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百年百医保定期医疗保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 您有退保的权利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免赔额见附表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本保险条款每个第一次出现的释义名词在下面有脚注,其他相同的释义名词不另作标注
☞ 条款目录
1. 保什么、保多久 1.1 投保年龄 1.2 保险期间 1.3 保险责任 2. 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宽限期 3.3 重新投保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保险费豁免 4.6 诉讼时效 5.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6. 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6.1 合同构成 6.2 合同成立与生效 | 6.3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6.4 年龄性别错误 6.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6 未还款项 6.7 合同内容变更 6.8 联系方式变更 6.9 争议处理 7.重大疾病 7.1 重大疾病范围 7.2 重大疾病定义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百医保定期医疗保险合同”。
⒈ | 保什么、保多久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合同可以获得哪些保障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 ||
1.1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28 日至 60 周岁。 |
1.2 | 保险期间 |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6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算。 |
1.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免赔额见附表): |
1.3.1 | 等待期 | x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30 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住院2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 诊手术治疗、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或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无论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等待期,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xx发生疾病住院及与该住院视为同一次住院3 的治 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4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
1.3.2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x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在认可的医院5的普通医疗部6住院治疗的,我们扣除免赔额之后,在该项保险金额内按照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 1.住院医疗费用7 |
1 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接受全天 24 小时监护、护理、治疗的过程,并正
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或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 24 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发生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3 同一次住院指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需间歇性入住医院治疗,并且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的间隔未达 30 日,
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4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5 认可的医院指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 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 24 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6 普通医疗部指认可的医院的普通病房,但不包括特需医疗部、国际医疗部、外宾病房、干部病房或其它不属
于基本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
7 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
(1)床位费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费(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
(2)加床费指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合法监护人(限一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我们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一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
(3)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指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重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重症监护病房(ICU)、冠心病重症监护病房(C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
(4)护理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5)膳食费指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医嘱,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用。
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
必要且合理8的住院医疗费用。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我们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认可的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9、放射疗法10、肿瘤免疫疗法11、
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膳食费的给付以每日不超过 100 元为限。
(6)检查检验费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 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7)治疗费指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具体以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不包括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 其他特殊疗法费用。
①物理治疗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疗法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
②中医理疗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③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及语音治疗。
(8)药品费指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 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
①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 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 K 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
②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
③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
(9)医生费指包括外科医生、麻醉师、内科医生、专科医生的费用。
(10)手术费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 用。
(11)救护车使用费指住院期间以抢救生命或治疗疾病为目的,根据医生建议,被保险人需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用,且救护车的使用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8 必要且合理指合理的、符合通常惯例且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符合通常惯例指被保险人接受的医疗服务满足
以下条件:
(1)该服务满足医疗需要而且根据治疗当地通行治疗规范、采用了通行治疗方法;
(2)医疗费用没有超过当地对类似情形治疗的常规费用,类似情形是指在同一地区、对相同性别、近似年龄的人所患的同类疾病或身体伤害实施的类似治疗或服务。
医疗必需指针对意外伤害或疾病本身的医疗服务及医疗费用满足以下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疾病合适且必需的、有医生处方的项目;
(2)与接受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
(3)非为了医师或其他医疗提供方的方便;
(4)接受的医疗服务范围是合适的而且经济有效的。
9 化学疗法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学治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学治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化学治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进行的静脉注射化学治疗。
10 放射疗法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射治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杀灭癌
细胞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放射治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的专门科室进行的放射治疗。
肿瘤内分泌疗法12、肿瘤靶向疗法13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在认可的医院住院前 7 日后 30 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5.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14 被保险人因患上本合同重大疾病中约定的恶性肿瘤,在指定的医疗机构15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16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对于上述五类费用,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进行赔付。每个保单年度17我们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单年度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在该保单年度内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单年度保险金额时,该保单年度内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18降低为零。 | ||
1.3.3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 种),在认可的医院的普通医疗部接受住院治疗、特殊门诊治疗、门诊手术治疗、住院前后门诊急诊治疗或在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我们按照本合同第 1.3.2 项中约定向受益人给付 一般医疗保险金,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我们 |
11 肿瘤免疫疗法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并应用免疫细胞和效应分子输注宿主体内,协同机体免疫系统杀伤肿瘤、抑制肿瘤生长。本合同所指的肿瘤免疫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12 肿瘤内分泌疗法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
胞的生长。本合同所指的内分泌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13 肿瘤靶向疗法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
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本合同所指的靶向治疗的药物需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
14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因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定位及制定放射治疗计划费用以及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实施费用。
15 指定的医疗机构指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我们会在百年人寿官网(xxx.xxxxxxxx.xxx.xx)上进行公示。
16 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指利用质子和重离子对肿瘤进行放射治疗的技术。本合同所指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专门治疗室内接受的质子和重离子放射治疗。
17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
年度。
18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本合同时,由我们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在该项保险金额内按照以下约定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1.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重大疾病经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 到本合同满期日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我们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高不超过本合同满期日后 30 日内的住院医疗费用。 2.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重大疾病在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发生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重大疾病经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接受门诊手术治疗时,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手术费用。 4.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重大疾病在认可的医院住院前 7 日后 30 日内,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肾透析费、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和门诊手术费。 5.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患上本合同重大疾病中约定的恶性肿瘤,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被保险人须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 对于上述五类费用,我们对于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金额进行赔付。每个保单年度我们在本项下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的保单年度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在该保单年度内在本项下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项保单年度保险金额时,该保单年度内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
1.3.4 |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免于收取该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无论是否重新投保,本合同仅对每个被保险人承担一次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
1.3.5 | 免赔额 | x合同的免赔额在附表中载明。 本合同中所指免赔额均指年免赔额,指在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内,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本合同不予赔付的部分。被保险人从其他途径(包括除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通过基本医疗保 |
险19、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和公费医疗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 本合同的医疗保险金第 1 保单年度的年度免赔额为 10000 元。 若被保险人在第 1 保单年度未接受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治疗,或者被保险 人接受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治疗(无论本次治疗是否延续至第 2 保单年度)但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未超过 10000 元,则第 2 保单年度的医疗保险金的年度免赔额为 9000 元。 若被保险人在第 1 保单年度、第 2 保单年度均未接受本合同约定的相关 治疗,或者被保险人接受本合同约定的相关治疗(无论本次治疗是否延续至下一个保单年度)但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未超过所在保单年度的年度免赔额,则第 3 保单年度的医疗保险金的年度免赔额为 8000 元。医疗保险金的最低年度免赔额为 8000 元。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初次发生并确诊患上重大疾病在认可的医院或 指定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自确诊重大疾病之日起所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医疗费用,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不再扣除免赔额。若被保险人在以往保单年度内已确诊患上重大疾病且接受住院治疗的,对于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给付保险金。即无论是否重新投保,本合同仅对每个被保险人承担一次前述因患上重大疾病免于扣除免赔额的责任。 在整个保险期间的任意时点,若我们向被保险人支付医疗保险金,则下 一保单年度及以后每个保单年度(无论是否重新投保)的医疗保险金年度免赔额恢复为 10000 元。 | ||
1.3.6 | 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 | x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 (1)若被保险人在当次就诊时已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公费医疗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前述医疗费用补偿及从其他途径(包括除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所得余额按照本合同第 1.3.2 项、1.3.3 项保险责任进行 100%赔付。社保卡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2)若投保时被保险人以有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当次就诊时被保险人未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或公费医疗,则我们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从其他途径(包括除本合同之外的商业性医疗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后,所得余额按照本合同第 1.3.2 项、1.3.3项保险责任再乘以 60%的比例进行赔付。 (3)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不受上述第(2)项的限制。 |
⒉ | 不保什么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19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主要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合)人以及部分地区建立的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参保人。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恶性肿瘤,或者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疾病;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投保时尚未治愈的疾病,但投保时我们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殴斗、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21,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者精神药品; (4)被保险人醉酒驾驶22机动车2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4机动车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25的机动车导致交通意外引起的医疗费用;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26引起的治疗(本合同约定的经输血、因职业关系、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除外); (7)被保险人患精神和行为障碍,遗传性疾病2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 染色体异常28引起的治疗(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本合同第 7.2 项“重大疾病定义”中约定的相关疾病除外); (8)被保险人因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 |
21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22 醉酒驾驶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
是否达到前述标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我们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确认被保险人是否属于醉酒驾驶。
23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属性分类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2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7)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相关事故是否属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形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25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3)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相关事故是否属于“无有效行驶证”的情形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2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
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27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
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 | ||
费用;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眼镜或隐形眼镜、义齿、义眼、义肢、 | ||
轮椅、拐杖、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 ||
(9)如下项目治疗:皮肤色素沉着、痤疮治疗、红斑痤疮治疗;雀斑、 | ||
老年斑、痣的治疗和去除;对浅表静脉曲张、蜘蛛脉、除瘢痕疙瘩型外 | ||
的其它瘢痕、纹身去除、皮肤变色的治疗或手术;激光美容、除皱、除 | ||
眼袋、开双眼皮、治疗斑秃、白发、秃发、脱发、植毛、脱毛、隆鼻、 | ||
隆胸;肥胖症相关手术;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 | ||
性功能障碍治疗; | ||
(10)被保险人各种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手术和检查治疗项目,包括但不 | ||
限于平足及各种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费用;整形手术、变性手术及 | ||
前述手术的并发症; | ||
(11)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含绝育)、 | ||
绝育后复通、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因 | ||
导致的并发症; | ||
(12)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 | ||
安装和置换等费用、各种康复治疗器械、假体、义肢、自用的按摩保健 | ||
和治疗用品、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 | ||
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的购买或租赁费用; | ||
(13)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 | ||
治疗,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 ||
(14)被保险人未经医生建议自行进行的任何治疗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 | ||
购买的药品;虽然有医生建议,但相关治疗不是在医院进行的或相关费 | ||
用不是由医院收取的(以相关医疗费票据为准);虽然有医生处方,但 | ||
剂量的超过 30 天部分的药品费用; |
(15)医疗事故29引起的医疗费用;
(16)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 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30、跳伞、攀岩31、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32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等)、武术比赛33、摔跤比赛、特技表演34、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导致的伤害引起的治疗。
2.2 其他免责条款 除以上“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 见本合同“1.3 保险责任”、“4.2 保险事故通知”、“5.1 犹豫期”、“6.3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6.4 年龄性别错误”、“6.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重大疾病定义”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⒊ 如何支付保险费
29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30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31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32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33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34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 ||
3.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交费频次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35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3.2 | 宽限期 | 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以后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3.3 | 重新投保 | 保险期间届满后,如果产品在售,若您要继续享有本产品提供的保障,您需要重新投保,我们不会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或者使用保险的情况而拒绝您重新投保的申请,您在保险期间届满后的60日内重新投保本合同的无等待期。我们有权调整您重新投保本合同的下一个保险期间的保险费率,并于保险期间届满日前30日通知您。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重新投保的所有被保险人或者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您自保险费率调整后的下一个保险期间的合同生效日起按照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支付的本合同的保险费不受影响;若投保人不接受调整后的保险费率,我们将不再接受重新投保申请。 保险期间届满后,如果产品停售,我们将不再接受您重新投保本产品的申请。若您要继续享有我们推荐的其他医疗险保障,您可以在上一保险期间届满后的60日内申请重新投保我们推荐的其他医疗险产品,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接受您重新投保我们推荐的其他医疗险产品的申请,重新投保的其他合同无等待期。 |
⒋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这部分描述的是如何领取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 |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5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频次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4.3 | 保险金申请 |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36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
4.3.1 | 一般医疗保险金申请 | 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37; (4)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5)认可的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及出院证明、医学诊断书及医疗病历(门诊或住院); (6)医疗费原始凭证及医疗收费明细清单; (7)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意外事故证明和资料。 |
4.3.2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申请 | 申请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或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5)能够证明符合约定重大疾病定义的认可的医院或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书、医疗病历、检查报告、出院证明、医疗病历(门诊或住院),以及其他医学证明文件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 (6)医疗费原始凭证及医疗收费明细清单; (7)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意外事故证明和资料。 |
4.3.3 |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 x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4.3.4 | 提供补充材料 |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4.4 | 保险金给付 | (1)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 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我们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我们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36 申请人,保险金的申请人为受益人,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人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37 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4.5 | 保险费豁免 | (1)我们在收到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 (2)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我们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4.6 | 诉讼时效 | 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⒌ | 如何退保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可以随时退保,但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您退保会有损失。 | ||
5.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应将本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本 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
5.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 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申请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⒍ | 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6.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
6.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同意承保是指您交付保险费,我们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 日零时开始。 |
6.3 |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38计算)和 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6.4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6.5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
6.5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内容。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6.6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含宽限期内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6.7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我们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
38 本合同约定利率指我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 6 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所确定的利率。我们在每年的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6.8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6.9 | 争议处理 |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⒎ | 重大疾病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本合同所称重大疾病的释义。 | ||
7.1 | 重大疾病范围 |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本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我们将在本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您投保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其中包含一些免责条款,请您特别留意。 |
7.2 | 重大疾病定义 | x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经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39明确诊断,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 100 种。(重大疾病定 义中的第 7.2.1 项至第 7.2.25 项采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重大疾 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的疾病定义。)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
7.2.1 | 恶性肿瘤 |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40;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xx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
7.2.2 | 急性心肌梗塞 |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 |
39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 3 年以上。
40 原位癌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变化; (4)发病90日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 ||
7.2.3 | 脑中风后遗症 |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4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4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4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7.2.4 |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
7.2.5 | 冠状动脉搭桥术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 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6 |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日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
7.2.7 | 多个肢体缺失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二个或二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
7.2.8 |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
7.2.9 | 良性脑肿瘤 |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 |
41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4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
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3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 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2.10 |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11 |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7.2.12 | 深度昏迷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13 | 双耳失聪 | 指被保险人年满 3 周岁且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44性丧 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
7.2.14 | 双目失明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且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被保险人年满3周岁且视野半径小于5度。 |
7.2.15 | 瘫痪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日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日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
7.2.16 | 心脏瓣膜手术 |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
7.2.17 | 严重xx茨海默病 |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 |
44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
7.2.18 | 严重脑损伤 |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 180日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7.2.19 | 严重帕金森病 |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20 | 严重Ⅲ度烧伤 |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
7.2.21 |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
7.2.22 |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
7.2.23 | 语言能力丧失 | 指被保险人年满 3 周岁且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 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24 |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
7.2.25 | 主动脉手术 |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26 | 严重多发性硬化 症 | 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所致的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须由计算机断 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日。 |
7.2.27 |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 指一组不明原因所致的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持续至少90日。 继发性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28 | 严重冠心病 | 指经心脏科专科医生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的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或前降支、xx支和右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60%以上)。前降支、xx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
7.2.29 |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 | 指经呼吸科专科医生确诊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并且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3)肺功能测试其 FEV1 持续低于 1 升; (4)因慢性阻塞性肺病或慢性呼吸功能不全所致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
7.2.30 | 植物人状态 | 指因脑皮质广泛性坏死导致对自身及xx的认知能力完全丧失,但脑干功能依然存在,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 (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这种状态持续至少 30 日。 因酗酒或滥用药物所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31 | 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 | 指系统性红斑狼疮累及肾脏导致的功能损害,经肾脏活检,病理结果符合世界卫生组织(WHO)诊断标准定义中的Ⅲ型至Ⅵ型的狼疮性肾炎,血肌酐清除率持续每分钟 30ml。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 Ⅱ型:系膜增殖性狼疮性肾炎 Ⅲ型:局灶节段增殖性狼疮性肾炎 Ⅳ型:弥漫增殖性狼疮性肾炎 Ⅴ型:膜性狼疮性肾炎 Ⅵ型:肾小球硬化性狼疮性肾炎 |
7.2.32 |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 指一种慢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主要表现为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本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至少包括下列关节中的三组或以上有广泛受损和畸形改变:双手指关节、双腕关节、双肘关节、双膝关节、双髋关节、双踝关节、脊椎或双脚趾关节; (2)X 线检查可见类风湿性关节炎的典型变化; (3)关节的畸形改变至少持续 180 天;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
或三项以上,至少持续 180 天。 | ||
7.2.33 |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 指一种由细菌侵入皮下组织和筋膜引起的急性坏死性软组织感染,可伴有毒血症、败血症、中毒性休克、弥漫性血管内凝血及多器官衰竭。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细菌培养和临床表现符合坏死性筋膜炎诊断标准; (2)病情迅速恶化,有脓毒血症表现; (3)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受感染肢体被截肢。 |
7.2.34 | 重症肌无力 |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肌肉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7.2.35 | 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 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因输血而感染 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 不在保障范围内。我们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
7.2.36 |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7.2.37 | 严重脊髓灰质炎 | 指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导致的运动功能障碍或呼吸功能减弱持续三个月以上,须导致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
7.2.38 | 严重克隆病 | 指一种胃肠道慢性炎性肉芽肿性疾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已经造成瘘管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2)有结肠镜检查和组织病理学检查作为诊断依据。 |
7.2.39 |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
7.2.40 | Ⅰ型糖尿病 | 指经内分泌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Ⅰ型糖尿病,且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生命至少180天以上; |
(2)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 (3)出现下述三种并发症之一或一种以上: ① 并发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② 并发心脏病变,并须植入心脏起搏器进行治疗; ③ 至少一个脚趾发生坏疽并已达到手术切除指征。 | ||
7.2.41 |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 指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已经接受了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 因酒精中毒引起的急性胰腺炎除外。 |
7.2.42 |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 指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理赔必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 医生和牙科医生 护士 实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助产士 消防队员 警察 狱警 (2)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或 HIV 抗体阴性; (3)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者 HIV抗体,即血液 HIV 病毒阳性或 HIV 抗体阳性。 |
7.2.43 |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该病须由内分泌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 100pg/ml; ② 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 17 羟皮质类固醇、17 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 II 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本保障仅包括由自身免疫功能紊乱所导致的慢性肾上腺功能减退,其他 成因(包括但不限于: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44 | 主动脉夹层 | 指主动脉壁在受到某些病理因素的破坏后,高速、高压的主动脉血流将其内膜撕裂,以致主动脉腔内的血流通过主动脉内膜的破裂口进入主动脉内壁而形成血肿。被保险人需通过 X 线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血管扫描等检查,并且经专科医生认可有必要进行紧急修补手术。 |
7.2.45 | 嗜铬细胞瘤 | 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的疾 病。嗜铬细胞瘤须由专科医生确诊,并已经由组织病理检查证实,且已经进行了切除嗜铬细胞肿瘤的手术治疗。 |
7.2.46 | 非xx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 指因xx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导致痴呆的疾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47 | 肾髓质囊性病 | 肾髓质囊性病须由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必须符合下列全部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肾功能衰竭;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并且有临床及影像学证据支持。 其他的肾脏囊性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48 |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 指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本疾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确诊,并满足以下全部临床特征: (1)步态共济失调; (2)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3)假性球麻痹(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
7.2.49 | 胰腺移植 |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50 |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 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51 | 象皮病 |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管阻塞而造成身体组织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水肿分期第Ⅲ期,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及疣状增生。此病症须由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急性淋巴xx或其它原因引起的淋巴水肿并不在保障范围內。 |
7.2.52 | 感染性心内膜炎导致的心脏瓣膜病 | 指由感染性微生物导致的心脏内膜炎症,并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血液细菌培养结果呈阳性,证明感染性微生物的存在; (2)感染性心内膜炎导致中度或中度以上的心脏瓣膜关闭不全(即返流部分面积达 20%或以上)或中度或中度以上的心脏瓣膜狭窄(即心脏瓣膜面积为正常值的 30%或以下); (3)感染性心内膜炎及瓣膜受损的严重程度须由心脏病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超声心动图或放射影像学检查结果报告以支持诊断。 |
7.2.53 | 系统性硬皮病 |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部性硬皮病(如:带状硬皮病、硬斑病); (2)嗜酸性粒细胞性筋膜炎; (3)CREST 综合症。 | ||
7.2.54 |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症,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由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必须由专科医生确诊,同时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55 | 克雅氏病 | 指一种不可治愈的脑部感染,导致急剧而渐进性的智力功能与活动衰退。须由专科医生根据临床测试、脑电图和影像结果作出诊断,并发现被保险人出现神经系统异常及严重的渐进性痴呆。 |
7.2.56 | 开颅手术 | 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 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理赔时必须提供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证明。 因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而进行的开颅手术不在保障 范围内。 |
7.2.57 | 丧失一眼及一肢 |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 (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被保险人年满 3 周岁且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被保险人年满 3 周岁且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投保时已有单眼缺失或有一肢缺失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58 | 糖尿病导致的双脚截肢 | 指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须由专科医生确认,由踝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位置截除双脚是维持生命的唯一方法。 切除一只或多只脚趾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引起的截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59 | 骨髓纤维化 | 指一种因纤维组织取代正常骨髓从而导致贫血、白血球及血小板含量过低及脾脏肿大的疾病。病况必须恶化至永久性及严重程度导致被保险人必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输血治疗才能维持生命。骨髓纤维化须由血液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理赔时需提供骨髓穿刺检查诊断报告。 其他任何原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60 |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 指因获得性或继发性原因或导致双肺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理赔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支气管镜活检或开胸肺活检病理检查证实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 |
(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 (2)被保险人因中重度呼吸困难或低氧血症而实际已行全身麻醉下的全肺灌洗治疗。 | ||
7.2.61 | 肺淋巴管肌瘤病 | 指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
7.2.62 | 严重肺源性心脏病 | 指被保险人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被保险人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
7.2.63 | 侵 蚀 性 葡 萄 胎 (或称恶性葡萄胎) |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经病理诊断明确,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
7.2.64 |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 指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高 γ 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XXX(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抗-SLA/LP 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
7.2.65 | 严重的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症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
7.2.66 |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 指由于患者罹患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导致自身骨髓造血功能异常,为了达到治疗该血液肿瘤的目的,采集患者自身的一部分造血干细胞,分离并深低温保存再回输给患者,以重建患者的造血功能和免疫功能的一种治疗方式。该治疗必须是医疗必须的且已经在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生实施完成。 |
7.2.67 |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 指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妨碍心脏的舒张。必需经心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Ⅳ级,并持续 180 天以上。 |
7.2.68 | 出血性登革热 | 严重登革热(出血性登革热),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即符合 WHO 登革热第Ⅲ级及第Ⅳ级)。出血性登革热须由专科医生确诊。 非出血性登革热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69 | 严重肝豆状核变 性(Xxxxxx 病) | 指由于铜代谢障碍所引起的一种疾病,其特点为肝硬化与双侧脑基底神经节 变性同时存在,且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临床表现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困难,精神异常; (2)角膜色素环(K-F 环); (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食管静脉曲张; (5)腹水。 |
7.2.70 | 斯蒂尔病(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 | 指未成年时期的一种全身结缔组织病。可表现为驰张热、皮疹、关节炎、脾肿大、淋巴结肿大、浆膜炎、体重减轻、中性粒细胞增多等,全身症状可以先于关节炎出现。本病须在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前经专科医生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临床及 X 线检查发现明显的关节畸形,以下关节中至少其中三个关节受累:手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膝关节、髋关节、踝关节、脊椎关节或跖趾关节; (2)因病情严重在医生的建议下已接受以治疗为目的的膝或髋关节的置换手术。 未成年人其他类型的类风湿性关节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71 |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 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Ⅷ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 (缺乏Ⅸ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Ⅷ或凝血因子Ⅸ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诊断须由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 |
7.2.72 |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
7.2.73 | 严重哮喘 | 指一种可逆性、反复发作的支气管阻塞型疾病,需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过去两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哮喘持续发作 24 小时以上不能缓解)病史; (2)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 (3)肺部慢性过度膨胀充气导致的胸廓畸形; (4)在家中需要医师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5)持续日常服用口服可的松类固醇激素(至少持续服用 6 个月以上)。 |
7.2.74 | 严重心肌炎 |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脏功能障碍,达到纽约心脏学会心功能分级状态分级Ⅳ级,且需持续至少 180 日。 |
7.2.75 | 胆道重建手术 |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76 | 埃博拉病毒感染 | 受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出血性发热。埃博拉病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认可的医院传染病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埃博拉病毒的存在必须经过实验室检查证实。该病必须从症状开始后 30 日后持续出现并发症。 |
7.2.77 | 严重瑞氏综合症 (Reye 综合症) | 瑞氏综合症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广泛的线粒体受损,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 |
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 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症需由三级医院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 期。 | ||
7.2.78 | 重症手足口病 | 指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儿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
7.2.79 |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 4 种类型:Ⅰ型、 Ⅱ型、Ⅲ型、Ⅳ型。本合同只保障Ⅲ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Ⅲ型成骨不全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 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
7.2.80 |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 90 日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 90 日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
7.2.81 | 严重川崎病 | 指原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超声心动图显示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 (2)已接受了针对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所进行的手术治疗。 |
7.2.82 | 小肠移植 | 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
7.2.83 | 严重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 | 指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骨髓克隆增生异常的疾病,符合世界卫生组织 (WHO)分型方案中的、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1(RAEB)、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2(RAEB-2)、MDS-未分类(MDS-U)、MDS 伴单纯 5q-且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已持续接受一个月以上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此病症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
7.2.84 | 严重癫痫 | 指经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 X 线断层扫描 (CT)、磁共振扫描(MRI)、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相学检查确诊。理赔时必须提供 6 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保障范 围内。 | ||
7.2.85 | 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 指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及延髓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病。在出生后两年内出现的脊髓和脑干颅神经前角细胞进行性机能障碍,伴随肌肉无力和延髓机能障碍。 该病须由神经科专科医生通过肌肉活检而确诊。理赔时必须提供肌肉活检的病理报告。 其它类型的脊肌萎缩症如Ⅱ型中间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Ⅲ型少年型脊 肌萎缩症(Kugelberg-Welander 氏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86 | 因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患艾滋病,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患艾滋病;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的此次因器官移植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患艾滋病,属于医疗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事故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 HIV 感染或患艾滋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87 |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 指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诊断需要由心脏科专家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也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88 | 艾森门格综合症 | 指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
7.2.89 | 脊髓小脑变性症 | 指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①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②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xx异常。 (2)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7.2.90 | 严重大动脉炎 | 指经心脏或血管外科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红细胞沉降率及C 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CTA 检查或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
7.2.91 | Brugada 综合症 | 指由心脏科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明确诊断为 Brugada综合症。 经医生判断认为医疗必须安装且实际已安装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
7.2.92 | 进行性多灶性白 质脑病 | 指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必须由神经科专 科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
7.2.93 |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 指麻疹或麻疹样病毒所致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慢性感染。中枢神经系统呈现灰质和白质破坏为特征的慢性和急性混合存在的炎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脑电图存在周期性复合波、脑脊液r-球蛋白升高、脑脊液和血清中麻疹抗体滴定度升高; (2)被保险人出现运动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
7.2.94 | 原发性脊柱侧弯矫正手术 | 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但由于 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
7.2.95 |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 指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
7.2.96 |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 指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昏睡或意识模糊; (4)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
7.2.97 | 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 巨细胞动脉炎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单个肢体功能障碍或单眼失明。单眼失明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
7.2.98 |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
7.2.99 |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 包围肢体或躯干的浅筋膜或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须由认可的医院的微生物或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确诊。 |
7.2.100 |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 指一种最常见的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主要表现为进行性的精神运动障碍,视力及听力下降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须由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
附表:
百年百医保定期医疗保险计划表 | ||
年度保险金额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200 万元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200 万元 | |
年免赔额 | 一般医疗保险金 | 1 万元(递减后最低 8000 元) |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 | 0 万元 |