违约金和损失赔偿费外,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委托人不承担责任。
(6)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清理和损害赔偿条款及争议的效力。
5.2 检测(监测)服务的时间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其中建设期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试运行期 3 个月,运维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硬件质保期 5 年。
5.3 检测(监测)合同的终止:若任何一方严重不按合同条款执行,经双方协商无效后 30 日内另一
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若是检测(监测)人严重违反合同条款,检测(监测)人应退还全部付款;若是委托人严重违反合同条款,委托人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5.4.4 物价变动的调整办法
不调整。
5.5.1.3 双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6.检测(监测)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6.1 检测(监测)服务费用内容
检测(监测)服务费包括:监测及管理人员费用、监测报告及相关后期建档等费用、现场费用、交通安全措施费、交通工具及使用费、监测设备、测量仪器费及相关费用、运行维护费用、网络安全费 用、临时办公场、公司取费、法定税金、利润等本招标文件明示或暗示的所有一般风险、责任和义务等费用。
6.2 支付
6.2.1 动员预付费:无
6.2.2 履约保证金:无
6.2.4 支付方式与支付内容
支付方式:项目完成建设后支付监测系统实施费及设计费的 80%,试运行期结束后支付至合同价的 85%,工程造价审核结束且运维期满后按审定金额支付尾款。
6.3 货币:人民币
7.其它
7.2 语言和法律
检测(监测)合同的主导语言:中文。
检测(监测)合同所遵循的法律: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的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 的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检测(监测)合同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7.3 安全措施
7.3.1 检测(监测)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严格按照安全标准检测(监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检测(监测)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健全组织制度,指定主要领导负责安全工作,确保作业人员和车辆、设备的安全。检测(监测)人在检测(监测)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交通、生产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以及与其他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纠纷或事故,委托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7.5.2 版权
委托人就本项目试验检测(监测)而向检测(监测)人提供的成果为委托人所拥有。检测(监测)
人因受委托人委托进行的本项目试验检测(监测)而产生的成果均为双方共同享有,其中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时须经另一方同意,但若委托人因推行本项目的需要向第三方透露检测(监测)成果,则无须经过检测(监测)人的同意。
本款末增加:
7.8 检测(监测)人的住房办公、生活设施、设备以及交通工具等由检测(监测)单位自备、自购或租用,其设施费用及维修服务费用由检测(监测)人计入投标报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检测(监
测)人在投标报价时就作充分考虑。检测(监测)工作结束后,其产权仍归检测(监测)单位所有。
7.9 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由检测(监测)人投保,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7.10 检测(监测)人的雇员及装备的保险由检测(监测)单位自行投保,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7.11 为实施本合同工程采取的安全保通措施,其中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负责人,需配置临时交通安全设施,以及到交警、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完善相关手续费用等,此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7.12 检测(监测)人合同实施期间发生的车辆通行费用均由检测(监测)人自行承担,含在投标总价中,不另行计量与支付。检测(监测)人在投标时应予以考虑。
7.13 检测(监测)人为实施本合同检测(监测)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及内河通航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将其措施实施到位。所需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7.14 检测(监测)人在实施作业过程中应做到文明检测(监测),由此发生的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计量与支付。
7.15 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人根据工程需要调整和充实少量必要的人员设备,检测(监测)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擅自调整人员和减少设备投入。
7.16 在合同执行期间,由于价格上涨、政策性调整等因素对项目成本的影响,业主对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8.争端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当协调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若仍不能达成一致,双方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如诉讼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廉政建设
在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保证投资效益的最大化。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招标项目管理的通知(试行)》(苏市路高管〔2021〕3 号)要求,执行“廉政合同执行情况评价制度”。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由(委托人全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一方,与(监测人全称)(以下简称“监测人”)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委托人已委托监测人为 (工程名称) 标段提供检测(监测)服务,并已接受了监测人就此提出的投标文件,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通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下列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8、招标文件;
9、投标文件;
10、在本专用合同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三、项目负责人为 ,主要人员名单详见附件。
四、本合同计划服务期 个月,计划开工日期为 ,计划完工日期为 。五、本工程合同价为 。
六、委托人在此同意按照本检测(监测)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测人支付根据检测(监测)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检测(监测)工作条件。
七、监测人基于委托人的上述保证,在此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检测(监测)合同的规定履行检测
(监测)服务。
八、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 年 月 日生效,至双方按照检测(监测)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
九、协议书一式陆份,甲方执肆分,乙方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全称) (盖章) 监测人: (全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附件二:廉政合同
廉政合同
根据交通部《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标段的监测单位 (监测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本合同有关的业务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在检测(监测)过程中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5)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检测(监测)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测(监测),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招标项目管理的通知(试行)》(苏市路高管
〔2021〕3 号)要求,执行“廉政合同执行情况评价制度”。
7.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至检测(监测)合同失效日止。
8.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 标段检测(监测)合同的附件,与检测(监测)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9.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分,乙方执贰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廉政合同执行情况评价表
项目名称: 填报日期: 发包人: 承包人 :
执行人 | 主要事项 | 有无违反廉政合同事项 (如有说明具体情况) |
对发包人的评价 | 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 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 |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 料和设备。 | ||
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 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 ||
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 品;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 用等。 | ||
承包人自评 |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 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 |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 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 ||
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 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 ||
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 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 |
公用品等。 | ||
承包人 | 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 党组织(如有)负责人签字 并加盖党组织章 |
发包人 | 收复意见: 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组织章 |
注:项目承包人需认真如实进行评价反馈,并对真实性负责。
附件三: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监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监测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工程委托人: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监测人 (监测人名称,以下简称“监测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委托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监测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测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监测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规定》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负责人到监测人员(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
边,人人有责。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严格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场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该项目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 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监测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
碍治安的行为。
(5)监测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监测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监测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监测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监测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监测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监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监测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记牌。
(10)监测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
如因委托人或监测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作为工程监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测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各方签署立即生效。
5.本合同—式陆份,甲方执肆分,乙方执贰份。
委托人: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盖章)
监测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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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苏州市普通国省道桥梁健康监测项目
24-QLJC-3标段
工程量清单
招 标 人:苏州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招标代理:江苏交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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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 | |||||||||
标段号 | 桥名 | 路线编号 | 建设分类 | 类型 | 桥型 | 单位 | 监测系统实施费及设计费(元 ) | 2年运维分析费用(元) | 合 价(元) |
24-QLJC-3 标段 | 溪港公路跨线桥 | G318 | 轻量化 | 大桥 | 空心板梁 | 项 | 0 | 0 | |
震泽西互通式立交A匝道桥 | G635 | 轻量化 | 大桥 | 等截面连续箱梁 | 项 | 0 | 0 | ||
紫荇塘大桥 | S258 | 轻量化 | 大桥 | 变截面连续箱梁 | 项 | 0 | 0 | ||
安庆桥 | G318 | 轻量化 | 小桥 | 空心板梁 | 项 | 0 | 0 | ||
四方圩A匝道桥 | S230 | 轻量化 | 大桥 | 空心板梁 | 项 | 0 | 0 | ||
沪宁跨线桥 | G634 | 轻量化 | 大桥 | 变截面连续箱梁 | 项 | 0 | 0 | ||
七浦塘大桥 | S224 | 轻量化 | 大桥 | 组合箱梁 | 项 | 0 | 0 | ||
孔巷大桥 | G312 | 轻量化 | 大桥 | 变截面连续箱梁 | 项 | 0 | 0 | ||
娄江大桥 | G634 | 轻量化 | 大桥 | 变截面连续箱梁 | 项 | 0 | 0 | ||
合计 | 0 |
投 标 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代理人: (签名或签章)
日 期: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当使用于结构健康监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在引用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1、现行的交通部的行业标准或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3、相关行业的标准或规范。
二、标准与规范
1、招标文件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如果目前有新颁或修改,则按新的规范、标准执行。在工程实施全过程中,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如果有修改或新颁,应由发包人决定是否采用新标准或规范,监测单位应按发包人的决定执行。采用新标准、规范所增加的费用由监测单位承担。
2、列出项目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公路桥梁结构监测规范》(JT/T 1037-2022);
《江苏省普通国省道桥梁轻量化监测系统建设指南(试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2 年);
《江苏省普通干线公路桥梁监测系统建设指南》(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2016 年);
《江苏省普通国省道桥梁结构监测系统建设和运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交公路
〔2023〕1 号);
《省交通运输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江苏省云网融合(SDWAN)改造及情报板上云等技术方案的通知》(苏交公路网〔2021〕175 号)
三、技术要求
本节技术要求供参考,具体要求详见《公路桥梁结构监测规范》(JT/T 1037-2022)等相关规范、指南、标准,最终实施方案以省公路中心审批为准。
1、项目概况
(1)24-QLJC-1 标段:2 座桥改造升级+11 座桥轻量化新建
太仓市、张家港境内的 S339 盐铁塘桥(系杆拱桥)、G346 蒋桥大桥(变截面连续箱梁)等 2座桥梁改造升级健康监测系统;1 座变截面连续刚构、1 座组合箱梁、1 座 T 型钢构、8 座空心板梁桥新建轻量化健康监测系统的设计与实施,2 年系统运行维护等;
表 1 24-QLJC-1 标段桥梁清单
序号 | 建设分类 | 地区 | 桥名 | 路线编号 | 中心桩号 | 跨径组合 | 按跨径分类 | 上部结构 | 监测场景 |
1 | 改造升级 | 太仓市 | 盐铁塘桥 | S339 | 19.599 | 1*80 | 大桥 | 系杆拱 | 原系统满 5 年,特殊结构,改造升级 |
2 | 轻量化 | 太仓市 | 杨林塘大桥 | G204 | 916.424 | 9*30+1*70+1*100 +1*70+7*30 | 大桥 | 变截面连续刚构 | 重点关注桥梁,跨径大于 60m,重载交通 |
3 | 轻量化 | 太仓市 | 泰洪桥 | S359 | 13.631 | 3*13 | 中桥 | 空心板梁 | 三类部件维修桥梁 |
4 | 改造升级 | 张家港 | 蒋桥大桥 | G346 | 129.444 | 3*20+4*20+1*40+ 1*70+1*40+4*20+ 4*20+6*16 | 大桥 | 变截面连续箱梁 | 原系统满 5 年,改造升级 |
5 | 轻量化 | 太仓市 | 毛观塘桥 | G204 | 918.162 | 1*20 | 中桥 | 空心板梁 | 部试点清单,重点关注桥梁 |
6 | 轻量化 | 太仓市 | 南橹槽桥 | G346 | 43.973 | 1*20 | 中桥 | 空心板梁 | 部试点清单,重点关注桥梁 |
7 | 轻量化 | 太仓市 | 塘泾河桥 | G346 | 52.841 | 3*20 | 中桥 | 空心板梁 | 部试点清单,重点关注桥梁 |
8 | 轻量化 | 张家港 | S338 立交桥 | G204 | 852.127 | 7*20+4*35+8*20 | 大桥 | 组合箱梁 | 部试点清单,重载交通 |
9 | 轻量化 | 张家港 | 四干河大桥 | G204 | 837.148 | 2*20+1*25+2*20 | 大桥 | 空心板梁 | 部试点清单,重点关注桥梁,等级航道风险桥梁 |
10 | 轻量化 | 张家港 | 中心河桥 | G204 | 842.64 | 5*20 | 大桥 | 空心板梁 | 部试点清单,重点关注桥梁 |
11 | 轻量化 | 张家港 | 迎新河桥 | G346 | 142.784 | 2*20+1*25+2*20 | 大桥 | 空心板梁 | 部试点清单,重点关注桥梁 |
12 | 轻量化 | 张家港 | 奚浦塘中桥 | G346 | 121.605 | 2*16+1*22+2*16 | 中桥 | 空心板梁 | 部试点清单,重点关注桥梁 |
13 | 轻量化 | 张家港 | 张家港大桥 | G204 | 862.159 | 右幅: (4×20)+(37+54+3 7)+(3×20) | 大桥 | T 型钢构 | 边跨三类部件维修桥梁 |
(2)24-QLJC-2 标段:1 座桥标准化+11 座桥轻量化新建
常熟、相城境内的 S359 元和塘大桥(变截面连续箱梁)桥梁标准化健康监测系统;3 座变截面连续箱梁、3 座空心板梁桥、5 座组合箱梁新建轻量化健康监测系统的设计与实施,2 年系统运行维护等;
表 2 24-QLJC-2 标段桥梁清单
序号 | 建设分类 | 地区 | 桥名 | 路线编号 | 中心桩号 | 跨径组合 | 类型 | 桥型 | 监测场景 |
1 | 轻量化 | 相城区 | 跨望东路大桥 | G312 | 108.199 | 19*30 | 大桥 | 组合箱梁 | 部试点清单,重载交通 |
2 | 轻量化 | 相城区 | 老苏虞张公路上下匝道 U7 匝道桥 | G312 | 93.3 | 5*30.4 | 大桥 | 组合箱梁 | 部试点清单,重点关注桥梁 |
3 | 轻量化 | 常熟市 | 黄泾桥 | G204 | 903.3 | 1*20 | 中桥 | 空心板梁 | 部试点清单,重点关注桥梁 |
4 | 轻量化 | 常熟市 | 福山塘大桥 | G346 | 110.749 | 15*30 | 大桥 | 组合箱梁 | 部试点清单,重载交通 |
5 | 轻量化 | 常熟市 | 白茆塘桥 | G524 | 26.502 | 5*20 | 大桥 | 空心板梁 | 部试点清单,重点关注桥梁 |
6 | 轻量化 | 常熟市 | 下浜大桥 | S359 | 35.401 | 8*20 | 大桥 | 空心板梁 | 重载交通,重点关注桥梁 |
7 | 轻量化 | 常熟市 | 沙家浜互通 | S359 | 38.206 | 5*20+5*25+7*25+ 7*25+6*25+5*20+ 5*20 | 大桥 | 组合箱梁 | 重载交通 |
8 | 标准化 | 常熟市 | 元和塘大桥 | S359 | 49.657 | 6*25+1*38.5+1*38 .5+1*60+5*25 | 大桥 | 变截面连续箱梁 | 重点关注桥梁,跨径大于 60m;重载交通;三类部件维修桥梁 |
9 | 轻量化 | 常熟市 | 常浒河大桥 | G204 | 882.456 | 11*25+1*31.5+1*5 5+1*31.5+6*25 | 大桥 | 变截面连续箱梁 | 重点关注,重载交通桥梁 |
10 | 轻量化 | 常熟市 | 周塘河桥 | S342 | 19.058 | 3*34+3*31.667+1* 45+1*75+1*45+3* 29.333+2*30 | 大桥 | 变截面连续箱梁 | 重点关注桥梁,跨径大于 60m |
11 | 轻量化 | 常熟市 | 澄虞河大桥 | S228 | 31.588 | 11*25 | 大桥 | 组合箱梁 | 重载交通;等级航道风险桥梁 |
12 | 轻量化 | 常熟市 | 常浒河大桥 | S407 | 14.372 | 5*22+1*29+1*53+ 1*29+9*22 | 大桥 | 变截面连续箱梁 | 重点关注,重载交通桥梁 |
(3)24-QLJC-3 标段:9 座桥轻量化新建
吴江区、昆山境内的 4 座变截面连续箱梁、1 座等截面连续箱梁、3 座空心板梁、1 座组合箱梁新建轻量化健康监测系统的设计与实施,2 年系统运行维护等。
表 3 24-QLJC-3 标段桥梁清单
序号 | 建设分类 | 地区 | 桥名 | 路线编号 | 中心桩号 | 跨径组合 | 类型 | 桥型 | 监测场景 |
1 | 轻量化 | 吴江区 | 溪港公路跨线桥 | G318 | 93.46 | 4*20+4*20 | 大桥 | 空心板梁 | 部试点清单,重点关注桥梁 |
2 | 轻量化 | 吴江区 | 震泽西互通式立交 A 匝道桥 | G635 | 5.964 | 5*20+1*20+2*3 0+1*20+5*20 | 大桥 | 等截面连续箱梁 | 重点关注桥梁,斜弯坡匝道桥 |
3 | 轻量化 | 吴江区 | 紫荇塘大桥 | S258 | 50.693 | 6*22+1*37+1*6 6+1*37+1*20+7 *22 | 大桥 | 变截面连续箱梁 | 重点关注桥梁,跨径大于 60m,重载交通 |
4 | 轻量化 | 吴江区 | 安庆桥 | G318 | 115.215 | 1*16 | 小桥 | 空心板梁 | 三类部件维修桥梁 |
5 | 轻量化 | 吴江区 | 四方圩 A 匝道桥 | S230 | 169.639 | 10*20 | 大桥 | 空心板梁 | 重点关注桥梁,斜弯坡匝道桥 |
6 | 轻量化 | 昆山市 | 沪宁跨线桥 | G634 | 58.422 | 17*20+1*40+1* 60+1*40+17*20 | 大桥 | 变截面连续箱梁 | 重点关注桥梁,跨径大于 60m,重载交 通、三类部件维修桥梁 |
7 | 轻量化 | 昆山市 | 七浦塘大桥 | S224 | 2.098 | 22*25 | 大桥 | 组合箱梁 | 重载交通 |
8 | 轻量化 | 昆山市 | 孔巷大桥 | G312 | 52.147 | 4*30+3*30+3*3 0+1*54+1*90+1 *54+4*30+4*30 +4*30 | 大桥 | 变截面连续箱梁 | 重点关注桥梁,跨径大于 60m |
9 | 轻量化 | 昆山市 | 娄江大桥 | G634 | 56.094 | 17*20+1*40+1* 60+1*40+17*20 | 大桥 | 变截面连续箱梁 | 重点关注桥梁,跨径大于 60m |
2、监测系统设计
2.1 监测内容和测点布设
(1)改造升级桥梁健康监测系统应按照不低于《公路桥梁结构监测规范》(JT/T 1037-2022)等规范指南中的相关要求开展设计;轻量化新建桥梁健康监测系统应按照不低于《江苏省普通国省道桥梁轻量化监测系统建设指南(试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2 年)等规范指南中的相关要求开展设计。监测内容宜兼顾 JTG5120-2021 中规定的桥梁永久观测点观测需
求。
(2)预留与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级监测平台接口,按照省平台功能要求,
保证单桥监测数据及时推送至省级监测平台,并根据省公路中心审查要求及时优化调整设计。
(3)承包人应按照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原则,及时落实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制度的相关要求,确保网络信息安全,配合业主做好网络安全防护,签订数据安全承诺书。
2.1.1 改造升级、标准化
根据《公路桥梁结构监测规范》(JT/T 1037-2022)等规范指南中的相关要求开展健康监测系统改造升级,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监测软硬件系统实施、环境监测(环境温湿度)、作用(结构温度、地震等)、结构响应(位移、应变、振动等)、结构变化(裂缝等)、特殊事件监测(视频抓
拍)、人工定期检查、数据传输子系统(含硬件采购、安装调试)、供电防雷系统、5 年硬件质保工作。
表 4 梁桥监测内容及测点要求
监测类别 | 监测内容 | 测点布设 | |
环境 | 温度、湿度 | 桥址区环境温度、湿度 | 不应少于 1 个测点 |
主梁内温度、湿度(仅封闭箱梁) | |||
作用 | 车辆荷载 | 所有车道车重、轴重、轴数、车速 | 不应少于 2 个特殊事件抓拍,其他/ |
所有车道车流量 | |||
所有车道的车辆空间分布视频图像 | |||
执法和结构监测的其他要求 | |||
结构温度 | 混凝土或钢结构构件温度 | 不应少于 16 个测点 | |
地震 | 承台顶或桥墩底部加速度 (抗震设防烈度为Ⅶ度及以上) | 不应少于 3 个测点 | |
结构响应 | 位移 | 主梁竖向位移 | 宜布置在跨中、1/4 截面及墩顶等位置,或根据交通荷载作用下的竖向位移情况选择测点位置;不应少于 2 套监测设备以及不少于 8 个测 点。 |
梁端纵向位移 | 不应少于 4 个测点 | ||
应变 | 主梁关键截面应变 | 宜布置在跨中及 1/4 截面等位置, 不应少于 16 个测点。 | |
振动 | 主梁竖向振动加速度 | 不应少于 6 个测点 | |
结构 变化 | 裂缝 | 混凝土结构裂缝 | 不应少于 3 个测点 |
备注:监测内容及测点应参考上表内容,宜兼顾 JTG5120-2021 中规定的桥梁永久观测点观测需求(建议增设观测点固定测标进行定期量测,如棱镜)。可根据技术状况、监测应用目标、特定需求调整监测内容,最终实施方案以省公路中心审批为准。
表 4 拱桥监测内容及测点要求
监测类别 | 监测内容 | 测点布设 | |
环境 | 温度、湿度 | 桥址区环境温度、湿度 | 不应少于 1 个测点 |
监测类别 | 监测内容 | 测点布设 | |
作用 | 车辆荷载 | 所有车道车重、轴重、轴数、车速 | 不应少于 2 个特殊事件抓拍,其他/ |
所有车道车流量 | |||
所有车道的车辆空间分布视频图像 | |||
执法和结构监测的其他要求 | |||
风速、风向 | 桥面风速、风向 | 不应少于 1 个测点 | |
结构温度 | 混凝土或钢结构构件温度 | 不应少于 24 个测点 | |
地震 | 承台顶或桥墩底部加速度 (抗震设防烈度为Ⅶ度及以上) | 不应少于 3 个测点 | |
结构响应 | 位移 | 主梁竖向位移 | 宜布置在跨中、1/4 截面及墩顶等位 置,或根据交通荷载作用下的竖向位移情况选择测点位置;不应少于 2 套监测 设备以及不少于 8 个测点。 |
主梁横向位移 | 不应少于 4 个测点 | ||
拱顶位移 | 每偏拱不应少于 1 个测点 | ||
应变 | 主梁、主拱关键截面应变 | 宜布置在拱肋及系梁的跨中、4 分点等 位置,不少于 24 个测点。 | |
索力 | 吊杆(索)力 | 不应少于 16 个测点 | |
振动 | 主梁竖向振动加速度 | 不应少于 8 个测点 | |
主拱振动加速度 | |||
吊杆(索)振动加速度 | |||
结构变化 | 腐蚀 | 锚头 | /根据实际情况 |
裂缝 | 混凝土结构裂缝 | 不应少于 3 个测点 |
备注:监测内容及测点应参考上表内容,宜兼顾 JTG5120-2021 中规定的桥梁永久观测点观测需求(建议增设观测点固定测标进行竖向位移长期监测,如棱镜监测测点)。可根据技术状况、监测应用目标、特定需求调整监测内容,最终实施方案以省公路中心审批为准。
图 1 测点布置图 1(参考)
(a)立面布置图
(b)主梁截面布置图 1
(c)主梁截面布置图 2
图 2 测点布置图 2(参考)
2.1.2 轻量化部署
根据《江苏省普通国省道桥梁轻量化监测系统建设指南(试行)》(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2022 年)等规范指南中的相关要求,针对重点关注结构体系桥梁、重载交通桥梁、车辆/船舶撞击高风险桥梁、安全状况差运营风险高桥梁、维修加固桥梁等开展健康监测系统轻量化部署,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监测软硬件系统实施、竖向位移监测、视频抓拍监测、应变监测、振动监测及裂缝监测、净空监测、人工定期检查、数据传输子系统(含硬件采购、安装调试)、供电防雷系统、5 年硬件质保工作。
表 5 监测内容及测点要求(重载交通桥梁)
监测场景 | 监测项目 | 测点布设 |
重载交通桥梁 | 竖向位移监测 | 宜布置在跨中、1/4 截面及墩顶等位置,或根据交通荷载作用下的竖向位移情况选择测点位置;不应少于 2 套监测设备 以及不少于 8 个测点。 |
视频抓拍监测 | 宜布置在主梁竖向位移监测测点附近,能够清晰拍摄到桥面 交通通行状况的位置 | |
裂缝监测 | 根据检查(测)、技术状况评定、养护维修结果确定测点位 置。不少于 2 个测点。 |
表 6 监测内容及测点要求(三类部件维修桥梁)
监测场景 | 监测项目 | 测点布设 |
安全状况差运营风险高、维修加固的桥梁 | 竖向位移监测 | 宜布置在跨中、1/4 截面及墩顶等位置,或根据交通荷载作用下的竖向位移情况选择测点位置;不应少于 2 套监测设备 以及不少于 8 个测点。 |
裂缝监测 | 根据检查(测)、技术状况评定、养护维修结果确定测点位 置。不少于 3 个测点。 |
表 7 监测内容及测点要求(等级航道风险桥梁)
监测场景 | 监测项目 | 测点布设 |
船舶撞击高风险桥梁 | 竖向位移监测 | 宜布置在跨中、1/4 截面及墩顶等位置,或根据交通荷载作用下的竖向位移情况选择测点位置;不应少于 2 套监测设备 以及不少于 8 个测点。 |
振动监测 | 宜布置在车道/航道附近易于感知撞击信号位置处,不少于 2 个测点。 | |
视频抓拍监测 | 宜布置在振动监测测点附近,能够清晰拍摄到船舶撞击的位 置。 |
表 8 监测内容及测点要求(重点关注桥梁)
监测场景 | 监测项目 | 测点布设 |
单孔跨径 60米以上的桥 梁、斜弯坡桥 | 竖向位移监测 | 宜布置在跨中、1/4 截面及墩顶等位置,或根据交通荷载作用下的竖向位移情况选择测点位置;不应少于 2 套监测设备 以及不少于 8 个测点。 |
主梁关键截面应变 | 宜布置在跨中及 1/4 截面等位置,不应少于 16 个测点。 | |
裂缝监测 | 应根据检查(测)、技术状况评定、养护维修结果确定测点 |
位置;不少于 3 个测点。 | ||
振动监测 | 宜布置在车道/航道附近易于感知撞击信号位置处。不少于 2 个测点。 | |
视频抓拍监测 | 宜布置在主梁竖向位移监测测点附近,能够清晰拍摄到桥面 交通通行状况的位置 | |
匝道桥梁、独柱墩桥梁 | 竖向位移监测 | 宜布置在跨中、1/4 截面及墩顶等位置,或根据交通荷载作用下的竖向位移情况选择测点位置;不应少于 2 套监测设备 以及不少于 8 个测点。 |
裂缝监测 | 应根据检查(测)、技术状况评定、养护维修结果确定测点 位置;不少于 2 个测点。 | |
支座偏位监测 | 应选择墩顶梁端支座处。 | |
视频抓拍监测 | 宜布置在主梁竖向位移监测测点附近,能够清晰拍摄到桥面 交通通行状况的位置 | |
多片梁结构体系桥梁 | 竖向位移监测 | 布置在多片相邻板/梁位置;应至少覆盖主要行车道截面;不应少于 2 套监测设备,用于观测行车方向和横桥向竖向位 移。 |
裂缝监测 | 应根据检查(测)、技术状况评定、养护维修结果确定测点 位置。不少于 2 个测点。 |
表 9 监测内容及测点要求(其他桥梁)
监测场景 | 监测项目 | 测点布设 |
G204 张家港大桥右幅(T构+挂梁) | 竖向位移监测 | 边跨不应少于 2 套监测设备 |
主梁关键截面应变 | 边跨墩顶箱室,不少于 8 个测点。 | |
温度、湿度 | 不少于 2 个测点。 | |
G204 常浒河 大桥 | 参考单孔跨径 60 米以上的桥梁监测内容。 | |
S407 常浒河 大桥 | 参考单孔跨径 60 米以上的桥梁监测内容。 |
注:1、若桥梁存在多种轻量化监测场景,宜同时兼顾各场景监测项目;
2、同一线路或邻近区域桥梁,应在满足规范、指南基础考虑“监测桥梁群”,适当增加监测项;
3、应根据不同桥型增加监测项,如针对多片梁结构体系桥梁,应兼顾横向分布监测;针对带挂梁结构桥梁,兼顾梁端位移;针对系杆拱桥,兼顾索力监测。
4、针对连续梁桥宜兼顾 JTG5120-2021 中规定的桥梁永久观测点观测需求(建议增设观测点固定测标进行竖向位移长期监测,如棱镜监测测点);
5、监测内容及测点要求应参考上表内容,应考虑桥梁结构受力最不利位置进行监测,可根据技术状况、监测应用目标、特定需求调整监测内容,最终实施方案以省公路中心审批为准。
图 3 轻量化系统测点布置示意图 1
图 4 轻量化系统测点布置示意图 2
(a)立面布置图
(b)主梁截面布置图 1
(c)主梁截面布置图 2
图 5 轻量化系统布设测点布置图 3
2.2 监测方法
(1)监测方法包括感知方法和数据采集方法,应与桥梁环境、作用、结构响应、结构变化监测内容匹配。其中传感器与数据采集设备选型应满足监测量程、分辨力、精度、灵敏度、动态频响特性、长期稳定性、环境适应性要求。监测数据采样频率应满足采样定理,且满足监测数据分析和应用要求。
(2)传感器技术参数、数据采集硬件技术参数、采样频率和数据传输等应不低于《公路桥梁结构监测规范》(JT/T 1037-2022)等规范指南中的相关要求。
3、监测系统实施
监测系统实施,满足《公路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JT/T1037-2022)等规范指南中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硬件设备采购与测试;
(2)软件开发与测试;
(3)软硬件安装与联合调试;
(4)本项目除采集、传输系统外,数据存储管理、报警等功能参照《公路桥梁结构监测规范》
(JT/T 1037-2022)等规范指南中要求执行,软件系统均采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开发的 “江苏省普通国省道桥梁安全监测平台”进行数据的统一管理及分析。
(5)预留与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省级监测平台接口,按照省平台功能要求,保证单桥监测数据及时推送至省级监测平台,并根据省公路中心审查要求及时优化调整。按上级部门和发包人要求开展其他的数据接入工作(如视频、称重数据等)。
(6)按要求完成监测系统实施过程、数据分析、技术成果等资料收集及归档工作;
(7)按要求完成监测系统业务宣贯培训工作;
(8)监测系统试运行期及维保期出现监测数值异常情况时,承包人应立即开展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传输等排查工作,并出具书面报告,及时进行整改,由承包人无条件免费维修或更换。
(9)承包人应按照信息化建设与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原则,及时落实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制度的相关要求,确保网络信息安全,配合业主做好网络安全防护,签订数据安全承诺书。
4、系统运行维护
监测系统运维应按照不低于《公路桥梁结构监测规范》(JT/T 1037-2022)、《江苏省普通国省道桥梁结构监测系统建设和运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交公路〔2023〕1 号)等规范指南中相关要求实施。
4.1 监测系统运维
(1)桥梁健康监测系统运维服务至 2026 年 12 月底,包括但不限于硬件设施、软件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其中主要是人工现场检查桥梁(每季度 1 次,包括:桥面系构造、上部结构主梁、支座、桥墩与基础)、数据分析管理、阶段分析报告、硬件设施和软件系统的定期检查及维护等。
(2)硬件设施应每日检查系统在线率,重要桥梁监测故障应在 24 小时内处置完成,宜不低于每半
年进行 1 次定期维护。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值准确度校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平行比对、标定、检定和校准等方式),并提供相应的支撑文件,确保监测数据准确率不低于 95%。称重检测设备按照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标定。
(3)软件系统宜至少每周 1 次日常检查,至少每月 1 次定期维护。对重点系统功能模块以及重点数据实现故障实时监测和报警功能。系统软件操作响应时间、数据查询响应时间、测点数据完好率、监测设备在线率应符合《公路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并满足上级主管部门需求,其中测点数据完好率
≥95%。
(4)监测系统试运行期及维保期出现监测数值异常情况时,承包人应立即开展硬件设备、软件系统、网络传输等排查工作,并出具书面报告,及时进行整改,由承包人无条件免费维修或更换。
(5)本项目硬件设备在质保期内如有损坏,由承包人无条件免费更换。
(6)系统维保过程中,运维单位如需对传输设备、通信协议等进行改造,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不予进行变更。
(7)运维期结束后,在保证软件、硬件功能完好率 100%的基础上按发包人要求,无条件将监测系统软件(包括所有数据)、硬件等移交给下一运维单位。
4.2 监测数据分析
(1)应定期进行监测数据分析,及时出具运行简报和运维分析报告,简报应按照省级要求及发包人需求出具,按日、周、月周期进行编制;运维分析报告采用季报、年报和特殊事件专项报告形式(季报在每季度人工检查之后提交,一年 4 次;年报在年终提交,一年 1 次;特殊事件发生后快速提供专项报告)。同时应按照发包人需求出具其他专项分析报告及处置建议。监测数据报警信息分级机制需满足省级及发包人需求。
(2)监测数据分析应包括环境、作用、结构响应和结构变化的监测数据,并宜结合桥梁养护的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应急检查数据,提出管养建议。
5、系统试运行及验收
监测系统试运行及验收应按照相关规范、指南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要求:
(1)系统交付前应进行不低于 3 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期内应开展系统使用培训、功能完善、设备基准值校正、超限阈值设置等工作。
(2)监测系统验收应包含系统硬件验收、系统软件验收、数据传输验收和资料验收。
(3)系统相关资料应齐全、规范、一致,实施过程资料(设计文件、变更资料、设备进场报验资料、监测设备设施安装记录、设备设施检验资料、会议纪要等)和技术成果资料(竣工图、实施成果报告、试运行报告、硬件维护手册、软件操作手册等)应分类成册,在验收后 7 天内提交。
其他说明:
(一)工作大纲编制说明
具体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项目概述;
二)、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三)、监测工作的程序与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工作的依据,执行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
2、监测工作的程序;
3、监测的内容、方法、监测频率等;
4、监测手段、监测资料及分析报告的形成;
四)、拟投入监测的主要设备(包括设备性能的评价)、人员计划(人员资质、数量及投入时间);五)、监测工作服务的目标及保证措施
1、监测工作服务的目标;
2、保证监测精度的技术措施;
3、监测进度计划及保证监测进度的措施;
4、监测工作质量与服务保证措施、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5、配合、协调工作的要求等其它事项; 六)、本项目的重点和难点分析及对策措施
(二)原件扫描件附件清单说明
附件类型 | 具体名称 |
投标人证书 | 营业执照 |
基本账户信息 | |
企业资质证书 | |
资质认定证书或计量认证证书 | |
项目负责人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职称证书 | |
其他人员的资质证书或培训证 | |
项目负责人须为本单位职工,须有三个月(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3 月)在本单位连续交纳社保的缴费证明 | |
…… | |
其他 | 列入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红名单的投标人的公告截图(如有) |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网页截图 | |
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 | |
相关获奖证明材料(如有) | |
若《投标报表》无法完整体现相关信息数据,投标人应提供“厅建设市场信用系统”或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可查询的信息数据的网页截图(若需) | |
…… |
注:本表中已列明的证明材料为投标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的材料,不论是否已录入江苏省交通运输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上述扫描件统一上传至“原件扫描件”端口,此处无须重复提
供。
招标文件附件
一、履约考核、信用评价
附件 1: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苏交规〔2019〕2 号)
附件 2: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服务类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规〔2020〕3 号)
附件 3: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有关阶段性工作的通知(苏交建函
〔2023〕2 号)
附件 4: 关于发布《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投标企业财务能力评价指标》的通知(苏交建〔2013〕13 号
文)
附件 5: 联合关于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苏信用办〔2018〕23 号)
二、安全生产
附件 6: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 年第 25 号)
附件 7: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 号)附件 8: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附件 9: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工程量清单》的通知(苏交建〔2012〕55
号)
附件 10: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2〕9 号、苏交规〔2022〕6 号)附件 11: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安委会以更高标准更严措施管控交通运输领域重大安全风险
工作要求的通知(苏交安〔2019〕6 号)
附件 1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0〕1 号
附件 1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苏交规〔2020〕9 号)附件 14:《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标准》(2022 年版)
三、扬尘管控
附件 15: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1 号)
附件 16: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重点工程施工期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交建
〔2020〕17 号)
附件 17: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指导手册的通知(苏交执法发〔2021〕48 号)
附件 18:苏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25 号)
附件 19: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规定的通告
附件 20:市城管局 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泥浆处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苏城发〔2021〕43 号)
附件 21: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扬尘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交
【2019】122 号)
附件 22: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公路水运工程扬尘考核相关工作的通知(苏交建
〔2022〕5 号)
附件 23: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市交通工程建设污染防治工作文件要求的通知》
(苏交污防攻坚专班〔2023〕2 号)
附件 24: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企业扬尘环保监管工作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2〕21 号)
附件 25: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施工现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2〕23 号)
附件 26: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2〕24 号)
附件 27: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配备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防设备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2〕25 号)
附件 28: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动开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控公示工作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2〕26 号)
附件 29:苏州市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使用低(无)VOCs 含量涂料及胶黏剂的通知(扬尘管控办〔2023〕2 号)
附件 30:苏州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和编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气办〔2020〕9 号)
四、农民工工资
附件 3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附件 3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53 号)
附件 33: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交通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苏交规〔2021〕2 号)
附件 34: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细则(苏人社规〔2022〕3 号)
附件 35:江苏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2〕4 号)
附件 36: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苏银〔2017〕110 号)
附件 37:关于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的实施意见(苏人保监〔2020〕17
号)
附件 38:关于我市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通知(苏交建传
〔2020〕6 号)
附件 39: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交建〔2022〕15 号)
五、品质工程
附件 40: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交办安监
〔2017〕199 号)
附件 41: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打造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实施方案》(苏交质〔2017〕6 号
文)
附件 42: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创建工作督查办法》的通知(苏交质〔2018〕20 号)
附件 43:江苏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实施办法(交交质〔2018〕21 号)
附件 44: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品质工程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交建
〔2020〕20 号)
附件 45:省交通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结构施工期耐久水平评价标准的函》(苏交执法质函〔2022〕210 号)
附件 46: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钢筋混凝土耐久性关键控制指标(苏交建〔2018〕14 号)附件 47: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智慧工地建设技术要求(DB32/t 3972-2021)
六、招投标要求
附件 48: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
附件 49: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 号)
附件 50: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
附件 51: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路水运项目招投标和信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
〔2020〕5 号)
附件 52: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从业单位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分类及信用评定标准(补充指南)》《招投标有关问题界定工作指南》的通知(苏交建便函〔2020〕82 号)
附件 5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苏发改法规发〔2022〕1017
号)
附件 54:省水利厅 省交通运输厅等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保函应用的通知
(苏政务办发〔2022〕62 号)
附件 55: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监管指南》试行的通知(苏交建便函〔2021〕80 号)
附件 56: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苏州市交通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监管要点(试行)》《苏州市交通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苏交建〔2021〕15 号)
附件 57:《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关于进一步优化交通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办法的通知》(苏交〔2022〕255 号)
附件 58:市行政审批局 市发改委等关于印发《苏州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负面行为清单
(2022 版)》的通知(苏行审〔2022〕78 号)
附件 59:关于全面推广应用投标保证金线上缴纳服务的通知(苏交建传〔2023〕3 号)
七、分包
附件 60: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公路规〔2024〕2 号
附件 61:《江苏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苏交规〔2015〕2 号、苏交规〔2022〕6 号)
八、推荐工艺和落后工艺
附件 62:《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工艺推荐目录(第一批)》(苏交建〔2018〕13 号)附件 6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推荐施工工艺(第二批)》(苏交建函〔2022〕9 号)
附件 64: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工艺淘汰目录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苏交质〔2018〕24 号)
附件 65: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落后工艺淘汰目录清单(第二批)》的公告
(2022 年第 8 号)
九、其他
附件 66: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在招标阶段认真落实建设管理相关要求的通知(苏交建〔2023〕8
号)
附件 67:【联合发文】市行政审批局 市发改委等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试行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的通知(苏行审〔2023] 71 号)
附件 68:不见面直播功能操作手册-苏州市
上述附件已随招标公告上传至交易平台,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并仔细阅读。在合同执行期间若有新的通知或文件发布实施,承包人应按新的通知或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